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45083.docx
南京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随着小轿车在家庭生活中的普及,交通肇事问题也越来越多。翻阅报刊、杂志,各类交通肇事逃逸案常见诸报端。在理论界和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刑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在运用中存在着诸多的争议。本文将对交通肇事罪能否构成共犯,以及如何解决该问题进行探讨。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是指违反交通通运输管理法法规,因而发发生重大事故故,致人重伤伤、死亡或者者使公私财产产遭受重大损损失的行为。陈忠林.刑法(分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52.最高人民法院22000年111月15日日发布的关关于审理交通通肇事刑事案案件具体应用用法律若干问问题的解释(以以下简称解解释)第55条第2款规规定:“交通肇事后后,单位主管管人员、机动动车辆所有人人、承包人或或者乘车人指指使肇事人逃逃逸,致使被被害人因得不不到救助而死死亡的,以交交通肇事罪的的共犯论处。”这款解释明确规定,交通肇事罪这个公认的过失犯罪有共犯形态存在。这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中,第一次出现过失犯罪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法第25条条第1款的规规定和刑法学学界的通说理理论,共同犯犯罪是指二人人以上共同故故意犯罪。共共同犯罪的构构成要件有三三方面:(11)主体要件件:必须是两两个以上有刑刑事责任能力力的人或是两两个以上单位位;(2)客客观要件:必必须有共同犯犯罪的行为,各各共同犯罪人人的行为结成成了一个整体体,互相联系系,共同配合合,共同导致致了危害结果果的发生;(33)主观要件件:各共同犯犯罪人之间在在主观上具有有共同犯罪的的故意。若双双方都是过失失犯罪,或者者一方为过失失犯罪,一方方为故意犯罪罪,都不成立立共同犯罪。尽尽管在理论上上有学者认为为过失犯罪中中也存在共同同犯罪,但毕毕竟还停留在在理论探讨阶阶段。自从这一解释出出台后,犹如如一石激起千千层浪,在刑刑法学界引起起了对交通肇肇事罪共同犯犯罪问题乃至至过失犯罪的的共同犯罪问问题的热烈讨讨论。交通肇肇事罪的共犯犯问题顿时成成了研究交通通肇事罪的热热门、疑难问问题之一。二、对最高人民民法院关于于审理交通肇肇事刑事案件件具体应用法法律若干问题题的解释第第5条第2款款的争鸣观点点司法实践中,“单位主管人人员、机动车车辆所有人、承承包人或者乘乘车人”在交通事故故发生后,指指使他人逃逸逸,致使被害害人死亡的情情况并不少见见,而且,在在明知交通事事故发生后,肇肇事者应当履履行救助等义义务,但却故故意教唆肇事事者离开现场场,结果使被被害人因没有有得到及时救救助而死亡。因因此,交通肇肇事后,教唆唆他人逃逸的的行为,情节节十分恶劣,完完全有处罚的的必要。解解释如此规规定,在实践践中具有积极极的意义。但但是,在我国国现行的刑法法规定和刑法法理论之下,如如何解释该规规定,却成为为问题。(一)否定论该款解释出台后后,学界大多多数人对这一一解释持否定定态度,“认为这一解解释逻辑混乱乱,内容荒唐唐,别出心裁裁地规定了交交通肇事罪这这一过失犯罪罪的共犯”,不符合我我国刑法第第25条关于于共同犯罪的的理论,与罪罪刑法定原则则相悖,龚培华,肖中华.刑法疑难争议问题与司法对策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257-258. 实实属越权解释释,侯国云.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缺陷分析J.法学,2002,(11):63-64. 是不正正确的。具体看来,否定定论者又有以以下不同观点点:1.