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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治安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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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治安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docx

    社会治安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 社会治安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方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是将党政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力、实绩与政绩考核、奖惩和晋职晋级干脆挂钩的专项制度。 第四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局主要领导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分管局领导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分管责任;各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股室(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落实责任。 第五条 各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把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一方平安,作为重要工作任务之一,综治工作列入年度述职报告。局综治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对股室(单位)综治工作进行考核。在探讨干部任用、晋职、晋级时,将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力和实绩作为重要条件之一。 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是:单位内部政治稳定、治安秩序良好,无平安事故、重大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务,职工群众有平安感。 其次章 责任 第七条 局党组的责任: (一)仔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综治部门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决策,作出详细支配,并实行有力措施组织实施、层层落实; (二)切实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本单位、本部门工作整体规划中,做到年有安排、季有支配、月有部署;定期分析治安形势,刚好探讨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实现; (三)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气,使本单位、本部门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四)必需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把各种担心定的因素和重大治安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加强领导,配备专兼职干部,并从物力、财力上赐予支持和保障,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第八条 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仔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以及局党组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决策和措施性看法; (二)仔细帮助局党组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的落实,全力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实现; (三)在股室(单位)内部层层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坚持一级抓一级,做到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检查,奖惩兑现,实行一票推翻权制; (四)切实抓好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组织实施督查工作(一年不少于八次),发觉问题刚好整改; (五)深化开展普法教化,增加广阔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宣扬好人好事,提倡“见义勇为”,激励干部职工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 股室(单位)其他干部职工,负有参加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在工作中如遇到重大综治问题应刚好参加解决。 第十条 局党组在考察任用领导干部和领导干部晋职、晋级、提拔运用时,应听取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看法,将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力和实绩作为重要条件之一。 第十一条 局监察室对严峻失职或渎职,导致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一票推翻的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纪检、监察部门的规定,赐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刚好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考核 第十二条 对单位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力与实绩的考核,由局综治办会同组织人事、机关党委、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负责,每年结合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一并进行。 第十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干部在作年度述职报告时,必需对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状况照实作出自我鉴定,各级综治办须健全完善本单位、本部门综治基础档案工作,有关领导干部抓综治工作的考评状况应送组织人事部门作为考察干部的依据。 第十四条 考核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力和实绩标准: (一)实力标准: 1、熟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创建性贯彻执行; 2、对责任区的各种担心全因素底数清、状况明,控防措施得力,能刚好预防影响稳定的重大问题发生; 3、刚好处理突发事务,将各种隐患和冲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4、刚好发觉并整治本单位、本部门的突出治安问题,快速变更治安面貌。 (二)实绩标准: 1、真抓实管,形成“谁主管、谁负责”和齐抓共管的局面,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带头遵纪遵守法律,以模范行为带领广阔干部职工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2、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通过人力、物力、技术防范手段,形成群防群治的网络,达到防止和削减违法犯罪的目的; 3、主动开展“和谐单位”、“文明单位”和“平安单位”创建活动,保持政治、社会稳定,治安状况良好,职工平安感增加,保障本单位各项工作顺当开展。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五条 对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力强、实绩突出,符合下列条件的领导干部职工,应赐予表扬;有突出贡献的,由本单位综治办举荐,报局综治领导小组批准,赐予相应嘉奖。 (一)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非常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真抓实管的; (二)根据“纵向究竟,横向到边”的原则,层层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保质保量地完成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规定的各项目标的; (三)对违法犯罪行为敢抓敢管,见义勇为,主动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 (四)主动疏导,调解各类民事纠纷,避开械斗、重大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发生,成果显著的; (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探讨成果被省级以上单位接受,社会效果显著的; (六)荣获全国、全省综治工作先进个人的; (七)本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创“四无”单位、成果显著的; (八)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十六条 依据精神激励和物质嘉奖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激励为主,适当地赐予物质嘉奖。嘉奖由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提出,局党组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对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峻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领导干部,其股室(单位)主要责任人,视情节严峻,由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建议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赐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执行,不检查督促落实,致使本单位、本部门治安秩序严峻混乱,影响政治稳定,社会安定,造成恶劣影响或遭遇重大损失的; (二)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重视,机构制度不健全,干部经费不落实,没有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致使本单位、本部门综治工作无人管,经指责教化仍不改正,造成内部治安混乱,刑事案件和治安事务上升,群众缺乏平安感的; (三)对担心定因素内部冲突不刚好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非法游行,聚众闹事,纠纷械斗,停工、停课等事务,造成严峻后果,危害社会治安的; (四)因本股室(单位)领导失职,工作不负责任,发生特大案件或恶性重大事故,造成严峻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五)存在重大治安、火险隐患,经有关部门提出警告、整改建议,仍拒不整改或工作不力的; (六)因内部治安管理混乱,防范措施不落实,制度不健全,发生贪污、盗窃、诈骗等重大刑事案件,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因教化管理工作不力,本股室(单位)干部职工违法犯罪比例上升的; (八)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有意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九)出现其他重大问题、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认为须要作出处理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监督实施,并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通报状况,探讨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说明。 其次十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实行维护社会稳定责任查究的若干看法 为切实维护好本系统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例、条规,经探讨,确定在本系统实行维护社会稳定责任查究制。责任追究制的对象为:各单位及其责任人和负责人。现就实行维护社会稳定责任查究的工作提出以下若干看法: 一、维稳工作 1、末按要求建立横向到边、纵向究竟的维稳信息网络,或形同虚设、无所作为的,导致发生影响稳定的事务的,予以通报指责;造成严峻社会影响的,或者说因同一缘由发生2起以上的,予以限期整改。 2、维稳信息报告不刚好,按要求应实行每周一报状况而未完全落实,一月内缺报、漏报2次以上的,予以通报指责;一季内因此受到2次以上通报指责的,予以限期整改。 3、对责任单位未建立健全维稳冲突纠纷排查机制,快速反应机制、处置联动机制的予以限期整改。 4、冲突纠纷定期排查未落实,排查报表报送不刚好,予以通报指责;六个月内因受到2次以上(含2次,下同)通报指责的,予以限期整改;2次限期整改仍未落实的予以黄牌警告。 5、因冲突纠纷调处不刚好,或调处不力导致冲突纠纷激化,末造成严峻影响的,予以通报指责;因同一缘由受到2次以上通报指责,或造成严峻社会影响的,予以限期整改;经2次限期整改仍未实行有效措施改进的,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领导的有关责任。 6、因信息不灵,未能刚好实行有效措施,导致发生2 0人以上重特大群体性冲突纠纷事务的,予以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相关责任;经2次限期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干部的相关责任。 7、全部关于维稳的工作,在6个月内累计受到2次以上通报指责的,责令限期整改。经2次限期整改仍未有效改进工作的, 予以黄牌警告。 二、“610“工作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指责: l、未实行有效防范措施,一个月内发生2起以上“法轮功”干部,或其他邪教及有害气功组织非法活动案件的; 2、发生“法轮功“非法活动滋事状况,或其他邪教及有害气功组织非法活动案件,未按规定要求刚好上报状况,瞒报、漏报、缺报的; 3、未按要求落实“法轮功“干部回访监控措施,回访考察月报表报送不刚好的; 4、未按所制定的“法轮功”重点干部教化转化三年规划目标要求实行有效措施实施教化转化工作任务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限期整改: 1、6个月内累计受到2次以上通报指责的; 2、因回访监控措施落实不力,导致出现“法轮功”干部失控的; 3、因防范措施不力,在一段时间内频繁出现“法轮功”干部非法活动案件,或其他邪教及有害气功组织非法活动案件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有关领导及干部的相关责任。 1、半年内经过2次限期整改,仍未能刚好有效改进工作 2、因制度不健全,措施落实不力,导致出现“法轮功”人 员,或其他邪教及有害气功组织在当地聚众滋事闹事,造成较大影响的; 3、因回访监控不力,导致发生“法轮功“干部进京滋事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推翻,并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干部的相关责任: 1、年度内受到2次黄牌警告的; 2、因防范不力,导致出现“法轮功“干部较大规模的聚众滋事闹事,或其他那教组织和有害气功组织做大成势,而未刚好实行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造成极恶劣影响的; 3、因回访监控措施不力,发生“法轮功“干部集体性进京滋事闹事,造成严峻后果的。 三、信访工作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指责: 1、发生群众越级上访,通知接访不到位的; 2、末刚好办结上级机关、领导交办、转办信访事项的; 3、迟报、漏报、瞒报不稳定事项,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限期整改,主要负责人向县党组写出书面检查,并追究分管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1、因处置不当,同一事务群众赴县局集访达5次,或在6个月内2 0人以上的群众赴县局集访达5次的; 2、因信息未驾驭,或处置不当,发生群众越级赴县委、县政府集体上访,影响较大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的,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相关责任 (1)对可能发生突发事务或大规模集体上访的信息苗头听之任之,放任不管,以致造成较为严峻后果或影响的; (2)对群众反映剧烈的问题,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解决而不解决,造成严峻后果的; (3)对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的信访案件,拒不查处,或编报虚假材料欺瞒领导机关的; (4)拒不执行上级机关和领导同志对重要信访问题处理确定的。 (5)利用职权循私舞弊,收受被调查人或信访人钱物的; (6)打击报复或者非法拘禁、迫害信访人的; (7)扣压、隐匿、篡改信访材料,或者将控告检举材料内容泄露给被控告、检举单位或个人的; (8)本年度被列为全系统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推翻,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相关责任: 1、年度内累计受到2次以上黄牌警告的; 2、连续2年被列为全系统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的; 3、对不稳定因素或内部冲突化解处置不力,导致集体上访、聚众闹事、非法游行、停工等问题并造成严峻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 (四)平安生产工作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指责: l、对市局有关工作精神执行不力,以致影响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整体进程的; 2、平安生产监管干部未落实的; 3、隐患排查、报告制度执行不力的; 4、对重点危急源平安监控不力的; 5、平安生产宣扬面不广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赐予限期整改: l、未对重点危急源进行监控的; 2、未开展平安生产宣扬教化的; 3、因平安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够,以致存在大量平安生产隐患的: 4、未建立事故处置预案或紧急求援队伍的; 5、6个月内受到2次以上通报指责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单位分管领导的相关责任: 1、不按时上报平安生产状况或隐瞒平安生产事故的; 2、对平安生产管理工作,没有有效防范措施,不仔细开展平安生产专项整治或检查,或对平安隐患不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 3、一般平安生产隐患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 4、发生一次重大平安生产责任事故的; 5、经2次限期整改后仍未实行有效措施,加大整改力度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推翻,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相关责任: l、年度内受到2次黄牌警告的; t 2、存在重大平安生产事故隐患,经上级平安监管机构提出整改看法后,仍无有效措施或整改不力的; 3、发生重大平安生产事故有意隐瞒不报或不照实报告的; 4发生重大平安生产责任事故,对社会造成严峻影响的; 5、发生特大平安生产责任事故的。 五、消防平安工作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指责: 1、未设立义务消防员队伍的; 2、未开展常常性的消防宣扬活动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限期整改: 1、每月未按要求探讨部署一次消防工作的; 2、未层层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制的; 3、每月未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平安排查的; 4、重大节目、重点时期、重大活动期间未开展消防平安 排查的; 5、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力度不大,导致一般火灾事故的; 6、未按有关规定,加强消防自救建设的。 (三)因工作不到位,导致较大火灾事故的,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干部责任。 (四)因未实行有效措施,导致本单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予以一票推翻,并对相关干部赐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责任划分 1、对无主管部门的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和纯居民的影响社会稳定行为由管辖地街办担当责任; 2、对各单位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事项,由该单位担当责任; 3、对出现的信访、消防、平安、治安、非典和“法轮功“ 干部非法活动等影响稳定的事项,将按“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清主次责任。 七、其他事项 1、对以上未涉及的有关维护社会稳定,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比照执行予以责任查究; 2、对全部关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在年度内受到2次黄牌警告的,将实行“一票推翻”; 3、责任查究的程序和惩罚措施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予以参照执行; 4、有关对责任查究工作的详细事项说明,由我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执行。 5、本看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推翻权制实施方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治安的稳定好转,调动社会各方面力气维护治安的主动性,依据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确定、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推翻权制的规定(试行)和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制定本实施方法。     其次条 一票推翻权制是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同经济责任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将治安责任同责任人的政治荣誉、政绩考核、职级提升和经济效益挂钩,同评比文明单位、综合性先进单位挂钩的专项推翻制度。    第三条 一票推翻权制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应在全面推行目标管理,签订综合治理责任状,组织检查考证的基础上,根据“实事求是、主动稳妥、全面衡量、公开进行”的原则行使。    第四条 一票推翻的对象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治安秩序混乱,目标管理未达标的单位及其责任人。    第五条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凡没有达到当地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年度目标,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推翻:     (一)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干部不到位,造成本地区、本单位治安秩序严峻混乱的;     (二)对担心定因素或内部冲突不刚好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非法游行、停工、停产、停课和宗族械斗、聚众闹等事务,造成严峻后果、危害社会治安的;     (三)因本单位领导工作不负责任,发生特大案件或恶性事故,造成严峻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因管理不严格、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难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遭遇重大损失,又不仔细查处和改进工作的;     (五)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警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六)因教化管理工作薄弱,本单位职工中违法犯罪状况严峻,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发生刑事案件特殊是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有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推翻: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贯做得较好,虽也发生一些刑事案件,但未造成严峻损失或恶劣影响,并能刚好上报,主动改进工作的;     (二)发生难以预防的突发性事务、治安灾难事故或其他治安问题后,刚好挽回损失,主动仔细改进工作的;     第七条 区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对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应常常进行检查,发觉问题刚好提出整改看法,问题严峻的要赐予指责,挂牌警告,限期改进,并在调查考核的基础上提出是否推翻的建议。    