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修订(doc10)1080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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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修订(doc10)10802.docx
城市房屋权权属登记管管理办法(修修订)(19977年10月月27日建建设部令第第57号发发布,20001年88月15日日根据建建设部关于于修改城城市房地产产权属登记记管理办法法的决定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条为加强城城市房屋权权属管理,维维护房地产产市场秩序序,保障房房屋权利人人的合法权权益,根据据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城市房地地产管理法法的规定定,制定本本办法。第二条条本办法适适用于城市市规划区国国有土地范范围内的房房屋权属登登记。第三条条本办法所所称房屋权权属登记,是是指房地产产行政主管管部门代表表政府对房房屋所有权权以及由上上述权利产产生的抵押押权、典权权等房屋他他项权利进进行登记,并并依法确认认房屋产权权归属关系系的行为。本办法法所称房屋屋权利人(以以下简称权权利人),是是指依法享享有房屋所所有权和该该房屋占用用范围内的的土地使用用权、房地地产他项权权利的法人人、其他组组织和自然然人。本办法法所称房屋屋权利申请请人(以下下简称申请请人),是是指已获得得了房屋并并提出房屋屋登记申请请,但尚未未取得房屋屋所有权证证书的法人人、其他组组织和自然然人。第四条条国家实行行房屋所有有权登记发发证制度。申请人人应当按照照国家规定定到房屋所所在地的人人民政府房房地产行政政主管部门门(以下简简称登记机机关)申请请房屋权属属登记,领领取房屋权权属证书。第五条条房屋权属属证书是权权利人依法法拥有房屋屋所有权并并对房屋行行使占有、使使用、收益益和处分权权利的唯一一合法凭证证。依法登登记的房屋屋权利受国国家法律保保护。第六条条房屋权属属登记应当当遵循房屋屋的所有权权和该房屋屋占用范围围内的土地地使用权权权利主体一一致的原则则。 第七七条县级以以上地方人人民政府由由一个部门门统一负责责房产管理理和土地管管理工作的的,可以制制作、颁发发统一的房房地产权证证书,依照照城市房房地产管理理法的规规定,将房房屋 的所所有权和该该房屋占用用范围内的的土地使用用权的确认认和变更,分分别载入房房地产权证证书。房地地产权证书书的式样报报国务院建建设行政主主管部门备备案。第八条条国务院建建设行政主主管部门负负责全国的的房屋权属属登记管理理工作。省、自自治区人民民政府建设设行政主管管部门负责责本行政区区域内的房房屋权属登登记管理工工作。直辖市市、市、县县人民政府府房地产行行政主管部部门负责本本行政区域域内的房屋屋权属登记记管理工作作。第二章 房房屋权属登登记第九条条房屋权属属登记分为为:(一)总总登记;(二)初初始登记;(三)转转移登记;(四)变变更登记;(五)他他项权利登登记;(六)注注销登记。第十条条房屋权属属登记依以以下程序进进行:(一)受受理登记申申请;(二)权权属审核;(三)公公告;(四)核核准登记,颁颁发房屋权权属证书。本条第第(三)项项适用于登登记机关认认为有必要要进行公告告的登记。第十一一条房屋权权属登记由由权利人(申申请人)申申请。权利利人(申请请人)为法法人、其他他组织的,应应当使用其其法定名称称,由其法法定代表人人申请;权利人人(申请人人)为自然然人的,应应当使用其其身份证件件上的姓名名。共有的的房屋,由由共有人共共同申请。房屋他他项权利登登记,由权权利人和他他项权利人人共同申请请。房地产产行政主管管部门直管管的公房由由登记机关关直接代为为登记。