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doc18)853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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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doc18)8531.docx
保险机构投投资者股票票投资管理理暂行办法法第一章 总 则则 第第一条 为了加强强保险机构构投资者股股票投资业业务的管理理,规范投投资行为,防防范投资风风险,保障障被保险人人利益,根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保险法法和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证券券法等法法律、行政政法规,制制定本办法法。 第第二条 本办法所所称保险机机构投资者者是指符合合中国保险险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以以下简称中中国保监会会)规定的的条件,从从事股票投投资的保险险公司和保保险资产管管理公司。保保险集团公公司、保险险控股公司司从事股票票投资,适适用本办法法。 本本办法所称称股票投资资是指保险险机构投资资者从事或或者委托符符合规定的的机构从事事股票、可可转换公司司债券等股股票市场产产品交易的的行为。 本本办法所称称股票资产产托管是指指保险公司司根据中国国保监会的的有关规定定,与商业业银行或者者其他专业业金融机构构签订托管管协议,委委托其保管管股票和投投资股票的的资金,负负责清算交交割、资产产估值、投投资监督等等事务的行行为。 第第三条 保险机构构投资者投投资股票,应应当建立独独立的托管管机制,遵遵循审慎、安安全、增值值的原则,自自主经营、自自担风险、自自负盈亏。 第第四条 中国保监监会、中国国证券监督督管理委员员会(以下下简称中国国证监会)依依据各自职职责对保险险机构投资资者从事股股票投资的的活动实施施监督管理理。 第第二章 资格条件件 第第五条 保险资产产管理公司司接受委托托从事股票票投资,应应当符合下下列条件: (一一)内部管管理制度和和风险控制制制度符合合保险资资金运用风风险控制指指引的规规定; (二二)设有独独立的交易易部门; (三三)相关的的高级管理理人员和主主要业务人人员符合本本办法规定定条件; (四四)具有专专业的投资资分析系统统和风险控控制系统; (五五)中国保保监会规定定的其他条条件。 第第六条 符合下列列条件的保保险公司,经经中国保监监会批准,可可以委托符符合本办法法第五条规规定条件的的相关保险险资产管理理公司从事事股票投资资: (一)偿偿付能力额额度符合中中国保监会会的有关规规定; (二二)内部管管理制度和和风险控制制制度符合合保险资资金运用风风险控制指指引的规规定; (三三)设有专专门负责保保险资金委委托事务的的部门; (四四)相关的的高级管理理人员和主主要业务人人员符合本本办法规定定条件; (五五)建立了了股票资产产托管机制制; (六六)最近33年无重大大违法、违违规投资记记录; (七七)中国保保监会规定定的其他条条件。 第第七条 符合下列列条件的保保险公司,经经中国保监监会批准,可可以直接从从事股票投投资: (一一)偿付能能力额度符符合中国保保监会的有有关规定; (二二)内部管管理制度和和风险控制制制度符合合保险资资金运用风风险控制指指引的规规定; (三三)设有专专业的资金金运用部门门; (四四)设有独独立的交易易部门; (五五)建立了了股票资产产托管机制制; (六六)相关的的高级管理理人员和主主要业务人人员符合本本办法规定定的条件; (七七)具有专专业的投资资分析系统统和风险控控制系统; (八八)最近33年无重大大违法、违违规投资记记录; (九九)中国保保监会规定定的其他条条件。 