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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徒步定向运动竞赛规则(2008)知识分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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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徒步定向运动竞赛规则(2008)知识分享.doc

    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中国徒步定向运动竞赛规则(2008)-中国徒步定向运动竞赛规则(2008)中国定向运动协会目 录前言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定义第三章 项目与赛事类型第四章 安全第五章 组别第六章 参赛办法第七章 费用第八章 赛事信息第九章 报名第十章 行程和交通第十一章 模拟赛第十二章 出发顺序第十三章 领队、教练员和裁判长联席会议第十四章 场地第十五章 地图第十六章 线路第十七章 限制通行区域和线路第十八章 检查点说明第十九章 检查点设置及器材第二十章 打卡系统第二十一章 装备第二十二章 出发第二十三章 终点和计时第二十四章 终点区与终点区配置第二十五章 比赛成绩第二十六章 公平竞赛第二十七章 违规及处罚第二十八章 抗议第二十九章 申诉第三十章 仲裁第三十一章 上诉第三十二章 官员第三十三章 赛事总结第三十四章 广告和赞助第三十五章 媒体服务第三十六章 附则附录一:莱比尼茨宣言附录二:线路设计原则附录三:项目规格附录五:环保指南附表一:项目规格简表附表二:性别-年龄组与胜出时间对照表附表三:性别-年龄组与有效时间对照表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使中国徒步定向运动竞赛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进行,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徒步定向运动是一项运动员借助地图和指北针,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徒步到访若干个标志(检查点)的体育运动。第三条               凡举办本规则中的A类和B类赛事必须执行本规则及其附录,并在竞赛规程和秩序册中说明。举办C类赛事可参照本规则及其附录执行。第四条               国际赛事和国内赛事放在一起举办时,应执行IOF规则。第五条               如没有特殊规定,本规则适用于日间定向运动比赛。第六条               与本规则无冲突的附加规则由赛事组委会(竞赛委员会)决定,但必须经过赛事监督批准,并在竞赛规程中规定,同时在指定的官方网站公布。第七条               对本规则未涉及的项目,应在竞赛规程中简要规定,并同时在指定的官方网站以特别规则的形式发布详细的竞赛办法。第八条               对规则提供了两种或两种以上选项的条款,应在竞赛规程或赛事补充通知中说明实际采用的条款。第九条               本规则及其附加规则和特别规则对赛事所涉及的赛事监督、线路设计员、仲裁委员会、裁判员及其它赛事工作人员、运动员和代表队官员以及其他与举办方及承办方或运动员有联系的相关人员具有同等的约束力。第十条               公平竞赛是赛事组委会(竞赛委员会)、赛事监督、线路设计员、仲裁委员会、裁判员及其它赛事工作人员、运动员和代表队官员等所有赛事相关人员解释本规则的指导原则。第十一条         除特别规定处,本规则适用于定向接力赛各棒运动员和团队赛的所有成员。第十二条         本规则与附录和特别规则中和的条款相冲突时,以附录和特别规则中的条款为准。第十三条       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允许偏离本规则中某些条款。对A类赛事或授予运动员等级证书的B类赛事,偏离条款的请求至少应在赛前45天以前向中国定向运动协会提出。