单位主管人人员、机动车车辆所有人、承承包人或者乘乘车人指使肇肇事人逃逸,致致使被害人因因得不到救助助而死亡的,对对教唆、帮助助者应按包庇庇罪定罪处罚罚。朱明锁."教唆、帮助逃逸"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J.中国检察日报,2001,(3):24-28.解释第5条条与刑法基本本理论不符。交交通肇事罪作作为典型的过过失犯罪,加加重情节的帮帮助犯并不能能构成基本罪罪的共犯。理理由是:根据据我国刑法规规定,共同犯犯罪只能存在在于二人以上上共同故意犯犯罪之中,双双方过失或一一方故意一方方过失均不能能构成共同犯犯罪。机动车车驾驶员所在在的单位主管管人员、机动动车辆所有人人、承包人或或者乘车人指指使肇事人逃逃逸,致使被被害人因得不不到救助而死死亡,由于该该“教唆、帮助助逃逸”之行为发生生在交通肇事事之后,而共共犯只能存在在于基本罪行行为的实施过过程当中,因因而交通肇事事后“教唆、帮助助逃逸”行为人并不不能构成交通通肇事罪之共共犯。该观点认为,单单位主管人员员、机动车辆辆所有人、承承包人或者乘乘车人为窝藏藏、包庇肇事事者,指使或或帮助其逃逸逸的,对教唆唆、帮助者应应按包庇罪定定罪处罚,并并可视肇事逃逃逸后造成后后果的严重程程度,决定对对教唆、帮助助者是否从轻轻、从重处罚罚。笔者认为,对于于单位主管人人员、机动车车辆所有人、承承包人或者乘乘车人指使肇肇事者逃逸的的,不应构成成包庇罪。所所谓包庇罪,是是指明知是犯犯罪的人而为为其提供隐藏藏处所、财物物,帮助其逃逃匿的行为。该该行为均为单单纯的帮助行行为,而指使使逃逸行为,从从性质上来讲讲,更为典型型的是一种唆唆使、教唆行行为,它在肇肇事者逃逸过过程中所起的的作用是,当当肇事者惊慌慌失措,一时时还不知何去去何从时,挑挑起肇事者的的逃逸念头;当肇事者在在救助被害人人和逃避法律律责任之间左左右摇摆时,坚坚定肇事者的的逃逸信心。从从指使逃逸行行为在逃逸致致人死亡过程程中所起的作作用来看,指指使行为不像像包庇罪中的的包庇行为那那样,起的作作用是单纯包包庇犯罪人逃逃避法律追究究,而是在追追求逃避法律律追究的同时时,又唆使肇肇事者犯下了了更重的罪。2.对指使者应应当单独定罪罪,以故意伤伤害或故意杀杀人(间接故故意)的教唆唆犯定罪。刘志华."指使肇事人逃逸"不应定为交通肇事罪J.中国检察日报,2002:78-79.这种观点的理由由如下:第一,指使者对对被害人的死死亡或重伤是是持一种间接接故意的心理理态度。指使使者指使肇事事者逃逸是在在交通事故发发生后,被害害人已经受到到侵害的情况况下进行的,从从而使被害人人人身损害的的结果扩大,其其显然持一种种间接故意的的心理态度。由由于间接故意意犯罪以发生生后的结果的的危害程度为为定罪基础,因因此在被害人人死亡的情况况下应以间接接故意杀人的的教唆犯处理理,在被害人人没有死亡的的情况下以故故意伤害的教教唆犯处理。第二,对指使逃逃逸的行为进进行打击符合合刑法的处罚罚原则。单位位主管人员、机机动车辆所有有人、承包人人或者乘车人人指使肇事者者逃逸的,构构成了教唆犯犯,对被指使使人的犯罪意意图形成起了了积极作用,本本着对故意犯犯罪从重打击击的原则,对对指使肇事者者逃逸的行为为进行单独定定罪也是合理理的。笔者认为,对于于单位主管人人员、机动车车辆所有人、承承包人或者乘乘车人指使肇肇事者逃逸的的,以故意伤伤害或故意杀杀人的教唆犯犯定罪是较为为合理的。3.视两种不同同情形,分别别定罪,一种种是对肇事者者定为交通肇肇事罪,对单单位主管人员员等定为过失失致人死亡罪罪;另一种是是对单位主管管人员等以间间接故意杀人人罪处理,对对肇事者则以以交通肇事罪罪和间接故意意杀人罪并罚罚。冯春.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J.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科版),2003,(3):45-47.这里应分为两种种情况来认定定:第一种情情况,当单位位主管人员、机机动车辆所有有人、承包人人以及乘车人人逃逸时对被被害人的死亡亡结果持过失失的心态,如如误以为被害害人没有受伤伤或者仅是轻轻微伤,此时时单位主管人人员、机动车车辆所有人、承承包人以及乘乘车人和肇事事人对被害人人的死亡结果果是持过失的的罪过形态,而而根据我国刑刑法对共同犯犯罪只能由共共同故意构成成的规定,二二人以上共同同过失犯罪的的,不以共同同犯罪论处。