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司考《经济法》冲刺复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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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司考《经济法》冲刺复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pdf
20222022 年司考经济法冲刺复习:消费者权益年司考经济法冲刺复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法(二)经营者的义务在消费法律关系中,消费者的权利就是经营者的义务。为了有效地爱护消费者的权益,约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不仅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还专章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1.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供应商品和效劳,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双方有商定的,应根据商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商定不得违法。经营者向消费者供应商品或者效劳,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正、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2.承受监视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供应的商品或效劳的意见,承受消费者的监视。3.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供应的商品或效劳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应当做到:(1)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效劳,应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标明正确使用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2)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3)经营者发觉其供应的商品或者效劳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急的,应当马上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实行停顿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顿生产或者效劳等措施,且自行担当商品召回的必要费用。4.供应真实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供应有关商品或效劳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会的虚假宣传。真实的信息是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效劳的前提和根底,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误导甚至哄骗消费者。对消费者关于质量、使用方法等问题的询问,经营者应作出明确的、完备的、符合实际的答复。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效劳应当明码标价,以便于消费者选择和有关部门监视。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经营者的名称和标记,其主要功能是区分商品和效劳的来源。假如名称和标记不实,就会使消费者误认,无法正确选择其信任的经营者,也难以在权益受侵害时精确地确定责任主体。6.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效劳,应根据国家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效劳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单据的,经营者必需出具。7.保证质量的义务。经营者有义务保证商品和效劳的质量。该义务表达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承受效劳的状况下其供应的商品或者效劳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置该商品或者承受效劳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其次,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说明商品或者效劳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供应的商品或者效劳的实际质量与说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第三,经营者供应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效劳,消费者自承受商品或者效劳之日起 6 个月内发觉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担当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8.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的义务。分为两类情形。一是在经营者供应的商品或者效劳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形下,假如有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商定,经营者有义务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办理退货、更换或者修理;假如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商定,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 7 日内退货的,经营者有义务办理退货,7 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经营者仍旧有退货义务,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经营者应按消费者要求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二是无论经营者供应的商品有无质量问题,只要是采纳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消费者都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 7 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此即所谓“无理由退货”。但是,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依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置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规定。9.正确使用格式条款的义务。格式条款是经营者单方拟定的,消费者只能表示承受或不承受,而不能与之协商和转变其内容的交易条件。除了书面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外,经营者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形式单方规定的交易条件,也具有格式条款的性质。在面对众多消费者的状况下,经营者采纳格式条款,有简化缔约程序、节约交易本钱和保持交易条件一律的优点,这也是有利于消费者的。但是,格式条款也给经营者带来了弱化消费者合同意识、设置不公正条款因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时机。为此,法律对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规定了两方面的义务。一是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即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着方式提请消费者留意商品或者效劳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留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效劳、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二是制止滥用格式条款的义务,即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解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正、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违反此义务的,其条款无效。10.不得侵害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展污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自由。11.敬重消费者信息自由的义务。首先是爱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值、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二是对于已把握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需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供应,同时,应实行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并在信息泄露、丧失时准时加以补救。其次是避开以商业信息骚扰消费者,即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恳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三、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爱护 (一)国家机关国家实行一系列制度性措施,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立法过程中的消费者参加。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2.政府职能的运用。各级人民政府在爱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主要应发挥两方面的职能。一是领导职能,即组织、协调、催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工作,落实爱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二是监视职能,重点是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准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3.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责。各级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行措施,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有以下重点的职责:(1)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效劳质量问题的意见,准时调查处理。