第第八条 保险公司司申请直接接或者委托托保险资产产管理公司司从事股票票投资,应应当向中国国保监会提提交下列文文件和材料料一式三份份: (一一)申请书书; (二二)关于股股票投资的的董事会决决议; (三三)内部管管理制度、风风险控制制制度和内部部机构设置置情况; (四四)股票资资产托管人人的有关材材料和托管管协议草案案; (五五)相关的的高级管理理人员和主主要业务人人员名单及及简历; (六六)最近33年经会计计师事务所所审计的公公司财务报报表; (七七)现有的的交易席位位、证券账账户及资金金账户; (八八)股票投投资策略,至至少应当说说明股票投投资的理念念、投资目目标以及投投资组合方方向; (九九)中国保保监会规定定提供的其其他文件和和材料。 保保险公司申申请直接从从事股票投投资的,还还应当提交交有关投资资分析系统统和风险控控制系统的的说明。 第第九条 中国保监监会对保险险公司直接接或者委托托保险资产产管理公司司从事股票票投资的申申请进行审审查,应当当自收到完完整的申请请文件和材材料之日起起20日内内,作出批批准或者不不予批准的的决定。决决定不予批批准的,应应当书面通通知申请人人并说明理理由。 中中国保监会会认为必要要时,可以以对保险公公司的申请请事项进行行专家评审审,并将专专家评审所所需时间书书面告知保保险公司。 第第十条 保险公司司直接从事事股票投资资的,应当当在办理股股票投资相相关手续后后10日内内,将正式式托管协议议、投资业业绩衡量基基准以及有有关交易席席位、证券券账户和资资金账户的的材料报送送中国保监监会。 保保险公司委委托相关保保险资产管管理公司从从事股票投投资的,应应当在办理理股票投资资相关手续续后10日日内,将委委托协议、正正式托管协协议、投资资指引、投投资业绩衡衡量基准以以及有关交交易席位、证证券账户和和资金账户户的材料报报送中国保保监会。 前前两款规定定的内容发发生变更的的,保险公公司应当在在办理变更更手续后55日内报告告中国保监监会。 保保险公司应应当将有关关交易席位位、证券账账户和资金金账户的材材料,同时时抄报中国国证监会。 第第三章 投投资范围和和比例 第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构投资者的的股票投资资限于下列列品种: (一一)人民币币普通股票票; (二二)可转换换公司债券券; (三三)中国保保监会规定定的其他投投资品种。 前前款第(一一)项所称称人民币普普通股票是是指在我国国境内公开开发行并上上市流通,以以人民币认认购和交易易的股票。 第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构投资者的的股票投资资可以采用用下列方式式: (一一)一级市市场申购,包包括市值配配售、网上上网下申购购、以战略略投资者身身份参与配配售等; (二二)二级市市场交易。 第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构投资者持持有一家上上市公司的的股票不得得达到该上上市公司人人民币普通通股票的330。 保保险机构投投资者投资资股票的具具体比例,由由中国保监监会另行规规定。 保保险资产管管理公司不不得运用自自有资金进进行股票投投资。 第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构投资者不不得投资下下列类型的的人民币普普通股票: (一一)被交易易所实行“特别处理理”、“警示存在在终止上市市风险的特特别处理”或者已终终止上市的的; (二二)其价格格在过去112个月中中涨幅超过过100%的; (三三)存在被被人为操纵纵嫌疑的; (四四)其上市市公司最近近一年度内内财务报表表被会计师师事务所出出具拒绝表表示意见或或者保留意意见的; (五五)其上市市公司已披披露业绩大大幅下滑、严严重亏损或或者未来将将出现严重重亏损的; (六六)其上市市公司已披披露正在接接受监管部部门调查或或者最近11年内受到到监管部门门严重处罚罚的; (七七)中国保保监会规定定的其他类类型股票。 