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人出庭问题的研究.doc
毕业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论文中特别加以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年 月 日毕业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毕业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障、使用毕业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有关学位论文管理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省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评选机构将本论文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本论文属于: 保密,在 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不保密。 (请在以上相应的方框内打“”) 作者签名 年 月 日指导老师签名 年 月 III目录一、证人出庭概述3(一)证人及证人证言的概念3(二)证人出庭作证的含义4(三)证人出庭的意义4二、我国证人出庭制度的基本内容7(一)明确证人出庭的情形及价值7(二)明确规定证人保护制度8(三)明确规定证人的经济补偿权8三、我国证人出庭制度存在的问题9(一)证人是否出庭规定的不足9(二)证人保护制度的规定的不完善10(三)证人补偿制度的不足11(四)证人出庭作证程序的不足11四、我国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12(一)法律规范的一致性12(二)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13(三)证人补偿制度的完善13(四)证人出庭作证程序的完善14参考文献:15致 谢16对证人出庭问题的研究杨巧兰摘要:刑事诉讼法以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对证人的规定、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证人保护制度等方面虽然都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更加侧重于对证人在出庭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的解决,更好地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理念: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正义与程序公正并重。然而,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证人出庭的制度仍然存在着立法上的不足和我国公民的法律素养普遍不高的难题,要切实解决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我国在立法上还需要作出全面的完善。接下来,本论文将对证人以及证人证言,证人出庭,我国法律在证人出庭上的规定,证人在出庭作证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关键词:证人证言;证人出庭;证人保护;证人补偿。1Research on witness Appearing in CourtByYangqiaolanDecember,2019Abstract:Although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and its relate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have made clear provisions on the witness's provisions, the witness's system of appearing in court to testify, and the witness protection system, they are more focused on solving the problems encountered by the witness in the process of appearing in court, which better embodies the value concept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paying equal attention to the punishment of crime and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substantive justice and procedure Fair and equal. However, in the current criminal procedure law,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in the system of witness appearing in court, such as the lack of legislation and the generally low legal literacy of Chinese citizens.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solve the problem of witness appearing in court and testifying in China, we need to make a comprehensive improvement in the legislation. Next, this paper will study the witness and the testimony of the witness, the witness appearing in court, the provisions of Chinese law on the witness appearing in court, and the problems of the witness appearing in court. Key word: Witness testimony; witness appearing in court; witness protection; witness compensation.证人出庭作证亦称证人当庭作证,是指证人亲自到法庭参与诉讼,向法官和原被告双方提供证言的方式。