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doc9)432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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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doc9)4328.docx
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总则 第第一条 为加强强我市城城市房屋屋拆迁管管理,保保护拆迁迁当事人人双方的的合法权权益,根根据国务务院城城市房屋屋拆迁管管理条例例(以以下简称称条例例)和和云南南省城市市房屋拆拆迁管理理实施细细则(以以下简称称细则则),结结合我市市实际,制制定本办办法。 第第二条 凡在本本市城市市规划区区内国有有土地上上因城市市建设需需要拆迁迁房屋及及其附属属物的单单位和个个人,均均应遵守守本办法法。 第第三条 昆明市市房产管管理局是是全市城城市房屋屋拆迁工工作的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具具体管理理工作由由市房产产管理局局房屋拆拆迁管理理处负责责。 第第二章 管理原原则 第第四条 因城市市建设需需要拆迁迁房屋的的单位或或个人,必必须持昆昆明市计计委和规规划部门门批准的的文件、拆拆迁安置置资金、安安置房源源情况、相相关单位位的担保保书等有有关证明明资料向向拆迁主主管部门门提出申申请,经经审查批批准发给给房屋屋拆迁许许可证,并并发布房房屋拆迁迁公告后后,方可可进行拆拆迁。 未未经拆迁迁主管部部门批准准,拆迁迁人不得得自行发发布房房屋拆迁迁公告。 第第五条 凡需从从事拆迁迁活动的的单位和和个人,由由拆迁主主管部门门负责进进行资质质审查。经经审查合合格,发发给拆拆迁资格格证和和拆迁迁工作证证的,方方可从事事拆迁。未未取得拆拆迁资格格 证和和未经批批准发布布房屋屋拆迁公公告的的拆迁人人,或者者未取得得拆迁迁工作证证的人人员,均均不得开开展和从从事房屋屋拆迁业业务。 拆拆迁工作作人员在在拆迁现现场应当当佩戴拆拆迁工作作证,无无拆迁迁工作证证和房房屋拆迁迁公告的的,被拆拆迁人可可以拒绝绝协商有有关搬迁迁事宜和和拒绝搬搬迁。 第第六条 拆迁施施工队伍伍实行房房屋拆迁迁施工许许可证制制度,没没有房房屋拆迁迁施工许许可证的的队伍,一一律不得得从事拆拆迁施工工。 房房屋拆迁迁施工许许可证由由拆迁主主管部门门审核发发放。 第第七条 领取房房屋拆迁迁许可证证后,拆拆迁人必必须与被被拆迁人人(产权权人和使使用人)签签订补偿偿、安置置协议。未未签订补补偿安置置协议的的,不得得拆迁。 签签订协议议时,被被拆迁人人应当出出具房产产证(使使用证)、户户口册和和身份证证。如委委托他人人代签协协议时,必必须有委委托书,无无委托书书而签订订的协议议无效。 补补偿安置置协议书书由拆迁迁主管部部门统一一印制。 第第八条 拆迁项项目可以以由拆迁迁主管部部门实行行拆迁招招标。实实行招标标的拆迁迁项目,由由中标单单位与建建设单位位签订委委托拆迁迁合同。 第第九条 拆除产产权人下下落不明明的房屋屋,由拆拆迁人申申请房产产管理部部门发布布公告,自自公告发发布之日日起三十十日内房房主或被被委托人人应当与与拆迁人人签订拆拆迁协议议。逾期期不签订订拆迁协协议或 产权人人下落不不明的,由由拆迁人人提出补补偿、安安置方案案,报拆拆迁主管管部门批批准后实实施拆迁迁。