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624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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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6242.docx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目录简介 刑事责任 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立案案标准 认定 1. 本罪与合同纠纷纷的界限 2. 本罪与民事欺诈诈行为的界限限 3. 本罪与诈骗罪的的区别案例 1. 事件 2. 虚报资本注册信信息公司合同诈骗罪常见见犯罪手段 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四川省关于合同同诈骗数额的的规定简介刑事责任构成要件合同诈骗罪立案案标准认定 1. 本罪与合同纠纷纷的界限 2. 本罪与民事欺诈诈行为的界限限 3. 本罪与诈骗罪的的区别案例 1. 事件 2. 虚报资本注册信信息公司合同诈骗罪常见见犯罪手段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四川省关于合同同诈骗数额的的规定展开编辑本段简介关于合同的的概念,民法法学上有广义义和狭义之分分。广义的理理解合同是指指确立权利、 合同诈骗罪义务内容的协议议,包含经济济合同、行政政合同、劳动动合同等;狭狭义的合同是是指确立、变变更、终止民民事权利、义义务的合同,包包括物权合同同、身份合同同等。 目前前(指20009年)中国国关于合同概概念的民事法法律规定有二二条,一是合合同法第22条:本法所所称合同是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人、法人和其他组组织之间订立立、变更、终终止民事权利利、义务关系系的协议。二二是民法通通则第855条:合同是是当事人之间间设立、变更更、终止民事事关系的协议议。 编辑本段刑事责责任中国刑法法第二百二二十四条 有有下列情形之之一,以非法法占有为目的的,在签订、履履行合同过程程中,骗取对对方当事人财财物,数额较较大的,处三三年以下有期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或者单处罚金金;数额巨大大或者有其他他严重情节的的,处三年以以上十年以下下有期徒刑,并并处罚金;数数额特别巨大大或者有其他他特别严重情情节的,处十十年以上有期期徒刑或者无无期徒刑,并并处罚金或者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修正案七第四四条 在刑法法第二百二十十四条后增加加一条,作为为第二百二十十四条之一:“组织、领领导以推销商商品、提供服服务等经营活活动为名,要要求参加者以以缴纳费用或或者购买商品品、服务等方方式获得加入入资格,并按按照一定顺序序组成层级,直直接或者间接接以发展人员员的数量作为为计酬或者返返利依据,引引诱、胁迫参参加者继续发发展他人参加加,骗取财物物,扰乱经济济社会秩序的的传销活动的的,处五年以以下有期徒刑刑或者拘役,并并处罚金;情情节严重的,处处五年以上有有期徒刑,并并处罚金。” 编辑本段构成要要件1.本罪的的客体,是复复杂客体,即即国家对经济济合同的管理理秩序和公私私财产所有权权。本罪的对对象是公私财财物。 2.本罪的的客观方面,表表现为在签订订、履行合同同过程中,以以虚构事实或或者隐瞒真相相的方法,骗骗取对方当事事人财物,数数额较大的行行为。 首先,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二十四四条,本罪的的诈骗行为表表现为下列五五种形式: (1)以虚虚构单位或者者冒用他人的的名义签订合合同的。 (2)以伪伪造、变造、作作废的票据或或者其他虚假假的产权证明明作担保的。这这里所称的票票据,主要指指能作为担保保凭证的金融融票据,即汇票票、本票和支票票等。所谓其其他产权证明明,包括土地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有实际履行能能力,以先履履行小额合同同或者部分履履行合同的方方法,诱骗对对方当事人继继续签订和履履行合同的。 (4)收受受对方当事人人给付的货物物、货款、预预付款或者担担保财产后逃逃匿的。 (5)以其其他方法骗取取对方当事人人财物的。这这里所说的其其他方法,是是指在签订、履履行经济合同同过程中使用用的上述四种种方法以外,以以经济合同为为手段、以骗骗取合同约定定的由对方当当事人交付的的货物、货款款、预付款、或或者定金以及及其他但报财财物为目的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要实施上述一一种诈骗行为为,便可构成成本罪。 其次,诈骗骗对方当事人人财物必须数数额较大的。