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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定位及责任承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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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定位及责任承担.doc

    摘 要随着我国信息时代的发展,在共享经济和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之下,网约车应时而生并快速发展,它是智能新型交通工具。当前我国司法实践对于互联网平台用工的合同性质存在争议,为此形成了多种不同的判决,究竟属于何种合同关系的问题,至今仍无确切定论,规范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定位及责任承担将直接影响司法裁判的结果,有利于社会稳定。本文主要阐述网约车平台法律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网约车的法律定位,接着分析了四方协议中网约车司机与互联网平台关系下关于承运人说,承揽人说,居间人说,劳务关系说,劳动关系说,这几种法律关系进一步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乘客和司机之间的客运服务合同关系,乘客和互联网平台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最后阐述网约车平台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免责事由具体事项,因此完善网约车的法律定位及责任承担,满足人民日常出行的需求,有利于社会发展及资源整合。关键词:网约车平台 网约车 法律定位 责任承担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formation age in our country,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sharing economy and the Internet age, ride-hailing has emerged and developed rapidly. It is a new intelligent transportation tool. At present, there are disputes about the nature of the contract for employment on the Internet in China's judicial practice. For this reason, many different judgments have been made. Up to now, there is no definite conclusion as to what kind of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it belongs to, standardizing the legal position and responsibility of the online car-hailing platform will directly affect the outcome of judicial decisions and contribute to social stability. This paper mainly expounds the status quo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the law of the online car-hailing platform, analyzes the legal positioning of the online car-hailing platform, and then analyzes the four-party agreement un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online car-hailing driver and the Internet platform, labor Relations, labor relations, these kinds of legal relationships further analyz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ssenger service contract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ssenger and the driver, the service contract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ssenger and the Internet platform, finally, it expounds the specific issues of responsibility, tort liability,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and exemption from liability of the ride-hailing platform, so as to perfect the legal position and responsibility of the ride-hailing platform to meet People's Daily travel needs, conducive to social development and resource integration.Keywords: Lyft platform, lyft, legal positioning, responsibility目 录一、 引言5二、网约车平台的发展现状概述6(一)我国网约车平台发展概况6(二)外国网约车平台发展的现状8(三) 