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的挂靠法律问题.docx
目录一、建筑施工合同中“挂靠”概述1(一)“挂靠”的定义1(二)“挂靠”的行为特点11、经营主体的依附性12、经营管理的独立性,23、资质出借的有偿性24、合作关系的临时性25、合作关系的隐蔽性2二、“挂靠”的认定3(一)“挂靠”的运行机制3(二)“挂靠”行为的区分认定31、挂靠与转包的区分42、挂靠与内部承包的区别43、挂靠与分包的区别54、挂靠与委托代理的区别5三、“挂靠”行为的处理5(一)“挂靠”现象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处理51、法律上对建筑施工“挂靠”的规定52、司法上对建筑施工“挂靠”的处理6(二)建筑施工“挂靠”合同效力及责任7四、“挂靠”行为的危险防范8(一)建立健全建设施工工程法律规范8(二)完善我国建筑市场资质管理9(三)政府强化监督管理职能9(四)建筑施工企业对自身的经营管理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挂靠的认定及责任承担雷文婕摘要: 当今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其中建筑行业发展尤为迅速,为社会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但是,目前我国的建筑行业相关制度并不完善,有关部门没有做到全面动态的监管,这也就导致建筑施工阶段,也就是建筑产业的关键环节,出现了挂靠现象。这种行为会给建筑市场带来许多问题,例如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款给付,合同效力等问题,这些是涉及公民生命与财产的重要问题。需要法律和相关监管部门给予重视。但挂靠行为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本文通过对比其与近似概念,比如转包、分包、内部承包等行为的不同,总结出其独特的行为机制,做到对“挂靠”的精准认定,分析责任后果,希望能解决因挂靠而产生的法律纠纷,营造公平、安全的建筑环境,推动建筑行业的平稳发展。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挂靠行为;法律责任The identification and legal liability ofthe affiliated behavior in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By Lei WenjieMarch,2020Abstrac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social economy, especially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has created great economic benefits for the society. However, due to the imperfect legal system related to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in China, it is difficult for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to achieve all-round supervision, resulting in the construction stage, which is the core of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the phenomenon of attachment. Such behavior will bring many problems to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such as the quality of the project, the payment of the project,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ontract and so on, which are important issues involving the life and property of citizens. Need law and relevant supervisory department to give attention. But affiliated behavior of complex and varied forms, in this paper, by comparing it with the approximate concept, such as the subcontract, the subcontract, different behavior such as internal contracting, sums up its unique behavior mechanism, to accurate recognition of "connected", analysis of liability consequences, hoping to the resolution of legal disputes caused by the affiliated, create a fair and safe construction environment, promote the smooth development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Keywords: constructing contract; the affiliated behavior; legal liability 一、建筑施工合同中“挂靠”概述(一)“挂靠”的定义“挂靠”,是指不符合相应建筑企业资质的个人和单位,借用其他符合资质的施工企业资质来承包建筑工程,并向其交纳一定费用的行为。“挂靠”的产生具有特殊的时代背景。