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考.docx
目 录摘要1关键词1引言31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概述31.1 个人所得税的概念31.2 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益处32 个人所得税的现状42.1 势在必行的个税改革42.2 新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变化42.3 纳税申报的变革与升级53 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存在的问题63.1 税项扣除计算复杂税制设计有待完善63.1.1 复杂化的税项扣除63.1.2 完善税制的设计63.2 税收法律征管体系不够完善73.3 税源隐蔽分散难以有效监控73.4 缺乏鼓励科技创新的激励政策83.5 公民自觉纳税意识薄弱83.6 纳税单位体系有待完善94 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94.1 简化扣除程序进一步完善税制设计94.1.1 简化扣除程序94.1.2 建立完善的税制模式94.2 完善税收监管体系104.3 明确目标定位104.4 增加科技创新专项附加扣除项目104.5 加强个人所得税法宣传和培训114.6 纳税家庭化115 结论12参考文献12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考摘要:新税法的颁布,不仅提高了纳税人的满意度而且增强了我国居民的幸福感。在考虑我国国情的情况下,个税在税制上做出了重大调整,摒弃了单纯的分类所得税制,进而确立了分类综合所得税税制的征收模式。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增加了反避税条款,使得税收环境更加公平与通透,整合了综合课税的范围,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税负。新一轮个税改革与其原有内容相比更加符合社会需要、促进社会公平、促进经济增长和改善低收入者生活质量。但是,在扣除项目方面,教育费用中的教育支出覆盖范围较小,其中子女教育和继续教育扣除相关细则需要优化;在住房和赡养老人有关费用中,有些社会复杂问题有待解决。本文首先对最新的个人所得税为什么改革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和归纳,然后分析了新的个人所得税对我们生活的影响。最后,根据相关学者研究成果,提出了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仍然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解决对策。关键词:新个人所得税;改革;现状;思考Reflections on the reform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Abstract: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new tax law not only improves the satisfaction of taxpayers but also enhances the happiness of Chinese residents. In consideration of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has made a major adjustment in the tax system, abandoned the simple classified income tax system, and then established the classified comprehensive income tax system collection mod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new situation of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ti-tax avoidance clauses have been added to make the tax environment more fair and transparent, integrate the scope of comprehensive taxation, and reduce the tax burden of middle and low income people. The new round of personal income tax reform is more in line with social needs, promotes social equity, promotes economic growth and improves the quality of life of low-income people. However, in terms of deduction items, the coverage of education expenditure in education expenses is relatively small, among which the relevant rules of deduction for children's education and continuing education need to be optimized. Among the costs associated with housing and the care of the elderly, some social complexities remain to be resolved. This paper first makes a simple analysis and induction of the latest personal income tax reform, and then analyzes the impact of the new personal income tax on our life. Finally, according to the research results of relevant scholars, the paper puts forward the outstanding problems and solutions after the new round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reform.Key words: new personal income tax; Reform; The status quo;thinking13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颁布至今已有将近40年的征收历程。