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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解读教学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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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解读教学资料.doc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第一章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概述一、 并购重组的概念并购重组不是准确的法律概念,只是市场的通常说法,主要包括上市公司收购(通常指30%以上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购买、出售资产)、股份回购、合并、分立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结构、利润及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二、 并购重组的发展历程并购重组市场基本数据2006年以来,我国资本市场上市公司重组案例194宗,交易规模9109亿元;上市公司收购案例259宗,涉及金额1263亿元;近3年重组总交易金额占到了2002年以来总金额的90%以上,收购金额占到了总金额的80%以上。(以上数据截止到2009年底)。除了数量的增长,在重组方式上,产业整合、产业升级等也逐渐成为主流,其中又以国资整合为主。1992-1996,萌芽状态,从二级市场竞购到法人股协议转让,外资萌动;1997-2002,快速发展,以协议转让为主,多种方式并存,面临退市的公司大量重组;2002-2005,规范发展,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以下简称“105号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实施,出现要约收购,吸收合并,回购流通股,定向发行购买资产,各种创新层出不穷;国有、外资、管理层等成为并购重组市场的主要力量,民营企业“大跃进”、“收缩”;2005年全流通时代来临后,规范与发展并举的市场化阶段。三、 现阶段并购重组市场新特征1、 创新案例不断涌现,投资价值受到市场高度认可,各市场主体对资本市场的作用高度重视,对要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进一步形成共识,对通过并购重组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认识更加深刻。1) 实施效果的不断显现2) 脱胎换骨真正重获新生的个案不断涌现2、 资产定价和股价异动成为各方高度关注热点1) 并购重组的公允定价问题2) 二级市场股价异动问题四、 并购重组市场面临的新环境(一) 宏观经济环境国民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二) 竞争格局加入WTO以及中国进一步对外开放,国内竞争已在某些领域演化为国际竞争。(三) 证券市场制度性变化股权分支改革后的全流通新局面。(四) 法律环境发生新变化两法修订、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发布、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制定颁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新会计准则施行、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即将出台等。第二章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解读一、 修订理念(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8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修订)Ø 体现鼓励上市公司收购的立法精神Ø 在维护证券市场公平的基础上,提高市场效率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主的市场化监管Ø 解决上市公司收购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收购人无实力、不诚信、收购动机不纯;原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后金蝉脱壳等Ø 转变监管方式,简化审核程序,监管部门由过去的事前审批转变为适当的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相结合Ø 强化财务顾问对收购人事前把关、事后持续督导的作用Ø 适应股权分置改革后全流通的证券市场新局面:收购方式多样化,换股收购(股份/股份)、资产收购(资产/股份)二、 修订的重点和亮点(一) 充分体现证券法的立法精神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调整为由收购人选择的要约收购方式,赋予收购人更多的自主空间,降低了收购成本,强化上市公司外部治理,充分体现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精神。(二) 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1、 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明确界定一致行动人的范围,增强控制权变化的透明度;2、 程序公正:维护市场公平;3、 公平对待股东:持有同种股份的股东得到同等对待;4、 加大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力度:未清欠解保,限制转让股权的要求;5、 强调董事诚信义务:限制不适当的反收购(三) 转变监管方式;转变监管方式:证监会从“守门员”到“裁判员”确立以信息披露为主的市场化监管理念,由事前审批转变为适当的事前监管与强化的事后监管相结合1. 监管部门基于重要性原则对控制权变化进行监管,以5%、20%、30%为限,按照持股比例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对30以前的收购简化审核程序,采取事后监管:Ø 5%20之间第一大股东变化的,持股人只须编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Ø 持股比例在2030之间,持股人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持股变动在30%以上的,采取事前监管,同时要求财务顾问把关。2. 发现其不符合收购人要求的,证监会可责令其停止收购,限制其表决权的行使,专门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3. 收紧豁免条件,减少监管部门审批豁免权力,允许收购人限期限量增持4. 加大持续监管力度:财务顾问持续督导和派出机构持续监管(四)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市场化导向;建立财务顾问“明责、尽责、问责”制度,强化财务顾问对收购人事前把关、事后持续督导作用,强化财务顾问为投资者服务、为增加并购透明度服务的积极作用,形成市场机制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有效约束(五) 丰富收购手段和工具,鼓励市场创新,允许换股收购;1. 明确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新股的方式获得公司控制权,并可免于履行要约收购义务,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发行,改善资产质量,优化股权结构2. 允许收购人以证券作为支付手段收购上市公司(即换股收购),有效解决了上市公司并购手段不足的问题(六) 对收购人主体资格予以规范,对特殊收购主体予以规范;1. 解决收购人无实力、不诚信的问题2. 对特殊收购主体予以规范:Ø 对管理层收购严格监管,强化公司治理要求;Ø 明确外资收购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的规定,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以及仲裁管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七) 将不同的收购方式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1. 收购方式多样化,对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间接收购、二级市场举牌收购、取得公司发行新股等主要的收购方式予以规范2. 明确间接收购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与直接收购适用同样的报告、公告及要约义务的要求,一并纳入上市公司收购的统一监管体系三、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解读(一) 主要概念概念1:收购人(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1、 收购的含义:取得和巩固公司控制权2、 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方式和途径1) 通过直接持股成为公司控股股东2)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和其他安排的间接收购方式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详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5条)3、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1)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不能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 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例如被证监会处罚3) 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例如被交易所公开谴责4) 收购人为自然人,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情形:ü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ü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ü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ü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ü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详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条)概念2: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1、 持股达到法定披露比例的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包括收购人和相关权益变动的当事人;2、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3、 专业机构:包括财务顾问、律师、资产评估机构、注册会计师。