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2022房屋买卖合同锦集八篇_1.docx

    • 资源ID:48684748       资源大小:30.73KB        全文页数:39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0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0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2022房屋买卖合同锦集八篇_1.docx

    2022房屋买卖合同锦集八篇房屋买卖合同 篇1卖方(甲方):买方(乙方):鉴于甲方系本合同项下房屋的全部权人,甲方情愿将房屋出卖给乙方,乙方情愿购买上述房屋。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诚信、自愿、公允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一、转让标的基本状况1、乙方同意购买甲方位于 。2、该房屋房地产权证权证字号为:号;房屋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3、该房屋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4、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运用权(国有土地运用权权证字号为: 号)及相关物权同时转让。二、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1、房屋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2、自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房屋转让价款元,余款于 年 月 日支付。3、甲方应于乙方每次付款前向乙方开具正式发票。三、标的交付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双方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四、过户及税费担当1、过户登记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负责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到乙方名下,乙方帮助甲方办理产权证书等手续。2、税费担当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到乙方名下所产生的全部税、费由甲乙双方各自担当一半。五、甲方承诺1、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晰,房屋没有抵押、出租或者与他人共有。若发生与该房屋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由甲方担当相关的民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2、房屋交付运用之前有关应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物业等费用由甲方担当。由此引发的纠纷由甲方自行处理,于乙方无关。六、乙方承诺1、乙方情愿购买上述房屋。2、房屋交付给乙方之后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气、物业等费用由乙方担当。七、违约责任1、甲方擅自解除合同、不办理或者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万元。2、除不行抗拒的自然灾难等特别状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将该房屋交付乙方运用、拖延履行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义务的,乙方有权按房屋总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甲方按房屋总价款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七日,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3、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乙方按应付款的0.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七日,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4、若甲方有户口随房屋落户,甲方保证在办理完过户手续之日起十日内,将户口迁出,逾期超过七日,乙方每日按房屋总价款的0.01收取违约金。八、其他约定事项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同意由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十、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甲方:乙方:年 月日 年 月日房屋买卖合同 篇2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卖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居处邮编电话买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居处邮编电话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XX市有关规定,在同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样,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座落于_,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平方米,_室_厅_厨_卫的房产售卖给乙方。其次条房屋价款及支付方式:1、甲方向乙方出售本协议第一条项下之房产的价款总金额为人民币 _元整(大写_ 佰_ 拾_ 万 _仟 _佰_ 拾_ 元整)。2、上述房产价款乙方按下列 方式支付给甲方:( 1 )甲、乙双方共同到_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办理本协议第一条项下之房产转移登记,并经交易中心受理,甲方消户当日 (指甲方消户前 ) ,乙方一次性付清房产价款于甲方。( 2 )乙方于_ 年_ 月_ 日前向甲方付清房产价款。