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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3年综合题及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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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3年综合题及解析.docx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3年综合题及解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哪些选项属于补 贴?()A.出口国政府出资兴建通向口岸的高速公路B.出口国政府给予企业的免税优惠C.出口国政府提供的贷款D.出口国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转而向企业提供资金【答案】:B|C|D【解析】:反补贴条例第3条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 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 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出口国(地区)政 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以下统称出口国(地区)政府。该 条第1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答案】:A【解析】:A项,法经共6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 杂法、具法。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拟系统的 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魏文侯的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 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 史地位。B项,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 篇,充实了刑法总那么;精练了刑法分那么。北齐律在中国 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C项,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但其 内容除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外,还将有关敕、令、格、式和 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宋刑统 是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仅含 形式内容的法典是大清新刑律。D项,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 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自康熙朝开始,清廷仿效明 会典编定清会典。而依元典章体例按照六部顺序 编定的是大明律。8.泰旭公司经营良好,但近几年没有给股东分配利润,小股 东张某非常不满。现查明:泰旭公司董事长郭某和与泰旭公 司有重要且经常生意往来的幻景公司董事长黄某是夫妻,泰 旭公司与幻景公司存在巨额的业务往来,对幻景公司存在利 益输送。张某要求监事会维护公司权益,监事会不置可否。 关于张某的维权事宜以下说法正确的有()oA.张某的维权诉讼,泰旭公司应为第三人8 .张某的维权诉讼,应以郭某和监事会为共同被告C.张某的维权诉讼,应以公司为被告D.张某的维权诉讼中,公司其他股东以相同诉讼请求申请参 加诉讼的,应列为共同原告【答案】:A|D【解析】: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4条规定,符合公司法第151 条第1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第2款、第 3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 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庭辩论终结 前,符合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 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董事长 郭某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小股东可穷尽内部救济 流程后,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诉讼,在此诉讼中,原告为 股东,被告为侵权人郭某,公司是第三人,有相同请求的其 他股东列为共同原告。9 .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国方略,是社会主义法治理 念的核心内容。关于依法治国,以下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必 要前提B.依法行政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依法治国的水平和成效C.高效公正权威的司法对于依法治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D.确立公民的“法律中心主义”意识是依法治国的根本条件【答案】:D【解析】: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 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 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 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 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 而改变。其包括五个方面:坚持科学立法,构建和完善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 行政;坚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持全民守 法,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气氛;强化监督制约,构建权力 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D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认同“法律万能”的思维偏向, 这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中片面、绝对化的“法律中心主 义”具有重要区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坚持依法治国 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 挥作用。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 化作用,以法治表达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 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 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A项,坚持科学立法,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 实施的必要前提。迄至今天,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 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表达党和人民 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 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 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 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 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B项,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法律的生命力在 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 的重要主体,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法治 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深入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 本方略,要求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C项,坚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正司法是维护 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发挥着保证法律的正确 实施,保障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等 重要作用。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对于依法治国方略的 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10.检察一体原那么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构成统一的 整体,下级检察机关、下级检察官应当根据上级检察机关、 上级检察官的批示和命令开展工作。据此,以下哪一表述是 正确的?()A.各级检察院实行检察委员会领导下的检察长负责制B.上级检察院可建议而不可直接变更、撤销下级检察院的决 定C.在执行检察职能时,相关检察院有协助办案检察院的义务D.检察官之间在职务关系上可相互承继而不可相互移转和代理【答案】:c【解析】:A项,不属于检察一体原那么的表达,其是检察长负责制的描 述。