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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库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综合考点习题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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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库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综合考点习题及答案.docx

    (题库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综合考点习题及答案1.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在最后陈述时,以审判长数次打断其 发言为理由申请更换审判长。对于这一申请,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 的?()A.赵某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B.赵某在法庭调查前没有申请回避,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C.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在决定作出后五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D.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 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 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 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 立法权,其决议也仅具有建议的性质。BC两项,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8条的规定,大会表决实行会员国 一国一票制。对于一般问题的决议采取简单多数通过;对于重要问题 决议采取羽以上多数通过。上述重要问题包括:与维持国际和平与 平安相关的建议,平安理事会、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中须经选举 的理事国的选举;新会员国接纳;会员国权利中止或开除会籍;实施 托管的问题;联合国预算及会员国应缴费用的分摊等。此题中,国际 条约的通过不属于“重要问题”,因此简单多数通过即可,无需 羽 以上多数通过。D项,联合国大会是联合国的主要机关,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具有广 泛的职权,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或联合国任何机关的任何问题,但安 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9.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方式之一,社区网格化管理是根据各社区实 际居住户数、区域面积大小、管理难度等情况,将社区划分数个网格 区域,把党建、维稳、综治、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信 访等社会管理工作落实到网格,形成了 “网中有格、格中定人、人负 其责、专群结合、各方联动、无缝覆盖”的工作格局,以此建立社情 民意收集反应机制和社会矛盾多元调解机制。关于充分运用法律手段 创新社会管理,以下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A.社会管理创新主要针对社会管理领域的重点人群、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B.大调解格局是一种社会矛盾多元调解机制C.社会管理创新要求建立以法律手段为主体,多种手段协调配合的管 理和控制体系D.社区网格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一样,属于基层群 众性自治组织【答案】:D【解析】:D项,根据宪法第111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属于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因 此,“社区网格”不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A项,社会管理创新主要针对社会管理领域的重点人群、重点区域和 重要行业,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基本要求。 B项,大调解格局不仅是指人们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 体”的调解机制,而且包括立案、审判、执行等司法程序各个环节的 调解工作。在大调解格局中,各种调解工作相互配合,共同致力于社 会矛盾的调解工作。C项,社会管理创新要以法律手段为主体,同时,法的作用并不是无 限的,要建立以法律手段为主体,多种手段协调配合的管理和控制体 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10 .宪法解释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手段和措施。关于宪法解释,下 列选项正确的选项是()。A.由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做法源于美国,也以美国为典型代表B.德国的宪法解释机关必须结合具体案件对宪法含义进行说明C.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对宪法的解释具有最高的、普遍的约束力D.我国国务院在制定行政法规时,必然涉及对宪法含义的理解,但无权解释宪法【答案】:A|C|D【解析】:AB两项,各国宪法解释的机关主要分为代议机关、司法机关和专门 机关三类。由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解释宪法的体制(即司法审查制 度)起源于美国,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和附带性审查的原那么,只有 在审理案件时才可以附带性地审查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德国的 宪法解释机关是宪法法院,采用司法积极主义原那么,其对宪法含义的 解释那么不是必须结合具体案件。CD两项,根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唯一 的宪法解释机关,其对宪法的解释具有最高的、普遍的约束力。国务 院无权解释宪法,但国务院在制定行政法规时,要实现合宪性,必然 涉及对宪法含义的准确理解。11 .甲和女友乙在网吧上网时,捡到一张背后写有密码的银行卡。甲 持卡去ATM机取款,前两次取出5000元。在准备再次取款时,乙走 过来说:“注意,别出事”,甲答:“马上就好甲又分两次取出6000 元,并将该6000元递给乙。乙接过钱后站了一会儿说:“我走了,小 心点。”甲接着又取出7000元。关于本案,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拾得他人银行卡并在ATM机上使用,根据司法解释,成立信用 卡诈骗罪B.对甲前两次取出5000元的行为,乙不负刑事责任C.乙接过甲取出的6000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D.乙虽未持银行卡取款,也构成犯罪,犯罪数额是1.3万元【答案】:A|B|D【解析】:A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 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 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 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BCD三项,对于前两次取出5000元的行为,乙并不在场,与甲并无 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对前两次取出的5000元不承当责任。 在乙接过6000元后,乙的主观方面存在故意,与甲有意思联络,构 成共同犯罪,成立信用卡诈骗罪。甲最后取出7000元时,乙虽不在 场,但此时二人已有意思联络,应当将该金额计入乙的犯罪数额当中, 因此乙的犯罪数额应为1.3万元。12.甲驾车将昏迷的乙送往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用。随后赶来的乙 的家属报警称甲驾车撞倒乙。急救中,乙曾短暂清醒并告诉医生自己 系被车辆撞倒。医生将此话告知警察,并称从甲送乙入院时的神态看, 甲应该就是肇事者。关于本案证据,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垫付医疗费的行为与交通肇事不具有关联性B.乙告知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属于直接证据C.医生基于之前乙的陈述,告知警察乙系被车辆撞倒,属于传来证据 D.医生认为甲是肇事者的证词属于符合一般生活经验的推断性证言, 可作为定案依据【答案】:A|C【解析】:A项,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对证明刑事案件 事实具有某种实际意义;反之,与本案无关的事实或材料,都不能成 为刑事证据。在理论上,特定的事实行为不具有关联性。例如,关于 事件发生后某人实施补救措施的事实。一般情况下不得作为行为人对 该事实负有责任的证据加以采用。因此甲垫付医疗费的行为与交通肇 事不具有关联性。