它是政府作为取得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平衡的重要工具。近年来个人所得税一直是政府关注的税收改革重点。在国家一系列改革的背景之下,个人所得税作为与居民的消费、收入等生活息息相关的事项,其免征额、税制的调整惠及了一类人,也有助于调节不同群体间收入水平的差异。因此本文将从对个人所得税的一些理论概述、个税改革的必要性、新税法改革后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个税改革后存在问题的改进措施等几个层面来对我国新时期下的个税改革展开思考。1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概述1.1 个人所得税的概念个人所得税是对来源于自然人个人各项应税所得进行征税的一种直接税。其中,自然人包括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负有完全的纳税义务,居民个人需要对从中国境内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法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人承担的是有限的纳税义务,其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1.2 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益处宏观来讲,申报个税是为了给国家建设出一份力,当然这也是“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对于个人来说,个税的缴纳信息可以给予我们在生活上很多的便捷,例如在出国办签证的时候因为不同国家对于不同身份的申请担保人有不同的要求,所以为了签证通过的可能性更高就需要个税完税证明,以此来证明自己有合法收入和收入水平的高低来打消他们担心你拿着旅游签证滞留在那里的疑虑;再如个税证明有利于事故赔偿的清算。假使出现了交通事故等事件后,个税证明可以很好的推算出自己的薪资水平以此来进行误工费的清算赔偿,如若拿不出个税证明,基本就会按照当地基本工资进行赔付了。2 个人所得税的现状2.1 势在必行的个税改革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所得税制是国际上存在的三种征收模式。现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各国之间的个人所得税制也逐渐趋于由分类征收走向综合征收。尽管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其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等基本国情也不尽相同,但调节收入分配,平衡大众的贫富差距依然是个人所得税要起到的基本作用,因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可以参考国外-些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方式。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之所以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是因为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因为其不但对纳税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课征而且还体现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并将其所列举的特定项目按特定办法和税率课征;二是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形式趋于多样化,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可以很好的规避由分类所得税制执行很难控制税源的这个问题。本次个税改革前,分类所得税是我国一直沿用的税制,因为工资形成的税收在个税总收入中所占比例较高且缴纳个税的大多为中低收入人群,因此,个人所得税也一直被称为“工薪税”。然而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收入来源已由原来的工资薪金转变为劳务收入和资本性收入,且现阶段工资薪金和资本性收入的最高税率分别为45%和20%,已远远起不到调剂收入的作用。因此,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迫在眉睫。2.2 新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变化新个人所得税在本着降低纳税人的税负、加强税收征管的原则下进行了重大调整,调整方向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个税的起征点提高,在新个税政策中,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定为每月5000元,这对很多人来说都是福音了,从目前中国的国情来看,超过五千元工资的已经属于中等层次,所以这样的收税标准更加人性化。