BD两项,根据检察一体原那么,上级检察院可以变更、撤销下 级检察院的决定,检察官之间在职务关系上可以承继、转移 和代理。C项,各地和各级检察机关之间具有职能协助的义务。1L某区质监局以甲公司未依食品平安法取得许可从事食 品生产为由,对其处以行政处分。甲公司认为,依特别法优 先于一般法原那么,应适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而非食品平安法,遂提起行 政诉讼。对此,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条例不是食品平安法的特别法,甲公司说法不成B.食品平安法中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法律规范属于公法C.假设条例与食品平安法抵触,法院有权直接撤销D.条例与食品平安法都属于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中的“法律”【答案】:A|B【解析】:A项,条例规范的对象是工业产品,食品平安法规范 的对象是食品,两者不是特别与一般的关系;即使是特别法 与一般法的关系,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那么也只是适用于相 同位阶的法律渊源,不同位阶的法律渊源应当适用上位法优 于下位法原那么,食品平安法与条例并不是同一位阶, 因此甲公司说法不成立。B项,食品平安法中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法律规范, 是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属于行政法规范。C项,立法法第97条第2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 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 宪法和本法第75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 此可知,假设条例与食品平安法抵触那么应当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而不是法院直接撤销。D项,条例与食品平安法都属于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 源,我国法的正式渊源中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 的基本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一般法律。但 条例属于行政法规,食品平安法才属于“法律”(狭 义的法律)。12.2017年1月,张某入职飞信科技,担任总经理。 至2018年3月,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方 便开展业务,公司为张某配置了一辆小轿车,2018年10月, 张某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遭到拒绝。张某遂将汽 车留置,公司要求其返还。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张某可以留置该汽车B.张某应当向公司返还汽车C.张某有权主张2017年2月至离职之日的双倍工资D.张某可直接向法院主张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答案】:B【解析】:AB两项,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 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本案 中,张某与飞信科技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一 直存在实际的用工,己经建立起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主体双 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用人单位供其 使用的工具、物品等动产行使留置权,但此类动产不是劳动 合同关系的标的物,与劳动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 劳动者并没有留置权,张某无权留置该车辆,应当向公司返 还汽车。C项,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 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 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 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 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因此,用人 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 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具体时间为2017年的2月1日至200 年12月31日期间,飞信科技需要向张某支付两倍 的工资,而非至员工离职之日。D项,劳动争议的解决实行仲裁前置的程序,对于飞信科技 拖欠张某工资一事,应领先经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裁 决,劳动者与单位双方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能向法院提起 诉讼,不可以直接向法院主张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13.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 定,出现以下哪一情况时,不能再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信用 证项下的付款行为?()A.开证行的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B.受益人交付的货物无价值C.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串通提交假单据D.受益人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 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 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以下情形 之一的除外: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 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 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移资金或者债务;出口国(地区)政 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 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 府购买货物;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 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2.张老太介绍其孙与马先生之女相识,经张老太之手曾给付 女方“认大小”钱10100元,后双方分手。张老太作为媒人, 去马家商量退还“认大小”钱时发生争执。因张老太犯病, 马先生将其送医,并垫付医疗费1251.43元。后张老太以马 家未返还“认大小”钱为由,拒绝偿付医药费。马先生以不 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考虑此次纠纷起因及张老太疾病 的诱因,判决张老太返还马先生医疗费1000元。关于本案, 以下哪一理解是正确的?()A.我国男女双方订婚前由男方付“认大小”钱是通行的习惯 法B.张老太犯病直接构成与马先生之医药费返还法律关系的 法律事实C.法院判决时将保护当事人的自由和效益原那么作为主要的 判断标准D.本案的争议焦点不在于事实确认而在于法律认定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 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 付款义务;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14.2013年甲购买乙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面积 为135平米。2015年交房时,住建部门的测绘报告显示,该 房的实际面积为150平米。对此,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房屋买卖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乙公司有权请求予以撤销B.甲如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应予 支持C.如双方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甲应按实际面积支付 房款D.如双方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甲仍按约定面积支付 房款【答案】:B【解析】:A项,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 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 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重大误解存在于订立合同阶段,指行 为人因错误认识致使其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此题 中合同约定面积和实际面积相差15平米,是因为合同履行 出现问题,双方签订合同时不存在错误认识,乙公司无权以 重大误解为由请求予以撤销。