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doc19)1923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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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doc19)19231.docx
天津市人民民代表大会会常务委员员会关于修修改天津津市市容和和环境卫生生管理条例例的决定定(20005年110月200日天津市市第十四届届人民代表表大会常务务委员会第第二十三次次会议通过过)天津市市第十四届届人民代表表大会常务务委员会第第二十三次次会议决定定,对天天津市市容容和环境卫卫生管理条条例作如如下修改:一、第第三条修改改为:“本本市市容和和环境卫生生管理工作作,实行统统一领导、属属地管理、分分级负责、公公众参与、社社会监督的的原则。”二、第四条第四款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规定的分工,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执法机构和区、县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尚未实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区、县,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三、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装修、改建、改变或者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者其他宣传品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悬挂或者设置的,应当在许可的时间和范围内悬挂或者设置,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悬挂、设置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禁止违反前款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其他宣传品和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五、第十六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或者搭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堆放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六、第十七条修改为:“禁止在居民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进行下列影响城市容貌的行为:“(一)堆放物品、丢弃废弃物;“(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三)从事摆卖、加工等经营活动。“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者环境卫生服务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无责任者的,按无主物清理。有第(二)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有第(三)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物品和工具,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七、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产权人或者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确需改变、移动、拆除的,应当符合城市景观灯光工程技术规范,并到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改变、移动、拆除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夜景灯光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启闭。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八、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与周围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二)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三)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九、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运载垃圾、渣土、泥浆、沙石、煤炭和其他散体物料的,须使用密闭运输工具”。十、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装修房屋产生废弃物的,应当及时将废弃物运送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或者委托环境卫生服务单位有偿代为清运。“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申请书、施工证明文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处置核准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核准决定,颁发处置核准文件。未经核准或者不按核准内容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每车三百元处以罚款。”十一、第五十条修改为:“禁止将环境卫生设施和附属物损毁、移动、停用、占用、拆除或者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补建;拒不恢复原状或者补建的,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按照重置价格赔偿损失。“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持拆除方案,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拆除的,申请人应当进行异地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交纳补偿费用。补偿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十二、删除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十三、将本条例中“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改为“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天津市市容容和环境卫卫生管理条条例(20003年55月21日日天津市第第十四届人人民代表大大会常务委委员会第三三次会议通通过根据据20055年10月月20日天天津市第十十四届人民民代表大会会常务委员员会第二十十三次会议议通过的天天津市人民民代表大会会常务委员员会关于修修改天津津市市容和和环境卫生生管理条例例的决定定修正)第一章总总则第一条条为加强强市容和环环境卫生管管理,创造造和维护整整洁、优美美的市容环环境,保障障人民身体体健康,促促进经济发发展和社会会文明进步步,根据有有关法律、法法规,结合合本市实际际情况,制制定本条例例。第二条条本条例例适用于本本市中心城城区和其他他城市建成成区、风景景游览区以以及其他实实行城市化化管理的区区域。其他实行行城市化管管理区域的的具体范围围由有关区区、县人民民政府划定定并公布。