( 3 )乙方于 _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_元整(大写人民币 );剩余房产价款人民币 _元(大写人民币 ),均由乙方 _前支付给甲方。( 4 )其他方式:_。3、乙方向甲方支付房产价款,甲方应向乙方出具票据。第三条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日内,共同到_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本协议第一条项下之房产转移登记。如因一方缘由,致影响产权过户转移登记,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由造成损失的一方负赔偿责任。第四条税费分担1、本合同签订之前,本协议第一条项下之房产如有应交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责交纳。2、本合同签订之后,本协议第一条项下之房产所发生的转移过户登记费、契税、印花税、估价费、服务费等费用,经双方协商由_负担。3、其他:_。第五条甲方应于_前,将本协议第一条项下之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第六条违约责任1、因房管部门确认本协议第一条项下之房产不能办理出售、过户手续,甲方应在当日内向乙方退还所收的全部款项,本合同解除。2、甲方如不按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本协议第一条项下之房产,每逾期一日按房价款总额的 _计算违约金给付乙方。逾期超过 _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应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支付 元的违约金给付乙方。3、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其次条的约定,乙方应按房价款总额的 _计算违约金给付于甲方。逾期超过_ 日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乙方应支付 _元的违约金给付甲方。4、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产,产权清晰,无其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乙方买受后,如因买受前该房产产权有纠葛,致使影响乙方权利行使,由甲方担当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遇的损失。5、甲方因个人缘由不再出售此房,应在三日内向乙方退还所收的款项,并付违约金 _ 人民币给乙方。第七条其他1、因不行抗力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甲方向乙方退还所收的全部款项,本合同解除。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3、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交_房屋土地管理局壹份。卖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居处邮编电话买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居处邮编电话_年_月_日房屋买卖合同 篇3出售方: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州房地产买卖合同 中房置业 有限公司制定出卖人(甲方):居间方(丙方):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允和诚恳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甲乙双方通过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居间介绍,由乙方受让甲方自有房屋产权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房地产详细状况1如下:(一)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屋全部权证号为: 筑房权证小河字第G13000038号。(二)房地产座落:贵阳市小河区长江路3单元7层20号。(三)房地产建筑面积:66.27平方米。(四)随该房地产同时转让的设备及装饰状况见本合同附件一。(五)甲方转让房地产的相关关系(包括交房、租赁、户口等其他关系)见本合同附件四。其次条 甲方保证该房地产权属无争议,在将房地产出售前,已经与其配偶及房地产权证内的权利人协商一样,若出售后配偶再提出异议的,由权利人担当法律责任,并已照实陈述房地产权属状况、设备、装饰状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地产详细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地产。第三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样,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叁拾贰万伍仟元整(净收价),小写:(¥325000.00)。(若与到产权处和地税局申报的过户价格有冲突的,以本合同协定的价格为实际成交价格)。第四条 甲乙双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明确,乙方交付房价款后,甲方应开具收款凭证给乙方。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交房方式和交房时间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四中约定明确,甲方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乙方应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状况进行查验。查验后甲方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第六条 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一的各项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被损坏或被拆除的,应按被损坏或被拆除的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估值双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七条 甲、乙双方确认,在 20xx 年 8月10 日之前,甲乙双方共同托付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向小河区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若遇特别缘由延长10个工作日),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若到期未前来办理过户交易手续,按定金协议上的违约条款处理。