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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及其防范doc16(1)4256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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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及其防范doc16(1)42569.docx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加快中间业务的发展,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拓展服务领域、改善收益状况、增强抗风险能力、推动产品和服务创新、提高综合竞争力的客观要求和现实选择。但是中间业务法律关系复杂、多样,容易滋生法律风险。因此借鉴国外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经验,防范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对于促进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适宜的的法律环境是是国外商业银银行中间业务务发展的重要要基础 二十世纪八八十年代以来来,西方发达达国家的商业业银行竞相发发展中间业务务,中间业务务逐渐成为国国外商业银行行的主要业务务品种和收入入来源,一般般占总收入的的4050,有的的甚至超过880,如美美国的摩根银银行。西方发发达国家商业业银行中间业业务的发达与与其适宜的法法律环境密不不可分。 1、金融监监管法律的放放松使得商业业银行拥有较较大的中间业业务发展自主主权,并大大大地促进了中中间业务的不不断创新。 二十世纪三三十年代由金金融危机引起起的世界性经经济危机过后后,西方国家家吸取教训,普普遍推行极其其严格的金融融监管法律,明明确划定商业业银行与其他他金融机构的的界限,严格格限制商业银银行的经营范范围。在严格格的金融管制制法律环境下下,西方商业业银行以传统统的存贷业务务为其发展的的主方向,中中间业务所占占的比例很小小。 八十年代以以来,西方国国家的金融环环境发生了重重大变化,金金融业务日益益自由化,金金融监管法律律放松,金融融机构之间业业务差异日益益缩小,传统统上的不同金金融机构可以以提供相同的的金融服务,商商业银行面临临日益激烈的的竞争环境,传传统业务经营营举步维艰,商商业银行被迫迫调整服务功功能、业务方方向和竞争战战略,提供金金融产品与金金融服务相结结合的经营模模式,从资产产贷款基础础上的战略转转换为服务费用基础上上的战略,从从传统上通过过存贷业务获获取有风险利利差的经营模模式,转换为为通过金融中中介服务获取取无风险或的的风险中介服服务费的经营营模式。与此此同时,在宽宽松的金融监监管法律环境境下,金融监监管当局奉行行"法律无明文文禁止即许可可"的监管理念念,大大促进进了商业银行行中间业务的的创新,使得得商业银行能能根据客户需需求的差异及及其变化并结结合信息技术术的迅猛发展展不断推出中中间业务新产产品。发展到到现在,西方方国家商业银银行的中间业业务几乎已涉涉及所有的金金融领域。中中间业务的不不断创新使中中间业务的发发展持续保持持旺盛的生命命力,为商业业银行提供滚滚滚不断的利利润来源。 在宽松的金金融监管法律律环境下,商商业银行对中中间业务产品品的开发、定定价等方面拥拥有较大的自自主权。如中中间业务产品品的收费方面面,在德国,法法律没有直接接规定收费标标准,而是由由商业银行根根据成本和收收益情况以及及市场服务的的供求关系自自主决策,但但不允许银行行之间相互达达成服务费收收取方面的秘秘密协议。