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行政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docx

    • 资源ID:48844099       资源大小:21.79KB        全文页数:18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9.9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9.9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行政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docx

    行政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行政法学(1) 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1994 年 9 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高校下属得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 年 2 月 29 日,田永在参与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得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觉。监考老师虽未发觉田永有偷瞧纸条得行为,但还就是根据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得考试。北京科技高校于同年 3 月 5 日根据068 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得规定,认定田永得行为就是考试作弊,依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得规定,确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 月 10 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就是,北京科技高校没有干脆向田永宣布处分确定与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接着在该校以在校高校生得身份参与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得活动。 1996 年 3 月,原告田永得学生证丢失,未进行 1995 至 1996 学年其次学期得注册。同年 9月,被告北京科技高校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高校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得教化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高校生补助津贴,还支配田永参与了高校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老师领取了学校发放得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高校生得名义参与考试,先后取得了高校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 BASIC 语言成果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得 4 年中,成果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果全班第九名。 被告北京科技高校得部分老师曾经为原告田永得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 1998 年 5 月 18 日致函北京科技高校,认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同年 6 月 5 日,北京科技高校复查后,仍旧坚持原处理结论。 1998 年 6 月,被告北京科技高校得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化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得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高校毕业与授予学士学位得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得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得授予学士学位表时,短暂未给田永签字,打算等田永得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得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原告田永认为自己始终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高校参与学习与学校组织得一切活动,完成了学校制定得教学安排,并且学习成果与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被告北京科技高校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就是违法得。随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恳求判令被告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刚好有效地为办理毕业派遣手续等。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给原告颁发高校本科毕业证书、重新组织本校得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得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向当地教化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得有关手续等。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晰、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维持。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高校就是事业单位,而非行政机关,北京科技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教化法与中华人民共与国学位条例开除田永得行为就是否就是行政行为? 1、答: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得资格,但就是法律给予它们行使肯定得行政管理职权。也就就是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取得行政权得方式主要就是通过法律、法规得授权。例如,教化法其次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得学校及其她教化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她学业证书。其次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肯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得人员授予相应得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得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得高等学校与科学探讨机构授予。授予学位得高等学校与科学探讨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得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从中可以瞧出,北科大拒肯定田永颁发毕业证与学位证得行为就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得行政行为。