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全套历年真题备考.docx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全套历年真题备考1.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取出局部作饵料,毒死麻雀后 售与饭馆,非法获利5000元。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以下哪一选项是 正确的?()A.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B.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罪和盗窃罪C.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罪D.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答案】:D【解析】:A项,故意毁坏财物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分主要在于:前罪有毁 坏财物的故意,而后罪没有;前罪没有危害公共平安,而后罪有。本 题中,甲投毒的对象是粮站的稻米,会危害公共平安;同时: 甲只有 投毒的故意,没有毁坏财物的故意。因此,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而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B项,甲取出一局部稻米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根据刑法264条 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要求盗窃的财物价值数额较大。甲取出一局部稻 开的信息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区房管局不应拒绝公开。C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 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规定确 立了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分工,即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但这两项要求并非并列,前者处于优先地位。申请人王某向区房管局 申请公开的是该公司办理拆迁许可证时所提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此许可证的发放者为规划部门而不是区房管局。因此该规划许可 证应当由规划部门进行公开,区房管局拒绝公开具有法律依据,是正 当的。D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 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 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 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 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 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 2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并无特殊情形,因此拒绝答复应自收到王某 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即使有特殊情况,最长只能延长15 个工作日,即为30个工作日而非自然日,不能与1个月等同。8.某区卫计局以董某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为由作出没收其违法诊疗工 具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分。董某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维持了原处分决定。董某向法院起诉。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如董某只起诉区卫计局,法院应追加区政府为第三人.本案应以区政府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C.本案可由区卫计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D.法院应对原处分决定和复议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但不对复议决定 作出判决【答案】:C【解析】:A项,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 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 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行诉解释 第134条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 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 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本案为复议维持, 区卫计局和区政府为共同被告,董某只起诉区卫计局,法院应告知追 加,如果原告不同意,那么法院应将区政府列为共同被告,而非第三人。B项,行诉解释第134条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故本案应以作出原 行政行为的机关即区卫计局确定级别管辖。C项,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 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 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区卫计局所在地为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 政机关所在地,其法院有管辖权。D项,既然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就要对复议决定作出判决。行诉 解释第13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 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8 .以下各案件定性准确的是()。A.张某受某国有公司委派,在合资企业中任总经理,李某是该企业中 外资方代表,任副总经理。张某任职期间与李某合议,准备从公司中 弄点钱花,于是张某与李某相互勾结,利用职权先后共侵占公司财物 近10万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对张某和李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 务侵占罪的共犯B.海天集团是一家国有资本控股的大型企业,其采购员甲某利用职务 便利,侵吞公司财产到达10万元,对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 罪C.某村村民小组组长张某利用该村集体购买防护林树种的机会,利用职权趁机将专门用于购买树种的1万元钱据为己有,在司法机关对此 事追查时,张某的妻子李某想尽各种方法为张某开脱,后经调查得知, 二人在犯罪前就已经想好了如何应对调查的方法,对张某和李某的行 为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D.张某是某市政府的司机,其利用单位资金管理松散的条件,经常在 修车、购买汽油的时候采取多开费用的方式从中获取利益,后来张某 的行为被单位发现,张某本人被移送到司法机关,经调查张某共获取 赃款2万多元,对张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答案】:A|B|C|D【解析】:A项,张某和李某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其合谋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 司财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BD两项,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甲与张 某均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C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的, 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张某与李某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是职务侵占罪 的共犯。9 .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oA.罪状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内容,是定罪的法律依据B.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 支、弹药的,处”是空白罪状C.刑法第119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是引证 罪状D.简单罪状就是在条文中只简单地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不具体叙 述犯罪构成的详细特征【答案】:A|B|C|D【解析】:A项,罪状,是分那么罪刑规范对犯罪具体状况的描述,指明适用该罪 刑规范的条件,行为只有符合某罪刑规范的罪状,才能适用该规范。 明确罪状可以明确罪名的具体犯罪构成,以便适用此法律规定进行定 罪。B项,刑法第128条中“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需要参照枪支管理 规定才可以定罪,属于空白罪状。C项,刑法第119条中“过失犯前款罪”,需要引用第119条第1 款的规定来定罪,属于引证罪状。D项,简单罪状,是不具体描述犯罪构成的详细特征的罪状。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 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 处分的除外。”关于该条文,以下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规定的是法的溯及力B.规定的是法对人的效力C.表达的是保护主义原那么D.