我国与外国网约车平台发展状况的对比9三、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定位9(一)网约车平台的居间人说9(二)网约车平台的承揽人说11(三)网约车平台的承运人说12(四)笔者的观点13四、网约车平台与相关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分析13(一) 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的法律关系13(二)网约车司机与乘客的法律关系16(三)网约车平台与乘客的法律关系16五、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分析17(一)网约车平台的违约责任17(二)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18(三)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竞合20(四)网约车平台责任承担的免责事由21六、总结22致谢24论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定位及责任承担严之英一、 引言网约车属于现代社会新的交通出行方式,在互联网经济下,传统的出租车出行已经无法满足大众的需要,人们的消费水平不断提升,追求更高品质的生活,使得网约车迅速发展壮大。网约车的意义就在于为其提供了一个新的交通平台,让司机和乘客可以直接进行交易,网约车平台从中收取部分的费用,减少了车辆的空载率,规范了一套网约车出行的规制。但同时网约车属于新兴行业,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法律对此又存在不同的判决,规则等形式,造成了网约车发展一方面给人们带来出行的便利,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另一方面又使得网约车的法律定位不明确,使得社会大众无法更好维权。因此本文主要阐述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定位,对于司机,乘客,平台三方之间的关系做了一个梳理,对于责任承担的问题上,将从违约和侵权以及免责事由做了详细的分析。在不同的模式下,当不同主体遭受利益损害,要权衡各方主体,选择合适的救济的方式,更好的保障自身的权益。以此推动我国网约车发展,发挥网约车的真正作用和效益价值。二、网约车平台的发展现状概述(一)我国网约车平台发展概况 2016年,“网约车”入选成为了网络热词,网约车平台的用户更是多达4000多万人且其增长趋势不断上涨,更是成为新的交通运输方式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政府部门对于管制网约车,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其属于一种新型的出租汽车,它是通过互联网平台来进行预约出租车业务的模式。 符合驾驶资质的司机可以借助平台来为乘客提供服务,乘客通过网约车平台发布出行的信息,进而驾驶员和乘客双方通过平台之间协商,从而达成出行交易。网约车是现代生活的新经济模式,它在不知不觉中改变了现代人们生活的节奏,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交通的压力、同时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避免了传统模式下出租车难打的情况,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1、我国网约车平台的运营模式网约车平台依靠互联网和大数据的有效结合,逐渐在市场上占据份额,随着网约车的普及,我们越来越认识到网约车平台的运营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BCB,B(business)指的是商务,是一种直接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模式,其网约车平台旗下的车辆,是属于公司所有,并非个人,网约车平台会招聘符合资质的司机,进行统一管理和培训,使其服务更加专业化,规范化,典型代表的是神州专车模式。此种网约车自营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和驾驶员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清晰。另一种是C2C,C(customer)指消费者,这种模式下又称为非自营模式,此时,车辆的所有权归车主所有,网约车平台仅仅提供一个平台的作用,分为买方,卖方,平台。买方就是消费者,卖方就是私家车主,往往私家车主通过平台注册后成为网约车司机,乘客和司机的交易过程依靠网约车平台,典型代表是滴滴,哈罗出行,滴答。此外C2C模式下,还区分不同的运行方式,快车模式,平台通过派单向司机接送离自己最近的乘客,这种模式,快捷方便,随叫随到。顺风车模式,乘客和司机将自己的行程发布在平台上,乘客来分担路费,如果路线差不多相同,距离较近,双方可以协商好时间,出发的地点达成交易。网约车平台为了吸引消费者,通常采取了许多奖励机制,例如对于接单率高的司机奖励奖金,对于消费者拉拢更多的乘客乘坐网约车奖励用车券或者现金,这些措施一方面提高了平台的名声,另一方面使得网约车更大规模的投入了市场,拥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2、我国网约车平台运营中引发的法律问题 网约车是互联网和交通领域相结合新型交通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使得网约车平台得到合法化,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首先最大的问题就是关于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一方面是基于网约车平台车辆准入门槛较低,平台监管落实不到位,特别是对于司机素质品格平台无法考核,另一方面是乘客的安全防范意识不够。