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经济高速发展。到了上世纪九十年代,福利分房取消,商品房市场发展起来,许多建筑企业涌入。但我国实行严格的建筑企业分级制度,需要对企业的技术人员、资金、设备以及施工经验来划分不同级别,不同级别的企业承接不同规模的建筑工程。许多有一定人脉资源和资金的个人或单位,因为没有相应的资质,便选择交付一定的金钱来借用他人的资质去承揽工程,这就是挂靠。挂靠的主体是借用资质的被挂靠企业和不符合资质等级的挂靠方。双方出于对利益的追求,选择相互合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9年上半年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显示,全国各地共排查出4241个项目存在各类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其中,存在挂靠行为的项目48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1.14%。市场的乱象使得我们必须厘清对挂靠行为的认定。实践中的挂靠涉及的人物关系杂乱繁多,尽管建筑法第26条对该行为有所规定,但也无法囊括现实中挂靠形式的多样化。比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一案是,施工企业违约,发包方根据建筑施工合同的约定以及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施工企业主张合同因发包方和挂靠方恶意串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施工企业与被挂靠方签订的挂靠合同是无效的,但他主张的挂靠方和发包方的恶意串通因为没有确实证据证明,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建筑施工关系着国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挂靠而产生的大量法律纠纷伤害了国家和公民的个人利益,为了社会的健康发展,我国法律应该对挂靠的定义更加明细化,加大惩罚监管力度,以此保证减少挂靠的出现。(二)“挂靠”的行为特点1、经营主体的依附性经营主体的依附性,即挂靠方依附于被挂靠的企业。挂靠企业无法达到严苛的企业资质申请标准,但可以利用自己的资源找到工程。被挂靠企业虽然有资质,但标准所要求的技术人员数量以及资产都需要企业必须接到工程,获取利润才能维持现有规模。双方都有各自所不及的优势,才会产生依附关系。这种依附会使得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增强,但是挂靠企业既然要付费给被挂靠企业来换取资质,这部分的成本一定会在工程项目里收回,这就会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2、经营管理的独立性,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即挂靠企业和被挂靠方之间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合作关系,挂靠方交付资质借用的费用给被挂靠方,至于工程的施工,工程队里的技术人员水平以及经费管理问题,被挂靠企业是不享有管理权的。双方均承认对方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而挂靠人是以自己的财产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自主安排,被挂靠企业对于挂靠人的财产不享有任何权益。13、资质出借的有偿性资质出借的有偿性,即挂靠方需要缴纳一定的管理费,方可借用被挂靠企业的资质去承揽建设工程。建筑行业的利润可观,挂靠方利用自己的人脉资源能够寻找到合适的工程项目,而被挂靠方也乐意将资质出借来收取管理费,双方互补,共同谋取利益,这也是挂靠现象层出不穷的原因。通常挂靠费的收取是按照的标的额的比例收取。4、合作关系的临时性合作关系的临时性,即双方的合作是基于某一个工程项目,其不是长期合作关系,挂靠方的目的就是借用被挂靠企业的资质去争取建设工程项目,一旦项目完成结束,他们的合作关系也会终止。假使他们的挂靠方以被挂靠方企业的名义承揽的工程不止一个,项目也会有结束的时候,或者被挂靠企业的发展政策调整,都会使得这段不合法的合作关系结束。所以,这种合作关系必定是一种短期存在的关系。5、合作关系的隐蔽性合作关系的隐蔽性,即挂靠方和被挂靠企业的合作关系是不公开的。挂靠方的资质证明文件是使用被挂靠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挂靠企业与发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是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和公章签订的。他们之间的合作关系,对内而言,挂靠人自行处理各项经营管理事务,并不占用被挂靠企业的资源;对外而言,若产生纠纷,按应照挂靠双方的最初协定,应由挂靠方自行承担。2但这种约定是无效的,挂靠合同也是无效的,当发生法律纠纷时,法律仍会将其看作一个利益整体,来认定法律责任。所以对于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两方共同对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二、“挂靠”的认定 (一)“挂靠”的运行机制建筑施工领域的“挂靠”一般是两种运作模式,一是先挂靠,再承揽建设工程项目。挂靠者具有施工队伍、管理人员和资金,与被挂靠方签订合同后向其支付管理费,然后在市场中物色合适的工程的项目,并以被挂靠方的名义承揽项目。第二种是先承揽建设工程项目,再寻求挂靠。挂靠者用自己的渠道和方式找到合适的工程项目后,在与挂靠方签订合同,约定按照工程总价比例向其支付一定的管理费,借用被挂靠方资质。被挂靠者不参与工程的任何施工管理工作。 像这样的“挂靠”行为会给建筑市场带来诸多隐患,主要为以下几点:一是建筑企业资质挂靠会给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带来隐患。