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研究与分析27984.docx
-
资源ID:49417438
资源大小:59.79KB
全文页数:30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20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images/hot.gif)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研究与分析27984.docx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第一章章总则则第一条条为了了加强城城市规划划管理,保保障城市市总体规规划的顺顺利实施施,促进进城市经经济、社社会和环环境的协协调发展展,根据据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城城市规划划法等等有关法法律、法法规,结结合本市市实际,制制定本条条例。第二条条在本本市行政政区域内内制定和和实施城城市规划划,从事事与城市市规划有有关的建建设和管管理活动动,必须须遵守本本条例。第三条条经批批准的各各项城市市规划的的文本及及图说,是是城市土土地利用用和各项项建设以以及规划划管理的的法定依依据。城市总总体规划划应当和和土地利利用总体体规划、江江河流域域规划相相协调。三峡库库区移民民规划应应与城市市总体规规划相协协调。土地利利用和各各项建设设必须符符合城市市规划,服服从规划划管理。第四条条城市市规划应应当与国国民经济济和社会会发展计计划相衔衔接。与与城市规规划有关关的建设设项目,由由计划、建建设和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共同同商定,分分期分批批纳入城城市建设设计划。第五条条城市市规划管管理的任任务是:按照批批准的城城市总体体规划、分分区规划划、详细细规划和和专业规规划,对对建设活活动实施施规划管管理,保保障城市市建设协协调有序序地进行行,提高高城市综综合功能能。第六条条城市市规划管管理的方方针是:严格控控制大城城市规模模,合理理发展中中等城市市和小城城市,促促进生产产力和人人口的合合理布局局。第七条条城市市规划管管理应当当遵循以以下的原原则:(一)坚持经经济效益益、社会会效益和和环境效效益相统统一;(二)统一规规划,配配套建设设,改善善城市基基础设施施;(三)合理用用地,节节约用地地,保护护耕地,合合理开发发利用地地下空间间;(四)严格控控制建筑筑密度、容容积率,执执行城市市规划管管理有关关技术规规定;(五)改善城城市环境境,增加加城市绿绿地,注注重城市市景观;(六)从旧城城实际出出发,加加强维护护,合理理利用,适适当调整整,逐步步改造;(七)保护具具有重要要历史意意义、革革命纪念念意义、民民族地方方特色、文文化艺术术和科学学价值的的文物古古迹、风风景名胜胜和代表表城市风风貌的街街区、建建筑;(八)符合城城市防火火、防洪洪、防震震、防空空、防止止危岩滑滑坡等要要求,提提高城市市防灾抗抗灾能力力。第八条条城市市规划管管理实行行建设工工程选址址意见书书、建设设用地规规划许可可证、建建设工程程规划许许可证、建建设工程程规划验验收合格格证工作作制度。第九条条重庆庆市城市市总体规规划确定定的城市市规划区区、县以以上人民民政府所所在地和和城市规规划确定定的特殊殊区域,严严格控制制新建占占地多、能能耗高、运运量大、污污染严重重的工业业项目,原原有的要要合理调调整。机场、铁铁路、港港口等重重要建设设项目的的规划用用地,应应严格控控制,任任何单位位和个人人不得侵侵占。第十条条城市市规划工工作实行行市人民民政府集集中统一一领导下下的分级级管理体体制。市设立立规划委委员会。规规划委员员会受市市人民政政府的委委托,对对重要规规划方案案进行论论证、审审查。市城市市规划行行政主管管部门主主管全市市的城市市规划工工作。根根据工作作需要,市市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可在在特定地地区设立立派出机机构,负负责指定定区域内内的城市市规划管管理工作作。区、县县(自治治县、市市)城市市规划行行政主管管部门负负责本条条例规定定范围内内的城市市规划工工作。本市有有关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应当当按照各各自的职职责,协协同城市市规划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实实施本条条例。街道办办事处和和镇人民民政府应应当协助助各级城城市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对本本行政辖辖区内的的建设行行为实施施监督。