表达的是属人主义原那么【答案】:B|C【解析】:A项,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 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假设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假设不适用,就不具有 溯及力。刑法第8条并未提及新法旧法的问题,即刑法第8 条与此无关。B项,法的对人效力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对哪些人适用的问题。C项,“保护主义”是指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适用本国法的依据,该 条规定主要是针对外国人,保护中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是保护主义 原那么。D项,“属人主义”是指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管其身在国内还 是国外。而该条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外国人,表达的不是属人主义原那么。 12.关于法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总体上,法的产生和实现与政治活动相关,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政 治B.在一般意义上,法与国家权力相互依存、相互支撑,但有时也存在 紧张或冲突C.在法治国家,国家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和约束D.在当代中国,法和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在阶级本质、指导思想和社会 目标上是一致的【答案】:A|B|C|D【解析】:A项,总体上说,由于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居主导地位,因此法的产生 和实现与政治活动相关,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政治。B项,一般说来,法与国家权力相互依存、相互支撑,但有时也存在 紧张或冲突。C项,国家权力的获得,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法无规定即禁止; 而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正当程序,任何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 的行为,均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D项,现代法治特别强调通过法律控制国家权力。在当代中国,法和 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在阶级本质、指导思想和社会目标上是一致的。13.张某因故意杀人罪被某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执行死刑 之前,遇到以下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核后的处理方式,正确的选项是()。A.查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但不影响原判决执行的,裁定继续执行死 刑B.查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该改判C.发现张某还犯有抢劫罪,应当追诉的,在审理后合并执行死刑D.发现张某怀孕6个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停止执行死刑的 案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确认罪犯怀孕的,应当改判; 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 撤销原判,发重新审判;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 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 重新审判;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 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 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14 .关于挪用公款罪,以下判断正确的有()。A.甲将公款划入自己的私人存款,准备购买个人住房,但一直未使用, 挪出4个月后又将公款挪回。甲构成挪用公款罪B.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掌管巨额资金。一日,乙向甲提出向其单位 借款50万用于购买假币,盈利后归还60万,甲擅自从公司款项中支 付给乙50万。甲、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C.甲明知乙使用公款进行贩毒,仍将公款挪出供其使用。甲构成挪用 公款罪与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D.甲与乙通谋挪用公款80万元用于走私活动,井收受乙的贿赂5万 元。甲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从一重处分【答案】:A|C【解析】:A项,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 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 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 款罪。本案中,甲挪用的公款虽一直未使用,但挪出4个月,且挪用 公款数额较大,构成挪用公款罪。B项,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 筹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分。乙并没有与甲共 谋,也没有指使或者参与筹划,不构成共犯。CD两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 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 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分。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 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分。15 .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缺乏的,应当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B.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 审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C.不管是否属于由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再审案件,逮捕由检察院决定 D.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应当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 执行米用作饵料,用来毒死麻雀,这些稻米的数量及价值不会很大。因此, 甲不构成盗窃罪。C项,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平安,也 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的行为,但这种行为法律有特别规定, 就是“投放危险物质罪: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甲的行为构成投 放危险物质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罪。D项,甲销售有毒麻雀给饭馆,非法获利5000元,该行为本身对公 共平安的危险是间接的、抽象的,要造成直接危险需要饭馆老板实际 使用了这些麻雀;而且,该行为发生在经济领域,非法获利5000元, 侵害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甲毒死麻雀后与饭馆的行为构成销售 有毒、有害食品罪,而非投放危险物质罪。综合以上分析,甲实施了 两个犯罪行为,分别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应当数罪并罚。2.某甲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有期 徒刑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对甲实际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A. 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B. 1999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1999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答案】:B【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 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 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 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 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 或者证据缺乏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B项,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 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 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CD两项,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 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 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 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 决、裁定的执行。