第十二二条权利人人(申请人人)可以委委托代理人人申请房屋屋权属登记记。第十三三条权利人人(申请人人)申请登登记时,应应当向登记记机关交验验单位或者者相关人的的有效证件件。代理人人申请登记记时,除向向登记机关关交验代理理人的有效效证件外,还还应当向登登记机关提提交权利人人(申请人人)的书面面委托书。第十四四条总登记记是指县级级以上地方方人民政府府根据需要要,在一定定期限内对对本行政区区域内的房房屋进行统统一的权属属登记。登记机机关认为需需要时,经经县级以上上地方人民民政府批准准,可以对对本行政区区域内的房房屋权属证证书进行验验证或者换换证。凡列入入总登记、验验证或者换换证范围,无无论权利人人以往是否否领取房屋屋权属证书书,权属状状况有无变变化,均应应当在规定定的期限内内办理登记记。总登记记、验证、换换证的期限限,由县级级以上地方方人民政府府规定。第十五五条总登记记、验证、换换证应当由由县级以上上地方人民民政府在规规定期限开开始之日330日前发发布公告。公告应应当包括以以下内容:(一)登登记、验证证、换证的的区域;(二)申申请期限;(三)当当事人应当当提交的有有关证件;(四)受受理申请地地点;(五)其其他应当公公告的事项项。第十六六条新建的的房屋,申申请人应当当在房屋竣竣工后的33个月内向向登记机关关申请房屋屋所有权初初始登记,并并应当提交交用地证明明文件或者者土地使用用权证、建建设用地规规划许可证证、建设工工程规划许许可证、施施工许可证证、房屋竣竣工验收资资料以及其其他有关的的证明文件件。集体土土地上的房房屋转为国国有土地上上的房屋,申申请人应当当自事实发发生之日起起30日内内向登记机机关提交用用地证明等等有关文件件,申请房房屋所有权权初始登记记。第十七七条因房屋屋买卖、交交换、赠与与、继承、划划拨、转让让、分割、合合并、裁决决等原因致致使其权属属发生转移移的,当事事人应当自自事实发生生之日起990日内申申请转移登登记。申请转转移登记,权权利人应当当提交房屋屋权属证书书以及相关关的合同、协协议、证明明等文件。第十八八条权利人人名称变更更和房屋现现状发生下下列情形之之一的,权权利人应当当自事实发发生之日起起30日内内申请变更更登记:(一)房房屋坐落的的街道、门门牌号或者者房屋名称称发生变更更的;(二)房房屋面积增增加或者减减少的;(三)房房屋翻建的的;(四)法法律、法规规规定的其其他情形。申请变变更登记,权权利人应当当提交房屋屋权属证书书以及相关关的证明文文件。第十九九条设定房房屋抵押权权、典权等等他项权利利的,权利利人应当自自事实发生生之日起330日内申申请他项权权利登记。申请房房屋他项权权利登记,权权利人应当当提交房屋屋权属证书书,设定房房屋抵押权权、典权等等他项权利利的合同书书以及相关关的证明文文件。第二十十条房屋所所有权登记记应当按照照权属单元元以房屋的的门牌号、幢幢、套(间间)以及有有具体权属属界限的部部分为基本本单元进行行登记。第二十十一条有下下列情形之之一的,由由登记机关关依法直接接代为登记记,不颁发发房屋权属属证书:(一)依依法由房地地产行政主主管部门代代管的房屋屋;(二)无无人主张权权利的房屋屋;(三)法法律、法规规规定的其其他情形。第二十十二条有下下列情形之之一的,经经权利人(申申请人)申申请可以准准予暂缓登登记:(一)因因正当理由由不能按期期提交证明明材料的;(二)按按照规定需需要补办手手续的;(三)法法律、法规规规定可以以准予暂缓缓登记的。第二十十三条有下下列情形之之一的,登登记机关应应当作出不不予登记的的决定:(一)属属于违章建建筑的;(二)属属于临时建建筑的;(三)法法律、法规规规定的其其他情形。第二十十四条因房房屋灭失、土土地使用年年限届满、他他项权利终终止等,权权利人应当当自事实发发生之日起起30日内内申请注销销登记。申请注注销登记,权权利人应当当提交原房房屋权属证证书、他项项权利证书书,相关的的合同、协协议、证明明等文件。