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天津市无障碍设计标准.pdf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D DB BDB29-*-2009 J*-2009天津市无障碍设计标准Design standard on accessibility for Tianjinof environment and the building(送审稿)2009年6月21日2009*发布2009*实施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前言本标准根据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建科教2008683号文件关于下达2008年度第一批建设系统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要求,由天津市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及多家设计单位,经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结合我市近年来无障碍建设经验并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而成。本标准主要内容为:1总则、2术语、3 城市道路及设施的无障碍设计、4 城市广场、城市开放绿地无障碍设计、5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6 无障碍设计要素。本标准中以黑体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天津市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积累资料,及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天津市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北路凯祥花园A49号,邮编:300191;电话:23622919;Email:),供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天津市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参编单位:天津中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园林规划设计院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华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天津市房屋鉴定勘测设计院天津市中天建建筑设计事务所天津市冶金规划设计院主要起草人员:王殿池顾放钟玉洁李宝瑜赵元祥王晓华尹志利刘力进黄波张璿韩涛蔡节章宁王小莉王家昆胡彦明宋晓华向天游主要审查人员:目次1总则.12术语.23城市道路及设施的无障碍设计.53.1城市道路.53.2道路设施.53.3标志设置.64城市广场、城市开放绿地无障碍设计.74.1城市广场.74.2城市开放绿地.75建筑物无障碍设计.85.1基本规定.85.2基地设计.85.3办公、科研建筑.95.4商业、服务建筑.95.5文化、博览、纪念建筑.105.6体育建筑.115.7观演建筑.115.8医疗建筑.125.9教育建筑.135.10交通建筑.135.11居住建筑.155.12城市公共厕所.165.13停车场、库.166无障碍设计要素.176.1缘石坡道、盲道.176.2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坡道、梯道、扶手.186.3轮椅坡道.186.4扶 手.196.5建筑物入口.206.6无障碍门.216.7走道、通路和地面.216.8无障碍楼梯与台阶.226.9无障碍电梯.236.10公共厕所、无障碍厕所.236.11无障碍淋浴间.256.12无障碍客房.266.13无障碍住房.276.14无障碍寝室.286.15无障碍服务台.296.16轮椅席位.296.17无障碍专用停车位.296.18无障碍.30本标准用词说明.30引用标准名录.33附:条文说明.35Contents1 Generalrules12Terms23 Urban road design and Accessibilityfacilities.53.1 Urbanroad.53.2 Roadfacilities53.3 Signsetting.64 Town Square、Accessibility design of urban open greenspaces.74.1 TownSquare.74.2 Urban open greenspaces75 Accessibility design ofbuildings.85.1 The basicprovisions85.2 BasicDesign85.3 Office and scientific researchbuilding95.4 Commercial,serviceconstruction.95.5 Culture,Expo,MemorialBuilding105.6 Sportsbuilding.115.7Performancebuilding.115.8 Medicalbuilding.125.9 Educationbuilding135.10 Trafficbuilding135.11 Residentialbuilding.155.12 Urban publictoilets165.13 