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75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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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756.docx
附件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进一步加强预预拌商品混凝凝土(以下简简称预拌混凝凝土)生产质质量管理,保保证预拌混凝凝土质量,根根据建筑法法、建设设工程质量管管理条例、建建筑业企业资资质管理规定定、福建建省建设工程程质量管理条条例等法律律法规,结合合本省实际,制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在本本省行政区域域内从事房屋屋建筑和市政政基础设施工工程预拌混凝凝土生产活动动以及对该活活动实施监督督管理,应遵遵守本标准。第三条 鼓励励预拌商品混混凝土专业企企业(以下简简称“企业”)做强做大,加加大科研经费费投入,研发发高性能预拌拌混凝土并申申请专利。第四条 省住住房城乡建设设厅对全省预预拌混凝土生生产活动实施施统一监督管管理,质量监监督管理具体体工作委托省省建设工程质质量安全监督督总站实施。县级以上住房城城乡建设主管管部门负责对对本行政区域域内的预拌混混凝土生产活活动实施监督督管理,质量量监督管理具具体工作委托托所属的工程程质量监督机机构实施(住房城乡建建设主管部门门和工程质量量监督机构以以下简称“主主管部门”)。企业或分厂(分分站)向所在在县(市、区区)行政区域域外的工程项项目供应预拌拌混凝土时,企业或分厂(分站)所在地主管部门应配合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对企业或分厂(分站)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主管管部门应建立立“业主监督、社社会监督、政政府监督”的预拌混凝凝土质量监督督管理体系,强强化各方主体体责任。第二章 企业业、分厂(分分站)管理第六条 企业业或分厂(分分站)应按照照建筑业企企业资质管理理规定和本本标准规定取取得预拌混凝凝土专业资质质或分厂(分分站)备案证证后方可在资资质证书(备备案证)注明明的生产地址址和承包工程程范围内从事事生产预拌混混凝土活动。第七条 企业业设立分厂(分分站)应满足足下列条件:(一)取得预拌拌混凝土专业业资质三年以以上;(二)其有职称称的工程技术术和经济管理理人员不少于于15人,其其中工程技术术人员不少于于l0人(工工程技术人员员中,具有中中级以上职称称的人员不少少于5人)。分厂(分站)的的工程技术人人员、厂房、设设备设施、试试验室及试验验室主任、检检测人员应单单独配置,其其中工程技术术人员不少于于3人,试验室室及试验室主主任、检测人人员应符合本本标准要求。企企业应加强对对分厂(分站站)生产质量量管理,并对对分厂(分站站)生产的预预拌混凝土质质量负责。分厂(分站)实实行备案制和和备案条件核核查制。三级级预拌商品混混凝土专业企企业设立分厂厂(分站)的的,应向分厂厂(分站)所所在地设区市市住房城乡建建设主管部门门备案;二级预拌商商品混凝土专专业企业设立立分厂(分站站)的,经分分厂(分站)所所在地设区市市住房城乡建建设主管部门门初审同意后后向省住房城城乡建设厅备备案。企业在在所在地设区区市以外设立立分厂(分站站)的,应在在分厂(分站站)取得备案案证一个月内内将备案情况况书面告知企企业所在地设设区市主管部部门。第八条 企业业申请预拌混混凝土专业资资质时应提交交混凝土专项项试验室(以以下简称试验验室)材料,分厂(分站站)备案时应应提交分厂(分分站)材料。(一)所提交的的试验室材料料应包括以下下要件:1.试验室管理理制度;2.试验室主任任的身份证明明、职称证书书、任职文件件;3.试验室主任任、检测人员员的岗位合格格证书及社会会保险凭证;4.试验仪器的的相应证明。(二)所提交的的分厂(分站站)材料应包包括以下要件件:1.