第十一一条任任何单位位和个人人都有遵遵守城市市规划、服服从规划划管理的的义务,并并有权对对城市规规划提出出意见,监监督城市市规划的的实施,对对违反城城市规划划的行为为进行检检举和控控告。县级以以上人民民政府或或其城市市规划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应应对执行行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城城市规划划法和和本条例例成绩显显著的单单位或个个人给予予奖励。第二章章规划划编制与与审批第十二二条重重庆市城城市总体体规划,由由市人民民政府组组织编制制,提交交市人民民代表大会会或其常常务委员员会审议议通过,报报国务院院审批。城市规规划区以以外的区区、县(自治县县、市)人民政政府所在在地和重重点建制制镇(含含工业点点)的总总体规划划,由区区、县(自治县县、市)人民政政府组织织编制,提提交同级级人民代代表大会会或其常常务委员员会审议议通过,经经市城市市规划行行政主管管部门组组织评审审后,报报市人民民政府审审批;其其他建制制镇的总总体规划划,由镇镇人民政政府组织织编制,经经所在地地县以上上人民政政府城市市规划行行政主管管部门组组织评审审后,报报所在地地县以上上人民政政府审批批,并送送市城市市规划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备备案。城市规规划区的的分区规规划,由由市城市市规划行行政主管管部门会会同有关关区人民民政府组组织编制制,经有有关区人人民代表表大会或或其常务务委员会会审议通通过,报报市人民民政府审审批。国家级级开发区区总体规规划,由由市城市市规划行行政主管管部门会会同开发发区管理理部门组组织编制制,报市市人民政政府审批批;市级级开发区区总体规规划,由由开发区区所在地地县以上上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会同同开发区区管理部部门组织织编制,报报市城市市规划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审审批,重重要的,经经市城市市规划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审审查同意意后,报报市人民民政府审审批。第十三三条城城市规划划区和市市人民政政府确定定的重点点地区、重重要项目目的控制制性详细细规划,由由市城市市规划行行政主管管部门会会同有关关部门组组织编制制,报市市人民政政府审批批;其他他地区的的控制性性详细规规划,由由所在地地县以上上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会同同有关部部门组织织编制,报报市城市市规划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审审批。城市规规划区和和市人民民政府确确定的重重点地区区、重要要项目以以及大专专院校、大大型厂矿矿、驻渝渝部队的的修建性性详细规规划,报报市城市市规划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审审批;其其他的,报报所在地地县以上上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审批批。第十四四条专专业规划划由专业业主管部部门组织织编制,经经同级城城市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综合平平衡后,纳纳入城市市总体规规划。局部地地区的专专业规划划,属城城市规划划区、跨跨区域和和重点地地区的,报报市城市市规划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审审批;其其他的,报报所在地地县以上上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审批批。法律、法法规另有有规定的的,从其其规定。第十五五条城城市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在受理理申报的的各项规规划后,应应当在三三十个法法定工作作日内提提出处理理意见。第十六六条经经批准的的各项城城市规划划,任何何单位或或个人不不得擅自自改变。确确需改变变的,应应按规定定程序报报批。第十七七条各各项规划划的编制制必须由由取得相相应规划划设计资资质的单单位承担担。市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负责对对城市规规划设计计资质实实行统一一管理。第十八八条编编制城市市规划,应应当听取取专家、市市民和有有关方面面的意见见,并进进行多方方案比较较和技术术经济论论证。有关部部门和单单位有责责任提供供编制规规划所需需资料,参参与并配配合城市市规划的的编制。