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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赌协议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摘要】:对赌协议在我国企业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中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估值调整手段,其可有效地解决投资方与融资方在我国企业发展中关于公司估值的争议问题,但其本身在对赌协议的履行过程中也具有高风险性。投资方与融资方签订的对赌协议在我国企业发展的实际运用中由于存在缺乏具体规范的现象,导致对赌双方在具体适用该协议时容易引发法律风险。本文首先介绍对赌协议的研究背景,分析中国企业为什么要签订对赌协议。阐述本论文的研究意义。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的真实案例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来思考对赌协议在实践中的运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对赌协议的性质进行研究。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范围内对对赌协议的风险进行探析,从而针对对赌协议的风险提出本文防范措施。【关键字】:对赌协议 法律效力 风险防范 违约责任Analysis on the Risks and Preventive Measures of the Gambling AgreementAbstract: As a common means of valuation adjustment in the field of 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in Chinese enterprises, gambling agreement can effectively solve the dispute between investors and financiers on the valuation of the company in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enterprises, but it itself has high risk in the process of implementing the gambling agreement. Due to the lack of specific norms in the actual application of the gambling agreement signed by the investor and the financing party, the gambling parties can easily cause legal risks when applying the agreement. This paper first introduces the research background of gambling agreement and analyzes why Chinese enterprises should sign gambling agreement. expound the research significance of this paper. Taking the real case of the Longgang District people's Court of Shenzhen as the starting poin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application of the gambling agreement in practice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case, and further studies the nature of the gambling agreement on this basis. In the scope of our country's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risk of gambling agreement, so as to put forward the risk of gambling agreement prevention measures.keywords:Gambling agreement act of law Risk prevention liability for breach contract 目 录目 录3第1章 绪 论11.1研究的背景和意义11.1.1对赌协议的背景分析11.1.2本课题研究的意义11.2课题研究的方法和内容21.2.1研究方法21.2.2研究内容2第2章 对赌协议概述32.1对赌协议的概念32.2对赌协议的运用32.2.1卢某福合同纠纷案32.2.2谢某辉股东出资纠纷案42.2.3蒙宏开合同纠纷案62.3对赌协议的性质73.1对赌协议为非射幸合同73.2对赌协议为非期权合同73.3对赌协议为附条件合同8第3章 对赌协议的风险83.1违反公司法基本原则和规定83.2公司组织形式变更影响其法律效力93.3对赌协议条款设定不合理9第4章 对赌协议的防范措施104.1从适用效果反推协议条款的规范设置104.2制定终止条款或提前履行机制104.3合理配置具体条款11第5章 结论12参考文献:13致谢14第1章 绪 论1.1研究的背景和意义1.1.1对赌协议的背景分析对赌协议在我国企业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中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估值调整手段,其可有效地解决投资方与融资方在我国企业发展中关于公司估值的争议问题,但其本身在对赌协议的履行过程中也具有高风险性。投资方与融资方签订的对赌协议在我国企业发展的实际运用中由于存在缺乏具体规范的现象,导致对赌双方在具体适用该协议时容易引发法律风险。投资方与融资方在履行对赌协议时为了控制该协议在我国企业发展中可能会出现的法律风险,对赌双方对于融资公司的业绩预期需进行合理的规划,不能设置过高的业绩增长目标,避免对赌协议因违反法律相关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提倡投资方与融资方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应适用民商事审判原则,对赌双方在不损害其融资公司利益发展的前提下对对赌协议的合法性予以认可,我国相关司法实践对这一观点也有所体现。