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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与合同纠纷5198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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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与合同纠纷51980.docx

    赠与合同纠纷原告王玉清与被告赵守增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凤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清诉讼代理人贾德旺、被告赵守增及其诉讼代理人张桂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玉清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座落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3号楼6单元B02号(原地址为双槐树小区8号楼6单元B02号)两居室住房一套系被告名下的私产。1998年1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被告将位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的这套两居室住房赠与原告,约定协议经公证后生效。并在海淀区第二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有公证书(98)京海民证字第0102号为证。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赠与合同的标的物,也未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为保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交付赠与合同标的物座落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3号楼6单元B02号两居室住房并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二、承担该案件的受理费。原告对上述述主张向本院院提供了北京京市海淀区第第二公证处(98)京海海民证字第00102号公公证书,用以以证明被告曾曾与原告签订订过房产赠与与协议。被告赵守增增辩称:我与与原告不是原原告所说的朋朋友关系,而而是恋人关系系。我们于11996年111月经婚姻姻介绍所介绍绍相识,不久久双方即确立立了恋爱关系系。同年122月23日双双方拍了结婚婚照,原告邀邀请我去她家家居住。我提提出结婚,并并到单位办理理了婚姻证明明介绍信。她她表示因她是是民政干部,在在海淀区是有有影响的人物物,怕别人知知道她刚离异异,这么快又又办结婚,影影响不好,不不让我跟她一一同去,说她她一人去就能能办妥此事,我我相信了她。没没想到她竟拿拿假结婚证骗骗我。不知情情的我见到结结婚证就搬了了过去。过了了一段时间,我我突然发现结结婚证上没有有钢印。遂询询问原告,原原告二话没说说又拿回了一一个结婚证。已已心存警觉的的我再次细心心查看,发现现该结婚证的的编号竟然是是001号。我我立即询问原原告,为此俩俩人闹了矛盾盾,后原告提提出要我在宣宣武区的这套套两居室住房房,我当即表表示同意。原原告随即拿回回了两个结婚婚证。这是11997年112月的事儿儿。我拿到结结婚证后没发发现问题。于于是原告找来来了她在北京京市海淀区第第二公证处的的好友,在原原告家中,免免费为我们办办理了这份引引起诉讼的公公证书。不久久,我被原告告轰出了家门门。事后我因因要办理结婚婚,经单位查查询才得知原原告根本未与与我办理任何何结婚手续。这这就是我与原原告交往及签签署公证协议议的前后经过过。所以我坚坚决不同意她她的诉讼请求求。理由如下下:第一,原原告的起诉已已超过诉讼时时效。二、我我的财产赠与与是有条件的的。原告在起起诉书中称我我与她系朋友友关系,既然然是朋友,当当然也就谈不不上公证协议议中所说的婚婚前、婚后问问题。而且在在协议最后明明确写道我与与原告婚后婚婚姻关系存续续期间,我所所赠与的房产产才能作为原原告的婚前财财产,否则就就不能作为原原告的婚前财财产,此协议议就不能生效效。三,就我我与原告的协协议从本质上上来讲也是无无效的。按照照我国法律规规定,房屋为为登记制度,即即必须过户才才能有效。我我所在宣武区区双槐里3号号楼6门B002号是19993年回迁迁时优惠价购购买的房。在在购房协议上上明确规定,优优惠价购房不不得买卖、赠赠与、转让、抵抵押和继承的的。据宣武区区国土和房产产管理局服务务中心和宣武武区公证处的的同志讲:优优惠价购房的的赠与是不能能进行公证的的,即便公证证了也是无效效的,也不能能过户。