第八条 上述房地产交易产生的相关税费、中介服务费、水、电、燃气、通信费等与该房地产交易相关的其他费用的担当和支付方式,按本合同附件三约定支付。第九条 若乙方实行贷款方式购买该房地产,甲乙双方有义务协作丙方为乙方办理贷款手续,乙方须保证所供应的资料真实和银行征信符合贷款条件,如因乙方资料不属实或银行征信不符合贷款条件造成的贷款未果,乙方应运用现金补齐所差房款,接着履行该合同。第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样,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订立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为买卖合同不行分割的一部份。因产权人甲方有事不能亲自到场签署该协议,由代理人周湘叶代为签署该协议,代理人签署的条款甲方均予认可。本合同附件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样的,以本合同附件条款为准。若本合同相关条款与到产权处和地税局签订的合同有冲突的,以本合同相关条款为准。第十一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签字盖章生效。甲方(签字):电话:乙方(签字):电话:丙方(签章):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置业顾问:电话:房屋买卖合同 篇4卖方:(以下简称甲方):居民身份证号码:地址:买方(以下简称乙方):居民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同等、自愿的原则,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样,并经房屋宅基地全部权人同意,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状况现甲方自愿将甲方合法拥有的坐落在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长岭乡双顶村九社。并将与所出卖房屋的运用权同时转让给乙方。乙方也充分相识该房屋详细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该房屋始建于*年,房屋结构为*结构,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平方米)。其次条 价格双方议定上述房产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即人民币小写*元。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1、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购房款(人民币*元),由银行干脆划拨给甲方指定账号。因甲方供应指定账号错误等缘由造成甲方购房款无法到账的责任由甲方全部担当。乙方出具银行划拨凭证,甲方应开具收款收据或收款证明。2、其他付款方式:第四条 交付期限甲方应于购房款到账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如遇房屋正在出租,自交房之日起,租赁关系自动转为乙方,由乙方负责收租。第五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根据逾期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担当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费用,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10%违约金。第六条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除人力不行抗拒的自然灾难等特别状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运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总款向甲方索赔倍惩罚赔偿违约金,合同接着履行。第七条 关于合法、权属的约定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晰,并已经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样同意。合同生效后,如遇政府征地拆迁,房屋的拆迁利益(包括拆迁补偿款、回迁房等)全部归乙方全部。甲方房产合法继承者,不得向乙方收回乙方所购买的房屋及全部权。第八条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担当全部责任。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第十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行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附件包括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甲方拥有房屋合法全部权证明、甲方和宅基地全部者签署的赔偿协议复印件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可向有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甲方签名(签章):乙方签名(签章):中间人签名(签章):房屋买卖合同 篇5内容提要:对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不应干脆认定为无效,而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或者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归于歼灭时,已付房价款的返还、装修房屋所形成价值的返还属于不当得利返还。于此场合,不得适用过失相抵规 则,除非守约方对此类返还选择了违约损害赔偿的恳求权基础。这些返还与违约方应担当的违约损害赔偿并行不悖。关键词:无产权证房屋买卖 无权处分 解除条件 不当得利一、案件事实概要后来乙成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对B号房屋所享有的权利被让与给A公司,成为A公司财产的一部分。