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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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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docx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爱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机构沿革 发布日期: 2021.02.24 实施日期: 2021.02.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司法说明性质文件 法规类别: 司法案例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爱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1 年 2 月 24 日)目 录一、唐某三人诉俞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关键词:居住权爱护、老有所居) 二、王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关键词:老年人理财、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 三、高某诉刘某、龙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关键词:以房养老、打击套路贷) 四、陈某某赡养费纠纷案 (关键词: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 五、刘某芽赡养纠纷案 (关键词:子女赡养义务、检察院支持起诉) 六、郗某某、周某四人与凌海市某老人之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养老机构的合理留意义务) 七、贾某诉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关键词:安排遗产中照看老年人利益、优良家风家教、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八、于某某诉北京某旅行社及其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老年人旅游、团体性维权) 九、周某诉龚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强行啃老、爱护老年人合法财产权益) 十、柳州市社会福利院申请作为无民事行为实力人指定监护人案 (关键词:社会福利机构、老年人监护)案例一:唐某三人诉俞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关键词:居住权爱护;老有所居一、基本案情 案涉房屋原系唐某三人的父亲唐某某与母亲韩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07 年,韩某某去世。2008 年,唐某三人通过继承遗产及唐某某的房屋产权赠与,取得案涉房屋全部权,并出具承诺书,承诺:父亲唐某某及其续弦未离世前,有终身无偿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此房只能由唐某某及其续弦居住,其无权处置(出租、出售、出借等),唐某三人无权自行处置该房产。后俞某某与唐某某登记结婚,共同居住案涉房屋。2016 年 1月,唐某某去世,64 岁的俞某某仍居住在内。同年 6 月,唐某离婚,其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入住该房屋,遭俞某某拒绝。唐某三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俞某某马上返还唐某三人名下的案涉房屋。二 、裁判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唐某三人在取得案涉房屋全部权时作出的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俞某某依据该承诺享有接着在案涉房屋居住的权利,唐某三人应按承诺履行其义务。同时,俞某某不存在违反承诺书中对案涉房屋出租、出售、出借的行为,故对唐某三人要求俞某某马上返还其名下案涉房屋的恳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唐某三人的诉讼恳求。三、典型意义 物权人将房产赠与他人,受赠人承诺允许赠与人及其再婚配偶接着居住运用房屋至去世。在现行法律规定下,该承诺应视为赠与人作出赠与房产时所附的赠与义务,或称之为附条件的赠与。在房产已经转移登记至受赠人后,受赠人无权单方撤销承诺。本案纠纷发生时我国法律并未干脆对居住权作出规定,在此状况下,应充分敬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本案的裁判结果不仅符合情理,也与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规定的相关精神一样,即不动产过户后,原物权人接着运用不动产,该种保留房屋居住运用权的赠与,可视为设立居住权的合同,新产权人亦无权单方撤销该合同。这一审判思路贯彻了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有利于解决老年人赡养、婚姻家庭生活中涉及的房产问题,保障老有所居,切实爱护老年人的权益。 案例二:王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关键词:老年人理财;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 一、基本案情 2015 年,62 岁的王某在北京某银行处申购 HT 集合资产管理安排产品(金额 100万)和 HA 基金产品(金额 70 万),其签订的申请书载明:不是我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可能产生风险,无法实现预期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由您自行担当该行测评王某风险承受实力为平衡型,HT 为低风险,HA 为高风险,HA 风险级别高于王某的风险承受实力。