16 .公安机关侦查一起共同犯罪案件,对一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监视居 住,对另一犯罪嫌疑人实行取保候审,对两个犯罪嫌疑人而言,他们都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有()。A.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B.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家属和律师之外的人C.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D.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答案】: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 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 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 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 或者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 保存。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都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是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 案以及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17 .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以下哪些选项的说法是错误 的?()A.甲以生产、销售假药为目的,印制大量的包装材料、说明书,甲构 成非法经营罪B.甲在入境之时被查获携带了大量未经申报的黄金首饰,甲构成走私 贵重金属罪C.甲伪造货币后又出售伪造的货币的,应从一重罪论处D.甲收受贿赂后实施徇私枉法行为并让乙帮助将贿赂款置换成股票, 对甲应以徇私枉法罪论处,乙不构成洗钱罪【答案】:A|B|C|D【解析】:A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平安刑事 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目的, 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也属于“生产”。因此,甲成 立生产、销售假药罪。B项,走私贵重金属入境的,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C项,伪造货币后又出售伪造的货币,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分。D项,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的,也不影响洗 钱罪的认定。18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 度,以下表述正确的选项是()oA.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 本准那么19 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C. “一府两院”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唯一形式【答案】:A|B|C【解析】:A项,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 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此可 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B项,宪法第3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C项,宪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 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D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利、实现社会主 义民主的一种形式。在各种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中,人民代表大 会制度居于最重要的地位,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是实现社会主义 民主的唯一形式。19.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 甲。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消除杀人恶念,将菜倒掉。 关于乙的行为,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犯罪预备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答案】:B【解析】:着手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法益产生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一般 认为,犯罪的着手是实行阶段的起点。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 件的,是犯罪预备。此题中,乙欲杀死丈夫甲,投毒于饭菜中,等待 甲回家来吃。此时乙的投毒对甲的生命虽产生危险,但尚未到达紧迫、 直接的程度,此时不属于杀人的“着手”,属于犯罪预备。犯罪预备与预备阶段的中止的区别是停止犯罪是被迫的还是自动的。 成立犯罪预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了犯罪,也即停止犯罪是被迫的。 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 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此题中,乙消除杀人恶念,并倒 掉事先准备的有毒饭菜,成立犯罪中止。20.甲乙丙丁戊五人申请设立一公证机构,经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 门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向其颁发公证机 构执业证书。以下关于公证机构的说法当中,正确的选项是哪些?()A.公证机构是独立的法人B.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C.公证机构不可以营利D.公证机构可以自愿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答案】:A|B【解析】:AB两项,我国公证法第6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 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当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C项,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意味着不可以营利,公证机构提供服务需要 按照一定标准收取费用。D项,公证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投保人是中国公证协会,被保险人 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能的公证机构,保险人 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1.关于侦查识别,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强制猥亵案,让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识别B.盗窃案,让犯罪嫌疑人到现场识别藏匿赃物的房屋C.故意伤害案,让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一起对凶器进行识别D.刑讯逼供案,让被害人在4张照片中识别犯罪嫌疑人【答案】:B【解析】:AB两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9条规定,为了查 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 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识别。 据此可知,可以让犯罪嫌疑人识别与犯罪有关的场所,但不得组织犯 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识别。C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0条第2款的规定, 几名识别人对同一识别对象进行识别时,应当由识别人个别进行。D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那么(试行)第260条第2款规定,辨 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识别的人数为5到10人,照片5到10 张。刑讯逼供案是检察院侦查的案件,被识别的照片只有4张,不符 合规定。22.以下行为引发的争议哪个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A.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场购买办公用品的行为B.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行为C.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所作的降职处分行为D.王某遭赵某殴打,王某寻求公安局保护,公安局不予答复的行为【答案】:D【解析】:A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外的个人行为,是民事行为的范 畴,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B项,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 诉讼的受案范围。C项,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D项,公安局在履行公职的范围内不作为,致使公民权利受损,属于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3.