但A公司直至20xx年3月都未能按售房合同书给丙办理B号房屋全部权的过户登记,表面缘由是A公司始终未取得B号房屋的全部权,深层缘由是甲违反了她与A公司之间的卖房协议,私自将B号房屋的(房屋全部权证领走,并不协作A公司将B号房屋全部权过户,致使A公司难以将B号房屋全部权移转登记于丙的名下。原告丙认为,两被告A公司和甲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严峻侵扰了其合法权益,故此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马上给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A公司担当本案律师费以及本案诉讼费。一审民事判决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在签订售房合同书时,被告A公司未依法登记领取所售房屋权属证书,且至今被告A公司仍未取得该房屋权属证书,丙明知A公司非产权人,所购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仍旧与A公司签订售房合同书,故双方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无效,对此,A公司与丙均有过错。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要求按售房合同书,被告赔偿其律师费之恳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担当相应的责任。丙应将所购房屋返还A公司,A公司亦应将所得房款返还丙。对丙因此遭遇的经济损失,本案不宜一并处理,丙可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6条、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之规定,判决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无效,原告丙将系争住房腾空交予被告A公司,被告A公司返还原告丙购房款。驳回原告丙其他诉讼恳求。一审民事判决所持的基本立场是,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否则,合同无效。二、评释(一)关于系争合同的定性1。关于卖房协议的定性2。关于售房合同书的定性把其次份买卖房屋的合同售房合同书定性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有以下依据:第一,该合同明确约定A公司将原房主甲的B号房屋卖给丙;其次,合同签订当时,B号房屋的全部权的确登记在他人的名下,并且,登记名义人与A公司、丙均无债权债务关系,B号房屋的全部权与A公司、丙的权利之间的关系过分远隔,根据债的相对性原则,A公司、丙对登记名义人没有干脆的恳求权。这是其次份房屋买卖合同不同于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之点,所以,笔者把它定性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给予卖房协议中的出卖人甲否认售房合同书的权利,扩而广之,给予连环合同中的前手否认后手所订另一买卖合同的权利,其弊端是多方面的。其一,会使被告之一的甲这个恶意之人,扩而广之,会使恶意不履行移转买卖物全部权义务的前手,非但未受到惩处,反而获得了较大利益,诚为是非颠倒。其二,意味着连环合同没有法律保障,随时可能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即,第一个出卖人毁约,拒不将其买卖物的全部权移转给其次个出卖人,同时不追认其次份买卖合同,其后的买卖合同都因而失去效力。这就破坏了正常的交易,谈何交易平安?其三,这不但使原告丙处于受制于恶意之人的极为不利的境地,而且也违反了买卖合同关于移转买卖物全部权的本质(合同法第130条),纵容了拒不履行移转买卖物全部权义务的恶意出卖人,还误将出卖人(移转买卖物全部权的)义务转换成了抗辩权、形成权,违反了民事权利义务的配置规则。其实,在有体物场合,全部物与其全部权经常是可以替代的,2因而,甲对B号房屋的全部权可以说是其与A公司之间卖房协议的标的物,处于A公司的债权效力的射程内,该全部权对抗不了A公司的债权。换言之,甲只有依约移转B号房屋全部权的义务,没有据此影响合同效力的权利。一言以蔽之,系争合同的效力不得取决于甲这个登记名义人是否追认。(二)关于系争合同的效力1。法律的适用: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新法优先于旧法? 系争合同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是适用合同法?抑或适用或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一)(以下简称为法释19号、法释7号的规定相协调?众所周知,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不再是像经济合同法那样,动辄令合同无效,而是奉行激励交易原则,尽量承认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卖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无效,而是由出卖人担当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第150条),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第51条),甚至是合同有效下的一般违约责任(第107条等)。法释19号第4条的规定,法释7号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都表明白这一点。尤其是法释7号第19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全部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的,由于出卖人的缘由,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全部权登记,买受人恳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以及第18条第1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缘由,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担当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全部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运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这两条都明确地告知我们: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尽管该房屋尚未办理全部权登记,合同也有效。