在2018年8月24日,赵某某搭乘顺风车惨遭被杀,2018年5日凌晨,一名空姐李某珠搭乘网约车途中被害,2018 年 4 月 28 日张某遭到某网约车司打人,短短几个月就发生了几起严重的人身安全事故,造成社会人心惶惶,对此保障乘客安全问题是网约车平台的首要问题另一个问题就是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不明确,2016年9月15日,于某通过优步平台乘坐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向当地的合肥市肥东县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这是第一起关于网约车平台侵权案件的认定,但是实践中对于责任承担上司机和平台互相推诿,司机究竟该承担多少责任?造成的损失由平台负担多少?网约车平台是否存在过错?这些评判的标准是怎么界定?如何适用网约车平台的法律法规?(二)外国网约车平台发展的现状网约车的迅猛发展,不仅迎合了群众对交通出行的需求,而且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也对传统出租车行业造成了冲击,美国是最早发展网约车,同时也最早开展了网约车的政府规制,网约车的使用率高,但是由于美国每个州地区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因此目前仅有22个州对于网约车是合法发展。英国同样也允许网约车的合法化,其准入门槛设置较低,一来促进了市场的竞争机制和市场的占有率,二来为了维护技术创新给社会带来的便捷,另外,英国政府在还要求网约车车窗贴上专门的车标,用来区分普通车辆和网约车,这样有利于管理和规范网约车的运行。德国却是全面禁止发展网约车,笔者认为背后的原因是网约车作为新型的产物,其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对其管理难度较大,因此不允许网约车合法化。由于国外网约车的发展,每个国家都不太一致,有的政府鼓励,有的政府禁止,因此要结合当地的国情以及实际情况来分析外国网约车平台的发展的现状。1、外国网约车平台的运营模式特点介绍 网约车的发展在外国主要分为三种模式,即C2C模式,B2B模式和O2O模式,首先来分析C2C模式下,这种模式就是网约车平台就是个桥梁的作用,私家车辆和租赁车辆通过平台形成交易模式,此时网约车平台就是中介的角色,仅需要提供信息,不享有车辆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例如,Uber为代表,几乎占据了外国市场的主流地位。接着分析B2C模式,这种模式下,网约车平台自己购买车辆,招聘符合条件的司机,为乘客服务,此时,网约车平台享有车辆的所有权,类似于一种专车服务平台。最后O2O模式属于高技术的运营模式,通过技术上调控价格,主要是针对更多乘客出行的需求,施行会员出行,快速叫车,货物运输,并且延伸出多种便利生活的需要如订餐,酒店预约等,以打车为中心的一种运营模式,例如Airbnb,就有类似的住宿,打车服务。2、外国网约车平台运营中存在的问题 外国网约车平台率先发展并运行,其在不同模式下产生的问题也存在差异,C2C模式下,特点是经营管理流程简单,运行便利,但存在安全性隐患,由于平台只是中介的角色,对于车辆的使用情况和司机的资质审核存在疏忽和遗漏,因此安全系数较低,无法形成良好的监管和约束,不利于保障乘客人身,财产安全。B2B模式下,特定是安全系数较高,平台可以监管和约束车辆运行和司机的行为准则,但另一方面就是运行成本过高,车辆购入的价格和招聘司机的工资都需要平台负担。O2O模式下,特点是价格更加透明,服务更加人性化,乘客可以体验到的服务质量更高,但是要求技术水平高,平台还需要联合市场其他项目共同合作发展,做到服务出行娱乐一体化模式,因此需要投入的资金成本更高(三) 我国与外国网约车平台发展状况的对比1、两者发展状况中的相同之处 中国网约车平台和外国网约车平台相似之处主要为三方面,一方面是平台的运行模式,外国的B2B模式和中国专车服务的运营是相同的,平台通过购买较高配置的车辆和招聘司机,进而乘客可以得到更好的服务和体验,平台拥有车辆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有权进行约束和管理。另一方面是平台的价格调控,中国和外国网约车平台的价格比较灵活,高峰期出行的,需要花费的时间较长,自然价格就上调。最后一方面是中国和外国网约车发展都出现安全性的隐患,乘客的出行安全无法根本保障,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在责任的承担上出现了推诿,其次法律法规尚未完善,网约车平台定位也不准确。2、两者发展状况中的不同之处 中国和外国网约车平台发展存在差异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准入机制,外国网约车发展受到较大的准入机制,需要取得出租车许可证的,且外国网约车属于出租车的服务之一,而在中国网约车平台准入门槛相对没有很高,但是竞争机制较强。另一方面是政府的举措,外国网约车发展受到政府的影响较大,例如德国,该国政府是全面禁止网约车发展,而美国,不同州的政府对于网约车的规制也存在差异,仅有部分州是允许网约车的运行,对比起来在中国,政府允许并鼓励发展网约车,为此出台了相关的政策,使得网约车合法,健康的发展,并且网约车成为新的交通出行方式,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和肯定。 三、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定位(一)网约车平台的居间人说 1、居间人说的合理性 所谓的居间人就是指介绍服务,提供信息,一个交易平台,促使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或者完成交易,居间人从中收取信息费用。此种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给乘客提供出行的需求,乘客通过网约车平台将出行的时间,目的地发送到平台上,司机通过平台查看出行的乘客,路线,时间,自主决定是否接单,在此,网约车平台仅仅作为一个信息传播的媒介,交易完成后,从中收取部分的信息费用。因此网约车平台属于居间人,并且此种观点多为网约车平台自身所主张,主要是为了避免承担责任。2, 对居间人说的质疑 网约车平台并不是居间人,很大原因在于,平台不仅仅提供信息作为媒介促使司机和乘客完成订单的交易,其很大程度是资源的整合,深入到网约车运输中方方方面,例如对于车辆的行驶路线,价格费用,运输服务,服务内容,服务水准等有了规范和限制。