因因此,交通肇肇事后,指使使人指使肇事事人逃逸,导导致被害人死死亡的,不能能以交通肇事事罪的共犯论论处,而应分分别定罪,对对肇事人定为为交通肇事罪罪,对单位主主管人员、机机动车辆所有有人、承包人人以及乘车人人可定为过失失致人死亡罪罪。第二种情情况,当单位位主管人员、机机动车辆所有有人、承包人人以及乘车人人指使肇事人人逃逸,对被被害人的死亡亡结果持放任任态度的,对对单位主管人人员、机动车车辆所有人、承承包人以及乘乘车人更不应应认定为交通通肇事罪,而而应以间接故故意杀人罪处处理,对肇事事人则以交通通肇事罪和间间接故意杀人人罪并罚。笔者认为,该观观点中的第一一种情况是不不合理的,指指使者对被害害人的死亡结结果所持的心心态不应认定定为过失,指指使者在被害害人已经受到到侵害的情况况下指使肇事事者逃逸,从从而使被害人人人身损害的的结果扩大,显显然持间接故故意的心理态态度。也有学学者指出即使使主观方面是是间接故意,也也必须以主观观上知道可能能发生被害人人伤害或死亡亡的后果为前前提,那么如如果指使者不不在现场,无无法判断被害害人是否会真真的受到重伤伤或会死亡而而指示交通肇肇事者逃逸时时,所持的心心态就应认定定为过失。笔笔者认为,这这显然是指使使者逃避法律律追究的借口口。首先,指指使人在明知知被害人有死死亡危险的情情况下仍然指指使肇事者逃逃逸,则他对对被害人可能能死亡的危险险采取了放任任的态度,其其主观上的罪罪过显然是间间接故意。其其次,本着对对教唆犯从重重打击的原则则,对指使者者指使逃逸行行为的主观态态度认定为间间接故意是较较为合理的。第第二种情况,对对单位主管人人员、机动车车辆所有人、承承包人以及乘乘车人以间接接故意杀人罪罪处理,对肇肇事者则以交交通肇事罪和和间接故意杀杀人罪并罚。笔笔者认为,对对肇事者需要要分情况定罪罪。若肇事者者第一阶段的的先行行为构构成了交通肇肇事罪,这时时才能数罪并并罚。若先行行的肇事行为为只是普通的的交通事故,不不符合交通肇肇事罪的构成成要件,又怎怎能以交通肇肇事罪和间接接故意杀人罪罪并罚呢?(二)肯定论也有学者试图在在现有刑法规规定的框架之之内来探讨该该解释的合理理性。因为现现行刑法对共共同犯罪的规规定限于故意意犯罪,因此此肯定论的观观点也主要是是围绕交通肇肇事罪中存在在着故意形态态这个主题进进行的。主要要存在以下观观点:1.将“逃逸”行为理解为为故意实施的的行为,从而而在故意的范范围内成立共共同犯罪。杨坤.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兼评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J.宜宾学院学报,2008,(1):66-69.持该观点的人认认为,肇事者者引发交通事事故是过失的的,对肇事行行为不存在按按照共犯处罚罚的问题。但但是,刑法法第1333条将逃逸这这种故意实施施的行为规定定为交通肇事事罪加重处罚罚的情节,而而且在肇事后后逃逸的问题题上,肇事者者主观上是故故意的,其他他人指使其逃逃逸,具有共共同的故意,而而且逃逸行为为与被害人的的死亡具有因因果关系,符符合共犯的构构成条件。2.以复合罪过过的新理论解解释交通肇事事罪的共犯问问题。储槐植.读"因逃逸致人死亡"司法解释J.人民法院报,2000,(3):83-84.虽然交通肇事罪罪在传统理论论上被认为是是典型的过失失犯罪,但由由于新刑法增增加了“因逃逸致人人死亡”的情节,交交通肇事罪已已不再是典型型的过失犯罪罪,而成为一一种复合罪过过形式的犯罪罪类型,其前前两个刑档都都是出于过失失,第三个刑刑档是故意。所所以在故意形形态里存在共共犯,完全符符合我国刑法法关于共犯的的规定和理论论。三、交通肇事罪罪不能构成共共犯笔者认为,交通通肇事罪不能能构成共犯,理理由如下:1.在交通肇事事案件中,不不存在共同犯犯罪问题。刑刑法第255条明确规定定:共同犯罪罪是指二人以以上共同故意意犯罪。此条条款从主体、主主观、客观三三个方面阐明明了共同犯罪罪认定的条件件:主体必须须有二人或二二人以上、主主观上必须有有共同犯罪的的故意、客观观上必须有共共同犯罪的行行为。李晓明.中国刑法基本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60-361. 