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开题报告.doc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1. 选题的依据及意义 婚姻家庭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特征,离婚是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拜托没有生命的婚姻生活的一种方式。离婚财产处理问题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严肃对待。财产处理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本文对我国的离婚财产制度进行了分析,列举了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对外国的离婚财产处理方式进行了大概的论述并提出了借鉴意义。最后对我国的离婚财产制度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一些个人见解,希望对解决我国的离婚财产问题有所辅益。2. 完成本课程所需要的工作条件及解决方法。希望通过研究离婚财产方面的问题,学会文献的查阅、收集,掌握论文的写作技巧,了解我国学术界目前对这一问题探讨的相关理论成果,并做认真分析,在总结学术成果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最后简单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方面的研究提供一点借鉴。因此本文所需要的工作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首先是需要电脑和网络帮助提供大量的资料,完成论文的电子版和文章的撰写工作。还需要充足的时间,因为只有充足的时间才能够更好的去思考和撰写论文,最终完成好论文。另外,导师的指导对于论文的完成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同时和同学们积极的探讨也是更好完成论文的重要条件之一。3. 研究的目标,研究方法和存在的关键问题1 研究的目标 帮助广大的市民来了解一下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2 研究的概念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我国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的分割实行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规定的更加完善,明确了夫妻约定财产制,使婚姻当事人双方对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形式能够更加自主的选择,充分行使个人财产权利,促进矛盾的解决,减轻诉讼中财产分割的难度。正确认定离婚时所涉及的财产性质、财产范围、财产归属,才能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的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离婚诉讼的关键问题,法院如何在离婚诉讼中处理好夫妻财产分割,要注意区分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要正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掌握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才能更好地处理好离婚案件中的财产问题。 3 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区分问题由于个人婚前财产没有经过登记或以某种形式进行公示,夫妻结婚后,财产多混为一体,双方往往很少有防范心理。当夫妻关系不能维系,当事人往往开始隐藏、转移财产,会收集保留属于个人婚前财产的证据。这种证据很难收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财产分割意见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二)法定继承取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是基于父母子女的直系血缘关系,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继承关系。作为子女的配偶与对方一起所尽义务是不特定的,是或有或无的,配偶双方均有自己的父母,配偶双方相互协同对方对自己父母尽义务是情理之中的事。 子女对父母的扶养义务在农村比较典型,在城市,多数父母有自己的收入,子女对父母没有多少经济上的负担,对父母的精神和物质关怀同样也不是儿女的负担,将子女的法定继承权与配偶分享,有悖继承法的立法精神,配偶也可能侵犯继承权。法(三)夫妻分居期间所得财产问题新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调解无效的应准许离婚。我国法律未规定别居制度,但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的现象是存在的。(四)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新婚姻法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范围进行了界定,也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其中包括了婚前财产。而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财产分割意见,夫妻一方婚前的房屋和贵重的生活用品经过一定时间又可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有可能侵犯夫妻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实际生活中,婚姻观念及择偶观的变化,一些女性以寻求成熟成功男性为择偶标准,男方只要有雄厚的经济基础,年龄的差异已不是问题,而我国婚姻法虽然规定了更为详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但相关制度的不完善,约定财产制只是婚姻当事人的一种法律选择,如果在双方没有选择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只能适用法定财产制。根据婚前财产有条件的转化的规定,夫妻的另一方完全可以通过一定时期的夫妻共同生活获取对方的财产,而不用附加自己任何劳动因素,对一些有不劳而获思想的人以可乘之机。(五)一方使用另一方财产的问题现今社会,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个人素质的提高已成为时代的要求。婚后,夫妻一方在另一方的支持下,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在个人身上的事例比比皆是,如果一方去读书深造,另一方还要付出养育子女、维持家庭生活的重任。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一方的劳动技能或作为一方提高个人素质的投入后,对离婚后的另一方的补偿没有明确规定。4. 完成的进度 1. 年 月 日前,完成开题并提交开题报告。2. 年 月中旬,提交中期检查报告并参加中期检查。3. 年 月 日前,提交论文初稿。4. 年 月 日前,提交论文终稿。 5. 年 月 日前,进行论文答辩。5主要参考文献 1 段晓娟. 虚拟财产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兼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归属J. 新西部(下半月). 2010(02)2 王启华. 关于对夫妻财产分割与法律实践冲突的几个问题的探析J. 时代教育(教育教学版). 2008(Z1)3 巫昌祯.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J. 法律适用. 1987(06)4 吴珺琴. 浅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现存的三个问题J. 警官教育论坛. 2006(01)5 刘学圣. 离婚财产分割中的若干问题(上)J. 山东审判. 2002(03)6 王必渊. 离婚共有房屋的分割J. 长治学院学报. 2011(04)7 解晖. 婚后一方受赠的财产,离婚时是否按共同财产分割?J. 现代妇女. 2010(01)8 郭丽红. 夫妻财产中投资权益和股权分割问题研究J. 湖北社会科学. 2006(06)9 徐超. 离婚案件中知识产权本身问题研究J.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07(28)1 赵忠伟. 复杂罪过研究以滥用职权罪为范例J.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01)10 魏胜强. 谁来解释法律关于我国法律解释权配置的思考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6(03)11 贺秀风. 从比较法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建构J.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06)12 尚海涛. 当代山东农村房屋买卖习惯法以山东某村的房屋买卖调查为例J.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03)13 徐超. 离婚案件中知识产权本身问题研究J.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07(28)14 刘红凛,李卫华. 论社会整合机制J.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3(06)15 柳砚涛,刘宏渭. 论无效行政行为防卫权及其矫正机制J. 行政法学研究. 20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