第二十十五条有下下列情形之之一的,登登记机关有有权注销房房屋权属证证书:(一)申申报不实的的;(二)涂涂改房屋权权属证书的的;(三)房房屋权利灭灭失,而权权利人未在在规定期限限内办理房房屋权属注注销登记的的;(四)因因登记机关关的工作人人员工作失失误造成房房屋权属登登记不实的的。注销房房屋权属证证书,登记记机关应当当作出书面面决定,送送达当事人人,并收回回原发放的的房屋权属属证书或者者公告原房房屋权属证证书作废。第二十十六条登记记机关自受受理登记申申请之日起起7日内应应当决定是是否予以登登记,对暂暂缓登记、不不予登记的的,应当书书面通知权权利人(申申请人)。第二十十七条登记记机关应当当对权利人人(申请人人)的申请请进行审查查。凡权属属清楚、产产权来源资资料齐全的的,初始登登记、转移移登记、变变更登记、他他项权利登登记应当在在受理登记记后的300日内核准准登记,并并颁发房屋屋权属证书书;注销登登记应当在在受理登记记后的155日内核准准注销,并并注销房屋屋权属证书书。第二十十八条房屋屋权属登记记,权利人人(申请人人)应当按按照国家规规定交纳登登记费和权权属证书工工本费。登记费费的收取办办法和标准准由国家统统一制定。在在国家统一一制定的办办法和标准准颁布之前前,按照各各省、自治治区、直辖辖市的办法法和标准执执行。第二十十九条权利利人(申请请人)逾期期申请房屋屋权属登记记的,登记记机关可以以按照规定定登记费的的3倍以下下收取登记记费。第三十十条从事房房屋权属登登记的工作作人员必须须经过业务务培训,持持证上岗。第三章 房房屋权属证证书第三十十一条房屋屋权属证书书包括房房屋所有权权证、房房屋共有权权证、房房屋他项权权证或者者房地产产权证、房房地产共有有权证、房房地产他项项权证。第三十十二条共有有的房屋,由由权利人推推举的持证证人收执房房屋所有权权证书。其其余共有人人各执房屋屋共有权证证书1份。房屋共共有权证书书与房屋所所有权证书书具有同等等的法律效效力。第三十十三条房屋屋他项权证证书由他项项权利人收收执。他项项权利人依依法凭证行行使他项权权利,受国国家法律保保护。第三十十四条房房屋所有权权证、房房屋共有权权证、房房屋他项权权证的式式样由国务务院建设行行政主管部部门统一制制定。证书书由国务院院建设行政政主管部门门统一监制制,市、县县房地产行行政主管部部门颁发。第三十十五条房屋屋权属证书书破损,经经登记机关关查验需换换领的,予予以换证。房房屋权属证证书遗失的的,权利人人应当及时时登报声明明作废,并并向登记机机关申请补补发,由登登记机关作作出补发公公告,经66个月无异异议的,予予以补发。第四章 法法律责任第三十十六条以虚虚报、瞒报报房屋权属属情况等非非法手段获获得房屋权权属证书的的,由登记记机关收回回其房屋权权属证书或或者公告其其房屋权属属证书作废废,并可对对当事人处处以1千元元以下罚款款。涂改、伪伪造房屋权权属证书的的,其证书书无效,登登记机关可可对当事人人处以1千千元以下罚罚款。非法印印制房屋权权属证书的的,登记机机关应当没没收其非法法印制的房房屋权属证证书,并可可对当事人人处以 11万元以上上 3万元元以下的罚罚款;构成成犯罪的,依依法追究刑刑事责任。第三十十七条因登登记机关工工作人员工工作过失导导致登记不不当,致使使权利人受受到经济损损失的,登登记机关对对当事人的的直接经济济损失负赔赔偿责任。第三十十八条登记记机关的工工作人员玩玩忽职守、徇徇私舞弊、贪贪污受贿的的,滥用职职权、超越越管辖范围围颁发房屋屋权属证书书的,依法法给予行政政处分;构构成犯罪的的,依法追追究刑事责责任。第五章 附附 则第三十十九条本办办法第二条条规定范围围外的房屋屋权属登记记,参照本本办法执行行。第四十十条各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人民民政府可以以根据本办办法制定实实施细则。第四十十一条本办办法由国务务院建设行行政主管部部门负责解解释。第四十十二条本办办法自19998年11月1日起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