所所谓数额较大大,根据,以以非法占有为为目的,在签签订、履行合合同过程中,骗骗取对方当事事人财物,涉涉嫌下列情形形之一的,应应予追诉: (1)个人人诈骗公私财财物,数额在在五千元至二二万元以上的的; (2)单位位直接负责的的主管人员和和其他直接责责任人员以单单位名义实施施诈骗,诈骗骗所得归单位位所有的,数数额在五万至至二十万元以以上的。 3.本罪的的主体,个人人或单位均可可构成。犯本本罪的个人是是一般主体,犯犯本罪的单位位是任何单位位。 4.本罪的的主观方面,表表现为直接故故意、并且具具有非法占有有对方当事人人财物的目的的。 编辑本段合同诈诈骗罪立案标标准第七十七条条合同诈诈骗案(刑法法第二百二十十四条)以以非法占有为为目的,在签签订、履行合合同过程中,骗骗取对方当事事人财物,数数额在二万元元以上的,应应予立案追诉诉。 本罪是是1997年年刑法新增设设的罪名。 刑法第2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形之一,以非非法占有为目目的,在签订订、履行合同同过程中,骗骗取对方当事事人财物,数数额较大的,处处3年以下有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处或者单处罚罚金;数额巨巨大或者有其其他严重情节节的,处3年年以上10年年以下有期徒徒刑,并处罚罚金;数额特特别巨大或者者有其他特别别严重情节的的,处10年年以上有期徒徒刑或者无期期徒刑,并处处罚金或者没没收财产:以以虚构的单位位或者冒用他他人名义签订订合同的;以以伪造、变造造、作废的票票据或者其他他虚假的产权权证明作担保保的;没有实实际履行能力力,以先履行行小额合同或或者部分履行行合同的方法法,诱骗对方方当事人继续续签订和履行行合同的;收收受对方当事事人给付的货货物、货款、预预付款或者担担保财产后逃逃匿的;以其其他方法骗取取对方当事人人财物的。 本罪既可以以由个人实施施,也可以由由单位实施,因因此,只要单单位或者个人人进行合同诈诈骗,骗取的的财物达到“数数额较大”的的标准,就构构成犯罪,依依法追究单位位或者个人的的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的的第1种情形形,“个人诈诈骗公私财物物,数额在55000元至至2万元以以以上”,应当当立案追究。这这主要是指个个人实施刑法法第224条条规定的合同同诈骗的五种种情形之一,诈诈骗他人财物物累计数额达达到50000元至2万元元以上的。 立案标准的的第2种情形形,“单位直直接负责的主主管人员和其其他直接责任任人员以单位位名义实施诈诈骗,诈骗所所得归单位所所有,数额在在5万元至220万元以上上的”,应当当立案追究。 编辑本段认定本罪与合同纠纷纷的界限合同诈骗犯犯罪往往与合合同纠纷交织织一起,罪与与非罪的界限限容易混淆。要要划清它们的的界限,大体体有三种情形形: 一是内容真真实的合同,即即行为人是在在有实际履行行能力的前提提下签订的合合同。这种合合同的签订,表表明了行为人人在签订合同同时有进行经经济往来的真真实意思,并并非旨在诈骗骗他人钱财,根根据有关司法法解释的精神神,即使合同同签订后没有有得到完全的的履行,也不不属于诈骗犯犯罪。但是,有有的行为人以以有限的履约约能力和他人人签订大大超超过履约能力力的合同,就就另当别论了了。以超出自自己履约能力力的合同签订订后, 合同诈骗罪行为人积极落实实货源,设法法履行合同,即即使最终没有有完全履约,也也不能认定为为诈骗罪。但若若行为人在合合同签订后,并并没有设法履履行合同,就就有故意诈骗骗他人财物的的企图了,此此时就应以合合同诈骗罪论论处。 二是内容半半真半假的合合同。就是那那种行为人只只具有某种履履行合同的意意向,就与第第三人签订的的合同,其内内容带有半真真半假的性质质。这类合同同客观上已经经具备部分履履约的可能性性,但要受到到许多条件的的制约。如果果行为人有履履约意图,客客观上也为履履行合同作积积极努力,最最后因种种客客观原因未能能履行合同,不不能认定为诈诈骗犯罪。相相反,如果行行为人借有部部分履约能力力之名行诈骗骗之实,没有有为合同的进进一步履行做做出努力,就就应当以合同同诈骗罪论处处了。 三是内容完完全虚假的合合同,即行为为人是在完全全没有履约能能力情况下签签订的合同。行行为人在主观观上就没有准准备履行合同同,占有他人人财物的动机机明显,应当当以合同诈骗骗罪论处,但但行为人主观观上无长期占占有他人财物物的意图,只只是想临时借借用,待将来来有收益后再再行归还对方方的,一般不不宜以合同诈诈骗罪论处。 本罪与民事欺诈诈行为的界限限本罪也往往往同民事欺诈诈行为交织在在一起,但是是二者也有明明显的区别,主主要表现在以以下两个方面面: (1)主观观目的不同。民民事欺诈是为为了用于经营营,借以创造造履行能力而而为欺诈行为为以诱使对方方陷入认识错错误并与其订订立合同,不不具有非法占占有公私财物物的目的,只只希望通过实实施欺诈行为为获取对方的的一定经济利利益,而合同同诈骗罪是以以签订经济合合同为名,达达到非法占有有公私财物的的目的。 (2)欺诈诈的内容与手手段不同。民民事欺诈有民民事内容的存存在,即欺诈诈方通过商品品交换,完成成工作或提供供劳务等经济济劳动取得一一定的经济利利益。而合同同诈骗罪根本本不准备履行行合同,或根根本没有履行行合同的实际际能力或担保保。合同的民民事欺诈一般般无需假冒身身份,而是以以合同条款或或内容为主,如如隐瞒有瑕疵疵的合同标的的物,或对合合同标的物质质量作虚假的的说明和介绍绍等;而合同同诈骗罪的行行为人是为了了达到利用合合同骗取财物物的目的,总总是千方百计计地冒充合法法身份,如利利用虚假的姓姓名、身份证证明、授权委委托书等骗取取受欺诈方的的信任。 (3)欺诈诈财物的数额额不同。 (4)欺诈诈侵犯的客体体不同。民事事欺诈的客体体是双方当事事人在合同中中约定的权利利义务关系,如如欺诈方骗来来的合同定金金、预付款等等,都是合同同之债的表现现物;而合同同诈骗罪侵犯犯的客体是公公私财物的所所有权,作为为犯罪对象的公公私财物始终终是物权的体体现者。 (5)欺诈诈的法律后果果不同。民事事欺诈是无效效的民事行为为,当事人可可使之无效。若若当事人之间间发生争议,引引起诉讼,则则由民事欺诈诈方对其欺诈诈行为的后果果承担返还财财产、赔偿损损失的民事责责任,而合同同诈骗罪是严严重触犯刑律律,应受刑罚罚处罚的行为为,行为人对对合同诈骗罪罪的法律后果果要负担双重重的法律责任任,不但要负负刑事责任,若若给对方造成成损失,还要要负担民事责责任。 (6)欺诈诈适用法律不不同。民事欺欺诈虽在客观观上表现为虚虚构事实或隐隐瞒真相,但但其欺诈行为为仍处在一定定的限度内,故故仍由民法规规范调整;而而合同诈骗罪罪是以非法占占有他人公私私财物为目的的,触犯刑律律,应受到刑刑罚处罚,故故由刑法规范范调整。 本罪与诈骗罪的的区别从本质上看看,合同诈骗骗罪也是一种种具体的诈骗骗犯罪,其与与诈骗罪是特特殊与一般的的关系,它们们的区别主要要表现在以下下几个方面: (1)侵犯犯的客体不同同。诈骗罪只只侵犯财产所所有权,是单单一客体,而而本罪既侵犯犯他人的财产产权利,同时时又侵犯合同同行为管理制制度。 (2)犯罪罪客观方面表表现不尽相同同。诈骗罪可可以表现为虚虚构任何事实实或隐瞒真相相,以骗取财财物;本罪只只是在经济合合同的签订、履履行过程中,因因而欺诈手段段有特定范围围的特殊性。 (3)犯罪罪主体不尽相相同。诈骗罪罪限于自然人人主体;本罪罪主体包括单单位,且是任任何单位。 (4)本罪罪与诈骗罪属属于法条竞合合,应当遵循循特别法优于于一般法的原原则。 编辑本段案例事件江西靖安县县一无业男子子阮某打着“江江西一信息产产业公司老总总”的招牌,承承包了一家旅旅行社,违规规发布“出国国旅游”的广广告大肆招揽揽游客,先后后诈骗游客114万元。而而其所谓的“信信息产业公司司”,也是通通过虚报资金金500万元元获得的。22008年111月,南昌昌市东湖区法法院依法作出出判决,先后后骗取他人336万余元的的阮某构成合合同诈骗罪、诈诈骗罪、虚报报注册资本罪罪,数罪并罚罚决定执行徒徒刑14年,并并处罚金122万元。 虚报资本注册信信息公司46岁的阮阮某是靖安县县人,初中文文化。20001年12月月,阮某和他他人伪造了一一份“政府招招商办征购南南昌昌北枫林林大道东段、新新建二中边1148亩土地地”的证明文文件和交纳征征购土地款的的收据,以此此骗取了江西西一会计事务务所为其出具具公司注册资资本500万万元的验资报报告,并于22002年33月,向工商商部门骗取了了企业法人营营业执照,成成立了江西省省联合发展信信息产业有限限公司。从此此,阮某开始始了招摇撞骗骗的生涯。 编辑本段合同诈诈骗罪常见犯犯罪手段合同诈骗犯犯罪最常见的的作案手段有有1: 1、以假乱乱真“饰耳目目”。犯罪分分子以虚假的的证明材料虚虚构不存在的的单位,或伪伪造身份证明明、冒用他人人名义,在签签订合同骗取取钱财后就溜溜之大吉。 2、招摇撞撞骗“唱空城城”。犯罪分分子虚构购销销产品、发包包工程、投资资协作等名目目骗签合同,待待收受对方给给付的货物、货货款、预付款款或者得到担担保财产后迅迅速逃逸。 3、一唱一一和“演双簧簧”。犯罪分分子利用媒体体和网络先发发布虚假广告告,冒充国家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业、部队和知名民营企业等单位名义,以紧俏和滞销商品为诱饵,通过以一方需购买某种物品,而另一方能提供此物品来演“双簧”,随后诱惑第三方参与进来,上当受骗。 4、虚张声声势“空手道道”。为证明明自己“有经经济实力”,犯犯罪分子以伪伪造、变造、作作废的票据或或者其他虚假假的产权证明明,虚假的土土地使用证、房房屋所有权证证等作担保,诱诱使对方当事事人信任,再再利用经济合合同诈骗钱财财。 5、先舍后后取“钓大鱼鱼”。犯罪分分子本没有实实际履行能力力,为达到其其犯罪目的,先先履行小额合合同或者部分分履行合同,使使对方当事人人相信其履约约能力和诚意意,进而与之之签订标的额额更大的合同同,待诈骗到到大量钱财后后立即销声匿匿迹。 6、高进低低出“连环套套”。犯罪分分子先以高价价签订买卖合合同并交付小小额定金或支支付小部分货货款,在骗取取对方信任后后,想方设法法拿到全部货货物,然后迅迅速将这些货货物进行低价价倾销,随后后迅速逃跑。 编辑本段处罚1、自然人人犯本罪的,处处三年以下有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处或者单处罚罚金;数额巨巨大或者有其其他严重情节节的,处三年年以上十年以以下有期徒刑刑,并处罚金金;数额特别别巨大或者有有其他特别严严重情节的,处处十年以上有有期徒刑或者者无期徒刑,并并处罚金或者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犯本罪的,对对单位判处罚罚金,对其直直接负责的主主管人员和其其他直接责任任人员,依本本条之规定追追究刑事责任任。 