B项,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也就是 说,某一项证据的内容,无需经过推理过程,即可以直观地说明犯罪 行为是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 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乙告 知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不能单独、直接证明交通肇事的主要事 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C项,但凡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是原 始证据。但凡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 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因此,医生基于之前乙的陈述而告知警 察的内容属于传来证据。D项,高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证人的猜想性、评论性、推 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 的除外。从甲送乙入院时的神态推出甲为肇事者不属于依据一般生活 经验的推断性的证言,应排除。13.刑法第64条前段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 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关于该规定的适用,以下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A.甲以赌博为业,但手气欠佳输掉200万元。输掉的200万元属于赌 资,应责令甲全额退赔B.乙挪用公款炒股获利5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案发时贬值为300 万元),应责令乙退赔500万元C.丙向国家工作人员李某行贿100万元。除向李某追缴100万元外,还应责令丙退赔100万元D. T与王某共同窃取他人财物30万元。因二人均应对30万元负责, 故应向二人各追缴30万元【答案】:B【解析】:追缴违法所得的主要精神在于,不允许犯罪人从犯罪行为中获利。A项,甲如果赌博赢钱,即使赢的钱已经挥霍掉,也应当责令退赔。 但甲输了 200万元,并未从赌博中获利,就不再需要甲退赔了。B项,乙挪用公款炒股获利500万元,这些钱全部属于违法所得,无 论乙是用于购买房产还是用于其他消费方式,均应予以追缴。C项,丙向李某行贿,并未直接产生违法所得,可以要求丙支付罚金, 但不能要求丙退赔行贿的100万元。D项,丁与王某共同窃取30万元,两人违法所得总共30万元,因此 向两人追缴的总额应为30万元。这与要求两人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对 30万元负责并不矛盾。14.关于职业禁止,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不一定都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 施犯罪B.行为人违反职业禁止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 定罪定罪处分C.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决定职业禁止的,在有期 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均执行完毕后,才能执行职业禁止D.职业禁止的期限均为3年至5年【答案】:B【解析】:刑法第37条之一第1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 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 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 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A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均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 犯罪,但并非所有利用职务便利的犯罪人均会被判处职业禁止。B项,刑法第37条之一第2款规定,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 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313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 罚。可见,行为人违反职业禁止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 判决、裁定罪定罪处分。C项,职业禁止应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执行。D项,一般情况下职业禁止的期限为3年至5年,但第37条之一第3 款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 规定的,从其规定。15.关于因果关系,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 亡之间无因果关系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 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 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 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 行为【答案】:D【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 果之间存在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通说采“条件说”,即当危 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时,前者 就是后者的原因。条件说认为,作为条件的行为必须是有导致结果发 生可能性的行为,否那么不能成认有条件关系。条件关系是一种客观联 系,与行为人预想的开展过程是否符合,并不影响条件关系的成立与 否。在因果关系的开展进程中,如果由于介入第三者的行为或者特殊 自然事实导致了结果发生,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便中 断。A项,甲跳楼自杀的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没有甲先前跳 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此题中,赵某申请回避的理由不属于以上四 种情形,应当驳回其申请。2.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下关于2019年我国第九次特赦的说法, 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并发布特赦令B.我国的特赦“只赦其刑,不赦其罪”C.经特赦的犯罪人再犯罪那么不构成累犯D.我国的第九次特赦作为一种“法外开恩”的决定并不是法治原那么的 例外【答案】:B|D【解析】:A项,宪法第67条第18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第 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 定特赦令。B项,特赦的特点在于“赦刑不赦罪”。特赦是赦免的形式之一,它 与大赦不同之处在于大赦“既赦其刑,也赦其罪”。C项,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楼自杀的行为,行人乙就不会被砸中,死亡结果也不会发生,二者之 间形成了 “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存在因果关系。B项,集资诈骗案中,要求行为人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等诈骗的行为,该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其成立与否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出资人主观上是否有贪利的动机,并不会影响这种因果关系的成立。 C项,在因果关系的开展进程中,如果由于介入第三者的行为或者特 殊自然事实导致了结果发生,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便中 断。因此,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介入第三者的行为,需要考虑介入的行 为同先前行为之间的关系,考察介入行为本身的出现是否正常,是否 独立于先前行为。假设前行为对后面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起作用,纯粹 由后来的介入因素独立、异常地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因果关系 中断。此题中,甲的肇事行为与乙被撞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乙的 贵重财物受到侵害是由于介入第三者丙的行为所致。介入行为独立于 先前行为,因此不能认定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 关系。D项,交通肇事负事故次要责任行为人的行为与重伤3人的后果存在 因果关系。然而,认定某种行为与某种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只是确立了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特定危害结果。应否负刑事责任不仅 取决于客观事实,还取决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所造成的结果的心理 状态。因此,即使有条件关系,也并不一定意味着必须承当刑事责任。 16.甲、乙殴打丙,致丙长期昏迷,乙在案发后潜逃,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甲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丙的妻子、儿子和弟弟都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B.