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pptx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条文解读】2020年11月20日应急管理部以第4号令公布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标准是对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5) 的修订。一、修订背景(目的和依据):(1)进一步适应监察执法工作的需要。(2)亟待将事故教训纳入重大事故隐患。(3)部分条款需进一步准确界定。(4)同新的部门规章和行业标准保持一致。二、修订的主要内容:本次修订,主要是坚持结果导向和问题导向,瞄准管控重大风险、防范重特大事故这一目标.针对近年来煤矿事故中暴露的问题和监察执法中发现的不足,增加了有关条款:针对容易引起歧义的条款,进一步准确表述: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近年来新出台的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规定,对有关条教款加以补充完善,调整。修改后,整体在架仍保持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中规定的15各方面,由原来的65项,增加至81项。其中增加17项,删节合并、修改完善45项,未做修改20项。,1.增加条款情况(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方面(第四条)增加2项。一是煤矿 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二是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2)瓦斯防治方面(第五条)增加1项。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3)通风系统方面(第八条)增加1项。进、回凤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中的风墙、风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造成风流短路的。(4)水害防治方面(第九条)增加2项。一是矿井主要排水系统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仓容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二是开采地表水体、老空水淹区域或者强含水层下急倾斜煤层,未按照国家规定消除水患威胁的。(5)冲击地压方面(第十-条)增加2项。一是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违规开采孤岛煤柱,采掘工作面位置、间距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开采顺序不合理、采掘速度不符合国家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布置巷道或者留设煤(岩)柱造成应力集中的;二是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人员准人制度的。(6)防灭火方面(第十二条)增加1项。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启封火区的。(7)淘汰设备工艺方面(第十三条)增加1项。井下电气设备选型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或者采(盘)区内防爆型电气设备存在失爆,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无轨胶轮车的。(8)边建设边生产方面(第十五条)增加1项。新建煤矿在建设期间组织采煤的(经批准的联合试运转除外)。(9)其他方面(第十八条)增加6项。一是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者瓦斯等级鉴定弄虚作假的;二是提升(运送)人员的提升机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装保护装置,或者保护装置失效,或者超员运行的;三是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入井前未经过第三方阻燃和抗静电性能试验,或者试验不合格人井,或者输送带防打滑、跑偏、堆煤等保护装置或者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失效的;四是掘进工作面后部巷道或者独头巷道维修(着火点、高温点处理)时,维修(处理)点以里继续掘进或者有人员进入,或者采掘工作面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压风、供水、通信线路及装置的;五是露天煤矿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边坡发生严重变形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六是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2.修改完善条款情况共修改完善45项,主要修改集中在7个方面,共25项,其余是文字表述的完善。(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方面(第四条)主要修改2项。一是补充有 关超定员的内容,将“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列为超定员内容;二是对超能力的表述进行完善,明确超产幅度,避免引起误解(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实施防突打突措施方面第六条)主要修改4项。一是将对突出矿井要求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内容,根据目前实际,统一放到第十八条,改为对所有矿井提出要求;二是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对另外外3款仅在表述上进行了修改。(3)通风系统方面(第八条)主要修改5项。一是将表述不清,易引起不同理解的“剃头下山开采”完善为“采采用倾斜长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2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花指淮的布准花内容;二是有2项将煤与瓦斯统一致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三是双风机双电源的使用范围,打展到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据进工作面;四是将主要通风机有关表述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一致。(4)水害防治方面(第九条)主要修改5项。一是在排水系统方面,补充“生产矿井延深到设计水平时,未建成防排水系统而违规开拓掘进的”等内容;二是有2项按照煤矿防治水细则进行统一表述;三是将“ 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探放水的中的“突水威胁区域”改为“需要探放水的区域”;四是将破坏防隔水煤(岩)柱列为重大事故隐患内容。(5)冲击地压方面(第十-一条)主要修改3项。主要是根据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增加了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价和防冲措施效果检验的内容。(6)煤矿实行整体承包方面(第十六条)主要修改5项。一是将“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车场、主运输、主通风、主排水、主要机电硐室开拓工程从井下采掘作业或者井巷维修作业独立承包中剔除,解决专业建井队伍施工问题。二是根据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对其他4项进行了对应修改,统一规范了表述。(7)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方面(第十八条)主要修改1项。主要是将“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提供虛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或者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的”作为重大事故隐患。,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条文解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0)适用于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不同所有制煤矿、不同规模煤矿都一视同仁,既适用于在建煤矿和正在生产煤矿,也适用于停工停产煤矿等其他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庾。煤矿应当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煤矿对重大事故隐患未依照有关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证明,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可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0)就是为了准确快速地认定判定煤矿各类重大事故隐患而制定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条文解读】对新修订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1)高度重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强令违冒险作业、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等涉及生产安全的突出问题,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犯罪。