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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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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钦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钦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方法(征求看法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运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方法(桂政办发201742 号)等文件及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心、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和市本级、各县区(含开发区、管理区,下同)财政预算支配,用于支持我市各县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详细包括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等。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运用方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运用,形成合力,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坚持精准运用和平安高效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利用精准识别结果,增加扶贫资金运用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使扶贫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市、县区相关部门依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职责。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支配、拨付、下达、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县区财政部门加快资金拨付和加强资金监管。 市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牵头会同财政部门拟定资金安排方案,对所管理的财政扶贫项目资金进行跟踪管理和专项检查,建立完善相关监管台账,督促县区主管部门加快扶贫项目实施和扶贫资金支出进度。 县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会同扶贫、发改等相关部门刚好制订财政扶贫资金安排方案,刚好下达资金并告知有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刚好审核和拨付资金,分析报告财政扶贫资金运用状况等。督促相关部门依据项目实施进度刚好提出拨付申请,对材料完备的拨款申请,加快资金审核支付,在确保财政资金平安的前提下加快支出进度。 县区扶贫部门主要职责:组织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年度实施安排和建立项目库,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实施和绩效考评等。对所管理财政扶贫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建立完善相关监管台账,刚好分析探讨解决扶贫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加快推动项目实施,刚好组织项目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完善拨款材料,刚好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县区发改部门主要职责:做好本县区社会发展规划与扶贫项目规划的连接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扶贫项目的实施工作。 县区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职责:结合上级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完善本部门专项规划和项目库建立,将部门项目规划与扶贫项目规划相连接等。对所管理财政扶贫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建立完善相关监管台账,督促加快推动项目实施,刚好组织项目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完善拨款材料,刚好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其次章资金预算和安排管理第六条 根据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对市、县区资金投入状况的考评要求。市、县区要依据我市脱贫攻坚任务须要和财力状况,在本级年度预算中单列支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增列的专项扶贫预算不低于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的 10%。对脱贫成效显著、提前脱贫摘帽的贫困村赐予扶贫资金项目嘉奖,保持扶贫政策不变、扶贫投入不减。 第七条 上级安排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除已明确详细项目投向(即已确定详细的扶持对象和金额)外,县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地扶贫攻坚规划、年度实施安排和资金整合方案,提出资金安排运用安排,经本级政府探讨同意后执行,并在规定时间内报自治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作为自治区和市考核、检查的依据。 县区应当实行因素法安排和竞争性安排相结合的方式,将上级补助和本级财政支配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落实到详细镇、村、项目和对象,并逐步加大竞争性安排的项目范围和资金比例。第三章资金运用管理第八条 县区应当根据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目标,根据以下基本方向和要求,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运用范围。 (一)支持贫困地区和扶持对象发展生产及村集体经济。围绕培育和壮大当地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光伏发电项目、冷链、仓储物流等新兴扶贫产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运用农业良种、采纳先进好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详细补助标准和补助方法由县区结合项目特点、实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但补助内容要与项目建设内容相连接,补助标准要与现行的农资价格、生产经营的物化成本相适应,并确保产业扶贫项目扶持贫困对象覆盖面的最大化。 (二)支持贫困地区和扶持对象改善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平安配套设施、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较多的非贫困村村屯道路,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上述基础设施项目补助标准由县区结合实际状况自主确定,应尽可能与其他部门实施的同类项目补助标准相连接。 (三)支持扶持对象提高技能。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实力,对农村贫困户两后生和青壮年劳动力接受全日制一般中等、高等职业学历教化、全日制一般高校本科学历教化、参与劳动力中短期技能培训和农夫好用技术培训赐予补助,详细补助内容和标准按自治区规定执行。 (四)支持向扶持对象供应金融服务。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干脆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的龙头企业、农夫专业合作社组织、专业大户等扶贫贷款实行贴息;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农业自然灾难风险,对情愿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贫困户帮助其支付农户应负担部分的保费支出。 (五)扶贫规划编制和项目实施管理的必要支出。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教化、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支配,各县区原通过中心和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本条规定支持扶持对象提高技能的事项除外)的不再接着支出。 第九条 县区可依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须要,从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 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解决。自治区和市不再另行支配项目管理费或工作经费补助。项目管理费应当实行分账管理,由县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统筹用于项目前期打算和项目实施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询问以及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支出。 市主管部门开展扶贫规划编制、项目实施管理和资金监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通过该部门年度部门预算统筹解决。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开支。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区,除上级另有规定外,不再明确详细项目和补助标准,由县区依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年度扶贫开发工作任务和实施安排、资金整合方案自主支配运用。县区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加强脱贫攻坚规划与行业规划的连接,统筹整合运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运用精准度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 县区扶贫资金支配运用要以精准识别和建档立卡数据为依据,进一步优化扶贫项目设计,瞄准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并依据农村贫困人口的不同需求确定资金支配方向,确保扶贫资金到村到户、精准高效。 