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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税收入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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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税收入管理规定.docx

    非税收入管理规定非税收入管理规定 一、责任单位 雁峰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二、责任人 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局长主持局内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根据岗位分工承当各自的工作任务。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责任人为局长、承办人。三、征收管理依据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_号) 四、征收管理范围 区财政局是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有关部门单位是区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部门单位,包括区级国家机关,履行或代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定额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单位的派出机构。非税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运用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五、征收管理制度 1、实行以票管收。执收单位统一到区非税局申请领取非税执收票据。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时,必需按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财政票据,否则缴款义务人有权拒付。2、非税收入专户管理。各项非税收入应刚好足额上缴区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未经区财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私设收入过渡性帐户,也不得将属于非税收入性质的资金缴入单位设在财政的其他资金帐户。3、非税收入入库管理。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别制度,根据“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模式进行规范管理。依据“两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非税收入管理局每月按规定分收入级次、科目类别或执收单位、收入项目定期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对执收单位实行综合预算,依据单位工作和事业须要支配相关经费。非税收入管理局每年度向政府提出资金统筹的方案,经批准后将统筹资金转为财政预算收入。六、征收方式 (一)非税收入实行干脆征收和托付征收两种方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干脆征收;法定执收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托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签订托付协议,并报非税收入管理局备案。实行托付征收方式的,应当对受托付单位的征收行为实施严格监督,并担当受托付征收行为的法律责任;受托付单位在托付范围内,以托付单位的名义征收非税收入,不得转托付。非税收入管理局可依据实际状况须要,设立征收窗口或执收点。(二)非税收入实行干脆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缴款方式。1、干脆缴款。执收单位在办理收款业务时,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转账方式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缴款义务人须到其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其中,缴款义务人开户银行是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非税收入应干脆划解财政部门在该代理银行设立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缴款义务人开户银行不是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资金缴入执收单位或缴款义务人选择的非税收入代理银行主办行。通过现金方式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由缴款义务人就近到非税收入收款代理银行缴款。2、集中汇缴。集中汇缴只适用于按有关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按有关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并收取款项后,由执收单位按日分收费项目汇总并填表制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示范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七、监督检查 1、建立完善局务会制度,局内明确分工,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以示负责,局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2、局内对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状况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3局内对本制度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4、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5、接受区财政局有监督管理职能科室的监督检查。6、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八、责任追究。参照以下条例处理: 一、执法股室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由于有意或者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违反规定办理财政收支预算审核、批复或者调整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各类账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的; (四)违反规定征收基金、罚款或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办理预算收入退库的; (六)违反规定办理减、免税费的; (七)违反规定办理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 (八)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的; (九)违反规定参加或干预政府选购中的商业活动的; (十)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惩罚的; (十一)违反规定发放罚没票据或者收费票据的; (十二)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和行政裁决的; (十三)违反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十四)没有法定依据托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五)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六)违反规定不履行或有意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七)违法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造成行政复议被订正或行政诉讼败诉的; (十八)违反规定实施或不予行政许可的; (十九)违反规定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 (二十)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行为。二、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当视情节轻重赐予以下处理: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指责教化; (二)通报指责;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全部或部分目标管理奖; (五)调离执法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责令辞职或辞退; (七)赐予行政纪律处分; (八)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在追究上述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对错误的行政行为进行订正。九、环节流程略 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篇2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税收入资金管理,逐步理顺安排关系,适当集中资金,保证重点支出,增加政府的宏观调控实力,充分发挥预算内外资金综合运用的整体效益,依据国务_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确定(国发_号)和财政_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_通知(财综_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统筹管理的原则。无偿性,即非税收入资金属于政府性资金,政府从托付各单位代征的非税收入资金中统筹调剂部分资金,具有无偿性;公允性,即政府对纳入统筹范围内的单位或项目,根据同一比例征收统筹资金;合理性,即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在剔除上缴上级、返还下级、征收成本费用等因素后再进行统筹。第三条统筹管理的范围。本区行政区划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所收取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都要按率征收政府调剂统筹款。统筹资金详细包括下列项目: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运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照章纳税后的其他收入等。对各单位收取的有法定特地用途的非税收入、专项资金、上级补助收入、往来性资金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收取的各类款项暂不统筹,详细项目由区财政局按规定予以界定,但须按规定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第四条统筹管理的方法。非税收入调剂统筹实行“核定收入基数、固定调剂比例、超收比例返还、短收调剂不变”的管理方法。