北科大就是从事高等教化事业得法人单位,原告田永诉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正就是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化者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得行政权力时引起得行政争议。2、2001 年 9 月,张某因家庭住房困难,在征得街道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即在某街道路边修建了总面积为 32 平方米住房两间,并于建成后迁入居住。经群众反映,某区政府规划科发觉问题,随即派员赴现场了解核实状况,其间与王某发生争吵。2001 年 10 月,区规划科以自己得名义,依照某市城市建设规划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作出限期 15 日拆除违章建筑得通知书,同时依法处以 300 元罚款。 张某不服该惩罚,起诉至区人民法院,恳求予以撤销,其理由就是:(1)确有困难,且她人也有违章行为,为何单罚我一人; (2)区规划科无权处理此事。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经审理,区法院认为: (1)街道居委会属于城市群众自治性组织,不就是行政机关,更不就是具有规划管理职权得机关,因此街道居委会得同意无效; (2)张某起诉理由第 1 条不成立,公民不应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3)区规划科对案件得处理虽然正确,但区规划科无行政主体资格,无权以自己得名义对王某违章建筑行为作出惩罚确定。 因此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了区规划科得行政惩罚确定。 区规划科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其理由就是该科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为区政府第 29 号文件曾授权区规划科有权依法对乱占地建房得当事者予以惩罚。 问题: (1)区规划科就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就是本案得焦点,您认为它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吗?为什么?(2)对区政府得授权行为应如何瞧待?2、答:(1)区规划科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区规划科只就是该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内部得一个职能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就是独立得行政机关,没有以自己得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得行为实力,因此其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2)区政府得授权行为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作为行政主体,必需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必需就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得组织;其次,必需就是能够以自已得名义行使行政权得组织;第三,必需就是能够独立担当法律责任得组织。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管理实践中,最重要得行政主体就是行政机关,另外还有法律、法规授权得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得种类:(1)社会房组织、团体。(2)企事业组织。(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4)各种技术检验、鉴定机构等。3、2004 年 6 月一个星期天得晚上,赵某驾车前往某饭店参与高校同学毕业十周年聚会。大家兴致颇高,边喝酒边闲聊,畅叙毕业后各自生活经验与感受。晚十点钟左右,晚会结束,赵某开车回家途中,遇到交通警察进行专项检查。经交通警察用酒精测试仪测试,赵某得血液酒精含量为 50mg/100ml(国家标准:≥20mg/100ml 为饮酒;≥80mg/100ml 为醉酒)。交通警察认定赵某为饮酒后驾车,依据道路交通平安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下惩罚:暂扣 1 个月驾驶证,并处 200 元罚款。赵某认为惩罚太重,希望改为警告惩罚,至多罚 100 元了结。但交通警察拒不同意,认为这就是最轻得惩罚。赵某不服惩罚确定,打算干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恳求变更原行政惩罚确定。问题: (1)交通警察于周日晚上得执法检查行为就是否属于公务行为?为什么?(2)在行政惩罚实施过程中,赵某依法享有哪些权利?(3)赵某能否干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4)法院就是否有权变更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得行政惩罚?为什么? 3、答:(1)属于公务行为,因为交警就是以工作得身份进行惩罚得,就是属于公事行为,不就是以私人身份所进行得活动。(2)保持缄默得权力、申诉权。(3)就就是向交警部门提出申诉,假如对交警部门得裁决还不满,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同给人民政府再恳求行政复议,最终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行政诉讼。有权受理行政复议得行政机关就是上一级行政机关,包括主管机关,上一级人民政府与所属得同级人民政府,原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得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特地行政机关。(4)法院当然有权变更公安交警管理机关得行政惩罚了,只要就是行政部门做出了违法得行政行为,法院就能依法处理。4、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 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依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记牌得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记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问题: (1)市政府得通告属于何种类型得行政行为?理由就是什么?(2)谁就是此案得被告?理由何在?(3)此案乙、丙、丁就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就是什么?(4)颁发定点屠宰标记牌属于何种性质得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得执照许可证? 、答:(1)市政府得通告属于详细行政行为。本案中市政府发布得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记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得屠宰资格。可见,该通告就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得事与甲、乙、丙、丁这一特定得人作出得,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得公允竞争权,属于典型得详细行政行为。(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得被告。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得说明第 13 条第(一)项可知,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允竞争权得详细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得行为就是详细行政行为且干脆侵扰了乙、丙、丁得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 25 条第 1 款得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依行政诉讼法第 11 条第 1 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上题所述。