第十四条       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可以对规则进行修改和完善,并以所属官方网站公布的文本为准。第二章 定 义第十五条        “规则”指本规则所列举的中国徒步定向运动竞赛规则及其附录。第十六条       “定向运动”指徒步定向运动。第十七条       “赛事”指以定向比赛为核心的一系列活动。第十八条       “运动员”既指个人,也指代表队。第十九条       “国际定联”,英文简称为“IOF”,指国际定向运动联合会。第二十条       “中国定协”指中国定向运动协会。第二十一条            “特别条款”指规则中只适用于某类赛事或赛事中某些组别的条款。特别条款适用的赛事或组别在其后的括号中注明。第三章 项目与赛事类型第二十二条            定向运动竞赛项目分为以下类型(一)按竞赛时间划分日间赛:在日光下;夜间赛:没有日光。(二)按竞赛性质划分个人赛:运动员独立完成比赛;接力赛:2名或2名以上运动员组成团队,按顺序一个接替一个分别完成各自的赛段;团队赛:2名或2名以上运动员组成团队协作完成比赛。(三)按竞赛成绩的决定方式划分单程赛:单一赛次的成绩作为最终成绩。运动员可以分配在不同的组进行比赛,如:M18-1组、M18-2组等,各组运动员分别按比赛成绩排定名次;多程赛:两轮或多轮比赛的成绩之和作为运动员的最终成绩。各轮比赛可以在一天内进行,也可以在几天内进行;资格赛:运动员通过一轮或一轮以上的分组预赛取得决赛资格,决赛成绩作为运动员的最终成绩。可以有A组决赛、B组决赛等,B组运动员的排名在A组运动员之后,依此类推。(三)按到访检查点的顺序划分按特定顺序:到访顺序被指定;无特定顺序:到访顺序由运动员自由选择。(四)按检查点的设置划分传统定向:检查点带有代码,运动员错打检查点取消比赛资格;微型定向:检查点没有代码,附近有假检查点,运动员错打检查点将受到处罚。(详见单独的国际定联微型定向竞赛规则)(五)按比赛持续时间划分(一)长距离赛;(二)中距离赛;(三)短距离赛;(四)百米定向;(五)其他距离赛。第二十三条            中国定向运动赛事的三种类型(一)A类赛事全国体育大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及由国家体育总局或中国定向运动协会主办或承办的其它国内、国际定向运动赛事。(二)B类比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全国性行业体协举办的定向运动赛事及定向运动邀请赛。中国定协特许或审批的定向运动赛事。(三)C类比赛:A类和B类以外的其它定向运动赛事。第四章 安 全第二十四条            运动员应充分认识定向运动存在的潜在危险,考虑自身安全参加比赛的能力,并根据竞赛规程的要求购买保险,自行承担赛事风险。第二十五条            组委会(竞赛委员会)应在竞赛规程中说明赛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如果不能在竞赛规程中说明,则应以补充通知的形式告知。第二十六条            组委会(竞赛委员会)应在竞赛规程中对运动员的身体健康检查作出规定,并在运动员报到时进行确认。凡是身体条件不合规定的或不能提交身体检查证明的运动员不得参赛。第二十七条            组委会(竞赛委员会)应为赛事指定安全监督官员,对赛事可能存在的安全和环保问题进行评估,制定赛事安全保障和环保方案并对方案的实施进行督查,负责处理赛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确保运动员能够得到及时救助。第二十八条            委会组委会(竞赛委员会)应为赛事指定食品卫生监督官员,负责参赛人员食品卫生的安全。(适用于食宿由组织方统一安排的情况)第二十九条            赛事组织者应制定搜索迷失运动员的预案。第三十条       组委会(竞赛委员会)在选择比赛地点和比赛场地时,应对场地的安全性、通讯信号的稳定性和覆盖率及交通的便利性进行评估。第三十一条            组委会应能对存在交通安全问题的比赛场地实施交通管制,否则不得进行比赛。第三十二条            在诸如天气变化、比赛场地毁坏等异常情况下,组织者应及时采取措施,作出推迟、提早或取消比赛、缩短比赛线路等决定。第三十三条            如出现明显危及运动员安全的客观情况,赛事组织者必须取消该场比赛。第三十四条            所有运动员一经出发,无论是否完成比赛,都必须到成统处报到,录入个人比赛信息,必要时也可通过场地裁判长向成统裁判长报到。