乘客一旦发送了乘车的需求,平台自动为其匹配合适的司机来接单,而且司机一旦开启接单模式,网约车平台系统就会生成自动派单服务,这一强硬的规则,让司机没有办法选择,只能接受该笔订单,对于乘客而言,也无法选择车辆,如果不满意只能选择取消该笔订单,如果重新预约很大程度还是同一个司机,进而乘客出行也没有自主选择权,乘客和司机之间的权利全都由网约车平台控制。平台不仅仅只是提供信息匹配的桥梁,私家车主通过平台注册成为网约车司机,需要网约车平台审核相关的资质和条件,对此设置了一定的准入门槛,监督网约车司机的行为准则,司机需要服从网约车的相关规定,这就证明了网约车平台可以规范注册的车辆,司机的资质,服务的质量,从而有利于塑造一个先进,服务质量高的平台,这表明网约车平台超出了居间人的范畴,不应当认定为居间人说,并且如果认定为居间人说,当发生责任问题的后,因为居间人仅提供信息的服务,不存在过错,无过错问题,乘客发生了侵权,司机如果没有能力赔偿,乘客通过网约车平台寻求帮助,网约车平台就会以自己的居间人说的法律定位对侵权责任问题进行规避,导致被侵权人的利益没有得到很好地保护,而网约车平台就享有巨大的收益,而不存在商业风险,违背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也不利于公平性原则和社会发展,因此不应当认定网约车平台为居间人。(二)网约车平台的承揽人说 1、承揽人说的合理性承揽合同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是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目的是完成工作的结果,而不是在乎过程,因此网约车平台和司机之间就是司机依照网约车平台发布的信息来完成工作,司机按照平台的要求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网约车司机不是以运输乘客为计谋手段,通常按照司机的空闲时间来选择工作,其工资收入按次数来计算,承揽合同中对加工定作物交付前承担独立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如果司机没有接到乘客,在此之前由于其他原因发生了事故,那么乘客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此时事故责任全由网约车平台和司机来承担。2、对承揽人说的质疑网约车平台司机工作由其自己自由选择,相对灵活,但不能就此认定属于承揽人的关系,承揽合同是注重结果,网约车平台中,司机应当为乘客提供一个舒适的运输空间,这也是网约车服务的宗旨,以顾客需求为优先,而如果网约车司机只注重结果,负责把乘客运输到目的地就完成工作任务,得到报酬,那么此时消费者体验感不好,违背了网约车服务的宗旨。承揽合同还需要定作人基于对承揽人有一定认识的基础和信任的前提下委托。而网约车平台是一个桥梁,司机和乘客都是陌生人,因为乘车的需求,使得两个人达成出行的交易,可以看出,此时网约车平台并不符合承揽人说中对承揽人有一定的认识的基础和信任。最后,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由承揽人自己承担风险,则将导致网约车司机的责任负担过重,风险承担较大,保险赔付情况存在争议,不利于消费者的侵权保护。(三)网约车平台的承运人说 1、承运人说的合理性网约车平台一方面维护交通市场的秩序,另一方面创新社会出行的新方式,不仅仅承载着社会安全保障,同时也起到社会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网约车平台中将乘客的出行和司机的出行信息构建一个资源整合数据库,不仅为乘客匹配到合适的司机,还参与到整个服务运输过程中,网约车平台处于一个核心关键的位置,对此定义为承运人。2015年10月10日,交通部门出台的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网约车平台从事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行业,应当将其认定为承运人,而不是司机作为承运人,因为网约车平台在此起到一个重要核心的位置。2016年7月26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提出了网约车平台法律定位是承运人责任,进而引导了相关部门,交通,运输服务业,工业信息整合等相关领域进行一次改革和学习认识,因为网约车平台作为承运人其要求的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相对比更高,因此对于车辆,司机,平台的管理等各方面有严格的规范和限制,其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公众的安全,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2、对承运人说的质疑 网约车平台定义为承运人,不利于平衡司机,乘客和平台的相关责任,会打破网约车平台收益和风险平衡性,从而制约了新型的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网约车平台提供的信息资源汇总,使得司机和乘客完成交易后,它从中收取部分的信息费用,但是一旦发生侵权责任,而乘客预约的网约车辆属于非盈利性质的私家车辆,车主和乘客将面临了保险理赔的困难,因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对于擅自改装车辆或者自行改变车辆的性质而没有告诉保险人,保险人不用承担责任,因此保险人不用对此赔偿。那么此时作为承运人的网约车平台将承担更大的责任和风险负担。网约车的车辆很多是私家车辆,平台审核通过后,当车辆出现毁损,故障等问题时,平台很难对此进行监督,使得运输过程并没有享有控制和支配的权利。 (四)笔者的观点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网约车平台不是居间人的法律定位,因为网约车平台不仅仅提供乘车信息的资源,还深入了运输服务中更高层面,超出该居间人范畴,很大程度干涉了司机和乘客的选择权,对于承揽人的法律定位,笔者也不认同,网约车平台中司机是按照工作的内容将乘客送达目的地,虽然完成了工作的成果,可是网约车是服务行业,应当对于服务质量这一块更加重视,因此定义为承揽人不利于完善网约车运输服务质量的提高。