第十三条 在不违反中心、自治区和市级相关政策状况下,县区应当结合实际主动创新资金运用机制,探究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充分调动相关主体参加主动性,撬动更多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参加脱贫攻坚。 (一)激励群众自主组织实施。对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应当大力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补助方式,以激励和引导贫困户和干脆带动贫困户生产经营的龙头企业、农夫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按有关规定自主发展生产。 除中心、自治区和市级对资金运用方式有明确规定外,凡以农夫自愿出资为主体、以农夫为干脆受益对象、技术要求不高、单个项目投资额在自治区确定招投标限额以下且以财政补助资金为引导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等公共基础和公共服务类设施项目(包括财政扶贫资金补助额度 50 万元以下的贫困村、库区移民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应当主动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自管等方式。 在确保平安规范的状况下,县区应尽量简化项目审批和实施程序、降低项目实施成本。凡项目初步设计(包括概算)已经发改或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正式批复的项目,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再进行概算评审;凡项目概算已经财政评审且招标限制价未超过评审审定金额的项目,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再进行招标限制价评审;总投资规模低于 100 万元的项目,不再开展财政评审。 (二)充分放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杠杆效应。充分利用扶贫贷款财政贴息、小额贷款奖补和保费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发展产业,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更好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放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运用效应。 (三)主动探究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凡适合实行市场化方式供应、社会组织有实力担当的扶贫项目规划编制、项目评估、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第三方监督、技术推广、信息供应、扶贫培训等工作和项目,均可通过公开、透亮、规范的程序交给社会组织担当。 (四)支持加快农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激励各地主动稳妥建立健全农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分支机构,发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贫困户保证保险保费予以补助,降低扶贫贷款风险。 (五)坚持择优扶持。优先支持脱贫愿望剧烈、产业带动实力强、资金运用规范高效的贫困户和经营组织,以及减贫效果好的项目。 第四章资金拨付管理第十四条 对自治区下达须要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市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有关资金文件或同级财政部门告知单后 15 日内提出分配方案,市财政局在收到安排方案或同级政府审批看法后 10 日内完成下达。 对市本级、县区财政预算支配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市、县区主管部门应在同级人大批准预算后 30 日内提出安排方案,市、县区财政局在收到安排方案或同级政府审批看法后 10 日内完成下达。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报账流程详见附件。 第十五条 根据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对县区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方案有关状况的考评要求。对上级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区财政部门应刚好书面通知同级主管部门;县区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刚好从扶贫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拟定资金运用安排或安排方案报本级政府审批后执行,切实加快执行进度。 (一)县区收到上级提前下达的资金额度的,应当按提前下达的额度编入本级下一年度预算,并在本级人大批复预算后 20 日内落实安排方案,确定扶持的详细对象、项目和金额;收到上级下达当年资金文件的,应当在收到文件后 20 日内落实安排方案,确定扶持的详细对象、项目和金额。上述资金安排方案应当刚好报自治区、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县区主管部门要将上年结转资金列入当年一季度用款安排,上年结转资金应在当年 6 月底前运用完毕。结转资金在结转运用 1 年后仍未运用完毕的,财政部门在次年不予办理结转,并在上半年全部收回本级财政。自治区和市下达的扶贫结转资金中,预算尚未安排到部门并结转 2 年以上的资金,相应收回自治区财政和市财政;预算已安排到部门并结转 2 年以上的资金,收回本级财政统筹运用。 (三)县区主管部门是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完善扶贫项目库建设,组织项目实施,刚好驾驭并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项目推动和资金支出状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依据合同约定按时完成项目施工,确保完成扶贫资金年度支出任务。县区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加快资金拨付速度,加强资金监管,实时监控扶贫资金支出进度,督促同级主管部门落实支出责任。 根据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对县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的考评要求。对当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率(含列支结转部分,下同)大于 10%的,自治区在安排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将按大于 10%部分的金额予以等额扣减。 对按规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的,不列入结转结余率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刚好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运用安排实行按时报送制度。 县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自治区、市级和当地扶贫开发政策以及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运用安排,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汇总后在资金下达后 60 日内将资金运用安排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同时抄送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主管部门备案。资金运用安排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县区于每年 6 月、12 月将调整后的安排报自治区财政厅和市财政局、市主管部门备案。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运用安排须要明确资金详细用途、责任单位、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时间安排、资金用款安排等内容,并作为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参考依据(以最终报备的安排为准)。 市、县区主管部门于每年 1 月底前将上年度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运用状况报告同级政府,同时抄送同级财政、扶贫部门。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县区扶贫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根据项目制管理要求完善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的各项要求。 (一)凡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配的项目,县区主管部门必需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或协议,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作为报账审核的依据。 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或协议应当明确合同双方主体、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要求、完成期限、应达到的效果、财政补助详细金额及运用要求、双方权利责任等内容。 (二)凡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配的项目,县区主管部门必需组织竣工验收。实行预拨或按进度拨款的项目,应当组织阶段性验收。(三)凡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配的项目(除第十三条规定可免除的项目外),按国家、自治区和市级规定须要实行政府选购或招投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四)通过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和工程质量复验制度。 