第三十五条            在本队所有运动员全部完成比赛到达终点后,领队或教练员在带领运动员离开赛场前必须在竞赛中心签到。第三十六条            如果运动员超过有效时间仍没到达终点,领队或教练员应及时向竞赛中心报告。第三十七条            线路设计员应考虑线路设计中所有的安全因素,尽量使线路能引导运动员避开禁区和危险的特征。第三十八条            对于运动员可能到访、但地图上没清晰显示其危险性的特征应用红色警示带标识。红色警示带在赛事中不得用于其它目的。第三十九条            在连续三天以上都有比赛的赛事中,长距离赛的胜出时间应缩短10%-30%。第四十条       在酷暑、严寒及湿热的天气,中距离赛的胜出时间应该按比赛规格的下限设计,长距离赛的胜出时间应缩短10%-30%。第五章 组 别第四十一条            运动员按性别、年龄、线路难度分组。第四十二条            运动员按性别分为女子组和男子组,代码分别为W和M。第四十三条            运动员年龄分组及代码(一)少儿男子组和女子组:在比赛当年12月31日已满11周岁且未满13周岁者。代码分别为M12和W12;(二)少年男子组和女子组:在比赛当年12月31日已满13周岁且未满15周岁者。代码分别为M14和W14;(三)青少年男子组和女子组:在比赛当年12月31日已满15周岁且未满17周岁者。代码分别为M16和W16;(三)青年男子组和女子组:在比赛当年12月31日已满17周岁且未满19周岁者。代码分别为M18和为W18;(四)成年男子组和女子组:在比赛当年12月31日已满19周岁且男子未满35周岁,女子未满30周岁者。代码分别为M21和W21;(五)中年男子组和女子组:在比赛当年1月1日男子已满35周,女子已满30周岁,且在当年12月31日男子未满55周岁,女子未满50周岁者。代码分别为M35和W30;(六)老年男子组和女子组:在比赛当年1月1日男子已满55周岁,女子已满50周岁者。女子未满50周岁者。代码分别为M55和W50。第四十四条            如有必要,还可以分成其它年龄组,基本原则是:(一)20周岁或20周岁以下的运动员按其在比赛当年12月31日达到的年龄分组。(二)21周岁或21岁周以上的运动员按其在比赛当年1月1日达到的年龄分组。(三)对小于21岁的参赛者,分组采用两年的间隔,如分为W20和M20组,W18和M18组等。(三)对大于21周岁的参赛者,分组采用5年的间隔,如分为W35和M35组、W40和M40组等。第四十五条            如有必要,可根据线路难度将每个年龄组分为几个难度组,按难度递减的顺序分别称为E组(精英组),A组,B组,C组和N组(初学者组),如M21E、W21A、M18B、W18C。第四十六条            只有青年组和成年组可以设精英组,代码分别为M18E、W18E、M21E和M21E。精英选手的条件和申请方法应在竞赛规程中详细规定。第四十七条            少儿组和老年组运动员只能参加本组比赛,其它年龄组运动员可以跨组参加比赛:   (一)20周岁和20周岁以下年龄组运动员可以参加21岁组以内(包括21周岁组)较大年龄组的比赛。(二)21周岁或21周岁以上年龄组运动员可以参加21周岁组以上(包括21周岁组)较小年龄组的比赛;(三)女子可参加同年龄男子组的比赛。第四十八条            在按性别、年龄和难度分组的比赛中必须使用以上代码。第四十九条            当个人赛中某一个组别参赛运动员超过120人时,可分成水平相同的两个平行组,并用代码1、2表示,如M21A-1、M21A-2。第五十条       来自同一单位的运动员应随机平均分布到各平行组。第五十一条            各行业体协举办的赛事可根据其行业特点分组。第五十二条            按行业特点分组的赛事中,各组别各项目线路的难度和胜出时间可参照规则中相应年龄组的规格设计。第六章 参赛办法第五十三条            运动员必须在相关部门进行注册,持注册证参加比赛。第五十四条            运动员均代表所注册单位参赛。第五十五条            不符竞赛规程规定的运动员不得参赛。第五十六条            没有报名的运动员没有参赛资格。第五十七条            没有按规定购买保险的运动员不得参赛。第五十八条            没有通过健康检查的运动员不得参赛。