城市总总体规划划经国务务院批准准后,由由市人民民政府公公布;其其他城市市规划由由批准机机关公布布。第三章章建设设用地规规划管理理第十九九条建建设用地地规划管管理的主主要内容容是建设设项目的的选址定定点、核核发建设设工程选选址意见见书,按按审定的的总平面面布置图图确定建建设工程程的规划划用地范范围、核核发建设设用地规规划许可可证。建设用用地单位位或个人人必须按按照规定定申领建建设工程程选址意意见书和和建设用用地规划划许可证证。临时时性建设设用地亦亦应办理理临时建建设用地地规划许许可证。第二十十条划划拨建设设用地的的规模管管理按下下列程序序办理:(一)建设单单位或个个人持有有关文件件,向城城市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提出选选址申请请;(二)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会同同土地、环环保、消消防等有有关部门门根据城城市规划划和建设设工程的的性质、规规模选址址,在二二十五个个法定工工作日内内提出处处理意见见,符合合城市规规划要求求的,核核发建设设工程选选址意见见书及其其附件、附附图;(三)建设单单位或个个人根据据选址意意见书及及其附件件、附图图的要求求,委托托取得相相应资质质的设计计单位设设计,在在六个月月内向城城市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提交规规划设计计方案,由由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组织织有关部部门进行行审查;(四)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自收收到规划划设计方方案之日日起,在在二十五五个法定定工作日日内提出出处理意意见,符符合城市市规划要要求的,按按照审定定的规划划设计方方案,发发给审查查意见书书,确定定规划用用地范围围,核发发建设用用地规划划许可证证及其用用地附图图;(五)建设单单位或个个人持建建设工程程选址意意见书、建建设用地地规划许许可证及及其附件件、附图图和有关关文件,向向县以上上人民政政府土地地管理部部门申请请办理用用地手续续。乡镇企企业建设设用地的的规划管管理,按按前款规规定的程程序办理理。第二十十一条协议出出让国有有土地使使用权的的规划管管理按下下列范围围和程序序办理:(一)范围:协议出出让国有有土地使使用权主主要适用用于工业业仓储、市市政公益益事业项项目以及及政府为为调整经经济结构构、实施施产业政政策而需需要给予予优惠、扶扶持的建建设项目目。商业业、旅游游、娱乐乐、房地地产开发发和豪华华住宅用用地,有有条件的的,必须须采取拍拍卖、招招标方式式;没有有条件,不不能采取取拍卖、招招标方式式的,可可以采取取双方协协议的方方式;(二)程序:协议出出让国有有土地使使用权的的规划管管理参照照本条例例第二十十条规定定的程序序办理。第二十十二条招标、拍拍卖国有有土地使使用权的的规划管管理按下下列程序序办理:(一)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按照照国有土土地出让让计划,提提供土地地出让地地块的位位置、范范围、使使用性质质和规划划管理的的有关技技术指标标要求;(二)招标出出让国有有土地使使用权,土土地管理理部门可可采取公公开和邀邀请的方方式,在在确定的的期限内内,由符符合规定定的单位位或个人人以书面面投标形形式,竞竞投某块块土地的的使用权权,通过过评标、决决标择优优而取。拍卖出出让国有有土地使使用权,由由土地管管理部门门事先公公布竞投投土地的的位置、用用途、面面积、土土地使用用年限、付付款方式式、付款款时间和和规划设设计方案案,并在在指定的的时间、地地点利用用公开场场合主持持拍卖,以以出最高高价者取取得土地地使用权权;(三)土地受受让单位位或个人人凭土地地出让合合同向城城市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申办建建设工程程选址意意见书和和建设用用地规划划许可证证。第二十十三条合法取取得的土土地使用用权转让让时,受受让单位位或个人人应按城城市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确定的的土地使使用性质质和有关关技术经经济指标标,向城城市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申请换换发建设设用地规规划许可可证。受受让单位位或个人人需改变变原建设设工程规规划要求求的,应应按本条条例第二二十条的的有关规规定重新新申请。第二十十四条临时建建设用地地必须严严格控制制,确需需使用土土地的,必必须向城城市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申办临临时建设设用地规规划许可可证。临临时建设设用地的的规划使使用期限限不得超超过二年年。