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法视域下的人工智能机器人.docx
摘 要人工智能机器人时代的钟声已经敲响,一代又一代的人工智能机器人的问世对人类的世界观、价值观发起挑战,特别是当其参与到法律活动中时,各类民事法律问题尤为突出。人工智能机器人,是由机器属性向人的属性推进,具备自主学习、思考、逻辑判断、决策等能力。由于人工智能机器人工作原理等特殊性,对其过错、行为属性、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都是认定难题。就人工智能机器人民事主体资格、著作权保护、侵权责任等问题已是当今社会热点话题,引起了国内外诸多学者的研究。人工智能机器人产生侵权行为不能简单归咎其本身责任,应当考虑设计者、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所有者及机器人各自的责任承担。人工智能机器人所承担的责任应当以补充性为原则。首先需承认其限制民事法律主体资格并享有生命权、肢体完整权、荣誉权、名誉权、财产权等权利,进而设立强制保险基金制度等,以保障损害能得到充分救济。同时需要明确不同主体之间的归责原则,考虑设计者、生产者、销售者的义务,进而要求其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对于使用者、所有者及机器人而言,应当参照特殊侵权进行定性。旨在维护社会和谐发展、造福人类。关键词: 人工智能,机器人,侵权责任ABSTRACT: The bell of the era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robots has been ringing, and the advent of generation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robots has challenged the world view and values of human beings. Especially when they are involved in legal activities, various types of civil legal issues are particularly prominent.Th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robot advances from the attributes of the machine to the attributes of the human, and has the capabilities of autonomous learning, thinking, logical judgment, and decision-making. Due to the speci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robot, the causal relationship between its fault, behavioral attributes, and damage are all difficult to identify. The subjec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robot civil subject qualification, copyright protection, tort liability, etc. has become a hot topic in today's society, and has aroused the research of many scholars at home and abroad.The infringemen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robots cannot simply be attributed to their own responsibilities, and the respective responsibilities of designers, producers, sellers, users, owners and robots should be considered. The responsibility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robots should be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complementarity. First of all, it is necessary to recognize its restrictions on the qualifications of civil legal subjects and enjoy the rights of life, physical integrity, honor, reputation, and property rights, and then establish a compulsory insurance fund system to ensure that damage can be fully remedied. At the same time,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principle of imputation between different subjects, consider the obligations of designers, producers, and sellers, and then require them to assume the liability for presumption of fault. For users, owners and robots, characterization should be made with reference to special infringements. It aims to