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物流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十条规定精品资料.doc
仓储物流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十条规定第一条【消防安全责任】仓储物流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工作职责。仓储物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单位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第二条【管理人员及部门】仓储物流企业应当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经营、储存、运输甲、乙类危险品的仓储物流企业和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其他仓储物流企业还应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各仓库(堆场)每个班次应当至少明确一名保管员为本仓库(堆场)的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并维护装卸过程中的消防安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防火巡查】仓储物流企业应当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并确定负责巡查的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仓库(堆场)消防管理人员和巡查部位。重点巡查以下内容:(一)进行装卸作业、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程;(二)仓库的门窗是否封闭完好;(三)是否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五)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六)消防设施工作是否正常,灭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七)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门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八)消防控制室及设有值班的消防水泵房、锅炉房、配电房、发电机房、制冷机房、员工集体宿舍,以及分检包装车间、甲、乙类物品仓储场所等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第四条【防火检查】仓储物流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有工程、安保和仓储库场、车间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储存、装卸、用电、用火、氨制冷设备管理是否符合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1-214)要求;(二)仓库保管员、装卸和运输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三)电气线路、防雷与接地系统定期检测情况;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五)消防水源是否符合要求,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完好有效情况;(六)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七)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第五条【消防控制室、设施维保检测及安全评估】仓储物流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检测1次。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应每月至少次,联动检查每季度至少次。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熟悉应急处置程序,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等纸质或电子档案资料。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第六条【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仓储物流企业应当规范设置禁止性、警示性、提示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仓储物流企业应划线标明库房的墙距、垛距、主要通道、货物固定位置等,并设置必要的防火安全标志;储存甲、乙类物品时,应在醒目处悬挂安全警示牌标明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仓储场所内应在醒目处设置“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标志;外围墙上应在醒目处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标志。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处应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在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当张贴维护保养、检测单位和维护保养、检测情况。第七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仓储物流企业应当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员工上岗、转岗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所有员工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第八条【专职、志愿消防队】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和其他仓储场所,应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并结合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组织开展训练。志愿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数量的3。第九条【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仓储物流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甲、乙类物品仓储场所,装卸车辆集中停放区、加油加气充电区,员工集体宿舍和锅炉房、配电房、制冷机房、分检包装车间等场所应当分别制定针对性预案,明确每班次、每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十条【禁止性条款】严禁下列行为:(一)擅自使用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竣工备案抽查合格,以及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建筑、场所;(二)采用易燃、可燃夹心彩钢板搭建临时建筑;(三)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占用防火间距;(四)违规超存超储,将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储;(五)在甲、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设置办公室;在室内储存场所设置员工宿舍;(六)擅自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七)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八)锁闭、遮挡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扑救场地;(九)私拉乱接电器线路,超负荷用电,或者违规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