每年初,区财政局依据各单位前三年的实际收入平均数核定收入基数,基数内的非税收入在扣除上缴、分成和成本性支出后,按_%的比例统筹,超基数的按_%统筹;对未核定收入基数的单位,原则上按实际收入的_%统筹。各执收单位假如完不成收入任务,调剂统筹部分仍按收入基数计算,短收部分相应核减该单位综合支出预算。第五条统筹资金的用途。政府统筹的非税收入资金,由财政结合预算内资金,纳入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安排,统筹支配,切实提高资金运用效益,增加政府宏观调控实力。主要用于解决社会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公益事业等补助性转移支出。第六条统筹资金的缴拨。按规定应纳入统筹范围的非税收入,在各单位将其缴入财政专户时,由区财政局干脆提取。集中统筹的资金,由区财政局各业务科室依据工作中所驾驭的实际状况,适时提出访用安排报财政局局长办公会审核,局长办公会对其进行初审后,上报区政府批准后拨付。第七条监督检查。各单位要严格根据有关规定,仔细组织收入,不得无故短收。收取的非税收入资金要根据“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刚好、足额缴存财政专户。对无故出现收入下滑的单位,区政府将组织人员查找缘由,探讨处理看法。财政部门要定期向区政府报送非税收入资金收支分析等资料,并定期会同监察、物价、审计等部门对各单位非税收入资金收支管理状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刚好上缴财政专户和统筹收入的单位,除了按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外,违规收入一律按“小金库”资金全部收缴国库,并由区财政局实行暂停拨付预算经费,停办控购手续,停发收费票据等措施。对情节严峻的,区政府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干脆责任人的责任。4非税收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安排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市市、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之外的下列财政收入: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_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国有资产包括流淌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通过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 (四)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国有资本共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经营收益; (五)国有的土地、海疆、矿区、场地和其他公共资源的开发权、运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 (六)根据国家规定的彩票资金构成比例筹集的彩票公益金; (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惩罚的组织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取得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所形成的罚没收入; (八)以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已指定详细捐赠对象和项目的定向捐赠收入除外); (九)主管部门通过提取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或者其他方式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 (十)纳入非税收入账户体系的各类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含税收利息收入); (十一)其他依法设定的非税收入。前款规定的收入属应纳税的,依法纳税后上缴非税收入。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方法。第四条非税收入管理应当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非税收入项目的设定、收支管理和监督应当依法进行。非税收入根据不同的类型和特点,实行科学、有效的分类规范管理。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别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由政府统筹支配运用。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主动推动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机制,切实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水平。第七条市财政部门主管本市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法,并详细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年度预算(安排)的编制草案和组织执行等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根据法定职权,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次章征收管理 第八条向缴款义务人征收或者收取(以下统称征收)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为执收单位。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已规定执收单位的,由规定的执收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托付其他单位代征非税收入。托付应当签订托付协议书。受托单位不得再托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征非税收入。第九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限、程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编制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预算(安排)草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依法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收非税收入;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报送非税收入征缴状况; (五)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执收单位或者其托付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不得隐瞒、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非税收入款项。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和征收非税收入。第十一条依法应当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缴款义务人。缴款义务人应当根据规定的时间、标准、方式、途径缴纳非税收入款项,不得躲避缴纳义务。第十二条缴款义务人符合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条件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部门批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批准部门应当明确申请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依据、范围、条件、时限、程序,并向社会公布。前款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事项,只适用于本级管理的非税收入。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非税收入的征收和依照公开、公允原则确定非税收入的代收银行,并可在代收银行设立用于归集、记录和划解非税收入款项的汇缴账户。财政部门依据双方约定,按银行代收非税收入的业务量或者收缴金额向代收银行支付手续费。执收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开设只收不支的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归集本单位现场征收的或者零散的非税收入并按规定上缴财政。第十四条缴纳非税收入实行干脆缴款或者集中汇缴方式。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当场收款或者纳入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汇缴方式外,均应实行干脆缴款方式。实行干脆缴款方式的,缴款义务人凭执收单位或者其托付单位开具的缴款凭证,到代收银行的营业网点或者通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缴款途径,将非税收入干脆缴入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实行集中汇缴方式的,执收单位或者其托付单位向缴款义务人收款并开具财政票据或者发票后,在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期限内,汇总填制缴款凭证,并将非税收入按收款项目编码缴入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本级的非税收入账户体系,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库单一账户,在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及其支出活动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及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非税收入的汇缴、集中支付和特别专项支出等活动的其他账户。第十六条依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为国家代收的非税收入,全部缴入中心国库;涉及市与国家、省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应当根据_、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涉及市与区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由市政府或者市财政部门规定。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根据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刚好结算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第十七条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后,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办理退库: (一)多缴款、重复缴款、错缴款的; (二)由于调整非税收入征收标准,须要退还款项的; (三)财政部门规定应当办理退库手续的其他情形。