经济发展的同时物价也在上涨,所以对于工资低于5000的人再进行赋税,生活就会过得艰难,这样的改革充分考虑了国情。第二,优化调整了税率结构,以前将税率级次分为9个,现今改为7个,更加科学的进行了税率层次划分,对中等收入工薪阶层来说,减少了交税的负担,使得中薪阶层与高薪阶层税后收入稍有缩小,更加合理有效地实现了税收公平原则。第三,建立健全了个人所得税税制,此次个税改革提出并实行了分类与综合所得相结合的新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国际上个税税制发展的主流模式这个模式的税制也更公平,更能有效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剂作用。第四,增加了反避税条款,这个条款的实施,首先建立了关联交易完整的所得税管控链条;其次对境外躲避个税的行为形成了有效打击;最后税务机关可以对不符合个人商业收益合理性的个人进行纳税调整和补证税款且依法加收利息。这样让一些不用正当途径获得收入的人有了很大的阻碍,逃税避税本身就不符合国家利益,一直为人所不齿,这项条款及时解决了这个问题,充分实现了社会公平性。第五,新设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为了进一步降低人们的税负,这也是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此次个税改革不仅新增了住房、医疗、赡养和教育等方面的专项附加扣除项,而且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这样的举措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贯彻落实了十九大提出的要求,这些扣除项目都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体现了新个税的“人性化”。第六,健全信用信息系统的多部门协同且明确相关部门协助税收征管的责任和义务。这项措施可以作为税务部门对专项附加扣除的重要依据,防止有人利用这一项新政策偷税漏税,同时也方便有关部门对税收源头查起,更加有效实行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方便对偷税漏税行为进行严惩。2.3 纳税申报的变革与升级个税改革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主要以代扣代缴为主。新税制实行后,此次个税税制发生了较大程度的转变,由分类征管转换为综合征收,纳税人的纳税方式由“单位代扣代缴”转变为“单位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模式,此次个税税制改革力度、深度、广度如此之大,时间要求也非常紧张,税务部门、企业、纳税人等相关主体如何在最短时间内促使税务系统内部学习、理解、掌握个税改革变化,如何用最快、最便捷的方式让全社会了解接受个税新税制,最大限度降低新旧个税制度切换成本,将成为考验各级政府、财税部门的一项挑战,对我国政府的社会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个税改革模式下,在借鉴国际经验并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国家税务部门表示:在纳税时为了能够使纳税人诚信申报并据实缴纳税款,在申报时,个税的申报模式不只是实行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的形式而是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四种模式。为了更加的优化纳税申报还提出了反避税条款、引入纳税人识别号,利用网络实现信息一体化和信息共享,进一步加强了税收征管。3 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存在的问题3.1 税项扣除计算程序复杂税制设计有待完善3.1.1 复杂化的税项扣除程序税项扣除的复杂性主要是体现在专项扣除。专项扣除的项目是根据社会发展变化及纳税人不同实际情况进行设计的特殊扣除,如住房、教育、赡养老人、医疗保健支出等费用的专项扣除。新个税改革背景下虽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得到了较大的改革,但是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本次改革中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是首次设立,这对于纳税人来说无疑涉及到了他们的知识盲区,再加上扣除标准也不是统一的,在新法提倡自行申报与汇算清缴相结合的方式纳税模式下,不管是新设六项中需要限额据实扣除的大病医疗费用还是定额扣除的其他五个“专项扣除”项目的费用,这都需要纳税人要具有一定的纳税意识并且熟识税收新政,对于纳税人来说这给他们增添了难度,在个税改革前是以单位代扣代缴为主的,自己不会过多的去关注这个事,现在对于大多数民众来说这一系列过程趋于复杂化。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如何判定纳税人申报扣除项目费用的真实性?若单纯依靠税务机关的力量来甄别与核实,不仅成本较高且不太现实。这就对税务部门的纳税环节增添了几项程序使其复杂化了。3.1.2 完善税制的设计随着物价水平的变化和劳动者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基本扣除标准应不断提高。因此,我国将基本扣除标准费用调整为每月五千元每年六万元。此次个税改革从大环境上感知,引发了工薪层大范围的兴奋,但是实际情况是,五千元的基本扣除费用对于许多一线大城市的中低收入者来说就相当于是平民税,因为他们的收入已经达到或超过了这个免征额,然而他们在扣除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后的这部分收入根本无法保证他们的生活开支。可想而知,这一税制制度对于他们来说显得并没有那么合理。