第五十九条            同一赛事中,运动员只能参加同一个组别的比赛。平行组及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项目除外。第七章 费 用第六十条       赛事费用由承办方负责。承办方可按最低水平收取一定的报名费。第六十一条            承办方可提前收取报名费或报名保证金,但应得到主办方的批准。第六十二条            承办方可向推迟报名的运动员收取一定的附加费,收取标准须得到主办方的批准,并在竞赛规程中说明。第六十三条            除非得到赛事组织方的资助,运动员自行担负参赛费用,如差旅费、食宿费、交通费等。第六十四条            比赛费用和食宿费用应分别计算。承办方应尽可能提供不同标准的食宿供运动员选择。第六十五条            运动员应按赛事要求缴纳报名费。第六十六条            赛事组委会(竞赛委员会)可向参赛队收取一定的竞赛保证金,并在比赛结束后如数退还。如果参赛队在赛事中出现违规现象,将根据规则或竞赛规程中相关规定没收保证金。第六十七条            组织方向运动员提供比赛场地最近的纸质旧版定向地图时可收取一定费用,但应得到主办方的批准。第八章 赛事信息第六十八条            所有官方信息都应以通知(通告)的形式在组织方的官方网站或指定的网站发布。只有在领队、教练员和裁判长联席会议上回答提问或在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简单的口头发布。第六十九条            如有需要,应向运动员提供纸质通知(通告)。第七十条       所有赛前信息应尽可能及时全面地发布,创造公平的赛前训练环境,确保参赛者在比赛中发挥出最佳水平。第七十一条            赛事通知的内容。(一)比赛时间;(二)比赛地点;(三)主办单位;(四)承办单位;(五)赛事级别;(六)信息获取方法。第七十二条            竞赛规程的内容。(一)赛事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推广单位等;(二)竞赛日期和地点;(三)参加单位;(四)竞赛项目和组别;(五)参赛办法;(六)竞赛办法;(七)录取名次、计分办法与奖励;(八)报名与报到办法;(九)领队、教练员和裁判长联席会议(十)经费;(十一)禁区或临时禁区;(十二)裁判员和仲裁;(十三)其它规定;(十四)信息获取方法;(十五)未尽事宜解决途径;(十六)规程解释权的归属者;(十七)附件。第七十三条            赛事筹备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参赛者的信息应适时以补充通知的形式发布。补充通知按先后顺序依次编号。第七十四条            补充通知一的内容。(一)禁区及涉及与禁区相关的旧版定向地图。应尽可能提供相关网站。(二)各项目比赛场地位置示意地图;(三)比赛场地说明,包括地形、植被、可跑性、通视度和交通网,以及相应的样图和照片;(四)比赛地图说明,包括比例尺、等高距、地图尺寸与保护措施;(五)应尽可能提供线路的主要技术参数,包括长度、爬高量、检查点数目、胜出时间、饮水检查点数等;(六)赛事的附加规则、特别规则及偏离规则的情况;(七)天气与气候介绍;(八)可能存在的危险;(九)着装建议或规定;(十)赛事中心;(十一)住宿地;(十二)到达赛事中心和住宿地的交通简图;(十三)报到的具体办法;(十四)领队、教练员和裁判长联系会议安排;(十五)食宿服务信息;(十六)模拟赛信息;(十七)赛事日程;(十八)最近的纸质旧版定向地图购买办法;(十九)其它需要补充的信息;(二十)信息获取方法。第七十五条            报名截止后应对报名的运动员进行公示和确认,公示和确认天数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具体的公示和确认方法应在竞赛规程中说明。第七十六条            秩序册的内容。