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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2 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构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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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2 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构建.doc

    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构建【摘要】侵权责任法的机能在于损害赔偿和保障权益,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在侵权责任的认定中,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如何界定判定标准,成为侵权责任案件的关键,也是法学家争论的焦点。我国因果关系如何构建有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关系说以及法规目的说等多种理论,本文在因果关系基础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现有学理争论的分析,结合我国实际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因果关系的构建提出完善建议。【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因果关系;完善引言因果关系在哲学上一直是一个重要的命题,不同于哲学的上的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而且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已经得到民法学家的共同认知。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对于因果关系理论各具有其代表性,近代两大法系的理论有相互靠拢的趋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侵权案件频发且复杂性加大,诸如震惊全国的“三鹿奶粉案件”不断增加的医疗纠纷案件等等,因果关系的认定必须更加准确,我国侵权责任理论因果关系的构建必须基于我国实际,从本国的实际出发。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认定包括责任范围的认定和赔偿范围的认定两个层面,前者确立侵权责任是否成立,后者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限度。针对侵权责任法的因果关系,对当前的主流学说进行评分析对于侵权责任法上因果关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一、 因果关系概述(一)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概念事物的产生、发展、消亡都有一定的现象所引起,哲学上将这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叫做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或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前因后果的联系。1 陈长明,宋乾修,侵权责任法中的因果关系简析,载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二) 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特殊性首先,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包括“事件”“对象”以及“持续状态”,包括积极地作为和消极的作为。其次,存在一个结果和由数个前提条件组成的总体,所有这些前提条件的同时出现为产生结果所必须,因而肯定会引起结果的发生。第三,法律上因果关系中,法律结果的产生并非只有一个原因所引起,往往有数个条件所产生,而当数个原因导致同一结果时,往往给案件的解决带来困难。(三) 、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因果关系的区别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一般与特别,普通与特别的关系,但两者亦有明显不同。首先,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不以人类的主观意志而改变,是客观存在的,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法院审判人员在客观证据事实的基础上对于违法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的认定,但也不可避免的具有主观的特点。其次,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与侵权责任法上因果关系的作用不同。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人类认识和利用客观规律的手段,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审判机关认定责任主体,确定赔偿责任以定纷止争的依据。第三,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范围比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范围发大。二、 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分析(一) 两大法系侵权责任因果关系学说1. 普通法上的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普通法系将法律视为社会争端解决的手段,强调法律的救济功能,重视法律的灵活性和实用性,普通法系将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采用“两分法”,讲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的原因”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是指判断加害人的行为是否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侧重寻找侵权行为与加害行为的自然逻辑关系。认定事实原因的规则主要有三种即“若无则不”规则、“实质因素”规则、失去机会理论。法律上的原因则是在前者的基础上从法律价值层面(公平、正义、效率、正义)方面加害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及限度,与寻求事物间的自然逻辑关系的客观性不同,法律上的原因认定更加困难。法律原因寻找的不仅损害结果的最直接、最关键、最近的原因,还需要对损害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有一个截断,是损害行为人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而非由损害行为产生的庞大间接结果。法律原因的认定规则主要有“可预见性”规则和“危险理论”,可预见性是人们指能够提前知道、或合理预期他的疏忽行为将会带来的损害或伤害。危险理论的意义在于保障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免受因他人的危险活动受到损害而不能得到救济。2. 大陆法系上的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理论以德国为代表,大陆法系的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理论以“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为代表。相当因果关系认为,无此行为,虽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发生此种损害者,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2 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版2003年版150页相当因果关系在结构上分为“条件关系”和“相当性”两部分,两个阶段在使用时须加以区别。“条件关系”是指被告的侵权行为与原告的权益和受损害具有条件关系。