非税收入的退库,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办理,其他账户不得办理。第十八条办理非税收入退库,需退还缴款义务人的,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或者其托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或者其托付单位应当在_个工作日内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需退还执收单位及其托付单位或者代收银行的,由恳求退款的执收单位或者代收银行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执收单位或者其托付单位发觉须要向缴款义务人退款的情形的,应当在_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主动向缴款义务人退款。财政部门接到资料齐全的退库申请后,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应当在_个工作日内审批并退款;涉及上级财政部门管理的非税收入的,应当在_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非税收入应当根据综合财政预算的原则,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统筹支配。除有规定用途或者弥补征收成本性支出外,非税收入应当与执收单位的支出分别。具有专项用途的非税收入,在预算编制和执行时,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支配,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年度运用。其次十条非税收入支配的支出纳入部门预算。执收单位的基本支出,根据其职能、定员和部门预算核定的支出标准统筹支配;项目支出由同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核定。执收单位托付其他单位征收非税收入的费用,通过部门预算支配。取得国有资产或者资源有偿运用收入所必需的征收成本,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其次十一条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其次十二条非税收入支配的支出资金由财政部门核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详细方法按市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五章财政票据管理 其次十三条财政票据是执收单位或者其托付单位、代收银行在征收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的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款凭证,是财务收支的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征收非税收入时应当开具财政票据,执收单位或者其托付单位、代收银行不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财政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部门投诉。其次十四条财政部门及其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购领、保管和发放财政票据,并对财政票据的运用进行稽查和核销。其次十五条执收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和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购领、开具、保管、核销财政票据,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保证财政票据平安和合法运用。其次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转借、串用、代开、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和销毁财政票据;禁止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者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禁止运用非法财政票据。第六章监督检查 其次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的征收、入库、支出和财政票据运用状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篇的行为。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依法对非税收入有关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处理。监督检查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部门应当刚好进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部门。其次十八条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或者其托付单位的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发觉违法违规行为刚好订正和处理;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照实供应有关资料和状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阻挠、拖延,并应严格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处理确定。其次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检举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篇的行为。受理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联络方式的检举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刚好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负责受理和查处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及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的单位和个人。对举报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财政部门赐予表彰、嘉奖。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方法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该条例规定予以惩罚或者处分。第三十一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应收、应缴的非税收入,退还违法多收的资金,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对执收单位赐予警告或者通报指责;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托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征收、代收非税收入的; (二)违法多征、少征非税收入的; (三)违反收缴分别规定的; (四)转移、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非税收入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非税收入退库的; (六)不按规定购领、开具、保管、销毁财政票据,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者运用非法财政票据的; (七)不履行本方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应收的非税收入,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对单位赐予警告或者通报指责;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作为缴款义务人躲避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 (二)不按规定执行部门预算的; (三)违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 (四)不履行内部监督义务或者拒绝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的。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方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部门预算、综合财政、分类管理、收支分别、监督检查等实施方法。税务部门实施本方法的详细操作程序由市财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四条县级市非税收入的管理参照本方法执行。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区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依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_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_通知(财库_号)、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_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方法_通知(沪财库_号)、区政府_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青府发_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各类区级政府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第三条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_通知的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供应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意社会公共须要或准公共须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加国民收入安排和再安排的一种形式。根据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运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运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我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首先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着手,并将逐步在全部非税收入范围内推行。