期满满后,建建设单位位或个人人应当予予以腾迁迁。确需需延长使使用期限限的,应应提前一一个月向向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申办办延期手手续。临时建建设用地地必须按按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核准准的用途途使用,不不得建造造永久性性建(构构)筑物物。在使用用期限内内因实施施城市规规划需要要终止临临时用地地的,建建设单位位或个人人必须无无条件服服从。第二十十五条建设单单位或个个人在取取得建设设工程选选址意见见书后六六个月内内未报送送规划设设计方案案的,其其建设工工程选址址意见书书(含附附件、附附图)自自行失效效(不可可抗力因因素除外外);在在取得建建设用地地规划证证后三个个月内(临时建建设用地地规划许许可证二二个月内内)未取取得建设设用地批批准文件件,其建建设工程程选址意意见书和和建设用用地规划划许可证证(含附附件、附附图)自自行失效效(不可可抗力因因素除外外)。自行失失效后,按按本条例例第二十十条、第第二十一一条、第第二十二二条规定定,另行行确定建建设单位位或个人人。第二十十六条建设单单位或个个人在紧紧靠规划划道路红红线一侧侧或规划划需要拓拓宽的道道路一侧侧建设时时,城市市规划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应应将道路路中心线线至边线线的土地地或道路路拓宽部部分的土土地,作作为道路路建设用用地纳入入该建设设单位或或个人的的规划用用地范围围,由该该建设单单位或个个人一并并支付补补偿费用用,道路路建设时时不予补补偿。第二十十七条需要改改变或调调整规划划用地性性质和范范围的,应应报经原原审批机机关批准准。其中中学校、医医院、公公共绿地地、风景景名胜区区、文物物保护区区、公共共体育场场(馆)、停车车场(库库)、集集市贸易易市场、基基本农田田(蔬菜菜用地)和其他他重要公公共活动动场地的的用地性性质和范范围的改改变、调调整,应应经其主主管部门门、城市市规划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和和土地管管理部门门同意,报报县以上上人民政政府批准准。学校、医医疗、体体育、公公共绿地地等特殊殊公益性性事业用用地,在在未达到到国家规规定的用用地指标标要求的的情况下下,其用用地性质质不得变变更。第二十十八条任何单单位或个个人必须须服从市市人民政政府根据据城市规规划作出出的调整整用地的的决定。第四章章建筑筑工程规规划管理理第二十十九条建筑工工程规划划管理的的主要内内容是核核发建筑筑工程设设计红线线,审查查建筑设设计,验验核建筑筑放线,核核发建设设工程规规划许可可证或临临时建设设工程规规划许可可证,对对建筑工工程实行行证后跟跟踪管理理和对竣竣工后的的建筑工工程实行行规划验验收。建设单单位或个个人新建建、扩建建、改建建和大修修建(构构)筑物物和城市市小品,施施工前须须取得城城市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核发的的建设工工程规划划许可证证及其附附件、附附图。修修建临时时性建(构)筑筑物,应应申办临临时建设设工程规规划许可可证。第三十十条建建筑工程程规划管管理按下下列程序序办理:(一)建设单单位或个个人根据据建设工工程选址址意见书书及其附附件、附附图要求求,委托托取得相相应资质质的设计计单位进进行方案案设计后后,向城城市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申请方方案设计计审查;(二)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会同同有关部部门进行行方案设设计审查查,方案案设计审审查采用用会议审审查或书书面征询询意见的的方式进进行。有有关部门门在收到到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的征征询单后后,在二二十个法法定工作作日内进进行书面面审查意意见,逾逾期不回回复,视视为认同同。城市市规划行行政主管管部门收收到有关关部门审审查意见见后在十十五个法法定工作作日内发发出建设设工程设设计审查查意见通通知书;(三)建设单单位或个个人在取取得建设设工程方方案或初初步设计计审查意意见通知知书后六六个月内内,持有有关部门门初步设设计批准准文件、经经批准的的建筑施施工设计计图和有有关文件件,向城城市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申领建建设工程程规划许许可证,城城市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在十个个法定工工作日内内发出建建设工程程放线通通知单;(四)建设单单位或个个人委托托放线部部门按放放线通知知单和总总图的要要求实地地放线,城城市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在验核核无误并并完善有有关手续续后,在在十个法法定工作作日内发发出建设设工程规规划许可可证及其其附件、附附图;(五)建设单单位或个个人应严严格按照照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核发发的建设设工程规规划许可可证及其其附件、附附图施工工。