王某签署电子风险揭示书,后收取分红收益 5 万元。2017 年其申请赎回时份额约 100 万份,金额约 80 万元。王某起诉恳求判令该行赔偿本金约 23 万元、利息 16万元并三倍赔偿 68 万元。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资产管理合同及风险揭示书等均系银行依循的规范性文件或自身制定的格式合同,不足以作为双方就案涉金融产品相关状况充分沟通的凭证。银行对王某作出的风险承受实力评估为平衡型,但案涉金融产品合同中显示的风险等级并非均为低风险,该行违反提示说明义务,未证明购买该产品与王某状况及自身意愿达到充分适当匹配的程度;未能证明其已经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实力进行了当面测试并向其照实告知、详尽说明金融产品内容和主要风险因素等,应当担当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王某有投资理财阅历,应当知晓签字确认行为效力;本案投资亏损的干脆缘由是金融市场的正常波动,并非该行的代理行为导致,王某亦应对投资损失担当肯定的责任。故判决银行赔偿王某 7 万元。三、典型意义 第一,明确规则尺度,爱护老年人金融消费平安,首案效应突出。本案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发布后首批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案件之一,指出银行应就投资者的年龄、投资阅历、专业实力进行审查并考虑老年消费者状况等,对老年投资者应赐予特殊提示,结合民商事法律、会议纪要精神和社会发展实际提出了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和金融消费者留意义务等推断标准。对如何为老年人供应更加合法、平安的投资理财消费环境,具有主动意义。其次,回应人民需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时代发展。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针对老年群众的金融理财产品层出不穷。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详细贯彻到审判中,妥当处理和回应金融产品消费与信息化结合中产生的新问题,贯彻民法典立法精神,爱护老年消费者的契约自由,为构建良好金融市场秩序、切实维护老年人权益树立典范。第三,践行司法改革,创新审理模式,助力社会治理。本案适用百姓评理团协助审判,更好地结合法官专业性和公众的价值理念。 案例三:高某诉刘某、龙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关键词:以房养老;打击套路贷 一、基本案情 2016 年,高某经人介绍参与以房养老理财项目,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出借 220 万元给高某。高某将案涉房屋托付龙某全权办理出售、抵押登记等,如高某不能依约归还,则龙某有权出卖案涉房屋偿还借款本息,双方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公证。后龙某作为高某的托付代理人为案涉房屋办理抵押登记,并出卖给刘某。房屋转移登记至刘某名下后,龙某自称系刘某亲属,托付房屋中介机构再次找寻买家,同时,刘某为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登记的抵押权人为李某。王某、龙某、李某等人在本案交易期间存在大额、密集的资金往来。后高某起诉恳求判决龙某代理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刘某将案涉房屋过户回高某名下。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龙某、李某等人存在非常亲密的经济利益联系,相关五人系一个利益共同体,就案涉房屋买卖存在恶意串通。龙某以规避实现抵押权法定程序的方式取得出卖案涉房屋的托付代理权,且滥用代理权与买受人刘某恶意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高某的合法利益,应当认定龙某代理高某与刘某就案涉房屋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故判决确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某帮助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高某名下。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以房养老理财骗局事务频发。很多老年人为投资以房养老理财项目,将自有房产进行抵押,背负巨额债务,又在行为人的恶意串通之下失去自有房产,导致房财两失。此类套路贷难以根除的缘由之一,是行为人经常在法律空白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领域,利用老年人性格特点以及寻求投、融资渠道的迫切心理,披上迷惑外套变装成以房养老理财项目,进而非法占有老年人房产。人民法院在对套路贷实行刑事手段打击的同时,亦应注意通过民事审判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切实享受到国家以房养老政策的红利。同时,也提示老年人,还需时刻保持理性和冷静,审慎选择投、融资渠道,以免落入请君入瓮的套路之中。 案例四:陈某某赡养费纠纷案关键词: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 一、基本案情 陈某某与妻子 1952 年结婚,婚后育有二子、三女,妻子及两个儿子均已去世。现陈某某同小女儿生活。