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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doc

    • 资源ID:48514594       资源大小:17.50KB        全文页数:6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2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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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doc

    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_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浙江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设立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是对学校及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内部监督、评价的行为。旨在促进强化内部管理,提高部门风险防范的意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纪检监察处是学校实行内部审计监督的职能部门,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纪检监察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结果向内部审计领导小组报告。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_职业学院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组员,领导小组负责 领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纪委书记担任,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处,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纪检监察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检查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为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经费,并将其列入学校的整体财务预算,为内部审计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定期安排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工作、生活、专业职务聘任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纪检监察处负责学校内审工作。学校党委在编制范围内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专职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审计人员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和后续教育,学校应给予相应的经费保证。 第十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应当按照国家和浙江省的有关规定考评、聘任。对从事审计工作的财经、工程技术及其他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规定的,均应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处和审计人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审签): (一)学校及所属二级学院、处室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学校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的决算; (七)仪器、设备购置及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项目的预决算; (八)学校及二级学院、处室在服务、基建维修及设备设施、图书教材等物资采购方面,金额在一万元以上款项支出的审签。报销凭证经部门负责人、主管校领导、财务校领导和校领导签字后报送纪检监察处审签,纪检监察处审签后到财务处报销; (九)学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十)学校经济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 (十一)有关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二)学校党委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处根据工作需要,对学校和各二级学院、处室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内部审计领导小组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内部审计工作要促进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对本单位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报请内部审计领导小组批准后,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要求有关部门和个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以及是否存在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的情况做出书面承诺; (三)检查被审计部门的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以及相关财务电子数据,勘察现场,核实实物。 (四)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建议,报请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内部审计领导小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改进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意见; (九)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领导小组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十)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的部门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的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处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报经内部审计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处实施审计时,根据工作需要,组成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部门和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副本),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中应写明审计的内容、要求和期限,被审计部门和个人接到通知书后应积极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将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以及形成的审计初步结论和审计建议,纳入审计工作记录。审计后,工作记录随审计项目归档。 第二十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部门和个人的意见。被审计部门和个人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效果以及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经内部审计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告。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单项审计项目归档原则,建立、保管审计案卷,定期归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 纪检监察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请学校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由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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