建设设工程竣竣工后,须须持竣工工图及有有关资料料,按有有关规定定申请规规划验收收。对验验收合格格的,发发给建设设工程规规划验收收合格证证。第三十十一条个人在在原宅基基地上申申请修建建私有住住宅,须须持房屋屋产权证证、土地地使用权权证、户户口本、所所属街道道办事处处证明等等有效证证件,向向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申请请取得建建设工程程规划许许可证后后,方可可开工建建设。第三十十二条建设单单位或个个人申请请办理产产权登记记手续时时,须持持有建设设工程规规划验收收合格证证。第三十十三条建筑总总平面布布置应符符合城市市规划要要求,并并按以下下规定设设计:(一)符合城城市规划划管理技技术规定定和核定定的各项项经济技技术指标标;(二)符合人人防、环环保、消消防、防防灾、河河道、航航道、港港口、空空域管理理和电台台、电视视台、无无线电收收发区、无无线电微微波走廊廊、输电电走廊、气气象站、监监狱、军军事、国国家安全全等设施施的特殊殊规定;(三)按城市市园林绿绿化规定定设置绿绿化用地地;(四)住宅小小区应当当按照规规定的定定额指标标和城市市规划行行政主管管部门要要求配置置市政、公公用、文文化、教教育、体体育、卫卫生、生生活服务务和其他他配套设设施;(五)符合与与铁路、轨轨道交通通、索道道、输(供)电电线(缆缆)、通通信线(缆)以以及给排排水、天天然气管管道等之之间安全全距离的的要求;(六)保护自自然资源源、风景景名胜、文文物古迹迹、古树树名木和和集中绿绿地;(七)永久性性建(构构)筑物物室内地地坪标高高,应高高于所在在地区的的常年洪洪水位,并并符合有有关防洪洪标准;(八)符合城城市规划划的其他他要求。第三十十四条新建、扩扩建住宅宅的间距距应遵守守以下规规定:(一)相邻八八层以下下(含八八层)住住宅主要要采光面面之间的的距离;旧城改改造区不不少于平平均高度度的零点点八部,新新建区不不少于平平均高度度的一倍倍;(二)相邻九九层以上上(含九九层)、面面宽四十十米以下下(含四四十米)的住宅宅主要采采光面之之间的距距离:旧旧城改造造区不少少于二十十四米,新新建区不不少于二二十八米米,面宽宽四十米米以上的的,按前前项的规规定办理理;(三)八层以以下(含含八层)住宅主主要采光光面与另另一栋住住宅山墙墙之间的的距离:旧城改改造区不不少于八八米,新新建区不不少于十十二米;(四)九层以以上(含含九层)、面宽宽四十米米以下(含四十十米)的的住宅主主要采光光面与另另一栋住住宅山墙墙之间的的距离:旧城改改造区不不少于十十二米,新新建区不不少于十十五米;(五)两栋住住宅山墙墙之间的的距离:旧城改改造区不不小于六六米,新新建区不不少于八八米,两两栋以上上住宅山山墙无窗窗户时,可可以连接接修建,但但连接长长度必须须符合消消防规定定;(六)相邻住住宅底层层标高不不一致时时(相邻邻住宅中中其中一一栋屋顶顶标高在在另一栋栋底层标标高以下下的除外外),两两者之间间的距离离,按本本条第(一)项项、第(二)项项、第(三)项项、第(四)项项和第(五)项项的规定定执行;(七)临岩住住宅采光光面与高高度大于于一米(含一米米)的堡堡坎相对对时,最最底层与与堡坎之之间的距距离,不不得少于于堡坎高高度的零零点四倍倍,且最最小距离离不得少少于三米米;(八)上述各各间距不不满足建建筑防火火要求的的,按建建筑防火火要求的的间距执执行。第三十十五条新建、扩扩建的学学校教学学楼、托托幼建筑筑、医院院病房相相互之间间的距离离,以及及与其他他建筑、与与堡坎之之间的距距离,应应当在本本条例第第三十四四条规定定的基础础上增加加。第三十十六条新建、扩扩建的公公共建筑筑、工业业建筑、仓仓储建筑筑相互之之间的距距离应符符合功能能要求和和设计规规范以及及环保、消消防等规规定。新建、扩扩建的公公共建筑筑、工业业建筑、仓仓储建筑筑与住宅宅、学校校教学楼楼、托幼幼建筑、医医院病房房之间的的距离,在在符合功功能要求求和设计计规范及及环保、消消防等规规定的前前提下,还还应符合合本条例例第三十十四条、第第三十五五条的规规定。第三十十七条新建、扩扩建的建建(构)筑物的的外墙与与拆迁范范围线或或用地边边界线之之间的距距离不得得小于本本条例相相应规定定间距的的零点五五倍。边边界线外外有永久久性建(构)筑筑物时,还还应符合合本条例例第三十十四条、第第三十五五条、第第三十六六的规定定。