除此之外,新个税政策执行中也设计了一些抵减税项,比如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和赡养费用等,但是该政策在部分抵减扣除项目上欠缺合理性,例如在子女教育税制下就没有考虑到3岁以下孩子的教育费用支出,对于继续教育费用的支出能抵扣的费用仅限在校教育且不包括成教在内的非在校教育费用;再如赡养费用的扣除金额较低且没有考虑地域差异带来的扣除费用的不合理性等等。新税法实施中在扣费方面依然与过去有着较大的相似性,均是根据纳税人的收入基数来征收,该方法在合理性与科学性方面较为欠缺,一贯的以收入钱款基数来衡量,过于以偏概全。然而,在2019年正式实施的修正案中也并未提及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实施方案。3.2 税收法律征管体系不够完善个人所得税改革给纳税人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但同时给税收法律征管也带来了艰巨的挑战,税收法律征管体系不够健全、完善,是我国税收体制中存在的一个重大问题。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最新修订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核定专项附加扣除、按年计税和汇算清缴、反避税等方面的税收征管要求变得更高。然而,随着个人收入来源的多样化,目前税务机构能够掌握到的个人基本公开收入信息主要是通过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的扣缴信息作为个税基本信息的主要来源,但是对于像演员、网红、外籍人员等高收入者人群的所得不仅渠道多样化且隐蔽度较高,对其所得就无法进行有效的税源监管。因此,个税征管不仅需要金融监督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的相互联同协作而且还需要卫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多部门相互配合,但并没有相关部门协助税收征管的强制性法律。在税法方面,虽有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但其过于原则性,没有细化的措施,可操作性较差且缺少法律约束力。由于税收法律征管领域也存在一定的规则与流程,然而目前,纳税人及税务机构并不清楚这一套规则及流程,从而存在税收征管上的缺陷,这种不健全的体制不但直接影响到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成效,而且不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基本作用。由此来看,税收法律征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任务还任重而道远。3.3 税源隐蔽分散难以有效监控作为税收征管重点对象的税源监控,为了促进征管目标的实现,这就需要税务部门及时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和渠道去获得纳税人全面、准确地有关涉税的信息。在商业网络信息化逐步完善的环境下,对于零星分散的、流动的、隐蔽的和边远税源的监控难度越来越大且形成了难以有效监控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和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出现了许多的新兴产业,群众的收入来源渠道增加,收入的来源也更加丰富多样化,结构类型也更加繁杂,难以做到有效区分,做到合理有效的监控。复杂的税源渠道使得税源有了更多的隐蔽性,对于税务监管部门来说,由于不明收入渠道繁杂,对其税收形成了较大的阻碍。目前,从收入形式的角度来看,广大人民群众的主要收入来源一般表现为:现金收入,转账收入和补贴收入等形式。这些居民在收入形式多元化的环境下不但提高了他们的收入水平,而且同时也增大了税收监控明细的难度。在交易中,以网络支付和现金支付为主,并没有一个确切的账簿和明细单凭证,查找困难,税务监督部门监管起来难度非常大,工作任务艰巨,如此一来,个人的收入税收控制基本处于失控状态,难以把控,长此以往,偷税漏税成常事,必定造成大量合法税收的流失。3.4 缺乏鼓励科技创新的激励政策实现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核心是鼓励科技创新。习总书记提出:“要完善科技奖励制度,让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得到合理的回报,释放各类人才创新活力”。但目前我国还较缺乏鼓励公民进行科技创新项目的扣除激励政策。新个人所得税政策中专项附加扣除中有子女教育、继续教育等鼓励、引导公民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养的项目。在减税降费的背景下,为了能够降低技术研发成本,促进社会人力资本积累,从而对科技创新和人才培育实行合理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不但能增强全社会的创新积极性,而且还不断挖掘了科技创新拉动经济增长的潜力。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中,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促进科技发展的政策。但新个人所得税法目前在引导公民进行科技创新、申请专利方面还不够完善,缺少推动科技进一步发展的政策。3.5 公民自觉纳税意识薄弱我国公民现目前严重缺乏自觉纳税的意识,其在高收入人群体现尤为明显。他们收入来源多元化,除去最基本的工资收入,还有创办公司,理财收入,兼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来源等渠道。但是这些收入渠道,对于我国税务监管来说难度很大。这就会使很大一部分人群形成偷税、漏税、躲税等情况。例如2018年在网上被热议偷税漏税报道的矛头都是直指的众多影视公司、明星艺人等高收入群体。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要求纳税人自行备案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扣缴义务人网上获取数据。