(2)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供应的商品和效劳进展抽查检验,并准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3)发觉并认定经营者供应的商品或者效劳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急的,应当马上责令经营者实行停顿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顿生产或者效劳等措施。4.司法机关的职责。一是惩治犯罪。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办经营者在供应商品和效劳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处理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实行措施,便利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 民事诉讼法 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需受理,准时审理。(二)消费者组织 1.消费者组织的性质。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效劳进展社会监视的爱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消费者组织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效劳,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举商品和效劳。2.消费者组织的职责。消费者协会履行以下公益性职责:(1)向消费者供应消费信息和询问效劳,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力量,引导文明、安康、节省资源和爱护环境的消费方式;(2)参加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3)参加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效劳的监视、检查;(4)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5)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展调查、调解;(6)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效劳质量问题的,可以托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7)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8)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群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判。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3.消费者组织的公益诉讼。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争议的解决 (一)争议解决的途径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当消费者和经营者因商品或效劳发生争议时,协商和解应作为首选方式,特殊是因误会产生的争议,通过解释、谦让及其他补救措施,便可化解冲突,平静争议。协商和解必需在自愿公平的根底上进展。重大纠纷,双方立场对立严峻,要求相去甚远的,可寻求其他解决方式。2.恳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效劳进展社会监视的爱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消费者协会的职能之一是对消费者的投诉事项进展调查、调解。消费者协会作为爱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调解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争议,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认的商业道德从事,并由双方自愿承受和执行。“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目前主要指依据人民调解法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可以强制执行。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具有标准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能。消费者权益争议涉及的领域很广,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可依据详细状况,向不同的行政职能部门,如物价部门、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技术质量监视部门等提出投诉,求得行政救济。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4.提请仲裁。由仲裁机构解决争端,在国际国内商贸活动中被广泛采纳。消费者权益争议亦可通过仲裁途径予以解决。不过,仲裁必需具备的前提条件是双方订有书面仲裁协议(或书面仲裁条款)。在一般的消费活动中,大多数状况下没有必要也没有条件签订仲裁协议。因此,在消费领域,很少有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及相关法律都规定,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径直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因不服行政惩罚打算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司法审判具有权威性、强制性,是解决各种争议的最终手段。消费者为求公正解决争议,可依法行使诉权。(二)解决争议的若干特别规章 1.销售者的先行赔付义务。消费者在购置、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供应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2.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连带责任。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对消费者而言,销售者与生产者担当的是一种连带责任。3.消费者在承受效劳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效劳者要求赔偿。4.变更后的企业仍应担当赔偿责任。企业的变更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常见的现象。为防止经营者利用企业变更之机躲避对消费者应担当的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爱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置、使用商品或者承受效劳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5.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赔偿责任。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租用、借用他人营业执照是违反工商行政治理法规的行为。消费者权益爱护法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效劳,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6.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别责任。通过展销会、出租柜台销售商品或者供应效劳,不同于一般的店铺营销方式。为了在展销会完毕后或出租柜台期满后,使消费者能够获得赔偿,消费者权益爱护法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置商品或者承受效劳,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效劳者要求赔偿。展销会完毕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效劳者追偿。7.网络交易平台供应者的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置商品或者承受效劳,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效劳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供应者不能供应销售者或者效劳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供应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供应者作出更有利予消费者的的,应当履行。网络交易平 台供应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效劳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供应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 或者效劳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实行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效劳者担当连带责任。8.关于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的责任。广告、宣传对消费行为的影响是尽人皆知的。为标准此类行为,广告法、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均对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作了制止性规定。消费者权益爱护法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供应商品或者效劳,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公布者公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恳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办。广告经营者、公布者不能供应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公布者设计、制作、公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安康商品或者效劳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供应该商品或者效劳的经营者担当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安康商品或者效劳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举商品或者效劳,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供应该商品或者效劳的经营者担当连带责任。五、违反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以其独特的价值尺度,规定消费者享有十项权利,经营者负有十一项义务,使原本强弱悬殊的利益群体之间趋于平衡。当消费者的权益因经营者的缘由无法行使或受到损害时,消费者权益爱护法规定可实行相应的措施对违法者予以制裁。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七章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区分不怜悯况,规定经营者应分别或者同时担当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 1.