第三十十八条临街建建筑因较较多退让让规划道道路红线线造成与与后排建建筑物之之间的间间距不足足时,两两建筑之之间的间间距由城城市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进行综综合调整整,但不不得小于于两建(构)筑筑物高度度之和平平均值的的零点五五倍;先先建后排排建筑的的,应按按规定间间距留出出临街建建筑的位位置。第三十十九条临街建建筑应按按以下标标准在规规划道路路红线的的基础上上退让建建筑红线线:支道道后退不不少于一一点五米米,次干干道后退退不小于于三米,主主干道后后退不小小于五米米;特殊殊建筑后后退建筑筑红线的的距离,由由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按城城市规划划要求确确定。临街建建筑外包包柱、门门廊、踏踏步、花花台、采采光井、橱橱窗、污污水处理理设施等等不得超超越建筑筑红线;雨篷、挑挑檐、阳阳台、车车道变坡坡线和工工程内部部管网等等不得超超越道路路红线。第四十十条临临街与主主、次干干道平行行布置的的板式建建筑(含含高层建建筑的裙裙房),其其高度(从人行行道标高高起算)不得大大于规划划道路中中心线与与建筑外外沿线之之间宽度度的两倍倍。超过过上述宽宽度的部部分,应应从建筑筑外沿线线相应按按比例后后退。第四十十一条临街与与支道平平行布置置的板式式建筑(含高层层建筑的的裙房),其高高度(从从人行道道标高起起算)在在新建区区不得大大于道路路中心线线与建筑筑外沿线线宽度的的两倍;在旧城城改造区区不得大大于道路路中心线线与建筑筑外沿线线宽度的的二点五五倍。超超过上述述宽度的的部分应应从建筑筑外沿线线相应按按比例后后退。第四十十二条新建临临街建筑筑,自路路沿石到到建(构构)筑物物之间的的土石方方、人行行道、挡挡土墙、绿绿化等工工程,由由建设单单位或个个人按城城市规划划要求同同步完成成。第四十十三条商业街街的临街街建筑,底底层应当当布置为为商业、服服务性用用房;非非商业街街的临街街建筑,根根据城市市规划要要求设置置商业、服服务性用用房。第四十十四条城市近近期旧城城改造区区内危房房的腾迁迁或解危危由取得得该区域域红线的的建设单单位或个个人负责责。第四十十五条临时性性建(构构)筑物物的建设设必须严严格控制制。临时时性建(构)筑筑物不得得超过二二层,使使用期限限不得超超过二年年。确需需延长使使用期的的,建设设单位或或个人须须提前一一个月向向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申请请延期。建设单单位或个个人在领领取临时时建设工工程规划划许可证证前,应应向城市市规划行行政主管管部门按按每平方方米五十十元至二二百元交交纳临时时建设工工程保证证金。临临时建(构)筑筑物在规规定期限限内自行行拆除的的,城市市规划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应应退还临临时建设设工程保保证金本本息。临时性性建(构构)筑物物不得改改变使用用性质,不不得登记记产权,不不得买卖卖、转让让。在使使用期内内因实施施城市规规划需要要拆除的的,建设设单位或或个人必必须拆除除,并按按国家和和市的有有关规定定获得补补偿。第四十十六条建设单单位或个个人必须须严格按按照建设设工程规规划许可可证及其其附件、附附图的要要求进行行建设,不不得无证证或者擅擅自改变变建设工工程规划划许可证证及其附附件、附附图所确确定的内内容建设设。设计单单位或个个人必须须严格按按照建设设工程选选址意见见书及其其附件、附附图提出出的规划划设计要要求和设设计审查查意见设设计。施工单单位或个个人必须须严格按按照建设设工程规规划许可可证及其其附件、附附图施工工。不得得承接无无建设工工程规划划许可证证及其附附件、附附图的建建设工程程。确需变变更、调调整已审审定的各各项内容容的,必必须报请请原审批批机关批批准。第四十十七条建设单单位或个个人在取取得建设设工程方方案设计计或初步步设计审审查意见见书后六六个月内内未向城城市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申领建建设工程程规划许许可证,期期满又未未向原审审批机关关申请延延期的(延长期期不得超超过六个个月),其其审查意意见书及及其他批批准文件件自行失失效(不不可抗力力因素除除外);在领取取建设工工程规划划许可证证后一年年内(临临时建设设工程规规划许可可证六个个月内)未开工工的,应应办理延延期手续续,延长长期不得得超过六六个月(临时的的不得超超过三个个月)。逾逾期仍未未开工的的,建设设工程规规划许可可证(含含临时)及其他他规划批批准文件件自行失失效(不不可抗力力因素除除外)。自行失失效后,按按本条例例第二十十条、第第二十一一条、第第二十二二条规定定,另行行确定建建设单位位或个人人。第五章章市政政和管线线工程规规划管理理第四十十八条市政和和管线工工程规划划管理的的主要内内容是确确定市政政、管线线工程及及其附属属工程路路径红线线或选址址,工程程定线,核核发建设设工程规规划许可可证和实实施竣工工规划验验收。