拆迁迁前,拆拆迁主管管部门应应当组织织拆迁人人对被拆拆除房屋屋实行勘勘察,并并向公证证机关 办理证证据保全全。 拆拆除无房房产证的的房屋,拆拆迁人应应当事先先申请房房屋产权权监理部部门进行行鉴定,并并根据鉴鉴定结论论确定补补偿、安安置事宜宜。 第第十条 拆迁人人与被拆拆迁人在在公告规规定的期期限内,经经协商未未达成拆拆迁协议议的,可可以向拆拆迁主管管部门申申请调解解和裁决决。当事事人对裁裁决不服服的,可可在接到到裁决书书之日起起十五天天内向人人民法院院起诉。 第第十一条条 拆迁迁主管部部门负责责对持拆拆迁资格格证的的单位和和本市城城市规划划区内的的房屋拆拆迁活动动进行监监督检查查,依法法查处和和纠正拆拆迁活动动中各种种违法违违章行为为。被检检查者应应当如实实提供情情况和有有关资料料,不得得拒绝接接受检查查。 第第三章 补偿 第第十二条条 被拆拆迁的房房屋及其其附属物物,在拆拆迁前必必须经市市房管局局房屋产产权监理理部门进进行产权权认定勘勘估。 第第十三条条 拆除除违法建建筑和超超过批准准期限的的临时建建筑,不不予补偿偿。拆除除未超过过批准期期限的临临时建筑筑物,按按勘估价价补偿。因因城市建建设需要要,按规规划要求求必须无无条件拆拆除的临临时建筑筑,不予予补偿。 拆拆除在拆拆迁公告告发布后后进行装装修或扩扩建等的的房屋部部分,不不予补偿偿;拆除除在拆迁迁公告发发布前已已装修的的部分,按按发票总总额扣除除每年110的的折旧率率进行补补偿;无无发票的的,按勘勘估价补补偿。 拆拆除共有有产权的的房屋,偿偿还房屋屋产权仍仍为共有有产权,结结构差价价和超面面积款等等由产权权共有人人按比例例共同分分摊。 第第十四条条 补拆拆迁人在在房屋拆拆迁期间间,享有有3至66天公假假,并由由拆迁人人按附表表一的规规定发给给搬家费费。 拆拆除住宅宅、非住住宅,拆拆迁人未未向被拆拆迁人提提供临时时周转用用房的,拆拆迁人应应按附表表一的规规定付给给被拆迁迁人临时时过渡费费。 拆拆除生产产车间、商商业铺面面或是其其它营业业性的非非住宅异异地安置置的,由由拆迁人人按附表表一的规规定给予予被拆迁迁人一次次性地段段差损失失补偿。 对对于按时时搬迁的的被拆迁迁人,拆拆迁人可可按附表表一的规规定给予予奖励。 第第十五条条 拆迁迁人为被被拆迁人人提供周周转房的的,住宅宅房屋,由由拆迁人人按直管管公房租租金标准准按月向向被拆迁迁人收取取房租;非住宅宅房屋,由由拆迁人人负责交交纳房租租,同时时不再向向被拆迁迁人发放放过渡费费。 第第十六条条 因拆拆迁房屋屋需要迁迁移管线线或者铺铺设临时时管线的的费用,由由拆迁人人按照有有关部门门规定的的标准付付给被拆拆迁人或或由双方方协商解解决。 第第四章 安置 第第十七条条 拆迁迁的安置置地点,应应当根据据城市规规划要求求和建筑筑工程性性质,按按照有利利于城市市改造的的原则确确定。 住住宅原则则上异地地安置,商商业零售售网点就就近安置置,生产产、仓库库、办公公等用房房异地安安置。 拆拆迁自有有产权住住宅,拆拆迁人应应当提供供三个以以上安置置地点供供被拆迁迁人选择择。 住住宅、非非住宅原原则上实实行一次次性安置置。不能能一次性性安置的的,住宅宅的过渡渡期最长长不得超超过122个月;非住宅宅,最长长不得超超过244个月。特特殊情况况需要延延长过渡渡期的,需需经拆迁迁主管部部门批准准,住宅宅的延长长期限不不得超过过6个月月,非住住宅不得得超过11年。 第第十八条条 拆迁迁主管部部门应当当对安置置房进行行验收,具具备正常常居住经经营和办办公条件件的,方方可作为为安置房房;验收收不合格格的房屋屋,不能能作为安安置房。 