概念3:上市公司控制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 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 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 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 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二)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原则要求1、 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 公开信息披露义务: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3、 履行法定程序: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及其他法定义务方可进行;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外资准入、国有股转让、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4、 诚信和社会责任要求: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市场秩序,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三) 权益披露l 把握“3w”谁有义务披露(who)什么时点披露(when)披露什么(what)l 权益披露的内容1、 权益的概念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1) 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2) 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详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2条)2、 披露的量的界限(谁披露)l 增持情况下:5%-30%(包括30%)5%-20%(不包括20%)情况:未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简易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详式20%-30%(包括30%)情况未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详式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详式,财务股份核查l 减持情况下: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简易(详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6、17条)3、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必备内容)l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姓名、住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l 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l 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l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者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化达到5%的时间及方式。l 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该公司股票的简要情况。l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详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6条)4、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必备内容)除须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l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l 取得相关股份的价格、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或者其他支付安排。l 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是否已做出相应的安排,确保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l 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l 前24个月内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l 不存在禁止收购的情形(详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7条)5、 不同方式的特殊要求(披露时点)方式1:二级市场举牌持股达到5%,事实发生之日(T)起3日(T+3)内报告监管部门、公告通知上市公司,在此期限内,停止买入、未披露前也不得继续增次;卖出为违法行为。(见证券法第195条和第47条)持股达到5%后,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增持或减持5%,在T+3日内报告、公告,在T+5日内停止买入,未披露前也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披露的点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达到5%、10%、15%、20%、25%(5%的整数倍)(详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方式2:协议转让方式(行政划转、间接方式、司法裁决、继承、赠与等)ü 持股达到或超过5,事实发生之日(达成协议日T)起3日内(T+3)报告监管部门、公告、通知上市公司,未披露前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ü 持股达到5后,增持或减持达到或超过5,在T+3日内报告、公告,未披露前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ü 披露的点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5、10、15、20、25(5的整数倍)例如:持股7的股东,通过协议方式受让3,持股达到10,须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方式3:行政划转(包括国有单位之间划转、变更、合并)ü 持股达到或超过5,事实发生之日(上市公司所在地国资部门批准之日)起3日内披露股权划出方及划入方(变更方、合并双方)的名称、划转(变更、合并)股份的数量、比例及性质、批准划转(变更、合并)的时间及机构,如需进一步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说明其批准情况方式4:司法裁决ü 申请执行人持股将达到或超过5,事实发生之日(收到裁定之日)起3日内披露作出裁定决定的法院名称、裁定的日期、案由、申请执行人收到裁定的时间、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拍卖机构名称、拍卖事由、拍卖结果 (详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4、15条)(四) 收购方式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间接收购、定向发行、行政划转(合并、变更)、二级市场举牌收购、司法裁决、继承赠与、征集投票权等。1、 信息披露的共同要求1) 信息披露及时性要求:公告收购报告书或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谁、目的、准备做什么、批准的不确定性2) 办理过户手续后:公告结果2、 要约收购的分类1) 全面要约与部分要约2) 强制要约与主动要约3) 出示要约与竞争要约3、 要约收购的特别要求1) 公平对待原则,同种股份得到同等对待:要约条件适用于所有股东,包括价格、信息、要约期限、支付方式、分配比例2) 要约价格:孰高原则 收购人前6个月支付的最高价格; 公告前30个交易日均价(市价); 不挂钩的,由财务顾问把关,陈述理由。3) 要约期限:30日60日,有竞争要约时除外4) 要约收购的底限:5(详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25、26、35、37条)5) 要约收购的支付手段: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多种方式;以退市为目的的全面要约和证监会强制全面要约,收购人必须采取现金方式;以证券作为支付手段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投资者选择。