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3年考点习题及答案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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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3年考点习题及答案解析.docx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3年考点习题及答案解析1.乙成立恐怖组织并开展培训活动,甲为其提供资助。受培训的丙、 丁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因案件被及时侦破,乙、丙、丁未能实施恐怖活动。关于本案,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不再适用刑法总那么关于从犯的规定B,乙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C.丙、丁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D.对丙、丁定罪量刑时; 不再适用刑法总那么关于预备犯的规定【答案】:A|B|C|D【解析】: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平安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 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 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 害,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A项,刑法第120条之一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 伪造货币的,相关自然人不构成犯罪C.经理赵某为维护公司利益,召集单位员工殴打法院执行工作人员,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成立单位犯罪D.公司被撤消营业执照后,发现其曾销售伪劣产品20万元。对此, 应追究相关自然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答案】:A|C|D【解析】:A项,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可将犯罪分为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 对于同一犯罪,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是相同的,因而犯罪既遂的 标准也应该是相同的。B项,伪造货币罪未将单位规定为犯罪主体,在缺乏刑法的明文规定 时,不能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但可以追究相应自然人的刑事责 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 条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 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那么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 事责任的,对组织、筹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C项,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的犯罪主体 可以是自然人或者单位。D项,对于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消营业执照的,仍应按照刑法的规定 对该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 追诉。【说明】原司法部答案为ADo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 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后,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9.关于故意与违法性的认识,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误以为买卖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仍买卖黄金,但事实上 该行为不违反刑法。甲有犯罪故意,成立犯罪未遂B.甲误以为自己盗窃枪支的行为仅成立盗窃罪。甲对刑法规定存 在认识错误,因而无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故意,对甲的量刑不能重于盗 窃罪C.甲拘禁吸毒的陈某数日。甲认识到其行为剥夺了陈某的自由,但误 以为刑法不禁止普通公民实施强制戒毒行为。甲有犯罪故意,应 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D.甲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害,但不知是否违反刑法,遂请教中学语 文教师乙,被告知不违法后,甲实施了该行为。但事实上刑法禁 止该行为。乙的回答不影响甲成立故意犯罪【答案】:C|D【解析】:A项,刑法并未将明文规定买卖黄金的行为触犯何种罪名,根据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那么,该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即使行为人存 在违法性认识错误,也不构成犯罪,更无可能构成犯罪未遂。B项, “不知法者不免责”,即不允许行为人以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 为借口逃避法律制裁。甲主观上认识到盗窃的对象是枪支,有盗窃枪 支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枪支的行为,就可以盗窃枪支罪追究甲 的刑事责任。C项,甲主观上有拘禁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 拘禁的行为,其犯罪动机及对于行为违法性的认识并不影响其行为成 立非法拘禁罪。D项,甲已认识到行为是有害的,只是对行为是否违 反刑法产生了错误认识,这并不影响依照刑法追究甲的刑事责任。10.2012年,潘桂花、李大响老夫妇处置房产时,发现房产证产权人 由潘桂花变成其子李能。原来,早在七年前李能就利用其母不识字骗 其母签订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二老怒将李能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 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对此,以下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李能的行为违反了物权的取得应当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损害他 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B.从法理上看,法院主要根据“法律家长主义”原那么(即,法律对于 当事人“不真实反映其意志的危险选择”应进行限制,使之免于自我 伤害)对李能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否认了他的做法C.潘桂花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对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 的一种认定D.从诉讼“争点”理论看,本案争执的焦点不在李能是否利用其母不 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而在于合同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答案】:B【解析】:B项,根据“法律家长主义”的要求,是免予自我伤害,李能的行为 最终使自己受益,并不是自我伤害,此处的李能应改为李能的母亲。 A项,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不得违法公序良俗的原那么, 李能采取欺骗的手段将房屋过户,明显是违反物权取得应遵守法律、 尊重公德等法律规定的。C项,潘桂花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说明潘桂花的行为能力受限, 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也受到限制。