但是,对赌协议的法律风险在我国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并不会因其合法而有所减少。因此,在我国企业发展中多方面考察投资方与融资方签订对赌协议时可能会产生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是极为必要的,对我国企业的发展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1.1.2本课题研究的意义对赌协议在我国企业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中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估值调整手段,它最初在资本高度流动的欧洲市场中出现。近些年来,估值调整机制在我国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以对赌协议的形式出现,但由于该协议在我国企业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中属于一种引进的估值调整手段,投、融资双方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往往会出现许多争议,从而导致我国企业在具体适用该协议时容易引发法律风险。针对我国企业在具体适用对赌协议时可能会引发的法律风险,研究本文防范措施。1.2课题研究的方法和内容1.2.1研究方法在研究对赌协议的风险及防范措施的过程中,主要运用了以下三种研究方法对对赌协议进行探析:1.对参考文献进行研究思考,根据本论文的课题需要,通过检索与对赌协议有关的参考文献来获取相关资料,了解目前我国立法现状对对赌协议的发展有哪些相关法律法规,找出事物的本质属性,从中发现问题。2.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论研究是人们认识客观世界并对认识的结果有一个初步了解的有效方法。通过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的实习,在实践中对投、融资双方签订对赌协议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研究,并进行相关资料的搜集、整理、分析以形成自己的观点。3.对案例进行分析,根据检索有关对赌协议相关资料,挑选出具有代表性的真实案例,探讨当前我国在企业发展中投、融资双方签订对赌协议的适用现状与不足。1.2.2研究内容本论文在研究对赌协议的风险及防范措施的过程中,具体内容有如下安排:第1章:绪论。主要介绍对赌协议的研究背景,分析我国企业在发展中投资方与融资方为什么要签订对赌协议。阐述本论文的研究意义。第2章:对赌协议概述。主要介绍通过对对赌协议的概念和相关案例的分析来思考对赌协议在实践中如何运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对赌协议在我国企业发展中的性质进行研究。第3章:对赌协议的风险。通过对对赌协议概述的研究,进一步思考在我国企业发展中投、融资双方签订对赌协议可能会遇到哪些法律风险。第4章:对赌协议的防范措施。结合对赌协议在我国企业发展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探析投、融资双方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应如何作出有效的防范措施。第5章:结论。主要介绍通过对本论文的学习、研究,对对赌协议在我国企业的发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第2章 对赌协议概述2.1对赌协议的概念对赌协议,英文名为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缩写为VAM或称为估值调整机制,是国际资本市场中一种常见的投资工具。 Prowse S.D.“The Economics of the Private Equity Markets,Economic Review”, Fed- eral Reserve Bank of Dallas (June 2000).25.在我国企业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中,投资方可能会因为信息的不对称以及担忧决策风险在企业发展中会发生不可控的局面,便希望通过签订对赌协议来减少风险,实现其最大化利益,而融资方因满足其资金需求也表示愿意与投资方签订对赌协议。对赌协议在我国股权投资领域中作为一种可以有效地保护投资方利益的估值调整手段,我们应当理性分析对赌协议在我国企业发展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投资方和融资方要学会运用对赌协议来降低投资风险,而不是一味的依靠对赌协议来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2.2对赌协议的运用通过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的实习,有幸得到了一个能够深入学习的机会,在实习期间,接触最多的就是有关对赌协议的案件,下面通过总结部分案例来分析对赌协议的效力影响因素。2.2.1卢某福合同纠纷案2017年1月22日,卢某福与深圳市某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市某农牧业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订购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即深圳市某农牧业公司)本轮(A轮)融资前估值为150000000元,每股定价为1.5元,乙方(即卢某福)以45000元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权三万股。若甲方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能实现上市,乙方有权自甲方未能按期实现上市之日一年内选择以下退出机制:(1)乙方认购公司股权后,可在下一轮融资时按照当轮融资价格或(IPO)上市后退出。若在甲方没有进行下一轮融资之前(6个月后),乙方中途退出,甲方以乙方当轮购买价格回购乙方全部的股权,并以实际支付的股权款为基数按照年利息10%支付资金利息。(2)向第三方转让。协议签订当天,卢某福向深圳市某农牧业公司支付了45000元股权款。后深圳市某农牧业公司未能实现上市。卢某福要求深圳市某农牧业公司退还股权款未果,遂诉诸本院。