(一)竞赛通知;(二)竞赛规程;(三)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守则;(四)道德风尚奖、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评选办法;(五)组织机构及各办事机构;(六)竞赛主任;(七)赛事监督;(八)制图员和线路设计员(九)仲裁委员会;(十)裁判员名单;(十一)赛事日程;(十二)交通时刻表;(十三)禁区、各项目比赛场地及比赛场地位置地图;(十四)往返赛事中心、住宿地和比赛场地的交通地图;(十五)比赛技术信息,主要包括:各项目比赛线路的主要技术指标、各项目地图的主要技术指标、签到和隔离带、签到截止时间、出发程序、终点程序、饮水检查点、直播检查点、急救站等;(十六)各比赛项目的特别说明,包括地图符号、赛场配置、特殊比赛线路、标记线路说明等;(十七)着装建议或规定;(十八)赛事的附加规则、特别规则及偏离规则的情况;(十九)公平竞赛规定或要求;(二十)抗议、申诉和仲裁规定或信息;(二十一)各代表队名单;(二十二)报名人数统计;(二十一)赞助商宣传材料。第七十七条            赛事服务指南由承办方提供,包括的内容:(一)比赛地简介,包括天气与气候、饮食特色和主要旅游景点简介;(二)安全指南;(三)医疗服务指南;(四)交通服务指南(五)旅游服务指南;(六)志愿者服务指南;(六)赛事中心和住宿分布图;(七)比赛地地图等。第七十八条            赛事信息的发布时间:(一)赛事通知至少应在赛前2个月发布;(适用于A类赛事)(二)竞赛规程应与赛事通知同时发布;(三)补充通知一至少应在赛前1个月发布;(四)秩序册应在报到时发给参赛者;(五)赛事服务指南应在报到时发给参赛者; 第七十九条            如不能在秩序册中提供比赛技术信息、各比赛项目的特别说明等信息,应在报到时单独提供给运动员。第九章 报 名第八十条       按照竞赛规程报名。第八十一条            报名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组委会(竞赛委员会)应通过官方网站对报名运动员进行公示,并同时报名表中运动员资料进行确认。(适用于A类赛事)第八十二条            组委会(竞赛委员会)应适时通过电话或其它方式对参赛运动员和参赛项目进行最终确认。第八十三条            完成最终确认后,参赛运动队应按竞赛规程指定的方法,按报名费的50交纳报名保证金。没有交纳报名保证金的运动员队得参赛。第八十四条            未按时报到的运动员保证金不予退还。第八十五条            在最终确认后,运动队可向组委会(竞赛委员会)申请变更比赛运动员名单,包括变更团队赛和接力赛运动员名单。申请变更的运动员应是报名表中的运动员,且须交纳100元的变更费。变更申请最迟应在比赛开始前24小时以前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如运动队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赛事中心,也可以先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提出,并通过电话告知,到达赛事中心后再补交书面变更申请。第八十六条            如团队赛或接力赛没有安排在赛事的第一天举行,团队赛和按力赛运动员名单的变更申请至迟应在其前一场比赛结束后的1小时内提出。第八十七条            运动员棒次的变更应在接力赛出发前1小时之前以书面的形式向成统裁判长报告。第八十八条            运动员报到后不得无故放弃比赛。第十章 行程和交通第八十九条            运动员自行负责参赛行程及交通方法,承办方有义务协助安排返程交通。第九十条       参赛队往返驻地、赛事中心、比赛场地之间的交通由承办方安排,也可由代表队自己安排。第九十一条            组织方可规定只能使用官方安排的交通方式往返比赛场地。第十一章 模拟赛第九十二条            在第一场比赛的前一天,组织方应尽可能组织一场模拟赛来展示电子打卡计时设备、地形特点、地图质量、检查点说明、检查点设置、饮水站和标记线路。第九十三条            运动员、代表队官员、赛事官员和媒体记者有权利参加模拟赛。第九十四条            经赛事监督批准,模拟赛也可安排在比赛当天。第十二章 出发顺序第九十五条            间隔出发是指运动员按相等的时间间隔逐一出发。集体出发是指同一组别的所有运动员同时出发。在接力赛中,集体出发方式仅适用于第一棒队员。第九十六条            在间隔出发的比赛中,运动员出发顺序应在赛事监督和总裁判长监督下,通过抽签决定。出发抽签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保密的。抽签可用电脑操作,也可用手工操作。