D项,本案的焦点和最终落脚点就是在判定合同效力之上,判断李能 的行为是否构成欺骗,最后也是为了判断该合同行为是否有效。11.甲、乙共谋盗窃丙的银行卡,乙偷窥到丙的密码,甲盗窃了丙的卡。甲去ATM取钱,乙帮助望风掩护,显示余额有7万,甲取了出 了 2万,但骗乙说卡里只有1万,并分了 5000元给乙。后甲又自己 取了 5万。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甲成立盗窃罪,金额是7万B.乙成立盗窃罪,金额2万C.乙成立盗窃罪,金额是1万D.甲对乙成立诈骗罪【答案】:A|B【解析】:根据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成立盗窃罪。因此,甲、 乙二人成立盗窃罪的共犯。但是,乙不知情,且乙并未参与甲第二次 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故乙仅对甲第一次刷卡取钱的行为承当刑事责 任。第一次使用卡的时候,甲虽然欺骗乙仅有1万元,但是,乙确实 为甲的取款起到了帮助作用,甲、乙的内局部赃行为不影响共同犯罪 数额的认定。因此,甲的盗窃金额为7万元,乙的盗窃金额为2万元。 12.甲在公园游玩时遇见仇人胡某,顿生杀死胡某的念头,便欺骗随 行的朋友乙、丙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三人捡起木棒追 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后,乙、 丙因故离开。随后甲追上胡某,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关于 本案,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B.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 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C.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但无法预见甲会杀 害胡某,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D.乙、丙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应从重处分【答案】:A|B|C【解析】:A项,甲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死胡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 人罪。甲与乙、丙在公园这一公共场所追逐胡某,其行为构成寻衅滋 事罪。B项,乙、丙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是定性的问题。追逐行为 是否具有救助义务是该行为是否属于先行行为,构成不作为义务犯罪 的义务来源问题。C项,乙、丙并不知道甲想杀死胡某的意图,也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 某,因此不应对此承当刑事责任。D项,胡某死亡的结果与乙、丙的追逐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二 人无须对死亡结果负责。13.关于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的人职条件与业内、业外行为的说法: 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禁止条件完全相同;被辞退的司法人员不能担 任律师和公证员;王某是甲市中院的副院长,其子王二不能同时担 任甲市乙县法院的审判员;李法官利用业余时间提供有偿网络法律 咨询,应受到惩戒;刘检察官提出检察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应 受到奖励;张律师两年前因私自收费被罚款,目前不能成为律所的 设立人。对上述说法,以下判断正确的选项是()oA.正确B.错误C.正确D.错误【答案】:A|D【解析】:项,法官和检察官的入职禁止性条件均为: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分 的;曾被开除公职的。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假设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 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撤消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 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被辞退的原因有很多种,但不一定是因 为违法违纪的情形。项,法官法第23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以下职务:同 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同 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同一审判庭的 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 长、副院长。据此,法律并未禁止直系血亲同时担任上下相邻两级人 民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员。项,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那么第17条的规定,法官不得从 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包括业务时间。项,根据检察官法第46条第4项的规定,检察官在提出检察 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应当给予奖 励。项,根据律师法第14条第3项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 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分的律师。 14.清朝乾隆年间,庶民李某去世,其妻李张氏居丧期间,生活难以 为继,不得已改嫁本地同姓男子,违反了 “同姓不婚”的礼制。李氏 族人讼之于官府,当地知县认为,李张氏改嫁触犯大清律例的规 定,构成风俗教化犯罪。但是,幕僚提出异议说,李张氏生活难以为 继、不得已改嫁,如果追究其罪责虽于法有据,但不合情理、有损于 妇女名节,至于同姓相婚、违背礼制一事,刑部曾经批复“民俗有之”, 因此,也不宜追究。最终,官府并未追究罪责,而是判决准予改嫁。 对于本案,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清朝规定不得“居丧嫁娶”是法家思想的表达B.官府对此案的判决反映了 “礼不下庶人”的原那么C.此案说明清朝时期对风俗教化的犯罪从轻处分D. “同姓不婚”的法律原那么首次确立于西汉时期【答案】:C【解析】:A项,不得“居丧嫁娶”是儒家思想的表达。自汉代法律儒家化以来, 传统中国法律逐渐与儒家伦理道德相融合,至隋唐时期确立“十恶” 等一系列维护夫权的法律内容。B项,“礼不下庶人”是西周确立的礼刑关系的基本原那么,它强调礼 有等级差异,禁止任何越礼行为。此题中并未提到等级差异,未表达“礼不下庶人”的原那么。C项,清承明制,对典礼和风俗教化犯罪的处分轻于唐律。明清法律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对风俗教化等危害不大的“轻罪”从轻处 训oD项,“同姓不婚”的法律原那么首次确立于西周时期,非西汉时期。15.1913年3月20日,宋教仁先生在上海火车站遇刺身亡。该案由公 共租界会审公廨审判。关于会审公廨制度,以下说法错误的选项是()oA.会审公廨是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 特殊审判机关B.会审公廨制度是对我国司法主权的践踏C.中华民国成立后,会审公廨制度依然存续D.案件由外国领事官员审判,中国官员无权参与【答案】:D【解析】:ABD三项,会审公廨,是指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 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涉及外国人须有领事官员参 加,租界内中国人诉讼有外国领事观审。会审公廨主审官为中国官员, 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或者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 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 甲为乙培训提供资助,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本罪是帮助犯的正犯化, 不适用从犯的规定。