符合资质的企业仅收取挂靠方的管理费,并不参与实际的施工管理。挂靠方没有合格的建筑企业资质,其技术人员和管理水平可能相对薄弱。且出于成本平衡,挂靠企业可能通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来平衡给被挂靠企业的管理费,进而导致工程质量下降。3许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问题都与挂靠有关联。二是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所有建筑企业都应该遵守我国的建筑企业资质分级制度,达到什么等级的资质,才能承揽相对应的建筑工程。而挂靠是以不合法的方式来获得承包权,损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同时,违法挂靠的乱象会造成工程款支付混乱,工人被欠薪等问题的产生。严重破坏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阻碍建筑市场的正常运行。三是阻碍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挂靠企业利用跨企业资质承包工程,避免行业监管,同时收获巨大利润。被挂靠企业仅通过出借资质,便可以不断积累业绩经验,提高行业影响。这打破了行业的公平秩序,妨碍了我国建筑业水平的提升,阻碍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二)“挂靠”行为的区分认定我国法律对“挂靠”行为有相关规定,就是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借用符合相应法定资质的企业名义承揽施工任务并向其缴纳相应管理费的行为,但现实情况却多种多样。在市场经济的运作下,不仅有挂靠,还有分包、转包、内部承包、委托建设等行为,相似却有区别,给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造成困难。区分这些概念有利于在实务中对挂靠的认定和监管。1、挂靠与转包的区分转包是指企业在承包建筑工程后,将全部工程包括主体部分转给第三方,不同于挂靠,是挂靠企业借用他人名义与发包方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两者的相同点是都是法律命令禁止的。转包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先签订合同,承包人获得承揽合同后再与下一级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这其中有两份施工合同。挂靠只有一份施工合同,是挂靠企业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与发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转包中转包人和转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所以合同无效,而发包方和转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是有效的。3在挂靠关系中,挂靠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无效的。4转包合同和挂靠合同在内容上也有很大不同,转包合同会涉及到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等条款,但挂靠合同,因为被挂靠企业并不参与实际施工和后续的经营管理,所以内容仅仅围绕资质借用的时间和费用问题。最后转包和挂靠承担的责任也不同,转包方对转承包人在实际施工中对外签订的购销合同等不负有责任,但挂靠是挂靠企业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与材料商等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所以合同的相对人是被挂靠企业,又因为挂靠方存在过错,法律规定在挂靠关系中,被挂靠方和挂靠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2、挂靠与内部承包的区别内部承包是指承包人在承揽建设工程后,在内部分包、转包给部门或个人。这种方式能够激励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而在挂靠中,某些挂靠者也会冒充承包人的内部机构来承揽工程。但他们只是名义上的隶属关系,实际经营和生产中是相互独立的。而内部承包,无论内部如何规定,承包人都会对其内部分包的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同时在内部承包中,承包人是第一承包人的内部机构,通常不以自己名义独立的对外承揽建设工程项目,在发生法律纠纷时,不能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但在挂靠中,挂靠者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的对外主张各种权利。最后,内部承包是不为法律禁止的,因为第一承包人是具备法律规定的建设施工工程资质的,其在内部分包,不涉及资质许可的问题,而挂靠是借用有资质的企业或单位名义来规避法律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3、挂靠与分包的区别分包有两种,分为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违法分包是法律禁止的,但合法分包在实际生活中可以实施的。合法的分包方在将建筑工程的非主体部分分包给其他人时,需要征得发包人的同意,一般在承包建筑施工合同里会写明。且必须分包给符合施工资质的企业。分包后,不得再次分包。但挂靠只有违法一种。区分两者,可以看承包人是否有建筑工程相应的资质。分包的承包人是符合建筑企业资质等级,具有施工能力的,但挂靠单位是不具有建筑企业施工资质或是低于工程规模所要求的资质等级。