Car parks,garages166 Accessibility designelements176.1 Ramp,blindroad.176.2 Pedestrian overpass、Pedestrian underpass ramp、Ladder Road,handrails.186.3 Wheelchairramp186.4Handrails.196.5 Buildingentrance206.6 Barrier-freedoors216.7 Walkways,access roads andground216.8 Accessibility stairs andsteps226.9 AccessibilityElevator236.10 Public toilets,accessibletoilet.236.11 Accessibility showerrooms256.12 Accessibilityrooms266.13 Accessibilityhousing.276.14 Accessiblebedroom286.15 AccessibilityDesk296.16 Wheelchairseat.296.17 Accessibility dedicated parkingspaces.296.18 Accessibilitysign.30The standard uses word to explain that.32Quote the standarddirectory.33Attach:The article isexplained.351总则1.0.1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的精神,落实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的无障碍建设“十一五”实施方案规定及天津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为推进我市无障碍设施高质量建设,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的原则并结合我市无障碍建设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划范围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城市道路和桥隧、城市广场和城市开放绿地及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既有的城市道路和桥隧、城市广场和城市开放绿地及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应参照执行。1.0.3城市道路和桥隧、城市广场和城市开放绿地及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提供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者尽可能完善的服务为指导思想,并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设计原则。1.0.4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城市道路和桥隧、城市广场和城市开放绿地及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城乡近期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1.0.5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推进相关产品的国产化、标准化、系列化和多样化。1.0.6天津市城市道路及设施、城市广场、城市开放绿地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城市建成区built-up area城市中基础设施和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成的地区,一般指城市建筑连接成片的市区,及城市近郊已建设成的分散地段,和已成为城市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均视为城市建成区。2.0.2行动不便者person who has difficulty getting about指残疾人、老年人、母婴等群体。2.0.3无障碍barrier-free指行动不便者在城市道路、交通及建筑物等环境中,出行及使用各项服务设施没有阻碍。2.0.4无障碍设施barrier-free facilities指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中,为方便行动不便者平等设计的使之参与正常社会活动的设施。2.0.5缘石坡道curb ramp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使乘轮椅及行动不便者避免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进入人行道设置的一种坡道。2.0.6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Full width curb-style single-slope ramp与人行道等宽的单面坡缘石坡道。2.0.7盲道sidewalk for the blind在人行道上和建筑物服务设施等位置铺设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障者产生不同的脚感和盲杖的触感,诱导视障者安全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及到达目的地的设施。