B项,刑法第120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 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乙成立恐怖组织并开展培训活动,构成 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CD两项,刑法第120条之二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准备 实施恐怖活动罪: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 具的;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为实施 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为实施恐怖活动进 行筹划或者其他准备的。受培训的丙、丁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 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2.甲和乙共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罪,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 法院复核后认为全案判决认定事实正确,甲系主犯应当判处死刑立即 执行,但对乙可不立即执行。关于最高法院对此案的处理,以下哪一 选项是正确的?()A.将乙改判为死缓,并裁定核准甲死刑B.对乙作出改判,并判决核准甲死刑C.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裁定核准甲死刑,撤销对乙的判决,发回重审但案件涉及上述三国人,那么该国领事可派人担任陪审官,这是对我国 司法主权的践踏。C项,1912年2月12日,清廷公布退位诏书,同年,中华民国成立。 中华民国继承了清廷与列强签署的各项国际条约,会审公廨直到民国 16年(1927年)撤销。16.甲、乙殴打丙,致丙长期昏迷,乙在案发后潜逃,检察院以故意 伤害罪对甲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丙的妻子、儿子和弟弟都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B.甲、乙可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对故意伤害丙造成的物质 损失承当连带赔偿责任C.丙因昏迷无法继续履行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属 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D.如甲的朋友愿意代为赔偿,法院应准许并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答案】:A|C|D【解析】:A项,高法解释第138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 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 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 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 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丙的妻子、儿子和弟弟属于刑事诉讼法中近亲属的范围,都可成为附 带民事诉讼原告人。B项,高法解释第144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仅对局部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 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 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乙作 为同案犯在案发后潜逃,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C项,属于预期利益,非及时损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D项,高法解释第143条第2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 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第157条规定,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 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17.张老太介绍其孙与马先生之女相识,经张老太之手曾给付女方“认 大小”钱10100元,后双方分手。张老太作为媒人,去马家商量退还 “认大小”钱时发生争执。因张老太犯病,马先生将其送医,并垫付 医疗费1251.43元。后张老太以马家未返还“认大小”钱为由,拒绝 偿付医药费。马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考虑此次纠纷起 因及张老太疾病的诱因,判决张老太返还马先生医疗费1000元。关 于本案,以下哪一理解是正确的?()A.我国男女双方订婚前由男方付“认大小”钱是通行的习惯法B.张老太犯病直接构成与马先生之医药费返还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C.法院判决时将保护当事人的自由和效益原那么作为主要的判断标准D.本案的争议焦点不在于事实确认而在于法律认定【答案】:D【解析】:A项,习惯法,是经国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男女双 方订婚前由男方付“认大小”钱,仅仅是“习俗”,并非国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的习惯法。B项,张老太与马先生之医药费返还法律关系,是不当得利法律关系。 导致该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马先生将其送医,并垫付医疗费 1251.43元”,而非张老太犯病。C项,张老太与马先生之间的不当得利纠纷,与自由无关。效益原那么, 是指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本钱收益分析,讲求法律 责任的效益。法院判决张老太返还医疗费,并非是马老太有违法行为, 而是基于不当得利,也与效益原那么无关。D项,本案中,张老太与马先生就案件事实即存在医疗费用纠纷没有 任何争议,双方争议是:是否应偿付医药费,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张老太主张拒付,理由是马家未返还“认大小”钱,无法律依据;马 先生要求偿付,理由是不当得利,有法律依据。18.依刑法第180条第4款之规定,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 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分;该条第 1款规定了 “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在审理 史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时,法院认为,尽管第4款中只有“情 节严重”的表述,但仍应将其理解为包含“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 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并认为史某的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其理 由是刑法其他条款中仅有“情节严重”的规定时,相关司法解释 仍规定按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档量刑。对此,以下哪 些说法是正确的?()A.第4款中表达的是准用性规那么B.法院运用了体系解释方法C.第4款的规定可以防止法条重复表述D.法院的解释将焦点集中在语言上,并未考虑解释的结果是否公正【答案】:A|B|C【解析】:AC两项,准用性规那么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 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那么。第4款规定“依照第 1款的规定处分”,表达的是准用性规那么,并可以防止法条重复表述。 B项,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 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法院对第 4款的解释,联系的是相关司法解释对刑法其他条款中“情节严 重”的解释,并与此保持统一,属于体系解释。