“相当性”是指一般人运用自己的价值判断去评价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客观条件关系是否能成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相当性的判定标准主要有主管说、客观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主观说以行为人行为时是否认识到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标准;客观说以一般人对损害事实与损害结果的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判断为标准;折中说则糅合了主管说与客观说。(二) 侵权法上相关因果关系理论分析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具有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有的因果关系理论已不能适用复杂的新型的侵权案件,为此,许多学者针对侵权责任法上因果关系展开研究。1. 条件说条件说亦称“无限制说”,认为所有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均具有因果关系,所有引起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都是损害结果的原因。也就是说,只要一条件曾经在损害结果产生之前曾经介入,不论其在损害结果产生的过程中是否是主要原因其都要承担责任,体现为条件原因在责任承担上的无差别性。作为判断事实因果关系的一种方法,条件说具有适用比较简单,便于审判人员发现因果关系的优势。但同时也有许多弊端为学者们所批判。学者们认为条件说缺乏灵活性,讲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一般性套用在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忽视了侵权责任法上因果关系的特殊性,是的真正原因难以在复杂的侵权案件中确定。若以“条件说”加以推导,那么一原因造成以损害结果,而一损害结果又进一步成为原因,如此往复。不仅使得损害结果范围无限扩大,加重了责任人的真是责任范围,也是的日常行为人的行为会受到严重束缚,这些显然有违法律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追求。2.原因说原因说看到了条件说的局限性,认为应该对引起损害后果的诸原因加以区分,原因因时间、空间、原因力等方面的不同对结果的影响也各不相同,应选择与结果之发生在空间、时间等方面较近的或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或主要作用的的原因。原因说虽然突出了对原因效力等级的区分具有理论上的进步性,然而依然具有其局限性。首先,可操作性差,原因说突出了条件和原因的不同将二者区分开来,但区分的标准并不明确,只是给出了一个较主观、宽泛的界定标准。在现实生活中对于越来越复杂的侵权案件,原因和条件的区分往往包含大量的法律关系,针对这种情况条件说简单宽泛的分界标准显然不具有较高的操作性。其次,认定视角狭窄,原因说单纯从原因与结果事实关系的视角去分析因果关系,没有看到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还涉及到公平、正义、效率、秩序等诸多法的利益追求,因而得出的结果可能出现与社会基本人之不符的尴尬情况。3.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产生于19世纪80年代,1878年被德国法院所采纳后经过学者的不断充实和发展,现已成为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说理论。相当因果关系说亦称充分条件说或者相适当条件说,该观点认为,因果关系的认定应该判断其“相当性”,条件是否能成为损害结果之原因,应该看该原因是否在一般人以其正常的社会经验和知识结构能否预见,如果可以便是损害结果之原因并应当被行为人预见;此外还应该看行为人以其自身的社会经验和知识专业技能是否可以预见,如果可以认定为原因。诚如学者王伯琦所言“无此行为,必不生此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损害,则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虽必无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中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3 王伯琦,民法债编总论,正中书局1985年版,第77页。相当因果关系说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有“条件关系”和“相当性”两部分组成,前者重在事实关系只判定,旨在明确事实的自然逻辑关系,后者则需要从法律价值角度加以判断一起合理转移、分散损害之目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大陆法系的主流学说具有自身的诸多优点,但也有其缺陷系性。首先,相当因果关系说在条件需找完成后针对价值判断的需要法官自己裁量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法官必须要有较高的专业素养,我国当前的实际做到这一点难度颇大。其次,相当因果关系说中“相当性”之判断有混淆“过错”之虞。一般人可以预见的不论行为人能否预见皆认为有因果关系存在,一般人不能预见,行为人应预见的亦认为存在因果关系,此种内在逻辑关系与“过错”何其相似。如此做法,忽视了“过错”在侵权构成要件中的不可替代之地位,如意造成原因条件的“相当性”判断后因果关系成立侵权行为即形成的错觉。三、侵权责任法上因果关系制度构建之建议(一)进一步以立法形式明确因果关系为侵权构成之要件因果关系作为侵权之构成要件已成为我国学者的共识,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具有此规定。然而以法律形式对构成要件加以确定却从未有之。我国侵权责任法在第六条和第七条对过错和无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时亦未加以说明。然而,未加以说明即意味着侵权责任人责任范围的缩小,因此建议在侵权责任法总责部分对因果关系构成要件加以明确规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建议稿 第 1548 条:“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对他人行为造成损害或物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他人的行为或物之危险的实现应当是损害发生的原因”4 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306页。可资借鉴。(二)进一步对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加以区分我国对于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构建可借鉴英美法上对于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二分法”。此种方法思路清晰,易于操作,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针对自然事实的逻辑关系,完成后法庭上对于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加以认定,此外诸多法律实践对于此种方法的认可也是借鉴的原因之一。(三)针对类型化侵权行为具体分析其因果关系社会的发展带来了诸多物质利益的同时也改变着人们的利益关系,从而制造了更为复杂多变的侵权责任案件,需找一种适合所有案件的因果关系模式显然已不现实,法律的特殊性要求案件的审理需要兼具公平和效益,因此针对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判断亦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详细来说即,对行为人故意的侵权行为采直接结果理论;对行为人过失的侵权行为采合理预见理论;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因果关系判断采用风险规则理论。三、 结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不同之处诸多,应加以区分,且思考方法上亦须不同。针对侵权责任法上因果关系的理论加以分析和反思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上因果关系的制度构建颇具实益。我国侵权责任法上因果关系的构建需要立法加以明确,并借鉴英美法系“二分法”的有意思路,从而针对具体案件因果关系加以实际分析。参考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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