同时,分包的承包人完成的是建筑的部分工程,工程的主体部分是不能分包的,但挂靠企业只是借用被挂靠企业的名义,被挂靠企业压根不参与施工,工程的全部都是挂靠企业独自完成。挂靠和分包的不同还是比较明显,实践中较好进行区分。4、挂靠与委托代理的区别 委托代理是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完成委托事物,挂靠关系中挂靠企业也是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投标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不同之处在于,挂靠者在建设施工中是独立的,盈亏自负,被挂靠方完全不参与资金筹集和技术人员以及内部管理。但是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的行为后果是由被代理人承受,且代理人对外的权力范围是在被代理人的授权之中,超出则不属于委托代理。挂靠有所不同,被挂靠企业仅仅是出借资质使得挂靠企业利用他的名义承揽工程,后续的材料购买等挂靠方与第三人签订的商业合同,都未得到被挂靠企业的明确授权,在挂靠合同中也未体现,这也是挂靠不同于委托代理的一点。且因挂靠造成的损失,并不是由被挂靠方独自承受,而是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最重要的是,代理人无需向被代理人支付费用,反而是被代理人可能需要向代理人支付代理费,但是在挂靠中,挂靠企业是要向被挂靠企业支付一定数量的管理费。三、“挂靠”行为的处理(一)“挂靠”现象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处理1、法律上对建筑施工“挂靠”的规定针对挂靠,我国建筑法第26条明确规定,建筑企业只能在取得的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这里并没有提出“挂靠”这一概念,“挂靠”是在住建部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中被提出,里面规定对认定为挂靠的个人或单位,依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来处罚,处罚方式有没收、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建筑企业资质等级等。同时招标投标法也对利用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的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这说明我们国家对挂靠行为的态度是严令禁止的。但基于我国的建筑企业资质制度过于严格细化,比如建设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建筑企业资质分为三类,分别是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这三类资质又被细化分为不同级别。按照这种规定,一个企业要想完成一个大规模的工程,可能需要不同类别的资质许可才能完成,缺乏灵活变通性。而资质等级审查要求企业的资金数目很高,例如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很多中小型企业无法达到标准。同时还有业绩考核,你要在近5年内承包具体类别具体规模的工程多少项,这一规定使得被挂靠企业可以申请到更高的资质等级,虽然并没有实际施工,但资质的出借帮助企业累积了业绩。建筑企业资质等级制度是为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加强对建筑行业的监管,但挂靠行为的出现,使得制度达不到原本期许的利好。通过实践经验,我们或许该放宽对企业资质的分级,同时弄清挂靠的各种行为,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立法和执法并行出击。2、司法上对建筑施工“挂靠”的处理建筑市场之所以会出现“挂靠”现象,是因为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它将企业分为不同等级来承揽工程,就催生了资质买卖市场。就建设工程纠纷中,实际承包人借用名义承包人的企业资质的责任承担问题,我在裁判文书网检索了一些案例,发现法院对这一类案件的处理思路大致为:(1)对于两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借用资质的认定,首先,应看实际施工人介入的时间,如施工合同签订后,实际施工人才介入的,只能认定为转包或分包。其次,看是否存在双方关于借用资质的约定,依据是否存在“挂靠”协议可以判断,如果没有挂靠协议,实际施工企业也没有向被挂靠企业支付管理费的转账证明,而且也不存在拖欠费用等情形,则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用资质的行为。(2)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挂靠方与出借资质的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是无效的。但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请求发包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法院给予支持,如果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合格的,发包方仍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不合格的,实际施工企业无权主张支付工程价款。而对于因出借资质带来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被挂靠企业明知挂靠企业没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仍出借资质,帮助其承揽建筑工程,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也实施了出借行为。