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
股 份 公 司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规 定1 总 则?1.1 为 认 真 贯 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和 机 关、团 体、企 业、事 业 单 位 消 防安 全 管 理 规 定、江 苏 省 消 防 条 例,切 实 执 行“预 防 为 主,防 消 结 合”的 消 防 工 作 方 针,减 少 和 防 止 火 灾 发 生,保 证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正 常 进 行,特 制 定 本 规 定。?1.2 公 司 设 立 由 主 要 领 导 和 各 分 厂、部 门 领 导 参 加 的 防 火 安 全 委 员 会;由 董 事 长 任主 任,主 管 领 导、保 卫 部 门 负 责 人 为 副 主 任,办 公 室 设 在 保 卫 部 门。?1.3 公 司 消 防 工 作,实 行 三 级 责 任 制,落 实“谁 主 管,谁 负 责”的 原 则,各 级 责 任人 应 对 本 部 门 内 的 消 防 安 全 负 责,分 厂、部 门 设 立 防 火 领 导 安 全 小 组 和 义 务 消 防 组 织。?1.4 公 司 各 分 厂、部 门 的 义 务 消 防 队,在 公 司 防 火 安 全 委 员 会 的 领 导 下,开 展 消 防活 动,采 取 有 效 措 施,防 止 火 灾 事 故 发 生。?1.5 做 好 班 日 检 查,分 厂、部 门 周 检 查、全 公 司 月 检 查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各 分 厂、部 门 对 查 出 来 的 消 防 安 全 隐 患,都 要 认 真 对 待,及 时 组 织 整 改。?1.6 组 织 群 众 性 的 防 火 演 练 和“1 1 9”等 消 防 宣 传 教 育 活 动,以 提 高 广 大 员 工 的 消 防实 战 技 能 和 消 防 意 识。?1.7 根 据 奖 惩 办 法,及 时 奖 励 消 防 工 作 成 绩 显 著 的 部 门 和 个 人,惩 处 违 反 消 防 制 度(造成 火 灾 事 故)的 责 任 者。?2 各 级 领 导 职 责?2.1 公 司 防 火 委 员 会 职 责?2.1.1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消 防 工 作 方 针、政 策 及 上 级 有 关 规 定,根 据 本 公 司 情 况 部 署,检 查消 防 安 全 工 作。?2.1.2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消 防 宣 传 教 育。?2.1.3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对 全 公 司 进 行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并 督 促、整 改 消 防 安 全 隐 患,参 与 公司 新 建、改 建、扩 建 项 目 的 审 核。?2.1.4 向 上 级 消 防 管 理 部 门 汇 报 工 作。?2.1.5 确 定 消 防 安 全 方 面 的 重 大 奖 惩。?2.2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职 责?2.2.1 贯 彻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和 机 关、团 体、企 业、事 业 单 位 消 防 安全 管 理 规 定,掌 握 本 公 司 的 消 防 安 全 情 况。?2.2.2 将 消 防 工 作 与 本 公 司 的 生 产、科 研、经 营、管 理 等 活 动 统 筹 安 排,批 准 实 施 年度 消 防 工 作 计 划。?2.2.3 确 定 逐 级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批 准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的 施 行。?2.2.4 组 织 消 防 安 全 检 查,及 时 处 理 和 督 促 落 实 消 防 安 全 隐 患 整 改。?2.2.5 为 本 单 位 的 消 防 安 全 提 供 必 要 的 经 费 和 组 织 保 障。?2.2.6 根 据 消 防 法 规 的 规 定 建 立 义 务 消 防 队,并 制 定 符 合 本 部 位 实 际 的 灭 火 和 应 急 疏散 预 案,并 实 施 演 练。?2.3 分 管 领 导 消 防 安 全 职 责?2.3.1 在 董 事 长 的 领 导 下,分 管 全 公 司 的 消 防 安 全 工 作,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的 有 关 消 防 安全 工 作 的 方 针、政 策、法 令、规 章 制 度 及 上 级 指 示 和 决 定。?2.3.2 经 常 组 织 消 防 安 全 检 查,对 查 出 和 发 现 的 火 险 隐 患 等 不 安 全 因 素,责 令 有 关 部门 限 期 整 改,对 重 大 的 火 险 隐 患,必 须 及 时 进 行 研 究,提 出 相 应 的 整 改 措 施,并 亲 自 督 促 和掌 握 整 改 情 况。?2.3.3 利 用 本 公 司 的 各 种 宣 传 工 具,用 多 种 形 式 对 员 工 进 行 消 防 安 全 教 育,以 提 高 广大 员 工 的 消 防 意 识。?2.3.4 实 行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做 到 有 章 可 循,责 任 到 人。?2.3.5 按 有 关 规 定 设 立 义 务 消 防 队,配 置 消 防 设 施 和 器 材,设 置 消 防 安 全 标 志,保 证安 全 通 道 畅 通,并 设 置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消 防 安 全 疏 散 标 志。?2.3.6 建 立 防 火 档 案,确 定 消 防 重 点 部 位,设 置 防 火 标 志,实 行 严 格 管 理。?2.3.7 对 职 工 进 行 消 防 安 全 培 训,定 期 举 行 消 防 运 动 会,使 全 公 司 员 工 熟 知 本 公 司 灭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搞 好 消 防 演 练。?2.4 分 厂、部 门 领 导 消 防 安 全 职 责。?2.4.1 贯 彻 公 司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负 责 本 分 厂、部 门 的 消 防 工 作。?2.4.2 对 本 分 厂、部 门 的 职 工 进 行 防 火 教 育,维 护 保 养 辖 区 内 消 防 设 施,保 证 道 路 畅通。