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工程完工交付运用满 1 年后,县区主管部门应刚好组织复验,经复验未发觉质量问题后,再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经复验发觉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县区财政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该工程修理费用,并按项目建设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复验无质量问题、县区主管部门出具工程复验报告 2 个月后,项目实施单位仍未提出拨款申请的,县区财政部门可将工程质量保证金作为结余资金处理。 第十九条 县区应当建立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资金年度运用安排、扶持对象、支持项目、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额度等重要内容必需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县、镇、村(行政村)三级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告公示内容及其要求根据 2016 年 12 月 28 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方法(修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资金报账管理其次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坚持资金、项目相一样和公开、公正、透亮的原则,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款专用。扶贫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实施安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支付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县区主管部门审核出具看法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县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县区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管理、资金运用管理和会计核算,牵头组织开展项目检查验收,对资金拨付申请及凭据的真实性、合规性提出审核看法并对审核看法负责。 条件成熟的县区,可依据实际状况探究实行镇级报账制。县区财政部门须会同同级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镇级报账制的实施范围、报账程序、监管方法等,报自治区、市财政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其次十一条 县区财政部门应当以正式批复的项目资金支配运用安排、项目实施单位拨款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县区主管部门审核看法、项目验收结果等为依据,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 (一)项目实施单位和县区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的实际状况,实行工程竣工决算后一次性报账或按工程进度拨付(预拨)工程款。按工程进度分次申请拨付资金的,单个项目申请次数原则上不超过 3 次(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二)经拨付申请人申请和县区主管部门出具审核看法后,县区财政部门可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预拨比例由各县区依据实际自行确定。预付资金在项目报账时抵扣。预拨和按进度拨付的资金总额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应付该项目补助总额的 80%,对屯级道路、农村饮水平安巩固提升工程、易地扶贫搬迁、扶贫产业开发等 4 类脱贫攻坚项目,竣工后可拨付至项目监理部门审定完成投资的90% (不超合同价),剩余部分待项目验收合格并经县区主管部门签署审核看法后,再根据有关程序结算拨付。 (三)项目资金拨付后,有关部门审计或检查发觉资金运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且按规定应当追回、收回或扣减补助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下达追回、收回或扣减资金文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文件要求主动主动追回资金。因有关主管部门管理不当导致资金损失的,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扣减其当年或下一年度扶贫资金额度。在项目实施不超财政预算的状况下,竣工决算审计可不作为扶贫项目完工报账结算的前置条件,但县区要求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申请拨付资金的项目,必需将项目列入当年审计工作安排。 其次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申请以项目实施单位为基本单位,并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向县区主管部门提出拨付(预拨)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项目实施单位为县区主管部门或县区主管部门托付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干脆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二)县区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阶段性验收或竣工验收,对资金拨付申请和相关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仔细审核,按规定对项目资金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示(指竣工验收时)后,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审核看法及承诺书,对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申请和相关附件材料审核状况作出承诺。 县区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看法内容应当包括:对项目实施进度及效果审核状况、对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状况、项目资金公告或公示状况、同意拨付资金的看法等。 公告或公示有异议的,县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经核查无误后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 (三)县区财政部门依据同级主管部门提交的审核看法及承诺书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 其次十三条 县区主管部门受理资金拨付申请时,应当依据申请的形式和内容,一次性告知并督促申请人按要求供应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正式申请文件(或申请表)的附件。 (一)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拨付申请文件或申请表(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2. 担当扶贫项目建设任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3. 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 4. 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设预算表(指工程建设类项目); 5. 工程监理合同书(指须要实行项目工程监理的项目);6. 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支付原材料、工资、工程款的原始凭证和增值税发票(对由贫困户自主实施建设的项目,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可由收款方或供应劳务服务方持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代开相关发票);给扶持对象的现金或实物补助发放表(现金补助发放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补助金额、银行支付凭证,现金补助必需通过一卡通干脆兑付;物化补助发放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等,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等; 7. 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单; 8. 向县区主管部门提交的工程竣工请验报告、工程竣工决算表; 9. 经有关各方当事人签字的竣工工程移交表和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 10. 县区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其他机构出具的工程复验报告; 11.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已拨付项目补助资金的收据。 (二)实行一次性申请拨付资金的,应供应第 19 项材料。实行分次申请拨付资金的,在申请预拨项目启动资金时应供应第 15项材料;在按项目建设进度分阶段申请拨付资金时应供应第 1 项和第57项材料;在项目完工报账结算时应供应第1项和第59项材料;申请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时应供应第 1、10 和 11 项材料。 县区可依据当地实际和项目报账须要,在上述材料清单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和优化。其次十四条 申请资金拨付的项目或项目实施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拨付资金: (一)项目未列入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安排的; (二)项目开支内容超出规定运用范围的; (三)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要求供应有效证明文件和凭据的; (四)项目实施单位擅自调整项目安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五)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付金额超过应予补助额度的; (六)其他按规定不应予以拨付资金的情形。 