德德国银行同业业公会不具有有决定服务收收费价格和管管理的职能。在在美国,金融融法规特别是是联邦一级的的金融法规对对银行服务收收费的金额和和价格基本上上未作出具体体规定,而是是让商业银行行根据自身的的经营特点和和市场状况来来确定。但美美国19911年银行法法、储蓄蓄条件表示法法案等法律律规定,银行行必须在银行行广告中向顾顾客说明收费费事项,并不不得将各种增增加的成本以以任何方式转转嫁到客户身身上。 当然宽松的的监管法律环环境并不意味味着西方国家家法律对商业业银行中间业业务开展的自自由放任。相相反,西方国国家有一系列列金融监管立立法对商业银银行中间业务务产品的开发发和销售进行行关注,但主主要是从道德德和风险防范范方面进行规规范。如针对对衍生金融工工具出现后无无法确定其市市场价值,传传统会计记帐帐方法不能及及早发现这些些中间业务的的风险,19990年9月,英国银银行家协会和和爱尔兰银行行家联合会发发布了关于于国际银行中中间业务的会会计事务建议议书;为了了加强中间业业务信息披露露的规范化,美美国先后颁布布了财务会计计准则第1005号对具具有中间业务务风险和集中中信用风险的的金融工具的的揭示、第第107号金金融工具公允允价值的揭示示及第1119号对金金融衍生工具具及金融工具具公允价值的的揭示,对对中间业务风风险和公允价价值的披露作作了详细的规规定。 2、混业业经营法律制制度为商业银银行中间业务务的开拓提供供了宽阔的舞舞台。 1933年年美国出台了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法,该法确确立了银行业业务与证券业业务以及其他他非银行业务务相分离的制制度,奠定了了三十年代以以来美国的分分业经营格局局,而且也成成为战后许多多国家重建金金融体系时的的主要参照。二二十世纪后期期,不断出现现的金融创新新模糊了不同同金融机构的的业务界限,金金融全球化加加剧了各国金金融机构之间间的竞争,分分业经营体制制开始瓦解。追追随美国实行行分业经营的的国家如英国国、日本等,纷纷纷放弃分业业经营,实行行混业经营。美美国自己也于于1999年通通过了金融融服务现代化化法,以促促进银行、证证券公司和保保险公司之间间的联合经营营,建立一个个金融机构之之间联合经营营、审慎管理理的金融体系系,从而加强强金融服务业业的竞争,提提高其效率。 各国纷纷打打破分业经营营的限制、实实行混业经营营以来,为满满足客户各种种需求,金融融业业务彼此此交叉和渗透透越来越广泛泛,商业银行行的中间业务务产品日新月月异、层出不不穷,中间业业务范围日益益广泛、种类类不断增多,使使现代商业银银行成为名副副其实的"全能银行"。据统计,外外资银行所使使用过的中间间业务品种已已达2万种。如素素有"金融百货公公司"之称的美国国银行业,其其中间业务的的范围涵括:传统的银行行业务、信托托业务、投资资银行业务、共共同基金业务务和保险业务务。他们既可可以从事货币币市场业务,也也可从事商业业票据贴现及及资本市场业业务。 3、中间业业务中银行与与客户间权利利义务关系的的明确法律规规范为商业银银行中间业务务的健康发展展提供了法律律保障。 西方发达国国家从银行行法、投投资银行法、证证券交易法到到信托法、期期货法等有有一整套完整整的法律体系系,对商业银银行中间业务务作了详细而而全面的规定定,中间业务务中银行与客客户关系的调调整、当事人人权利义务有有明确的规范范,使得中间间业务法律关关系具有稳定定性、可预期期性和确定性性,避免因法法律真空导致致银行与客户户之间的纠纷纷,为商业银银行中间业务务的健康发展展提供了法律律保障。如美美国针对电子子化银行业务务制定了一系系列法律,这这些立法分为为调整小额资资金划拨和大大额资金划拨拨的法律,二二者共同构成成了电子化银银行业务完善善的法律体系系。