在刑法第一百三 十四条后增加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新修订刑法对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和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都提出了明确的刑事处罚要求,2020年新修订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也把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作为标准化考核定级的基本条件,如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将不能参与标准化的考核定级。因此,不管是煤矿主要负责人、煤矿管理人员,还是煤矿-般从业人员,都要高度重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扎实做好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2)要把握好一般隐患与重大事故隐患的关系。 不在81项重大事故隐患范围内的其他隐患仍是隐患,例如: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的为重大事故隐患,-些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下,但全年原煤产量超过了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为一般隐患。一般隐患要及时进行排查治理,避免进一步扩大为重大事故隐患。(3)把握好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行原则。 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把握好以下两个方面: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严格按新修订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行,不延深、不拓展:特别是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没有权力再额外追加重大事故隐患认定事项,只有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才能认定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一律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而不能以煤矿企业自己制定的标准为依据。(4)鼓励煤矿企业主动上报、自觉整改重大事故隐患。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对于主动上报并按规定停产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企业,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不应将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对于主动上报并按规定停产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企业,可在整改结束自行组织验收合格后即可自行恢复生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解读】(相关规定:煤矿安全规程139条;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6至18条)特别注意:本条把原文中的“矿井”改成了“煤矿”;把“矿井月产量”修改为了月原煤产量”等。1.本条中“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是指煤矿(含井工和露天)全年的原煤产量,超出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幅度达到10%及以上的;“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是指煤矿单月的原煤产量达到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及以上的。例如:某矿核定生产能力为120万吨/年,当该矿全年原煤产量达到或者超过132万吨,或者单月原煤产量达到或者超过12万吨时,为重大事故隐患。2.本条中“原煤产量”,是指从煤矿中开采运输出井(坑)的煤炭产品的总重量。,3.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4.责任追究:5.防范与治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煤矿或者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解读】本项是新增。本条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煤矿或者其上级公司对本矿下达的生产计划,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2)煤矿或者其上级公司对本矿下达的年度生产经营指标,经过成本核算,需要煤矿生产的原煤产量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才能完成的。防范与治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解读】1.本条中“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是指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规定的最短时间。2.对尽管采取了限产措施,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仍不符合规定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3.本条中“衰老煤矿”,是指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开采期虽小于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规定的最短时间,但已无相应掘进工程量的煤矿。,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解读】本项是新增。【相关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86、95条。1.本条中“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超过1个或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超过2个的。(2)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超过2个或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超过4个的。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第10条有关规定,备用采煤工作面不计为正常作业的采煤工作面,但不得与生产采煤工作面同时采煤(包括同一日内的错时生产);采煤工作面的安装或回撤不属于正常采煤作业。交替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不计为备用工作面。交替作业的双巷掘进工作面计为1个掘进工作面。3.本条中“作业”,是指采掘作业,不包含抽采瓦斯等灾害治理工程。,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解读】本条删去了采掘工作面的范围限制。【相关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煤矿安全规程第85、181条、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7、21、22、23、24、25、26、27、28、29、30条。,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解读】本条是指违反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不能满足表1规定,仍然组织生产的。(2)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计算的瓦斯抽采率不能满足表2规定,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解读】本条是指违反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3)采掘工作面在满足风速不超过4m/s的条件下,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仍然组织生产的。(4)矿井瓦斯抽采率不能满足表3规定,仍然组织生产的。(5)对突出煤层实施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P0.74MPa或残余瓦斯含量W8m3/t(构造带W6m3/t)时,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解读】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第3、4、5、6、7、8、9、10条。1.本条中“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是指煤矿未按照本矿制定的劳动定员制度实施入井人员管理,造成井下采掘作业地点人数超过本矿制定的劳动定员规定20%以上的。2.本条中“采掘作业地点”,是指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掘进工作面是指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3.本条中“单班作业人数”,是指单个班次的作业人数,不包括临时性进出的煤矿领导、职能部门巡检人员及巡回瓦斯检查员(当班专职瓦斯检查员除外)等。,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解读】4.人员进入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时必须严格执行“人员准入制度”,包含进入有关区域的全部人员。5.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按照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执行,详见表4和表5。防范与治理:优化生产组织,优化运输系统,优化井下劳动组织,大力推进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大力推进巷道支护和修复技术创新。