第三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负责华苑产业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规定的分工,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执法机构和区、县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尚未实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区、县,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第五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对驻街、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二)开展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三)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组织驻街、镇的单位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清整活动;(四)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居住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五)监督责任单位保持本责任区内市容环境的清洁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完好。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居住区居民、村民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社区服务,协助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做好环境卫生工作。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必要的费用。第七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逐步实现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的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第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科技等部门以及机场、车站、港口、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任和意识。第十条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城城市容貌管管理第十一一条市市市容和环境境卫生行政政管理部门门应当会同同有关部门门,根据国国家的城市市容貌标准准,结合本本市实际情情况,制订订本市城市市容貌标准准,报市人人民政府批批准后公布布实施。本市的的城市容貌貌标准应当当包括建筑筑景观、公公共设施、环环境卫生、园园林绿化、夜夜景灯光设设施、户外外广告设施施、公共场场地等方面面的要求。第十二条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保持容貌美观。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装修、改建、改变或者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对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街道综合整修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制定街道综合整修方案和质量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使用者负责整修,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用于居住的房屋,由房屋产权人负责整修,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整修义务或者整修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第十四条新建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要求设置透景或者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及花坛、草坪作为分界。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在街道综合整修时按照要求设置。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透景围墙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第十五条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者宣传品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悬挂或者设置的,应当在许可的时间和范围内悬挂或者设置,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悬挂、设置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区内设置规范的专用告示栏供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定期维护。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或者搭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堆放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第十七条禁止在居民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进行下列影响城市容貌的行为:(一)堆放物品、丢弃废弃物;(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三)从事摆卖、加工等经营活动。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者环境卫生服务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无责任者的,按无主物清理。有第(二)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有第(三)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物品和工具,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符合规范要求的经营场所和污水、污泥处理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严格控制占路设置各类存车场。确有必要设置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批准设置前,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第三章夜夜景灯光和和户外广告告设置管理理第二十十一条主主干道路、商商业街两侧侧的建筑物物、构筑物物和其他设设施及广场场、绿地,应应当在规定定期限内按按照规划及及标准设置置夜景灯光光照明设施施。第二十十二条夜夜景灯光照照明设施按按照下列规规定设置:(一一)大中型型构筑物、道道路、桥梁梁、广场、花花坛、绿地地夜景灯光光照明设施施的设置,由由电力、市市政、园林林等单位或或者产权单单位负责;(二二)沿街单单位或者商商店,以及及经批准设设置的经营营性棚亭夜夜景灯光照照明设施的的设置,由由经营者负负责;非经经营性的,由由使用者负负责;(三)大大中型公共共建筑、风风貌建筑上上夜景灯光光照明设施施的设置,由由使用单位位负责;(四)户户外广告上上夜景灯光光照明设施施的设置,由由广告发布布单位负责责;(五五)非经营营性灯光照照明设施(含含牌匾、字字号、单位位名称标识识、公益性性广告、标标志性指示示牌)由使使用者负责责。不不按规定设设置或者设设置的灯光光照明设施施不符合设设置标准的的,责令限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改正的,处处一千元以以上一万元元以下罚款款。第二十十三条新新建、改建建、扩建工工程和外檐檐再装修工工程按照城城市容貌标标准或者市市人民政府府的有关规规定需要设设置夜景灯灯光照明设设施的,建建设单位应应当把夜景景灯光照明明设施列入入设计方案案,并与主主体工程同同时设计、施施工和投入入使用,所所需费用列列入工程总总投资。