卢某福与深圳市某农牧业公司对赌情况如表1所示:表1 卢某福与深圳市某农牧业公司对赌情况进入方式对赌目标对赌方式对赌对象对赌机制对赌结局增资上市双向对赌原股东股权回购返还投资款在本案中分析认为,卢某福与深圳市某农牧业公司签订的股权认购协议书,约定卢某福以资金注入方式对深圳市某农牧业公司进行增资,并约定一定条件下深圳市某农牧业公司回购股份的承诺。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涉案协议约定深圳市某农牧业公司未能按期实现上市情形下卢某福有权退出,实际上是约定了该情形下卢某福的单方解除权。现约定的解除权条件已经成就,卢某福请求解除涉案协议,请求深圳市某农牧业公司依约返还其所交股权款45000元并按年利率10%标准计付利息,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2款之规定,卢某福与深圳市某农牧业公司可以协商约定解除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卢某福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深圳市某农牧业公司在此次对赌协议中,以失败告终。2.2.2谢某辉股东出资纠纷案深圳市某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市某餐饮公司”)是由吴某敏、罗某超于2015年2月12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10万元,吴某敏投资6万元,出资比率为60%,罗某超投资4万元,出资比率为40%。2017年5月28日,谢某辉与吴某敏、曾某红签订了一份股东协议。该协议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为150万元,现有资产为50万元,已有甲方(即吴某敏)先行出资。各方一致商定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1)吴某敏出资比例50%,出资25万元,加上公司原有资产50万元,共计75万元;(2)曾某红出资比例30%,出资45万元;(3)谢某辉出资比例20%,出资30万元;全体股东在本协议签字后30天内,必须按协议办理认缴出资手续,将货币比例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2017年5月30日,深圳市某餐饮公司出具了一份总经理兼董事长罗某超向监事曾某红申请股金使用专用卡受理申请告知书,将吴某敏的农业银行储蓄卡(户名:吴某敏,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深圳*支行,账户:622845012*11416)作为上述股东协议入股股金的收款账户。股东协议签订后,谢某辉共五次向吴某敏的上述账户转账支付了30万元。2019年4月11日,深圳市某餐饮公司作出了关于新入股股东增资与股权变更的决议,该决议表明:同意曾某红、谢某辉入股,注册资本从10万元变更至150万元。同日,深圳市某餐饮公司向谢某辉发出了通知,要求谢某辉准备增资及股权变更资料。另外,谢某辉于2017年7月2日向吴某敏提出利润分配按年结算,又于2018年8月决定转让深圳市某餐饮公司股份,并就其退出公司的结算问题与吴某敏进行了沟通,谢某辉要求按2018年10月31日为结算时点扣除亏损剩余投资款予以返还,吴某敏未予同意,谢某辉遂诉诸本院。谢某辉与吴某敏对赌情况如表2所示。表2 谢某辉与吴某敏对赌情况进入方式对赌目标对赌方式对赌对象对赌机制对赌结局增资业绩增长双向对赌原股东股权调整不予返还投资款在本案中分析认为,谢某辉与吴某敏、曾某红签订的股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协议虽采用了增资的措辞,但并未约定和实际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增资程序处理,该协议实际上是谢某辉与吴某敏之间的个人合伙协议,深圳市某餐饮公司仅是合伙财产指向的经营主体。该股东协议未约定应就所涉投资行为按照公司法规定程序履行增资程序,谢某辉以吴某敏未履行增资扩股的商事登记事项变更程序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也无法定或约定依据,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谢某辉与吴某敏具有法律约束力。谢某辉与吴某敏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谢某辉无正当理由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股东协议,请求吴某敏立即返还投资款3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2.2.3蒙宏开合同纠纷案深圳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市某文化传播公司”)为蒙某新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1月16日,深圳市某文化传播公司以代理销售耀科技“金塞特”品牌智能眼镜产品利润丰厚为由,与蒙某开签订了一份区/县级代理(门店)合同,蒙某新承诺投资者只需要交纳保证金,不需要参与销售门店的经营,保证金在一年后的十个工作日予以退还,除去所有开支后可以分三年分配利润(不拥有管理权),在合同期内投资者可以参与公司盈利分红。蒙某开向蒙某新支付保证金150000元。后蒙某开并没有看到蒙某新的销售门店开业经营,蒙某新也从未支付过任何利润给蒙某开。2018年11月5日,深圳市某文化传播公司向蒙某开出具了一份“金塞特”投资款还款承诺书,承诺2019年春节前向蒙某开返还投资款15万元,蒙某开予以接受。但还款期限届满后,深圳市某文化传播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蒙某开遂诉诸本院。蒙某开与深圳市某文化传播公司对赌情况如表3所示。表3 蒙某开与深圳市某文化传播公司对赌情况进入方式对赌目标对赌方式对赌对象对赌机制对赌结局增资业绩增长单向对赌原股东现金补偿返还投资款在本案中分析认为,蒙某开与深圳市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的区/县级代理(门店)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深圳市某文化传播公司承诺于2019年春节前退还蒙某开所交投资款150000元,蒙某开予以接受,双方系就解除投资关系协商一致,涉案投资关系于2018年11月5日即告解除。