其次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县区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县区主管部门应在接到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函;对符合拨款条件的申请,县区财政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项目实施单位未按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或申请缺少相关证明材料的,县区主管部门应组织、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刚好完成资金拨付申请手续。 其次十六条 实行运用扶贫资金进行贷款贴息的项目,详细报账程序和方法由县区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金融部门制定。 其次十七条 原始凭证等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原件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保管,并作为单位会计核算的依据。 县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申请拨付台账,并对项目单位报账时提交的原始凭证原件验证后复印留存,以备查验。第六章绩效评价其次十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运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开,并作为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重要因素。 其次十九条 县区财政及有关主管部门按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管理方法等文件规定组织开展年度自评,并刚好向自治区主管部门报送自评报告,同时抄送市财政、扶贫部门。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行通报约谈制度。市财政局负责会同主管部门定期通报各县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运用状况和支出进度。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运用成效差、支出进度滞后或不按要求统筹整合扶贫资金的县区,由市人民政府干脆或托付扶贫、财政部门对其政府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市其他主管部门也应会同市扶贫部门建立相应的扶贫资金通报约谈制度,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督。通报和约谈状况作为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参照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通报约谈制度,细化扶贫资金支出和运用目标任务,落实相关责任。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协作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一)各级财政部门:建立扶贫资金运用状况统计分析制度;牵头建立扶贫资金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状况,探讨改进监管措施,订正违规行为;组织扶贫资金检查,充分发挥镇财政所监管职能作用,协作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对审计检查结果进行运用。 (二)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县区扶贫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管、动态监测和年度绩效评价;建设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动态监测相关信息系统;完善落实扶贫项目资金管理重要事项报备报告制度;建立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制度,刚好受理举报事项;协作审计、财政部门开展专项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刚好进行整改;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监管和整改状况。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充溢审计力气,提高审计效率,重点检查扶贫资金运用绩效状况和统筹整合状况,着力揭露和查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 各级审计部门可将扶贫资金审计内容统筹纳入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状况跟踪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财政收支审计等各类审计项目中,实现对扶贫资金、项目进行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的审计全覆盖。扶贫资金审计的详细覆盖频率和实现方式,由县区审计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但在十三五期间每年至少进行1 次扶贫资金专项审计,并刚好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状况,同时抄送本级财政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县区应建立健全审计发觉问题整改机制,落实整改责任,并将整改落实状况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对整改落实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单位,赐予警告或通报指责。 第三十三条 建立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激励贫困群众、第三方组织等社会力气参加监督,构建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体系。 (一)县区主管部门在详细项目立项、实施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和资金运用管理过程中,必需汲取受益地村干部(不少于 2 人)和贫困户代表(不少于 3 名)参加。 (二)县区可依据实际须要,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竣工结算(决算)审计等。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可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结算的有效证明。 (三)县区应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公众举报平台,激励社会公众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运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对群众投诉和举报事项,原则上应在 60 日内处理完毕;状况困难的,经受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并告知投诉或举报群众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 县区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自治区、市本级将扣减其当年绩效考评分数及次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额度。 (一)挤占、挪用自治区、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滞留应当下拨的自治区、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三)未按要求追回、归位自治区、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惩罚、处分,对违规单位赐予警告或通报指责;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赐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状况较严峻的,赐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审核工作中,违反规定安排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安排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安排或运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三)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运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存在严峻违规违纪行为或造成资金重大损失奢侈的,由自治区、市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县区主管部门将有关单位或个人列入扶持黑名单,3 年内不得支配其担当扶贫项目或赐予扶持补助。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 由行业主管部门支配、运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5 扶贫相关科目的财政专项资金,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县区应依据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方法和本方法,结合当地实际状况制定详细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市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县区制定的详细实施细则,应当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安排方式、支配重点、详细用途、资金申报资格和程序、资金补助方式、资金运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本方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开发和移民工作局、市发改委负责说明。 第四十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 年 12 月 9 日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扶贫办印发的钦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方法(钦市财农2016138 号)同时废止。附件:钦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报账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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