笔者认为将网约车平台定义为承运人更加合理,首先国家和政府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这一规则明确了承运人的定位,避免出现责任承担问题上互相推诿责任,符合民法中公平性原则。四、网约车平台与相关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新的经济交通模式下诞生的网约车平台,其法律关系与其他主体间存在错中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探讨以下几种法律关系,对于网约车的商业模式运行有更清楚的认识和了解,有利于网约车在新的创新经济下稳定发展。(一) 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的法律关系 1、居间关系说 网约车平台和司机之间关系是一个类似桥梁搭建的组合,网约车平台为司机提供了一个渠道,其通过整合信息的资源,司机通过平台注册,平台审核相关司机的相关信息和资质,审核通过后,司机就成为网约车车主,快车模式下,乘客和驾驶员之间属于客运合同关系,因此网约车平台在双方促成交易下,从乘客支付的费用中,收取部分信息费用,对于乘客和司机的交易并不多加干涉,司机的收入来源依靠自身的接单数量即乘客付款的金额,平台没有给付相应的报酬,当乘客和司机之间发生矛盾和事故,由双方自行解决处理,乘客也是基于信赖网约车平台的实力和信誉而选择使用新的交通出行方式,满足出行的需求。 2、劳务关系说首先劳务关系一般情况要符合以下三点,一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具有人身关系的隶属性,网约车平台和司机之间是平等的主体,虽然司机是通过平台注册登记为网约车司机,但是平台和司机之间没有强烈的人身关系隶属性,平台没有过多规范司机的工作准则,平台制定的网约车行车规则,司机遵守即可,最重要一点,网约车平台也没有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为司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二,劳动者提供的服务通常是一次性,临时性,不具有长期合同关系,网约车平台中注册的车辆大多是私家车辆,私家车主通过空闲的时间灵活的接单,从中获取报酬,即使是依靠网约车为生存之道的车主,其工作的时间也自由灵活,不受网约车平台的束缚,顺风车模式下,乘客和司机之间对于订单的选择灵活性更大,双方可以沟通出发的时间,是否承担高速费,走什么路线,这使得网约车平台和司机之间关系更加的轻松,不具有约束力。三, 生产资料通常是由劳动者自己提供,当事人之间有特殊约定除外,网约车的车主自身享有车辆,不依靠平台,平台只是为其提供一个信息的汇总,该工作模式下,由网约车的车主来负担工作的工具。结算的报酬形式是由网约车司机完成一笔订单后,由乘客点击确认付款,司机立马就获得工作报酬,平台从中收取部分信息费用,因此司机的收入并不是由网约车平台承担,以上劳务关系的三点网约车平台和司机都符合,因此认定为劳务关系说。 3、劳动关系说 网约车平台和司机成立劳动关系说,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主体适格,网约车平台是交通部门登记注册过的法人,网约车司机是通过平台注册登记的使用者,双方符合法律法规,是合适的主体。二,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劳动规制,例如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休假时间等,对于网约车这种新的经济模式,虽然工作时间上相对自由,司机不用准时上下班,但是对于互联网新时代,很多互联网企业公司员工的工作的时间,内容已经不局限于一定的办公地点,只要员工完成了工作即可,公司通过相应的机制约束员工,从而达到监督的效果。这种互联网模式下,公司和员工也是属于劳动关系,而网约车车主也是如此,并且一旦快车模式下,司机开启接单模式,就没有办法选择乘客的订单,平台为其派发离司机最近的乘客,司机没有办法拒绝载客。三,用人单位的开展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为基础,劳动关系下以围绕公司的主要业务进行展开,网约车平台主要业务就是网约车的运行,注册登记成为网约车的车主,车主通过不断的接单,送乘客到达目的地完成这项工作,这恰恰就是网约车平台的核心工作内容。因此综上所述,双方成立劳动关系。 4、雇佣关系说 雇佣关系指的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一,主体之间相互平等,网约车平台是法人,司机是经过该平台注册成为网约车车主,双方主体平等,没有人身依附性,隶属性,地位平等。特点二,具有当事人意思主义为主导,司机是自愿接受该平台的派单,其权利的产生和消灭以司机的自主性为原则。司机如果不愿意接送乘客,其可以选择不开启接单模式,或是选择注销该账号,不再从事网约车工作,司机享有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特点三,在流通领域发生的关系,而不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司机不依附与平台,平台和司机都享有独立性。并且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在(2017)沪0110民初7068号民事判决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10民初7068号认定本案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道理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本案中争议焦点三认定东方车云公司与被告李长龙之间构成雇佣关系。中认定,网约车平台东方车云公司和司机李长龙之间符合雇佣关系的一般特征,认定双方存在雇佣关系。