深圳市某文化传播公司未履行合同解除后的还款义务,蒙某开请求深圳市某文化传播公司返还投资款150000元并按年利率4.35%标准计付从2019年2月5日起的利息,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蒙某开或深圳市某文化传播公司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另一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深圳市某文化传播公司的股东蒙某新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蒙某新作为深圳市某文化传播公司的的唯一股东,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依法应对其设立的深圳市某文化传播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蒙某开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了支持。通过对以上案例的分析,由此可以看出对赌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我国企业发展中对融资公司估值调整达成的合意,是协议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的前提下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的对赌条款没有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投资方与融资方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达成一致合意。因此,在上述案例中,投资方与融资方签订的对赌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对赌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2.3对赌协议的性质3.1对赌协议为非射幸合同对赌协议,是人们认为我国融资企业未来的业绩存在不确定性,对赌双方无法确定法律行为的效果且双方均存在获取利益或遭受损失的可能,故被认定为射幸合同。 参阅谢海霞: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探析J.法学杂志,2010(1);傅穹:对赌协议的法律构造与定性观察J.政法论丛,2011(6);射幸合同中的“射幸”,是指拥有一种强烈的主观猜测性和客观随意性的机会性事项。射幸合同,就是当事人基于不确定的偶然性事件是否发生而获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协议。合同双方履行对赌协议时在触发条件未来业绩的不确定性方面与射幸合同存在一定的相似性,认为对赌协议就是射幸合同。由于对赌协议的名称所造成的误导,以为对赌就是和赌博类似的碰运气,而对赌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根据各方面因素综合考量而进行的一种估值调整机制,与赌博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对赌协议在其本质上不属于射幸合同。3.2对赌协议为非期权合同期权(Options)是一种选择权,在期权合同中,买方只需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权利金就可以获得该项权利,即以一定的价格出售或购买标的物的权利。期权的买方以此获得执行期权的权利且没有执行的义务,而期权的卖方却只有执行的义务不享有执行期权的权利。 参阅周正庆主编:证券知识读本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80页.想要达成期权交易的目的,在履行合同时买方需事先向卖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权利金。在对赌协议中,履行协议时投资方并不需要向融资方额外支付行使权利的费用。对赌协议的主体是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股东与管理层之间,而期权的主体是公司与管理层之间,由此可以看出,对赌协议为非期权合同。3.3对赌协议为附条件合同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法律行为。 参阅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14页.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对赌协议完全符合附条件合同的的基本特征。在对赌协议中,投资方与融资方约定以融资公司未来的业绩达到一定的目标为条件且该条件是不确定的客观事实,即约定的业绩目标不确定是否能够实现。因此,对赌协议为附条件合同。第3章 对赌协议的风险3.1违反公司法基本原则和规定投资方与融资方签订的对赌协议中的部分条款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对赌双方在我国企业发展中如果是以公司的财产权益偿付给投资方,该行为就可能会违反我国公司法中的资本维持和股东按出资比例平等享有公司权益的原则,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能力、损害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对赌协议在我国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存在变相借贷的行为,在蒙某开与深圳市某文化传播公司对赌案中,蒙某新作为深圳市某文化传播公司的唯一股东,向蒙某开承诺投资者只需要交纳保证金,不需要参与销售门店的经营,在合同期内投资者可以参与公司盈利分红。蒙某开向深圳市某文化传播公司交纳保证金即投资款150000元后,应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向蒙某开分取红利。该协议虽约定蒙某开以投资的方式成为深圳市某文化传播公司的股东,但蒙某开并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盈利分红,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因此,投资方与融资方约定投资方在不参与实际经营管理和风险承担的条件下向融资方收取固定的本金及利息,该协议因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容易被认定为借贷行为。