从诉讼意义上讲,证人出庭作证对诉讼的进程也具有不言而喻的意义,我国学术界在对证人出庭作证这一研究中也更多的关注于证人出庭这种方式,认为对于寻找案件真实情况、实现实体公正,特别是法官通过证人出席法庭审理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作出合理判决的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其次,证人出庭不仅仅具有实体作用,其本身对于实现程序公正也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作为具有独立程序价值的诉讼活动,无论国际公约还是各国法律,都将证人出庭看作是对质证权的保障。 一、证人出庭概述(一)证人及证人证言的概念“证人”一词,从字面上理解来看,提供证明的人就是证人,证人背负着发现真相,服务真相的重大使命。“证人”一词在不同的法系中由于不同法系国家法律传统的不同,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的差异,对证人的定义固然也有所不同。国际公约在对“证人”的定义范围上比较笼统,未有明确的限制。依国际公约对证人的概括,证人一词指的是其陈述由法庭审查并加以评估的任何人;在实行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证人仅指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于第三人的定义,按照大陆法系的诉讼理论,学者将第三人定位为“当事人及代理该诉讼而应与当事人同视之法定代理人以外之人”1。也就是说,诉讼原被告双方以外参与至诉讼中的人就是第三人,不包括当事人;在英美法系国家,大多数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作为证人出席法庭,2对证人并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其含义较为广泛。通说的观点认为证人一般是指在法庭上宣誓以后对有关案件事实提供证人证言的人,其中不仅包括了大陆法系国家中规定的证人,也包括了当事人、专家证人和进行侦查的警察;我国沿袭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传统和诉讼模式,对证人概念的界定也参照了大陆法系的规定。3虽然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对证人概念并没有给予明确的定义,但学术界在对证人概念的界定上却基本上是一致的,即我国的刑事诉讼证人由这四个基本要素构成:一般而言,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都为具有生理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证人亦不例外。诉讼角色的唯一性决定了证人应当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证人应当向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进行陈述。证人所陈述的内容应当具有亲历性。证人提供的证据就是证人证言,证人证言与证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目前在证人证言下定义方面,不同版本的教科书在对这一定义所作出的规定中均存在着些许不同。主要的差异体现在证人陈述的对象不同上。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分别为:一是由常怡主编的教材民事诉讼法学(修订本)中的观点。该教材对证人证言的定义为:“证人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所做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该观点认为,证人陈述的对象为当事人和法院。二是由江伟主编的教材证据法学中的观点,本书对证人证言作出的定义为:“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陈述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内容”。 而此观点认为证人陈述的对象不包括当事人,证人只有对司法机关陈述的才能被称为证人证言。(二)证人出庭作证的含义证人出庭作证也被称为证人当庭作证,是指证人本人亲自出席法庭参与诉讼,并向法官以及原被告双方提供证言的方式。证人在案件中具有不可替代性,其提供的证言也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因而,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证人出庭做证提供的证人证言具有优先性。证人出庭作证不仅仅是现代诉讼制度上的基本要求之一,同时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了证人有出庭作证这一重要的义务。(三)证人出庭的意义证人出庭作证这一制度不仅对我国的法律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司法审判的价值也是显而易见的。证人出庭制度主要体现在司法领域中;这一制度是直接言词原则的体现,对于查清案件事实,推动司法审判的进展以及还原事实真相都起着重要的作用;该制度更为重要的意义为保障被告人的人权。证人只有到庭接受被告人询问质疑,被告人才能行使对证人证言的质询权。对于刑事审判的公平、公正、公开,有着一定的理论和现实的意义。1. 直接言词原则的体现直接言词原则又称为口证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亲自在法庭上听取当事人、证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有关案件的口头陈述的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又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原则要求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的审查,亲自聆听控辩双方的辩论,强调审理法官和裁判法官一体化。言词原则又称为辩论原则,是指强调法庭上更注重的是言词陈述的证据。证人出庭作证是直接言词原则的重要体现,在现代司法审判过程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直接言词原则使得法官获得第一手的原始证据,能够自行收集证据,对证人所陈述的事实作出理性的判断。该原则要求证人必须亲自参加庭审活动并就其所感知的原件有关的事实在法庭上进行陈述,同时,法官也应当亲自对证人进行询问有关案件的事实,认真聆听证人所陈述的事实以及证人对被告人质询的回答,这样就实现了法庭裁判建立在当庭审理的基础上,并最终对利用该证据和其他证据对该案件作出公正的审判。在现实生活中,证人的出庭率往往低于不出庭的概率。在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如若书面的证人证言中存在上下文互相矛盾又或者存在可能引发的歧义的陈述等情况,对于这些便无法得到解释,案件中的存在的可疑点也得不到排除。