调整小额额资金划拨的的法律有:联联邦电子资资金划拨法(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颁布的D条例(Federal Reserves Regulation D)、E条例(Federal Reserves Regulation E)、Z条例(Federal Reserves Regulation Z),借贷诚实法(Truth in Lending Act),各州关于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联邦及各州的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branching laws)以及反托拉斯法等。调整大额贷记划拨的法律主要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的4A编。 4、有效的的商业银行内内部法律风险险控制机制是是中间业务迅迅速发展的重重要基础。 一项成功的的中间业务产产品既要有设设计合理、缜缜密的法律框框架,又要满满足客户的需需要,具有操操作性,同时时还要符合现现有的法律、法法规。中间业业务产品往往往是不同金融融产品的组合合和衍生,在在法律关系上上必然表现为为多重法律关关系的组合,不不同权利、义义务的衔接。中中间业务法律律关系复杂、多多样,容易滋滋生法律风险险。为防范中中间业务法律律风险,多数数西方发达国国家商业银行行十分重视内内部法律机构构的建设及其其职能的发挥挥,建立了有有效的内部法法律风险防范范机制,从而而实现了既促促进中间业务务的迅速发展展,又有效地地防范法律风风险的目的。如如美国花旗银银行(CITTIBANKK)在纽约的的总行设有内内部法律事务务部。该部有有279名工作作人员,其中中部分律师专专门负责中间间业务法律事事务。又如美美国大通曼哈哈顿银行(CCHASE MANHAATTAN)法法律部共有2230人,其其中110人是律律师。为确保保满足全行各各种法律服务务需求,法律律事务部被分分成为不同的的工作组,有有工作组专门门负责处理掉掉期交易和金金融衍生产品品等中间业务务相关的法律律事务。 二、现阶阶段我国商业业银行发展中中间业务面临临的主要法律律风险 我国已经加加入世贸组织织,面对目前前金融市场发发展中的巨变变及结合国际际银行同业的的发展经验,尤尤其是为了应应对加入世贸贸组织后外资资银行强有力力的挑战,大大力发展中间间业务成为国国内银行业的的共识。与中中间业务蓬勃勃的发展势头头不相适应,我我国相关金融融立法明显滞滞后。诸多领领域的法律空空白、分业经经营法律体制制、严格的金金融监管法律律体制以及过过时的法律限限制等严重影影响了中间业业务的发展。在在我国现行法法律环境下,商商业银行开展展中间业务面面临较多的法法律风险,而而商业银行内内部亦缺乏有有效的中间业业务法律风险险防范机制。近近年来商业银银行发展中间间业务的实践践表明,法律律风险日益成成为制约中间间业务发展的的瓶颈。 立法上的空空白使银行开开展中间业务务面临较多的的法律风险。在在我国,从上上世纪90年代中期期开始,我国国商业银行才才开始逐渐开开拓中间业务务,而且没有有相关的法律律法规来引导导和规范银行行中间业务。2001年才公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相对于中间业务的发展而言,仍有不少空白,而且有关中间业务立法内容侧重监管,忽视了银行与客户关系的调整,缺乏对中间业务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使得中间业务法律关系缺乏稳定性、可预期性和确定性。