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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处罚中适用中文摘要 近年来,随着现代社会的高度发展,行政机关监督和管理社会生活的职能和范围正在不断扩大,尤其在行政惩罚领域。作为行政惩罚中须要适用的重要原则比例原则,成为现代社会行政权的核心要素之一,能够对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能动性,起到主动有效的规范,并且帮助行政机关更好地管理社会,提高其自身的能动性。缺憾的是,现今中国仍存在很大一部分行政机关机关在进行行政惩罚时,由于运用比例原则不当,导致裁量空间偏大,行政机关随意执法、滥用裁量等问题越来越突出,这样一来,不仅仅会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破坏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损害法律的效力和权威,甚至还会对公权力的公众形象造成不行估量的负面影响。本文采纳比较探讨和文献检索探讨,从分析行政机关机关进行行政惩罚时运用比例原则的重要性、逆境、完善措施方面入手,结合国外典型的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惩罚比例原则的阅历,解读我国行政机关适用行政惩罚比例原则面临的逆境及借鉴国外行政机关的有益阅历。本文旨在通过探讨完善行政机关适用比例原则的措施,更好地发挥行政机关的能动性。关键词:行政惩罚;合法权益;行政自由裁量;比例原则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highly development of modern society, th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to supervise and manage the function of social life and scope is expanding constantly, especially in the field of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As an important principle in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applicable, proportion principle, become the core element of executive power in modern society, for active play to the initiative of the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of the social, flexible and effective treatment is essential. But part of th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in the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also has many improper use of proportionality, lead to discretion space slants big, random problem such as law enforcement, abuse of discretion is more and more outstanding, not only infringes upon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administrative relative persons destruction of good social management order, damage the legal validity and authority, will also be brought to the public image of power immeasurable negative impact. This article USES the comparison research and the study of literature retrieval, from the analysis of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 for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when using the proportion principle aspects of the importance, difficulty, perfect measures, combining with the typical of foreign administrative experience, to apply the administrative penalty proportion principle of our administrative organs for the plight of the administrative penalty proportion principle and draw lessons from foreign administrative organs of the beneficial experience.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to through the perfect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to apply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 better play to the initiative of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 Key words:The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proportionality 论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惩罚中的适用 缺憾的是,现今中国仍存在很大一部分行政机关机关在进行行政惩罚时,由于运用比例原则不当,导致裁量空间偏大,行政机关随意执法、滥用裁量等问题越来越突出,这样一来,不仅仅会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破坏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损害法律的效力和权威,甚至还会对公权力的公众形象造成不行估量的负面影响。