区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应在充分考虑乡(镇、街道)看法并核实状况的基础上,行使推翻权。    第八条 各单位在评比荣誉称号、晋级晋职时,应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推翻的适用条件纳入考核标准。各单位的初评方案应经被考评单位、个人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审核。    第九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推翻应在年度检查考核的基础上,与评先晋升工作同步进行。遇特别状况,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可依据实际须要行使,但必需报请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凡有第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单位,当年一律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包括“文明单位”、“年度先进单位”等。其首要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干脆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授予各种荣誉称号,不得晋级晋职;因工作失职造成严峻后果的,视情节赐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行使推翻权的机构应在作出确定后的十日内,将推翻确定书送交被推翻单位、个人及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嘉奖保障方法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褒扬在维护社会治安中自告奋勇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见义勇为干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持社会稳定,依据江西省嘉奖和爱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干部条例 ,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我局干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区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方法的实施。 第四条 凡符合条例第六条规定行为的个人予以嘉奖,其中3人以上、有组织的可按集体予以嘉奖。 第五条 对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个人按下列规定予以嘉奖: (一)为维护社会治安,在与犯罪分子英勇搏斗中光荣牺牲或功绩卓著、有特别贡献的,报省局授予“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记特等功,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嘉奖万元至万元。 (二)为维护社会治安,在与犯罪分子斗争中功绩显著、有重大贡献的,报省局授予“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记一等功,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嘉奖2万元至3万元。 (三)为维护社会治安,在与犯罪分子斗争中事迹显著、有重要贡献的,报市政府授予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记二等功,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和奖金。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在与犯罪分子斗争中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报区政府授予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记三等功,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 对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集体按下列规定予以嘉奖: (一)为维护社会治安,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中团结协作,英勇坚韧,贡献卓著,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报省政府授予“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英雄集体”荣誉称号,记集体一等功,颁发牌匾,嘉奖4万元至6万元。 (二)为维护社会治安,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中团结协作,英勇奋战,贡献显著,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的,报市政府授予“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模范集体”荣誉称号,记集体二等功,颁发牌匾和奖金。 (三)为维护社会治安,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中团结协作,英勇斗争,贡献突出,在社会上产生肯定影响的,报区政府授予“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模范集体”荣誉称号,记集体三等功,颁发牌匾和奖金。 第七条 嘉奖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集体和个人的金额,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区局应对本系统的见义勇为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九条 与文化、新闻、出版等单位加强联系,实行多种形式大力宣扬本系统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集体和个人的事迹。 第十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牺牲的干部,报民政部门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刚好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负伤的干部,在治疗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 第十二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的职工,经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丢失劳动实力的,应为其支配力所能及的工作;完全丢失劳动实力的,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三条 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工作干部,受省人民政府表彰的,经省人事部门批准,嘉奖晋升一档次职务工资或技术职务工资。 