D项,法院的解释背后,隐藏的是对解释结果公正的追求。19.张某因受贿罪被H市监察委员会留置,之后,H市监察委员会移 送H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关于该案的说法,正确的有()。A.张某在留置期间的供述应当排除B. H市检察院接到H市监察委员会移送的案件后,认为张某可能判处 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可直接逮捕C.在H市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张某欲逃往境外,H市监察委可以限 制张某从H市国际机场出境D.H市监察委应将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和违法所得、证据一并移交 H市检察院【答案】:C|D【解析】:A项,监察法第33条规定,在监察机关留置期间获得的张某的供 述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B项,刑事诉讼法第170条 第2款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 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 应当在拘留后的10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 决定。由此可见,即使张某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H市检 察院也应当对张某先行拘留,在拘留期间决定对张某是否逮捕。C项, 监察法第30条规定,H市监察委可以限制张某从H市国际机场 出境。D项,监察法第46条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 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 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20.甲乙两国就海洋的划界一直存在争端,甲国在签署联合国海洋 法公约时以书面声明选择了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乙国在加入公约 时没有此项选择管辖的声明,但希望争端通过多种途径解决。根据相 关国际法规那么,以下选项正确的选项是()oA.海洋法法庭的设立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活动争端的管辖B.海洋法法庭因甲国单方选择管辖的声明而对该争端具有管辖权C.如甲乙两国选择以协商解决争端,除特别约定,两国一般没有达成 有拘束力的协议的义务D.如丙国成为双方争端的调停国,那么应对调停的失败承当法律后果【答案】:A|C【解析】:A项,国际海洋法庭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它是在海 洋活动领域的全球性国际司法机构。海洋法庭的建立,不排除国际法 院对海洋活动争端的管辖,争端当事国可以自愿选择将海洋争端交由 哪个机构来审理。B项,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可 以通过发表声明,就具有以下性质之一的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 任何其他当事国,接受法院的管辖为当然具有强制性,而不需要再有 特别的协定。这些争端是:对于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 实、违反国际义务而产生的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等。这里“任择”是指 当事国自愿选择是否作出声明;一旦作出声明,在声明接受的范围内, 国际法院就具有了强制的管辖权,而不需其他协定。此题中,甲作出 了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乙未作出接受联合国国际法 院强制管辖的声明。所以,甲单方将争议提交海洋法庭的做法不符合 国际法。C项,谈判和协商一般在当事国之间适用。除特别约定,两国一般没 有达成有拘束力的协议的义务。D项,调停是指第三方以调停人的身份,就争端的解决提出方案,并 直接参加或主持谈判,以协助争端解决。斡旋或调停不管成功与失败, 第三方的任务均告终止,不承当监督和担保争端解决方案实施的法律 责任。21.关于部门规章的权限,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暂扣 许可证的行政处分B.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规章制定部门职权的,可以设定 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C.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许可作出具体 规定D.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分【答案】:C【解析】:C项,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3款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 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此处的规章 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因此部门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 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许可作出具体规定。AD两项,行政处分法第10条第1款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 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分。第12条第1、2款规定,国务院部、 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的行 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 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 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分。罚款的限额由国务 院规定。由此可见,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分的权力应由 行政法规享有,而部门规章仅可设定警告和小额罚款,行政处分法 并未授权部门规章设定暂扣许可证的行政处分。B项,行政强制法第10条第4款的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据此,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 方性法规才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部门规章无此项权力。2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平安部、司法部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14条规定: 完善当庭宣判制度,确保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案件,除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外,一律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 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逐步提高当庭 宣判率。规范定期宣判制度。以下关于该规定的理解,错误的选项是?()A.法庭当庭宣判表达了集中审理原那么的要求B.法庭当庭宣判能够保障被告人的迅速审判权C.法庭当庭宣判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D.法庭当庭宣判是审判公开性和终局性的表达【答案】:D【解析】:A项,集中审理原那么,又称不中断审理原那么,即在庭审结束后,应迅 速做出裁判并予以宣告。法庭当庭宣判表达了集中审理原那么。B项,迅速审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受到刑事指控后,有 权获得及时审判的权利。法庭当庭宣判能够保障被告人的迅速审判 权。