如果果办理赠与和和公证必须将将优惠价房转转变为成本价价房,将所赠赠房产进行测测量和评估补补价以后,才才能办理赠与与和公证,否否则都是无效效的。四,当当时我与原告告签的协议是是在原告的欺欺骗下做的公公证。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事通则第第五十八条第第三款明确规规定:“一方方以欺诈、胁胁迫的手段或或者乘人之危危,使对方在在违背真实意意思的情况下下所为的民事事行为无效。原原告利用职务务之便,屡次次利用假结婚婚证欺骗我,致致我上当,故故我们所签订订的公证书应应属无效。被告对上述述答辩,向本本院出示了如如下证据:11、原告亲笔笔写给被告的的情书,用以以证明双方确确为恋人关系系。2、证人人郑春喜(与与原告系邻居居关系,曾与与原告为房产产买卖纠纷进进行过诉讼)书写的证明明材料,主要要内容是:原原告曾承认其其丈夫就是被被告;3、证证人刘荣妹(自称为被告告原所在单位位的党委书记记兼工会主席席)证言,证证言的主要内内容为原、被被告双方已结结婚,且其亲亲眼目睹过双双方所拍的结结婚照,4、证证人李显堂(被告原单位位同事)书写写的证人证言言,主要内容容是其从被告告处得知原、被被告已结婚的的事实;5、证证人崔廷君书书写的证言,主主要内容是:原告曾经有有过两次婚史史,而非其在在法庭上所说说的一次;66、北京市海海淀区东升乡乡人民政府民民政科证明,主主要内容是;经过查实,原原、被告未在在该处进行过过婚姻登记,以以此证明其所所陈述的原告告数次领回的的结婚证均系系伪造的事实实;7、被告告单位于19997年1月月为被告曾出出具与原告申申请结婚的婚婚姻状况证明明及原告给被被告原单位北京市革革制品厂所写写的其因不慎慎将被告开的的婚姻状况证证明信丢失的的证明(以上上书证均为复复印件)。以以此证明被告告有与原告结结婚的意愿。88、承诺赠与与楼房的临时时及正式房屋屋产权证书、99、北京市海海淀区人民法法院(20003)海民初初字第18663号民事判判决书、北京京市第一中级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终字字第56755号民事判决决书,以此证证明原、被告告为恋人关系系,并在一起起共同生活了了5年。经审理查明明:原、被告告原为恋人关关系,曾于11997年至至2000年年8月初共同同生活。座落落于宣武区双双槐里小区33号楼6单元元B02号(原地址为双双槐里小区88号楼6单元元B02号)两居室住房房为被告名下下产权。19998年1月月21日,原原、被告在原原告家中经过过北京市海淀淀区第二公证证处达成(998)京海民民证字第01102号公证证书。协议书书具体内容为为:“协议人人王玉清、赵赵守增现就双双方的婚前财财产问题达成成协议如下:1、属于王王玉清所有的的座落于北京京市海淀区朱朱房西洼村119号北房三三间、西房三三间、南房两两间,共八间间。座落于北北京市海淀区区大钟寺居民民区甲12号号的北房五间间、南房五间间。座落于北北京市海淀区区老虎庙甲229号的北房房六间、东房房两间、西房房两间,共十十间房产,均均作为王玉清清的婚前财产产。2、属赵赵守增所有的的座落于北京京市宣武区双双槐树小区88号楼6单元元B02号两两居室住房,赵赵守增自愿赠赠给王玉清,也也作为王玉清清的婚前财产产。3、王玉玉清的婚前财财产在王玉清清、赵守增结结婚后的夫妻妻存续期间均均不作为夫妻妻共同财产处处理。4、本本协议一式两两份,经公证证后生效。”。后后原、被告中中断了恋爱关关系。20002年,原告告曾以被告向向其借款五万万元为由将被被告起诉至本本院,要求被被告返还借款款。审理中,被被告当时表示示要求原告返返还该份公证证书。现原告告以被告至今今不履行其在在(98)京京海民证字第第0102号号公证书中所所承诺赠与的的两居室住房房为由,诉至至本院,要求求被告交付承承诺赠与的房房产,办理过过户手续,并并承担本案受受理费。审理理中,被告称称其与原告系系恋人关系,双双方曾同居55年,在此期期间原告曾33次利用职务务之便,用假假结婚证欺骗骗被告,致使使其最终在公公证书上签了了字,但对于于上述主张,被被告未能提供供证据证明。针针对被告的上上述答辩,原原告除对双方方5年同居史史及被告当庭庭出具的由原原告本人亲笔笔书写的信笺笺真实性表示示认可外,对对被告的其它它答辩事实,均均表示否认。另查:为龙龙卡丢失一事事,被告曾于于2003年年在北京市海海淀区人民法法院(以下简简称:海淀法法院)起诉,状状告原告及某某银行返还财财产,后因不不服后者判决决向北京市第第一中级人民民法院(以下下简称:第一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在在海淀法院及及第一中级法法院的民事判判决书中,上上述两审法院院对原、被告告的恋人关系系及同居5年年的事实进行行了认可。对于原、被被告提供的上上述证据,因因原、被告双双方对以下证证据的真实性性均未提出异异议,且下列列证据与本案案具有关联性性,故本院对对下列证据均均予以认可并并采信,证据据名称如下:1、北京市市海淀第二公公证处(988)京海民证证字第01002号公证书书;2、原告告亲笔书信。