这一举措一方面要求纳税人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有一定的认知,另一方面对于自身收入的分类要有明确地分类,当自身符合条件时及时享受减免政策。但由于纳税人税收认知不同,对于税收具体政策难以深入理解,往往造成应享受而未享受,因而影响政策的执行性。3.6 纳税单位体系有待完善 个税改革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以分类综合所得税税制为征收依据已成定局。以人为单位计征个税是我国一直以来的征收政策,然而在这次的改革中并没有对纳税单位进行修改。长此以往,在以人为单位的纳税体制下纳税的便利性、准确性以及在调节收入差距等方面的问题越发明显。首先,在我国有些看起来是属于较高水平收入的家庭,其实并不富裕。因为中国部分家庭中参与工作的可能是夫妻双方的一方,而不是双方,那么假设夫妻单方收入一万元,这个看似高收入的家庭在扣除个税后可能连维持基本的生活都不容易,从这一角度看,以个人为单位缴纳个税还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合理性。其次,个税在此次改革中,增加了一些都是以家庭为单位来负担的专项扣除项目,如教育子女支出,住房贷款支出等专项扣除项目,而这些项目都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且很难切实的划分到每一个人的头上,如果有意通过个人专项扣除项目划分,就有可能实现税率级别的变更,从而达到偷税、避税的可能。由此可见,以个人为纳税单位还是存在很多弊端,需要更合理的改进。4 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4.1 简化扣除程序进一步完善税制设计4.1.1 简化扣除程序新个税的改革此次在扣除程序上最大的变化应该就是要求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与年度汇算清缴相结合的纳税方式了,其次便是新设立的六项附加扣除项目的抵扣方式了。对于纳税人来说这些扣除项的复杂性主要是因为他们对这些新规定不了解,甚至于是不知道出了新政策,这就需要税务局对这此做出大力宣传了。简化扣除程序的第一步就是帮助纳税人了解新政策以及新扣除项目的扣除标准标准和要求。针对于税务征收部门对扣除费用真实性的审核,为了扣除程序的简化就需要借助于其他不同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简便易行的具体要求,最主要的就是对个税立法部门与征收部门提出更高的要求。4.1.2 建立完善的税制模式完善的税制模式应该遵循人性化,根据地域性的不同,所在地的发展不同,生活水平不同,设定不同的执行标准。例如在抵扣教育费用时,应当将符合国家教育政策的所有教育机构(包括正规教育机构、幼儿托儿所等)的政策费用纳入抵扣范围;在进行赡养费用的抵扣中,将公民应当承担的法定赡养义务的费用纳入抵扣范围且将需要被赡养老人的地域经济发展状况作为一个抵扣考虑范围;设立一个完善的税制只为尽可能的提高税务的实用性以做到取于民更有力的服务于民。4.2 完善税收监管体系针对目前我国税收专项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中公民偷税等行为屡禁不止。在此次个税改革工作中,建议国家应当持续完善基础性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来保证个人所得税在征收工作的过程中有法可依。同时加强对公民收入的监管,尤其是工薪阶层之外的高收入群体,引入现代化的信息监控设备,通过大数据分析、对比等技术,核对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全面构建联网税务信息查询系统,并将个人所得申报与纳税人信息采集相结合,进行智能化识别与分析,提高对高收入群体收入信息的监管,掌握纳税人真实的收入水平。同时对部分高收入群体目前存在的难以监管的收入,可以引入代扣代缴的方式来保证纳税者各项信息的完善和确保完税率。4.3 明确目标定位新个税在改革的进程中,应始终坚持公平性、公正性原则。在国际上通行的三种所得税税制中,唯有综合所得税税制对纳税人的要求很高,不仅需要纳税人具有很高的纳税意识,而且纳税人需要具有健全的社会法制精神和完善的税收管理制度与财会制度等,综合所得税制也是最能体现综合负担的原则。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国外的先进思想,不断冲击着国民的社会各阶层,让国民摆脱了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但是,对于先进的税制实行,纳税人需要具有较强的社会意识,相比之下,我国国民的社会意识略显不足,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更加的完善的税制改革在我国的发展趋势必然是势不可挡。在当下税制改革的背景中,想完全的解决税收的问题,我们必先明确目标和定位,税基是税收的必要条件,税基尤为重要,过去人民的收入差距过大,其很大一原因就是税基的不合理,当前国家应当加强宏观调控,使税基的大小更合理,增强对社会群众收入的调节功能,并不断优化税收结构。4.4 增加科技创新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新个人所得税法可以借鉴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别的国家促进创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利用税收政策引导社会向科技型、创新型方向发展,鼓励纳税人进行科技创新。例如,新个税法可在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中设立科技创新这一项目,从而鼓励纳税人进行科技创新。如果纳税人初次取得一项科技创新成果,或初次成功申请一项专利,那么该纳税人可以在数年内在此项目中按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申报扣除金额,再将此项科技创新成果实转化为技术入股科技型企业实现其社会价值的,收到的分红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以及给科研人员带来更丰厚的预期回报,建议对以技术入股的股权收益进行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来降低研发人员的税收负担,从而达到推动社会科研发展的大趋势。