当然,这些规定的适用领域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出卖人、标的物为尚未建成的或已竣工的新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法释20xx7号第1条),对于诸如系争合同等类型的合同,最多是类推适用。上述立场及观点的转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是符合发展趋势的。假如这个结论是正确的话,那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便已经不合时宜。在这种背景下,贯彻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对系争案件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而非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说明,明显是不适当的。根据注释民法学关于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宜妥当的要求,对于系争案件,应当适用合同法及法释19号的有关规定,而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应当类推适用法释7号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而非固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思想。如何达到这一目的,比较志向的路径是,根据新法优先于旧法的规则,对于系争案件,不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部“旧法”,而适用合同法、法释7号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依据这些“新法”认定系争合同有效,从而,出卖人因其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未能移转B号房屋的全部权而担当违约责任,买受人有权恳求出卖人担当此类责任,同时享有合同解除权。2。系争合同效力的认定:违反强制性规范?确定适用合同法解决系争案件,只是澄清了问题的一部分,仍旧存在着这样的疑问:对于系争合同,是适用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的规定,还是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抑或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一审民事判决书没有适用合同法第51条和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而是适用了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确认系争合同无效。该第52条计有5项规定,原委适用的是哪一项?一审民事判决书并未言明,不符合恳求权基础理论的要求,须要探究清晰。基于系争案件的案情,根据一审民事判决书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判决理由,检索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的规定,只有其中的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符合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真意。接下来的问题是,结合系争合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所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指应为何者?是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还是指合同法中的相应规定?在笔者看来,回答都应是否定的。其理由在于,第一,犹如上文分析的那样,系争案件不应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就解除了该法第37条第6项作为一审判决所指“强制性规定”的妥当性,换言之,一审判决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这个“强制性规定”作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依据,是不适当的。其次,合同法总则中,作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依据的“强制性规定”,除第52条以外,别无其他规范。在合同法分则的“买卖合同”一章中,也找不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就是说,在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前提下,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只有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别无其他。可是,将该条项适用于个案,必需结合另外的详细的“强制性规定”才可推断出系争合同是否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进而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与否,在找不出系争合同违反了另外的详细的强制性规定的状况下,不得单纯地援引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一言以蔽之,一审判决将合同法第52条适用于系争案件,的确不当。3。系争合同效力的认定:效力待定?合同有效?以上探讨虽然得出了系争案件不应适用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的结论,但是仍旧未解决这样的问题:系争案件是适用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还是合同法有关合同有效的规定,甚至类推适用法释7号第19条或第18条的规定?解决这个问题,可有如下方案:其一,适用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其二,合同法第150条系关于买卖合同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且处于合同法分则当中,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买卖合同中的无权处分,而且适用租赁等合同中的无权处分,且处于合同法总则部分,故前者为特殊法,后者为一般法,前者应当优先适用。