第十四条 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牺牲或完全丢失劳动实力、受市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报劳动部门支配或介绍其名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就业。 第十五条 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行为受法律爱护。 第十六条 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干部及其家属因受报复伤亡的,经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定,适用本方法第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嘉奖和爱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干部的申报与审批程序,根据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处置社会治安突发事务工作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为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主力军作用,进一步提高本局的快速反应实力和市场监管效能,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妥当处理突发性的市场波动,有效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平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依法行政、统一指挥、属地监管、分级管理、快速反应、加强协作的原则。(1)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正确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严禁越权执法、粗暴执法和其他作奸犯科行为。(2)统一指挥。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仔细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区局及上级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统一行动,令行禁止。(3)属地监管。应急处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要听从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和支配,严格根据属地监管的原则,仔细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主动应对和解决突发事务。(4)分级管理。依据突发事务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分为四级响应,实施分级监控。不同等级,将启动相应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方案。(5)快速反应。应急处理要做到快速和有效,要保持上下信息畅通,刚好沟通,统一调度,坚决应对。(6)加强协作。本局内部要细化分工,明确责任,亲密协作,协同作战;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形成执法合力,快速阻挡事态恶化。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重大突发事务引起的市场波动,以及严峻危害人民群众消费权益和经济秩序稳定的紧急状况。1.4 分级响应标准 为针对不同的突发事务做出相应的反应,根据突发事务的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将应急响应分为四级,分级标准如下。1.4.1级响应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大面积爆发的疫情、严峻灾难、重大社会平安事务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如非典、禽流感等重大疫情;严峻的地震、地质灾难、洪涝、台风等自然灾难;恐怖攻击、地方戒严、局部斗争等重大社会平安事务,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1.4.2级响应适用于因食物中毒、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所引起的市场波动,以及爆发地区性疫情和一般性灾难包括地震、洪涝、暴风雪等自然灾难对市场造成的冲击。1.4.3级响应适用于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生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恶性案件,以及涉及工商职能的罢工罢市、群体性上访等事务。1.4.4级响应适用于个别地区出现的危害消费者权益、影响市场稳定、性质恶劣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正值竞争、传销及变相传销等重大案件。主要是对节假日期间以及国际国内重大活动、会议期间,可能发生的市场波动、投诉高峰、市场平安事故等,进行预警。 2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应急组织机构设置 2.1.1区局党组组成市场监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启动应急程序,对全区工商系统应对市场突发事务进行领导和指挥,并依据突发事务的详细状况开展详细处置工作。2.1.2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刚好探讨相关状况,制定应急措施,稳妥处置突发事务。2.1.3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突发事务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1)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负责落实应急领导小组指示和专项应急指挥部部署的详细工作;(2)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信息搜集和状况汇总,并刚好呈报专项应急指挥部;(3)针对预案规定的情形,做好相关的市场预警工作。2.1.4在没有启动应急预案期间,设置非应急状态下的常设机构,详细工作由区局办公室承办。主要职责如下:(1)对区局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备案和管理。(2)接受关于市场突发状况的报告,转呈应急领导小组,由应急领导小组确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程序。2.2 部门职责分工 2.2.1区局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总指挥,相关股室要主动做好协作工作,做到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紧密合作,协同作战。(1)办公室负责接收、传递各地突发事务信息,并刚好将突发事务的发展态势及处理状况上报区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刚好派出督查工作组,对突发事务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应急预案的宣扬和演习等工作。(2)市管股负责对粮食、棉花、农资等重点商品市场出现的突发事务进行调查,刚好制定相关措施,指导突发事务的处理工作;刚好开展市场专项整顿行动。(3)公允交易局负责对全区突发的不正值竞争案件、大规模聚集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影响恶劣的非法政治性出版物案件、案值巨大且影响范围广泛的走私贩私等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置。(4)消保局和消协在突发事务应对过程中,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快速查处严峻危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行为,刚好发布消费预警;仔细处理重大群体消费投诉;快速部署应急响应期间的专项商品质量抽查;从重从快查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及制假售假的恶性案件。(5)个私协负责对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监管及清理无照经营等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务进行处理;帮助有关部门处理严峻侵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权益的突发事务。