预拌商品混混凝土专业企企业分厂(分分站)备案申申请表(见附附件1);2.企业资质证证书副本复印印件;3.企业对分厂厂(分站)负负责人授权委委托书;4.企业有职称称的工程技术术和经济管理理人员的职称称证书、身份份证明及社会会保险凭证;5.分厂(分站站)工程技术术人员的职称称证书、身份份证明及社会会保险凭证;6.分厂(分站站)试验室管管理制度;7.分厂(分站站)试验室主主任的身份证证明、职称证证书、任职文文件;8.分厂(分站站)试验室主主任、检测人人员的岗位合合格证书及社社会保险凭证证;9.分厂(分站站)厂房、设设备设施、试试验仪器的相相应证明。第九条 主管管部门受理企企业资质或分分厂(分站)备备案申请后,应应按照本标准准第三章对试试验室进行现现场核查。经经现场核查试试验室不符合合要求的,主主管部门不予予发放资质证证书或备案证证。第三章 试验验室管理第十条 企业业及其分厂(分分站)应按照照“预拌商品品混凝土专业业企业资质等等级标准”要求设立混混凝土专项试试验室,试验验室实行主任任负责制。第十一条 试试验室检测人人员配备应符符合下列要求求:(一)试验室主主任应具有55年以上相关关专业检(试试)验工作经经历并具有相相关专业社会会化评审中级级及以上技术术职称,且持持有经福建省省住房城乡主主管部门考核核合格的配合合比设计检测测项目岗位合合格证书。(二)从事相应应检测项目工工作1年以上上且持有经福福建省住房城城乡主管部门门考核合格的的配合比设计计、试块强度度、水泥物理理力学性能等等3个检测项项目岗位合格格证书之一的的专职检测试试验员(含试试验室主任)不少于6人人,且上述三三个检测项目目中每个检测测项目应有不不少于3人持持有其岗位合合格证书。试试验室主任、检检测人员年龄龄不得超过665周岁。第十二条 试试验室主任、检检测人员不得得同时受聘于于两个及以上上企业或分厂厂(分站)。第十三条 试试验室主任在在同一企业从从业不满2年年和检测人员员在同一企业业从业不满11年的,原则则上不得办理理变更手续。试验室主任发生生变更的,企企业或分厂(分分站)应在变变更后20个个工作日内向向企业资质原原发证机关或或分厂(分站站)原备案机机关提交原试试验室主任解解聘合同证明明和新任试验验室主任任职职文件、身份份证、职称证证书、聘任合合同和社会保保险证明原件件及复印件等等相关材料,经经原发证(备备案)机关核核查后办理变变更手续。第十四条 试试验室应符合合下列要求: (一)检测能能力具备混凝土质质量控制标准准(GB550164)中中水泥、粗骨骨料、细骨料料、粉煤灰、矿矿粉、外加剂剂质量主要控控制项目和混混凝土配合比比、抗压强度度、坍落度、凝凝结时间、表表观密度、抗抗渗性能、泌泌水、含气量量、拌合物中中水溶性氯离离子最大含量量等参数的检检测能力。以以上参数及其其指标应根据据现行国家、行行业和地方规规范标准适时时调整。(二)仪器设备备和检(试)验验环境1仪器设备配配置应能满足足相应检测能能力的要求,并并提供有效的的检定证明,水水泥抗折试验验机、压力试试验机应具备备恒加载和数数据自动采集集功能。2试验室环境境应符合有关关规范、标准准的要求;混混凝土标准养养护室面积不不少于30平平方米,且应应能满足生产产和检(试)验验要求。第十五条 试试验室与搅拌拌站(楼)配配料控制系统统软硬件应满满足福建省住住房和城乡建建设厅信息化化建设有关要要求,并与“福福建省建设工工程检测管理理信息系统”三三者互联互通通。第十六条 试试验室必须严严格按照现行行国家、行业业和地方有关关规范标准及及检测能力出出具检(试)验验报告,检(试试)验报告应应信息准确,数数据真实,检检测、审核、签签发等人员签签字应齐全。检检测、审核、签签发人员应持持有相应的检检测项目岗位位合格证书。第十七条 检检(试)验流流转单、样品品、原始记录录、检(试)验验报告的编号号应按年分类类流水编号,编编号应连续,不不得抽撤、涂涂改,确保检检(试)验过过程可追溯,并并单独建立不不合格检(试试)验报告台台帐。第十八条 检检测试样留置置应符合下列列要求:(一)设立检测测试样管理员员,负责试样样留置工作。试试样的分类、放放置、标识、登登记等应符合合有关规定,并并按规定程序序、环境、数数量和要求留留置;(二)非破坏性性检测、且可可重复检(试试)验的试样样,应在样品品检(试)验验后留置不少少于7天;破破坏性试样,应应在样品检(试试)验后留置置不少于3天天。