本文采纳比较探讨和文献检索探讨,从分析行政机关机关进行行政惩罚时运用比例原则的重要性、逆境、完善措施方面入手,结合国外典型的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惩罚比例原则的阅历,解读我国行政机关适用行政惩罚比例原则面临的逆境及借鉴国外行政机关的有益阅历。本文旨在通过探讨完善行政机关适用比例原则的措施,更好地发挥行政机关的能动性。一、 比例原则的内涵及其在我国行政惩罚中适用的不足 比例原则自然的体现了其对自由裁量限制。在法律规定的惩罚幅度范围内,以比例原则作为考量的基点,能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允。相反,对比例原则的漠视,往往会导致行政相对方实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恳求救济,无端增加诉讼成本消耗行政资源,对于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产生负面影响。王建宾.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引入与实践J.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13(1).13页. 张建明.简论行政惩罚权J.行政与行政法,2004(1).10页. (一) 比例原则的基本内涵 缺憾的是,现今中国仍存在很大一部分行政机关机关在进行行政惩罚时,由于运用比例原则不当,导致裁量空间偏大,行政机关随意执法、滥用裁量等问题越来越突出,这样一来,不仅仅会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破坏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损害法律的效力和权威,甚至还会对公权力的公众形象造成不行估量的负面影响。本文采纳比较探讨和文献检索探讨,从分析行政机关机关进行行政惩罚时运用比例原则的重要性、逆境、完善措施方面入手,结合国外典型的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惩罚比例原则的阅历,解读我国行政机关适用行政惩罚比例原则面临的逆境及借鉴国外行政机关的有益阅历。本文旨在通过探讨完善行政机关适用比例原则的措施,更好地发挥行政机关的能动性。 比例原则有三个子原则,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法益相称性原则。第一,妥当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应当有益于行政目的的实现,或者至少部分有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假如行政行为的实施根本不行能实现行政目的,那就是违反了妥当性原则。我国行政惩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惩罚,订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惩罚与教化相结合,教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行政部门的任何行政行为都是为了肯定的行政目的而存在的,是先有了行政目的,才有了与之相对应的行政行为。因此,在涉及行政惩罚是否妥当的问题上,这一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缺憾的是,现今中国仍存在很大一部分行政机关机关在进行行政惩罚时,由于运用比例原则不当,导致裁量空间偏大,行政机关随意执法、滥用裁量等问题越来越突出,这样一来,不仅仅会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破坏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损害法律的效力和权威,甚至还会对公权力的公众形象造成不行估量的负面影响。本文采纳比较探讨和文献检索探讨,从分析行政机关机关进行行政惩罚时运用比例原则的重要性、逆境、完善措施方面入手,结合国外典型的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惩罚比例原则的阅历,解读我国行政机关适用行政惩罚比例原则面临的逆境及借鉴国外行政机关的有益阅历。本文旨在通过探讨完善行政机关适用比例原则的措施,更好地发挥行政机关的能动性。 (二)我国行政惩罚比例原则在适用中存在的不足 缺憾的是,现今中国仍存在很大一部分行政机关机关在进行行政惩罚时,由于运用比例原则不当,导致裁量空间偏大,行政机关随意执法、滥用裁量等问题越来越突出,这样一来,不仅仅会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破坏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损害法律的效力和权威,甚至还会对公权力的公众形象造成不行估量的负面影响。本文采纳比较探讨和文献检索探讨,从分析行政机关机关进行行政惩罚时运用比例原则的重要性、逆境、完善措施方面入手,结合国外典型的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惩罚比例原则的阅历,解读我国行政机关适用行政惩罚比例原则面临的逆境及借鉴国外行政机关的有益阅历。本文旨在通过探讨完善行政机关适用比例原则的措施,更好地发挥行政机关的能动性。同样的行为,假如在一个地方受到较轻的惩罚,在另一个地方却受到较重的惩罚,这也是不公允的。赵振强.行政惩罚中情节严峻的认定D.山东高校,2008:45页. 缺憾的是,现今中国仍存在很大一部分行政机关机关在进行行政惩罚时,由于运用比例原则不当,导致裁量空间偏大,行政机关随意执法、滥用裁量等问题越来越突出,这样一来,不仅仅会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破坏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损害法律的效力和权威,甚至还会对公权力的公众形象造成不行估量的负面影响。