(二)网约车司机与乘客的法律关系 客运合同关系说 网约车司机通过在平台上注册,接受该平台的派单,司机成为客运合同服务一方当事人,大部分学者也都认为成立客运合同关系,乘客作为客运合同一方的消费者,双方的权利义务简单明确,乘客指定目的地,司机安全无误将乘客送到终点,司机要做的就是保障路上乘客的安全,乘客到达目的后,将钱转入平台,从而双方完成交易,属于客运合同关系,但是部分学者提出顺风车模式下,乘客和司机是情谊行为,双方是处于顺路搭乘的好意,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但在此我认为是客运合同关系更为恰当,因为乘客搭乘顺风车需要给付费用,分担车费,如果发生侵权责任等问题,更有利于以承运人的身份进行赔偿解决问题,而如果是情谊行为,那么不应该有规定的报酬,其次发生侵权损害时,情谊行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使得受侵权人,其权利未能得到很好的保障,不利于其救济。 (三)网约车平台与乘客的法律关系 客运合同关系说网约车平台创建为大众的出行提供了新的选择方式,乘客选择登陆该平台,接受该平台上的协议条款,一方面基于对平台的信赖和认可,另一方面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合同法52条相关规定,并且要注意乘客应当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签订的协议得到其法定监护人的承认,该合同也视为有效。因此当乘客通过该平台预约出租车网约车等,网约车平台和乘客之间就默示达成了客运合同关系。 五、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分析 网约车的发展也暴露了诸多的问题,由于网约车平台管理不善、制度不健全导致的网约车恶性事件时有发生。 因此,将以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为切入点,深入剖析网约车平台违约,侵权,免责事由相关问题,以此促进网约车健康发展。 (一)网约车平台的违约责任 1、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 网约车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交通路况复杂多变,出车甚至会遭遇到不同的恶劣天气,城市道路修建,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等都影响到行车路线的变更,因此网约车违约的行为就不可避免的发生。根据现行的法律,对此违约责任承担规定在合同法中,合同何时成立,合同何时变更,合同何时生效,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如果网约车平台存在过错,提供的信息数据有错误,造成了司机或者乘客某一方的违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 16 条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的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因此乘客和司机之间交易以在平台上双方确定出行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2、 承担违约责任适用条件 网约车平台作为特殊的主体,在不同的模式下,法律定位也有所改变,因此违约责任下,网约车平台同样也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多少视实际情况来看。2015年8月施女士和亲友在网约车平台上预约了5.30分的专车,要求送他们去到机场,可是在等待这个期间内,司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的地点接送该乘客,后司机又以堵车为由等让施女生等人继续等待,最后又要求变更上车的地点,致使施女士和其亲友赶到机场后已经错过了航班登机的时间,造成了经济损失5781元,这是浙江首例滴滴车主延误出行案,法院的判决是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从这个例子看出乘客与司机达成交易后,司机未按照时间地点接送乘客属于违约,给乘客造成损失,乘客有权基于此向司机和网约车平台提出违约责任,要求其承担赔偿。3、违约责任承担的范围乘坐网约车,往往依靠于互联网技术平台,网约车平台是一个特殊的承运人身份,网约车平台和乘客法律关系是客运合同关系,因此乘客在行车的过程中遭到损害的事实,可以请求网约车平台承担违约责任,乘客不需要证明平台存在过错要件。违约范围一般情况下是,司机未在指定的地点接送乘客,未按规定的路线行驶多收取额外的费用,司机存在失职,不遵守交通规则致使路上发生车辆碰撞等等。这些情况下,乘客都可以要求平台承担违约责任,平台向乘客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司机进行追责。但是如果是因为网约车平台自身的技术故障发生了问题,导致违约情况的发生,那么平台基于此种原因就不可以向司机进行追偿。(二)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 1、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 网约车发展迅速,得到社会大众的青睐,最重要是其实现了资源利用合理化,符合了当代社会共享经济新模式下的创新产业,在不同的运营模式下,网约车的法律定位也有所不同,传统的模式下,网约车平台承担的就是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是无过错责任,其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只要行为人因过错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当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定位是劳动关系,那么其与司机之间是劳动关系,当发生侵权责任,受到劳动合同法规制,用人单位要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当用工期间发生侵权损害的事实,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当网约车平台定位是居间关系,一般运行模式为顺风车,此时平台往往提供信息服务,承担的法律责任较小,受到合同法规制,居间人要履行如实报告的义务,但是并不能够保障乘客和司机的信息全部真实有效,因此当发生侵权责任时,适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网络平台与销售者承担不连带赔偿责任,由于网约车平台提供的信息服务,使得乘客和司机可以发生交易,对此也可以适用该法,其中侵权责任法对发生侵权责任时,制定的法条更为细则,因此结合具体实际发生的情况,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来源应当扩大到其他部门法。