水泥封存存样保留不少少于40天。第四章 预拌拌混凝土质量量控制第十九条 企企业及其分厂厂(分站)应应建立以试验验室为核心的的质量保证体体系,加强工工程技术和检检测人员业务务培训,制定定仪器设备、检检测人员、作作业指导等试试验室管理制制度,编制企企业及其分厂厂(分站)质质量手册,确确保预拌混凝凝土生产质量量。第二十条 在在天然砂资源源匮乏的地区区要积极推广广人工砂,严严格控制净化化海砂使用范范围。未经净净化处理或净净化处理不符符合要求的海海砂不得用于于配制混凝土土。严禁净化化海砂用于钢钢筋或劲钢(管管)混凝土等等钢材与混凝凝土共同受力力的结构。第二十一条 人工砂或净净化海砂应采采用具有法人人资格的生产产厂家供应的的成套设备生生产。企业或或分厂(分站站)可自行生生产,或向具具有法人资格格的企业购买买人工砂或净净化海砂。第二十二条 企业及其分分厂(分站)应应建立进厂原原材料台账(格格式见附件22)。原材料料存储应符合合下列要求:(一)水泥、掺掺合料、外加加剂等原材料料应采用密封封的储料筒仓仓,按照不同同的品种、规规格、生产厂厂家分别存储储,严禁混仓仓。(二)厂区内砂砂、石等原材材料堆场应进进行硬化处理理,按照不同同的品种、规规格设置隔墙墙分仓堆放,净净化前后的海海砂还应有严严格的隔离措措施。第二十三条 企业及其分分厂(分站)应应强化原材料料质量控制,做做好原材料进进厂验收记录录(包括厂名名或产地、品品牌规格、数数量、出厂质质量证明书和和有效期内质质保书)。进进厂的原材料料应取样复验验,符合国家家、地方有关关规范标准规规定后方可使使用。第二十四条 企业及其分分厂(分站)可可根据本单位位常用材料,按按有关规范标标准通过系统统试验制订出出砼常用配合合比表,并每每半年进行不不少于一次验验证,当原材材料产地(厂厂家)、品种种、质量等有有显著变化时时应重新进行行配合比设计计。第二十五条 企业及其分分厂(分站)应应通过试验确确定预拌混凝凝土所使用的的掺合料品种种及其掺量。预预拌砼掺合料料应使用符合合现行国家、行行业和地方有有关规范标准准规定的粉煤煤灰或磨细矿矿渣。预拌砼砼掺合料最大大用量必须符符合现行国家家、行业和地地方有关规范范标准规定,使使用单种掺合合料时,掺合合料与水泥比比例不得超过过1:4(大大体积混凝土土掺合料与水水泥比例不得得超过1:22);使用多多种掺合料时时,掺合料与与水泥比例不不得超过1:3(大体积积混凝土掺合合料与水泥比比例不得超过过1:1.55)。当水泥泥中混合材掺掺量在20%以上时,混混合材超出部部分应计入掺掺合料掺量。使用前一条款规规定外其他品品种掺合料,或或掺合料掺量量超过前一条条款规定允许许范围的,企企业或分厂(分分站)应事先先取得需方的的书面同意,且且委托有相应应资质的检测测机构对相应应的混凝土构构件实体强度度按检验批进进行鉴定,并并将鉴定情况况书面报告需需方和工程项项目所在地工工程质量监督督机构。第二十六条 企业及其分分厂(分站)应应建立出厂预预拌混凝土台台账(格式见见附件3),并并按照现行国国家、行业和和地方有关规规范标准及合合同要求,对对运送至交货货地点的预拌拌混凝土质量量负责。需方方负责组织实实施预拌混凝凝土质量交货货检验,未组组织实施或因因交货检验不不规范造成无无法对预拌混混凝土质量进进行判定的,视视为已交付的的预拌混凝土土质量符合要要求。企业或分厂(分分站)与需方方预拌混凝土土在施工现场场进行交货检检验,并形成成交货检验记记录(格式见见附件4)。交交货检验项目目包括现场取取样检测的混混凝土坍落度度和混凝土强强度等。坍落落度检验应在在施工现场运运输车卸料口口取样。泵送送混凝土强度度检验应在施施工现场浇筑筑地点出料口口取样,非泵泵送混凝土强强度检验应在在施工现场混混凝土运输车车卸料点取样样。其它质量量指标由供需需双方根据现现行国家、行行业和地方有有关规范标准准在合同中约约定。第二十七条 交货检验混混凝土强度以以供需双方共共同取样送检检的标准条件件养护试块强强度为依据,双双方应在试块块上标明工程程名称、取样样部位、取样样日期、强度度等级等不可可更改的标识识,送至双方方共同认可的的标养室养护护,并在双方方共同认可的的检测机构或或试验室检验验。