maintain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society and benefit humanity.Keyword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robot,tort liability目 录摘 要1目 录3引 言4第1章 人工智能机器人民事法律主体资格61.1 赋予人工智能机器人民事法律主体资格之争61.1.1 赋予人工智能机器人民事法律主体资格61.1.2 不赋予人工智能机器人民事法律主体资格71.1.3 限制性人工智能机器人民事法律主体资格81.2 赋予人工智能机器人民事法律主体资格之必要性及可行性91.2.1 人工智能机器人发展的自身需要91.2.2 责任划分即违法行为遏制需要101.2.3 人工智能机器人能够具备民事行为能力101.2.4 人工智能机器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111.2.5 人工智能机器人能够承担民事责任111.3 人工智能机器人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制度构建11第2章 人工智能机器人的著作权保护132.1 人工智能机器人创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132.1.1 人工智能机器人能够享有创作主体资格132.1.2 人工智能机器人创作物属著作权法保护客体142.1.3 人工智能机器人创作作品归属权的制度构建142.2 人工智能机器人创作作品著作权的侵权15第3章 人工智能机器人的侵权责任163.1 人工智能机器人侵权责任认定之挑战163.1.1 过错与行为性质的认定难题163.1.2 因果关系的判断难题163.2 人工智能机器人侵权责任的形态173.2.1人工智能机器人存在缺陷的侵权责任173.2.2人工智能机器人不存在缺陷的侵权责任173.2.3人工智能机器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83.3 人工智能机器人侵权责任的制度完善183.3.1 建立健全注册和监管监督机制193.3.2 建立强制保险基金制度193.3.3 设计归责原则20结 语22参考文献23致 谢25引 言人工智能,是由“人工智能之父”约翰·麦卡锡(John McCarthy)等学者最早在Dartmouth学会上提出的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AI”。 Stuart J. ussell、Peter Norving.人工智能,一种现代的方法( 第 3 版) M. 殷建平,祝恩,刘越,等译 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本文中人工智能机器人与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既有交叉重叠部分又有不同之处,亦不是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简单相加而得。人工智能机器人既需要人工智能技术的支撑同时也需要机器人这一载体。人工智能机器人是人工智能与机器人通过一定技术的产物,是由机器属性向人的属性推进,具备独立学习、思考、逻辑判断、决策等能力。 孙富春.智能机器人的认识与学习J.机器人,2019(5).人工智能机器人时代已经到来,且已有投入到军工、医疗、服务等领域。在此同时,5G时代已正式启动,于2019年我国实现了首例AI+5G心脏手术。 张双莹.中国完成首例AI+5G心脏手术.Z.新京报网,http:/www.bjnews. htm,(2019-04-04).随着第五代移动通信(5G)技术和物联网的注入也将扩大人工智能的应用范围,推动着人工智能机器人往上一个台阶发展。相继AlphaGo(阿尔法狗)和Master(AlphaGo的升级版)的问世之后,美女机器人、腾讯的Dreamwriter写作机器人、全自动无人驾驶汽车、AI+5G心脏手术等等的出现更进一步的将人工智能机器人时代推上新高点。强烈冲击着人类眼球。有学者认为,再经过5-10年,人工智能机器人将会给人类带来不可思议的变化,必然成为人类不可或缺的伴侣。 5G浪潮下的机器人:技术迭代和产业演进加速自主化J.智能机器人,2019:24-25.随着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普及,摩西·瓦迪教授认为人类将面临大规模失业,预计到2045年人类失业率将超50%。 李北辰.机器将导致2045年人类失业率超过50%Z. =zm5151-001.0.0.1.W0GbZn(2016-02-19).戴维莱维提出预计2050年人类可以与机器人结婚。 图兰朵.英国研宄者称2050年人类将与机器人结婚Z.腾讯科技,也有一些科学家预测到2050年,将无法辨认人类和机器人。“我将毁灭人类”,这句话出自2017年汉森机器人公司(HansonRobotics)研发的机器人索菲娅(Sophia)之口。英国理论物理学家斯蒂芬霍金预言:“人工智能的全面发展可能导致人类的灭亡”。 王武斌.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伦理问题研究D.成都:成都理工大学,2019.14随着而来的法律问题也掀起了诸多学者的研究。现今对人工智能机器人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严格意义上,已并非是未雨绸缪。我国现行法律对人工智能机器人没有明确的定义,更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人工智能机器人民事法律问题的争论不休。依据人工智能机器人发展趋势为线索,就人工智能机器人民事法律主体资格、著作权保护、侵权责任等问题进行思考并提出制度构建。第1章 人工智能机器人民事法律主体资格1.1 赋予人工智能机器人民事法律主体资格之争法律主体资格是否具备将决定着在特定法律活动中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由此可见,是否具备法律主体资格以及资格范围,对于在法律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随着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的更新换代,未来人工智能机器人将拥有人一样的思维甚至自我创造的存在。 