第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构投资者投投资可转换换公司债券券的余额计计入企业债债券的投资资余额,并并应当符合合保险公公司投资企企业债券管管理暂行办办法的相相关规定。 保保险公司持持有的可转转换公司债债券转股的的,应当按按成本价格格计入人民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投资资余额,并并应当符合合中国保监监会有关股股票投资比比例的规定定。 第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构投资者为为投资连结结保险设立立的投资账账户,投资资股票的比比例可以为为100。 保保险机构投投资者为万万能寿险设设立的投资资账户,投投资股票的的比例不得得超过800。 保保险机构投投资者为其其他保险产产品设立的的独立核算算账户,投投资股票的的比例,不不得超过中中国保监会会的有关规规定。 保保险机构投投资者为上上述保险产产品设立的的独立核算算账户,投投资股票的的比例,不不得超过保保险条款具具体约定的的比例。 第第四章 资资产托管 第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司选择股票票资产托管管人,应当当选择符合合保险公公司股票资资产托管指指引规定定条件的商商业银行或或者其他专专业金融机机构。 第十十八条 保保险公司的的股票资产产托管人,应应当履行下下列义务: (一一)安全保保管保险公公司的资金金和股票资资产; (二二)根据保保险公司、保保险资产管管理公司的的指令,及及时办理清清算、交割割事宜; (三三)监督保保险公司、保保险资产管管理公司的的投资运作作; (四四)对保险险公司托管管的股票资资产进行估估值; (五五)定期向向保险公司司、保险资资产管理公公司提供股股票资产托托管报告; (六六)根据中中国保监会会的监管要要求,向中中国保监会会报送股票票资产的相相关数据,定定期和不定定期地提供供股票资产产的风险评评估、绩效效评估等报报告; (七七)完整保保存股票资资产托管业业务活动的的记录、账账册、报表表和其他相相关资料;有关托管管股票资产产的凭证、交交易记录、合合同等重要要资料应当当保存155年以上; (八八)中国保保监会规定定的其他义义务。 第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司的股票资资产托管人人必须将其其自有资产产和受托管管理的股票票资产严格格分开,必必须为不同同的保险公公司分别设设置相关账账户、分别别管理。 第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司的股票资资产托管人人不得有下下列行为: (一一)将保险险公司托管管的股票资资产与其自自有资产混混合管理; (二二)将保险险公司托管管的股票资资产与其他他托管资产产混合管理理; (三三)将不同同保险公司司托管的股股票资产混混合管理; (四四)挪用保保险公司托托管的股票票资产; (五五)利用保保险公司托托管的股票票资产及相相关信息为为自己或者者第三人谋谋利; (六六)违反法法律、行政政法规、国国家相关规规定或者托托管协议; (七七)中国保保监会规定定的其他禁禁止行为。 第第二十一条条 保险公公司应当与与股票资产产托管人签签订托管协协议。托管管协议必须须载明下列列内容: (一一)本办法法第十八条条、第十九九条和第二二十条规定定的股票资资产托管人人的义务; (二二)股票资资产托管人人违反本条条第(一)项项规定的义义务、中国国保监会要要求保险公公司更换股股票资产托托管人的,保保险公司有有权提前终终止托管协协议。 第第二十二条条 股票资资产托管人人依法解散散、撤销或或者破产的的,其托管管保险公司司的股票资资产不得列列入清算资资产范围。 