法律上的空白,造成了较多法律风险: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时增加了自由裁量权,使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其处罚均有一定的随意性;各商业银行则无法可依,商业银行和客户的许多行为在法律效力上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中间业务大大多属于银行行和非银行金金融机构交叉叉经营的领域域,因此,国国家的宏观金金融管理政策策对银行、非非银行金融机机构业务范围围的限定,直直接决定着商商业银行中间间业务的开拓拓空间。由于于我国商业业银行法确确立了对银行行业实行严格格的分业管理理法律模式,银银行不得经营营证券、保险险业务,商业业银行中间业业务领域的拓拓展因此受到到一定限制,特特别是许多与与资本市场相相结合的中间间业务品种无无法开办,并并由此限制了了银行与保险险、证券业的的合作空间,中中间业务品种种和服务手段段的创新也因因此受到束缚缚。如个人理理财业务领域域,由于政策策、法律的限限制,我国金金融机构只能能分业经营,银银行不能涉及及证券、保险险业务,也就就不能给客户户提供综合理理财业务,所所以至多只能能给客户提供供理财建议。而而国外银行在在提供理财服服务时,受到到的法律限制制则较少,可可以收取服务务费、交易费费、管理年费费、信托保管管费等数项费费用,收费率率0.07%-0.1%不等。据统统计,在国外外,这项服务务收入占银行行总收入的330%以上。又又如银行兼业业代理保险业业务虽已放开开,由于保险险业务非常专专业化,由保保险业的专业业人才在银行行提供咨询服服务,深受客客户欢迎,但但在我国,多多数地区人民民银行规定,不不允许有关咨咨询人员进驻驻银行经营网网点。 商业银行行中间业务暂暂行规范将将银行中间业业务分为结算算类、代理类类、担保尖、承承诺类、交易易类中间业务务和其他中间间业务,规定定在经过央行行审查批准后后,可以开办办金融衍生业业务,代理证证券业务以及及投资基金托托管、信息咨咨询、财务顾顾问等投资银银行业务。这这些新规定相相对于商业业银行法来来说有一定的的进步。但上上述规定出台台后,我国严严格的分业经经营法律体制制并未有实质质性改变,分分业经营法律律体制依然制制约着商业银银行的业务范范围,使银行行难以设计开开发出跨领域域、综合性、多多方位的中间间业务产品,难难以提高业务务的集约水平平和档次,中中间业务的开开拓受到很大大限制,无法法取得突破性性发展,严重重影响商业银银行拓展中间间业务服务领领域。 此外,虽然然按照商业业银行法规规定,商业银银行享有经营营自主权,商商业银行以效效益性、安全全性、流动性性为经营原则则,实行自主主经营、自担担风险、自负负盈亏、自我我约束,商业业银行依法开开展业务,不不受任何单位位和个人的干干涉,同时商商业银行以其其全部法人财财产独立承担担民事责任。但但在实践中,由由于我国金融融监管法律比比较严格,金金融监管法律律中行政干预预色彩较浓,审审批制度宽泛泛,监管实践践中盛行"法律无明文文许可即禁止止"的理念,而而现行法律对对银行开展中中间业务还有有不少过时的的限制,尤其其是在中间业业务产品创新新、产品定价价等方面限制制较多,因此此银行在开展展中间业务,常常常面临因突突破现行法律律规定限制而而被监管部门门和有关行政政机关处罚的的法律风险。 在产品创创新方面,中中间业务产品品的创新需求求与法律、法法规相对滞后后的矛盾突出出,导致其隐隐藏着巨大的的法律风险。商商业银行利用用现有的资源源(如网络等等),在不增增加银行资产产和负债的情情况下为客户户提供各种增增值服务是中中间业务的重重要特征。因因而,创新是是中间业务的的必然要求。国国内银行中间间业务的创新新主要表现在在两个方面:一是银行服服务与证券、保保险市场的结结合方面,主主要是证券资资金清算、银银证合作、资资产证券化等等;二是利用用现代信息技技术进行电子子化银行服务务。然而,这这两方面的法法律、法规十十分缺乏。