盲道包括提示盲道、行进盲道。2.0.8提示盲道warning blind sidewalk表面呈圆点形状,设在行进盲道的转弯处、终点处和表示服务设施等位置前,具有提醒注意作用的盲道。2.0.9行进盲道go-ahead blind sidewalk表面呈条形状,指引视障者可直接向正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2.0.10无障碍走道和通路Barrier-free walkways and access供乘轮椅及行动不便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2.0.11无障碍入口barrier-free entrance不设台阶和坡道的建筑入口。2.0.12入口平台entrance platform在建筑入口与台阶或坡道之间的水平地面。2.0.13轮椅坡道ramp for wheelchair在坡度和宽度上以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的坡道。2.0.14中间平台landing在坡道、梯道之间设置的水平地面。2.0.15缓冲地带buffer area。在坡道起、终点处设置的水平地面。2.0.16无障碍扶手Barrier-free handrails供乘轮椅及行动不便者使用的扶手。2.0.17安全挡台safty barricade防止轮椅小轮和拐杖滑出坡道与踏步边界的设施。2.0.18无障碍电梯barrier-free elevator适合乘轮椅者、视力残疾者使用的电梯。2.0.19升降平台lift platform运送乘轮椅或行动不便者进行垂直或斜向通行的设施。2.0.20无障碍厕所barrier-free lavatory供残疾人、老年人、妇幼等行动不便者使用的无障碍设施齐全的男女通用厕所。2.0.21无障碍厕位barrier-free toilet cubical公共厕所内设置的、供乘轮椅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有安全抓杆和坐便器的隔间厕位。2.0.22安全抓杆grab bar在无障碍厕所、厕位及浴间内,协助行动不便者安全平移和起立的设施。2.0.23无障碍小便器tow-level urinal方便男性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有安全抓杆的低位小便器。2.0.24无障碍洗手盆Barrier-free Washbasin方便供乘轮椅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有安全抓杆的洗手盆。2.0.25无障碍浴间Barrier-free bathroom方便乘轮椅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有安全抓杆等设施的盆浴间、淋浴间。2.0.26浴间坐台in-tub seat供残疾人、老年人等洗浴时使用的固定坐台或活动坐板。2.0.27无障碍客房Barrier-free rooms指客房的出入口、走道、通讯、家具和卫生间等均方便乘轮椅和行动不便者通行和使用的房间。2.0.28无障碍住房Barrier-free housing指住宅及公寓建筑中,设有供乘轮椅及行动不便者使用的居住套房。2.0.29无障碍寝室Barrier-free bedroom指宿舍建筑中,设有供乘轮椅及行动不便者使用的寝室。2.0.30无障碍服务台Barrier-free desk可满足乘轮椅者使用的低位服务台。2.0.31轮椅席位seat for wheelchair在观众厅、报告厅、候车(机、船)、候诊区、阅览室及教室等公共场所内,专为乘轮椅者提供观赏、听讲、阅读、等候及休息使用的位置。2.0.32无障碍标志Barrier-free sign用来帮助残疾人在视(触)觉上确认与其有关环境特征和引导其行动的符号。2.0.33盲文标志braille sign采用盲文标识,使视障者通过手的触摸,了解所处位置和指示方向的标志,包括盲文地图、盲文铭牌和盲文站牌。2.0.34闪烁信息设施flashing Info Facility利用灯光的闪烁,为听力残障者提供信息的设施。2.0.35手语信息屏Sign language information screen通过手语画面向听力语言残障者显示信息的视觉引导装置。2.0.36召援呼叫设施rescue Calling Facility行动不便者向服务人员提出需要帮助的设施。2.0.37无障碍专用停车位Barrier-free parking spaces为满足行动不便者特别是乘轮椅者乘换方便而专设的机动车停车位。3城市道路及设施的无障碍设计3.1城市道路3.1.1天津市区、滨海新区、各区县建成区及国家批准的功能区、新城及乡镇道路的人行道;旅游景点周边与桥梁、隧道等人行道应进行无障碍设计。3.1.2人行道路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组团路口、人行横道等处应设置缘石坡道,并设置相应提示盲道;2人行道的缘石坡道应与人行横道相对应;3城市道路的人行道应设盲道或只设提示盲道,当人行道有效通行宽度小于2.0m时可不设行进盲道;4商业街、步行街及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置盲道或只设提示盲道;5人行道中有行进盲道时,应与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及各类建筑物入口的提示盲道相连接;6人行横道的安全岛应能使轮椅通行,城市各建成区主要道路的人行横道应设过街音响信号;7人行道中的缘石坡道、盲道应符合第6.1节的有关规定。