第二十八条 企业及其分分厂(分站)依依据混凝土土强度检验评评定标准(GGB/T500107)对对交货检验混混凝土强度评评定结果进行行判定,交货货检验混凝土土强度评定的的检验批划分分宜与结构构构件标准养护护试件强度评评定的检验批批划分一致。企企业及其分厂厂(分站)对对预拌混凝土土交货检验强强度评定结果果负责,并将将评定结果书书面告知需方方。第二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土强度出厂检检验和交货检检验不得作为为评定和检查查结构构件混混凝土强度的的依据。第三十条 预预拌混凝土由由搅拌机卸入入运输车开始始至该运输车车开始卸料为为止的运送时时间应满足有有关国家、地地方规范标准准及合同规定定。超过规定定运送时间未未卸料或已初初凝的预拌混混凝土不得使使用。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对不符合有关关要求的预拌拌混凝土应予予以退货,并并做好退货记记录(格式见见附件5);企业或分厂厂(分站)对对被退货的预预拌混凝土应应妥善处置并并做好处置记记录。第三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土在运输、等等待、卸料、泵泵送和振捣等等过程中严禁禁加水。向预预拌混凝土中中加水且使用用于工程的,由由加水的责任任单位承担由由此造成的后后果。第三十三条 发现施工单单位使用超过过规定运送时时间或已初凝凝的预拌混凝凝土,或向预预拌混凝土加加水的,发现现单位应及时时制止,制止止无效的应向向工程项目所所在地主管部部门报告。第三十四条 生产预拌混混凝土应有完完整的生产情情况记录存档档备查,使用用的原材料、砼砼出厂检验报报告等应与配配合比通知单单一一对应。需需方授权人有有权检查、核核对企业或分分厂(分站)生生产配合比等等有关资料。预拌混凝土生产产过程中生产产情况记录、检检(试)验记记录及检(试试)验报告等等内业资料均均应建立台账账并归档保存存,保存时间间不少于五年年。第五章 监督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应保证预拌混混凝土生产活活动监督抽查查抽测工作专专项经费,确确保开展工作作必要的交通通工具、仪器器设备和专业业技术人员,保保证具备抽查查抽测能力。第三十六条 主管部门采采用抽查抽测测方式对企业业或分厂(分分站)的生产产活动实施监监督管理,并并根据抽查抽抽测情况对企企业或分厂(分分站)实行差差异化动态监监管。主要内内容包括:(一)抽查企业业资质或分厂厂(分站)备备案情况;(二)抽查企业业或分厂(分分站)质量保保证体系运行行情况;(三)抽查原材材料的进厂检检验情况;(四)抽查预拌拌混凝土质量量控制及检验验情况;(五)抽查计量量设备、检(试试)验仪器及及其检定情况况,试验室环环境条件;(六)抽查试验验室检试验情情况及其资料料;(七)抽查企业业或分厂(分分站)及其试试验室人员资资格条件;(八)抽查检(试试)验和生产产数据上传情情况;(九)抽测原材材料及预拌混混凝土的质量量;(十)对企业或或分厂(分站站)实施动态态考核管理,具具体管理规定定见附件6。第三十七条 企业或分厂厂(分站)所所在地主管部部门抽查抽测测的项目及其其频率应符合合下列要求。开开展抽查抽测测时,应形成成抽查抽测记记录(格式见见附件7),且且抽查抽测应应符合附件88-18-12规定。(一)抽查。每每家企业或分分厂(分站)抽抽查原材料质质量控制、生生产过程质量量控制、预拌拌混凝土质量量检验、试验验室条件每年年不少于1次次,抽查试验验室人员到位位、检(试)验验和生产数据据实时上传情情况每半年不不少于1次。(二)抽测。每每家企业或分分厂(分站)抽抽测掺合料、预预拌混凝土质质量每半年不不少于1次,抽抽测水泥、砂砂、外加剂质质量每年不少少于1次。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对对预拌混凝土土生产活动实实施监督检查查时,有权采采取下列措施施:(一)进入企业业或分厂(分分站)生产现现场进行检查查;(二)要求企业业或分厂(分分站)提供相相关的文件和和资料或生产产过程数据;(三)组织比对对验证检验等等检测能力验验证和监督抽抽测;(四)抽查抽测测发现存在不不符合有关法法律法规和国国家、地方规规范标准要求求的问题时,责责令企业或分分厂(分站)改改正,并对企企业或分厂(分分站)进行动动态考核记分分;(五)其它需要要采取的措施施。