违违反规定的的,责令限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改正的,按按照夜景灯灯光照明设设施的设计计造价一倍倍以上二倍倍以下处以以罚款。第二十十四条夜夜景灯光照照明设施的的产权人或或者使用者者应当保持持设施功能能完好,及及时修复损损坏的设施施。违反规规定的,责责令限期改改正;逾期期不改正的的,处三百百元以上三三千元以下下罚款。夜夜景灯光照照明设施的的产权人或或者使用者者不得擅自自改变、移移动、拆除除夜景灯光光照明设施施。确需改改变、移动动、拆除的的,应当符符合城市景景观灯光工工程技术规规范,并到到市市容和和环境卫生生行政管理理部门办理理许可手续续。市市容容和环境卫卫生行政管管理部门应应当在十五五日内作出出书面决定定。未经许许可或者不不按许可内内容改变、移移动、拆除除的,责令令恢复原状状,并处三三千元以上上三万元以以下罚款。夜景灯光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启闭。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含霓虹灯、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公告栏、宣传栏、实物造型等)应当遵守各种安全技术规范,不得妨碍市政公共设施、道路交通设施的使用,不得损害城市容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与周围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二)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三)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转让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的,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由广告设施所有者负责养护和维修,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和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第二十七条在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上未发布商业广告满七日的,应当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发布公益性广告。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章环环境卫生保保洁管理第二十十八条环环境卫生保保洁,应当当达到国家家和本市规规定的环境境卫生质量量标准。环境卫卫生作业人人员应当严严格遵守环环境卫生质质量标准和和有关操作作规范,避避免因违章章作业造成成污染。第二十十九条环环境卫生保保洁责任单单位,按照照下列规定定确定:(一)主主次干道、支支路、胡同同里巷、楼楼群甬路由由环境卫生生作业单位位负责;(二)实实行物业管管理的住宅宅小区由物物业管理服服务企业负负责;(三)公公共场地由由经营单位位或者管理理单位负责责;(四四)各类市市场、存车车场由开办办单位负责责;(五五)单位和和个体经营营者按照所所在区、县县人民政府府划定的环环境卫生保保洁责任区区,自行负负责该区域域的环境卫卫生保洁工工作;(六)在在道路和公公共场地举举办各种宣宣传、咨询询、展销等等活动的,由由主办单位位负责。不按规规定履行保保洁责任或或者履行责责任不符合合国家和本本市规定标标准的,责责令限期改改正;逾期期不改正的的,处三百百元以上三三千元以下下罚款。第三十十条环境境卫生保洁洁责任单位位应当确定定责任人,建建立健全环环境卫生保保洁制度,及及时履行保保洁责任。第三十一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清洁的行为:(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倒粪便;(二)乱扔烟蒂、纸屑、瓜果皮核以及各类包装废弃物等;(三)乱倒、乱堆渣土、污泥或者其他废弃物,向道路、河道、公共场地上抛撒杂物、废弃物,由建筑物或者车辆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即时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即时清除,并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单位违反此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严禁车轮带泥污染道路;(二)运载垃圾、渣土、泥浆、沙石、煤炭和其他散体物料的,应当使用密闭运输工具;(三)严禁运输车辆所载物沿途泄漏和散落。违反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可按每平方米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车处一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公园、绿地、花坛、道路绿化隔离带的环境卫生保洁,由养护单位负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植树、剪枝等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日清除余土,及时清运枯树和残枝等杂物;(二)花坛、绿地、树穴周边的土面应当低于边沿侧石;(三)施肥、移种花草、松土、除草、浇水时不得污染道路。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集贸市场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由市场开办单位负责,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与废弃物产生量相适用的废弃物容器,并做到废弃物日产日清、无满冒外溢;(二)按照规划要求设置公共厕所,并保持公厕内卫生清洁;(三)组织专人对市场内进行全天保洁,保持市场整洁有序;(四)责成产生废弃物的经营者自备废弃物容器。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施工工地及周围环境的保洁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临街工地设置实墙围挡,堆放工程渣土不得超过实墙围挡的高度,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污泥;(二)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挡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经批准占用道路堆放的应当码放整齐,散体、流体物料应当围挡存放;(三)工地出入口处有防治车辆污染道路的措施;(四)工地内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临时厕所,并保持清洁;(五)工程竣工要及时对场地进行清整,达到地平场净。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铺设、维修道路或者进行地下管线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现场设置围挡,挖掘的渣土堆放整齐;(二)排放泥浆不得污染道路;(三)及时清除余土和废弃物,恢复路面整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掏挖下水道作业,应当使用容器装载污泥,及时清运,并清洗作业现场。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保洁责任单位办理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交接手续。第三十九条穿越城镇的公路、铁路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环境卫生保洁,由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责任单位负责,并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禁止在城区内饲养鸡、鸭、鹅、猪、羊、兔、驴、马、牛、骡、食用鸽以及其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禽畜。