其三,合同法第51条和第巧0条竞合,原委适用哪一条,由权利人选择。其四,适用合同法第107条等规定,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9条或第18条的规定。采纳方案一带来的弊端,在上文关于系争合同的定性部分中已经谈到,主要表现为是非颠倒,在连环合同场合会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破坏正常的交易,误将义务转换成抗辩权、形成权。既然如此,解决系争案件不应实行该方案。方案二、三运用在某些案件中可能适当,如在买受人签订合同时不知作为买卖物的房屋无产权证的案件中,买受人援引合同法第150条,追究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比较合适。但在系争案件中不能采纳这两个方案,因为系争案件中的原告在订立系争合同时知晓B号房屋尚未办理全部权登记手续,至少是重大过失地不知。根据合同法第151条关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担当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的规定,出卖人A公司不担当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运用解除法,只剩下方案四了。笔者也未找到比方案四更好的方案,至少短暂对其持确定看法。据此,认定系争合同有效,出卖人A公司若不能办理完毕B号房屋全部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便构成违约,应担当违约责任,买受人丙享有此类恳求权。从系争案件中原告丙的诉讼恳求为两被告马上办理房屋全部权的过户手续视察,可知其未实行方案一、二、三,而是选择了系争合同有效的方案,即方案四。(三)关于售房合同书第4条约定的定位:附解除条件?约定解除?售房合同书第4条约定:A公司如不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将B号房屋的户名过到丙名下,除应如数退还丙所付全部款外,还应对丙作适当经济赔偿。该约定是属于附解除条件,还是构成约定解除?假如属于附解除条件,售房合同便为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根据合同法第45条第1款后段的规定,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售房合同失效,并且是自动地当然地归于歼灭。因被告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全部权过户到丙名下,条件已经成就,那么,无需当事人通知解除合同,售房合同便自此自动地、当然地终止,被告A公司移转B号房屋全部权的义务随之歼灭,因而,原告丙诉请被告A公司马上给其办理房屋全部权的过户手续,没有依据,应予驳回。假如该第4条的约定构成了约定解除,则售房合同不是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不会因所谓解除条件成就而当然地、自动地终止,而是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解除权产生。即A公司在加01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全部权过户到丙名下,原告丙自此取得解除权。丙若行使该解除权,通知被告A公司售房合同书作废,那么,该合同归于歼灭;若不行使解除权,仍旧恳求被告A公司向其移转B号房屋的全部权,那么,应当得到支持。总之,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假如构成约定解除,那么原告丙就能恳求被告A公司接着履行售房合同,进而取得B号房屋的全部权;倘如属于附解除条件,因系争合同已经终止,被告A公司就不再负有移转B号房屋全部权的义务。可见,精确地定性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对解决B号房屋全部权移转与否的问题至关重要。就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文义分析,它没有表达下述意思: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全部权过户到丙名下时,丙“可以”或“有权”将售房合同解除。也就是说,该条的约定未给当事人任何一方保留解除权,因此不符合约定解除的要件。售房合同书第4条规定,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全部权过户到丙名下时,A公司应如数退还丙所付的全部房款,并作适当经济赔偿。换一种表达方式就是,售房合同歼灭,双方之间复原原状。此约定正符合附解除条件的要求,而不符合约定解除的特征。 把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作为附解除条件,便有如下结论:由于该条件系由双方约定的,在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状况下,原则上只有双方同意,才可以将其解除。在系争案件中,原告丙恳求被告办理B号房屋全部权的移转登记手续,是单方面变更原来的双方的约定,即,不让系争合同自动地当然地歼灭,而是接着有效。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因此,原告丙单方面地变更双方关于附解除条件的原有约定的意思表示不具有解除附解除条件的效力。换言之丁原来约定的附解除条件依旧有效,它不会转换为约定解除,最终的结果是系争合同照样自动歼灭。正因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之间的售房合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动歼灭,所以,原告丙诉求被告将B号房屋的全部权过户到其名下,便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四)关于B号房屋价款返还的恳求权基础:不当得利返还恳求权?物的返还恳求权?损害赔偿恳求权?系争合同终止,原告返还其占有的B号房屋,被告A公司返还其所取得的价款,这已经得到了一审民事判决的确认,但应当弄清此笔价款返还的恳求权基础。由于货币的全部权原则上与对该笔货币的占有相一样,所以,当原告丙将价款支付给被告A公司后,他就丢失了对该笔价款的全部权。现在,因系争合同自20xx年12月31日届满时B号房屋的全部权不能移转至丙名下而自动终止,被告A公司有义务返还该笔价款。由于原告丙对该笔价款无全部权,所以,他恳求A公司返还的恳求权基础就不行能是全部物返还恳求权。从当事人双方的损益变动并予以调整的角度着眼,其应为不当得利返还恳求权。