第第五章 保保险机构投投资者的禁禁止行为 第第二十三条条 保险机机构投资者者股票投资资的范围和和比例不得得超出中国国保监会的的有关规定定。 第第二十四条条 保险机机构投资者者的股票投投资决策、研研究、交易易、清算管管理人员及及其他相关关人员不得得从事内幕幕交易。 前前款所称内内幕交易行行为,依据据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证券法及及禁止证证券欺诈行行为暂行办办法的规规定认定。 第第二十五条条 保险机机构投资者者从事股票票投资,不不得有下列列行为: (一一)在不同同性质的保保险资金证证券账户之之间转移利利润; (二二)采用非非法手段融融资购买股股票; (三三)中国保保监会规定定的其他行行为。 第第二十六条条 保险机机构投资者者不得以下下列手段获获取不正当当利益或者者转嫁风险险: (一一)通过单单独或者合合谋,集中中资金优势势、持股优优势或者利利用信息优优势联合或或者连续买买卖,操纵纵证券交易易价格; (二二)与他人人串通,以以事先约定定的时间、价价格和方式式相互进行行证券交易易或者相互互买卖并不不持有的证证券,影响响证券交易易价格或者者证券交易易量; (三三)以自己己为交易对对象,进行行不转移所所有权的自自买自卖,影影响证券交交易价格或或者证券交交易量; (四四)以其他他方法操纵纵证券交易易价格。 第第二十七条条 上市公公司直接或或者间接持持有保险机机构投资者者10以以上股份的的,保险机机构投资者者不得投资资该上市公公司或者其其关联公司司的股票。 第第二十八条条 保险机机构投资者者、股票资资产托管人人、证券经经营机构及及其他证券券中介机构构,不得编编造虚假交交易记录、财财务信息及及其他资料料。 第二十十九条 保保险公司投投资股票,不不得委托保保险资产管管理公司以以外的其他他机构,中中国保监会会另有规定定的除外。 第第六章 风风险控制 第第三十条 保险机构构投资者应应当具备长长期投资和和价值投资资的理念,优优化资产配配置,分散散投资风险险。 第第三十一条条 保险机机构投资者者应当依据据保险资资金运用风风险控制指指引,建建立完善的的股票投资资风险控制制制度。 第第三十二条条 保险机机构投资者者的股票投投资风险控控制制度至至少应当包包括下列内内容: (一一)投资决决策流程; (二二)投资授授权制度; (三)研究究报告制度度; (四四)股票范范围选择制制度; (五五)风险评评估和绩效效考核指标标体系; (六六)职业道道德操守准准则; (七七)重大突突发事件的的处理机制制。 保保险公司委委托保险资资产管理公公司从事股股票投资的的,其股票票投资风险险控制制度度还至少应应当包括股股票托管制制度。 保保险公司直直接从事股股票投资的的,其股票票投资风险险控制制度度还至少应应当包括股股票托管制制度、股票票交易管理理制度和信信息管理制制度。 保保险资产管管理公司的的股票投资资风险控制制制度还至至少应当包包括股票交交易管理制制度和信息息管理制度度。 第第三十三条条 保险机机构投资者者投资股票票,作出下下列重大决决策前,必必须制作书书面研究报报告: (一一)单项投投资资金超超过保险机机构投资者者确定的金金额以上的的; (二二)涉及可可投资股票票资产5以上的 (三三)投资组组合或者投投资方向需需要重大调调整的; (四四)股票选选择范围标标准需要重重大调整的的; (五五)股票投投资风险容容忍度需要要重大调整整的。 第第三十四条条 保险机机构投资者者确定可投投资的股票票范围,应应当考虑上上市公司的的治理结构构、收益能能力、信息息透明度、股股票流动性性等各项指指标。 保保险机构投投资者必须须在可投资资的股票范范围之内投投资股票。 第第三十五条条 保险机机构投资者者应当在投投资前确定定股票投资资业绩衡量量基准,并并以绩优、蓝蓝筹及流动动性强的股股票所确定定的指数为为该基准的的参考。 保保险业的股股票投资业业绩衡量基基准,由中中国保监会会另行规定定。 