甲、乙可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对故意伤害丙造成的物质 损失承当连带赔偿责任C.丙因昏迷无法继续履行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属 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D.如甲的朋友愿意代为赔偿,法院应准许并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答案】:A|C|D【解析】:A项,高法解释第138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 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 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 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 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丙的妻子、儿子和弟弟属于刑事诉讼法中近亲属的范围,都可成为附 带民事诉讼原告人。B项,高法解释第144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仅对局部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 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 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乙作 为同案犯在案发后潜逃,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C项,属于预期利益,非及时损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D项,高法解释第143条第2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 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第157条规定,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 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17.以下哪些选项中的甲属于犯罪未遂?()A.甲让行贿人乙以乙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存入50万元,乙将银行卡 及密码交给甲。甲用该卡时,忘记密码,不好意思再问乙。后乙得知 甲被免职,将该卡挂失取回50万元B.甲、乙共谋黄昏杀丙,甲向乙讲解了杀害丙的具体方法。黄昏乙如 约到达现场,但甲却未去。乙按照甲的方法杀死丙C.乙欲盗窃汽车,让甲将用于盗窃汽车的钥匙放在乙的信箱。甲同意, 但错将钥匙放入丙的信箱,后乙用其他方法将车盗走D.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一个小时后, 乙在清理现场时发现丙未死,持刀杀死丙【答案】:C|D【解析】:A项,犯罪是否得逞,是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界限所在。已经着手 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得逞时,表现为法益受到侵害,发生了行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 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乙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甲时,甲已经实 际控制了卡内的50万元钱款。此时受贿行为已经既遂。乙事后挂失 并取回钱款的行为并不影响甲所犯受贿罪的犯罪停止形态。故甲不属 于犯罪未遂。B项,按照共同犯罪的理论,如果共犯中一人的行为既遂,根据“部 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那么,那么其他共犯人原那么上均成立既遂。尽管甲 未到达现场,但其事先与乙有共谋,且向乙讲解了犯罪方法,乙的行 为既遂那么导致甲乙的共同犯罪行为既遂。故甲不属于犯罪未遂。C项,甲虽然与乙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但乙最终用其他方法将车盗走, 盗窃既遂的结果与甲的行为之间缺乏因果关系。D项,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人已将其认为到达既遂所必需的全部 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甲与乙共同 杀害丙,甲误以为丙死亡而离开现场,甲乙的共同犯罪行为已经结束, 构成犯罪未遂。之后乙发现丙未死又持刀杀害丙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 罪故意,不影响甲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未遂。故甲属于犯罪未遂。18.陈某欲制造火车出轨事故,破坏轨道时将螺栓砸飞,击中在附近 玩耍的幼童,致其死亡。陈某的行为被及时发现,未造成火车倾覆、 毁坏事故。关于陈某的行为性质,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B.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C.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D.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犯【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第117条,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 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 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 公共平安的行为。刑法第119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 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题中,如果陈某破坏轨道后导致 火车出轨致人死亡,将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但陈某在 破坏轨道时将螺栓砸飞,击中幼童致其死亡,有很大的意外成分,陈 某对幼童的死亡也不存在犯罪故意,因此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 果加重犯,而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与过失致 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分。19.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游乐园游玩时因琐事与李某(15周 岁,高中学生)发生争执,赵某殴打李某致其轻伤。李某向法院提起 自诉,要求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关于本案,说法错误的选项是?()A.法院受理李某的自诉案件后,李某自愿撤诉,2个月后,李某又以 同一事实对赵某提起自诉,法院应当受理B.赵某的父亲是一名律师,其可以同时担任赵某的辩护人C.李某的母亲可以为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D.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可以进行调解【答案】:A【解析】:A项,刑诉解释第263条第2款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 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不 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缺乏罪证的;犯罪己过追诉时 效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除因证据缺乏 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经人民法院 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B项,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 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以下的人可以 被委托为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 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此题中,赵 某的父亲具备律师身份,可以被委托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并且,法律 没有限制律师为近亲属进行辩护,因为辩护人本身便是维护被告人的 利益,不用回避。C项,刑事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 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 托诉讼代理人。本案中,李某为自诉人,但只有15周岁,作为其法 定代理人的母亲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D项,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 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 回自诉。