,注:表中“灾害严重矿井”是指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或极复杂矿井,以及冲击地压矿井,不属于上述灾害类型的矿井为“其他矿井”。,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解读】1.本条中“漏检”,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八十条有关规定,应检查而未检查瓦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低瓦斯矿井,瓦斯检查工检查采掘工作面内及回风巷甲烷浓度每班次数少于2次。(2)高瓦斯矿井,瓦斯检查工检查采掘工作面内及回风巷甲烷浓度每班次数少于3次。(3)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或者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对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每班专人检查少于3次。(4)井下回风流中使用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及其开关附近20m范围内未每班检查甲烷浓度。(5)可能涌出或者积聚甲烷、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停工(停风)地点恢复施工、钻孔施工、巷道贯通、爆破作业、井下电气焊割等作业未按规定检查甲烷、二氧化碳浓度。2.本条中“假检”,是指未实地检查瓦斯就填写记录、汇报情况的,或者填报、记录的数据与实际检测数据不符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的;【解读】本条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有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1.0%时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2)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仍使用电钻打眼的;或者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仍实施爆破的。(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及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1.5%时,未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的。(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甲烷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的。(5)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解读】本条是指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有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对甲烷浓度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的停风区恢复通风时,未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的。(2)对甲烷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未超过3.0%,但甲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的停风区恢复通风时,未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的。(3)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的,或者混合风流经过的巷道内未停电撤人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外);,【解读】1.本条中“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一条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依据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查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对开采的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2)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范围未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地质构造分布、测试点布置等情况划定;或者1个区段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在该区段内划分无突出危险区的。(3)预测采用的方法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的。(4)预测过程中数据不真实、存在错误,导致预测结果发生较大偏差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2.本条中“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一条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七十五条有关规定,未对井巷揭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等采掘工作面煤体的突出危险性进行预测的。,第六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外);,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解读】本条是指经预测有突出危险的煤层进行采掘作业前,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有关规定设计、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或局部防突措施的情形。,1.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应当采取区域防突措施,而采掘作业前未采取开采保护层或者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的,包括下列2类情形。第1类,未按规定开采保护层,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而未开采的,或保护层的选择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原则的。(2)实施保护层开采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要求,不连续、不成区域规模,留有非保护区域又未采取补充区域措施消突的,或者未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瓦斯的。(3)保护范围、保护效果达不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三条要求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2类,未按规定预抽煤层瓦斯,是指没有按规定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或者瓦斯抽采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有关要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预抽煤层瓦斯区段钻孔、回采区域钻孔、煤巷条带钻孔不能有效控制整个区段、整个回采区域、整个煤巷条带及其巷道两侧的。(2)预抽揭煤区域煤层钻孔控制范围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要求,或者钻孔布置不均匀,存在瓦斯治理盲区、空白区,直接影响区域措施效果的。(3)采掘工作面距相邻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法向距离5m以内,没有对突出煤层采取防突措施并经过效果检验有效的。(4)采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限制使用或禁用的区域防突措施的,或者以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区域措施的。(5)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或者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没有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的。,第六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解读】本条是指经预测有突出危险的煤层进行采掘作业前,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有关规定设计、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或局部防突措施的情形。,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局部防突措施,是指经工作面预测有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的,或者揭煤作业程序和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2)采掘作业进入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以内的。,第六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解读】本条是指经预测有突出危险的煤层进行采掘作业前,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有关规定设计、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或局部防突措施的情形。