3.2道路设施3.2.1人行天桥、人行地道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宜设适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各中心区的重点地段应设垂直升降设备,垂直升降设备宜结合公共建筑设置;2在轮椅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坡道、梯道和扶手,应符合第6.2节的规定;3人行地道的入口平台与人行道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人行地道的坡道和梯道入口地面的安全护墙低于0.85m时,在墙顶应安装护栏或扶手;4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应设提示盲道;5人行天桥下面的三角空间区,在2m高度以下应安装防护栅栏,并应在结构边缘外设提示盲道。3.2.2桥梁、隧道、立体交叉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与道路的人行道衔接,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2桥梁、隧道入口处的人行道应设缘石坡道,缘石坡道应与人行横道相对应;3立体交叉人行道的缘石坡道、人行横道及盲道的位置应相互对应和衔接;4立体交叉桥孔内人行道的地面与桥孔外人行道的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5立体交叉桥孔外的人行道口应设缘石坡道,缘石坡道与人行横道应相对应;6在桥梁、隧道和立体交叉人行道范围内的缘石坡道、盲道应符合第6.1节的有关规定。3.2.3公交车站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城市各级道路、居住区、商业街等主要地段附近的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并应设盲文站牌或语音提示;2沿人行道设的公交车站,提示盲道应符合第6.1节的有关规定;3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上设公交车站时,通往公交车站的人行道处应设宽度不小于1.50m的缘石坡道;4公交车站设置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形式与内容,应方便视障者使用。3.3标志设置3.3.1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无障碍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步行街、商业街、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及桥梁、隧道和立体交叉的人行道等的无障碍设施走向及位置,应设无障碍标志;2主要地段的道路系统宜设盲文地图或语音提示;3无障碍标志应符合第6.18节的有关规定。4城市广场、城市开放绿地无障碍设计4.1城市广场4.1.1市中心广场、各区县中心广场、环外新城及乡镇的中心广场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符合下列规定:1广场入口有高差时应设缘石坡道;2广场内设公共厕所时应同时设无障碍厕位和无障碍厕所;3广场内设观众席时应同时设12个轮椅席位;4广场的主要地段宜设盲道;5广场的停车场应设无障碍停车位,并按总停车位的2设置,且不少于1个;6广场中设置的游憩、观展等主要服务建筑物至少应有一个入口为无障碍入口,当有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7广场地面应平整、不积水、不光滑,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雨水箅子不得高出地面,其孔洞不得大于15mm15mm;8广场入口宜设盲文地图,无障碍设施处应设无障碍标志;9当广场设有临时设施时,应符合无障碍要求。4.1.2城市广场中无障碍设施应符合第6章的有关规定。4.2城市开放绿地4.2.1综合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盆景园、历史名园、游乐园与旅游景点、居住区公共绿地、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等城市开放绿地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符合下列规定:1开放绿地入口、主要园路及通路地面有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主要入口应设提示盲道;2开放绿地内供游人进入的主要园林建筑、特种园林建筑至少应设一个无障碍入口,如受场地条件限制必须设台阶时,应同时设轮椅坡道;3大型园林建筑及主要旅游地段应设无障碍厕所,同时在男、女公共厕所中各设1个无障碍厕位,男厕所内设无障碍小便器。其它开放绿地设公共厕所时应在男、女公共厕所中各设1个无障碍厕位,男厕所内设无障碍小便器;4开放绿地的休息座椅旁,应按不小于座椅总数10的比例分设轮椅及婴幼儿车的停留位置,且不少于1个;5开放绿地的停车场应设置供残疾人使用的停车位,车位数按总停车数的2设置,且不少于1个;6大于、等于0.40h开放绿地入口应设盲文地图或触摸式语音提示,当设有常规地图时应标注无障碍设施位置;7开放绿地的无障碍设施位置及走向应设无障碍标志。4.2.2城市开放绿地中无障碍设施应符合第6章的有关规定。