第三十九条 企业无资质质或超越资质质生产预拌混混凝土,或分分厂(分站)未未备案生产预预拌混凝土的的,主管部门门应责令企业业或分厂(分分站)停止生生产或停止超超越资质生产产,并由有相相应资质的检检测机构对其其无资质(超超越资质)或或未备案供应应的预拌混凝凝土成型的所所有混凝土结结构构件实体体强度进行鉴鉴定。第四十条 主主要原材料进进厂检验或混混凝土质量出出厂检验弄虚虚作假的,主主管部门应责责令企业或分分厂(分站)改改正,并由有有相应资质的的检测机构对对由其供应的的预拌混凝土土的在建工程程的混凝土构构件实体强度度按检验批进进行鉴定,且且对整改期间间生产的预拌拌混凝土强度度还应进行跟跟踪监测。第四十一条 企业或分厂厂(分站)采采用净化海砂砂或未经净化化处理(净化化处理不符合合要求)的海海砂配制预拌拌混凝土,且且用于钢筋或或劲钢(管)混混凝土等钢材材与混凝土共共同受力结构构的,主管部部门应责令企企业或分厂(分分站)改正,并并由有相应资资质的检测机机构对相应的的所有构件的的氯离子含量量和砼强度进进行鉴定,并并根据鉴定结结果进一步处处理。同时,企企业或分厂(分分站)所在地地住房城乡建建设主管部门门还应按照福福建省房屋建建筑和市政基基础设施工程程质量监督管管理实施办法法规定将有有关情况及时时向社会公布布。第四十二条 企业无资质质或超越资质质生产预拌混混凝土,或出出现第三十九九四十一条条情况并经鉴鉴定混凝土实实体强度或氯氯离子含量不不符合规范或或设计要求的的,主管部门门应对相关企企业立案查处处。第四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部门应对下级级主管部门试试验室现场考考核、资质许许可、分厂(分分站)备案、动动态考核等监监督管理工作作情况进行监监督检查指导导,及时纠正正下级主管部部门在预拌混混凝土生产活活动监督管理理工作中的违违规行为。当当出现以下情情况时给予通通报:(一)发现企业业或分厂(分分站)存在按按规定应予以以记分的情形形但未实施记记分的;(二)现场考核核、资质许可可、分厂(分分站)备案时时不按有关规规定进行审核核的;(三)在抽查抽抽测等监督管管理中不依法法履行监督管管理职责或者者发现违法行行为不予查处处的。情节严重的取消消相关监督人人员的监督资资格,构成犯犯罪的,移交交司法机关依依法追究刑事事责任。第六章 其 它第四十四条 本标准所称称分厂(分站站)是指预拌拌商品混凝土土专业企业在在资质证书注注明地址外设设立的预拌混混凝土生产分分支机构。混凝土专项试验验室是指企业业或分厂(分分站)内部专专门负责预拌拌混凝土原材材料质量、混混凝土配合比比设计及性能能等混凝土专专项检测工作作的部门。抽查是指主管部部门通过巡视视随机确定本本行政区域内内一个或若干干个受检企业业或分厂(分分站),或随随机检查某一一个企业或分分厂(分站)生生产活动中一一项或若干项项内容的抽样样监督执法检检查活动。抽测是指利用检检测设备、仪仪器等工具对对预拌混凝土土原材料质量量、混凝土性性能等进行随随机抽样检测测的监督执法法检查活动。第四十五条 省级相关行行业协会应开开展企业信用用等级评定,建建立企业信用用档案,并将将企业的信用用情况适时向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六条 对预拌混凝凝土生产、施施工活动中的的违法违规行行为,任何单单位和个人均均有权向主管管部门投诉或或举报。接到到投诉或举报报后,主管部部门应核实情情况并依法处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标准由福福建省住房和和城乡建设厅厅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标准自22013年11月1日起施施行。原福建建省建设厅印印发的福建建省预拌商品品混凝土质量量管理办法(闽建建2200844号)同时废废止。本标准有效期至至2017年年12月。附件:1.