本法第21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刑事诉讼法 第21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 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 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 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本案为故意伤害案(轻 伤),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案件),可以进行 调解。20.某公司向规划局交纳了一定费用后获得了该局发放的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刘某的房屋紧邻该许可规划用地,刘某认为建筑工程完 成后将遮挡其房屋采光,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许可决定。以下哪一 说法是正确的?()A.规划局发放许可证不得向某公司收取任何费用B.因刘某不是该许可的利害关系人,规划局审查和决定发放许可证无 需听取其意见C.因刘某不是该许可的相对人,不具有原告资格D.因建筑工程尚未建设,刘某权益受侵犯不具有现实性,不具有原告 资格【答案】:A【解析】:A项,行政许可法第5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 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 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B项,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 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 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 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此题中,规划局的行政许可决定影响 了刘某房屋的采光,刘某与该行政许可具有利害关系。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假设干 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项规定,有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 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 诉讼。此题中,规划局发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涉及刘 某的相邻权,刘某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行政诉 讼的原告。D项,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 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此题中,建筑工程虽然尚未建设,但已 经侵犯了刘某的合法权益,刘某可以起诉。21 .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 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oA.不能查明外国法律,适用中国法律B.如果中国法有强制性规定,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C.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方当事人利益的,适用中国法D.外国法包括该国法律适用法【答案】:A|B【解析】:A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 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 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 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B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C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 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 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22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的创举,被西方国家誉为法治的“东方经验”。 关于人民调解,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 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分,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 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特赦只赦刑,不赦罪,经过特赦的犯罪人有可能 构成累犯。D项,法治原那么要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环节必须 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我国的第九次特赦依法作出虽然是“法外开恩” 的决定,但仍然是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而非脱离法律依据任意而为, 表达了法治原那么。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可分为防御性权 利和救济性权利。以下哪些选项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救济 性权利?()A.侦查机关讯问时,犯罪嫌疑人有申辩自己无罪的权利B.对办案人员人身侮辱的行为,犯罪嫌疑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C.对办案机关应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犯罪嫌疑人有申诉 的权利D.被告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重,有提出上诉的权利【答案】:B|C|D【解析】:A.人民调解员不属于法治工作队伍,但仍然在法治建设中起着重要作 用B.法院应当重视已确认效力的调解协议的执行,防止调解过的纠纷再 次涌入法院C.人民调解制度能够缓解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国家司法资源 缺乏之间的矛盾D.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纠纷的主要优势是不拘泥于法律规定,不依赖专 业法律知识【答案】:B|C【解析】:A项,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 解员等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组成局部。B项,已经调解解决的纠纷应当在效力确认之后加快执行,以防止调 解和诉讼重叠使用,浪费司法资源。C项,调解制度的存在,实现了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有利于缓解 司法的压力。D项,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 织建设。可知,人民调解组织同样需要遵守法律规定,依赖专业法律 知识。23.18至20世纪,英美法德等国在宪法和法律中,分别对公民选举权 作出规定,其中影响深远的是一些国家在法律上确立了男女平等权 利。分析西方法律制度,以下哪一情形可以成立?()1791年,法国某地区身无分文流浪汉以“特别公民”身份中选为 国民议会代表A. 1932年,英国某地区一女店主参加了该区下院议员选举的投票1936年,德国某些地区仍有少量共产党人中选为联邦议会议员B. 1975年,美国某地区一女职员要求根据国会参众两院通过的修正 案取得男女平等权利【答案】:B【解析】:B项,英国1928年制定的人民代表法中规定了妇女与男子平等 的选举权。根据该法的规定,凡已成年之男女不属法定无行为能力并 具有以下资格之一者,均得登记为各该选举区之国会议员选举人: 有规定之住所者;有规定之营业所资格者。A项,1791年法国宪法基于财产把公民划为“积极公民”、“消极公民”。 每年缴纳直接税未能到达3天工资以上,即为消极公民。同时,选举 权与被选举权必须符合一定的财产条件,而身无分文的流浪汉无财产 故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该项涉及的是财产与选举,无关乎性别,更 与男女平等权利无关。C项,1933年,纳粹党头目希特勒出任总理,开始了法西斯专制统治。 希特勒公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将国家政治生活全面纳入战时轨道。 在宪政方面,公布了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保护德意志人民紧 急条例、禁止组织新党法、德国改造法等一系列法西斯法令, 废除了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和联邦制,维护希特勒个人专制和纳粹一 党专政。该项涉及党派,亦与性别无关。D项,美国男女平等权利宪法修正案1975年获得国会参众两院通过, 但因在规定时间内未获得3/4以上州通过而成为废案,即该修正案 并未生效。24 .耀亚公司未经依法批准经营危险化学品,2003年7月14日被区工 商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罚款40万元。耀亚公司以 处分违法为由诉至法院。法院查明,平安生产法规定对该种行为 的罚款不得超过10万元。关于该案,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与平安生产法的效力位阶相同 B.平安生产法中有关行政处分的法律规范属于公法 C.