前前者如与保险险、证券业相相关的新产品品开发,创新新与资本市场场相关且收费费较高的表外外业务,这些些业务是国外外商业银行的的高利润增长长点,但中资资银行不得不不小心翼翼地地通过打混业业经营中间业业务擦边球的的方式进行,使使得商业银行行随时面临可可能被监管部部门处罚的法法律风险。后后者如网上银银行,中国人人民银行颁布布实施的网网上银行业务务管理暂行办办法,主要要是规范商业业银行开展网网上银行业务务的准入条件件、审批及风风险管理,侧侧重监管职能能,而未涉及及银行与客户户之间的权利利义务,尤其其是其中涉及及的电子认证证、电子货币币及电子资金金划拨等方面面的法律,在在我国还不完完备,使得中中间业务的创创新缺乏一个个完善的法律律环境,使得得商业银行中中间业务的法法律风险更加加凸现。 在中间业务务收费方面,根根据商业银银行法第550条规定"商业银行办办理业务,提提供服务,按按照中国人民民银行的规定定收取手续费费。"商业银行行中间业务暂暂行规定第第19条规定,"对国家有统统一收费或定定价标准的中中间业务,商商业银行按国国家统一标准准收费。对国国家没有制定定统一收费或或定价标准的的中间业务,由由中国人民银银行授权中国国银行业协会会按商业与公公平原则确定定收费或定价价标准,商业业银行应按中中国银行业协协会确定的标标准收费"。中国人民民银行正在制制定中间业务务收费管理办办法,但直至至今日依然未未出台。在此此情况下,较较多中间业务务产品没有收收费标准,而而仅有的少数数中间业务手手续费标准长长期未调整,有有些严重偏离离市场成本。同同时部分地方方物价部门将将中间业务有有偿服务收费费与行政审批批收费混为一一谈,认为中中间业务收费费是否合法,标标准、费率等等应服从价价格法和物物价部门的管管理审批,否否者中间业务务收费便是""乱收费";广大客户户对银行收取取手续费缺乏乏认识,不能能接受中间业业务收费的观观念,在此情情况下,银行行中间业务收收费面临双重重法律风险:被金融监管管部门、物价价部门处罚的的行政处罚法法律风险和被被客户起诉的的法律风险(客客户状告花旗旗银行存款收收费即是典型型例证)。中中间业务收费费问题已成为为制约业务发发展的瓶颈。 我国现有部部分法律和国国际法律惯例例的矛盾、冲冲突亦对商业业银行开展中中间业务构成成消极影响,产产生法律风险险。我国现已已加入WTOO,作为现代代商业银行,只只有遵循国际际法律惯例来来操作,才能能把中间业务务作为核心竞竞争力来发展展,而中国现现有法律的规规定在较多方方面与国际法法律惯例不相相吻合,甚至至相互冲突,而而国际法律惯惯例又不能自自动在国内发发生法律效力力,因而阻碍碍了中间业务务发展的现有有要求。如根根据法律惯例例,票据具有有无因性,商商业银行在票票据业务中无无需审查票据据业务的基础础交易关系,但但根据我国法法律,尤其是是票据行政规规章,票据不不完全具有无无因性,商业业银行必须在在票据业务中中严格审查票票据的基础交交易关系,影影响了票据的的流通,阻碍碍了商业银行行票据业务的的发展。 在我国现阶阶段,商业银银行开展中间间业务,信用用法律风险亦亦不可忽视。我我国目前信用用缺失现象已已十分严重,且且缺乏必要的的惩戒机制,有有关信用制度度的相关法律律几乎为空白白,对于失信信行为的惩罚罚也没有明确确的规定,对对失信行为的的惩处力度远远远小于其失失信行为所得得,这在一定定程度上助长长了失信者的的气焰,阻滞滞了商业银行行中间业务的的发展。如本本票、支票、汇汇票等信用工工具,它们作作为银行业务务开展的依托托,替代资金金进入流通领领域,降低了了风险。但是是,由于整个个社会的信用用水平很低,经经济诈骗不断断发生。银行行为了减少纠纠纷,不得不不限制这些票票据的使用功功能,如在银银行承兑汇票票后面注上""不得转让",在支票上上加编电子密密码,连对本本来安全系数数较高的贴现现业务也进行行了严格的限限制。这就使使信用工具的的作用和功能能得不到充分分的发挥。同同时,与此相相关联的中间间业务的收入入和发展也受受到影响。 