(6)企业注册局负责处理登记注册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务;实行有效措施,做好应急期间企业登记注册和年检工作;查处严峻违反法律程序、严峻侵害内资企业合法权益且影响恶劣的案件。(7)商广股负责处理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剧烈的虚假违法广告,特殊是对有碍社会风化,含有民族、宗教卑视内容,有损民族尊严、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等违法广告;负责查处社会反响大、涉及范围广的严峻商标侵权,国内外高度关注的商标侵权案件、有重大国际影响的涉外商标案件。(8)法规股负责做好重大案件或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并主动应诉,严格进行行政赔偿。(9)办公室负责突发事务处理状况、重大案件查处状况的宣扬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主动促进突发事务刚好、合理解决。(10)信息中心负责本部门信息网络的技术维护,为突发事务处理供应专用信息通道,保障应急响应期间信息网络畅通稳定。2.3区局内部运行机制 2.3.1对本预案中涉及的突发事务,区局依据详细状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主要步骤包括: (1)突发事务发生或预警。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突发事务或可能出现的紧急状况,要依据状况,依照本预案规定的报送时限和方式,刚好上报区局办公室。(2)信息核实汇总。区局办公室接到各单位上报的突发事务信息后,要马上核实,快速呈报应急领导小组。(3)确定启动预案。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有关突发事务的呈报后,探讨确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要指定相关股室组建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理突发事务。(4)制定专项应急措施。专项应急指挥部要马上成立突发事务应急办公室,本着快速、刚好、合理、有效的原则,制定专项应急措施并指导突发事务的处置工作。(5)应急处理报告。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将突发事务处理状况刚好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应急状态解除后,要刚好总结,形成应急处理报告,以书面形式呈报区局党组。 3信息监测与预警 3.1 信息报告 3.1.1突发事务的发生报告。建立并完善值班制度,对本地区出现的突发事务,严格遵照本预案规定的时限,刚好上报区局办公室。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须在6小时内上报市局,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须在12小时内上报市局,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须在24小时内上报市局,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须在48小时内上报市局。3.1.2应急处理状况报告,须根据规定时限,上报市局专项应急指挥部。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须一日一报,有特别紧急状况可随时报送;应急状态解除后一周内要形成完整报告上报市局。发生“非典”等严峻传染性疫病的地区,须坚持每日报告辖区市场监管状况;尚未出现病例的地区,要实行“零报告”制度,每日报送辖区状况;一旦出现新发病例或其他市场紧急状况,须在6小时内上报市局。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至少三日一报,应急状态解除后一周内要形成完整报告上报市局。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至少一周一报,应急状态解除后一周内要形成完整报告上报市局。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实行周报告制度,应急状态解除后两周内要形成完整报告上报市局。3.2 信息预警 3.2.1区局预警对于市场监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突发事务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要刚好预警。(1)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要节日期间,至少提前两周发布预警通知,部署各分局做好节日市场监管工作,做好应对可能出现的火灾、爆炸、市场拥挤等突发事务的打算工作。(2)在党的代表大会、“两会”等重要国际国内会议期间,区局办公室发出预警通知,要求各分局做好平安、消防、信访等工作,对可能出现的影响正常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的事务进行有效防范。(3)对市场内出现的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刚好预警,防止严峻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事务的发生。(4)对重大突发事务可能引发的抢购商品、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稳定等状况,要刚好预警,防止出现严峻市场波动。 4应急响应 4.1 级应急响应。由区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宣布启动级预案程序,确定成立以分管副局长任总指挥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有关股室作为成员单位。 4.1.1制定应急措施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在12小时内,召开各有关股室参与的指挥部会议,快速制定详细措施,并下发各分局,指导全系统做好紧急应对和市场稳定工作。对灾情疫情严峻及可能引起较大市场波动的地区,区局要会同当地政府主动做好市场监管和社会稳定工作。4.1.2各分局要根据区局的要求,刚好制定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倒买倒卖等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稳定,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1)以保障应急事务处置为重点,主动做好重点市场的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把专项整顿和日常巡查紧密结合起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疫苗、消毒剂、防护服等疫情防控物资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抗灾物资的行为,严厉查处虚假宣扬和违法广告行为,取缔无照经营和地下窝点,从重从快查处大要案件,并刚好向社会曝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保证市场秩序稳定。(2)以保证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为重点,切实做好市场稳定工作。要实行有效措施,加大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虚假宣扬的违法行为;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保证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必需商品的市场供应,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灾后重建工作。(3)主动开展市场巡查,确保市场流通平安有序。主动协作有关部门进行灾区社会稳定工作,仔细进行市场平安排查,刚好消退市场平安隐患,督促引导市场主办者和经营户遵守法律经营,切实保证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主动做好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管,防止因商品质量问题传播疫病、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在必要状况下,依法实行责令商品下架、停止交易、关闭市场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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