挂靠企业为了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他人的名义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也存在过错。所以,法院一般认定出借方与借用方承担连带责任。(3)对于挂靠的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合同权利,司法实践多是持否定观点,一些地方法院认为发包方知晓并认可挂靠行为存在时,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但最高人民法院并不支持这种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曾审理一个关于挂靠的案子,其判决认定实际施工人无权向非合同向对方的发包方主张权利。由于大多数实际施工人是农民工群体,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想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但不包括挂靠关系。换个角度,主体切换到被挂靠企业身上,作为被挂靠方,其将资质出借也是具有相当大的法律风险。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作为合同的当事人需要向发包方承担责任。挂靠单位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的施工材料、设备等购买、租赁合同,都会被法院视为职务行为或代理关系。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5因为挂靠企业的资金并不雄厚,出现经济纠纷时,被挂靠企业先承担责任再追究挂靠企业,也很难得到偿还。(二)建筑施工“挂靠”合同效力及责任在挂靠情形下,挂靠方和被挂靠方签订的关于资质借用和管理费支付等问题的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其规避了我国的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并且损害了国家利益。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一旦合同无效,施工企业便可以停止施工,这对建筑企业来说是巨大风险。实践中不乏有类似现象,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如果建筑企业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建设单位对合同的无效没有任何过错,可以通过向建筑企业及实际施工人主张过错赔偿的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6在我国,实际施工人主要以农民为主体,他们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容易遭遇讨薪难的问题,所以在工程价款的支付上,法律要充分维护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挂靠方和被挂靠方签订的挂靠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因此被挂靠企业从中取得的管理费应当收归国家。至于工程价款,不由被挂靠方来支付是挂靠企业,因为挂靠合同里并未约定建设工程价款,被挂靠者也不是工程权利的享有者,也未参与工程的施工管理,因此该笔工程价款无需由被挂靠方来支付给挂靠企业。那是否由发包商是否需要支付工程价款给挂靠企业呢?发包商和实际施工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合同类型,其合同效力纠纷处理起来十分复杂。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情形有两种,一种是验收合格,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一种是验收不合格,修复后合格的,承包方也有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7修复后不合格的,挂靠单位和被挂靠单位要对发包方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建筑物是很难返还给承包方,基于物的特殊性,材料已经用了,已经变成为建筑物的一部分了,考虑到多方主体利益的保护,更大限度的支持承包方将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四、“挂靠”行为的危险防范(一)建立健全建设施工工程法律规范 目前法律对“挂靠”的处罚不统一,比如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第 61 条规定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依据“酬金”处以“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 4%以下的罚款”,8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严重者“吊销资质证书”;但招投标法第 54 条规定处罚为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9两者差距太大,不利于司法中对挂靠者的处罚,以至于他们为了巨大的利润钻法律的漏洞,所以,我们要加大法律惩处的力度,树立法律的权威,调整差距过大的处罚条款。(二)完善我国建筑市场资质管理如前所述,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是重中之重,但过于严格和细化的建筑企业资质等级制度无法适应市场的灵活性,使得许多有施工能力和技术人员的企业因为无法达到企业资产要求而无法进入该行业市场。所以制度需要随着时代发展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变。