第第十九条条 拆迁迁直管公公房时,由由公房租租用人所所在单位位出具住住房情况况证明,确确属无房房的,由由拆迁人人进行安安置,已已在单位位分得住住房的,不不再进行行安置。 擅擅自将直直管公房房住宅改改为非住住宅使用用的房屋屋,按住住宅房屋屋进行安安置。 拆拆迁私有有房产,按按产权监监理部门门所作的的产权定定性进行行安置。 第第二十条条 用产产权调换换形式安安置的住住宅、非非住宅,按按附表二二的规定定结算结结构差价价和收取取改善用用房补偿偿金。 住住户要求求作价补补偿的,按按附表二二的标准准执行。 第第二十一一条 拆拆除住宅宅房屋,由由城区安安置到郊郊区的,不不论安置置新房、旧旧房,每每户均在在原建筑筑面积基基础上增增加8平平方米,所所增加面面积不得得收费。 一一个产权权证中住住宅和非非住宅并并存,不不论是住住宅和非非住宅同同时异地地安置,或或者是住住宅异地地安置、非非住宅就就近安置置,均只只按照给给住宅增增加8平平方米计计算,进进行安置置。 第第二十二二条 拆拆迁单位位自管房房中非本本单位的的住户,按按下列规规定办理理: 一一、愿保保持租赁赁关系的的,由产产权单位位安置,每每户可享享受增加加8平方方米异地地安置的的待遇; 二、在在他处已已有住房房的,不不再进行行安置,可可享受搬搬家费和和公假; 三、住住户确实实没有住住房,而而双方又又不愿保保持租赁赁使用关关系的,如如产权单单位自愿愿放弃外外单位住住户原建建筑面积积的产权权,由拆拆迁人按按勘估价价给产权权单位补补偿,住住户由拆拆迁人按按附表二二中的公公房安置置规定进进行安置置。 第第二十三三条 拆拆除政府府已予落落实私房房产权政政策而尚尚未退还还私房业业主的房房屋,在在拆迁中中应予退退还。 原原私房业业主的安安置按私私有房产产办理;现承租租户由拆拆迁人按按附表二二中的公公房安置置规定进进行安置置,安置置后产权权属房管管部门直直管公房房。 第第二十四四条 拆拆迁人对对被拆迁迁人进行行安置后后,应当当负责为为住户办办理产权权证,并并按物价价部门规规定缴交交办证所所需税费费。 第第五章 房改户户拆迁 第第二十五五条 昆昆明市行行政辖区区内的党党政机关关、企事事业单位位、群众众团体及及中央、省省属和其其它驻昆昆单位,按按照昆明明市城镇镇住房制制度改革革实施方方案规定定,报经经房改部部门批准准,签订订房改售售购协议议并付过过购房款款构成产产权转移移的房屋屋,均为为房改售售购房,统统称房改改户。 第第二十六六条 拆拆除拥有有全部产产权的房房改户,按按拆除私私有产权权住房处处理。 第第二十七七条 拆拆除拥有有有限产产权的房房改户,按按下列规规定办理理: 一一、签订订协议。拆拆迁人与与房改户户签订协协议时,由由产权共共有人协协商出代代理人与与拆迁人人签订协协议,但但委托方方需出具具委托书书。如产产权共有有人一方方不在,拆拆迁人可可申请拆拆迁主管管部门向向其下发发通知书书,逾期期不到或或未出具具委托书书的,产产权共有有人另一一方可单单独与拆拆迁人签签订协议议。 二二、作价价补偿。产产权共有有人双方方共同放放弃产权权的,双双方应出出具书面面申请,并并按拆除除私有房房产进行行补偿。产产权共有有人一方方购购房人(住住户)自自动放弃弃产权的的,经本本人 出出具书面面申请后后,根据据原购房房面积所所占产权权比例的的售购价价格进行行补偿。房房屋产权权的调换换安置等等问题,由由原售房房产权单单位确定定。产权权共有人人一方(售售房单位位)原则则上不 得单独独放弃产产权。特特殊情况况需要放放弃的,须须由原购购房人同同意购买买产权并并报市房房改办批批准后,方方可按当当时房改改售价进进行补偿偿。