C项,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当庭宣判以及适用普通程序提高当庭 宣判率,都表达了刑事审判对效率价值的追求,因此,法庭当庭宣判 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D项,当庭宣判与审判公开性是审判制度的两个范畴,且当庭宣判并 不表达终局性。23.某法院在网络、微信等平台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催促其履 行义务,不少失信被执行人迫于“面子”和舆论压力主动找到法院配 合执行。对此,以下哪一理解是正确的?()【答案】:B【解析】:高法解释第352条规定,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局部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 清、证据缺乏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 审判;认为其中局部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 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 核准死刑的判决。此题中,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全案判决认定事实正 确,甲系主犯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对乙可不立即执行,属于高 法解释第352条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其中局部被告人的死刑 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形,因此, 最高院应当对乙作出改判,并判决核准甲死刑。3.2015年4月,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 的意见。关于立案登记制,以下理解正确的选项是()。A.有利于做到有案必立,保障当事人诉权B.有利于促进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完善C.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只进行初步的实质审查,当场登记立案A.道德问题的有效解决总是必须依赖法律的强制手段B.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助于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气氛C.法律的有效实施总是必须诉诸道德谴责和舆论压力D.法律与道德具有概念上的必然关系,法律其实就是道德【答案】:B【解析】:A项,道德问题的解决并非都必须依赖法律,道德在本质上是良心和 信念的自由,因而强制是内在的,主要凭靠内在良知认同或责难,而 不是依赖法律的强制手段解决问题。BC两项,道德对法律具有支撑作用,可以为法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 人文环境,但法律的有效实施并非总是必须诉诸道德和舆论,法的实 施方式分为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由此可见,法的实施主 要是依靠法自身的强制力及法的遵守、执行和适用等活动,而不是必 须诉诸道德谴责和舆论压力。D项,法律与道德在本质、内容和功能上存在一定联系,但是法律与 道德在生成方式、行为标准、存在形态、调整方式、运作机制、强制 方式、解决方式上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说法律就是道德显然 错误。24 .关于补充侦查,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审查批捕阶段,只有不批准逮捕的,才能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B.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C.审判阶段检察院应自行侦查,不得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D.审判阶段法院不得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答案】:A|B|C【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 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 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 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 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B项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2、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 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 查起诉期限。C项,高检规那么第457条第1款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 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 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 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D项,高法解释第226条第2款规定,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 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25 .甲国公民大卫被乙国某公司雇佣,该公司主营业地在丙国,大卫 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地区进行产品售后服务,后双方因劳动合同纠 纷诉诸中国某法院。关于该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 的?()A.中国法B.甲国法C.乙国法D.丙国法【答案】:D【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 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 此题中,大卫在东亚地区巡回进行售后服务,其工作地难以确认,所 以要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即丙国法。26.秦某以虚构言论、合成图片的手段在网上传播多条“警察打人” 的信息,造成恶劣影响,县公安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8日的处分。秦 某认为自己是在行使言论自由权,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告捏造、 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不属于言论自由,为法律所明文禁止,应承当法 律责任。对此,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相对于自由价值,秩序价值处于法的价值的顶端B.法官在该案中运用了个案平衡原那么解决法的价值冲突C. “原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不属于言论自由”仅是对案件客 观事实的陈述D.言论自由作为人权,既是道德权利又是法律权利【答案】:D【解析】:A项,自由和秩序都是法的最基本的价值,但相对于秩序价值,自由 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位于法的价值的顶端。B项,个案平衡原那么,是指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 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 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价值位阶原那么,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 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由此可知,本案中 秦某的行为不属于言论自由,且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法 院要求其承当法律责任,是运用价值位阶原那么解决法的价值冲突。C项,法官的观点本身不仅是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也包含着一种价值 判断。