3.2公司组织形式变更影响其法律效力在我国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如果投资方与融资方在签订赌协议时融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按照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融资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上市时,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在签订的对赌协议中对权利义务的有关约定对于变更后的股份公司或者上市公司并不当然适用。在卢某福与深圳市某农牧业公司对赌案中,深圳市某农牧业公司本轮(A轮)融资前估值为150000000元,每股定价为人民币1.5元,卢某福以45000元价格认购深圳市某农牧业公司本次发行的股权三万股。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若深圳市某农牧业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成功上市,则深圳市某农牧业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市某农牧业公司与卢某福签订的对赌协议中对权利义务的有关约定对于变更后的上市公司并不当然适用,如果公司章程与对赌协议存在利益冲突,可能会导致其失去法律效力。3.3对赌协议条款设定不合理在现实的生活中,由于融资方对企业发展的议价能力相对较低且对资金有很大的渴求,致使投资方与融资方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往往不能制定合理的经营计划和经营模式。在谢某辉与吴某敏对赌案中,谢某辉与吴某敏签订的股东协议虽采用了增资的措辞,但并未约定和实际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增资程序处理,该协议实际上是谢某辉与吴某敏之间的个人合伙协议,深圳市某餐饮公司仅是合伙财产指向的经营主体。因此,该股东协议未约定应就所涉投资行为按照公司法规定程序履行增资程序,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深圳市某餐饮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谢某辉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未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从而导致谢某辉和吴某敏签订的股东协议在深圳市某餐饮公司后续的发展过程中以个人合伙协议的形式存在。综上所述,对赌协议在我国企业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中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估值调整手段,它最初在资本高度流动的欧洲市场中出现。近些年来,估值调整机制在我国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以对赌协议的形式出现,但由于该协议在我国企业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中属于一种引进的估值调整手段,投、融资双方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往往会出现许多争议,从而导致我国企业在具体适用该协议时容易引发法律风险。因此,全面认识我国企业在发展中投资方与融资方签订对赌协议时可能会产生的法律风险是极为必要的,对我国企业的发展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第4章 对赌协议的防范措施4.1从适用效果反推协议条款的规范设置判断对赌协议在我国企业发展中是以股权投资抑或是变相借贷的形式存在,应根据协议条款的适用效果来认定。在签订对赌协议前,投资方应当对融资公司的发展状况进行一个深入的了解,并选择与融资方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签订对赌协议。严格遵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关资本维持和股东按出资比例平等享有公司权益的原则,在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的前提下约定协议双方在对赌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蒙某新向蒙某开承诺其在不参与实际经营管理和风险承担的条件下向深圳市某文化传播交纳保证金即投资款150000元,深圳市某文化传播公司应按照蒙某开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分红。对投资方与融资方在对赌协议中合法权利的有效保障,既能促进对融资公司资本的投资与提高企业的发展水平,也能避免投资方与融资方在我国企业发展中履行对赌协议时因被视为投资方违反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变相借贷来获取不当利益的法律后果。4.2制定终止条款或提前履行机制在我国企业发展中,投资方和融资方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可以约定终止条款或提前履行机制。卢谋福与深圳市某农牧业公司在签订的对赌协议中约定:“采取股权转让或者股权回购”的方式实现投资方与融资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来达到对赌目标,这种方式可能会导致融资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如果深圳市某农牧业公司只是变更了公司形式,公司内部股权结构的变动并不会影响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对外承担债务的能力,投资方和融资方在履行对赌协议的过程中也不会因此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深圳市某农牧业公司拟上市时,投资方和融资方约定的对赌条款可能会导致该公司股权结构出现不稳定的现象,原深圳市某农牧业公司与卢某福签订的对赌协议中对权利义务的有关约定对于变更后的上市公司并不当然适用,如果公司章程与对赌协议存在利益冲突,可能会导致其失去法律效力。因此,融资方与投资方在签订对赌协议时需要设立对赌协议的根本目标和财务适当回报的合法性原则,在对赌协议中设立终止条款或提前履行机制,同时也需要明确该协议的有效期。在对赌协议中没有设立终止条款的,投资方和融资方也可以事先约定提前履行该协议的条款,融资方在综合考虑融资公司的资产价值和经营业绩后按原行权标准对投资方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偿。