第九十七条            在集体出发的比赛中,应首先为每种线路组合分配出发号码,然后通过抽签决定运动员的出发号码。各线路组合应保密到最后一个运动员出发。第九十八条            在间隔出发的比赛中,同一个代表队的运动员不能先后连续出发。如果同队两名运动员抽到先后连续出发,下一位出发的其他代表队的运动员应插在该两名队员之间。如果同队两名运动员抽到在最后出发,在他们前一位出发的其他代表队的运动员应插在他们之间。第九十九条            在同一赛事中,如果运动员在两场个人赛中抽得的出发顺序均排在前12.5%,或后12.5%,应对该运动员其中一场比赛的出发顺序进行调整,使其出发顺序排在前25%之后,后25%之前。(适用于精英组运动员)第一百条       分组集体出发的百米定向应尽可能考虑所有运动员的成绩,分组抽签时,应使优秀运动员有较大的可能进入决赛。第一百零一条    在分组集体出发的百米定向的所有轮次中,应尽可能将同队运动员编在不同的组。第一百零二条    出发批次表可在比赛前1天公布,也可根据需要推迟到运动员到达起点区后布。第一百零三条    长距离赛出发间隔为2分钟,中距离赛为2分钟,短距离赛为1分钟,团队赛为3分钟或4分钟。第一百零四条    百米定向采用间隔出发时,间隔为30秒;采用分组集体出发时,间隔时间根据临场比赛的实际情况由总裁判长控制。第一百零五条    中距离赛中同一组别的运动员超过60人,出发间隔可缩短到1分钟。这时,应通过线路设计技术分散运动员。第一百零六条    长距离赛中同一组别的运动员超过40人,出发间隔可缩短到1分钟。第十三章 领队、教练员和裁判长联席会议第一百零七条    组委会应在第一场比赛开始的12小时前召开领队、教练员和裁判长联席会议。会议由总裁判长主持,赛事监督应监督本次会议。第一百零八条    A类赛事,组委会应尽可能在每场比赛开始的12小时前召一次开领队、教练员和裁判长联席会议。第一百零九条    领队、教练在会上应有提问的机会。第十四章 场地第一百一十条    比赛区域包括起点区、赛场、终点区在内的所有区域。第一百一十一条          赛场是比赛线路及运动员在选择线路时可以涉及到的区域。第一百一十二条          终点区是以观赏检查点、最后一个检查点、最后一个检查点到终点的必经线路及终点为核心的综合区。第一百一十三条          比赛区域应适合设计竞技性定向比赛线路,应符合项目规格(见附录三)的要求。在选择起点区、赛场和终点区以及设计线路时应考虑莱比尼茨宣言(附录一)的目标。第一百一十四条          比赛区域在赛前没有被用作其它A类或B类比赛场地的时间应尽可能长。如比赛区域在2年内曾被用作A类或B类比赛场地,应在赛事补充通知中提供最近的旧版定向地图的信息。第一百一十五条          比赛区域确定后,应尽快在补充通知中宣告该区域成为禁区。如不能确保成为禁区,应尽早在补充通知上公布比赛场地的位置。第一百一十六条          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禁区。如有特殊情况需进入禁区,应向组委会提出申请,得到许可方可进入。第一百一十七条          如在发布赛事通知时尚没有确定比赛区域,应将比赛地定为临时禁区。第十五章 地图第一百一十八条          地图、线路符号和其它叠印符号应根据国际定向运动地图规范或国际短距离定向运动地图规范测绘和印制。与规范不符的内容应得到中国定协的许可。第一百一十九条          各项目比赛地图的比例尺。(一)长距离赛:1:10000或1:15000;(二)中距离赛:1:10000或1:7500;(三)短距离赛:1:5000或1:4000;(四)百米定向:1:1000或1:500;(五)接力赛:1:10000、1:7500、1:5000或1:4000;(六)团队赛:1:10000、1:7500、1:5000或1:4000。第一百二十条    地图印制后,如有可能影响比赛的地图错误或比赛场地变化,须用叠印符号说明,并同时在领队、教练员和裁判长联席会议上说明。第一百二十一条          地图应防水耐用。第一百二十二条          最近的旧版定向地图应在比赛前一天展示给所有运动员。第一百二十三条          比赛当天,未经组织方许可,运动员和代表队官员不得使用比赛区域的任何地图。第一百二十四条          赛事中重复或部分重复使用的赛场,组织方应在补充通知中说明。如在第一次使用时该赛场地图没有全部收回,组织方至少应在该赛场第二次使用的前一天公开展示该赛场的地图,并说明原因。