一方面,对已经取得建筑企业资质的企业进行复查,看其是否仍然具有合格的施工能力。为了保障工程质量,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监管工作;另一方面,建筑企业资质审查的标准应该降低对企业的资产、营业收入的要求,加强对企业的软实力考察,比如项目管理和施工技术等因素,建议将企业拥有主要的执业人员数量、质量和类别作为企业资质考察的主要指标。10像美国英国等都采用承包商许可制度,对企业资质和技术人员水平进行综合考评,要求实际施工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经验和执业资格。保险公司也会根据施工企业在当地的建筑经历给出不同的保额,施工企业不得在超过保额的项目上进行投标。这是相对于我国更灵活的管理制度,更加注重个人职业资格。市场里不同的参与者之间的优胜劣汰会直接分配重置市场的资源,为了更大促进不同企业之间的竞争,我国也应逐渐放松企业资质分级,采用个人执业资格考量,做到与时俱进。(三)政府强化监督管理职能近几年国家不断加强基础建设,建筑行业发展迅速,是一个飞速的发展期。实力参差不齐的企业加入到市场中,为了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达标,国家实行了企业资质分级管理,强化了监督管理工作。但挂靠现象的层出不穷,要求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打起精神,做到对施工的全方面监管。目前我国政府部门对建筑施工的监管是节点式,地基部分和建筑的主体部门监管严格,但针对挂靠现象,我们还应加强对实际施工人员的核查。挂靠企业在投标时用的是被挂靠企业的资质,其技术人员名单也全部就职于被挂靠企业名下,那行政部门就要认真核查实际施工人员是否和被挂靠企业技术人员名单一致。法院等司法部门提供相关线索后,行政部门一定要及时排查。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多抽查,确保工程的各个细节不出错,动态监管。最后,发包方在支付工程价款时,应该将价款打入承包商账户,而在挂靠关系中,很大可能,发包方会直接打进挂靠企业账户,相关部门要注意资金的流向。挂靠现象严重扰乱市场的运作,危害国家和社会健康,加强对它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刻不容缓。(四)建筑施工企业对自身的经营管理为了降低工程风险,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前,一定要对发包企业的经营状况,资产水平等审核仔细,这样才能保证工程价款的正常结算,以及发包方是否有开发建设这块土地的审批手续。建设施工合同里要写明施工时间,施工企业在施工时可能会遭遇意外情况导致延期,为了避免承担违约责任,要将合理的延误时间考虑进去,并写入合同。目前具有资质的企业要严格进行自身管理,挂靠行为是违法的,被查处会得到严厉的惩罚,企业可以选择合法的方式来承揽工程谋利。比如内部承包,就是在建设施工企业内部寻找合适的承包人,实现总包企业和内部成员的效益最大化。因为是内部人员,所以可以更好的监管,一定要对合同和施工过程做到仔细监管。该承包方式是建筑企业对自身资源合理配置的一种好方法,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能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同时,对于挂靠企业,也无需与建设施工企业签订挂靠合同,可以双方协商采用内部承包方式,挂靠企业的负责人还有相关技术、管理人员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成为企业的内部员工,使得更多的有实力却资产不够的企业也能加入进来,建筑行业也会更繁荣。建筑企业资质“挂靠”状态,涉及多方主体的利益。为了更好的理清问题,减少纠纷,我们应准确判断合同效力,确定各方的责任。同时,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及建筑合同主体责任风险防范意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以期求我国的建筑市场更健康有序高效发展。参考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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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rison between Chinese Contract Law and English Contract Law on Third Partys Right of Action M.Atlantis, 2019 . 10 Perlberg,Brian M. Building Better with Better Construction Contracts D. ProQuest,2013:21-22. 12致谢感谢我的导师赵羽雁老师,她严谨细心、认真负责的作风一直是我工作与学习上的榜样;她孜孜不倦的教导给予了我无尽的启发。感谢我的舍友们,从小县城来到这个陌生的大城市里,是你们让我感受到了宿舍内的亲情,维系着我们那份家的和谐。大学四年,我们搬了一次宿舍,改变的只是地方,不变的是我们的感情。转眼间,大家各奔东西了,衷心祝愿你们前程似锦,美好如初。感谢我的爸爸妈妈,养育之恩无以回报,谢谢你们多年来的支持和养育,是你们教会了我体验这个世界,也希望以后我能拉着你们的手走尽世界最后一刻。爱你们!你们的健康和快乐永远是我最大的牵挂。感谢我的弟弟,你总是在我最需要帮助时,给予我鼓励和支持,你真的是个优秀的男生,姐姐以你为豪,希望你也能和我分享你的快乐和挫折,我也会一直支持你的。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内心久久不能平静,从开始写论文到顺利完成,有许多老师、前辈、同学和朋友给了我莫大的帮助,请允许我在这里表达我内心诚挚的谢意,谢谢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