4.3合理配置具体条款签订对赌协议时,投资方与融资方对我国企业的发展需要制定合理的公司经营目标,融资方需结合公司历史业绩、内部经营状况等因素在其自身能力范围内确定目标,并把相应的股权条款设置在一定的浮动范围内,以此设立具体的行权准则。在履行对赌协议的过程中,投资方和融资方还需要依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完成增资程序。深圳市某餐饮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谢某辉作为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谢某辉与吴某敏签订的股东协议未约定应就所涉投资行为按照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程序履行增资程序,可能会因其违反增资的法定程序而导致无效。因此,投资方和融资方在签订对赌协议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增义务,更大程度上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综上所述,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提倡投资方与融资方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应适用民商事审判原则,对赌双方在不损害其融资公司利益发展的前提下对对赌协议的合法性予以认可,我国相关司法实践对这一观点也有所体现。但是,对赌协议的法律风险在我国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并不会因其合法而有所减少。因此,针对我国企业在发展中投资方与融资方签订对赌协议时可能会产生的法律风险,进一步研究其防范措施是极为必要的,对我国企业的发展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第5章 结论在我国企业发展中,投资方与融资方签订的对赌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该协议并不是由投资方单方决定的,在签订对赌协议时融资公司必须认真考虑公司的发展状况与投资方的期望是否一致,为了控制对赌协议在我国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的法律风险,投资方与融资方在约定对赌条款时对于融资公司的业绩预期要进行合理的规划,不能设置过高的业绩增长目标。对赌协议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中是一种普遍存在的估值调整手段,其更多的是类似于一种信用契约,在我国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可以为融资公司有效地解决公司估值的争议问题,但对赌协议也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为融资公司带来资金和其他资源的同时,也容易会在投资方与融资方具体适用时引发法律风险。因此,全面认识我国在企业发展中对对赌协议产生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对我国企业的发展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参考文献:1Prowse S.D.“The Economics of the Private Equity Markets,Economic Review”, Fed-eral Reserve Bank of Dallas (June 2000).25.2参阅谢海霞: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探析J.法学杂志,2010(1);傅穹:对赌协议的法律构造与定性观察J.政法论丛,2011(6);3参阅周正庆主编:证券知识读本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80页.4参阅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14页.5强力.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条款的性质和效力J.中国审判,2012(12):28-31.6林壁.法律视角下的对赌协议及其风险控制策略J.法制与社会,2014(16):278-279.7参阅马育民译:法国民法典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365页.8杜晓亚.浅析意思表示解释原则在射幸合同中的适用-由一桩离奇的贪赌游戏引发的法学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2(03):72-73.9参阅意桑德罗·梦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372页.10参阅杨立新:合同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155-157.11参阅李睿鉴.陈若英.对私募投资中“对赌协议”的法经济学思考-兼评我国首例司法判决.广东商学院学报.2012(12).85.12杨明宇.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性质与合法性探析-兼评海富投资案J.证券市场导报,2014(2):11-11.13余军梅、刘川.银行对用户的账户安全负有更大的保障责任-张某义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金迪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J.法治论坛,2015(2):6-6.致谢对于论文的顺利完成,我十分感谢我的指导老师沙广惠老师。感谢沙广惠老师一直给予无私的指导和支持。在此,我谨向沙广惠老师致以最崇高的敬意以及最真诚的感谢。通过完成论文浅析对赌协议的风险及防范措施,使我在学习上和思想上受益匪浅,不仅进一步了解了对赌协议在我国发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同时,也仔细思考与研究了对赌协议在发展过程中因存在的法律风险而采取哪些防范措施,进一步寻找规避法律风险的方法。感谢老师阅读此论文,望老师指出此论文撰写的不当之处,再次感谢老师在论文撰写的过程中给予的帮助。最后,我要向百忙之中抽时间对本文进行审阅、建议和参与本人论文答辩的各位老师表示感谢。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