在这种情况下,审判人员若仅就该书面证言,对案件作出判决,便无法准确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判断案件真实情况的时候就很容易发生误判,作出不公正的判决,造成更多冤假错案的发生,及大地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2.有利于还原案件事实法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书面的证言存在着因证人的文化水平不足或者记录人员的语言表达能力不清晰等因素发生歧义,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然而,若如证人出庭作证,在法庭上当场接受法官以及控辩双方的询问,则可以最大程度的还原案件事实情况。同时,证人在亲历案件的经过至提供证言的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时长,证人因此对案件的事实经过遗忘了些许,在此情况下,证人出庭,在庭上受到法官以及控辩双方具有连贯性的问题的启发下,唤醒被遗忘的事实。再者,证人在比较严肃庄重的法庭面前,往往都会有一定的畏惧心理,在面对法官以及控辩双方的询问你也比较容易流露真情实感,而不敢作出虚假的证言。正所谓:“虚假的证言是站不住脚的”,所以证人直接出庭作出的证据的真实性也更容易确定。3.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在整个刑事诉讼的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的往往是处于劣势的一方。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只要是未被判决宣告有罪的人均为无罪之人。我国宪法也明确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对于被告人的人权我们不仅不应该忽视甚至剥夺,相反地,我们应当更加注重保障被告人的人权。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最基本的程序权利就是质证的权利。该质证权必须要证人出庭作证才能够实现。于被告人而言,证人存在两种:一种于其有利的,另一种是于其不利的;但是,这两种证人都应当在相同的条件下出庭并接受双方的询问;不偏不倚,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保障双方的权利,通过控辩双方的质询一点点地接近事实真相,法官在中立的地位也更容易分辨出相关证据的真伪,因而得出相对而言更值得确信的证据。在近些年不断涌现的对冤假错案的再审,虽然说正义虽然可能会迟来,但绝不会缺席,但迟来的正义终究还是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在这些年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中,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对于部分证据的采纳上。证人证言也是造成法院误判的是主要的证据之一,证人证言对于查清案件事实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在询问过程中发现证人所述非实,法官以及当事人就可以当庭质疑,对于该证人作出的证人证言便不再采纳。甚至可能要追究该证人的刑事责任。而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有证人仅提供书面证言,法官也并没有要求证人出庭而采纳该证据。这就严重的侵犯了被告人的辩护权。这无疑会影响司法公正。综上所述,证人出庭作证一方面对程序上公正起到了促进作用,在对证人的询问上控辩双方享有平等的地位,共同参与,平等的享有对证人质询的权利。在另一方面对实体上的真实性也起到了促进的作用,证人出庭作证,辩双方的质询一点点地接近事实真相,法官在中立的地位也更容易分辨出相关证据的真伪,因而得出相对而言更值得确信的证据。最终可以确保查清案件真相。4.有利于推进司法效率随着现代经济的迅猛发展,各种纠纷日益增加,案件的数量急剧增加,法院的工作量也是逐年增大,很多的基层法院的法官的工作量已经远远超过了基本规定的工作量,再加上很多案件复杂程度高的原因,导致法官的效率得不到提升。在这种情况下,证人出庭作证,快速还原案件真实情况,同时,证人在法庭上提供的证人证言既是直接言词,具有证据优先性,其次又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显著地加快了法官对案件审理的效率和提升了质量,实现了诉讼过程中的程序和实体公正。推进了司法效率。二、我国证人出庭制度的基本内容(一)明确规定证人出庭的情形及价值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这一法条可以看到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制度是持肯定的态度的。也即是说,证人出庭作证是实现被证人被询问、被告人质证的立法目的。与此同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还明确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就应当出庭作证”。这一条款表明了证人出庭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必须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必须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 万毅.现代法学2014,(04):132-146也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界定做了更为具体的细化,即什么条件的证人可以出庭作证,一改以往的模糊界定标准,在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经过不断修改,不断完善的刑诉法赋予了法院强制证人出庭的权力,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愿意出庭作证的证人,法院就可以行使其强制出庭的权力。这样就大大提提升了法官审判案件的效率。过去的办案中,经常出现对案件有关键作用的证人由于一些客观原因、担心打击报复等因素的顾虑,而拒绝出庭作证的情形,对于这样的情况,法官也常常无计可施,导致原本就复杂的案件进展极其缓慢,也极大的阻碍了案件事实真相的还原。经过修改后的刑诉法修改一改法院以往被动的状态,用国家的强制力保证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实现。 自古以来我国就是礼治社会,推崇孔子的仁治思想。作证义务虽然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但是出于人伦道德的考量,在法律与亲情相冲突的时候,还是留下了一定的空间,赋予的近亲属享有出庭作证的豁免权,这就既体现了我国的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法律,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是能够被推崇的法律。 (二)明确规定证人保护制度打击报复证人的案件在现实生活中依旧屡见不鲜,甚至有76高龄的吴某受被告人张某殴打的案件,即使如此高龄的证人仍受到侵害。因而导致在实务中,很大一部分的证人为了自身安全以及家人的人身安全,而不得不做出违反法律,隐藏事实真相的选择而拒绝出庭作证。基于以上证人的顾虑,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一系列保护措施;将事前保护与事后保护有机的结合起来,规定了证人在具有可能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中可以事前申请保护,并且扩大了申请保护的对象,将证人的近亲属也包含在内;同时采取不公布姓名、变声等一系列专门的技术,为证人出席法庭作证保驾护航,其实际的操作性也得到了大大的改善。(三)明确规定证人的经济补偿权在解决了证人对于人身安全的顾虑后,如若证人要出席法庭作证,免不了会产生一定的经济损失。既然对于人身安全已经有了保障之后,经济上补偿也紧随其后。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明确规定了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助与保障的权利,证人在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后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等等费用,均应当给予补助。 刑事诉讼法第65条对于有工作单位的证人需要在工作时间内履行作证义务的,有关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等其他福利待遇。并且,证人的经济补偿费用由同级的政府财政给予保障。这样一来,证人在出庭的时候的经济损失也能得到一定的补偿。从而解决了证人出庭的后顾之忧。对证人积极出庭作证起到了激励作用。三、 我国证人出庭制度存在的问题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一直以来都是审判程序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虽然法律对于这一制度作了很大的完善,但仍然存在对出庭规定的不足:如法律规定相互矛盾以及对不出庭的后果等问题;以及现有法律不健全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体现在对证人的保护制度以及对证人的补偿制度上,这两项制度的不完善,使得证人出庭率低下仍然是我国司法审判上的一大难题。(一) 证人是否出庭规定的不足1.证人是否出庭作证规定的矛盾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62条,并且刑诉法61条规定了:“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言并且经过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61条这表明证人必须出庭,并且经过法官和控辩双方的询问等后作出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然而,刑诉法195条有规定为:“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195条根据195条的法律规定,又可以理解为,证人可以不出庭而提供证人证言,而对于未出庭的证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审判人员只需要在法庭上宣读询问即可,被告人想要提出质疑,也没有证人供他质询。这样一来,更多不愿意出庭的证人就有了法条依据,可以更加肆无忌惮的不出庭,证人的出庭率低下的状况就很难得到提升。2.证人不出庭作证后果规定存在不足我国的法律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上虽然不够完善,但是根据现有的规定也足以证明我国的法律是倾向于证人出庭作证的。但是对于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情形却没有规定相应的制裁方式。并且对于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情形也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最高院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但是对于特殊情况的标准,又谁来证明是特殊情况等方面却没有明确规定。(二) 证人保护制度的规定的不完善1.保护范围不足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证人以及近亲属进行了保护,但是并不够全面,对于与证人有密切关系的其他除近亲属以外的亲属以及朋友并不在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的范围内,一旦犯罪分子对这一类人群进行打击报复的话,后果的严重性不亚于对近亲属造成的严重后果。并且,人类是群居的动物,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的社交范围都不会仅限于法律所规定的近亲属,对于法律保护的这一盲区急需清除。例如,一女子作证之后,犯罪分子虽然无法对该女子以及其近亲属进行打击报复,但该犯罪分子可能会对该女子极其要好的闺蜜等进行打击报复,这儿的闺蜜显然不是该女子的近亲属就不再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但是对其而言,其是该女子极其要好的闺蜜,重要性完全不低于近亲属。2.保护程序不足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了“证人如果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刑事诉讼法第64条。但是证人在作证之后应该向三个机关中的哪个机关申请,需要经过怎么样的程序,在具体的实务中如何保证保护主体认真履行职责,这些问题都缺乏具体的程序规定,不仅如此,证人作证之后面临的风险在某些情况下不是彻底消除的,保护主体应该给证人提供一个多久的保护,保护期限多久也没有具体的规定。43.保护措施不足刑事诉讼法在对证人的保护措施上也不够完善,对证人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出现后果之后的保护,没有具体规定相应的预防性措施,例如在韩剧听见你的声音中就存在就被举证的犯人在判刑时就扬言要报复证人,并在出狱之后如期的对证人展开了一系列的报复,在此种情况下,就需要意识到证人在被举证的犯人出狱后遭受到危险的可能性,提前做好相应的预防性保护措施。(三)证人补偿制度的不足1.