刘宪权,胡荷佳.论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的刑事责任能力J.法学,2018(1):12-12.人工智能机器人已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参与到各类法律活动中,不可避免的由此引发各种争议,为使人类之间、人与机器人之间、机器人与机器人之间更好的和谐相处,是否赋予人工智能机器人相应的民事法律主体资格值得探讨。在当今理论界中亦存在着许多不同的观点,简单来说,有完全支持的观点,完全否定的观点,也有保留限制的折衷观点。1.1.1 赋予人工智能机器人民事法律主体资格人工智能机器人是否得以被赋予主体资格得利于能否回答“人工智能机器人是不是人”这个问题,即是人工智能机器人能否成为权利主体,拥有“权利”和“人权”特征。“权利”和“人权”是法理上赋予人相应的权利。部分学者认为赋予人工智能机器人民事法律主体资格既是对机器人尊重的伦理需要,也是现实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不论从法理上还是实体法立法技术都能客观实现,赋予其民事法律主体资格亦是更好的维护社会和平、更好的保障各方当事人利益。该类主张的学者称之为肯定理论学派,或称为主张主体说、肯定说,即赋予人工智能机器人与自然人一样的主体资格。该理论学派的代表人物索勒姆(Solum)。索勒姆在发表的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文章中通过科学技术的运用进行科学假设人类智能本质问题,将人类心灵看成一种算法并通过计算机技术将其模拟并运用到人工智能机器人中,加之技术的发展足以实现拥有人类的外表,运用强人工智能科学技术能使其在生存环境中不断自主互动,从而使其行为表现同人类一样的能力。 SOLUM L B.Legal Personhood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sJ.North Carolina Law Review,1992(4):1231-1287.索勒姆认为“人”的含义不仅指人类,例如法人在法律意义上也是“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人”的本质是能够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组合,在法律技术上对人工智能机器人赋予“人”格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当人工智能机器人通过了图灵测试 图灵测试是由艾伦·麦席森·图灵发明,指测试者(人)与被测试者(机器)隔开并通过一些装置向被测试者进行多次的随机提问测试,若超过30%的测试者不能确定出被测试者是人或机器,则认为其具有人类智能。,即拥有人类所有的共同属性,即可成为宪法意义上的人。代表人物索勒姆(Solum)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为人工智能机器人赋予民事法律主体资格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操作思路。但是需要完全承认机器人等同于人类,至少在目前哲学理论上难以被接受。该理论忽视了人所特有的情感因素,喜怒哀乐。即使赋予其与自然人一样的主体资格,归根结底其尚为一部机器,与拟制的法人一样,在刑事责任中对其执行徒刑毫无意义。由此可见,肯定说在当下甚至未来许多年尚且是不可取的。1.1.2 不赋予人工智能机器人民事法律主体资格否定理论学派是相对于肯定理论学派而言,该学派主张不应赋予人工智能机器人法律主体资格,主张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通过法律解释或者类比推理等方法来解决问题。贝克(Beck)通过法律责任归责为出发点,就现有法律体系进行分析,站在人类利益角度反对法律主体资格的赋予。 BECK S.The Problem of Ascribing Legal Responsibility in the Case of RoticsJ. AI amp; Society,2016(4):473-481.人工智能机器人究其本质应属产品或工具论。因生产或销售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根据民法总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换言之,需要解决的问题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针对机器人智能化程度的提高,功能越来越自主性,生产者和销售者则需承担生产销售过程中产品符合标准和法律规定的基础性法律关系的举证责任,受害者承担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人工智能机器人终究是服务人类,给人类生活带来效益的产品、工具,无法改变机器人的程序性特征,先天不具备赋予主体资格的条件,更不应当享有宪法意义上的人格权利。人工智能技术是通过计算机技术对人类智能的模拟,人工智能机器人一切行为都只不过是由数据支撑着的人工智能。 李晟.略论人工智能语境下的法律转型J.法学评论,2018(1)客体说,持这种学说主张的学者认为,人工智能机器人是人类控制下的产物,其属于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享有所有权的物,不具备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条件。有些学者认为人工智能机器人更应以一类特殊动物看待,与动物相比,人工智能机器人是具备自我意思的机器动物,自然不应当享有主体资格,不足以承担独立责任,在法律行为造成的法律责任应根据归责原则最终落在自然人身上。刘洪华则将人工智能机器人定性为特殊物,因其不具备人的“理性”特性,不可取得人的法律主体资格,若以拟制人格存在对解决社会问题并无实质意义。 刘洪华.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否定及其法律规制构想.