建设单单位或个个人修建建下列市市政、管管线工程程及其附附属工程程,施工工前必须须取得城城市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核发的的建设工工程规划划许可证证及其附附件、附附图:(一)给排水水、热力力、液体体燃料、燃燃气、空空气和固固体等运运送管道道及其附附属设施施;(二)电力、电电信、有有线电视视、道路路照明设设施、电电车、交交通指挥挥信号等等线路及及微波通通道及其其附属设设施;(三)铁路、道道路、公公路、广广场、梯梯道、桥桥梁、隧隧道、涵涵洞、地地下通道道、缆车车、挡土土墙、架架空索道道和轨道道交通;(四)地下人人防工程程;(五)其他市市政、管管线工程程。修建、架架(埋)设临时时市政、管管线工程程的,应应办理临临时建设设工程规规划许可可证。第四十十九条市政、管管线工程程的规划划管理按按下列程程序办理理:(一)建设单单位或个个人持有有关批准准文件,向向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申请请核划路路径红线线或提出出选址申申请。城城市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在二十十五个法法定工作作日内提提出处理理意见,符符合城市市规划要要求的,核核划路径径红线或或发出建建设工程程选址意意见书及及其附件件、附图图;(二)建设单单位或个个人根据据路径红红线或选选址意见见通知书书要求,委委托取得得相应资资质的设设计单位位设计,在在六个月月内向城城市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报送市市政、管管线设计计方案或或初步设设计图说说,如涉涉及铁路路、河道道、道路路、绿化化、环保保、消防防及其他他主要设设施时,建建设单位位或个人人应征求求有关部部门的意意见,由由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综合合协调;(三)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自收收到市政政、管线线设计方方案或初初步设计计图说之之日起,在在二十五五个法定定工作日日内发给给审查意意见书。其其中对涉涉及征地地的市政政、管线线工程须须先按本本条例第第二十条条规定办办理;(四)市政、管管线建设设工程规规划许可可证的申申领和规规划验收收按本条条例第三三十条第第(三)项、第第(四)项和第第(五)项规定定的程序序办理。第五十十条成成片建设设地区的的市政管管网工程程,应由由建设单单位委托托取得相相应资质质的设计计单位作作出市政政、管网网综合设设计方案案,报城城市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审批后后,方可可办理单单项市政政、管线线建设审审批手续续。第五十十一条新建、改改建道路路、桥梁梁、隧道道、地下下通道等等设施时时,在取取得路径径红线前前,由城城市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通知有有关管线线部门提提出拟建建计划、提提交有关关资料,并并进行综综合安排排。第五十十二条市政、管管线工程程放线后后,未经经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定线线不得施施工。第五十十三条需要变变更批准准的市政政、管线线工程设设计图说说的,应应报请原原审批机机关批准准。第五十十四条市政、管管线工程程开工期期限,按按本条例例第四十十七条规规定执行行。特殊殊情况下下的延期期,必须须由城市市规划行行政主管管部门按按审批权权限报请请县以上上人民政政府批准准。第五十十五条穿越城城市规划划区的公公路,由由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依据据城市规规划的要要求实施施道路红红线控制制。第六章章建设设工程规规划管理理权限第五十十六条市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负责以以下建设设工程的的规划管管理:(一)在重重庆市城城市总体体规划确确定的二二千五百百平方公公里城市市规划区区范围内内的建设设工程;(二)城市规规划区范范围外的的机场规规划发展展控制区区、机场场净空及及通信台台站和城城市规划划区饮用用水源保保护范围围内的建建设工程程;(三)其他区区域内跨跨地区项项目、军军事设施施项目,市市级以上上能源、交交通、通通信项目目,限额额以上的的基建技技改项目目、重要要的房地地产开发发项目;(四)市人民民政府确确定的特特殊地区区内的建建设工程程。第五十十七条前条规规定以外外的建设设工程由由区、县县(自治治县、市市)城市市规划行行政主管管部门负负责规划划管理。市城市市规划行行政主管管部门负负责业务务领导、监监督和协协调。