本文采纳比较探讨和文献检索探讨,从分析行政机关机关进行行政惩罚时运用比例原则的重要性、逆境、完善措施方面入手,结合国外典型的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惩罚比例原则的阅历,解读我国行政机关适用行政惩罚比例原则面临的逆境及借鉴国外行政机关的有益阅历。本文旨在通过探讨完善行政机关适用比例原则的措施,更好地发挥行政机关的能动性。靠人治建立起来的权力运行体系根深蒂固,难以突破,权力行使不透亮、暗箱操作、利益交换、特权腐败,尚未真正实现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所以,要加强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惩罚时合理且适当的运用比例原则,就必需提升执法者的法治意识。最终,从行政惩罚司法层面来看,存在对比例原则的漠视等问题。我国行政裁量司法审查的模式是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合理性审查为例外,这样的规定使行政裁量审查制度在指导思想上就存在着误区,造成了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的割裂,以及对合法性审查形式化的理解和适用。导致司法审查中认为只要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为,就只存在合理性原则,只能在合理性原则的范围内进行审查,不考虑裁量行为是否在实质上存在违法的问题。合法性审查就只从裁量结果的角度动身,一般不考察在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行政机关是如何进行裁量取舍的,而且重点审查行政机关在法律适用上的裁量,一般不考察行政机关在事实认定上的裁量。二、 比例原则在行政惩罚中适用的重要性 行政惩罚缺憾的是,现今中国仍存在很大一部分行政机关机关在进行行政惩罚时,由于运用比例原则不当,导致裁量空间偏大,行政机关随意执法、滥用裁量等问题越来越突出,这样一来,不仅仅会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破坏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损害法律的效力和权威,甚至还会对公权力的公众形象造成不行估量的负面影响。本文采纳比较探讨和文献检索探讨,从分析行政机关机关进行行政惩罚时运用比例原则的重要性、逆境、完善措施方面入手,结合国外典型的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惩罚比例原则的阅历,解读我国行政机关适用行政惩罚比例原则面临的逆境及借鉴国外行政机关的有益阅历。本文旨在通过探讨完善行政机关适用比例原则的措施,更好地发挥行政机关的能动性。(一) 有利于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在行政惩罚中,恰当适用比例原则,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受到行政主体同等对待的权利。行政惩罚是以行政违法为逻辑前提的,正是由于行政违法行为的存在,才会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相应的惩罚后果。何景春.行政比例与合理性原则的比较探讨J.行政与法,2005(3):16页. 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为行政相对人课予负担或施加不利影响的行政确定,国家行政机关违反行政比例原则、滥用自由裁量权是导致行政惩罚“显失公正”的根本缘由。譬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40 条规定: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 可以依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假如某市人民政府对某一经限期治理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 依据其排污缘由和状况在征收超标排污费的同时, 处以罚款就足以防止违法行为的再度发生, 但却赐予了停业或关闭的惩罚, 从而导致该企业全体职工失业, 生活无着, 且机器设备全部报废。那么, 这种行政惩罚就可以被认定为违反了行政惩罚比例原则,并且对相对人的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缺憾的是,现今中国仍存在很大一部分行政机关机关在进行行政惩罚时,由于运用比例原则不当,导致裁量空间偏大,行政机关随意执法、滥用裁量等问题越来越突出,这样一来,不仅仅会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破坏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损害法律的效力和权威,甚至还会对公权力的公众形象造成不行估量的负面影响。本文采纳比较探讨和文献检索探讨,从分析行政机关机关进行行政惩罚时运用比例原则的重要性、逆境、完善措施方面入手,结合国外典型的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惩罚比例原则的阅历,解读我国行政机关适用行政惩罚比例原则面临的逆境及借鉴国外行政机关的有益阅历。本文旨在通过探讨完善行政机关适用比例原则的措施,更好地发挥行政机关的能动性。” 徐丹.行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引入和应用J.行政与法,2006(8):6页 黄志宇.行政惩罚中比例原则的适用J.法制与社会,2009 相对人的权利保障是法治社会国家对公民人权的保障,相对人权利的保障,从宪法的视角来看就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障是人权保障在行政法领域的详细体现。(二)有利于实现行政惩罚惩戒与教化功能的平衡 缺憾的是,现今中国仍存在很大一部分行政机关机关在进行行政惩罚时,由于运用比例原则不当,导致裁量空间偏大,行政机关随意执法、滥用裁量等问题越来越突出,这样一来,不仅仅会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破坏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损害法律的效力和权威,甚至还会对公权力的公众形象造成不行估量的负面影响。