应适用平安生产法判断行政处分的合法性D.法院可在判决中撤销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中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答案】:B|C【解析】:A项,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平安生产法属 于法律(狭义),后者效力位阶高于前者。B项,通常认为,公法是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以保 护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公法的一方主体是国家或公权力,与另 一方主体一般是不平等的隶属或服从关系。平安生产法中的行政 处分是国家公权力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进行评价、调整的 行为,故该法律规范属于公法。C项,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那么,当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冲突 时,应适用法律即平安生产法的规定。D项,根据立法法第9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法院无权撤销危险化 学品平安管理条例中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25 .李某花2000元购得某省M公司生产的苦茶一批,发现其备案标准 并非苦茶的标准,且保质期仅为9个月,但产品包装上显示为18个 月,遂要求该公司支付2万元的赔偿金。对此,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李某的索赔请求于法有据B.茶叶的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由国家卫计委制定、公布并提供标准编号C.没有苦茶的食品平安国家标准时,该省卫计委可制定地方标准,待 国家标准制定后,酌情存废D.国家鼓励该公司就苦茶制定严于食品平安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 企业标准,在该公司适用,并报该省卫计委备案【答案】:A|D【解析】:A项,根据食品平安法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 平安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消费者 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 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缺乏1000元的,为1000 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平安且不会对消费者 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由于苦茶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因而李某可 以主张10倍价款赔偿。B项,根据食品平安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食品平安国家标 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 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因而苦茶的国家标准 编号应当是由国家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C项,根据食品平安法第29条的规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 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平安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 平安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D项,根据食品平安法第30条的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 制定严于食品平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 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26 .某环保联合会对某公司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在诉讼中需要 该公司的相关环保资料,遂向县环保局提出申请公开该公司的排污许 可证、排污口数量和位置等有关环境信息。申请书中载明了单位名称、 住所地、联系人及 并加盖了公章、获取信息的方式等。县环保局 收到申请后,要求环保联合会提供申请人身份的证明材料。环保联合 会提供了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县环保局以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 为由拒绝公开,该环保联合会遂提起行政诉讼。关于本案的信息公开申请及其处理,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oA.环保联合会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提出信息公开B.环保联合会不具有提出此信息公开申请的资格C.县环保局有权要求环保联合会提供申请人身份的证明材料D.县环保局认为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环保联合会作出更改、补充【答案】:A|C|D【解析】:A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 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 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 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据此,可以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提 出公开申请。B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7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 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 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 10条第2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在此题中,环保联合会因诉讼需要,有权利要求公开。C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9条第2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应当包括以下内: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 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 途径。D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0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 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 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 正期限。【说明】司法部原答案为AD,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9条新增 加了一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 证明、联系方式,据此可得C项也应中选。不过C项表达存在一定瑕 疵,是否正确存在一定异议。作为考生应当熟记的是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第29条第2款新增加的内容。关于本案的起诉,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oA.本案由县环保局所在地法院或者环保联合会所在地的法院管辖B.起诉期限为6个月C.如法院当场不能判定起诉是否符合条件的,应接受起诉状,出具注 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D.如法院当场不能判定起诉是否符合条件,经7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裁定暂缓立案【答案】:B|C【解析】:A项,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以被告县环保局所在地 确定管辖法院。B项,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 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CD两项,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 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 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 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 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 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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