(4)颁发定点屠宰标记牌就是行政许可行为,详细而言就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给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得资格得许可。既然颁发定点屠宰标记牌得行为就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得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得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许可证。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得行为违法,所以,工商局、卫生局就不得据此吊销乙、丙、丁得执照与许可证。5、寇某就是某县集贤村村民,平常有些小偷小摸得习惯,但始终未被人发觉。1996 年 12月 13 日晚,正值寇某偷窃邻村张某家得母鸡时,被张某当场抓获,张某遂向县公安局告发。县公安局为此进行了调查,查明寇某违法事实如下:(1)1992 年 8 月,寇某偷窃邻村李某家一只小狗,价值 30 元;(2)1993 年 6 月,寇某窃得王某家铁犁一件,价值 40 元;(3)1994 年 10 月,寇某窃得她人桔子 30 公斤,价值 38 元;(4)1995年 7 月,寇某偷窃本村一村民家得红砖 160块,价值 32元;(5)1996 年 12 月 13 日,寇某偷窃张某家母鸡时被抓获。县公安局依据这些事实,认为寇某小偷成习,共窃得物品价值近 150 元,遂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对寇某作出拘留 15 日,罚款 200 元得行政惩罚。寇某认为:自己前三次偷窃行为已过法定追究责任时效,公安局在惩罚时仍将这些违法行为作为惩罚对象就是不对得。因此,寇某提出复议申请。问题: 寇某在 1992年 8 月至 1994 年 10 月间实施得违法行为已过追究责任期限了吗?为什么? 5、答:(1)本案得关键问题就是如何认定行政惩罚适用得追究责任时效。超过法定得追究期限,则不得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惩罚,已经惩罚得应予以撤销。我国行政惩罚法规定这一期限为二年,并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但就是,若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接着状态得,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里所谓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接着状态,就是指违法行为就是连续行为或接着行为。连续行为就是指行为人在肯定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了同一种性质完全相同得违法行为。接着行为就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发生之后,行为以及由此所造成得不法状态始终处于持续状态。对于违法行为就是连续行为或者接着行为得,其追究责任期限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2)本案中,寇某在 1992 年 8 月至 1994 年 10 月间实施得违法行为,虽然已经过了二年未被发觉,好像应不再赐予行政惩罚;但就是,寇某在 1992 年 8 月至 1996 年 12 月之间,连续实施了五特性质完全相同得违法行为即偷窃行为,应认定这些违法行为就是连续行为,即寇某得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所以对这些违法行为追究责任得期限应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本案中就就是从 1996 年 12 月 13 日晚寇某被抓获时起计算。从这个意义上说,寇某从 1992 年 8 月至 1994 年 10 月间实施得违法行为并没有超过追究责任期限,公安局应当对这些违法行为赐予行政惩罚。6、王某诞生于 1980 年 5 月,自幼父母离异,王某跟其母一起生活。1989 年王某母亲改嫁后,渐渐放松了对她得管教,也削减了对她得关切。因此,王某自小养成了缄默寡言言、内向得性格。1996 年 7 月,王某离家出走,流浪街头,以行乞为生,并结识了刑满释放人员马某。同年 9 月 17 日,马某教唆王某去公共汽车上扒窃乘客钱包,王某不愿,马某便以揍她相威逼,迫其行窃。正值王某偷窃了一乘客得钱包打算逃跑时被她人抓住,扭送到公安机关。王某坦白交待了行窃得事实,并帮助公安机关将马某抓获。公安机关对王某作了行政惩罚。问题本案中王某有哪些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得情节? 6、答:(1)确定行政惩罚得情节,就是指行政机关惩罚违法行为人时,作为确定惩罚轻重或者免除惩罚依据得各种状况。行政惩罚法对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惩罚得情节作了明确规定。所谓从轻惩罚,就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得惩罚范围与惩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数种惩罚范围所允许得幅度内选用较低限得惩罚。所谓减轻惩罚,就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在法定得惩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行政惩罚。(2)依据行政惩罚法得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王某具有下列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惩罚情节:王某未满 18 周岁。王某诞生于 1980 年 5 月,至行政机关对她处以行政惩罚得 1996 年9 月时,王某才 16 周岁,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得规定。王某就是受她人胁迫才有违法行为得,因此也应从轻或减轻对她得行政惩罚。王某有立功表现。王某帮助公安机关将违法人员马某抓获,协作了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得活动,也就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得状况之一。行政惩罚法规定这些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惩罚得情节,体现了行政惩罚与教化相结合得原则,行政机关应精确把握、正确适用。7、小明系某市第四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男 13 岁)。1997 年 4 月 1 日,小明伴同校中学二年级学生郭某、高某到市第七中学闹事。在郭某、高某挟持殴打学生得过程中,小明依据事先得分工帮助放哨,某区公安分局对三人都作了行政惩罚,其中,小明被行政拘留 3日。问题某区公安分局对小明得行政惩罚正确吗?应当如何处理? 7、答:(1)本案涉及到行政责任实力得问题。所谓行政责任实力,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对自己实施得违法行为独立地担当法律后果得实力。依据法律,凡依法成立得法人与其她组织自成立时起即具有责任实力。但公民要具有行政责任实力则必需具有正常得相识实力,因此与公民得年龄精神状况有亲密联系。(2)我国行政惩罚法将 14 周岁作为公民担当行政责任得最低年龄。也就是考虑到公民达到 14周岁时已具有肯定得辨别与限制自己行为与意志得实力。(3)本案中,小明只有 13 岁,尚未达到行政责任年龄,依据行政惩罚法得规定,即使小明实施了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也不能对她处以行政惩罚。因此,本案中某区公安分局对小明处以拘留 3 日得 行政惩罚就是错误得。但就是,这也不就是说公安机关对小明得违法行为只能不闻不问,而就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8、2002 年某省会城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得某市地下热水管理方法中规定,该市辖区得温泉开发利用需向该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申领许可证,并接受其监督管理。