也就是说,必须有现金方式6) 履约保证:以现金收购,20履约保证金;以上市的证券支付,全部保管,如为债券,则距到期日不少于1个月;以非上市证券支付,须同时提供现金选择,说明保管、送达方式及程序安排7) 换股收购的特别要求:收购人提供该证券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证券估值报告(详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27、36条)8) 允许有条件的要约:允许收购人发出有条件的要约,在取得批准或达到要约约定条件后,收购人履行收购要约9) 要约撤销: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前,撤销要约的,12个月不得再行收购同一公司;要约收购期间,不得撤销要约10) 增减持股的限制:要约期间不得采取要约以外的方式或超过要约条件增持,也不得减持11) 要约条件变更:要约期届满前15日内,不得变更,但有竞争要约除外(详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28、29、30、31、38、40条)12) 部分要约按等比例分配:收购人预定收购的股份数与股东出售的股份数之比13) 保证退市后收购人与剩余小股东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平衡:可以要求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收购完成的具体时间,在此时点前,小股东有权将余股按要约价格卖给收购人 14) 对不履约或发假要约的收购人予以严惩:明确对不履行要约或发出虚假要约的收购人3年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证监会不受理其报送的申报文件,并追究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财务顾问的法律责任 (详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43、44、78条)4、 信息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1) 收购人的姓名、住所,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2) 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及收购目的,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3) 上市公司的名称、收购股份的种类;4) 预定收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5) 收购价格;6) 收购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及资金保证,或者其他支付安排;7) 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8) 收购期限;(详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29条)9) 报送收购报告书时持股数量、比例;10) 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包括同业竞争或持续关联交易问题;11) 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12) 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13) 前6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14) 全面要约:须充分披露终止上市的风险、终止上市后收购行为完成的时间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后续安排;以终止上市为目的的,无须披露第(十)项;15) 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5、 要约收购流程6、 协议收购的特别要求1) 原控股股东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收购意图、诚信情况有调查了解的义务,未清欠解保的,不得转让(Art53,7) 2) 中国证监会审核:取得豁免后3日内公告;未取得豁免的,30日内发要约或减持(Art48);不申请豁免直接发出要约的,无须编制收购报告书,协议后3日内发要约提示性公告3) 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Art49):收购报告书7、 间接收购的特别要求1) 与直接收购的披露原则和法定义务保持一致(Art56)2) 通过间接方式可支配表决权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但未超过30%的情形,按照第二章有关权益披露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超过30%的,按照第四章有关协议收购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 (详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56条)3) 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ü 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披露的义务,导致上市公司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的,公司有权对实际控制人起诉ü 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上市公司知悉后立即公告;实际控制人仍未披露,董事会查询,报告监管部门;证监会责令改正,对实际控制人查处4) 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责任:ü 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不配合,或者实际控制人存在禁止收购情形的,董事会应当拒绝接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提交的提案或临时议案,向监管部门报告ü 知悉未报告,或未拒绝的,责令改正,相关董事为不适当人选 (详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58、59、60条)8、 收购报告书及豁免流程(五) 要约义务的豁免1、 豁免的类型(Art61)1) 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结果:以原来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如协议受让方式、二级市场收购方式2) 免于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结果:因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仅向部分人发出要约3) 未得到豁免: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1)发出全面要约;或者(2)减持至30或30以下(详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1条)2、 豁免情形与审批程序豁免的两种情形: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ü 一般程序(详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2条)q 受理后20个审核日作出决定ü 简易程序(详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3条)q 受理后5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即可办理过户q 证监会不同意以简易程序申请的,应按一般程序ü 豁免情形收紧,严格审批ü 申请豁免,应当聘请律师出具专业意见3、 豁免情形与审批程序:简易程序(Art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n 国资行政无偿划转、变更、合并n 自由增持率:30%之后的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2% n 50%以上的股东,继续增持且不影响上市地位n 按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减资,导致当事人持股超过30%;n 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n 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4、 豁免情形与审批程序:一般程序(Art62)n 出让人与收购人具有关联关系,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根据公司控制权的转让是否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进行,来判断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是否发生变更)n 挽救上市公司财务危机,重组方案得到股东大会批准,收购人承诺3年不转让 n 取得公司定向发行的新股,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承诺3年不转让,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n 不再将司法裁决作为明确的豁免情形,防止被滥用第三章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解读一、 重组办法的创新及制度要点l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2001年12月10日发布)l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第53号令),2008年3月24日公布,2008年5月18日施行。(一) 审核制度的重大调整(二) 强化了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手段(三) 强化中介机构的职责(四) 提高监管效率和工作透明度(五) 吸纳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创新制度(六) 细化监管措施,强化法律责任二、 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容介绍(一) 重大资产重组的行为界定1、 概念: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2、 适用主体: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控制或者控股的子公司3、 不适用情形1) 日常经营活动:如上市公司购买原材料、房地产公司购买土地等。2) 募集资金投向:即按照核准的发行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与105号文相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在取消“置换”概念的同时丰富了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外延,纳入了“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的资产交易”的重组模式,并详细列举了资产交易具体形式:(一)上市公司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二)上市公司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三)上市公司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上述资产交易实质上构成购买、出售资产,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相关比例达到50%以上的,方被界定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并报送申请文件。