一般规定。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效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担当民事责任:(1)商品或者效劳存在缺陷的;(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纳的商品标准的;(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说明的质量状况的;(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6)销售的商品数量缺乏的;(7)效劳的内容和费用违反商定的;(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效劳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有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担当侵权责任。当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同时符合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和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一般民事法律的民事责任要件时,消费者有权选择适用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恳求爱护。2.特殊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对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还有如下特殊规定:(1)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经营者供应商品或效劳,造成消费者或其他人受伤、残疾、死亡的,应担当以下责任: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削减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生活帮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侵害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民事责任。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害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爱护的权利的,应当停顿侵害、恢复名誉、消退影响、赔礼赔礼,并赔偿损失。经营者有污辱诽谤、搜查身体、侵害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峻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3)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效劳,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效劳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担当民事责任。(4)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处性赔偿。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 55 条规定: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效劳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置商品的价格或者承受效劳的费用的 3 倍;增加赔偿的金额缺乏 500 元的,为 500 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消费者权益爱护法规定的惩处性赔偿,属于特殊法上的责任规章。设定这一规章的目的,一是惩处性地制止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欺诈行为人,特殊是制造、销售假货的经营者;二是鼓舞消费者同欺诈行为作斗争。这里需要留意两点:第一,关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概念及推断标准。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55 条所称的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供应的商品或效劳中,以虚假陈述、隐瞒实情等不正值手段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实践中,对“欺诈行为”应当以客观检验法认定,即依据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或供应效劳时所采纳的手段和一般消费者的辨识力量来加以推断。所以,只要证明以下事实存在,即可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其一,经营者对其商品或效劳的说明存在虚假或隐瞒,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受到误导。其二,消费者因受误导而承受了经营者的商品或效劳,而一般消费者在此状况下假如知道事实真相即不会承受该商品或效劳,或者只会按实质不同的合同条款承受该商品或效劳。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1996年3月公布的 欺诈消费者行为惩罚方法第 3、4 条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例如,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优待价”或者其他哄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实行雇用他人等方式进展哄骗性的销售诱导;利用播送、电视、电影、报刊等群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销售假冒商品和失效、变质商品,等等。在实践中,全部这些行为的欺诈性质都可以依据客观的事实(或者说,经营行为的外观)加以确定。其次,关于赔偿数额。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不仅可以获得补偿性的赔付,还可要求增加赔偿额。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置商品的价款或者承受效劳的费用的 3 倍。由于增加的这局部赔偿金额是超出消费者的实际损失的,因此带有惩处性质。这里所说的补偿,包括消费者为承受商品或效劳已经支付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相关开支(如运费、交通费等)和人身、财产损失,均根据“完全填补”的原则予以赔付。所谓的惩处性赔偿,则应在补偿性赔付之外另行计算。例如,消费者花 1000 元购置一盒假药,经营者除了返还 1000 元价款和赔偿其他实际损失外,还应当支付 3000 元的惩处性赔偿。(5)有意侵权的加重责任。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效劳存在缺陷,仍旧向消费者供应,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安康严峻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担当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 2 倍以下的惩处性赔偿。例如,假如经营者是有意售假,消费者的孩子服用假药后死亡,则消费者除了要求支付以上所述的补偿性赔偿和惩处性赔偿外,还有权要求经营者支付抢救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损失赔偿,并且支付该损失赔偿总额 2 倍以下的惩处性赔偿(假设该损失赔偿额为 100 万元,则该惩处性赔偿可达 200 万元)。(6)预收款方式供应商品或效劳的责任。在某些状况下,经营者先预收局部款项,供应商品或效劳后再与消费者进展结算。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供应商品或效劳的,应当根据商定供应。未根据商定供应的,应依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商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担当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需支付的合理费用。(7)行政查处后的退货责任。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二)行政责任 1.应担当行政责任的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担当行政责任:(1)供应的商品或者效劳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6)对商品或者效劳作虚假或者引入误会的宣传的;(7)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效劳实行停顿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顿生产或者效劳等措施的;(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效劳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有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9)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害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爱护的权利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惩罚的其他情形。2.行政惩罚。(1)惩罚依据。对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 56 条列举的上述十种情形,若相关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广告法、价格法等)对惩罚机关和惩罚方式有规定的,应依照其规定执行;若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进展惩罚。(2)惩罚方式。对上述十种违法情形的惩罚方式有: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者,责令停业整顿、撤消营业执照。除此之外,惩罚机关还应当将经营者受惩罚的状况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3)民事责任优先。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规定,应当担当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缺乏以同时支付的,先担当民事赔偿责任。(4)行政复议。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作出对经营者不公的惩罚,规定了经营者的申请行政复议权,即经营者对行政惩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三)刑事责任对违反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以下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供应商品或者效劳,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2)以暴力、威逼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未使用暴力、威逼方法的,则由公安机关依照 治安治理惩罚法 的规定惩罚);(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