与城区接壤地区的农业户饲养禽畜的,必须在规定的区域内圈养。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没收。因科研、教学等特殊需要饲养禽畜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养犬应当遵守本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饲养信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具备相应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饲养信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拆除鸽舍。第五章废废弃物管理理第四十十一条收收集、存放放、运输和和处理生活活废弃物,应应当遵守下下列规定:(一一)按照市市容和环境境卫生行政政管理部门门规定的时时间、地点点、方式,倾倾倒和清运运生活废弃弃物;(二)生生活废弃物物不得与工工业废弃物物、危险废废弃物、工工程渣土混混同存放、清清运和处理理;(三三)存放和和清运生活活废弃物,应应当使用密密闭容器。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罚;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生活废弃物应当实行袋装密闭收集,并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推行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已实现供气、供暖的住宅楼,应当逐步封闭垃圾道。废旧电池等特殊废弃物应当单独存放和处置。医疗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收集、存放、运输、处理,不得与生活废弃物混同存放、清运、处理。宾馆、饭店、饮食等行业所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实行分类和袋装收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装修房屋产生废弃物的,应当及时将废弃物运送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或者委托环境卫生服务单位有偿代为清运。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申请书、施工证明文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处置核准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核准决定,颁发处置核准文件。未经核准或者不按核准内容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每车三百元处以罚款。第四十四条化粪池和储粪池应当定期疏通。粪便外溢时,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及时清除、疏通,再分清责任,并由责任者承担有关费用。第四十五条标有“垃圾专用车”字样的城市生活废弃物运输专用车辆应当封闭、不得洒漏,在运输作业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行驶路线和时间上提供便利,保障通行。第六章环环境卫生设设施管理第四十十六条居居民区、商商业文化街街、城镇道道路、广场场和商场、影影剧院、体体育场馆、车车站、机场场、港口、市市场、公园园、绿地以以及其他群群众活动频频繁地区,应应当设置环环境卫生公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主、次干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他地区由管理单位或者有关责任单位负责。卫生保洁责任单位应当自行配置本责任区内的垃圾容器和废物箱。违反规定,配置不符合要求或者不配置垃圾容器和废物箱的,责令限期改正。第四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无损。坏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重置。产权明确的,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不明确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原有设施不符合标准的,应当进行改造。第四十八条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由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保持整洁卫生,定期消毒,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第四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和配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需经费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设施的设计造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处以罚款。第五十条禁止将环境卫生设施和附属物损毁、移动、停用、占用、拆除或者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补建;拒不恢复原状或者补建的,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按照重置价格赔偿损失。“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持拆除方案,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拆除的,申请人应当进行异地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交纳补偿费用。补偿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七章其其他规定第五十十一条市市容和环境境卫生行政政管理部门门及城市管管理行政执执法机构应应当建立举举报、投诉诉受理制度度。对对损害城市市容貌和环环境卫生清清洁的行为为,任何单单位和个人人均有权制制止,并可可以向市容容和环境卫卫生行政管管理部门或或者城市管管理行政执执法机构举举报。接到到举报的市市容和环境境卫生行政政管理部门门或者城市市管理行政政执法机构构,应当指指定专人依依法及时查查处,并将将查处结果果告知举报报人。第五十二二条市容容和环境卫卫生行政管管理部门、城城市管理行行政执法机机构及其工工作人员应应当依法履履行管理职职责,及时时受理申请请、举报或或者投诉,依依法查处违违法行为。对应当受理的申请、举报或者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制止、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查处,或者违法管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第五十三条拒绝、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破坏各类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情节轻微或者主动改正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第五十五条对责令限期改正,责任者拒不改正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可以采取代为改正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清雪铲冰管理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附附则第五十十八条农农村集贸市市场的市容容和环境卫卫生管理,高高速公路和和国道、铁铁路两侧的的大型户外外广告设施施的管理,可可以参照本本条例执行行。第五十十九条本本条例自公公布之日起起施行。11998年年2月255日天津市市第十二届届人民代表表大会常务务委员会第第四十次会会议通过的的天津市市环境卫生生管理条例例同时废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