预拌拌商品混凝土土专业企业分分厂(分站)备备案申请表2.预拌商品混混凝土专业企企业或分厂(分分站)进厂原原材料汇总表表3.预拌商品混混凝土专业企企业或分厂(分分站)出厂预预拌混凝土汇汇总表4.预拌混凝土土交货检验记记录表5.预拌混凝土土退货记录表表6.预拌商品混混凝土专业企企业动态考核核管理规定7.预拌混凝土土企业或分厂厂(分站)抽抽查抽测记录录表8-18-112.福建省省预拌混凝土土质量监督抽抽查抽测规定定附件1预拌商品混凝土土专业企业分分厂(分站)备案申请表填表日期: 年 月月 日企业名称(公章)企业资质等级取得预拌混凝土土专业资质时时间企业资质批准部部门分厂(分站)名名称分厂(分站)生生产地址分厂(分站)负负责人企业对分厂(分分站)负责人人授权委托书书有 无企业有职称的工工程技术和经经济管理人员员的职称证书书、身份证明明及社会保险险凭证有 无分厂(分站)工工程技术人员员的职称证书书、身份证明明及社会保险险凭证有 无分厂(分站)试试验室管理制制度有 无分厂(分站)试试验室主任的的身份证明、职职称证书、任任职文件有 无分厂(分站)试试验室主任、检检测人员的岗岗位合格证书书及社会保险险凭证有 无分厂(分站)厂厂房、设备设设施、试验仪仪器的相应证证明有 无分厂(分站)试试验室是否符符合要求是 否分厂(分站)试试验室、搅拌拌站(楼)配配料控制、省省建设工程检检测管理信息息系统三者是是否互联互通通是 否分厂(分站)负负责人(签字字):- 69 -附件2预拌商品混凝土土专业企业或或分厂(分站站)进厂原材材料汇总表企业(分厂、分分站)名称: 原原材料类型:进厂时间生产厂家品种(规格、等等级)数量检验时间检验报告编号备注注:1、原材料料类型指水泥泥、砂、石、掺掺合料、外加加剂等; 2、每每一材料类型型单独一张表表,并按进厂厂时间排序。附件3预拌商品混凝土土专业企业或或分厂(分站站)出厂预拌拌混凝土汇总总表企业(分厂、分分站)名称:出厂时间工程项目名称强度(抗渗)等等级砼方量(m3)出厂检验试块编编号出厂检验报告编编号备注注:本表按出厂厂时间排序。附件4预拌商品混凝土土交货检验记记录表工程名称生产厂家及合同同编号交货地点配合比编号浇筑部位强度等级供货日期抗渗等级砼初凝时间运输车牌号发车时间进场时间卸料时间砼设计坍落度()实测坍落度()本车数量(m33)试块制作时间编号时间编号时间编号时间编号养护地点检测机构(试验验室)名称验收意见:预拌砼厂家(签签字): 需求方方(签字): 日期: 年 月月 日注:该表一式两两份,由供需需双方人员共共同签字后各各自存档。附件5预拌商品混凝土土退货记录表表工程名称预拌混凝土企业业名称浇筑部位强度等级运输车牌号进场时间退货时间退货原因:预拌砼厂家(签签字): 需需求方(签字字): 日期: 年 月 日日注:该表一式两两份,由供需需双方人员共共同签字后各各自存档。附件6预拌商品混凝土土专业企业动动态考核管理理规定一、主管部门应应对预拌商品品混凝土专业业企业(以下下简称企业)及其分厂(分分站)实施动动态考核管理理。当企业或或分厂(分站站)有下列情情况时,除责责令其改正外外,还应给予予企业或分厂厂(分站)相相应记分。对对分厂(分站站)记分的同同时对其所属属的企业同样样分值的记分分。(一)出现以下下情况之一的的,每次记55分。1水泥、人工工砂、净化海海砂、掺合料料和外加剂等等主要原材料料无合格证的的;2水泥、人工工砂、净化海海砂、掺合料料和外加剂等等主要原材料料无出厂检验验报告的;3未建立进厂厂原材料台账账或进厂原材材料台账不符符合福建省省预拌商品混混凝土质量管管理标准要要求或进厂原原材料台账与与实际不符的的;4检(试)验验后样品留置置不符合要求求的;5原材料计量量偏差超过允允许偏差的;6拌制混凝土土期间未按要要求测定骨料料含水率的;7未建立出厂厂预拌混凝土土台账或出厂厂预拌混凝土土台账不符合合福建省预预拌商品混凝凝土质量管理理标准要求求或出厂预拌拌混凝土台账账与实际不符符的;8抽查时试验验室当天到岗岗检测人员少少于4人的;9试验室实际际在岗检测人人员少于6人人的;10抽查时试试验室当天到到岗检测人员员中无人可从从事配合比设设计、试块强强度和水泥物物理力学性能能中的某一检检测项目的。(二)出现以下下情况之一的的,每次记110分。