2、承担侵权责任的适用条件 共享经济下,网约车作为新模式,对城市交通的发展占据了一个重要位置,其不同的运营模式下,造成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因此我将从不同模式下对于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的分担进行梳理。首先,当网约车平台为承运人,即快车模式下,适用无过错责任,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包括四要件,行为、过错、因果关系、损害后果,而此时快车模式下,当司机与乘客发生侵权行为时,平台和司机之间是连带赔偿关系,网约车平台无论是否存在过错,都要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基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同时也是符合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承运人的义务。网约车平台应当先行赔付,平台和司机相对比,网约车平台拥有更为雄厚的资本和实力在运行,司机的经济负担较大,如果此时侵权行为主体扩大到第三人,司机的赔付能力往往不足,因此需要网约车平台先行赔付承担侵权责任,符合社会公平性原则。如果网约车平台是雇主的法律地位,适用雇佣关系,当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即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在此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如果是第三人造成的侵权,平台可以向其索赔。在顺风车的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往往承担的是居间人的法律地位,顺风车主通过平台发布信息,乘客看到乘车路线,可以请求司机邀请接单,共同分担路费,此时平台作为信息的提供者,其承担的法律责任较小,平台只有具有相应的过错才承担责任,即对于信息的审核存在过错,车辆不符合要求,乘客的信息不对称,车主不符合资质等等,需要明确指出网约车平台对于信息的审核不是表面审核应当是对于实质性的审核。这时候如果网约车平台提供的信息存在过错,网约车平台就应当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就需要证明侵权损害的四要件才可以获得赔偿。3、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侵权责任的范围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一个是人身的赔偿。第二个是财产性的赔偿。网约车平台作为承运人的身份不要求有过错的证明要件才履行赔偿的责任,承运人适用无过错,即要求对损害的主体进行赔偿义务。网约车作为承运人的责任是要保障乘客的安全,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因次在行车过程中发生了某些原因或第三人对乘客造成损害亦或是司机的操作不当致使物品或者乘客受到伤害,网约车平台作为承运人都将承担侵权责任。当网约车平台与司机和乘客订立的格式条款中存在违背双方权利义务平等性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例如滴滴已经成为现代出行最大的网约车平台,其中关于专车豪车服务协议中就提及到,网约车平台作为中介,仅承担部分责任,大部分责任由司机和乘客来承担,这种就是损害了乘客和司机的利益,违背了社会公平责任原则,实属无效条款财产性赔偿中主要是涉及到车辆碰撞之间的侵权责任,此时应当适用过错的证明要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过错的一方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碰撞,法律条款较为复杂,但其实质也是基于过错责任下的公平责任理念。因此对于运输过程中乘客的财产受到损害的,网约车平台存在过错,那么网约车平台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因为第三人原因,则网约车平台不承担乘客财产损害的赔偿。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对于人身性的侵权网约车平台往往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的要件,而对于财产性的侵权责任,网约车平台适用过错的要件。 (三)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竞合1、责任竞合的法律依据 网约车运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往往会出现两种责任竞合,即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法律部门,导致两个法律部门的责任承担上发生了竞合,作为受害方有权提起任意一个法律部门的责任,对于网约车平台往往面临的是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发生竞合,笔者的观点认为网约车平台是承运人的法律定位,对此当乘客在行车的过程中遭到人身健康损害,可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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