编辑本段相关司司法解释中国最高人人民法院关关于审理诈骗骗案件具体应应用法律的若若干问题的解解释(19996年122月16日 法发19996322号) 根据刑法法第一百五五十一条和第第一百五十二二条的规定,利利用经济合同同诈骗他人财财物数额较大大的,构成诈诈骗罪。利用用经济合同进进行诈骗的,诈诈骗数额应当当以行为人实实际骗取的 数额认定,合合同标的数额额可以作为量量刑情节予以以考虑。行为为人具有下列列情形之一的的,应认定其其行为属于以以非法占有为为目的,利用用经济合同进进行诈骗: 合同诈骗罪一)明知没有履履行合同的能能力或者有效效的担保,采采取下列欺骗骗手段与他人人签订合同,骗骗取财物数额额较大并造成成较大损失的的: 1、虚构主主体; 2、冒用他他人名义; 3、使用伪伪造、变造或或者无效的单单据、介绍信信、印章或者者其他证明文文件的; 4、隐瞒真真相,使用明明知不能兑现现的票据或者者其他结算凭凭证作为合同同履行担保的的; 5、隐瞒真真相,使用明明知不符合担担保条件的抵抵押物、债权权文书等作为为合同履行担担保的; 6、使用其其他欺骗手段段使对方交付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签订后携带对对方当事人交交付的货物、货货款、预付款款或者定金、保保证金等担保保合同履行的的财产逃跑的的; 三)挥霍对对方当事人交交付的货物、货货款、预付款款或者定金、保保证金等担保保合同履行的的财产,致使使上述款物无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对方当事人交交付的货物、货货款、预付款款或者定金、保保证金等担保保合同履行的的财产进行违违法犯罪活动动,致使上述述款物无法 返还的; 五)隐匿合合同货物、货货款、预付款款或者定金、保保证金等担保保合同履行的的财产,拒不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签订后,以支支付部分货款款,开始履行行合同为诱饵饵,骗取全部部货物后,在在合同规定的的期限内或者者双方另行约约定的付款期期限内,无正正当理由拒不不支付其余货货款的。最高高人民法院关关于在审理经经济纠纷案件件中涉及经济济犯罪嫌疑若若干问题的规规定(19998年4月月 ZI 法法释19998 7号号) 编辑本段四川省省关于合同诈诈骗数额的规规定四川省高高级人民法院院关于刑法部部分条款数额额执行标准和和情节认定标标准的意见 三十、合同同诈骗罪。刑刑法第二百二二十四条规定定的“数额较较大”,是指指个人诈骗公公私财物数额额在1万元以以上,单位诈诈骗公私财物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的;“数额巨巨大”,是指指个人诈骗公公私财物数额额在5万元以以上,单位诈诈骗公私财物物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的;“数额特特别巨大”,指指个人诈骗公公私财物数额额在30万元元以上,单位位诈骗公私财财物数额在2200万元以以上的。 “其他严重重情节”,是是指具有下列列情形之一的的: (1)作案案动机和手段段恶劣的; (2)多次次行骗造成恶恶劣影响的; (3)致使使被害人受损损而生活困难难的; (4)拒绝绝退赃、偿还还债务和赔偿偿损失的。 “其他特别别严重情节”,是是指具有下列列情形之一的的: (1)诈骗骗法人、其他他组织或者他他人急需的生生产资料,严严重影响生产产或者造成其其他严重损失失的; (2)流窜窜作案危害严严重的; (3)诈骗骗救灾、抢险险、防汛、扶扶贫、医疗款款物等,造成成严重后果的的; (4)挥霍霍诈骗的财物物,致使诈骗骗的财物无法法返还的; (5)使用用诈骗的财物物进行违法犯犯罪活动的; (6)导致致被害人死亡亡、精神失常常或者其他严严重后果的。合同诈骗罪一、概念及及其构成合同诈骗罪罪,是指以非非法占有为目目的,在签订订、履行合同同过程中,骗骗取对方当事事人财物,数数额较大的行行为。(一一)客体要件件本罪侵侵犯的客体为为复杂客体,即即既侵犯了合合同他方当事事人的财产所所有权,又侵侵犯了市场秩秩序。合同亦亦称契约,是是指当事人之之间为实现一一定目的,明明确相互权利利义务的协议议。合同是商商品交换关系系化法律上的的表现形式,合合同法律制度度则集中体现现和反映了商商品经济关系系发展的内在在要求和一般般规则,为商商品交换提供供了基本的行行为模式。因因此,在实行行社会主义市市场经济的条条件下,合同同法律制度是是维护社会经经济秩序的基基本保证。但但近年来,一一些不法之徒徒无视国家的的法律,利用用各种经济合合同进行诈骗骗,表现出极极大的欺骗性性、贪婪性和和危害性,国国家工商局披披露的最新资资料表明,我我国合同签汀汀的规范程度度和履约率不不容乐观,工工商行政管理理机关将采取取有效措施,加加强合同的鉴鉴证工作,严严厉打击合同同诈骗。据介介绍,去年各各级工商行政政机关对4999657个个企业的855973I22份合同的签签订履行情况况进行了检查查,发现不合合格的合同有有4290224份;到期期未履行的合合同有2855690份;违约合同110804份份;解除合同同9l9444份。据了解解,目前利用用合同进行诈诈骗的情况仍仍较突出,工工商行政管理理机关去年共共查处1.44万起,涉及及金额70多多亿元。