第十六章 路线第一百二十五条          应遵守莱比尼茨宣言(见附录一)、线路设计原则(见附录二)和项目规格(见附录三)的要求。第一百二十六条          线路的标准应与比赛级别和组别的要求一致,应检验参赛者的定向技能、集中和奔跑能力。所有线路应涵盖各种各样的定向技术。第一百二十七条          平行组的线路标准,包括各项技术指标,如检查点数、线路长度、爬高量、长路段数及胜出时间应尽可能相同。第一百二十八条          线路长度由从起点开始经过各个检查点到达终点的直线长度决定,如有不能通行的障碍(如高栅栏、湖泊、不能通行陡崖等)、禁区和标记线路可偏离直线。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爬高量应按最短的有效线路的爬高给出,单位为米。第一百三十条    在接力赛中,各队的检查点组合不同,总线路应相同。如地形和线路设计允许,各赛段的长度可以明显不同。但各赛段的累计胜出时间应按规定执行。第一百三十一条          所有队应按相同的棒次顺序出发,完成不同长度的赛段。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个人赛中,运动员的检查点组合可以不同,但所有运动员的总线路应相同。第一百三十三条          比赛胜出时间应按性别-年龄组与胜出时间对照表(见附表二)设计。第一百三十四条          同级别、同年龄组男女运动员线路的差异只能体现在线路长度上。第一百三十五条          线路设计员不应鼓励参赛者采取诸如穿越障碍物或禁区等不公平的行为。如无法避免穿越障碍物(如不能通行的墙和栅栏)或禁区,或沿着禁区行进,可能诱导运动员企图穿越的禁区或不能通行的特征应用黄色或黄白相间的警示带标记,在关键性位置应安排检查员提醒运动员。第一百三十六条          线路应提前印在运动员的地图上。第十七章 限制通行区和线路第一百三十七条          禁区或危险区、禁止通行的线路、禁止穿越的线状特征等都应标示在地图上,如有必要,也应在实地中标出。运动员禁止进入、穿越这些区域、线路或特征,或沿这些区域、特征行进。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地图上表示为不能通行的特征禁止通行。第一百三十九条          必经线路、通过点和通道都应清晰标示在地图和实地中,参赛者应通过线路上所有被标记部分的全程。第十八章 检查点说明第一百四十条    检查点在实地中的准确位置应用检查点说明详细描述。第一百四十一条          检查点说明应以符号的形式表示,并与国际检查点说明的规定一致。第一百四十二条          检查点说明应按各运动员线路的正确顺序粘贴或打印在比赛地图正面。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检查点说明应在领队、教练员和裁判长联系会议之前发给各运动队。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间隔出发的比赛中,应在待发区向运动员提供单独的检查点说明。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儿童组比赛中,应同时提供文字说明。第十九章 检查点设置及器材第一百四十六条          定义检查点位置的特征应明显不同于周围的地形,并标记在地图上。第一百四十七条          检查点应设置在运动员能用与地图比例尺一致的精确度、地图上出现在检查点附近的细节定位的位置。第一百四十八条          检查点应设置在运动员打卡时不会让正在附近寻找该点的其它运动员获利的位置。第一百四十九条          地图上的检查点应在实地明确标示,并配备能证明运动员到达的打卡器和机械打卡器。第一百五十条    每个检查点都应提供备用的打卡器和机械打卡器。第一百五十一条          每个检查点应用点标旗标示。点标旗由三个按三角型排列的正方形组成,每个正方形的大小为30厘米×30厘米,并沿其对角线分为右上部的白色和右下部的橙色(Pantone色号165)。第一百五十二条          点标旗应悬挂在地图上标明的与检查点说明一致的特征的某一位置。当运动员看到检查点说明描述的位置时,应能看到点标旗。第一百五十三条          点标旗应悬挂在上缘离地面不超过1米,不低于0.4米的高度。第一百五十四条          两个检查点间的距离不能小于30米。