第七章章监督督与检查查第五十十八条城市规规划监督督、检查查的主要要内容是是依法对对城市规规划的制制定与实实施、城城市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及其工工作人员员执法情情况和国国家机关关工作人人员违法法干预规规划工作作的行为为进行监监督、检检查。第五十十九条市人民民代表大大会常务务委员会会,区、县县(自治治县、市市)人民民代表大大会及其其常务委委员会,市市和区、县县(自治治县、市市)人民民政府及及其城市市规划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应应当分层层次对城城市规划划工作实实施监督督与检查查,并建建立、健健全相应应的监督督、检查查制度。第六十十条本本市各级级人民代代表大会会及其常常务委员员会对同同级人民民政府的的城市规规划工作作情况进进行检查查,及时时纠正本本条例贯贯彻执行行中出现现的违法法行为。第六十十一条各级人人民政府府应对辖辖区内的的城市规规划制定定、实施施情况加加强管理理和监督督、检查查,及时时处理出出现的各各种问题题,并向向同级人人民代表表大会或或其常务务委员会会和上一一级人民民政府报报告城市市规划和和本条例例的贯彻彻执行情情况。第六十十二条市及区区、县(自治县县、市)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应对对下列城城市规划划执行情情况加强强监督、检检查:(一)未经规规划许可可的建设设用地和和建设工工程;(二)建设用用地规划划许可证证及其附附件、附附图的合合法性及及执行情情况;(三)建设工工程规划划许可证证及其附附件、附附图的合合法性及及执行情情况;(四)按照规规划建成成和保留留控制区区的规划划控制情情况;(五)违反本本条例的的违法行行为制止止和处理理情况;(六)按照本本条例规规定应当当监督、检检查的其其他内容容。第六十十三条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设立立的城市市规划监监督、检检查执法法机构及及其执法法人员,应应当依法法履行职职责,为为管理相相对人保保守技术术和业务务秘密。第八章章法律律责任第六十十四条违反本本条例建建设用地地规划管管理规划划,有下下列情形形之一的的,分别别给予以以下处罚罚:(一)未取得得建设用用地规划划许可证证占用土土地的,由由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外违违法用地地每平方方米二百百元以上上五百元元以下的的罚款,占占用的土土地由县县以上人人民政府府责令退退回;(二)擅自改改变建设设用地规规划许可可证确定定的内容容使用土土地的,由由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责令令限期改改正,处处违法用用地每平平方米一一百元以以上三百百元以下下的罚款款,经改改正后符符合规划划要求的的,予以以补办手手续;(三)未取得得建设用用地规划划许可证证而取得得建设用用地批准准文件占占用土地地的,批批准文件件无效,由由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处违违法用地地每平方方米五十十元以上上一百元元以下的的罚款,占占用的土土地由县县以上人人民政府府责令退退回。第六十十五条违反本本条例有有下列情情形之一一的,属属违法建建设行为为:(一)未持有有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按其其权限核核发的建建设工程程规划许许可证进进行建设设的;(二)擅自改改变建设设工程规规划许可可证以及及附件、附附图确定定的内容容进行建建设的;(三)擅自改改变建设设工程使使用性质质的;(四)临时性性建(构构)筑物物或拆除除红线范范围内应应拆除的的建(构构)筑物物逾期未未拆除的的。第六十十六条对有本本条例第第六十五五条所列列违法建建设行为为,构成成下列情情形之一一的,属属严重影影响城市市规划的的违法建建设行为为,由县县以上城城市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责令停停止建设设或使用用,限期期拆除或或给予没没收,并并处罚款款:城市市规划区区内处违违法建筑筑每平方方米二百百元以上上一千元元以下的的罚款,城城市规划划区内外外处违法法建筑每每平方米米一百元元以上五五百元以以下的罚罚款;不不能以面面积计算算的,处处违法建建设工程程造价百百分之二二十以上上百分之之一百以以下的罚罚款。逾逾期拒不不拆除的的,予以以强制拆拆除,拆拆除所需需费用由由违法建建设单位位或个人人承担:(一)超越道道路红线线进行建建设的;(二)侵占现现有或规规划确定定的城市市公共绿绿地、城城市广场场、体育育场地、城城市基础础设施、城城市公共共事业用用地进行行建设的的;(三)影响城城市消防防、防洪洪、抗震震的;(四)在被列列为危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