第四条区财政局是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确定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帮助区财政局做好本部门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并对本部门及下属各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六条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确保非税收入刚好、足额地缴入区级国库或区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第七条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负有缴纳收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款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刚好、足额地缴纳收费。第八条代理银行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资金收缴、汇划清算及信息反馈等业务的商业银行。第九条区级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是指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商业银行。开户银行除办理代理银行的全部业务外,还需负责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费资金的归集工作。其次章收入收缴管理 第十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干脆缴纳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干脆缴纳是指缴款人根据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缴款,将应缴款项干脆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集中汇缴是指执收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按日汇总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本着既便利缴款人,又有利于管理监督的原则,对于无需当场执收的收费,一般实行干脆缴纳;对于必需当场执收的收费,应实行集中汇缴。第十一条干脆缴纳可采纳以下形式: 执收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本市各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款,由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干脆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收据联需同时加盖执收单位印章和代理银行收(转或清)讫印章才能生效。缴款人可采纳现金方式缴款,也可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借方凭证)联加盖缴款人预留银行印鉴后实行转账方式办理缴款。第十二条集中汇缴可采纳以下两种形式: 执收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D票据)干脆收取有关款项的,执收单位应出具加盖执收单位收款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D票据)收据联交缴款人,作为缴款凭证。执收单位于当日代缴款人将有关款项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执收单位需当场执收,无法运用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可按规定运用专用票据或通用票据当场收取有关款项,并依据当日所收款项,按收费项目汇总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于当日将所收款项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当日汇总所收款项不足_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第十三条依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凡涉及区与中心、市分成的收费,其分成比例应当由_、财政部或市财政局规定,缴库方式依据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收入退付 第十四条非税收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后,确需退付的,应严格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依据各项非税收入退付的性质和退付频率,收入退付分为财政审批退付和备用金退付两种形式。第十五条采纳财政审批退付的,申请退付缴款人需填写收入退付申请书交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审核同意且通过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经报区财政局监缴部门审批通过,由区财政局开具上海市非税收入退还书通过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退付款项干脆退给缴款人或划入缴款人指定账户。第十六条财政审批退付一般采纳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对于原以现金方式缴款且无银行账户或银行卡的个人,可采纳现金退付方式。采纳现金退付的,缴款人需凭身份证件和原缴款凭证向区财政局领取加盖“现金“戳记的上海市非税收入退还书,到指定的国库代理银行或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现金退付。国库代理银行或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在核对信息无误后,将现金退付给缴款人。第十七条经区财政局批准,采纳备用金退付的,由区财政局为执收单位开设备用金账户,特地用于非税收入的退付。执收单位收到缴款人退付申请后,经审核同意可从备用金账户中先行预退,事后定期向区财政局申请补足备用金。执收单位申请补足备用金时,应附缴款人退付明细资料,通过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区财政局监缴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区财政局通过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退付款项划入备用金账户。第四章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区财政局是本区收费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区收费票据的发放、核销、稽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九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收费应运用上海市财政局统一监(印)制的财政收费票据(即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款收据,以下简称:票据)。票据的种类包括通用票据、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主要用于集中汇缴收费项目,其运用范围由区财政局依据各项收费的详细征收管理须要确定;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分为收据与缴款凭证合一的缴款书和没有收据联的集中汇缴缴款书两类。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缴款书有缴款人干脆缴纳缴款书(含滞纳金的缴款书)和执收单位代收代缴缴款书(不含滞纳金的缴款书)两种,详细运用范围由区财政局依据有关收费项目的收入收缴程序确定。其次十条执收单位凭收费登记购买证申请购买适用票据。收费登记购买证只限领证单位运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出售、涂改和伪造。其次十一条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领购运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台账,并定期向区财政局报告票据运用和结存状况。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填写票据,票据填写错误,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其次十二条各执收单位应建立健全票据监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转借财政票据。票据丢失的,应刚好通过区级媒体声明作废,并报告区财政局。其次十三条票据存根应妥当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对于用量大、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票据,经区财政局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保存期满须要销毁的票据,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区财政局核准后销毁。第五章管理监督 其次十四条区财政局应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收入收缴管理的各项监督检查制度。其次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状况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监督检查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状况,确保非税收入刚好、足额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其次十六条执收单位应严格根据规定正确填写有关收费凭证,保证非税收入刚好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实行集中汇缴方式收款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其次十七条缴款人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仔细履行缴款义务。对执收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乱收费行为,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其次十八条缴款人有权向执收单位了解所缴收费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执收单位应当在收费窗口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文件依据。第六章法律责任 其次十九条执收单位违反本方法规定的,按_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_第_号)进行惩罚。第三十条执收单位违反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的,按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进行惩罚。第三十一条受托代收单位未按规定将区级非税收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罚。第三十二条代理银行或开户银行违反本方法规定,有意延解、积压、挪用收费资金或拒收收费资金的,一经查实,由代理银行或开户银行担当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并依法担当相应的责任。情节严峻的,取消其代理财政业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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