利用用经济合同欺欺诈的行为主主要有以下几几种表现形式式:无合法经经营资格的一一方当事人与与另一方当事事人签订买卖卖或承揽合同同,骗取定金金、预付款或或材料费;利利用中介机构构签订转包合合同骗取定金金或预付款;虚构建筑工工程或转包建建筑工程合同同,骗取工程程预付款;双双方当事人串串通利用合同同将国有或集集体财产转移移或据为己有有;本无履约约能力,弄虚虚作假,蒙骗骗他人签订合合同,或是约约定难以完成成的条款,当当对方违约后后向其追偿违违约金。合同诈骗,直直接使他方当当事人的财产产减少,侵害害了他方当事事人的所有权权,同时,合合同诈骗对于于社会主义市市场交易秩序序和竞争秩序序造成了极大大的妨害,本本条从诈骗罪罪中分离出来来,明定合同同诈骗罪,对对打击合同诈诈骗活动,意意义深远。(二)客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观方面表现为为在签订、履履行合同过程程中,虚构事事实、隐瞒真真相,骗取对对方当事人财财物,且数额额较大的行为为。对于以签签订合同的方方法骗取财物物的行为,认认定行为人是是否虚构事实实或隐瞒真相相,关键在于于查清行为人人在无履行合合同的实际能能力。也就是是说,行为人人明知自己没没有履行合同同的实际能力力或者担保,故故意制造假象象使与之签订订合同的人产产生错觉,“自自愿”地与行行骗人签订合合同,从而达达到骗取财物物的目的,这这是利用合同同进行诈骗犯犯罪在客观方方面的主要特特征。具体包包括以下几项项内容:1.行为人人根本不具备备履行合同的的实际能力。认认定行为人是是否具有履行行合同的实际际能力,应当当以签订合同同时行为人的的资信或货源源清况作依据据。比如签订订购销合同时时,供货方既既没有实物储储备,也没有有货物来源,利利用一些单位位急于购买紧紧俏或便宜物物资的心理,虚虚构货源,骗骗取信任,接接受合同预付付款或定金后后,逾期又不不履行合同,就就可以认定为为没有实际履履约能力。要要区别两种情情况:一种是是行为人签约约时虽无实际际履约能力,但但签约之前与与他人有购买买同一标的物物的要约或合合同,签约后后因原订合同同的一方毁约约,致使后一一个合同不能能履行的,可可视为有一定定的合同履行行能力;另一一种是行为人人签约时根本本没有履约能能力,仅仅是是在签约后才才去与第三方方签订相同内内容的购销合合同,事实上上又未兑现,这这种情况就不不能认定行为为人具备履约约能力。如果果不看签约时时的实际履约约能力,仅仅仅根据签约后后的履行表现现来作判断,很很容易使犯罪罪分子蒙混过过关。当然,还还要注意区别别根本无履行行合同能力与与有部分履行行合同能力的的界限,只有有完全没有履履行合同能力力的才能以诈诈骗罪论处。2.采取欺骗手段。欺骗手段绝大多数是作为,而不可能是单纯的不作为。欺骗手段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假冒订立合同必需的身份;盗窃、骗取、伪造、变造签订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文件、文书、制造合法身份、履约能力的假象;虚构不存在的基本事实;虚构不存在的合同标的;等等。隐瞒事实真相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其表现形式主要是:隐瞒自己实际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实,隐瞒自己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意图;隐瞒合同中自己有义务告知对方的其他事实。3.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误认识。这种错误认识是指对能够引起处分财产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而不是泛指受骗者对案件的一切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在合同诈骗犯罪中,受骗者的错误认识是由于行骗者的行骗行为所引起的,在时间顺序上,欺骗在先,是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的原因。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在后,是欺骗的结果。如果他人错误认识在先,行为人利用他人的错误认识取得财物,只能作为民事纠纷而不能作为诈骗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虽然采取了欺骗手段,他人认识上也存在错误,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错误地处分了财产,但欺骗手段与错误认识之间缺乏因果联系,也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4.被骗人自愿地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财物或者行为人(或第三人)直接非法占有他人因履约而交付的财物。作为行骗者诈骗手段的经济合同,就其种类讲,通常有三种:(1)签订买卖合同,骗取现金或实物。