而交交通肇事罪是是指违反交通通运输管理法法规,因而发发生重大事故故,致人重伤伤、死亡或者者使公私财产产遭受重大损损失的行为。这这是一种过失失犯罪,既然然是过失犯罪罪,就不应该该存在共同犯犯罪一说。交交通肇事罪不不具有共同犯犯罪的本质特特征。2.该解释违反反了罪刑法定定原则。我国国刑法理论通通说否认过失失存在共同犯犯罪,即我国国刑法理论不不承认有过失失共犯,因为为在过失犯罪罪中,各个过过失犯罪人缺缺乏像共同故故意那样的犯犯意联系,在在意志因素上上缺乏内在的的统一性,在在认识因素上上缺乏对共同同犯罪的认识识,因而不能能使数人的共共同行为具有有共同犯罪那那种内在一致致性,疏忽大大意过失,缺缺乏预见性,过过于自信过失失,缺乏造成成危害结果的的意志因素,这这是它们不能能形成共同心心理基础和实实施共同行为为的最重要原原因。张耕.刑事案例诉辩审评交通肇事罪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45. 但是是在刑事立法法上并没有确确认共同过失失犯罪为共同同犯罪的情况况下,司法解解释能否做出出这样的规定定呢,即使有有的学者提出出应将过失犯犯罪纳入共同同犯罪的行列列,但是这毕毕竟还处于探探讨阶段,刑刑法上并不存存在这种规定定,因此解解释中的第第5条第2款款规定严重违违背了犯罪构构成、共同犯犯罪原理和我我国刑法关关于共同犯罪罪的规定,因因而也与罪刑刑法定原则相相悖。3.是否构成交交通肇事罪,不不能以指使者者对于肇事者者交通肇事行行为所表现出出来的态度和和行为来评价价。交通肇事事罪的构成要要件中必须是是违反交通运运输管理法规规,而行为人人指使肇事者者逃逸,虽然然发生了致人人重伤或者死死亡的结果,但但是毕竟与之之前的违章肇肇事行为无关关。4.在刑法理论论上,交通肇肇事后逃逸的的共犯不能等等同于交通肇肇事的共犯,我我国刑法中并并不存在单独独的交通肇事事逃逸罪,而而且,交通肇肇事逃逸行为为并不是交通通肇事罪的法法定构成要件件,也就不具具有定罪层面面上的意义。既既然这样,又又怎么能以之之后的教唆、帮帮助行为和之之前的违反交交通运输管理理法规的行为为共同构成交交通肇事罪的的共同犯罪呢呢?5.在因果关系系上,单位主主管人员、机机动车辆所有有人、承包人人以及乘车人人指使肇事者者逃逸的行为为发生在交通通肇事之后,也也就是说,当当指使者指使使肇事人逃逸逸时,交通违违章行为已经经实施完毕,违违章行为造成成的后果即交交通事故已经经发生,交通通肇事也已构构成,在这种种情况下,还还把指使行为为作为交通肇肇事罪的共犯犯的理由,那那就等于认定定该行为是交交通肇事的原原因。这样一一来,在因果果关系上就颠颠倒了。因此,笔者认为为交通肇事罪罪不能构成共共犯。况且作作为最高人民民法院的司法法解释,也只只能针对法条条本身的内涵涵进行解释,不不能在法条内内容之外进行行扩张解释,否否则,就违背背宪法或违背背法律。因此此,该解释释第五条第第二款的内容容与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刑刑法第二十十五条第一款款规定的内容容有矛盾,严严格意义讲,人人民法院在审审理该类案件件时,应按照照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刑法法第二十五五条第一款规规定处理,而而不应按照该该解释第第五条第二款款解释的内容容去处理。但但在实际的审审判活动中,最最高人民法院院的司法解释释是人民法院院审判案件的的工作准则,都都应该遵照执执行。这样势势必导致有的的法院对该类类案件处理时时适用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国刑法第二二十五条第一一款,有的法法院适用该解解释第五条条第二款,这这样适用的标标准不一致,对对被告人处理理结果就大相相径庭,相对对来说对被告告人的处理就就不公平。赵小敏.从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谈交通肇事能否存在共犯EB/OL. 四、修改刑法理理论的建议和和增设“交通肇事逃逃逸罪”的法律思考考针对我国交通肇肇事罪的刑法法规定与司法法解释的矛盾盾,笔者认为为,有以下几几个解决办法法。(一)修改共同同犯罪理论,承承认过失共犯犯存在我国刑法理论不不承认共同过过失犯罪,但但是,从司法法实践看,不不承认过失共共同犯罪是不不合理的,理理由:1.