第第三十六条条 保险机机构投资者者运用下列列资金,应应当分别开开立证券账账户和资金金账户,分分别核算: (一一)传统保保险产品的的资金; (二二)分红保保险产品的的资金; (三三)万能保保险产品的的资金; (四四)投资连连结保险产产品的资金金; (五五)中国保保监会规定定需要独立立核算的保保险产品资资金。 第第三十七条条 保险资资产管理公公司和直接接从事股票票投资的保保险公司应应当通过独独立席位进进行股票交交易。有关关股票交易易独立席位位的管理办办法另行规规定。 第第三十八条条 保险资资产管理公公司和直接接从事股票票投资的保保险公司的的股票投资资交易指令令应当由独独立的交易易部门和专专职交易人人员负责执执行。 第第三十九条条 保险资资产管理公公司和直接接从事股票票投资的保保险公司应应当制定防防火墙、岗岗位责任、门门禁、安全全防护等信信息管理制制度。 第第四十条 保险资产产管理公司司和直接从从事股票投投资的保险险公司应当当规范机房房设施、通通讯设备、计计算机设备备、操作系系统软件、数数据库软件件等股票交交易系统的的操作程序序。 第第四十一条条 保险机机构投资者者选择证券券经营机构构的席位进进行股票交交易的,该该证券经营营机构应当当符合下列列条件: (一一)财务状状况良好,经经营稳健,净净资本在110亿元人人民币以上上; (二二)内部控控制制度健健全; (三三)客户交交易结算资资金全额存存入具有从从事证券交交易结算资资金存管业业务资格的的商业银行行; (四四)在中国国证券登记记结算有限限公司分别别设立自营营结算备付付金账户和和客户结算算备付金账账户; (五五)其上海海、深圳两两个交易所所的自营业业务席位和和非自营业业务席位分分别设立; (六六)通讯条条件和交易易设施高效效、安全,符符合股票交交易的要求求,信息服服务全面; (七七)具备证证券市场研研究实力,能能及时提供供咨询服务务; (八八)最近33年无重大大违法、违违规记录,未未受中国证证监会处罚罚,且未处处于立案调调查过程中中; (九九)诚信方方面无不良良记录,最最近1年无无占用或者者挪用客户户保证金和和证券的行行为; (十十)书面承承诺接受中中国保监会会对保险机机构投资者者股票交易易情况的检检查,并向向中国保监监会如实提提供保险机机构投资者者股票交易易的各种资资料; (十十一)当地地的营业部部管理规范范、经营良良好、服务务功能齐全全; (十十二)中国国保监会规规定的其他他条件。 第第四十二条条 保险险机构投资资者选择证证券经营机机构营业部部的席位进进行股票投投资交易的的,应当与与其总部签签订相关协协议。协议议应当载明明本办法 第四十一一条第(十十)项规定定的证券经经营机构的的义务,证证券经营机机构违反上上述义务、中中国保监会会要求保险险机构投资资者更换的的,保险机机构投资者者有权提前前终止协议议。 保保险机构投投资者应当当在签定前前款规定协协议之日起起5日内,将将协议副本本报送中国国保监会。 第第四十三条条 保险资资产管理公公司和直接接从事股票票投资的保保险公司应应当在每日日开市前,与与股票资产产的托管人人核实证券券余额和资资金余额,保保证证券余余额和资金金余额足以以交收。 第第四十四条条 保险机机构投资者者持有的股股票出现本本办法第十十四条规定定情形之一一的,保险险机构投资资者应当制制定具体的的解决方案案。 第第四十五条条 保险公公司的经营营情况发生生变化,不不符合本办办法规定条条件的,不不得增持股股票,并应应当按照中中国保监会会的规定的的期限、方方式等其他他要求,降降低股票投投资比例。 第第四十六条条 保险机机构投资者者应当采用用风险价值值和其他风风险计量指指标,揭示示股票投资资风险状况况。 第第四十七条条 保险公公司与保险险资产管理理公司、股股票资产托托管人、证证券经营机机构之间资资金的划拨拨,费用的的支付必须须采用转账账方式。 第第四十八条条 保险机机构投资者者负责股票票投资业务务的高级管管理人员,应应当具备下下列条件: (一一)大学本本科以上学学历; (二二)5年以以上证券或或者金融工工作经历; (三三)熟悉证证券投资运运作,具备备必要的金金融和法律律知识; (四四)中国保保监会规定定的其他条条件。 