1搅拌站(楼楼)计量设备备的精度不符符合要求的;2搅拌站(楼楼)计量设备备未检定或检检定失效的;3出厂检验试试块取样频率率不符合要求求的;4未作出厂检检验试块试验验的;5经交货检验验预拌混凝土土质量不符合合要求的;6试验室主任任不符合要求求的;7试验室检测测能力不符合合福建省预预拌商品混凝凝土质量管理理标准要求求的;8试验室仪器器未检定或检检定过期的;9水泥抗折试试验机或压力力试验机不具具备恒加载或或数据自动采采集功能的;10混凝土标标准养护室面面积少于300平方米的;11混凝土标标准养护室面面积无法满足足生产或检(试试)验要求的的;12试验室(搅搅拌楼)局域域网服务器与与机顶盒断开开且未告知当当地主管部门门和省建设工工程质量安全全监督总站的的、或机顶盒盒与福建省建建设工程检测测管理信息系系统断网超过过半个小时且且未告知当地地主管部门和和省建设工程程质量安全监监督总站等试试验或生产数数据实时上传传不符合要求求的。(三)出现以下下情况之一的的,每次记220分。1原材料产地地(厂家)、品品种、质量等等有显著变化化时未重新进进行配合比设设计的;2使用超过半半年以上未验验证的配合比比的;3经监督抽测测粉煤灰细度度或需水量比比等不满足要要求的;4经监督抽测测粒化高炉矿矿渣粉比表面面积或活性指指数或流动度度比等不满足足要求的;5经监督抽测测水泥强度或或凝结时间或或安定性等不不满足要求的的;6经监督抽测测砂石粉含量量或含泥量等等不满足要求求的;7经监督抽测测外加剂质量量主要控制项项目不满足要要求的;8经监督抽测测预拌混凝土土试块抗压强强度代表值小小于混凝土土强度评定检检验标准(GGB501007)规定的的最低值(即即0.85倍倍的设计强度度等级标准值值)的;9经监督抽测测预拌混凝土土试块抗压强强度代表值介介于混凝土土强度评定检检验标准(GGB501007)规定的的最低值(即即0.85倍倍的设计强度度等级标准值值)与设计强强度等级标准准值之间且经经有资质检测测机构检测鉴鉴定结构混凝凝土实体强度度不符合设计计或规范要求求的。10企业或分分厂(分站)在在预拌混凝土土运输、等待待、卸料、泵泵送和振捣等等过程中加水水的。(四)出现以下下情况之一的的,每次记330分。1原材料计量量弄虚作假的的;2使用福建建省预拌商品品混凝土质量量管理标准规规定外其他品品种掺合料且且未事先取得得需方的书面面同意或未委委托有相应资资质的检测机机构对相应混混凝土构件实实体强度按检检验批进行鉴鉴定的;3掺合料掺量量超过福建建省预拌商品品混凝土质量量管理标准规规定允许范围围且未事先取取得需方的书书面同意或未未委托有相应应资质的检测测机构对相应应混凝土构件件实体强度按按检验批进行行鉴定的;4出厂检验弄弄虚作假的;5试验室、搅搅拌站(楼)配配料控制系统统不具备与“福福建省建设工工程检测管理理信息系统”联联网条件的。(五)出现以下下情况之一的的,每次记1100分。1分厂(分站站)未备案生生产预拌混凝凝土的(对企企业进行记分分);2经监督抽测测砂氯离子含含量大于等于于0.03%(以干砂的的质量百分率率计)或贝壳壳含量大于110%(按质质量计);3经监督抽测测砂贝壳含量量小于等于110%但大于于等于3%(按按质量计)且且用于配制钢钢筋或劲钢(管管)混凝土等等钢材与混凝凝土共同受力力结构使用的的混凝土;4经监督抽测测预拌混凝土土氯离子含量量不符合要求求的。(六)出现上述述第(一)(五)条(除除第(三)条条9款外)情情况之一后,经经有相应资质质检测机构检检测鉴定结构构混凝土强度度或氯离子含含量不符合设设计或规范要要求的,每次次加记30分分。二、企业或分厂厂(分站)记记分以两年为为一记分周期期,记分周期期到期后自动动归零重新记记分。三、主管部门对对企业或分厂厂(分站)记记分前,应由由2名及以上上监管人员共共同核实违规规事实,填写写违规事实实确认与违规规记分告知单单(以下简简称告知单单,格式详详见附件)且且由企业或分分厂(分站)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查同意后实施记分登记。企业或分厂(分分站)拒不签签字确认的,监监管人员注明明情况后提请请主管部门领领导组织核实实,经核实情情况属实的,给给予企业或分分厂(分站)相应记分。四、企业或分厂厂(分站)对对监管人员记记分有异议的的,应在收到到告知单之之日起三个工工作日内向主主管部门提出出书面意见。