有五种情况:一是利用盗窃、伪造或骗取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与他人签订合同;二是用已作废、失效的合同书、介绍信,冒充有效的合同书、介绍信与他人签订合同;三是利用已撤销单位的名义及其印章、介绍信、合同书与他人签订合同;四是在条款上做手脚,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五是在标的物上设陷井,使对方违约而不履行合同。(2)利用承包合同进行诈骗。行为人无承包能力,以骗取钱财为目的,承包工厂或某项工程,骗取大量钱财供自己挥霍或一溜了之。(3)利用联营合同骗取钱财。行为人根本无生产经营能力,利用与他人签订联营合同,骗取联营单位的钱财。就合同诈欺犯罪中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看,有两种情形:(1)以假面目签订的合同。假面目是指行为人的姓名和身份、签订的合同、使用的公章和介绍信等是假的。假的面目必然导致合同内容的虚假性,即客观上无法履行合同的内容。行为人向他人签订这种合同,欺诈故意明显,只要所骗人财物到手,即可认定合同诈骗既遂。(2)以真面目签订的合同。真面目是指行为人的姓名和身份、签订的合同、使用的公章和介绍信都是真的,即实际上存在这一单位或个人。以真面目签订的合同的内容有真有假,其间还存在三种情况:一是内容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签订,至少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时有通过合同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而非诈骗钱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属于诈骗犯罪。但是,应当注意,有的行为人以有限的履约能力与他人签订大大超过此履约能力的合同,如仅有供应一百吨煤的合同,却相继与多家客户签订各供应一百吨煤的合同,如果签订后,行为人积极落实货源,设法履行合同,虽然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不认定为诈骗罪。但若行为人在多个合同签订后,并没有设法履行合同,其诈骗犯意明显,自应以合同诈骗罪论赴。二是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也就是那种行为人已初步联系过货源,但其货源并未完全确定或并未完全到手。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其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行为人主观上以及实际行为中是否为履行合同作努力成为确定其行为性质的关键。如果行为人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相反,如果客观上尽管有履约的可能,但行为人收取他人的预付款或定金以后,主观上无履行合间的意图,这实际上借有部分履约能力之名行诈骗之实,当然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三是内容假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完全没有履约能力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行为人主观上意图无偿占有他人钱财,且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客观方面表现为将所骗之钱财用于挥霍或作其他用途,这种作为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如果行为人虽然客观上非法占有他人的钱财,但主观上并不想长期占有,而是想临时取得该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甚至收益权,待生意成功之后再作归还。这实际上是一种套用他人资金的行为,一般不宜以诈骗罪论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对象主要有:(1)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骗取货物。有的伪造证件、合同书与对方签订合同;有的伪造银行或其他部门的担保书,以合法身份与对方签订合同;有的伪造银行汇票,盗窃单位空白支票,利用失效的支票或空头支票诱惑对方订合同;有的以洽谈业务、订货、帮助他人推销产品为由,与对方签订合同,等等。行为人行骗时大都隐瞒真实身份,以先提货、后付款为由,利用对方急于推销自已产品的心理,骗取货物。然后将货物低价销售,私吞货款,或者将货物用于还债、作抵押等。(2)虚构货源,签订空头合同,诈骗货款。有的伪造上级主管部门的假批文作货源;有的以伪造的提货单作货源;有的抓住对方急需某种紧俏物资和商品的心理,口头虚构货源;有的故意让对方看不属于自己却谎称是自已的货,或根本无货可看,蒙骗对方;有的则以伪造的买卖合同作货源;等等。(3)伪造身份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预付款或定金。