清末修律时,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在“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 中表示:“此次编辑之旨,约分四端:(一)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那么。(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三)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那么。(四) 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那么关于清末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以下 哪一表述是最合适的?()A.西学为体、中学为用B.中学为体、西学为用C.坚持德治、排斥法治D.抛弃传统、尽采西说【答案】:B【解析】:大清民律草案的表层意思是:借鉴西方的法律制度,吸取其中法 理之精华,依托本土,使其适合中国国情,以到达增强国力、巩固统 治的目的。将西方先进法律制度视为修律的手段为“用力将中国封 建制度视为修律的根本为体,引入西学,以辅助和巩固作为国之根本 的封建政治制度与封建社会秩序。因此,修律的基本思路为“中学为 体、西学为用二24.张三从某购物商场购买了一床电热毯,夜间使用时由于产品有问 题导致张三的大腿被烧伤。张三遂将厂家诉至法院,要求厂家承当侵 权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失费。被告方律师认为,几年前该地区中级法院 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并未判予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不应给张三精神损 害赔偿。但法院援引新公布的司法解释,判处厂家赔付张三精神损害 赔偿。对此案件,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有哪些?()A.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约束B.本案中既有正式法的渊源,也有非正式法的渊源C.被告方律师的推理是归纳推理D.法官在本案中未适用设证推理【答案】:C|D【答案】:D【解析】: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 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 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3.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关于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哪一说法 是错误的?()A.省级地方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和未作规定的项 目,都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B.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工程,在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 标准时,可以因地制宜,严于或宽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C.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D.但凡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 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答案】:B【解析】:C项,类比推理是从个别到个别的推论。它又叫“相似性论证”,即 根据两个或两类不同事物的相似性,或者说在某些属性是相同的,从 而推导出它们在另一个或另一些属性上也是相同的。被告方律师适用 的是类比推理。D项,设证推理又叫“推定”,是指从某个结论或事实出发,依据某 个假定的法那么推导出某个前提或曾发生的事实的推论,设证推理包括 经验推定与规范推定两类。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论。它是一 种必然性推理,所谓“必然”,意味着只要前提为真(正确),那么结论 一定为真(正确),演绎推理的经典形式是三段论,演绎推理是最基 本的法律推理形式,与从成文法出发的推理联系密切。法官在本案中 适用了设证推理和演绎推理两种。25.高效便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那么。关于高效便民,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真题A.是依法行政的重要补充B.要求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C.要求行政机关提高办事效率D.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答案】:B|C【解析】:A项,为社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 也是依法行政的价值表达。高效便民并不是依法行政的重要补充,而 是依法行政的价值表达。BC两项,高效便民原那么分为两个方面:行政效率原那么,它要求行 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要求行政机 关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便利当事人 原那么。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 为。D项,合理行政原那么包括三个内容:公平公正原那么。要平等对待行 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考虑相关因素原那么。作出行政决 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 虑不相关因素,也即需排除相关因素的干扰。比例原那么。因此,要 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是合理行政原 那么的要求。26 .关于证人证言,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oA.张某系李某故意杀人案的证人,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人对张某的 证言提出异议,张某应当出庭作证B.胡某系李某故意杀人案案发时的巡逻警察,案发时目睹了李某持刀 杀人后逃跑的过程。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对胡某的证言提出异议 且法院认为其有必要出庭。那么胡某应当出庭作证C.王某对李某故意杀人案出具了鉴定意见,公诉人对该鉴定意见提出 异议且法院认为王某有必要出庭,但王某拒不出庭,法院可以强制其 到庭D.证人石某系被告人李某的妻子,法院通知其到庭作证但其无正当理 由不出庭作证,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答案】:B【解析】:AB两项,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1款及第2款规定,公诉人、当 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 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 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 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因此,在此题中,张某的证言假设对案件定罪 量刑无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出庭不必要的,证人并非必须出 庭作证。C项,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3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 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 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 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D项,该法第19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 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 女除外。因此,在此题中,石某系被告人的配偶,不适用强制到庭的 规定。27 .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无意思联络,同时分别向丙开枪,均未击中要害,因两个伤 口同时出血,丙失血过多死亡。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 果关系B.甲等多人深夜追杀乙,乙被迫跑到高速公路上时被汽车撞死。甲等 多人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C.甲将妇女乙强拉上车,在高速公路上欲猥亵乙,乙在挣扎中被甩出 车外,后车躲闪不及将乙轧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 系D.甲对乙的住宅放火,乙为救出婴儿冲入住宅被烧死。乙的死亡由其 冒险行为造成,与甲的放火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答案】:A|B|C【解析】:A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险行为与危险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 引起的关系。根据条件说,行为是结果发生的原因之一时便可认定条 件关系。该项中,甲、乙的开枪行为共同导致了丙死亡的结果,故甲、 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B项,在被害人行为作为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如果犯罪人实施的行为, 导致被害人不得不或者几乎必然实施介入行为的;或者被害人实施的 介入因素具有通常性的,也不隔断犯罪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 系。如果被害人介入了对结果起决定作用的异常行为,那么不能将该结 果归责于犯罪人。