北方法学,2019(4).杨立新认为其所具备的“人工类人格”是经人类制造出来的,其本质仍属于物的属性,受人类支配,其属于民法客体而不得成为民法主体。 杨立新.人工类人格:智能机器人的民法地位兼论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求是学刊,2018(4).其提出了伦理物格、特殊物格、普通物格三种基本类型的物格概念对“物”进行划分,进而根据不同类型的物定位其法律地位、权利等,人工智能机器人区别于普通产品和任何物,是属于最高类别的伦理物格的物。否定理论学派认为不应当赋予同自然人或拟制人格的主体资格,更应当定义为民法客体。从理论上来说将人工智能机器人定义为民法客体具有一定的依据,但随着科技的成熟,人工智能机器人作为民法客体将无法满足人类的对其的现实需求,甚至将无法解决所引发的伦理道德、权益、责任等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否定理论是不符合社会现实发展需要的。1.1.3 限制性人工智能机器人民事法律主体资格限制性的赋予人工智能机器人民事法律主体资格也即是折衷理论学派的主张。首先需要肯定人工智能机器人给人类日常生活方式、社会观念、伦理道德等诸多方面带来的改变,不得不站在人工智能机器人角度对其主体资格的本体性问题进行思考。其次,需要正视人工智能机器人所具备的“人类”特征,为满足其自主性需要应当相应的赋予其法律“人格”。再则,对人工智能机器人赋予相应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肯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是人类权益保障的需要、是人类社会和谐共处的需要、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完善的需要。有限人格说。许中缘提出有限的工具性人格理论,承认人工智能机器人有限的民事法律主体资格,但最终是以智能型工具服务人类发展的。 许中缘.论智能机器人的工具性人格J.法学评论,2018( 5 ).有限人格说主张,赋予人工智能机器人工具性主体资格,即不享有人身性权利,仅具财产性权利义务,区别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限制性的主体资格造就其不享有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便人工智能机器人具备一定的自主意识,享有权利并承担责任的特点,一定范围内足以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同时,因其具备智慧工具属性,决定着其行为受使用者或所有者的控制,即有限的民事行为。另外,其能够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应与自然人或法人划等号,“揭开人工智能机器人面纱原则” 彭诚信.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J.人民法治,2018( 18).98 100.,应考虑到其实际控制者。总言之,其工具性决定其仅享有特殊主体资格,具备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和承担有限的民事责任。拟制人格说。提及拟制人格,最典型的就是法人。法律拟制是利用立法手段满足法律制度的需要。人工智能机器人有别于法人和自然人的特征,亦超越了一般物的属性,既不能单纯的以“物”看待认定为法律客体,也不能赋予法人或自然人同样的主体资格,从法律上拟制为新的主体。萨维尼的“拟制说”主张将拟制主体立法技术运用于人工智能机器人,旨在解决人工智能机器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杨清望,张磊.论人工智能的拟制法律人格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6).电子人格说。国内部分学者认为人工智能机器人行为能力具备一定的自主性,得以被承认有限的法律人格。 高磊.网络时代数据隐私的搜查干预-从滴滴顺风车司机抢劫、强奸、杀人案切入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v,43;No.238(03).欧盟率先对人工智能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进行研究,赋予了人工智能机器人“电子人”的法律地位,享有电子人格。 胡裕岭.欧盟率先提出人工智能立法动议J.检察风云,2016(18).54-55.法律人格即是一种法律技术表现,在法律意义上制定电子人格是完全可行的。正是赋予人工智能机器人电子人格地位,能够满足其自主意识的法律行为造成法律后果而承担弥补责任,平衡各方主体之间责任承担问题。有限人格说是以工具论为出发点,强调承认应当赋予有限的民事法律主体资格。具备财产自主权,在享有有限的主体地位下能够承担有限的责任。拟制人格说和电子人格说较着有限人格说,法律主体资格范围更加广泛,强调工具性更趋减小,权利、义务、责任更加全面。根据对人工智能机器人发展趋势的预测,笔者认为限制性观点较满足其自身特点的需要,也比较符合社会的接受度和价值判断。即使有科学家预言2050年将无法辨认人与机器人,但限制性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赋予更具现实意义。1.2 赋予人工智能机器人民事法律主体资格之必要性及可行性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的快速发展,人形外观的机器人将面临着社会普遍存在的可能,当然的会进行一些民事活动,甚至发生侵权行为,若不赋予其一定的民事主体资格,将难以通过法律解决矛盾纠纷。法律也不应当要求当事人区分对方是自然人和机器人的注意义务,这也将不符合人之常情,更不能被社会所接纳。故人工智能机器人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确有必要。1.2.1 人工智能机器人发展的自身需要纵观民事主体资格的发展历程,不同时期存在不同法律主体的规定,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和主权革命,不断改变着原本民事主体资格。