利用这种方式进行诈骗的行为人有两种心理:一是只要将预付款或定金骗到手,就算大功告成:另一是先骗得预付款或定金,然后如有可能骗到货款就继续骗取货款,没有可能就一走了之。(4)以诱饵开路骗取他人钱物。有的犯罪分子为了达到骗取对方巨额财物的目的,以给付部分预付款为诱饵,一旦把对方的钱物置于白己的控制之下后,就溜之大吉,还有的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手段骗取对方信任,诱使对方进一步按合同交付财物,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欺诈手段骗钱骗物。(5)签汀假合同,骗取他人的活动费、好处费或提成费等,这些人同对方签订合同的真正目的不是为了骗取货物、货款,也不是为了骗取定金或预付款,而是为了一次性地骗取各种名义的费用,只要将这笔财物骗到手就远走高飞。这些人一般都伪造身份、证件,自称能买到急需紧俏物资或以帮助对方推销产品为诱饵,写对方签订虚假买卖合同。(6)以联合经商、投资、协作等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进行诈骗。运用这种方式进行诈骗的,行为人往往是在合法的身份掩盖下,以某公司、简场等的名义,伪造营业执照和注册资金等,欺骗他人与之签订联合经营协议,骗取他人的钱财。骗取财物无论出现在签订阶段,还是出现在履行过程中均属合同诈骗行为。根据本法第224条的规定,这类行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即以这些票据或证明作为自己能够履行合同的证据,以骗得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主要包括: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又不退还,或者没有用作履行合同而无法返还;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用于抵偿债务,而没有实际履约;用于进行违法活动;用于挥霍,致使无法返还;等等。按照法律规定,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至于何谓数额较大,有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解决。(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l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是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主体是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上述诈骗故意,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本罪论处。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为人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单位或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诈骗故意产生的时间既可能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最初,也可能产生在其他合法行为进行的过程中。例如,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人诈骗的故意既可以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即行为人在签订虚假合同之前就已经具有非法占有对方钱财的故意,其签订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骗取对方钱财的手段,诈骗故意也可以产生在签订合同之后,即行为人在签订合同的最初,并无骗取对方钱财的故意,但是,合同签订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如货源、销路、市场行情变化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从而产生诈骗的故意,行为人有归还能力而不愿归还已经到手的对方的钱财,并进而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欺骗对方,以达到侵吞对方钱财的目的。二、认定(一)本罪与一般合同纠纷的界限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有许多相似之处:第一,两者都产生于民事交往过程中,并且都以合同形式出现;第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第三,合同诈骗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有时也伴有欺骗行为;第四,两者都是非法占有特定物。