5建筑物无障碍设计5.1基本规定5.1.1民用建筑的基地和建筑物应进行无障碍设计。5.1.2无障碍设施应保证使用功能的安全性、连贯性、通达性和完整性,使行动不便者能顺利通行、到达和安全使用。5.1.3民用建筑基地内的人行通路和建筑物内的人行走道、停车位、建筑入口、服务台、电梯、公共厕所及无障碍厕所、轮椅席位、客房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及走向,应设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5.1.4本章各节所涉及的无障碍设施的具体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无障碍设计要素的有关规定。5.2基地设计5.2.1办公、科研建筑;商业、服务建筑;文化、博览、纪念建筑;体育建筑;观演建筑;医疗建筑及教育建筑的基地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符合下列规定:1大型商业、博览、医疗等建筑的基地主要人流入口处的基地标识向导图宜设置盲文地图或供视障者使用的语音提示系统;2基地内人行道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地内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5m,大型公共建筑基地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8m;2)人行道与车行道路宜分开设置,人行道在人行横道、交叉路口处应设缘石坡道;3)人行道不宜设置台阶,遇高差处宜以小于1:30的纵坡连接;若必须设置台阶,应同时设置供轮椅通行的坡道;4)建筑入口、交叉路口处应设提示盲道;5)人行道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第6章的有关规定。3基地内配建的停车场(库)的无障碍车位的设置应符合第5.13节的有关规定;4基地内设置广场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第4.1节有关规定;5除特别注明者外,基地内设置的开放绿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第4.2节的有关规定。5.2.2交通建筑基地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第5.10节的规定。5.2.3居住区基地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符合下列规定:1居住区内各级道路的人行道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第3.1、3.2节的有关规定;2居住区内的广场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第4.1节的有关规定;3居住区内开放绿地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第4.2节的有关规定。5.3办公、科研建筑5.3.1各级政府、各级司法部门、行政机关、企事业、科研、实验、商务、社区服务等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符合下列规定:1公众使用的建筑入口应为无障碍入口;如设台阶时,应同时设轮椅坡道,入口门应为无障碍门;2建筑内的走道、地面应符合第6.7节的有关规定;3对外为公众服务的多层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当两栋建筑有连廊相通时,可共用一台无障碍电梯;4未设电梯的建筑,其楼梯、平台及踏步的宽度、高度及形式应符合第6.8节的有关规定;5男女公共厕所应各设不少于1个无障碍厕位,男厕所应设无障碍小便器;6县级及县级以上的政府机关、司法部门以及对公众服务的公共区域应设不少于1个无障碍厕所;7政府部门对外接待区域的走道两侧应设扶手,扶手的起点与终点应设盲文说明牌;8对公众服务的区域,应设置低位的无障碍服务台、公用电话及饮水处;9建筑内为公众服务的无障碍服务台、接待窗口等无障碍设施应符合第6.15节的有关规定;10 对公众服务的会议厅、报告厅、法庭和审判庭应设有轮椅席位和无障碍走道,轮椅席位不少于总席位数0.5%,且不少于1个。5.4商业、服务建筑5.4.1百货商店、综合商场、自选超市、便利店及商业网点、餐馆、饮食店、食品店等商业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符合下列规定:1公众使用的建筑入口应为无障碍入口;如受场地条件限制必须设台阶时,应同时设轮椅坡道,入口门应为无障碍门;2建筑内的走道、地面应符合第6.7节的有关规定;3设有客用电梯的商业建筑应设置无障碍电梯;4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5000m2的商业建筑必须设置不少于2个无障碍厕所;小于15000 m2、大于3000 m2的商业建筑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厕所,同时在男、女公共厕所中各设1个无障碍厕位,男厕所内设无障碍小便器;小于3000 m2的商业建筑应在男、女公共厕所中各设1个无障碍厕位,男厕所内设无障碍小便器;5商业服务网点相联一组建筑中当设有共用的无障碍卫生设施时,可不再单独设置无障碍厕所;6商业建筑应在总服务台、查询台、结算窗口、公用电话、饮水处等处设方便乘轮椅者使用的无障碍走道及无障碍服务台。