对共同过失失构成犯罪的的行为,如果果不以共同犯犯罪进行处理理,在实践中中势必会使有有些案件得不不到妥善处理理,或者不利利于对犯罪行行为的打击。2.因为刑法的的规定而否定定共同过失犯犯罪现象是不不恰当的,因因为这是现实实社会客观存存在的事实,是是不以人的意意志为转移的的,并不是以以法律是否规规定而决定其其存在与否,更更不会因为刑刑法没有规定定而不存在或或发生变化。3.承认过失共共同犯罪,也也可以丰富我我国的刑法理理论。周艳.交通肇事逃逸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学院.2006:26-29.4.在共同过失失犯罪中,每每个过失行为为人之间虽然然不存在共同同故意犯罪中中的那种意思思联络,但是是,却存在着着对应当共同同履行的注意意义务共同违违反的事实,存存在着注意义义务共同懈怠怠的共同心理理态度。由于于这种共同心心理态度助长长了各过失行行为人主观上上的不注意、违违反注意义务务,才导致危危害结果的发发生。因此,对对共同过失犯犯罪行为人以以共同犯罪定定罪量刑,并并不违背主客客观相一致的的原则。高秀东.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理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虽然应当承认共共同过失犯罪罪,但是,对对于共同过失失犯罪,应当当将其限定在在过失共同正正犯的范围内内,过失教唆唆、过失帮助助不能构成过过失共犯,只只有这样,才才能防止对过过失犯罪处罚罚的扩大化。当刑法理论承认认共同过失犯犯罪时,本文文探讨的问题题即不再存在在,刑法和解解释也不再再矛盾,更不不会违背罪刑刑法定原则了了。(二)可以考虑虑增设“交通肇事逃逃逸罪”交通肇事和交通通肇事逃逸是是两个不同的的阶段,行为为人在两个阶阶段表现出的的行为特征是是完全不同的的。交通肇事事阶段,行为为人对自己危危害社会的行行为及其结果果所持的心理理态度是过失失,出现的交交通事故,既既不是行为人人所积极追求求的,也不是是行为人放任任产生的,行行为人对事故故的结果是抱抱否定态度的的。而在交通通肇事后逃逸逸阶段,行为为人希望通过过自己逃逸的的行为从而达达到逃避其应应负的救助义义务和法律责责任的目的,这这些都是出于于直接故意,并并且反映了行行为人比较恶恶劣的主观恶恶性。交通肇事逃逸行行为不仅侵犯犯了事故当事事人的合法权权益,导致被被害人得不到到合理有效的的赔偿,甚至至造成受害人人死亡或者严严重残疾,给给被害人家属属和亲友带来来了极大的痛痛苦。同时侵侵害了正常的的交通秩序,严严重影响了社社会公众的交交通安全感和和社会的和谐谐稳定。具有有严重的社会会危害性,具具备了犯罪行行为本质的特特征。唐惕永.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相关问题研究D.湖南:湘潭大学.2006:55-56.交通肇事逃逸罪罪可以表述为为:行为人在在交通肇事后后为逃避救助助义务或法律律追究而逃跑跑,致使被害害人因得不到到救助而死亡亡的,处七年年以上有期徒徒刑。行为人人在交通肇事事后为逃避法法律追究,将将被害人带离离事故现场后后隐藏或者遗遗弃,致使被被害人无法得得到救助而死死亡或者严重重残疾的,应应当分别依照照刑法第二百百三十二条、第第二百三十四四条第二款的的规定,以故故意杀人罪或或者故意伤害害罪定罪处罚罚。无论是根据客观观现实的需要要,还是为了了保持刑法内内部原则的协协调性和整体体性的要求,我我国刑法都应应对交通肇事事逃逸规定为为独立的犯罪罪,而根据肇肇事逃逸者主主客观等方面面的严重程度度,遵循罪责责刑相适应的的原则,给予予其有罪评价价和适当的刑刑事处罚。将交通肇事逃逸逸行为从交通通肇事罪中剥剥离出来,单单独定罪,设设立交通肇事事逃逸罪,在在司法实践中中有着重要积积极的现实意意义:1.有利于打击击交通肇事逃逃逸犯罪。陈结淼.刑法应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1):95-99.将交通肇事逃逸逸罪分离出来来,使得故意意的交通肇事事逃逸罪在量量刑上要比过过失的交通肇肇事罪重得多多。那么,在在交通肇事行行为发生后,肇事人在两两者之间权衡衡利弊, 考考虑到“逃逸”行为的严重重后果,而放放弃逃逸,从从而减少逃逸逸行为的发生生。