陈某某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希望女儿常回家探望照看自己,因女儿不同意负担陈某某的医药费及赡养费,故诉请判令长女和次女每月探望其不少于一次,患病期间三女儿必需轮番看护;三女儿共同给付陈某某医疗费、赡养费。二、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实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不能因为父母有退休收入或者有肯定的经济来源就完全将父母置之不顾,这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子女对于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依据其实际生活须要、实际负担实力、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给付肯定的赡养费用。本案陈某某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三个女儿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其经济上供给、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安慰的义务,故判决长女和次女每月探望陈某某不少于一次,并给付陈某某赡养费,三女儿共同负担陈某某医疗费用。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人对子女经济供给方面的要求越来越少,越来越多的老人更加注意精神层面的需求,涉及精神赡养的案件数量也有所上升,该类案件执行状况远比给付金钱的案件要难得多,且强制执行远不及主动履行效果好,希望常回家看看是子女们发自内心的行为,而不是强制执行的结果。精神赡养和物质赡养同样重要。老人要求子女定期探望的诉求,是希望子女能够承欢膝下,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中华民族传统的孝道,应当得到支持。百善孝为先,对老人的赡养绝不是一纸冷冰冰的判决就可以完成的,希望全部子女能够常回家看看,多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案例五:刘某芽赡养纠纷案关键词:子女赡养义务;检察院支持起诉 一、基本案情 刘某芽与妻子共生育四子女,均已成年并结婚。刘某如系其子,与刘某芽相邻而居。2010 年,刘某如意外受伤,认为父母在其受伤养息期间未对其进行照料,产生冲突,此后冲突日益加剧,刘某如长期不支付父母的生活费,亦未照看父母生活起居。2019 年,母亲因病去世,刘某如拒绝操办丧葬事宜,亦未支付相关费用,有关丧葬事宜由刘某芽与其他三子女共同操办。经村干部调解,刘某如仍拒绝支付赡养费及照看刘某芽的生活起居。因刘某芽年迈且患有心脏病,行动不便,新干县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起诉,认为刘某芽现年 80 岁,已无劳动实力,生活来源仅靠其他子女接济,尚不足以负担生活及医疗费用,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刘某芽要求刘某如支付赡养费及丧葬费的诉请应得到支持。二、裁判结果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认为,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刘某芽年事已高,身患疾病,无生活来源、无劳动实力,刘某如应依法对其担当赡养义务。同时,赡养父母的义务不仅包含赐予父母经济供给及生活照料,还应赐予父母精神上的安慰,也应当在父母百年之后刚好妥当地办理丧葬事宜,刘某如拒绝支付丧葬费,不符合法律规定,亦违反伦理道德。故判决刘某如每年支付刘某芽赡养费,并支付其母亲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三、典型意义 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德之根本,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在家庭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虽有冲突,但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子女应当对老年人经济上供给、生活上照料、精神上安慰,以及为经济困难的父母担当医疗费用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关切关爱老年人,让老年人感受到司法的暖和是司法义不容辞的责任。民事诉讼在一般状况下只能由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的主体提出,无需其他组织或个人干预。在特别状况下,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不敢或不能独立爱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须要有关组织赐予支持,运用社会力气帮助弱势群体实现诉讼权利。支持起诉原则打破了民事主体之间的相对性,允许无利害关系的人民检察院介入到诉讼中,能够在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切实为其维护权益。 案例六:郗某某、周某四人与凌海市某老人之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养老机构的合理留意义务 一、基本案情 郗某某系周某某妻子,周某四人系郗某某与周某某子女。2017 年 1 月 17 日,近 80岁的周某某及其儿子与凌海市某老人之家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周某某当日入住。入住评估表记载:老人刚出院,此前在家中走丢,因冻伤住院治疗合并有脑血栓,入院时手脚均存在冻伤,护理等级为半自理。2017 年 1 月 27 日,周某某自居住的房屋内走出,通过未上锁的防火通道门至餐厅,从南门走出楼房,后走到养老院东侧道路。凌海市某老人之家于 2017 年 1 月 28 日报警,民警在凌海市大凌河桥下发觉周某某已死亡。