5.4.2金融、邮电、招待所、培训中心、宾馆、饭店、旅馆、洗浴中心、美发美容、殡仪馆等服务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符合下列规定:1公众使用的建筑入口应为无障碍入口;如受场地条件限制必须设台阶时,应同时设轮椅坡道,入口门应为无障碍门;2建筑内公共部分的走道、地面应方便轮椅到达和使用,并应符合第6.7节的有关规定;3设有客用电梯的建筑应设置无障碍电梯;4首层和有公共活动的楼层应设1个无障碍厕所,并在男、女公共厕所内,各设1个无障碍厕位,男厕所内设无障碍小便器;5服务对象少于50人的建筑可只设1个无障碍厕所,或在男、女公共厕所内,各设1个无障碍厕位,男厕所内设无障碍小便器;6宾馆、酒店、饭店、招待所应设无障碍客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客房的位置应靠近电梯。从电梯到客房的走道应方便乘轮椅者通行;2)无障碍客房标准间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00间以下不应少于1间;100400间不应少于2间;400间以上不应少于3间。3)客房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第6.15节有关规定。7服务建筑应在总服务台、查询台、结算窗口、公用电话、饮水处等处设方便乘轮椅者使用的无障碍走道及无障碍服务台,无障碍设计应符合第6.15节的有关规定;8公共浴室至少应设置男女各1个无障碍盆浴间或淋浴间,无障碍设计应符合第6.11节的有关规定。5.5文化、博览、纪念建筑5.5.1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青少年宫、俱乐部、社区文化中心等文化建筑;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博览建筑;纪念馆、纪念堂、纪念塔、纪念碑等纪念建筑及构筑物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符合下列规定:1公众使用的建筑入口应为无障碍入口;如受场地条件限制必须设台阶时,应同时设轮椅坡道,入口门应为无障碍门;2建筑内走道、地面,应符合第6.7节的有关规定;3设有客用电梯的建筑应设置无障碍电梯,当两幢建筑有连廊相通时,可共用一台无障碍电梯;4为公众使用的楼梯、台阶应符合第6.8节有关规定;510000m2以上文化、博览、纪念建筑每层应至少设1个无障碍厕所,并在男、女厕所中各设1个无障碍厕位,男厕所内设无障碍小便器;当两栋建筑物有同标高连廊相连通时,可共用。10000m2以下文化、博览、纪念建筑应设无障碍厕所,或在男、女厕所中各设1个无障碍厕位,男厕所内设无障碍小便器,当两栋建筑物有同标高连廊相连通时,可共用;6前厅、休息厅、贵宾休息室、演员休息室、后台、排练房以及公众需要到达的其它用房应与无障碍走道和无障碍电梯连通;7展览厅、陈列室、报告厅、视听室、阅览室等当设有观、听众席位时,轮椅席位不少于总席位数0.25%,且不少于1个;8服务台、出纳、信息及查询服务、售票处、公共电话、饮水处等应设置低位无障碍设施。5.6体育建筑5.6.1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和其它用于竞技、教学、娱乐、锻炼的体育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符合下列规定:1公众使用的建筑入口应为无障碍入口;如受场地条件限制必须设台阶时,应同时设轮椅坡道,入口门应为无障碍门;2建筑内的走道、地面应符合第6.7节的有关规定;3设有电梯的建筑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方便残疾人到达活动用房和轮椅席位;4供观众、运动员使用的每一处公共厕所旁,应设置一个无障碍厕所,并在男、女厕所中各设1个无障碍厕位,男厕所内设无障碍小便器;5男女运动员浴室内应各设一个无障碍淋浴间;6体育场、馆等建筑轮椅席位应不少于观众席位总数的0.2%,主席台设13个轮椅席位;(表达同5.7.1-6)7售票处、公共电话、饮水处等应设置低位无障碍设施。5.7观演建筑5.7.1剧场、剧院、电影院、音乐厅、会议中心、礼堂等观演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符合下列规定:1公众使用的建筑入口应为无障碍入口;如受场地条件限制必须设台阶时,应同时设轮椅坡道,入口门应为无障碍门;2建筑内走道、地面,应符合第6.7节的有关规定;3设有电梯的建筑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方便行动不便者到达活动用房和轮椅席位;4供观众及演员使用的每一处公共厕所,应设置一个无障碍厕所,并在男、女厕所中各设1个无障碍厕位,男厕所内设无障碍小便器;5男女演员浴室内应设无障碍淋浴间;6观众厅每400观众席位设1个轮椅席位,且不少于1个;7观演建筑舞台、后台、排练房、化妆间应方便残疾演员使用;8售票处、公共电话、饮水处等应设置低位无障碍设施。5.8医疗建筑5.8.1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等医疗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符合下列规定:1公众使用的建筑入口必须为无障碍入口,入口门应为无障碍门;2供病人使用的门应满足轮椅通行的要求;3供病人通行的走道应为无障碍走道;走道两侧应设扶手,并宜设置双层扶手,扶手的起点与终点应设盲文说明牌;4供病人使用的楼层达二层及以上应设置无障碍电梯;5供病人使用的每一处公共厕所,应设置一个无障碍厕所,并在男、女厕所中各设1个无障碍厕位,男厕所内设无障碍小便器;供病人使用的每一处公共厕所旁,应设置一个无障碍厕所,并在男、女厕所中各设1个无障碍厕位,男厕所内设无障碍小便器;6病人使用的服务台应设置无障碍服务台。