本文采纳比较探讨和文献检索探讨,从分析行政机关机关进行行政惩罚时运用比例原则的重要性、逆境、完善措施方面入手,结合国外典型的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惩罚比例原则的阅历,解读我国行政机关适用行政惩罚比例原则面临的逆境及借鉴国外行政机关的有益阅历。本文旨在通过探讨完善行政机关适用比例原则的措施,更好地发挥行政机关的能动性。 我国行政惩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惩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条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比例原则,但是从其“公正”、“危害程度相当”等词语中还是可以看出其中包含了比例原则的精神,可将这一条看作我国行政惩罚法对比例原则的承认。缺憾的是,现今中国仍存在很大一部分行政机关机关在进行行政惩罚时,由于运用比例原则不当,导致裁量空间偏大,行政机关随意执法、滥用裁量等问题越来越突出,这样一来,不仅仅会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破坏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损害法律的效力和权威,甚至还会对公权力的公众形象造成不行估量的负面影响。本文采纳比较探讨和文献检索探讨,从分析行政机关机关进行行政惩罚时运用比例原则的重要性、逆境、完善措施方面入手,结合国外典型的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惩罚比例原则的阅历,解读我国行政机关适用行政惩罚比例原则面临的逆境及借鉴国外行政机关的有益阅历。本文旨在通过探讨完善行政机关适用比例原则的措施,更好地发挥行政机关的能动性。 公众对行政裁量基准不具有专业学问和阅历理性,但对自身利益的需求和裁量标准制定的利弊分析具有自然理性,伴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化,我国的行政理念发生了深刻的改变,探究有效制约行政机关的权力,对于惩戒与教化行政相对人和行政裁量的范围有着深刻意义。防止行政机关行使实施行政惩罚时裁量逾越或是超出法律给予的范围,削减行政机关怠于裁量以及因有意过失或错误而不行使裁量权具有主动影响。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应然状态在“平衡论”中得以厘清,即行政法中行政主体所享有的公权力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之间存在冲突和惊慌关系的实际状况下,两种利益应当得到平衡。这样,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才能被公众所接受。三、国外行政法比例原则介绍及借鉴意义 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西方发达国家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行政惩罚比例原则的适用制度,而我国能够从这些国家的实践中,吸取一些值得我们学习的珍贵阅历。(一)国外行政法比例原则的适用 在德国,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上,学者通常认为是一个具有宪法位阶的行政法治原则。在行政法治上,依照比例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侵扰人民权利时,当然必需有法律依据,但是必需选择侵害人民权利最小的范围内行使之。所谓比例,原则指实施政府行政权的手段与行政目的之间,应存在肯定比例关系。王建宾.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引入与实践J.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13(1). 黄学贤.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探讨J.法律科学,2001(1):5页. 这就是说,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除了符合行政目的,不得逾越必要范围之外,尚须与达成的行政目的之间,保持肯定的比例,否则便属滥用职权行为。缺憾的是,现今中国仍存在很大一部分行政机关机关在进行行政惩罚时,由于运用比例原则不当,导致裁量空间偏大,行政机关随意执法、滥用裁量等问题越来越突出,这样一来,不仅仅会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破坏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损害法律的效力和权威,甚至还会对公权力的公众形象造成不行估量的负面影响。本文采纳比较探讨和文献检索探讨,从分析行政机关机关进行行政惩罚时运用比例原则的重要性、逆境、完善措施方面入手,结合国外典型的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惩罚比例原则的阅历,解读我国行政机关适用行政惩罚比例原则面临的逆境及借鉴国外行政机关的有益阅历。本文旨在通过探讨完善行政机关适用比例原则的措施,更好地发挥行政机关的能动性。缺憾的是,现今中国仍存在很大一部分行政机关机关在进行行政惩罚时,由于运用比例原则不当,导致裁量空间偏大,行政机关随意执法、滥用裁量等问题越来越突出,这样一来,不仅仅会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破坏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损害法律的效力和权威,甚至还会对公权力的公众形象造成不行估量的负面影响。本文采纳比较探讨和文献检索探讨,从分析行政机关机关进行行政惩罚时运用比例原则的重要性、逆境、完善措施方面入手,结合国外典型的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惩罚比例原则的阅历,解读我国行政机关适用行政惩罚比例原则面临的逆境及借鉴国外行政机关的有益阅历。