第第四十九条条 保险机机构投资者者的高级管管理人员进进行股票投投资决策,必必须严格按按照公司内内部管理制制度和风险险控制制度度规定的权权限,严禁禁超越权限限范围投资资决策。 第第五十条 保险机构构投资者从从事股票投投资的主要要业务人员员应当具备备下列条件件: (一一)大学本本科以上学学历; (二二)3年以以上证券或或者金融工工作经历; (三三)熟悉证证券业务规规则及操作作程序; (四四)中国保保监会规定定的其他条条件。 前前款所称主主要业务人人员是指从从事股票投投资业务的的主管及主主要操作人人员。 第第五十一条条 保险资资产管理公公司、直接接从事股票票投资的保保险公司,其其从事股票票投资的主主要业务人人员数量应应当与股票票投资规模模相适应,并并应当具备备相应数量量的宏观经经济、行业业分析、金金融工程等等方面的研研究人员。 保保险资产管管理公司、直直接从事股股票投资的的保险公司司运用的股股票资产在在1亿元人人民币以上上的,从事事股票投资资的主要业业务人员不不得少于55人。 第五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情形之一的的人员,不不得担任保保险机构投投资者负责责股票投资资业务的高高级管理人人员和主要要业务人员员: (一一)曾经因因犯有贪污污、贿赂、侵侵占财产、挪挪用财产或或者破坏社社会经济秩秩序等罪行行被判处刑刑罚的; (二二)曾经因因赌博、吸吸毒、嫖娼娼、欺诈等等违法行为为,受到行行政处罚或或者被判处处刑罚的; (三三)因经营营不善破产产清算公司司、企业的的高级管理理人员,并并对破产负负有个人责责任或者直直接领导责责任,自该该公司、企企业清算完完结之日起起未逾5年年的; (四四)正在接接受司法机机关、纪检检监察部门门或者中国国保监会调调查的; (五五)个人负负有数额较较大的债务务到期未清清偿的; (六六)曾被金金融监管机机构决定在在一定期限限内不得在在金融机构构任职,期期限未届满满的。 第第七章 监监督管理 第第五十三条条 中国保保监会、中中国证监会会依据各自自职责对保保险机构投投资者的股股票投资业业务实施检检查。 中中国保监会会可以聘请请会计师事事务所等中中介机构,对对保险机构构投资者的的股票投资资情况进行行检查。 第第五十四条条 保险机机构投资者者应当按规规定向中国国保监会报报送下列报报表、报告告或者其他他文件: (一一)股票投投资业绩衡衡量基准; (二二)风险指指标的计算算方法和使使用情况说说明; (三三)股票投投资的相关关报表。 前前款规定的的报表、报报告的内容容和报送方方式,由中中国保监会会另行规定定。 第第五十五条条 保险机机构投资者者应当按中中国保监会会规定的方方式披露股股票投资的的有关信息息。 第第五十六条条 保险机机构投资者者投资股票票,应当遵遵守法律、行行政法规以以及国家相相关规定,接接受中国证证监会对其其市场交易易行为的监监管。 第第五十七条条 保险机机构投资者者违反法律律、行政法法规及中国国保监会相相关规定的的,中国保保监会可以以对其相关关高级管理理人员和主主要业务人人员进行监监管谈话或或者质询;情节严重重的,可以以依法给予予警告、罚罚款或者责责令予以撤撤换。 第第五十八条条 保险机机构投资者者违反法律律、行政法法规及相关关规定的,中中国保监会会、中国证证监会可以以依法给予予行政处罚罚。第五十九条条 本办法法规定的股股票资产托托管人、证证券经营机机构违反法法律、行政政法规及国国家相关规规定的,由由有关监管管部门按照照各自的权权限和监管管职责给予予行政处罚罚。 前前款所称的的股票资产产托管人和和证券经营营机构,违违反本办法法情节严重重的,中国国保监会可可以责令保保险机构投投资者更换换保险资产产托管人和和证券经营营机构。 第第八章 附附 则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所称的“日”是指工作作日,不含含法定节假假日。 第六十一条条 本办法法自公布之之日起施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