如果这项科技创新成果或专利权属于某企业,并且多人对该科技创新成果或专利的申请都有贡献,那么所有对该科技创新成果或专利申请有贡献的人可以申请均摊扣除,也可以申请协议分摊扣除。4.5 加强个人所得税法宣传和培训目前,我国纳税人普遍缺乏自我纳税意识,瞒报、低报收入普遍存在,导致税收效率低下,影响我国财政收入。近年来税收新政策出台较多,其中新个人所得税法调整巨大,在此情况下,为了使新个税全民推动,税收机关应当相应加大新税法的宣传力度,在特定的时间内,税务系统每年都会进行大规模的税收宣传活动,但是,由于时间过短,且次数不多,以至于宣传来的快去也快,最终并没有达到效果。因此,加大宣传力度已经迫在眉及,不仅要做大宣传,还要做好日常的小宣传,把系统宣传做一个持久的战略宣传工程。个税作为尤为重要的税种,关乎着千千万万百姓的权益,更是民生的大问题,更应该重点关注。日常的推广宣传中可将纸质媒体、宣传册、电视媒体等传统宣传手段与新型宣传手段结合,例如微信公众号、税务官网、抖音、头条、快手以及各直播平台等新媒体进行宣传,做到宣传亲于民,用于民,深深的扎入社会各阶层,使其深入民心。宣传过程做到多方行动,形成联动效应,共同营造一个人人普及的大环境。在这种联动宣传的大范围下,更好的构建征纳和谐关系,促进健康事业的稳定发展。4.6 纳税家庭化 从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缴来看,许多国家都是按家庭收缴。在生活中,一个家庭的财政收支情况都是以家庭基础的,在征税的时候不考虑以个人为基础征税依据而是以家庭为纳税单位会更为合理。就像对夫妻双方都有收入来说,纳税能力不同于夫妻双方中一方无收入的家庭,正如有老人和子女需要照顾的家庭纳税能力不同于无老人和子女需照顾的家庭。当然,以“家庭为单位”纳税从操作层面讲并非易事,为了纳税更为合理化这就需要了解这个家庭在扣除必要的家庭支出项目后应承担的税收负担,在此之前需要先了解家庭中每个人的收入情况,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同时,以家庭为单位,相应扣除的费用不需要由一方承担或按比例承担,减少税收操纵和偷税漏税,避免模棱两可的分割,有助于准确纳税。5 结论总的来说,个人所得税改革发生了重大变化,更加惠及每一个人,实行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收模式,有效促进了税收公平,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的税负,体现了集体利益。从税收起征点的提高到各种税率的提高,再到专项附加扣除的增加,以及监管制度的完善,这些都表明我国税收制度趋于更加合理。作为纳税人的我们在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中,不但应该自觉增强纳税意识、履行纳税义务且更好的发挥出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红利,确保个人所得税改革目标的实现。而且需要自动申报扣税信息,为了实现了数据自存,以备抽查,这说明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公众素质的提高。同时,随着新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不断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仍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税务机关仍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而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漫长的过程,需要纳税人的积极配合,同时不断完善税收支持机制,强化监管措施,扩大宣传力度,只有通过发力,个人所得税改革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参考文献:1王涛. 优化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考J. 纳税, 2019(04):46-46.2徐璐. 新个人所得税改革对收入调节作用的思考J. 中国商论, 2019(14):49-50.3王瑛. 新个税改革后仍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北方经贸, 2018(4):2-2.4吴珊 李青 王亚男.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背景下的个税征管国际经验及启示J. 中国物价, 2018(11):20-23.5方兰兰. 论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J. 投资与创业, 2018(1):2-2.6程鹤龄. 公平与效率视角下的个税改革J. 产业创新研究, 2018(12):97-98.7董杨晶晶. 个税改革下居民收入分配的效应分析J. 时代金融, 2019(06):152-153.8 刘玉兰. 新个税改革6项专项附加扣除重点难点问题探讨J. 财会学习, 2019(19):183-183.9 丁庭威 杨洁. 我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实现路径J. 科学发展, 2019(04):101-107.10 白彦锋 王中华. 我国个人所得税教育费用扣除经验借鉴J. 地方财政研究, 2018(9):6-6.11贾丽玮. 新一轮个税改革 公平性凸显J. 新产经, 2018(7):2-2.12曹海娟. 对当前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评析J. 湖北理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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