5.8.2医疗建筑物中的各功能区域,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门诊、急诊部的无障碍设计要求:1)挂号、收费、取药等处应至少设一处无障碍服务窗口及文字显示和语音广播装置;2)病人候诊区应设轮椅停留位置。当利用走道候诊时,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3)门诊部应设无障碍服务台,日门诊量1000人次以上的宜设老年人、孕妇及残疾人专用预诊空间或用房,专用预诊空间或用房的面积宜大于12.00m2;2医技部的无障碍设计要求:1)放射科、核医学科、检验科、功能检查科、内窥镜等处,应设无障碍服务台或服务窗口;2)病人更衣处宜设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转面积、停放位置,更衣箱不应高于1.40m;3)候诊区应设轮椅停留位置,取报告处应设文字显示及语音广播装置。3住院部无障碍设计要求:1)护士台应方便残疾病人、老年病人等靠近和使用要求;2)病人活动室墙面应设无障碍扶手;3)依据不同类别的医院与专科确定各护理单元中无障碍病房的数量,每个护理单元应至少设有1间无障碍病房;4)无障碍病房的无障碍设施要求应符合无障碍客房的要求;5)无障碍病房内的卫生间应符合无障碍卫生间的设计要求。4理疗用房的无障碍设计要求:1)电疗、光疗、水疗、体疗、蜡疗、泥疗、针灸、按摩等用房应设无障碍扶手;对热、电、磁等器械或设施,应采取保障残疾病人、老年病人、重症病人等的安全防护措施;2)供病人独立使用的器械或设施,应满足残疾病人、老年病人、重症病人等的使用要求。5.8.3其它用房的无障碍设计要求:1办公、科研用房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第5.3节有关无障碍设计要求;2供病人使用的餐厅、食堂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第5.4节有关无障碍要求;3设有告别室的太平间的建筑入口应为无障碍入口,室内走道应为无障碍走道,告别室的门应为无障碍门。5.9教育建筑5.9.1高等院校、专业学校、职业高中与中、小学建筑、托幼建筑等教育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符合下列规定:1教学楼、实验楼、报告厅、图书馆、体育馆、风雨操场、行政楼、食堂及有无障碍寝室的学生宿舍楼,应有1个主要入口设轮椅坡道,并应设置无障碍门;2每幢教学楼中,应有1座楼梯符合第6.8节的有关规定。当两幢及以上教学楼有廊道连为一体时,可只设1座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的楼梯,有无障碍电梯的可不设。当层数超过四层时,宜设置无障碍电梯;3报告厅、食堂按轮椅席位不少于总席位数0.25%,且不少于1个;4每间教室、实验室宜设1个轮椅位置;5教学楼、实验楼、报告厅、行政楼等建筑应在至少一处男女公共厕所中各设置1个无障碍厕位,男厕所中设无障碍小便器;6图书馆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第5.5节的有关规定;7体育场、体育馆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第5.6节的有关规定;8学生宿舍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第5.11节的有关规定;5.9.2托幼建筑入口应为无障碍入口,入口门应为无障碍门。5.10交通建筑5.10.1机场旅客航站区、铁路旅客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地铁、轻轨)车站、高速公路休息区等交通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符合下列规定:1旅客使用的建筑入口必须为无障碍入口,入口门应为无障碍门;2旅客使用的楼层达二层及以上应设置无障碍电梯;3供旅客使用的每一处公共厕所必须设置无障碍厕所,并在男、女厕所中各设1个无障碍厕位,男厕所内设无障碍小便器;4售票、行李托取、小件寄存、公共电话、饮水、问询、售货、邮政、银行等服务设施应设无障碍服务台,并方便行动不便旅客到达和使用;5进站厅、等候空间、售票厅宜设置手语信息屏;6设置临时候车、售票、厕所、进出站通道等为旅客服务的设施时,应安全、方便行动不便旅客使用;5.10.2交通建筑物中各功能区域,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站前广场无障碍设计要求:1)广场入口应设缘石坡道,广场步行道应设置盲道,并与城市人行道路盲道、建筑物各功能区盲道相连;2)广场地面有高差处应设缘石坡道或轮椅坡道,方便旅客中行动不便者到达站区和设施入口;3)与建筑地下设施相连的主体广场应设垂直升降无障碍设施。2机场旅客航站区、铁路旅客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入口平台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最小宽度不宜小于6m;2)地面有高差处应设轮椅坡道,其位置应靠近建筑入口和与旅客有关的设施入口;3)设有停车通道的车道边在建筑各出入口的范围内,道边与入口平台之间不宜设有高差的路缘石,均应做成全宽单面坡缘石坡道,并应在主要入口处应设有一个供残疾人下车的停车位;4)宜设置行进盲道,并与广场行进盲道和入口处提示盲道相连接。