尽管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也有本质的区别。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区别两者的关键。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1.考察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不能只根据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作为区分诈骗与合同纠纷的标准。但是,也不能否认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在某种情况下对于是否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又有着重要意义。例如,某人在没有落实货源的情况下,为了营利即与人订立了供货合同。在收到预付款之后,多方查找货源,仍未落实,但表示愿意偿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此案中,行为人作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下与他人签订了供货合同,但从他的整个活动看,主观上并没有诈骗的目的,因此,不能认定为诈骗,而应当按合同纠纷处理。相反地,有些人明知自已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也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但仍与他人签订合同,一旦货款到手,便大事告成,或大肆挥霍,或逃之夭夭,如此等等,不言而明,这些人签订合同是假,骗取财物是真,当然应以诈骗论处。2.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骗行为。从司法实践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欺骗行为,即使合同未能全面履行,也只能作合同纠纷处理,不能定诈骗罪。没有欺骗,不能定诈骗罪。但是,有欺骗也不一定构成诈骗罪。为了分清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需要对欺骗作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在事实上虚构了某些虚假成分,但是并非掩盖其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实际上也并未影响对合同的履行,或者虽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说明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不能以诈骗罪处理。然而,对于那些伪造证件,使用假证件,编造谎言,骗取信任,掩盖其根本无力履行合同的真相,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3.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司法实践表明,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签订合同后,必然设法创造条件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也会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无疑,这属合同纠纷。但是,有些人在合同签订后,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往往是货款一到手,便大肆挥霍,造成无力偿还。这种行动足以证明他根本无意履行合同,完全是出于骗取财物的目的。因此,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4.看行为人在违约以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若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发现自己违约或者对方提出违约时,尽管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提出种种辩解,以减轻责任。但是,一般会采用事在事有的态度,当无可辩驳自已违约时,会承担违约责任。然而有些人在明知自已违约,不可能履行合同时,往往采取潜逃等方式进行逃避,使对方无法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骗取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