对 存 放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的 部 位,应 控 制 存 放 数 量。禁 火 部 位 不 得 擅 自 动 火。?2.4.3 组 织 本 分 厂、部 门 进 行 防 火 检 查,及 时 整 顿 不 安 全 因 素 或 火 险 隐 患。?2.4.4 组 织 领 导 义 务 消 防 队 活 动,不 断 提 高 防 火、灭 火 技 能。?2.4.5 定 期 向 防 火 委 员 会 汇 报 工 作,凡 发 生 火 灾 事 故,应 协 助 人 武 保 卫 部 门、安 全 生产 部 门 调 查,做 到“四 不 放 过”。?2.4.6 负 责 本 分 厂、部 门 的 消 防 器 材 的 保 养,不 准 用 于 非 消 防 工 作 上,灭 火 机 药 水 不足 或 用 完 时 及 时 报 人 武 保 卫 部 门。?2.5 分 厂、部 门 安 全 员 消 防 安 全 职 责。?2.5.1 协 助 分 厂、部 门 领 导 做 好 本 分 厂、部 门 的 日 常 消 防 管 理 工 作。?2.5.2 组 织 本 分 厂、部 门 职 工 学 习 与 贯 彻 各 项 消 防 法 律 法 规 和 上 级 指 示 精 神,督 促 各班 组 做 好 防 火 工 作。?2.5.3 经 常 向 班 组 职 工 进 行 消 防 安 全 教 育,对 新 进 分 厂、部 门 的 职 工,要 进 行 消 防 安全 教 育 和 注 意 事 项 教 育 后,方 可 上 岗 操 作。?2.5.4 维 护 保 养 本 分 厂、部 门 辖 区 内 的 消 防 设 施 和 消 防 器 材,保 证 疏 散 通 道 的 畅 通。?2.5.5 每 天 对 本 分 厂、部 门 进 行 防 火 安 全 检 查,对 查 出 的 火 险 隐 患,及 时 整 改,不 能立 即 整 改 的 应 向 人 武 保 卫 部 门 汇 报。?2.5.6 在 本 分 厂、部 门 禁 火 区 内 需 动 火 作 业 时,按 有 关 规 定,办 好 手 续 后,方 可 进 行动 火 作 业,并 派 专 人 在 现 场 进 行 监 护。?2.6 班 组 长 消 防 安 全 职 责?2.6.1 负 责 本 班 组 的 防 火 安 全 工 作,认 真 贯 彻 有 关 防 火 安 全 措 施。?2.6.2 在 组 织 安 排 生 产 作 业 时,负 责 向 职 工 具 体 交 待 防 火 注 意 事 项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2.6.3 检 查 本 班 组 辖 区 内 的 危 险 作 业 场 所,做 好 相 应 的 预 防 措 施,确 保 生 产 安 全。?2.6.4 经 常 向 班 组 职 工 进 行 防 火 安 全 宣 传 教 育,在 上 班 前、上 班 后、节 假 日 前 后,定期 进 行 消 防 安 全 检 查,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和 汇 报。?2.6.5 协 助 人 武 保 卫 部 门 做 好 防 火 安 全 工 作,发 生 火 灾 时 要 及 时 组 织 扑 救,保 护 现 场,协 助 上 级 机 关 调 查 火 灾 原 因,查 明 事 故 的 性 质 和 责 任。?2.7 消 防 管 理 部 门 消 防 安 全 职 责。?2.7.1 在 公 司 防 火 安 全 委 员 会 及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的 领 导 下,负 责 全 公 司 的 消 防 安 全 工作 和 消 防 器 材 管 理 工 作,定 期 向 公 司 防 火 安 全 委 员 会 汇 报 防 火 工 作 情 况,并 提 出 消 防 工 作 的实 施 计 划。?2.7.2 每 年 对 各 分 厂、部 门 的 义 务 消 防 队 员 进 一 次 调 整、充 实,并 定 期 对 义 务 消 防 队员 进 行 业 务 指 导。?2.7.3 对 职 工 和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进 行 防 火 安 全 知 识 教 育。?2.7.4 对 重 点 禁 火 部 位 和 禁 火 区 的 动 火 工 作 实 施 审 批 和 监 护,会 同 生 产 安 全 部 门 审 批火 炉、电 炉 的 使 用。?2.7.5 经 常 组 织 防 火 安 全 检 查,对 查 出 的 火 险 隐 患 及 时 填 写 整 改 通 知 单,并 对 整 改 的情 况 负 责 复 查 验 收。?2.7.6 发 现 重 大 火 险 隐 患 及 时 向 公 司 领 导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报 告,并 督 促 有 关 部 门 采 取临 时 紧 急 措 施,防 止 事 故 的 发 生。?2.7.7 公 司 发 生 火 灾 时,应 及 时 赶 赴 现 场 组 织 扑 救,做 好 善 后 处 理 工 作,保 护 现 场,调 查 情 况,分 析 原 因,明 确 责 任。?2.7.8 对 防 火 工 作 中 成 绩 显 著 的 个 人、班 组、分 厂、部 门 提 出 表 扬 和 奖 励 意 见。对 违反 防 火 安 全 制 度,造 成 火 灾 事 故 的 责 任 者,按 情 节 轻 重 提 出 处 理 意 见。?2.8 专 职 防 火 员 消 防 安 全 职 责。?2.8.1 在 公 司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的 领 导 下,具 体 负 责 本 公 司 的 防 火 安 全 工 作。?2.8.2 严 格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机 关、团 体、企 业、事 业 单 位 消 防 安 全管 理 规 定、江 苏 省 消 防 条 例 和 各 项 防 火 规 定。?2.8.3 钻 研 消 防 业 务 知 识,积 极 开 展 防 火 宣 传,在 群 众 中 普 及 消 防 知 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