3入口大厅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有方便乘轮椅者通行并进行安检的通道;2)常规地图或铭牌应标注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并宜设置盲文地图和语音提示系统;3)宜设置供行动不便旅客与服务人员联系的召唤呼叫设施或电话,召唤呼叫设施或电话应设有盲文;4)入口厅内的问询服务台与入口之间地面宜设盲道;楼梯、电梯、自动扶梯进、出口处应设提示盲道。4交通建筑等候空间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等候空间内应按轮椅席位不少于总席位数0.25%,且不少于1个。轮椅席位应靠近专用检票口;2)检票口应设置提醒听障者检票信息的闪烁信息设施;3)行李托取厅内应设置为行动不便旅客等候的座椅。5为旅客通行的走道、通道和地面的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第6.7节有关规定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票口应至少设置1个无障碍检票通道,宽度不小于1.00m。设有自动检票机的检票口旁应设有一个宽1.00m的无障碍专用检票口;2)进、出站通道、上下交通设施(通道、引桥、天桥、登机桥等)的坡度不应大于1:12;3)通道入口、中间转折部位应铺设提示盲道,提示盲道宽度应与通道等宽;4)通道两侧宜设双层扶手,铁路旅客车站进出站通道通向站台的楼梯扶手的起点应设站台编号盲文说明牌;5)室外通道应设封闭式。通道净高不应小于2.50m,且高度2.10m的空间内不应有障碍物。6供旅客上下交通设施的站台、码头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站台、码头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横坡不应大于2%;2)站台安全警戒线或屏蔽门内侧应设置提示盲道。站台宜设置行进盲道,并与进出站楼梯、电梯、车厢门(屏蔽门)、栏杆口设置的提示盲道相连。7旅客使用的楼梯、台阶和无障碍电梯应符合第6.8、6.9节的有关规定;8城市轨道交通(地铁、轻轨)车站的地面层、站厅层与站台层之间,应设无障碍电梯或斜挂式升降机。9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无障碍设计要求:1)停车区地面应符合第6.7节的有关规定;2)服务区宜设置无障碍厕所,或在男女公共厕所内各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厕位,男厕所内设无障碍小便器;5.11居住建筑5.11.1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建筑应设置无障碍住房,宜设置占总套数4%的适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无障碍住房套型不应设计有高差的错层及跃层类型,且应符合第6.13节的有关规定;2每单元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轮椅坡道,入口门应为无障碍门;3每个单元应至少设置一部无障碍电梯;4公共走道、通路和地面应符合第6.7节的有关规定。5.11.2设有电梯及设有无障碍住房的多层、低层住宅及公寓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多层、低层住宅及公寓建筑宜设置占总套数2%4%的适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套型,无障碍住房套型不应设计有高差的错层及跃层类型,且应符合第6.13节的有关规定;2设有无障碍住房的多层、低层住宅及公寓建筑宜为无障碍入口,如设台阶时,应同时设轮椅坡道,入口门应为无障碍门;3当不设电梯时,楼梯的设计应符合第6.8节的有关规定。4公共走道、通路和地面应符合第6.7节的有关规定;5低层独户式住宅的无障碍设计,可根据具体需求设置。5.11.3宿舍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在首层设置男、女无障碍寝室各一间或在宿舍区内集中设置无障碍寝室,设置位置应便于到达、疏散和出入,并应符合第6.14节的有关规定;2设有无障碍寝室的宿舍建筑的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轮椅坡道,入口门应为无障碍门;3无障碍寝室应在其同层的公共卫生间、浴室和盥洗室内设置无障碍厕位、浴位和盥洗台;当无障碍寝室附设卫生间时,其卫生间的设计要求,应符合第6.14节的有关规定。4无障碍寝室与公共厕所、浴室、盥洗室之间的通道及门应方便乘轮椅者通行,公共走道、通路和地面应符合第6.7节的有关规定。5.12城市公共厕所5.12.1 公共厕所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入口应为无障碍入口,当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2供轮椅出入的门应为无障碍门;3每处公共厕所应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并应在男、女厕所内设无障碍厕位,男厕内设无障碍小便器;4有楼层的公共厕所设无障碍厕所时,应设置在底层;5公共厕所内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第6.10节的有关规定。5.13停车场、库5.13.1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