这样不仅仅有利于交通通肇事罪的单单纯化,从而而简化交通肇肇事罪的定罪罪量刑,也有有利于处理交交通肇事逃逸逸行为,保证证司法实践中中对此类案件件定罪标准的的统一,还有有利于取得减减少交通肇事事逃逸现象发发生的社会效效果。詹国文.交通肇事罪的司法困境及其解决思路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8,7(4):18-20.2.有助于消解解学界对刑法法和解释的的理论纷争。若设立“交通肇肇事逃逸罪”,交通肇事事罪中存在的的共犯问题便便迎刃而解。定定义非常清晰晰了, 司法法解释的越权权问题也不存存在了,符合合了刑法规定定的原则。解解决了交通肇肇事逃逸致人人死亡中存在在的共犯问题题,指使他人人逃逸,致使使被害人因得得不到救助而而死亡的,不不是以交通肇肇事罪共犯论论处,而是以以交通肇事逃逃逸罪共犯论论处,使学界界对此在观点点上趋于一致致。综上所述,对于于交通肇事罪罪能否构成共共犯的问题,由由于刑法理论论和最高人民民法院的相关关司法解释相相互矛盾,学学界认识存在在分歧,导致致在司法实践践中对这类案案件的处理极极不统一。笔笔者认为,为为适应打击交交通肇事后逃逃逸行为的需需要,在我国国刑法关于共共同犯罪现有有规定的框架架内,增设“交通肇事逃逃逸罪”是最适宜的的解决办法。但但从长远角度度考虑,为彻彻底解决这一一理论和司法法难题,还应应修改我国刑刑法关于共同同犯罪的理论论及法律规定定,承认共同同过失犯罪的的存在。参考文献1詹国文.交通肇事罪罪的司法困境境及其解决思思路J.南阳师范学学院学报,22008,77(4):118-20.2文涛.“交通肇事逃逃逸”犯罪化与交交通肇事罪共共犯问题JJ.河南工工业大学学报报,20077,3(4):105-1107.3杨坤.交交通肇事逃逸逸行为兼评交通通肇事司法解解释的相关规规定J.宜宾学院学学报,20008,1(11):66-69.4周艳.交交通肇事逃逸逸问题研究D.上海海:华东政法法学院,20006.5吴刚.对对交通肇事罪罪中指使人构构成共犯问题题的新解读J.河南南教育学院学学报,20007,26(44):1177-119.6杨文.交交通肇事罪的的“共犯”问题研究J.交通通企业管理,2006,(8):777-78.7潘家永.交通肇事罪罪的主体范围围研究J.安徽职业业警官学院学学报,20006,5(66):33-35.8潘家永.交通肇事罪罪的主体要件件探析J.安徽工业业大学学报,2008,25(2):16-1889臧建伟.交通肇事罪罪若干问题探探讨D.上海:华东政法学学院,20004.10曹妮.交通肇事罪罪若干争议问问题分析JJ.新西部部,20088,(16):103-110411唐惕永永.交通肇事事罪司法解释释相关问题研研究D.湖南:湘潭潭大学,20006.12周素文文.交通肇事事罪逃逸问题题研究D.郑州:郑郑州大学,22005.13常凤香香,胡剑.交交通肇事罪逃逃逸问题研究究J.河河南公安高等等专科学校学学报,20005,(3):57-600.14陶研.论交通肇事事罪的主体J.高等等教育与学术术研究,20007,(33):1199-121.15毛翔.论交通肇事事罪的主体构构成J.法制与社会会,20088,(3):20-211.16陈结淼淼.刑法应增增设交通肇事事逃逸罪JJ.安徽大大学学报,22007,331(2):95-999.17赵秉志志.刑法分则则问题专论M.北京京:法律出版版社,20004.18高秀东东.交通肇事事罪的认定与与处理M.北京:人人民法院出版版社,20005.19张耕.刑事案例诉诉辩审评交通肇事罪罪M.北北京:中国检检察出版社,2006.20陈忠林林.刑法(分分论)M.北京:中中国人民大学学出版社,22003.21李晓明明.中国刑法法基本原理M.北京京:法律出版版社,20005.22曹小清清.关于交通通肇事罪若干干问题的探讨讨J.法法制与社会,2009,(1):3368-3669.23王慧萍萍.论交通肇肇事逃逸中的的共犯问题J.政府府法制,20007,(66):64.24美Stev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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