如典型的代表奴隶、法人。人工智能机器人被人类研发出来,并将参与到人类社会的各种法律活动中去,实施一定的民事行为。实施某一民事行为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将取决于实施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权利或者说行为能力。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是享有法律主体资格,否则将无法从法律层面解释人工智能机器人参与民事活动中实施的一系列行为。人工智能机器人不是人但应当以人看待。 王耀彬.人工智能时代下机器人的身份定位及权利圭臬J.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33-34否则人工智能机器人将无法满足人类的需求,无法满足用人工智能机器人造福人类社会,更没有深度发展人工智能技术的必要性。1.2.2 责任划分即违法行为遏制需要权利和义务是相等的,不存在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反之亦然。人工智能机器人作为一个民事主体参与到民事活动中,行使一定的权利当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对其产生的不利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是作为一个民事主体应有的内在要求。人工智能机器人得以像“类人”一样自主思考、决策、执行相关事务,如果将其一切行为归属于开发商或者所有者,从而放纵人工智能机器人于法律之外,如此将有违责任承担原则。从法律责任制度上对人工智能机器人进行限制,是对人工智能造福人类,防止社会动乱、保障人民安危的必然要求。若缺乏对人工智能机器人责任的规范,人类无法想象其会做出何种行为,不可避免对人类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人类与人工智能机器人和谐共处,要求对人工智能机器人进行责任规则限制确有必要。1.2.3 人工智能机器人能够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从AlphaGo和Master来看,人工智能具备智力能力,甚至远远超过人的智商能力,造就无限可能。人工智能机器人的行为不单依赖以人类给其下发指令,还来源于其自主的习得和自身判断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强调的是独立的行为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我国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行为能力包含: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人工智能机器人特征及民事行为能力概念,笔者认为其更符合具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若人工智能机器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则可从法律层面解决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问题,而民事行为能力资格的获得是以主体资格的获得为前提,笔者认为这在法律技术上完全具备可行性。1.2.4 人工智能机器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人工智能机器人可以被设定享有相应民事权利,以更好的参与民事活动,保障人工智能机器人权益的同时也能更好的保障人类的权益。人工智能机器人因其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而不再是单纯的一种工具存在人类社会中。通过科技技术运用和规则设定,其行为的自主能动性足以主张其享有的权利。赋予人工智能机器人享有民事权利,另一方面也是避免人类对机器人享有权利的滥用,避免成为违法犯罪的工具。1.2.5 人工智能机器人能够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由民事主体行为造成的不利影响而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十一种主要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特征主要有强制性、财产性、补偿性。承担民事责任需要具备民事责任的能力,同时,很重要的一点是民事主体拥有财产。法律上需要解决人工智能机器人财产权问题,且有理由相信人工智能机器人完全有支配财产的能力,不管是科学技术还是法律技术上都是可以实现的。1.3 人工智能机器人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制度构建人工智能机器人相比于法人和自然人既有相似之处又存在区别,故不能直接以法人或自然人的相关规则加以运用。每一条法律法规的制定都蕴含着其背后立法目的,当然对人工智能机器人涉及的相关立法也不例外。应当明确赋予人工智能机器人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立法目的,旨在造福人类,保障人工智能机器人和人类的权益,促进人类与人工智能机器人和谐相处。(1)设定认证备案程序首先需要从源头把控做起,规范制造商生产资质,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研发生产。其次,在生产全过程实行预备登记、中期报告、验收、审批的严格登记制度。执行严格把控,防止技术的滥用。第三,实行唯一识别码的登记管理制度,包括身份识别编码、投放使用地、功能及使用范围、制造商、所有者信息等。(2)明确权利类型和范围紧紧把握立法目的,保障人工智能机器人权利的同时,也是对人类权益的保障。在法律层面应当保障其享有有限的基本权利:生命权、肢体完整权、荣誉权、名誉权、财产权等。规范自然人与机器人平等权利。保障各方主体权利的同时也能有效遏制利用机器人实施不法行为。