放弃弃产权的的补偿费费视同单单位售房房款直接接存 入入银行专专户。 三、安安置。拆拆迁房改改户的房房屋,异异地安置置增加的的8平方方米归购购房人所所有。 安安置房屋屋建筑面面积与房房改售购购房建筑筑面积相相等的,由由产权共共有人双双方按所所占的产产权比例例与拆迁迁人结算算结构差差价。结结构差价价的结算算按本办办法附表表二的规规定执行行。 安安置房屋屋建筑面面积不足足房改售售购房建建筑面积积的部分分,由拆拆迁人根根据产权权共有人人双方的的产权比比例,按按本办法法附表二二的规定定分别向向产权共共有人双双方进行行补偿。 安安置房屋屋建筑面面积超过过房改售售购房建建筑面积积的部分分,属购购房人应应享受的的住房标标准,由由产权共共有人双双方按当当年房改改售价标标准共同同分摊补补差,属属购房人人超标准准住房的的,由购购房人按按本办法法附表二二的规定定结算差差价后,产产权归购购房人。 第第二十八八条 拆拆迁安置置房屋的的公用部部分和维维修储备备金,按按房改有有关政策策处理。 第第六章 处罚 第第二十九九条 在在拆迁活活动中有有下列行行为之一一的,由由房屋拆拆迁主管管部门予予以处罚罚: 11拆迁迁人擅自自提高或或者降低低补偿、安安置补助助标准的的,予以以警告,并并责令限限期改正正。逾期期不改正正的,按按其超过过或低于于补偿、补补助标准准的总金金额两倍倍处以罚罚款,但但最高不不得超过过三万元元,并可可以吊销销拆迁单单位的拆拆迁资格格证。 2拆迁人巧立名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其多收费用必须如数退还被拆迁人,并按收费总额的两倍处以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三万元。 3拆迁人拒绝接受检查的,责令停止拆迁,并处以二三万元罚款,同时视情节轻重予以吊销拆迁资格证。 第第三十条条 违反反本办法法第七条条的,对对拆迁单单位处以以二三万元元的罚款款。 第第三十一一条 违违反本办办法第四四、五条条的,除除按细细则第第四十六六条第一一、二款款规定处处罚外,并并对无拆拆迁工作作证的的单位处处以二三万万元的罚罚款。 第第三十二二条 拆拆迁人无无正当理理由超过过规定拆拆迁期限限或者擅擅自延长长过渡期期限,未未按时安安置住户户的,除除按本办办法附表表二的规规定执行行外,由由房屋拆拆迁主管管部门对对拆迁人人予以警警告,责责令限 期安置置,可并并处二三万万元的罚罚款。超超过六个个月未安安置住户户和年拆拆迁户上上访率超超过5的,拆拆迁主管管部门可可视情节节轻重予予以吊销销拆迁单单位的拆拆迁资格格证。 第第三十三三条 对对违反本本办法第第六条规规定的拆拆迁施工工队伍,按按拆迁施施工有关关规定进进行处罚罚。 第第三十四四条 当当事人对对行政处处罚决定定不服的的,可依依法申请请行政复复议或提提起行政政诉讼。逾逾期不申申请复议议或不起起诉,又又不履行行处罚决决定的,由由作出处处罚决定定的机关关申请人人民法院院强制执执行。 第第七章 附则 第第三十五五条 本本办法未未尽事宜宜均按条条例和和细则则的规规定执行行。本办办法自公公布前已已取得房房屋拆迁迁许可证证的,按按以前有有关规定定执行。 第第三十六六条 本本办法由由昆明市市房产管管理局负负责解释释。 昆昆明市各各县(市市)可根根据本办办法,结结合各自自实际情情况制定定相应规规定,并并报市房房管局备备案。 第第三十七七条 本本办法自自公布之之日起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