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采购工作计划.doc
第 1 页 共 5 页药品采购工作方案药品采购工作方案一、工作目的认真贯彻施行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视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施行条例、药品流通监视管理方法和国家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22496 号文件精神,实在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使全区的药品流通秩序进一步标准,以确保公众的用药平安。二、检查范围和对象全区范围内的所有药品零售企业。三、检查重点内容、方法和处理意见对全区药品零售企业的人员资质、药品进货、验收、陈列与储存和销售等环节进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处方药凭处方销售执行情况、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摆放、专有标识的标准、处方审核制度的落实、驻店药师装备在职在岗、是否存在违规经营零售药店制止经营的药品、是否存在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情况、是否违规发布药品广告情况等。此次检查要与分局日常监管工作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分局重点问题企业日常监管相结合;二是与零售药店的 GSP 跟踪检查相结合;第 2 页 共 5 页三是信誉检查相结合;四是与以往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复查相结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市局关于开展全市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_食药监稽20228 号文件精神,按以下处理意见进展查处。1、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制止药品供给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代销自己的产品。非本药店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违背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查处。2、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向合法的药品消费、批发企业购进。检查采购渠道是否合法,有无从“挂靠”、“过票”的个人或无证的单位等非法渠道购入药品。如发现从非法渠道进货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查处。3、药品零售企业在采购药品时必须按照规定索娶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消费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如发现未按照规定索娶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按药品流通监视管理方法第三十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4、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法对购进药品进展逐批验收、记录,未经历收不得上柜陈列和销售.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消费厂商、第 3 页 共 5 页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对购进的药品逐批验收、记录。上柜陈列及入库储存的药品没有验收记录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消药品经营答应证。5、药品零售企业必须装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装备执业药转载自百分网:/.oh100.,请保存此标记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必须按照省人事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学分方可从业;从事医用商品营业员、保管员等 16 个工种的人员必须持有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上岗证书。违背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经查处。同时、分局将对目前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开展一次清理工作,进展重新登记。6、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检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销售药品;检查留存的处方是否与销售量一致。违法规定的,按药品流通监视管理方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检查处方是否经过药师审方及签名_;登记销售的处方药是否与销售量一致,登记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违法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 4 页 共 5 页查处。7、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效劳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处、禁忌及考前须知等,不得夸张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处方药的,要求至少一名药师在职在岗,要是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按药品流通监视管理方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消费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违背规定的,按照药品流通监视管理方法第三十四条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8、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非药品销售柜组应标志提醒,非药品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明晰。不得将非药品与药品放在一个区域内销售。9、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方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方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违背规定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10、在检查过程中,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视管理的特定规定、药品管理法施行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标准、药品经营答应证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的,一经查第 5 页 共 5 页实,必须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撤消药品经营答应证。四、工作安排和进度专项检查从2022 年 8 月 23日起至10 月 31 日止。分三个阶段开展。1、准备部署阶段(8 月 23 日-8 月 27 日):根据市局施行方案,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和工作重点,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2、组织施行阶段(8 月 28 日-10 月 26 日):根据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检查工作。3、检查总结阶段(10 月 27 日-10 月 31日):对辖区内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总结,将专项检查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查处的结果进展汇总,并将总结材料上报市局稽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