在我国商商业银行内部部,目前普遍遍缺乏健全、有有效的法律风风险防范机制制,商业银行行内设法律事事务部门力量量薄弱,而且且多数法律人人员在忙于清清收不良资产产、打官司,同同时中间业务务拓展多数是是在基层行,但但基层行多数数没有专门的的法律人员,员员工法律知识识和法律技能能更是参次不不齐。 三、商业银银行防范中间间业务法律风风险的对策建建议 中间业务种种类繁多,业业务范围广泛泛,服务范围围涉及社会各各个层面,社社会覆盖面广广,涉及社会会生活的方方方面面,加之之中间业务的的开发、推介介、经营涉及及商业银行内内部众多部门门、众多环节节,而我国多多数商业银行行尚缺乏有效效的中间业务务规范标准和和操作规程,致致使中间业务务的开办过程程透明度低,业业务操作缺乏乏公开性。商商业银行中间间业务的上述述特点决定了了中间业务法法律风险具有有较大的分散散性、隐蔽性性和社会性。基基于上述原因因,防范中间间业务法律风风险对于商业业银行而言十十分重要。借借鉴国外经验验并结合我国国现实法律环环境,笔者认认为,我国商商业银行应从从以下方面着着手防范中间间业务法律风风险; 1、在法律律的临界地坚坚持谨慎性原原则。 我国目前对对金融业实行行严格监管,监监管理念是""法律无明文文许可即禁止止",而不是"法律无明文文禁止即许可可"。同时,如如上文所述,我我国现行法律律对银行开展展中间业务还还有较多限制制和诸多空白白。因此银行行在中间业务务工作尤其是是中间业务创创新工作中,在在法律的临界界地,要坚持持谨慎性原则则,不可片面面强调规避法法律或打擦边边球,埋下风风险隐患。如如部分银行认认为"代客申购新新股并未形成成银行的资产产负债,而且且能为储户带带来增值,并并且增加银行行存款,因此此不违反法律律规定,"因而竞相开开办代客集中中申购新股业业务,笔者认认为,上述做做法是否违反反法律具有一一定的不确定定性,有可能能被监管部门门认为侵害了了小股民的合合法权益,违违反了公平原原则,是违法法的。 2、建立中中间业务法律律风险内部控控制机制。 中间业务立立法及其相关关法制建设,是是一个长期的的过程,对于于商业银行大大力发展中间间业务而言,有有远水不解近近渴之虞,因因此,惟有建建立完善的中中间业务法律律风险内部控控制机制,商商业银行才能能能动地控制制中间业务法法律风险。 建立完善的的中间业务法法律风险内部部控制机制,首首先要做好中中间业务法制制教育与法律律培训,使法法制教育与法法律培训工作作紧紧围绕银银行中间业务务拓展情况,与与时俱进,长长抓不懈,使使银行经办员员工及管理人人员尤其是业业务一线员工工熟悉与中间间业务工作有有关的法律、法法规,切实提提高全体员工工的法律意识识和法制观念念,引导员工工树立依法开开展中间业务务工作的观念念,提高他们们的风险防范范意识和水平平,帮助员工工意识到中间间业务中的法法律风险,把把握好中间业业务开展中的的法律界限,注注意防患于未未然,做到知知法守法、依依法办事,确确保实现既拓拓展中间业务务,又切实防防范中间业务务经营中的法法律风险的目目的。,其次次,建立完善善的中间业务务法律风险内内部控制机制制,要转变观观念,重新定定位银行内部部法律部门的的职能,要充充分发挥其事事前防范、控控制和化解中中间业务法律律风险的功能能。要让法律律部门提前介介入中间业务务,充分论证证中间业务新新产品的合法法、合规性,客客观、公正、合合理地设计和和安排中间业业务的法律框框架;要积极极开展中间业业务法律专题题研究,研究究中间业务法法律风险并予予以积极预防防;要建立中中间业务法律律风险后评价价制度,研究究、总结中间间业务法律咨咨询中的疑难难、有价值的的法律问题,进进行后评价,形形成法律指引引,规范相关关中间业务的的发展。 最后,建立立完善的中间间业务法律风风险内部控制制机制,要认认真对合同及及合同性文件件进行法律审审查。在商业业银行多数传传统业务中,商商业银行的总总行或上级行行制定了规范范、缜密的格格式合同文本本。规范、缜缜密的合同文文本提高了工工作效率,也也规范了银行行和客户交易易双方的权利利和义务关系系,防范了业业务风险,减减少或预防了了纠纷。