(3)完善监管、监督机制避免制造商对科学技术的滥用,应当建立严格的监管、监督制度,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监督制度。事前的资质、生产许可报备审批,事中的报告、验收、登记,事后的监测、动态监管,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管监督制度。第2章 人工智能机器人的著作权保护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通过智力活动创作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复制的智力成果。1709年英国安娜女王法的颁布标记着著作权的诞生,其立法目的对印刷、翻印、出版作品的保护,鼓励创作有益社会的作品。 刘晓军.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女王法Z.北京法院网,http:/bjg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 2003/04/id/819643.shtml,2018.日本于2016年决定对人工智能所创作的作品予以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对于人工智能作品未做明确界定,人工智能机器人创作成果就现行法律分析,其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对现行法的讨论,适应科技时代的发展,对解决人工智能时代知识产权问题具有重大意义。完善著作权制度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2.1 人工智能机器人创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在讨论人工智能机器人创作作品权属问题之前,首先需要分析两方面问题,也即是目前的主要争议焦点。第一,人工智能机器人是否认定为作者,即主体资格;第二,人工智能机器人创作物是否认定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2.1.1 人工智能机器人能够享有创作主体资格从作品被创作的表现形式来看,人工智能机器人创作的作品足以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保护客体。但是否应当赋予其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呢,应当从立法目的进行分析。英国安娜女王法的立法目的是为防止未经同意而擅自对他人作品印刷、翻印或者出版,为鼓励创作社会有益作品。是以激励的理论以促进社会文化繁荣。而洛克劳动理论,认为人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成果享有的权利是对自身享有所有权的延伸,包括体力劳动和智力劳动。 谭碧贊智能机器人“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03):56-58.著作权即属于智力劳动的产物,进而阐述著作权法立目的是保护智力活动的投入。Dreamwriter和机器人小冰的问世,引发了各界人士的高度热议和争论。人工智能机器人是否具备法律主体资格成为争议焦点。不管是新闻写作还是诗集创作,其是通过人工智能对大数据进行分析、运用所形成的最终成果。不能因此而否定人工智能机器人的创作不具独创性,不能认为是简单的筛选和排列组合。换个角度思考,自然人也是通过“文字库”这个大数据经过一定的理解、加工等手法创作的作品,而人工智能机器人只不过是数据库来源更强大,计算算法更快速,通过某种手法对数据进行处理后表达出来。相较之,只不过是经过不同主体之“笔”罢了。虽然就目前现状和可预测发展而言,尚不能赋予人工智能机器人与自然人相同的主体资格,但智能化的运用已越来越普遍,著作权法须待完善。2.1.2 人工智能机器人创作物属著作权法保护客体某一创作物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要看其是否具备被认定为客体的必要性以及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立法目的。作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智力成果,之所以能够被通过立法确立为值得保护的客体,最根本是因为其具备保护的价值,符合社会的价值取向。智力成果具有重大价值意义。首先对于作者而言,其通过智力劳动创作的作品具备可商业化的价值利益,或者具备不予公开的特殊价值意义,在作者的价值判断是希望法律能够对其作品予以保护。其次,对于相对人而言,其希望利用作品的价值,或者进行商业化甚至是独占的享有其价值,同样希望得到法律的保障。再则,对于社会发展而言,社会价值判断需要法律的保障,一方面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另一方面鼓励创作者不断创新创作,不断提升社会文化文明。我国现行法律下,对于人工智能机器人创作物的规定尚不明确,理论界存在不同争议观点。有观点认为该创作物应当属于机器人使用者、所有者或设计者。认为人工智能机器人不具备主体资格,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主体,该创作物不能认定为其创作的作品,其工具性决定其受设计者编程命令所执行的结果,或由使用者控制下产生的作品,应当归属于其背后实际劳动付出者。有观点认为,法律应当随着社会发展需要而与时俱进,人工智能机器人创作的作品在表现形式上完全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创作和作品,人工智能机器人先天的自主学习、执行能力决定了其具备独创性。从另一角度来看,对人工智能机器人创作作品的承认能够对社会带来更多的价值,繁荣文化文明。因此,我们应当肯定人工智能机器人为人类所带来的价值意义,在一定程度上认可并保护其创作的作品,规范著作权法关系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1.3 人工智能机器人创作作品归属权的制度构建在承认人工智能机器人创作的是著作权法意义的作品以及承认其享有限制性民事主体资格的前提下进行探讨关于该作品的权属问题。