BCD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 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那么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 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 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 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局部的房价款由买受人 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局部的房价款由 出卖人承当,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 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局部的房价款及利 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局部的房价款 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此题中,合同约定面积比实际面 积小15平米,误差超过3%,依上述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如果买受人同意继续 履行合同,买受人须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3%以内(含3%) 局部的房价款,面积误差比超出3%局部的房价款那么由出卖 人承当。15.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相继办理了房屋 过户登记。丙翻建房屋时在地下挖出一瓷瓶,经查为甲的祖 父埋藏,甲是其祖父唯一继承人。丙将该瓷瓶以市价卖给不 知情的丁,双方钱物交割完毕。现甲、乙均向丙和丁主张权 利。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B.乙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C.甲、乙有权主张丙、丁买卖无效D. 丁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答案】:A【解析】:AB两项,民通意见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 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 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此题 中,从地下挖出的瓷瓶是甲的祖父埋藏,甲是其祖父唯一继 承人,由此可知该瓷瓶应为甲所有,故只有甲有权要求无权 处分人丙赔偿损失。C项,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规定,无权处分不影 响买卖合同的效力。甲为瓷瓶的所有权人,丙将该瓷瓶以市 价卖给不知情的丁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不能以此否认 丙、丁买卖合同的效力。D项,遗失物、埋藏物和盗赃属于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 得制度,故丁不能善意取得瓷瓶所有权。16.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以下哪些做法体 现了这一要求?()A.最高法院、公安部规定在押刑事被告人、上诉人应穿着正 装或便装出庭受审B.某省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将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事项纳 入援助范围C.某中级法院加大对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度,确保当事人的胜 诉权益及时兑现D.某基层法院设立“少年法庭”,对开庭审理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答案】:A|B|C|D【解析】:A项,刑事被告人、上诉人穿正装或便装出庭受审,保障了 刑事被告人、上诉人的人格尊严受尊重权,并且防止了囚服 效应下先入为主的有罪观念,有助于保障被告人、上诉人的 人权。B项,将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到援助范围有利于加强 司法中的人权保障,保障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C项,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也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表达。D项,对未成年人的不公开审理表达了司法对未成年人的人 权保障,有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远离社会歧视。 17.甲国公民大卫被乙国某公司雇佣,该公司主营业地在丙 国,大卫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地区进行产品售后服务,后 双方因劳动合同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关于该纠纷应适用的 法律,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法B.甲国法C.乙国法D.丙国法【答案】:D【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适 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 单位主营业地法律。此题中,大卫在东亚地区巡回进行售后 服务,其工作地难以确认,所以要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 即丙国法。18.中国与甲国均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 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因审理一民商事案件,需向中国 请求调取证据。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相关规定,以下哪一说法 是正确的?()A.甲国法院可将请求书交中国司法部,请求代为取证B.中国不能以该请求书不属于司法机关职权范围为由拒绝 执行C.甲国驻中国领事代表可在其执行职务范围内,向中国公民取证,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D.甲国当事人可直接在中国向有关证人获取证人证言【答案】:A【解析】:A项,根据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2 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关于从 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决定第1条的规定, 我国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为负责接收来自另一缔约 国司法机关的请求书,并将其转交给执行请求的主管机关的 中央机关。B项,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2条规 定,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拒绝执行请求书:在执行国, 该请求书的执行不属于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或被请求国 认为,请求书的执行将会损害其主权和平安。执行国不能仅 因其国内法已对该项诉讼标的规定专属管辖权或不成认对 该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理由,拒绝执行请求。因此,假设请 求书不属于司法机关职权范围,我国可以拒绝执行。C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关于从 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决定第3条规定,根 据公约第33条声明,除第15条以外,不适用公约第2章的 规定。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5条规 定,在民事或商事案件中,每一缔约国的外交官员或领事代 表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可以向他所代表 的国家的国民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调取证据,以协助 在其代表的国家的法院中进行的诉讼。缔约国可以声明,外 交官员或领事代表只有在自己或其代表向声明国指定的适 当机关递交了申请并获得允许后才能调取证据。因此,甲国 驻中国领事代表不能向中国公民取证。D项,对于当事人自行取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7条 规定,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 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 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 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即通过本国 驻他国领事或外交人员在驻在国直接调查取证,一般是向本 国国民取证,不得违反当地的法律,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可 见,外国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都不得在中国境内自行取 证。19 .在涉外民事关系中,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 法解释,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那么,以下表述中正确的选项是()oA.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与所争议的民事关系有实际联系B.当事人仅可在具有合同性质的涉外民事关系中选择法律C.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有权协议选择或变更选择 适用的法律D.