本文旨在通过探讨完善行政机关适用比例原则的措施,更好地发挥行政机关的能动性。(二)国外关于行政惩罚比例原则适用的借鉴意义 目前,我国行政惩罚法只简洁地规定了行政惩罚应当遵循公开原则、职能分别原则和回避制度。借鉴国外的做法,如德国法自1980 年头起先反思传统方法论的不足:传统的行政法教义学在基本法第19 条第4 项的规范脉络之下,太过强调行政法对个人权利的爱护面对,也因此太过重视司法审查在行政法体系中的地位,进而忽视了个别行政确定应当如何作成的问题,也因此无法精确驾驭行政行为与行政确定应当如何加 以拘束的问题。高估法律对行政的限制力,或者单纯强调行政自主空间均是有失偏颇的,须要找寻“第三条道路”,既要巩固行政合法性,又要坚持行政确定的“正确性”。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德国学者还主见应当放眼行政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寻求科际整合,目的在于“要求在立法、法适用时应考量所实行之措施的后果”。缺憾的是,现今中国仍存在很大一部分行政机关机关在进行行政惩罚时,由于运用比例原则不当,导致裁量空间偏大,行政机关随意执法、滥用裁量等问题越来越突出,这样一来,不仅仅会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破坏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损害法律的效力和权威,甚至还会对公权力的公众形象造成不行估量的负面影响。本文采纳比较探讨和文献检索探讨,从分析行政机关机关进行行政惩罚时运用比例原则的重要性、逆境、完善措施方面入手,结合国外典型的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惩罚比例原则的阅历,解读我国行政机关适用行政惩罚比例原则面临的逆境及借鉴国外行政机关的有益阅历。本文旨在通过探讨完善行政机关适用比例原则的措施,更好地发挥行政机关的能动性。缺憾的是,现今中国仍存在很大一部分行政机关机关在进行行政惩罚时,由于运用比例原则不当,导致裁量空间偏大,行政机关随意执法、滥用裁量等问题越来越突出,这样一来,不仅仅会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破坏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损害法律的效力和权威,甚至还会对公权力的公众形象造成不行估量的负面影响。本文采纳比较探讨和文献检索探讨,从分析行政机关机关进行行政惩罚时运用比例原则的重要性、逆境、完善措施方面入手,结合国外典型的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惩罚比例原则的阅历,解读我国行政机关适用行政惩罚比例原则面临的逆境及借鉴国外行政机关的有益阅历。本文旨在通过探讨完善行政机关适用比例原则的措施,更好地发挥行政机关的能动性,综合各地的各种规定,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对惩罚进行量化,将以前规定的一些幅度较大的惩罚,再进行一些细化,从而削减执法者主观意志的作用,削减执法的随意性。四、完善我国行政惩罚比例原则适用的建议 虽然我国行政惩罚法的很多条文体现了比例原则,但是在详细的行政惩罚行为实施的过程中,详细的裁量怎样符合比例原则依旧是个盲点,这就导致了同一个行政惩罚的条文在详细适用过程中因时间和地域的不同而出现了多个不同的惩罚结果。王建宾.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引入与实践J.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13(1).13页. 张建明.简论行政惩罚权J.行政与行政法,2004(1).10页. 针对这些问题,我认为可以实行以下几个措施。(一) 立法明确行政惩罚比例原则 法 律信仰来自于对法律的敬重,法治政府的建设依靠于公民和政府公职人员的法治观念的树立。增加全民法治观念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条件。行政惩罚立法明确比例原则也是我国在行政惩罚运用比例原则过程中的必经道路。 就我国而言,我国行政惩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惩罚的设定 和实施,保障和监 督行政机关有 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爱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惩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 罚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与缺憾的是,现今中国仍存在很大一部分行政机关机关在进行行政惩罚时,由于运用比例原则不当,导致裁量空间偏大,行政机关随意执法、滥用裁量等问题越来越突出,这样一来,不仅仅会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破坏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损害法律的效力和权威,甚至还会对公权力的公众形象造成不行估量的负面影响。本文采纳比较探讨和文献检索探讨,从分析行政机关机关进行行政惩罚时运用比例原则的重要性、逆境、完善措施方面入手,结合国外典型的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惩罚比例原则的阅历,解读我国行政机关适用行政惩罚比例原则面临的逆境及借鉴国外行政机关的有益阅历。本文旨在通过探讨完善行政机关适用比例原则的措施,更好地发挥行政机关的能动性。 由于社会生活的纷繁困难、敏捷多变,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所面对的情势也是各不相同的。为了使行政机关灵敏有效的应对这些繁杂的事物,能够快速有效的实现社会目的,给予行政机关以自由裁量权是必需的,但是自由裁量权过大,可能简单造成执法人员滥用权力,会对人民的基本权利造成侵害,所以,从立法上要妥当处理,自由裁量权与人民权利之间的关系。相比之下,由于司法机关的被动性,以司法审查的方式 来限制自由裁量权的力度明显比较小,所以这一重任就落在了行政立法的肩头上,只有合理科学的立法,能够很好的限制行政机关行政惩罚的恣意性,从而更好的爱护公民的权利。 (二) 细化行政惩罚裁量权的基准 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行政自由裁量权管理制度。在我国现有的行政法律体系中,有一些法律规定涉及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管理,还有一些地区出台了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地方性法规,例如广东省广州市就以地方行政法规的形式出台了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其中的第三十九条规定: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统一向社会发布。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进行行政执法。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行政执法主体执行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进行监督。(三) 加强法院对行政惩罚案件的合理性审查 行政法治要求行政惩罚的行使不但要合法,而且也要合理,因此,人民法院对行政惩罚权不仅要进行合法性审查,也要进行合理性审查,同时也应审查行政惩罚权运作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的详细要求,这是法治社会的更高要求。但是从我国目前行政审判的现状,法院、法官的独立性、专业性,法官的特地法律素养与行政学问等方面来看,在行政审查中贯彻比例原则还是面临着不小的难度。 从行政诉讼的角度,法院应当审查行政机关是否遵循比例原则、行使的自由裁量权是否在合理的范围内。并且,在充分敬重行政主体裁量权的基础上,处理解决行政争讼,兼顾行政目标与相对人利益,在确保行政目标的前提下,使行政相对人权益受到最小缺憾的是,现今中国仍存在很大一部分行政机关机关在进行行政惩罚时,由于运用比例原则不当,导致裁量空间偏大,行政机关随意执法、滥用裁量等问题越来越突出,这样一来,不仅仅会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破坏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损害法律的效力和权威,甚至还会对公权力的公众形象造成不行估量的负面影响。本文采纳比较探讨和文献检索探讨,从分析行政机关机关进行行政惩罚时运用比例原则的重要性、逆境、完善措施方面入手,结合国外典型的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惩罚比例原则的阅历,解读我国行政机关适用行政惩罚比例原则面临的逆境及借鉴国外行政机关的有益阅历。本文旨在通过探讨完善行政机关适用比例原则的措施,更好地发挥行政机关的能动性。考虑的因素、是否过分夸大或缩小某些因素的效果、是否听取了反对者的看法、是否研讨了替代方案等。 比例原缺憾的是,现今中国仍存在很大一部分行政机关机关在进行行政惩罚时,由于运用比例原则不当,导致裁量空间偏大,行政机关随意执法、滥用裁量等问题越来越突出,这样一来,不仅仅会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破坏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损害法律的效力和权威,甚至还会对公权力的公众形象造成不行估量的负面影响。本文采纳比较探讨和文献检索探讨,从分析行政机关机关进行行政惩罚时运用比例原则的重要性、逆境、完善措施方面入手,结合国外典型的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惩罚比例原则的阅历,解读我国行政机关适用行政惩罚比例原则面临的逆境及借鉴国外行政机关的有益阅历。本文旨在通过探讨完善行政机关适用比例原则的措施,更好地发挥行政机关的能动性。综上所述,在我缺憾的是,现今中国仍存在很大一部分行政机关机关在进行行政惩罚时,由于运用比例原则不当,导致裁量空间偏大,行政机关随意执法、滥用裁量等问题越来越突出,这样一来,不仅仅会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破坏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损害法律的效力和权威,甚至还会对公权力的公众形象造成不行估量的负面影响。本文旨在通过探讨完善行政机关适用比例原则的措施,更好地发挥行政机关的能动性。基于我国目前的行政惩罚的整体状况,比例原则本身具有的客观性可操作性的特点,以及它对于自由裁量权较好的限制作用,在有效地约束行政惩罚权的随意行使,缩小执法者主观意志的随意性等方面非常有效。因此,对于我国行政惩罚比例原则的适用,还有必要在理论上不断地探究,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参考文献 1张建明.简论行政惩罚权J.行政与行政法,2004(1). 2周颖.比例原则在美国法中的体现D.上海师范高校,2011. 3梁桂英.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初探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3). 4陈宇超.基于谨慎义务视角的我国行政执法合理性探讨D.东华高校,2012. 5孙明霞.我国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问题探讨D.安徽高校,2011. 6黄学贤.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探讨J.法律科学,2001(1). 7肖金明,冯威.完善行政惩罚法律制度的若干要点J.法学论坛,2005(6). 8王敬波.论我国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及其法治保障J.行政法学探讨,2015(2). 9赵环.相对集中行政惩罚模式的对比探讨D.山东高校,2010. 10王建宾.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引入与实践J.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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