郗某某、周某四人为此诉请凌海市某老人之家赔偿经济损失 199954 元。二、裁判结果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认为,养老院明知周某某有离家走丢的经验且平安防火通道门不允许上锁的状况下,仍未能增加平安防护措施,无提示、警示措施,虽安装有监控设施,值班人员也未能刚好发觉并有效防止老人在夜间走丢。养老院未能尽到相应的留意义务,应担当经济损失的 60%责任,即 116972.4 元。凌海市养老院在保险公司投有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该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故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一次性赔偿郗某某、周某四人 116972.4 元,凌海市某老人之家一次性返还郗某某、周某四人养老服务费用及押金合计 2000 元。三、典型意义 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老年人数量增多,且老年人选择在养老院生活、居住的状况亦有增加趋势,如何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成为整个社会必需关切和思索的问题。养老院未尽到相应的留意和照管义务,致使老人发生意外死亡,应当担当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裁判对社会上的养老机构敲响了警钟,养老机构应当尽到责任,解除危害老人生命健康的平安隐患,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护理从业人员素养和护理服务实力,充分保障老年人人身、财产平安。本案对于促进养老机构规范化、标准化运行,全面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保证老年人晚年生活华蜜具有主动意义。 案例七:贾某诉李某某继承纠纷案关键词:安排遗产中照看老年人利益;优良家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系被继承人曹某某母亲,年近七十。贾某系曹某某妻子,双方于 2019 年 6 月4 日登记结婚。2019 年 8 月 7 日曹某某因所在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中突发疾病去世。曹某某父亲已于之前去世,曹某某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曹某某去世后,名下遗留房产若干、存款若干元及其生前单位赔偿金、抚恤金若干元。贾某诉请均分曹某某遗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引入了专业的心理询问师参加庭前打算工作,逐步缓解失独老人不愿应诉、拒绝沟通的心态,同时也对原告进行心理介入,疏导其与被告的对立心情;在庭审中做了细致的心理工作,宣解中华传统优良家风,修复了双方因失去亲人造成的误会和疏远。本案虽然并未当庭达成和解,但在宣判之后,双方当事人多次向合议庭表达满足,并在本案一审判决生效后自行履行完毕。二、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继承人无遗嘱,应根据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安排。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安排遗产时,可以多分。结合对子女抚养的付出及贾某与被继承人结婚、共同生活时间、家庭日常贡献等因素,酌定遗产安排比例为:贾某安排 20%,李某某安排 80%。工亡补助金部分不属于遗产范围,被继承人单位已考虑实际状况对李某某予以充分照看,故二人各安排50%。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继承人无遗嘱,应以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安排。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安排遗产时可以多分。被继承人母亲将其抚养长大,付出良多,痛失独子,亦失去了照看其安度晚年的人,理应在遗产安排时予以照看。法院在审理此类涉及爱护老年人权益案件及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工作,充分释明法律规定,宣讲优良家风,修复双方的对立关系;利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家庭冲突,弘扬中华孝文化,体现老有所养、尊老爱幼、维护亲情的和谐家风。案例八:于某某诉北京某旅行社及其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关键词:老年人旅游;团体性维权 一、基本案情 2019 年 12 月,20 位老年人与案外人张某某协商组团前往福建旅游事宜,张某某负责支配签订合同及对接,于某某作为老年人团体的代表,通过微信转账向其交付旅游费用。后收到旅行社发送的电子合同,因参团人员变动多次发生修改,旅行社数次向其发送的电子合同均带有合同专用章。次年 1 月,旅行社再次发送电子合同后,原告代表 20人签字予以确认。合同对签约双方、旅游产品名称、旅游日期、旅游费用等进行约定,并附有游客身份信息和旅游行程单。后因疫情未能出行。于某某与张某某沟通退款事宜,张某某以公司未向其退款为由拒绝退还,20 位老人均诉至法院。旅行社辩称,张某某并非其员工,与于某某沟通签约并非经其授权履行的职务行为,无权代理及收取旅游费用。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于某某所代表的 20 位老年人向张某某支付旅游费用及多次修改合同后,均刚好收到电子合同,合同均有旅行社的签章,张某某承诺减免的旅游费用也与合同一样,于某某等人有理由信任张某某系旅行社员工,其签订旅游合同及交付旅游款项系善意且无过失。