主主管部门应在在收到书面意意见后三个工工作日内组织织核实并及时时反馈。企业或分厂(分分站)对主管管部门已实施施的记分有异异议的,应在在实施记分之之日起十个工工作日内向上上级主管部门门提出书面意意见。上级主主管部门应在在收到书面意意见后十个工工作日内组织织核实并及时时反馈。如经经核实需对已已实施的记分分进行修改的的,实施记分分的主管部门门向福建省建建设工程质量量安全监督总总站提出记分分修改申请。五、企业或分厂厂(分站)有有下列情形时时,应给予相相应的处理。(一)企业或分分厂(分站)有有下列情形之之一的,企业业或分厂(分分站)技术负负责人、试验验室主任必须须参加全省集集中教育培训训:1一次监督抽抽查被记分达达30分及以以上的;2记分累计达达60分及以以上的。必须参加集中教教育培训的企企业或分厂(分分站),由企企业或分厂(分分站)所在地地主管部门负负责通知其参参加集中教育育培训。(二)企业或分分厂(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主管部门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分厂(分站)负责人:1记分累计达达80分及以以上的;2企业或分厂厂(分站)技技术负责人、试试验室主任不不按规定参加加集中教育培培训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人或分厂(分分站)负责人人无故不接受受约谈的,由由所在地主管管部门通报批批评。(三)企业或分分厂(分站)有有下列情形之之一的,由住住房城乡建设设主管部门按按照权限对其其实施差异化化动态监管:1记分累计达达80分及以以上的,对企企业或分厂(分分站)实施黄黄色监管。黄黄色监管是指指在企业资质质或分厂(分分站)备案条条件年审时重重点核查企业业有职称的技技术经济人员员情况。2记分累计达达100分及及以上的,对对企业或分厂厂(分站)实实施红色监管管。红色监管管是指在企业业资质或分厂厂(分站)备备案条件年审审时全面核查查其资质条件件或备案条件件。对企业或分厂(分分站)实施红红色监管后,企企业或分厂(分分站)记分相相应减掉1000分。六、省住房和城城乡建设厅在在“福建省建建设工程质量量安全监管动动态信息系统统”中建立“预预拌混凝土企企业与分厂(分分站)违规记记分及处理”子子系统。主管部门对企业业或分厂(分分站)实施记记分及违规处处理等动态考考核管理时,均均应在“福建建省建设工程程质量安全监监管动态信息息系统”中执执行。七、上级主管部部门应对下级级主管部门开开展企业或分分厂(分站)动态考核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上级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如发现企业或分厂(分站)存在应给予记分的违规事实时,应责成企业或分厂(分站)所在地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予以记分。附件:违规事实实确认与违规规记分告知单单附件违规事实确认与与违规记分告告知单 编号:企业或分厂(分分站)名称监管人员在场其他监管人人员违规事实违规事实确认(以上内容属实实)企业或分厂(分分站)负责人人(签字): 其他在场人(签签字): 拟记分登记告知知根据以上违规事事实,依照预预拌商品混凝凝土专业企业业动态考核管管理规定第第一()条()款款规定,拟给给 分的违违规记分登记记。如有异议议,请在三个个工作日内向向我单位提交交书面意见。联联系人: ,联系电电话: , 特此告知。(主管部门全称称)年 月月 日监管人员(签字字)审查意见备注:上述违规规记分已于 年 月月 日实实施了登记。说明:违规事实实应描述具体体、清楚,用用词规范;本本单一式贰份份,一份交企企业或分厂(分分站),一份份存档。附件7预拌混凝土专业业企业或分厂厂(分站)监监督抽查抽测测记录表企业(分厂、分分站)名称抽查(抽测)时间抽查(抽测)方式抽查(抽测)内容(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