但在在中间业务实实践中,由于于中间业务种种类繁多,且且差异较大,同同时客户需求求也差别较大大,而且出于于业务竞争的的需要,常常常需要为客户户提供个性化化服务,因此此较多中间业业务没有也无无法制定格式式合同。在此此情况下,银银行在开展中中间业务时不不得不根据客客户的具体实实际情况拟订订合同。同时时我国目前有有关中间业务务立法仍有不不少空白,有有关中间业务务立法内容侧侧重监管,忽忽视了银行与与客户关系的的调整,缺乏乏对中间业务务当事人权利利义务的规范范。基于上述述情况,银行行要重视中间间业务合同,重重视对中间业业务合同文本本的审查、修修订和使用管管理以及合同同的履行及跟跟踪监督,通通过合同规范范当事人的权权利义务关系系,以充分发发挥合同文本本对中间业务务法律风险的的事前防范功功能,进而增增强中间业务务法律关系的的稳定性、可可预期性和确确定性。 3、认真真防范中间业业务创新中的的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银银行开展的中中间业务品种种少、功能单单一,加强中中间业务创新新十分紧迫。中中间业务创新新有利于更好好地服务客户户,增强银行行竞争力,增增加银行获利利能力。但中中间业务创新新常常面临法法律上的滞后后,创新后的的业务操作中中银行和客户户的权利和义义务法律常常常没有明确规规范,因此中中间业务创新新在法律上常常常存在一定定的风险。为为防范中间业业务创新中的的法律风险,在在新业务推出出时要认真完完善有关业务务章程等合同同性法律文件件,通过上述述合同性法律律文件分散中中间业务创新新中的法律风风险,尤其要要重视中间业业务创新中技技术性指标要要求与合同性性法律文件的的一致性,认认真分析新业业务的主要风风险环节并及及早采取针对对性预防措施施。同时,根根据业务创新新实践中的教教训,中间业业务创新要避避免片面强调调技术的成熟熟性、稳定性性而忽视防范范法律风险、忽忽视合同性法法律文件拟订订和审查的倾倾向,谨防客客户故意利用用中间新业务务中的漏洞,甚甚至与金融系系统内部的不不法之徒内外外勾结,进行行金融欺诈。 此外,金融融创新中要妥妥善处理好与与国际法律惯惯例接轨和中中国国情的关关系。西方商商业银行中间间业务已经历历160多年的的历史,我国国实行金融创创新的有利因因素之一是我我国作为后发发展国家拥有有学习优势。在在金融创新的的初期阶段发发挥"拿来主义",大胆地引引进发达国家家的成熟金融融产品能够减减少独立开发发的成本,缩缩短创新周转转,避免走弯弯路,投入少少、产出大,是是推动金融创创新的最佳途途径。引进创创新工具和创创新技术相对对简单,但移移植创新制度度时一定要通通盘考虑,权权衡利弊,结结合我国现实实法律制度环环境、信用环环境、公民法法律意识以及及犯罪现状等等情况进行适适当改造,走走引进与中国国实际相结合合的道路。要要避免片面强强调与国际法法律惯例接轨轨而忽视我国国现实法律制制度环境、信信用环境、公公民法律意识识等情况的倾倾向。 及时向监管管部门申请审审批和备案亦亦是现实法律律环境下银行行中间业务创创新所必不可可少的。商商业银行中间间业务暂行规规定对商业业银行中间业业务准入监管管制度和程序序作出了明确确规定。根据据规定,中国国人民银行根根据商业银行行开办中间业业务的业务性性质、风险特特征和复杂程程度,分别实实施审批制和和备案制。适适用审批制的的业务主要为为形成或有资资产、或有负负债的中间业业务,以及与与证券、保险险业务相关的的部分中间业业务;适用备备案制的业务务主要为不形形成或有资产产、或有负债债的中间业务务。同时该规规定正式确立立了"一级审批"的市场准入入原则。根据据该规定,商商业银行新开开办中间业务务,应由其总总行统一向中中国人民银行行总行申请,经经中国人民银银行总行审查查同意后,由由其总行统一一授权其分支支机构开展业业务,商业银银行分支机构构开办中间业业务品种,不不应超出其总总行经中国人人民银行审查查同意开办的的业务品种范范围。