,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五)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数据造假的;【解读】本条中“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实施防突措施以后,在突出煤层内或者在距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法向距离小于5m的邻近煤、岩层内进行采掘作业前,未对突出煤层相应区域或者工作面进行区域(局部)效果检验的,或者效果检验的方法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要求,直接影响检验结果的。(2)在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或者采取区域措施后判定为无突出危险区内进行采掘作业前,未对突出煤层相应区域进行区域验证的(直接采用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除外),或者验证的方法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要求,直接影响验证结果的。(3)保护层开采存在以下情形的:未实际考察保护效果和保护范围,且未对每个被保护层工作面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的;最大膨胀变形量未超过3,且未对每个被保护层工作面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的;保护层的开采厚度小于或者等于0.5m,且未对每个被保护层工作面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的;上保护层与被保护突出煤层间距大于50m或者下保护层与被保护突出煤层间距大于80m,且未对每个被保护层工作面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解读】本条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条有关规定,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未采取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装置、隔离式自救器、远距离爆破等安全防护措施的。(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正常使用的;【解读】1.本条中“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未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者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的:(1)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下列条件的:大于或者等于40m3/min;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年产量小于或者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正常使用的;【解读】2.本条中“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瓦斯抽采系统故障不能运转且未及时修复。(2)应使用瓦斯抽采系统抽采而未使用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解读】1.本条中“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九条有关规定,下列地点未设置甲烷传感器的: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和回风隅角,高瓦斯和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时回风巷中部;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掘进巷道长度大于1000m时掘进巷道中部;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巷,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煤仓上方、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内;井下临时瓦斯抽采泵站下风侧栅栏外。,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解读】1.本条中“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2)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条有关规定,突出矿井在下列地点未设置全量程或者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的: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采区回风巷;总回风巷。(3)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实施防突措施钻孔时,在钻机回风侧10m范围内未设置具备超限报警断电功能的甲烷传感器的。(4)违反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距工作面不大于10m处)未设置具有超限报警断电功能的甲烷传感器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解读】2.本条中“未按照国家规定调校甲烷传感器”,是指甲烷传感器未调校或者未按规定周期调校的。3.本条中“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是指采取堵塞、包裹或风吹甲烷传感器进气口,或者故意不按规定位置悬挂甲烷传感器等方式,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4.本条中“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是指报警功能、甲烷电闭锁功能失效,造成甲烷超限后不能报警、不能切断控制范围内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的。甲烷超限的报警、断电范围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八条有关规定,即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地点、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和断电范围不符合表6要求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解读】本条中“风量不足”是指矿井总风量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实际风量小于设计需风量,形成瓦斯超限、缺氧窒息或有毒气体中毒威胁的。(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不具有同等能力的;(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串联通风的;【解读】本条是指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的。(2)开采有瓦斯喷出、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掘进工作面与其他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的。(3)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者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串入采煤工作面,除此之外将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串联通风的。(4)串联通风次数超过1次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未按照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解读】1.本条中“未按照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是指矿井或采区设计的通风系统还未形成,就违规进行巷道掘进或者采煤等采掘作业的,或者未经批准对设计作出重大变更的。2.本条中“未实现分区通风”,是指生产水平或者采(盘)区未实现并联通风,一个采(盘)区的回风串到另一个生产或准备采(盘)区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八条情形的除外)3.当重新确定采(盘)区名称后,可确认为分区通风的,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如,双翼开采采区,当上下分为两个采区时,一采区和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但当两个采区合成一个采区时(采掘工作面个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则不再有未实现分区通风的问题。如果采掘工作面个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第四条第(四)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盘)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解读】1.本条中“未设置专用回风巷”,是指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设置专门用于回风的巷道的,或者在专用回风巷内运料、安设电气设备的,或者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区的专用回风巷内行人的(在突出危险区停止爆破、采掘作业、施工顺层预抽钻孔的情况下,短期内进入专用回风巷检查、维修或实施瓦斯抽采工程的除外)。2.本条中“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是指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