补偿范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65条虽然对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一些费用作出了补偿规定,但现实生活中除了这些费用外,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所花费的支出远不止这些,例如,证人在履行作证义务就可能遭受打击报复,对于打击报复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其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所要花费的时间成本;对于没有工作单位的员工形成的损失是否计入此范围等等。2.补偿标准刑事诉讼法在证人经济补偿标准上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各个不同地区的生活标准的不同,不同行业,不同职位的工资的不同,导致不同证人所遭受的损失是不同的。在这一方面未制定明确的补偿标准,因而对于证人的出庭作证而遭受的损失无法做到全面适当的补偿。3.补偿程序虽然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65条已经对经济补偿范围和资金来源作出了规定,但是却没有对补偿的程序作出相关规定,使得这条法律规定显得操作性不强。也因此致使在实践中,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遭受损失后,不知道什么时候提出申请、向什么机关申请补偿、申请之后由什么机关进行审查,如何进行审查、何时才能拿到补偿款。对于这一系列的问题,均无法明确,证人的经济损失也因此难以得到弥补。(四).证人出庭作证程序的不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61条由此可见,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控辩双方的当庭对质程序之后,才决定其是否具有可采性。即使证人在审前程序向侦查机关或者公诉机关提供了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陈述的内容具有连贯性和全面性,所形成的证人证言也必须经过在庭上的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对司法机关而言,证人的重复作证也为日益房中的司法工作增添了不必要的负担,浪费司法资源。其次,根据证据规定第69条,以及第7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并且刑事诉讼法192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刑事诉讼法第192条。根据该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证人出庭与否的问题上,法院享有绝对的权利。在我国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下,法官享有过大的权利。法官享有决定该“证人证言对案件的定罪量刑影响里的大小”对“是否有必要出庭”等问题享有自由裁量权。但是,现实生活中法官的水平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在对这些的标准上也不尽相同。不同法官对证人是否出庭的掌握程度不尽相同,因此如果对该标准掌握国宽过严都可能影响到关键证人的出庭。5四、我国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一)法律规范的一致性健全我国证人出庭制度,对互相矛盾的情形做出相应的解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虽然规定了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但是却确缺少对违反法律不出庭证人的处罚。在此方面上,应当健全相应的证人拒不履行作证义务的制裁方式,此制裁方式并不需要过于严厉,只要能对证人产生一定的威慑力即可。同时,针对刑事诉讼法第195的规定应当作出相应的缩小解释,规定出哪些未到庭的证言笔录当庭宣读即可采信。让那些刻意钻法律漏洞的人无缝可钻。再次,对于“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作出一定的解释,或者授予相应的司法机关一定的权限。全面完善证人出庭制度不仅仅是完善一个制度,更重要的是完善的是一部法律,一个国家的规则。(二)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1) 完善立法工作,扩大保护的对象。将受到保护的范围扩大到“证人的近亲属以及与证人关系密切的人”,包括与证人同居的其他人-男女朋友、闺蜜、等等其他可能因证人作证而遭受打击报复的人。2) 应当规定一系列的证人保护程序,对证人保护程序进行细化分工。例如,规定证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什么机关进行申请保护;申请保护之后由什么机关进行保护;才取什么样的保护措施;保护多长时间;被保护人因保护人员不作为或者重大过失行为而受侵害时,保护人员应当受何种处罚以及被侵害人救济条款。63) 规定预防性保护措施。应该预测到危险的第一时间对证人采取保护措施,防患于未然。4) 加重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处罚力度。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的打击报复证人罪处罚的最高刑仅为7年,使得犯罪分子不够忌惮此法律规定。适当的提高打击报复证人的法定刑,提升证人免受犯罪分子打击报复的可能性,同时也可以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信心。7(三) 证人补偿制度的完善1、 扩大证人因出庭作证遭受损失的补偿范围。只有对证人的损失作出充分的补偿甚至是奖励,证人出庭的积极性才能提上来,立法上对于证人出庭的补偿仅限于必要费用的补偿,显然这样的补偿范围过于狭窄,还有很多必要的支出没有考虑进去,可以适当的增加证人因受打击报复所遭受的损失,以及时间成本等。2、细化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偿标准。因为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偿并无明确额标准,致使全国各地在这一方面上补偿的不一致。在此,我认为,证人补偿应当作为专项资金,在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由省高院管理的运行草案中予以落实,一方面,可以减轻地方法院特别是贫困地区的法院负担,另一方面,减少因证人补偿资金带来的腐败问题。对于补偿标准,各地高院可以根据本地的经济情况,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补助标准。同时,为了体现立法初衷,对于没有工作单位的证人给予一定的补偿,以此来鼓励他们出庭作证,具体可参照当地的平均日工资水平确定。 1叶扬. 新刑诉法实施后的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J. 