甲等多人追杀乙,使被害人乙为了逃避追杀不得不 跑到高速公路上,结果被车撞死,乙被车撞死这一介入因素并不异常, 因此应认定甲等多人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C项,在行为和结果之间介入其他因素的,在判断某种结果是否是行 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要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 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 该项中,乙被甩出车外,后车躲闪不及将其轧死,后车属于介入因素。 该案发生在高速公路上,后车的介入并非异常因素,因此甲的行为与 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D项,乙为救出婴儿冲入住宅被烧死,被害人乙冲入住宅救婴儿的行 为是人之常情,即使该介入行为具有高度危险,也不隔断犯罪人行为 与结果的因果关系。28 .关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和决定,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自行委托鉴定机 构进行鉴定B.对重大、复杂的案件,被申请人提出采取听证方式审理的,行政复 议机构应采取听证方式审理C.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 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D.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答案】:A|C|D【解析】:A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 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中 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B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 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 理。C项,行政复议法第25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 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的,行政复议终止。D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 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29 .公平正义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以下哪一选项表达了 公平正义理念?()A.某市公安局对年纳税过亿的企业家的人身平安进行重点保护B.某法官审理一起医疗纠纷案件,主动到医院咨询相关的医学知识, 调查纠纷的事实情况,确保案件及时审结C.某法院审理某官员受贿案件时,考虑到其在工作上有重大贡献,给 予从轻处分D.某县李法官因家具质量问题与县城商场争执并起诉商场,法院审理 后认为无质量问题,判决李法官败诉【答案】:D【解析】:公平正义包含三个基本原那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以事 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 D项,虽然李法官为县法院法官,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严格依照法 律规定判决,公平办案,遵循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那么,表达了公平 正义的要求。A项,公平正义理念要求国家机关在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中不偏不 倚,办事公道,市公安局对企业家人身平安进行重点保护,与普通人 民群众区别对待,明显是不公正的。B项,人民法院主动调查取证的情形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随意进行, 否那么法官的中立性将很难保证,容易损害公平正义。C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官受贿,与其他人受贿不应当区别对待, 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工作上有重大贡献就可以从轻处分,因而对其 从轻处分有违公平正义理念。30 .根据公务员法,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oA.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 的,取消录用B.定期考核的结果可以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 培训、辞退的依据C.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公务员任职回避的,只能 由国务院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规定D.公务员担任省级、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 行地域回避【答案】:B【解析】:A项,公务员法第34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 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B项,该法第39条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 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C项,该法第74条第3款规定,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 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D项,该法第75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 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 回避。31 .关于法条竞合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法条竞合的处理原那么以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为原那么,以重法优于轻法 为例外B.只要同一法律的特别条款规定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普通条款规定的 法定刑就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法条竞合处理原那么C.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别在于: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的数个法 条之间是否存在重合与交叉的关系D.法条竞合仅表现为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不同条款的情形【答案】:A|C【解析】:AB两项,法条竞合时,原那么上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那么;但是, 如果属于同一法律之内的法条,且刑法有明文规定或者无禁止性规定 时,应当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那么。C项,竞合关系取决于法条之间是否具有包容、交叉关系的,是法条 竞合。竞合关系取决于案件事实的,是想象竞合。D项,法条竞合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相异法律 中的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不同条 款。32 .某教师在税务师培训班上就我国财税法制有以下说法,其中哪些 是正确的?()A.当税法有漏洞时,依据税收法定原那么,不允许以类推适用方法来弥 补税法漏洞B.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 适用税率统一为3%C.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消费品,包括一次性竹制筷子和复合地板ABC三项,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16条第2款规定,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工程, 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 工程,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 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D项,由于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只可能同于或者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 标准,执行地方标准更有利于落实地方的环境保护规定,否那么形同虚 设。4.某企业因计算错误,未缴税款累计达50万元。关于该税款的征收, 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税务机关可追征未缴的税款B.税务机关可追征滞纳金C.追征期可延长到5年D.追征时不受追征期的限制【答案】:A|B|C等D.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使用权或管理权的当年,并按年申报缴纳【答案】:A|B【解析】:A项,税收法定原那么禁止类推适用方法。B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 税征收率为3%oC项,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是消费 税的征税对象,竹制一次性筷子和复合地板不是消费税的征税对象。D项,根据车船税法第8条的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而不是当年。33.以下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说法哪一项为哪一项正确的?()A.警察将醉酒闹事的人强行带离现场的措施可以由行政法规设定B.划拨存款属于行政强制措施C.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在返 回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