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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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docx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市驻靖有关单位: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 年 4 月 20B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4涉及渔业和其管理的自然保 护区以及耕地、园地土壤(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 法实施之前产生的,并且土 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污 染地块除外)污染等生态环境 损害的。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靖州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5涉及造成森林、湿地、草原、 陆生野生动植物以及其管理 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 然公园等生态环境损害的。县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靖州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6发生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 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导 致区域大气、水等环境质量等 级下降,土壤环境风险等级上 升的。市生态环境局靖州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为 全面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 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 68号)、关于 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假设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0) 44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怀政办发2021) 20号)等法 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县落地实施、 有序推进,及时总结我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经验,建立完善生态 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 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者环境保 护法律责任,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按照省、市统一部 署,在全县范围内积极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依托既有的工作 基础,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 害赔偿解决途径,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磋商、诉讼、修复、 资金等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 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持 续推进。二、适用范围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 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 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一)本行政区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责任:1 .发生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较大、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2 .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 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3 .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直接导致区域 大气、水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土壤环境风险等级上升,或造成耕地、 林地、绿地、草原、湿地、饮用水水源地、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 等功能性退化的;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 的。(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方案:1 .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 偿的;2 .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3 .涉及驻靖部队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三、赔偿范围及权利人、义务人(一)明确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应急处置费 用、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 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 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费用(含公益 诉讼)、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等。(二)确定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 位或个人,为赔偿义务人,应当承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 赔尽赔。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 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要承当行政责任或刑事责 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三)明确赔偿权利人。本县范围内发生本方案规定的生杰环境 损害事件时,怀化市人民政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对受市人 民政府指定的辖区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县人民政府为承办主体, 县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靖州分局、县水利 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林业局、县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 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涉及多个部门或机构的, 按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类型,由附件明确的牵头单位负责具体工作,其 他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县人民政府也可指定具体部门负责受理生 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县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的部门或 机构(以下简称“赔偿工作部门或机构”)有权依法提起诉讼。四、赔偿程序(一)开展调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 件或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线索后,赔偿工作部门或机构应当按照湖南 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方法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确认 损害事实、损害行为及其因果关联性。符合索赔启动情形的,报赔偿 工作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填报索赔启动登记表,开展索赔。 不符合索赔启动情形的,经赔偿工作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终止 案件,并填报索赔终止登记表。赔偿工作部门或机构应将索赔工 作情况向赔偿权利人报告,并填报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情况登记表。(二)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 行分级分类、属地管理。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工作部门或机 构,应当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方法等有关规定,组织生 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三)开展赔偿磋商及司法确认。组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 赔偿工作部门或机构,应当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 方法等有关规定,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或鉴定评估报 告,以及专家意见,结合案件综合分析,制作生态环境损害磋商意 见书。一般由赔偿工作部门或机构代表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在 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磋商,也可以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 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赔偿工作部门或机构与赔偿义务人共同签 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的法律 效力。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工作部门或机构可向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不成或未能达成一致的,赔偿工作部门 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或商请检察机关、法律 规定的组织提起生态损害公益诉讼,要求赔偿义务人承当生态环境损 害赔偿责任。(四)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监督管理。加强赔偿执行 和监督。赔偿工作部门或机构应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 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管理要求, 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程实施过程和效果评估的监督管理。赔偿 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协议、法院生效裁判或调解书,开展生态环境损 害的修复。对于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工程,由赔偿义务人负责组 织自行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修复的,自行委托具有修复能力的第 三方机构开展生态修复,或缴纳赔偿金后,由赔偿权利人及其赔偿工 作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生态修复(即代修复);对于生态环境损 害无法修复的工程,赔偿义务人在缴纳赔偿金后,由赔偿权利人及其 赔偿工作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替代修复。(五)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 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 国库,列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按照湖南 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款项收缴使用情况要依法依规公开,接受监督。五、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 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副 主任、市生态环境局靖州分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 院、县人民法院、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 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 水利局、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 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 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生态环境局靖州分局,由市生态环境 局靖州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部门要充分认清生态环境损害赔 偿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明确改革任务和要求,积极探索,务实推进, 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对已办理的赔偿案件情况,要按照规定收集 整理归档,并及时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进展报送系统”填报。(二)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和新媒体等载体, 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法规制度宣传的工作力度。不断创新公众 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 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 偿、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三)强化经费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经费 由县财政予以安排,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提升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生态修复能力和水平,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有充足财力保 障。(四)强化考核监督。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结情况纳入污 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内容,形成严考核、硬约束的工作机制。县相关部 门要按照“年度计划、季度督查、半年小结、全年考评”要求,细化、 分解目标任务,务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对积极组织推进、 案件办理成效显著的单位或个人,通过适当方式激励表扬;对事件调 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 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附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分类管理和职责分工表附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分类管理和职责分工表序号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类型牵头单位配合单位1造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古 生物化石、矿山地质环境破坏 等生态环境损害的。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靖州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2涉及造成其管理的城市绿地 生态环境损害的。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靖州分局3涉及造成其所管理的河流、湖 库等生态环境损害的。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靖州分局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