33、被告承诺诺赠与原告楼楼房的临时及及正式房屋产产权证书;44、(20003)宣民初初字第37号号民事判决书书;5、北京京市海淀区人人民法院(22003)海海民初字第11863号民民事判决书及及北京市第一一中级人民法法院(20003)一中民民终字第56675号民事事判决书。 另因被告提提供的以下证证据因下列原原因,本院不不予采信或认认证:1、证证人郑春喜、李李显堂、崔廷廷君书写的证证明材料,因因上述3名证证人本人因未未能亲自到庭庭,且郑春喜喜与本案原告告有利害关系系;李显堂所所述有关原、被被告结婚一事事系从被告处处得知,原告告本人并未认认可;崔廷君君所证明的事事项与本案不不具有关联性性,故本院对对上述3人书书写的证明材材料均不予认认可。2、北北京市海淀区区东升乡人民民政府民政科科证明、被告告单位于19997年1月月为被告曾出出具的与原告告申请结婚的的婚姻状况证证明及原告给给被告原单位位北京市市革制品厂所所写的其因不不慎将被告开开的婚姻状况况证明信丢失失的证明与本本案均缺乏关关联性,无认认证的价值。33、证人刘荣荣妹认定原、被被告已结婚一一节,因其并并未亲眼目睹睹到双方的结结婚证,其所所述原、被告告早已结婚,系系凭个人目睹睹到的原、被被告二人的结结婚照片及双双方同居的现现象所获得的的一个带有主主观臆断的直直观判断,亦亦缺乏证据力力。本院认为:夫妻可以约约定婚姻关系系存续期间所所得的财产以以及婚前财产产归各自所有有、部分共同同所有。约定定应采用书面面形式。婚前前财产公证是是指公证机关关依法对将要要结婚的男女女双方,就各各自婚前财产产和债务的范范围、权利归归属问题所达达成的协议的的真实性、合合法性给予证证明的活动。当当事人对合同同条款的理解解有争议的,应应当按照合同同所使用的词词句、合同的的有关条款、合合同的目的、交交易习惯以及及诚实信用原原则,确定该该条款的真实实意思。首先先,涉诉公证证协议开篇即即明确“协议议人王玉清、赵赵守增现就双双方的婚前财财产问题达成成协议如下”符合婚婚前财产约定定及公证的目目的和性质;其次,原告告主张赠与依依据的协议第第二款约定:“属赵守增增所有的座落落于的两两居室住房,赵赵守增自愿赠赠给王玉清,也也作为王玉清清的婚前财产产”,应包含含如下三层意意思表示:11、被告自愿愿将两居室赠赠与原告;22、赠与原告告的房产作为为原告婚前的的个人财产;3、在原、被被告结婚后的的夫妻关系存存续期间该房房产不作为夫夫妻共同财产产处理(见协协议第三条);第三、综综观该协议前前一、二、三三条,双方不不但约定和明明确被告的房房产赠与行为为,还对上述述协议约定的的原告全部婚婚前财产(其其中包含自有有的18间房房产及被告承承诺赠与的两两居室住房)的处理问题题进行了明确确(见协议第第三款:“王王玉清的婚前前财产在王玉玉清、赵守增增结婚后的夫夫妻存续期间间均不作为夫夫妻共同财产产处理。”),且该协议议中3次出现现了“婚前财财产”、同时时出现了“结结婚后”、“夫夫妻关系存续续期间”、“夫夫妻共同财产产”等与婚姻姻相关的词句句,由此可以以推断出,该该公证协议是是以协议双方方办理登记结结婚手续作为为公证实质要要件存在的。审审理中原告委委托代理人称称协议中约定定的婚姻对象象不是特定的的,显然与该该公证协议的的目的及内容容相悖。该公公证虽在第四四款约定(协协议)“经公公证后生效”。但但按照双方公公证协议所使使用的词句、有有关条款及此此次公证的目目的、婚前财财产约定的通通常习惯做法法,本院推定定该份公证的的真实意思非非单纯赠与行行为,而且是是以双方婚姻姻作为实质附附加条件的含含有赠与行为为的婚前财产产约定。依照照有关法律规规定,附条件件的民事法律律行为在符合合所附条件时时生效。由于于双方当事人人至今尚未履履行登记结婚婚手续,致使使该协议无法法生效并实际际履行。故原原告以涉诉公公证系朋友间间的单纯赠与与公证,并以以此为由要求求被告履行赠赠与及过户义义务,理由不不当。但应当当提出,当事事人对自己的的主张,有责责任提供证据据。由于被告告对其所述的的原告多次伪伪造结婚证一一节未能提供供任何证据,原原告对此未予予认可,故本本院对此节不不予采信。据据此,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合同法第第一百二十五五条第一款、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法通则则第六十二二条、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国婚姻法第第十九条第一一款之规定,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王玉清要求被被告赵守增给给付赠与合同同标的物即座座落于本市宣宣武区双槐里里小区3号楼楼6单元B002号两居室室住房,并办办理产权过户户手续的诉讼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费三千五百一一十元,由原原告王玉清负负担(已交纳纳)。如不服本判判决,可在判判决书送达之之日起十五日日内,向本院院递交上诉状状,并按对方方当事人的人人数提出副本本,上诉于北北京市第一中中级人民法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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