上市公司发行股份重大购买资产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详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3条)(二) 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原则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2、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3、 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4、 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这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券债务处理合法;5、 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6、 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7、 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详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0条)(三) 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从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及资产净额三项指标入手,规定了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负债、收入构成重大影响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资产总额标准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营业收入标准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资产净额标准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审慎监管标准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报送申请文件。(详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1条)(四) 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计算原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针对各项指标的计算原则及认定标准作出了更为详尽且科学的规定:1、 上市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2、 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但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3、 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4、 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分次交易的,以累计数计算(详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2条)三、 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一) 重组流程简述(二) 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情形1. 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2. “脱胎换骨”式的重组1) 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总额和购买资产的总额占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均达到70%以上;2) 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3. 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4. 中国证监会在审核中认为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其他情形;5. 上市公司申请提交重组委审核的情形1) 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为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完整经营实体且业绩需要模拟计算的;2) 上市公司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反馈意见表示异议的。(详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27条)(三) 与证监局、交易所的工作衔接四、 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一) 及时停牌按期公告上市公司申请停牌的条件l 上市公司获悉股价敏感信息l 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l 重组委工作会议期间停牌期间上市公司的公告义务至少每周发布一次时间进展情况公告(详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40条)(二) 禁止内幕交易承担保密义务的主体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交易各方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以及因直系亲属关系、提供服务和业务往来等知悉或者可能知悉股价敏感信息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保密的客体未依法披露前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价敏感信息(详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39条)(三) 交易进程备忘制度备忘录记载的内容应当详细记载筹划过程中每一具体环节的进展情况,包括商议相关方案、形成相关意向、签署相关协议或者意向书的具体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等相关人员的签名确认制度参与每一具体环节的所有人员应当即时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详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40条)五、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一) 定向发行的概念(二)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基本原则1、 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2、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3、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详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41条)(三)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1、 发行人l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l 发行后公司符合持续上市条件(详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41条)2、 发行对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l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l 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l 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l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l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3、 限售期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l 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l 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l 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详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43条)4、 发行股份定价l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l 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l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董事会在6个月内未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六、 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关注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的规定。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第四章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其他相关规定解读一、 关于破产重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解读二、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解读三、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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