社会科学家, 2014(09):113-117.同时赋予出 庭证人主动申请经济补偿的权利,如果司法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补偿或其工作单位克扣、变相克扣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证人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维护权利。83、建立证人出庭作证补偿程序。法律的存在是为了实施,只有具有操作性的法律才能长久的为大家所遵循。但是,刑事诉讼法出庭补偿程序这一块却只规定了证人补偿的范围和资金来源,证人即使有经济损失也无从寻求救济。故笔者在这一块建议建立一套完整的证人补偿程序,例如:规定证人在遭受损失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提出申请,向什么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之后由什么机关进行审查,如何进行审查,审查期限限制。(四)证人出庭作证程序的完善1.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我国司法工作人员虽然不少,但相对比于要审理的案件来说,人员配备上还是远远不够的。因此,证人在庭前向侦查机关或者公诉机关提供额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陈述的内容具有连贯性和全面性真实性的,所形成的的证人证言可不必在庭上经过质证再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样在一定程度也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2.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以及安排考核基于法律赋予法院决定证人是否出庭这一重大权利,而现实生活中,司法工作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对此,应当作出的改革方案是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以及安排参与考核,对考核不及格的人员处于一定的惩罚机制。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因考上公检法等机关部门,便认为已经端上了铁饭碗,进而不思进取,造成众多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提高相应的准入门槛,接受专业水平更高的人员参与案件的审判9。3.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培养民众的法律意识此外,我国公民普遍缺少出庭作证的法律意识以及“厌讼”观念的根深蒂固。即使知道,目睹了案件真实情况,也很少有人愿意出庭作证。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国,大多数的证人证言在法庭呈现的方式都书面的形式。为此,司法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强调出庭作证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配合做到:通过开展各种各样的普法教育活动,让法律真正走进社区,走进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培养和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以及法制观念,让“崇山法治、法律至上”的法律观念深入人心10。参考文献:1(台)刁荣华.比较刑事证据法各论M.汉林出版社,1984:123.2Samuel P.Newton and Teresa L.Welch,Understanding Criminal Evidence, New York:Wolters Kluwer LawBusiness,2013,p.265.3叶扬.刑事证人作证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6-10.4刘新亮.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思考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06):89-925吕金峰,李重阳.刑事证人“出庭难”问题的研究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04):122-125.6征汉年.中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问题与完善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0(05):137-1437陈鹏炜.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作证原因剖析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8(21):92-938叶扬.新刑诉法实施后的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J.社会科学家,2014(09):111-115.9刘亚琦.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及其解决D.河北师范大学,2019.10张伟俊.刑事诉讼中证人出题作证问题探析J.湖北警官学院报,2015,28(05):111-113致 谢时间过得很快,四年的大学时光匆匆而过,我的大学生活也要结束了,很快我便要踏入社会。回想起刚来大学的青涩,与现在即将毕业离开学校的心情,心里总是不舍的。大学四年生活的点点滴滴像放映电影一样浮现在眼前,爸爸刚送我来学校时帮我拿的各种大包小包,以及刚来学校的各种不习惯到现在对学校的依依不舍;从刚学法理学的满满疑惑到在学校各科老师的带领下和爸爸妈妈同学们的支持帮助下努力通过法考这一切都历历在目。 感谢龙开祥老师对我写作论文过程中的悉心指导,从我论文的选题、开题报告到论文写作的过程中为我的论文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问题。并且每个阶段的论文,龙老师都是在认真看完后,针对我论文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使我明确了我写作过程中的不足,之后对论文作进一步的修改。我的论文在龙老师的帮助下,顺利地完成了,对龙老师的感谢之话言之不尽!同时也要感谢学校图书馆丰富的资源为我提供了很多写论文所需的资料;以及感谢我的家人对我写论文时的支持;我的论文在各位的帮助和鼓励下终于完成了。由于学术水平不够,我的论文里面还有很多不足与缺陷,希望各位老师给与批评指正。在此,非常诚心地谢谢在大学生活里遇见的每一个人!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