商业银银行分支机构构开办中间业业务之前,应应就开办业务务的品种及其其属性向中国国人民银行当当地管辖行报报告。基于上上述规定,商商业银行在新新开办中间业业务时要及时时向中国人民民银行申请审审批或备案,并并及时向所在在地人民银行行报告,同时时严格在人民民银行审查同同意的义务品品种范围内经经营。 4、切实防防范个性化、差差异化服务中中的法律风险险。 目前国内商商业银行普遍遍认识到了发发展中间业务务的重要性,纷纷纷开始重视视中间业务,国国内银行间中中间业务竞争争比以前明显显加剧,而且且以后将会更更加激烈。中中间业务竞争争的激烈强烈烈呼唤中间业业务的差异化化,这些差异异不仅要体现现在其产品种种类、产品定定价、市场定定位等方面,而而且体现在其其营销手段以以及营销工具具等方面。与与此同时,不不同中间业务务的客户的生生产经营情况况亦不同,中中间业务需求求也不同,迫迫切需要银行行提供个性化化的服务。中中间业务的差差异化、个性性化需要建立立在法律风险险的防范基础础上。差异化化、个性化必必须建立在符符合管法规的的基础上,而而是否符合应应由法律部门门把关;差异异化、个性化化必然要求根根据具体客户户、具体情况况进行法律风风险防范,要要求银行法律律部门提供差差异化的法律律服务和法律律保障。 5、加强强中间业务收收入管理,防防范财务法律律风险。 中间业务是是银行不运用用或较少运用用自己的资财财,以中间人人的身份替客客户办理收付付和其它委托托事项,提供供金融服务并并收取手续费费的业务。它它是商业银行行在办理资产产负债业务过过程中衍生出出来的,作为为一种资产负负债之外的银银行业务和占占用银行资产产较少的业务务,它在银行行的资产负债债表中一般不不直接反映出出来。也就是是说,银行办办理中间业务务时并不直接接以债权人或或债务人的身身份参与。中中间业务的上上述特点决定定了中间业务务收入不易监监控,尤其是是多数商业银银行拥有为数数众多的营业业网点,而且且由于中间业业务的开展往往往涉及多个个部门,没有有一个专门机机构来进行统统一管理,内内部控制制度度中难免有疏疏漏之处,加加之我国目前前尚缺乏有效效的中间业务务规范标准和和操作规程,致致使中间业务务的开办过程程透明度低,业业务操作缺乏乏公开性,上上级行更无法法作出有效的的监督和管理理,可能出现现部分基础网网点中间业务务收入游离于于大账之外,或或基层网点擅擅自截留手续续费收入,私私设小金库和和以收抵支等等现象,违反反财经法律法法规,产生财财务法律风险险。 为了杜绝中中间业务收入入游离于大账账之外,银行行要严格执行行收支两条线线的原则,按按规定的收费费标准并入大大账,严禁擅擅自截留手续续费收入、私私设小金库和和以收抵支;要按照规定定将有关收入入如实地在相相应会计科目目中记录和反反映。与此同同时,中间业业务牵头部门门应加强对中中间业务收入入入帐情况的的检查,要配配合稽核部门门开展中间业业务收入专项项稽核,加大大约束和处罚罚力度,防止止业务收益的的"跑"、"冒"、""滴"、"漏",确保中间间业务收入全全部并入大账账,切实提高高中间业务收收益。 6、通过银银行业同业公公会防范法律律风险。 市场竞争的的不规范加大大了中间业务务的法律风险险。与此同时时,由于我国国中间业务立立法存在较多多空白,存在在法律上的不不确定性。为为防范上述风风险,银行可可以积极通过过银行业同业业公会作出协协定、自律公公约等形式予予以防范。例例如针对目前前随意减免中中间业务收费费问题,通过过银行业同业业公会根据国国内经济金融融特点,考虑虑中间业务的的风险因素,参参照国际惯例例,在对市场场、客户、风风险、成本等等因素综合研研究的基础上上对基本业务务制定基本收收费标准进行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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