D项,从根本上说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为了保障人权的实现而将其 法律化,所以言论自由作为人权,既是道德权利又是法律权利。27.某区规划局为甲公司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查明甲公司 在申请规划许可时提供了虚假材料,于是,某区规划局将该许可证予 以撤销,以下说法正确的有()oA.撤销许可证的性质属于行政处分B.颁发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C.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D.甲公司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为区政府【答案】:B|C【解析】:A项,撤销属于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并不是处分。B项,行 政许可法第58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 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C项,对于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以便 公众查阅,而不予许可决定,不需要公开。D项,区规划局作出的撤 销决定,当事人既可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本 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为区政府或市规划局。28.叶某涉嫌飞车抢夺行人财物被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 院认为实施该抢夺行为的另有其人。关于本案处理,以下哪一选项是 正确的?()A.检察院可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B.在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应作出证据缺乏不起诉的 决定C.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受理 后,不起诉决定视为自动撤销D.如最高检察院认为对叶某的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的,可直接撤销不 起诉决定【答案】:D【解析】:A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那么(试行)第401条第2款规定,对 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 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 新侦查。检察院应当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其重新侦查而非 建议其撤销案件。B项,第40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 然认为证据缺乏,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 件,认为证据缺乏,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 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C项,第4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 诉人起诉的通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复查,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 依据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据此,法院受理被害人的自诉后, 不起诉决定并不视为自动撤销,检察院应当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 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D项,第42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 不起诉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 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29 .根据省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省质监部门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 品的某公司予以行政处分。被处分人认为,该省政府规章违反产品 质量法规定,不能作为处分依据,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行政 处分。关于对该省政府规章是否违法的认定及其处理,以下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A.由审理案件的法院进行审查并宣告其是否有效B.由该省人大审查是否违法并作出是否改变或者撤销的决定C.由国务院将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撤销的决 定D.由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其是否违法并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答案】:D【解析】:A项,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 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 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由此可见,人民法院 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规章,如果规章有效就适用,无效那么不予适 用,但是法院并无权宣告该规章是否有效。BCD三项,立法法第97条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一)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 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75条 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 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75条第2款规定 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 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 法规;(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 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 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 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 销授权。据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无权审查并撤销地方规章,地方规章的撤 销权归属于国务院和同级地方人大常委会。30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B.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C.村民委员会选举由乡镇政府主持D.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答案】:D【解析】:A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 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B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 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 通过。罢免村委会委员的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