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 的,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作 出了选择【答案】:C|D【解析】:CD两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 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 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变更选择适用的 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 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就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A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 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 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 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当事人选择的必 须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可以选择的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是 否与涉外民事关系有实际联系的法律法院不予审查,当事人 以此为由抗辩的法律不予支持。B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 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 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第37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 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当事人不 仅可以在具有合同性质的涉外民事关系中选择法律,还可以 在涉及人身性质的案件中选择适用法律。20 .我国宪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对此,以下哪些选项 是正确的?()【答案】:D【解析】:A项,习惯法,是经国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男女双方订婚前由男方付“认大小”钱,仅仅是“习俗”, 并非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法。B项,张老太与马先生之医药费返还法律关系,是不当得利 法律关系。导致该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马先生将其送医, 并垫付医疗费1251.43元”,而非张老太犯病。C项,张老太与马先生之间的不当得利纠纷,与自由无关。 效益原那么,是指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本钱 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法院判决张老太返还医疗 费,并非是马老太有违法行为,而是基于不当得利,也与效 益原那么无关。D项,本案中,张老太与马先生就案件事实即存在医疗费用 纠纷没有任何争议,双方争议是:是否应偿付医药费,有没 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张老太主张拒付,理由是马家未返还“认 大小”钱,无法律依据;马先生要求偿付,理由是不当得利, 有法律依据。3.榴风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夏某应于2016年6月1日前缴清A.分工负责是指三机关各司其职、各尽其责B.互相配合是指三机关以惩罚犯罪分子为目标,通力合作,互相支持C.互相制约是指三机关按法定职权和程序互相监督D.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这种关系,是权力制约原那么在我国宪法上的具体表达【答案】:A|C|D【解析】:互相配合,是指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通力合作,密 切配合,依法办理刑事案件。互相配合是基于三机关在工作 目的和任务上的一致性,从目的上看,除了惩罚犯罪还有保 护人民权益和追求公平正义。21.汪某为兴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34%o 2017年5 月,汪某因不能归还永平公司的货款,永平公司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汪某在兴荣公司的股权。关于本案,以下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A.永平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汪某的股权时,应通知兴荣公司 的其他股东B.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主张行使 优先购买权C.如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那么永平公 司不得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D.如在股权强制拍卖中由丁某拍定,那么丁某取得汪某股权的 时间为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时【答案】:C【解析】:AB两项,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 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 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 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 先购买权。据此,在强制执行公司股权时,应当由法院通知 其他股东而不是由债权人永平公司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是20天而不是1个月。C项,公司股权在数额上可以分割,如果汪某所持股权的50% 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那么永平公司不得强制执行其全部股 权。D项,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 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 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 人。据此,工商变更登记仅仅是股权变动的对抗要件而不是 生效要件。在股权强制拍卖的情况下,因为人民法院事先已 经通知了公司及其他股东,只要法院作出股权拍卖的裁定, 即发生股权变动的效果。22.责任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 合同并承当违约。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决定由法 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 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法庭审理后作出判决,原告不服判 决,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oA.刘某申请回避理由成立B.乔某作为人民陪审员,其是否应当回避审判长有权决定 C.对法院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刘某可以提出上诉D.发回重审后,应当由组成新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且合议庭 组成人员中不得有人民陪审员【答案】:A【解析】:A项,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 他们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 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 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 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B项,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 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 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8条 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4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 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 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乔某作为人民陪 审员,也属于审判人员,其回避由院长决定。C项,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 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 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 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对于法院作出的决定,刘某只能申请复 议。D项,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发回重 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而一审普通程序合议庭 组成人员中仍然可以有人民陪审员。23.以下哪一情形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A.甲女视其长发如生命,被情敌乙尽数剪去B.丙应丁要求,协助丁完成自杀行为C.戊为报复欲致己于死地,结果将己打成重伤D.庚医师因误诊致辛出生即残疾,辛认为庚应对自己的错误 出生负责【答案】:B【解析】:A项,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和完全性, 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甲的长发被 剪去破坏了其身体组成局部的完整性,但未对其生命利益造 成威胁,因此构成对甲身体权而非生命权的侵犯。B项,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平安利益的权 利,其客体是生命及其平安利益。