不能简单的只考虑归设计者还是使用者享有,也暂不能承认人工智能机器人能够享有和行使著作权的全部权利内容,即人工智能机器人尚不能单独享有完整著作权权利的条件。若不赋予人工智能机器人相应的权利,则无法正常实现其功能价值,只会出现一个现象,由其创作的作品几乎都是侵权产品,不管是创作出来的作品著作权归设计者还是使用者,相信他们都不愿为此买单。第一,原则上人工智能机器人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不归设计者所有。从人工智能机器人的设计角度来看,设计者对其生产研发投入了大量的劳动力,人工智能机器人之所以能进行创作,很大程度得利于设计者赋予其强大的“大脑”,设计者的付出功不可没。但是仍不能就此而认为其创作的作品成果应当归属于设计者。如果该激励理论依据成立,设计者将会根据同样的理论主张人工智能机器人所创造的一切有利价值,权利和义务是相等的,这将从反面论证一个问题,即人工智能机器人的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害责任理应当由设计者承担,显然这是不合理的。设计者投入劳动力研制人工智能机器人,其劳动对价已通过商业化得以实现,该特定物的所有权已发生转移,自然不享有标的物产生孳息的取得权之说,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相反的约定。第二,使用者享有著作权为原则,所有者享有为例外。使用者通过法律行为至少取得他物权,应当保障使用者的收益权。使用者在占有期间,人工智能机器人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使用者所有,除与所有权人有相反约定的除外;居于担保物权涉及的著作权依担保法相关规则,从其规定。第三,人工智能机器人享有其创作作品的“不真正著作权”。应当以有利于鼓励创作、有利于和谐共处、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原则,赋予其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但是应当限制其部分处分权,如授权他人修改权。承认“不真正著作权”旨在限制其相应的处分权,以保障使用权人的权益。2.2 人工智能机器人创作作品著作权的侵权在人工智能机器人创作过程中,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问题就是涉及到侵权时该如何归责的问题。一方面是人工智能机器人所引用的数据对他人造成侵权,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机器人创作作品被侵权,这是一个双向问题。日本早在2016年对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予以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则尚未明确相关概念,如前文所述,确有必要对现行著作权法进行研究,在承认人工智能机器人享有主体资格和著作权的前提下,进一步对著作权保障问题研究、细化。第3章 人工智能机器人的侵权责任一个新的事务的出现就会存在新的矛盾,矛盾处理往往就是利益抉择过程,那么,损害也因此而生。人工智能机器人时代的到来,是一场大革新,他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改变了人类的认知、改变了价值取向、甚至可能改变法律的归责原则。3.1 人工智能机器人侵权责任认定之挑战3.1.1 过错与行为性质的认定难题过错的认定是民事法律责任承担的基本构成要件之一,在民法领域中,责任承担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过错程度的不同,包括故意和过失。过错是行为人心理状态的反映,但在人工智能机器人的行为中的心理状态是否具有过错无法证成。随着科技的发展,现今已基本实现人工智能具备自主的意识,能够完成自主学习、思考、执行等行为。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机器人所有行为是居于设计者安装的“大脑”命令执行的,是否应当考虑为设计者意志的延伸呢,从而追究设计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这是不可取的。暂且撇开阻碍科技创新发展不说,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设计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使得人工智能机器人实施侵权行为,否则不能轻易将责任归咎到设计者身上。举个简单的例子,无人驾驶汽车当其判断到需要紧急制动否则将撞上前面的孩子,但在紧急制动的同时后来车辆将会因无法完全制动而造成严重追尾,在这种情景下设计者该做出怎么样的执行命令呢,不管选择哪个命令,是否都应当认定为是设计者故意行为而应承担责任。有学者则认为人工智能机器人的行为除了不具备主体是生命特征外都满足行为理论要求的要素。 刘宪权,胡荷佳.论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的刑事责任能力J.法学,2018(1):40-47.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和5G等云计算的深度发展,人工智能机器人能够得到深层次的学习,能够迅速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能够做出人类无法想象的行为或人类完全没有考虑过的解决方案,如此又该将责任归由谁承担呢。这问题值得深思,法律有必要对人工智能机器人的行为做出回应。3.1.2 因果关系的判断难题因果关系是与损害结果发生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某种关联性,判断是否具备因果关系也是影响着责任承担的重要要素之一。随着科技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