如此推断乃因为这种损益变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被告A公司不再移转B号房屋的全部权,连占有也要复原,却拥有该房屋的部分对价,明显获得了利益。2。原告丙不能取得B号房屋的全部权,连占有也要丢失,却支付了价款,存在着损失。3。这种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4。被告A公司拥有价款没有合法依据。在德国,是从合同终止、债权不复存在的角度说价款无缘由,在中国,可以干脆从A公司不移转B号房屋全部权却获得价款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依据角度予以认定。当然,假如原告丙不主见不当得利返还恳求权,而把该笔购房款作为因被告A公司不将B号房屋全部权过户给他而造成的损失,主见违约损害赔偿,返还价款的恳求权基础也可以是违约损害赔偿恳求权。笔者认为,如此找寻恳求权基础,符合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可予支持。不过,从原告丙诉讼恳求和一审民事判决书表述的文义看,都未寻求违约损害赔偿的恳求权基础。 主见不当得利返还恳求权或者违约损害赔偿恳求权,各有利弊。主见前者,不必举证被告A公司具有过失,不受与有过失、应当预见等规则的制约。主见后者,在原告丙的损失大于125000元价款时,可以多获得些赔偿。(五)对系争B号屋装修问题处理的恳求权基础:不当得利返还恳求权?损害赔偿恳求权?售房合同歼灭,原告占有B号房屋的依据不复存在,有义务返还。于此场合,原告对B号房屋的装修如何处理?从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看,双方当事人都把丙支出的装修费作为其经济损失看待,原告丙欠缺该项诉讼恳求,一审民事判决则谓,对原告丙的该项经济损失,本案不宜一并处理,丙可另行起诉。对此,应当如何评论?因原告丙诉求被告办理系争房屋全部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主见取得系争房屋的全部权,是以系争合同有效为前提的。而主见装修B号房屋形成添附价值的返还,是在系争合同歼灭状况下的“清算”表现。可见,原告丙若同时主见上述二权,明显不合逻辑。问题是,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欲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依据法律和法理便会发生装修形成价值的返还问题,可是原告丙却无此诉求,如何处理方为妥当?有看法认为,于此场合主审法官负有释明的义务,应当提示原告丙:在合同无效的状况下,原告丙取得不了系争房屋的全部权,宜诉求其他项目,包括装修B号房屋形成的添附利益的返还。假如主审法官未做此类释明,便未尽到职责。5这种看法值得重视。在笔者看来,在这里应当持有如下见解:假如被告A公司将B号房屋的全部权移转给了原告丙,那么,丙对该房屋的装修属于对其全部物的改良,与他人无关。但系争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自动失效,B号房屋的全部权不会移转给丙,丙对B号房屋的占有没有依据,其应当返还该房屋,这就产生了丙装修B号房屋如何处理的问题。从B号房屋本身的角度视察,装修材料与B号房屋结合在一起,不能分别,或者虽然能够分别,但所需费用过巨,构成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丙丢失对装修材料的动产全部权,B号房屋的全部权扩张到装修材料上。但B号房屋的全部权人甲对此未支付相应的代价,其享有这部分利益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甲有义务予以返还。就是说,原告丙对其丢失的这部分利益享有不当得利返还恳求权。从原告丙和被告A公司之间的售房合同的角度看,B号房屋全部权不能于20xx年12月31日前移转至原告丙的名下,构成被告A公司违约。该违约行为给丙造成了购买此类房屋的机会丢失、支出装修费等一系列损失。如此,装修费可以作为被告A公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双方也是如此相识的,体现在售房合同书第4条中。可见,B号系争房屋装修问题的处理,可有两个恳求权基础,一个是不当得利返还恳求权,一个是损害赔偿恳求权。假如原告丙主见并实现了不当得利返还恳求权,他的这部分损失得到了填补,损害赔偿恳求权因缺少“损失”这个构成要件便不会产生。假如原告丙主见并实现了损害赔偿恳求权,B号房屋全部权人的利益便得而复失,不当得利返还恳求权因欠缺“获得利益”这个要件而不成立。就是说,原告丙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主见,不得同时实现二者。就一审诉讼的实际状况看,原告丙选择了损害赔偿恳求权,有其法律及法理依据,但不是最佳的选择。因为赔偿损失在范围上要受与有过失规则(合同法第120条及其说明)的制约,而一审民事判决也果真如此裁量了,以原告丙也有过错为由未裁判被告A公司担当赔偿损失责任。假如原告丙选择了不当得利返还恳求权,那么,因以另一被告甲获得的附合利益为准予以返还,与原告丙有无过失无关,加之这不属于赔偿责任,所以就不再适用与有过失规则,即使丙有过失,也有权恳求返还接近于添附在B号房屋的价值。在这样的状况下,一审判决就不会以原告丙也有过错为由不支持其返还不当得利的诉求。由此可见,恳求权基础理论及其在个案中的正确运用,干脆关系到权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法律爱护,不单纯是个学术问题,即使是从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也应当予以重视。(六)余论1。关于原告丙的损害赔偿恳求权其实,因被告A公司违约,原告丙遭遇了一些损失,如丢失了与他人签订买卖房屋合同的机会,若再买到与B号房屋相当的房屋须要花费更多的价款,该超出部分的价款即为原告丙的损失。再如,原告丙因购买B号房屋而支出了交通费、诉讼费、误工费等。这些损失,属于真正的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原告丙均可恳求被告赔偿。其恳求权基础只有违约损害赔偿恳求权,不会是不当得利返还恳求权,更不会是物的返还恳求权。由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受到合理预见、与有过失、减轻损害等规则的限制,因此原告丙若对该项损失的造成或扩大也有过失,则要依据与有过失规则,要担当相应的责任,即被告A公司要少赔乃至不赔。从法律人的要求讲,原告丙本应援引合同法第107条、第135条等条款,恳求被告A公司赔偿上述损失,但原告丙未提起此项诉讼恳求,丢失了良机。2。关于原告丙的债权人代位权从售房合同书第2条关于丙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A公司交纳购房首款人民币125000元整,

    注意事项

    本文(2022房屋买卖合同锦集八篇_1.docx)为本站会员(w***)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