张某某的行为具有已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观,致使于某某等人信任其有权而支付旅游费用,应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力,故判决旅行社向张某某返还上述费用。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老年人在无代理人状况下涉困难法律问题的团体性维权类案件,具有典型示范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老龄团体追求愉悦生活的愿望剧烈,退休后,老年人闲暇时间较多,约上好友外出旅游成为常态,而在旅游中遭遇损失投诉无门时只能走法律途径,维权困难成为此类案件特点。此类案件刚好、妥当处理,有利于切实爱护老年人权益。此案也能有效引导旅游机构依法订立合同,规范签约行为,自觉遵守市场交易秩序。同时提示老年人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要留意审查相对人是否有相应的代理权和签约资质,并刚好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对老年人维权、规范旅游行业具有主动的引导作用。 案例九:周某诉龚某侵权责任纠纷案关键词:强行啃老;爱护老年人合法财产权益 一、基本案情 2017 年 1 月 13 日,龚某华及其女儿龚某将龚某华的母亲,92 岁的周某,带至农村信用社某营业厅,对其账户进行挂失,取出存款 24 万元并存入龚某账户。周某系文盲,上述柜台业务办理均由龚某操作,银行业务员须要周某拍照确认时,龚某将坐在轮椅上的周某推到柜台摄像头前拍照,再推回等候席,将材料让周某捺完印后再交给银行业务员。龚某、业务员均未和周某进行沟通。周某诉至法院称,龚某华及龚某以帮助办理银行存款为由,将其骗至银行并转走存款,周某得知后,要求龚某返还,遭到拒绝,故诉请龚某返还上述款项。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周某在龚某华将其存款取出并转移时对该项事实并不知情,龚某华在未取得周某同意的状况下,擅自将周某的存款转移到个人账户占有,其行为侵害了周某的财产全部权,应当返还存款。关于龚某认为案涉存款系周某赠与给龚某华的抗辩,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依据周某的陈述,龚某华取得其存款的行为并非出于其自愿给付,故对龚某的抗辩,不予采信。该院判决龚某返还周某 24 万元。三、典型意义 公民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老年人由于身体状况、行动实力等缘由,往往难以有效管理、处分自有财产,在此状况下,子女更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扰父母的财产权益。本案体现了反对子女强行啃老的价值导向,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侵扰老年人权益的案件时,应当充分查明老年人的真实意愿,坚持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秉持爱护老年人合法财产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有效定纷止争。 案例十:柳州市社会福利院申请作为无民事行为实力人指定监护人案关键词:社会福利机构;老年人监护 一、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孙某某,自幼智力残疾,生活无法自理,始终随其母生活。2008 年,孙某某母亲年迈卧床,其所在单位主动将母子二人送至柳州市社会福利院,并办理自费入院手续。2011 年母亲因病过世后,孙某某在福利院的照看下生活至今。福利院为了更好尽到监护职责,分别向民政局和孙某某所在社区居委会反映状况,经多部门协商认为,在找寻孙某某亲人无果的状况下,接着由福利院照看较好。2018 年 3 月,福利院托付广西脑科医院对孙某某身体状况进行司法鉴定。5 月,福利院向法院申请依法宣告孙某某为无民事行为实力人,并指定福利院作为其合法监护人。二、裁判结果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孙某某经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为无民事行为实力人。另,法院主动依职权调查查明,被申请人孙某某在柳州市社会福利院居住生活了 8 年,无配偶、无子女;其母亲人事档案显示,孙某某的近亲属有父亲、哥哥,但无二人详细信息。孙某某长期置于无人监护的境况,柳州市社会福利院已实际爱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看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爱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化等。为更好地维护孙某某的利益,指定柳州市社会福利院作为孙某某的合法监护人。若孙某某的父亲、哥哥出现,可依法另行主见权利。三、典型意义 老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保障其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法定顺位监护人多年缺失,无人履行监护职责的状况下,从充分爱护和落实无民事行为实力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动身,经法律程序指定、已形成长期基本生活依靠且担负实际监护责任的社会福利机构作为监护人,是依法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有益尝试和探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审理贯彻了家事案件多元化处理原则,法院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通力协作,体现了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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