而于 1994 年施行得中华人民共与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地热属矿产资源,并授权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对该能源进行行政管理。2004 年,该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探讨院对其开发得两处温泉向该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申领了相关手续,却被省地矿厅以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全民全部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方法第 2 条得规定为由,予以行政惩罚。该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题: 该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应向哪个机关申请领取许可证?8、答:(1)本案中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得方法明显违反了国务院得行政法规,依据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得原则,该市方法中得相关条款因与中华人民共与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相抵触,故属于无效条款。(2)该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一应向地矿部门申领许可证。9、司机张某,为了搞短途运输,自己购买了一台农用车。2003 年 1 月,张某没有按规定刚好到稽查征费所交纳养路费。2 月 10 日 ,张某出车搞运输时被当地征费所查获,因张某身上当时只有 300 元,于就是,征费所得工作人员向她开具了一张暂收条,上面写明:因未刚好缴纳养路费,予交保证金 300 元,限 3 日内携带有关证件到征费所补交养路费,如逾期不交,保证金转为罚款。此后,张某因有事外出,遗忘了交费。2 月 26 日 ,张某想起后,即到征费所补交了养路费,并拿出保证金得收条,欲抵扣养路费,却被征费所告知,她交得保证金已经被充作罚款。但征费所未给张某出具罚款文书与收据,张某手中只有一张暂收条。问题: 征费所在收取养路费过程中得行为就是否合法? 9、答:征费所得行为不合法。(1)行政收费与行政惩罚属于不同性质得行为,应遵循不同得程序与原则,征费所将行政收费行为转换成行政惩罚行为就是错误得。(2)即使征费所得行为属于行政惩罚,该惩罚也就是违法得。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惩罚法第 31 条得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惩罚确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惩罚确定得事实、理由与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得权利。征费所收取张某保证金时,只就是在收条中写明如逾期缴纳养路费时将保证金抵作罚款,并未告知张某对其作出行政惩罚得有关事项,侵扰了张某得权利。(3)此外,行政惩罚法第 34 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惩罚确定得,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得、编有号码得行政惩罚确定书。但征费所得工作人员并未遵守该规定。(4)依据行政惩罚法得有关规定,作出罚款确定得机关应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别,罚款应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得收据。当场收取罚款只限于 20 元以下得罚款与事后难以执行得情形。征费所在这一点上得做法也就是错误得。 10、秦某于 1999 年经过考试合格,又经该省司法厅审核,取得律师资格证书。2000 年,秦某因违纪,被其所在单位开除公职。2002 年,秦某通过所在实习得律师事务所向省司法厅申领律师执业证。秦某在她所填写得申领律师执业证得申请表上隐瞒了她被单位开除公职得事实 ( 她在历史上就是否曾经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其她须要说明得状况得栏目中均填无 ) ,该省司法厅也未获悉这一状况,于就是发给其律师执业证。事后,有人向该省司法行政部门检举了这一状况。该省司法厅鉴于律师执业证已发到秦某个人手上,便对秦某做出行政惩罚确定。该确定得惩罚内容就是:吊销秦某得律师执业证;理由就是:秦某因违纪被单位开除公职,属于中华人民共与国律师法第 9 条所列禁止发证情形;秦某在申请律师执业证时又隐瞒这一状况,属于骗取批准,同时又说明她属于品德不良,违反了律师法第 8 条品德良好得要求;惩罚依据就是:律师法第 8 条、第 9 条与第 45 条。秦某不服该行政惩罚,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问题: (1)在本案中,省司法厅得行政惩罚就是否合法 ? (2)假如不合法,那么怎样才能取消秦某已经取得得律师执业证呢 ? 10、答:(1)在本案中,省司法厅做出吊销秦某律师执业证得确定就是一种行政惩罚。这种行政惩罚,无论从实体上瞧,还就是程序上瞧都就是违法得。 (2)从实体上说,在本案中,不就是因为秦某取得律师执业证后有什么违法行为,而就是因为秦某没有达到取得律师执业证得条件。作为行政惩罚依据得律师法第 45 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泄露国家隐私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她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得;供应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逼、利诱她人供应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得。律师因有意犯罪受刑事惩罚得,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在本案中,秦某明显不存在可以构成吊销其执照得违法或犯罪事实。所以,省司法厅对秦某做出行政惩罚,缺乏可以惩罚得事实前提。 (3)从程序上说,既然做出行政惩罚,那就必需符合行政惩罚法所规定得包括听证在内得程序。行政惩罚法第 42 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惩罚确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实行听证得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得,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在本案中,司法行政机关在做出吊销律师执业证得行政惩罚确定之前,的确既没有告知当事人有听证得权利,也没有赐予这权利。因而,该行政惩罚就是违反法定程序得。(4)在本案中,司法行政机关要取消秦某已经取得得律师执业证,不该通过行政惩罚手段,而应当通过行政行为得撤回程序解决。行政机关对于自己做出得行政行为,假如属于不符合做出该行为得法定标准得,有权撤回。但因撤回该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得,应当依法赐予赔偿,系当事人过错造成得除外。在本案中,司法行政机关错发此证,就是系当事人隐瞒重要事实造成得,所以,司法行政机关不仅有权撤回已发得律师执业证,而且不担当行政 赔 偿 责 任 。以下 无 正文仅供个人用于学习、探讨; ;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 ,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mercial use、 Nur für den persö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 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 des fins merciales、

    注意事项

    本文(行政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docx)为本站会员(l***)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