我国未认可“安乐死”, 受害人的同意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协助自杀的行为构成对 生命权的侵犯。C项,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机能、心理机能的 健全正常运作和功能正常发挥,进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 容的人格权。戊将己打成重伤,侵犯了己的健康权而非生命 权。D项,医疗机构与孕妇之间存在医疗合同,庚医师的医疗过 失侵犯的是辛的母亲的健康权,而非辛的生命权。24.奇能公司是电动车领域的巨头,使用“标准”牌电池。为 了扩张产业链与以下企业签订了相关协议,且协议涉及的交 易规模都到达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以下哪一选项应当向 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A.奇能公司跟某太阳能企业达成协议约定信息互通共享B.奇能公司收购某电子板公司30%的股份,成为其第二大股 东,取得其控制权C.奇能公司收购旗下控股子公司的股份到达80%D.电霸公司享有奇能公司52%表决权的股份,享有天霸公司 55%表决权的股份,奇能公司收购天霸公司的股份到达70%【答案】:B【解析】:A项,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情形: 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 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 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典型特征是通过集中行为可产生经营控 制权的转移,而电动车厂商奇能公司与太阳能企业达成的信 息共享的协议并没有控制权的转移,不属于经营者集中行 为,无须申报。B项,奇能公司收购电子公司的股权,取得其控制权,属于 经营者集中行为,因其交易规模到达申报标准,所以需要向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事先申报。CD两项,反垄断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有以下情形 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参与集中 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或者资产的;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 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奇能公 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本来就拥有控制权,即使收购股权增持至 80%,也是由奇能公司享有该子公司的控制权,所以此收购 股权的行为并没有发生控制权的转移,无须申报。电霸公司 同时拥有奇能公司和天霸公司的控制权,所以兄弟公司奇能 公司对天霸公司的收购行为并没有改变其控制权被电霸公 司控制的结果,无须申报。25.2015年1月,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先后在深圳、沈阳正式 设立,负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关于设 立巡回法庭的意义,以下哪些理解是正确的?()A.有利于保证公正司法和提高司法公信力B.有助于消除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问题C.有助于节约当事人诉讼本钱,表达了司法为民的原那么D.有利于就地化解纠纷,减轻最高法院本部办案压力【答案】:A|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 商事案件,具有多方面的意义。首要的是有利于推动司法“去 地方化”和“去行政化”,防止地方法院在审理一些跨行政 区域重大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时,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 响,从而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同时,也有利于 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诉讼本钱,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 权利救济渠道。此外,巡回法庭就地解决纠纷,就地化解矛 盾,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轻最高法院本部办案压力。26.某基金管理公司在2003年曾公开出售一只名为“基金利 达”的封闭式基金。该基金原定封闭期15年,现即将到期, 拟转换为开放式基金继续运行。关于该基金的转换,以下哪 一选项是正确的?()A.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B.转换后该基金应保持一定比例的现金或政府债券C.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该转换事宜的决定应经有效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D,转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复制该基金的相关会 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答案】:B【解析】:A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8条规定,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基金可以转换运作方式 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第86条第4款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据此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需要报证监会 备案而不是经证监会核准。B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8条规定,开放式基金应当保 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款项。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 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据此,“基金利达” 由封闭式基金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应当保持一定比例的现 金或政府债券。C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6条第3款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V2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 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加以上通过。据此,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应当由羽以 上的表决权通过而不是VI以上的表决权通过。货币出资100万元。夏某认为公司刚成立,业务尚未展开, 不需要这么多现金,便在出资后通过银行的熟人马某将这笔 钱转入其妻的理财账户,用于购买基金。对此,以下哪些说 法是正确的?()A.榴风公司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B.榴风公司可要求马某承当连带责任C.榴风公司的其他股东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D.榴风公司的债权人得知此事后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答案】:A|B|C【解析】:ABC三项,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1款规定,股东抽 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 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 人对此承当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题中,夏某 抽逃出资,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夏某补足出资。马 某违规协助抽逃出资,存在一定的过错,榴风公司有权要求 马某承当连带责任。D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公开募集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 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27.张某是红叶的小股东,持股5%;同时,张某还 在枫林任董事,而红叶公司与枫林公司均从事保险 经纪业务。红叶公司多年没有给张某分红,张某一直对其会 计账簿存有疑惑。关于本案,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查账请求B.张某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表决查账事宜C.红叶公司有权要求张某先向监事会提出查账请求D.红叶公司有权以张某的查账目的不具正当性为由拒绝其 查账请求【答案】:D【解析】:AC两项,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 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 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 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 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 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此题中,张某应当以书面形式 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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