两个位于相似或看起来相似特征上的检查点间的距离不能小于60米。第一百五十五条          每个检查点要用数字代码标识,检查点代码应清晰展示在点标旗近旁,并能从打卡器或机械打卡器位置看到。第一百五十六条          检查点代码应是大于30的数字,但不能用易引起误解的数字(如66与99,68与89等)。应为白底黑字,高3厘米至10厘米,笔画粗3毫米至10毫米。如果水平位布置的检查点代码倒过来读时可能被误解,应加下划线(如161)。第一百五十七条          为了保证运动员顺利通过检查点,点标旗近旁应有足够数量的打卡器和机械打卡器。第一百五十八条          如预计完成比赛的时间超过30分钟,应按胜出者的预计速度,至少每25分钟赛程设置一个饮水检查点,饮水站的位置应在该检查点附近。第一百五十九条          如有必要,可在赛场中设置独立饮水站,并标示在地图上。独立饮水站应设在大多数运动员在比赛时都会在其附近经过的位置。第一百六十条    在比赛中,应向运动员提供温度适当的纯净水。如提供多种饮料,应清楚标识。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所有存在安全隐患的检查点应采取预防措施。第二十章 打卡系统第一百六十二条          只有传统的针式打卡系统和得到国际定联或中国定协认可的电子打卡系统才能用于比赛。第一百六十三条          检查卡在运动员报到时分发。第一百六十四条          如采用电子打卡系统,应在模拟赛或赛前为运动员提供练习机会。第一百六十五条          比赛地图上应提供备用检查卡。备用检查卡应带有三个清晰的打卡位置,每个打卡位置的边长不应小于18毫米。第一百六十六条          运动员对在每个检查点准确打卡负责。第一百六十七条          运动员应使用组织方提供的打卡系统准确打卡,证明自通过了检查点。如使用备用检查卡,应在打卡位置中间打卡。打在打卡位置外或大部分打在打卡位置外无效。第一百六十八条          检查卡或备用检查卡应能清楚证明运动员通过了正确的检查点。第一百六十九条          运动员在打卡时要确认是否接受到了反馈信号。如打卡太快而没有接受到反馈信号,检查卡内不会留下打卡记录,即使打卡器中记录了检查卡编号,运动员成绩无效。如打卡器没有响应,应使用备用打卡器或机械打卡器。第一百七十条    除非能确定打卡记录无法辩认不是运动员的过失,并证明其已到访检查点,打卡记录无法辩认成绩无效。第一百七十一条          运动员丢失检查卡、漏打或错打检查点成绩无效。第一百七十二条          组织方有权在指定的检查点安排裁判员检查运动员的检查卡和地图,并打上检验标记。第二十一章 装 备第一百七十三条          如组织方没有特别的规定,运动员可自行选择着装。如有规定,则应按规定着装。第一百七十四条          组织方应为每名运动员提供两块号码布。号码布的尺寸不应大于25厘米×25厘米,数字高度不应低于10厘米。号码应清晰可见。第一百七十五条          运动员应将号码布分别佩戴在胸前和后背的显著位置。号码布应依原样佩戴,不得以任何形式剪裁、折叠或遮挡。可在号码布上打孔以利于空气流通,但不得在号码布的文字或数字上打孔。第一百七十六条          号码布上的号码应与秩序册中的号码一致。第一百七十七条          如采用终点摄像装置,应在短裤侧面佩戴小号码布。第一百七十八条          比赛中可使用的辅助工具有:指北针和组织方提供的地图和检查点说明。第一百七十九条          在团队赛中,应在分图区配备适当的桌子和分图用用笔。运动员可自备分图用笔,但不得带入赛场。第一百八十条    运动员不得携带任何通讯设备进入比赛场地。但经过赛事监督批准,特殊组别的运动员可以携带报警口哨。第一百八十一条          组织方有权要求运动员携带其它必要的装备。第二十二章 出 发第一百八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个人赛和团队赛采用间隔出发,接力赛采用集体出发。第一百八十三条          在百米定向中,不同组别的比赛可以采用不同的出发形式。但精英组的比赛应采用分组集体出发。第一百八十四条          采用间隔出发的团队赛中,同一团队的成员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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