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综合自动化系统试验与验收技术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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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综合自动化系统试验与验收技术要求.doc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综合自动化系统试验与验收技术要求1.1 工厂试验及验收1.1.1 工厂试验1.1.1.1 为保证工程进度,确保系统满足标书的性能指标要求,买方将保留参加卖方的工厂试验的权利,卖方应予配合。1.1.1.2 工厂应提供试验所需的测试设备,试验应包括装置试验、组屏后的屏柜试验、系统功能试验及系统指标试验(遵守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工厂验收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试验项目,且不仅限于以下试验项目:1)I/O单元的性能试验(包括信号输入检查、命令输出检查和模拟量测量精度测试等)。测控设备上应可以方便地观察到测量结果,测量结果的输出也应使用标准规约,同时也要考虑可以方便地实施状态量的传动试验。2)屏柜试验(包括耐压试验、绝缘电阻测量、屏内接线检查等)。3)系统功能试验(包括标书描述的各项功能检查)。4)电气联锁试验(卖方应模拟变电站一次主接线来验证电气联锁逻辑的实现)。5)系统CPU和网络负荷率试验。6)事件顺序记录的分辨率试验。7)与调度端的通信模拟试验。8)与保护装置及其他通信设备的通信模拟试验。9)根据实际系统经双方协商认为需进行的试验。1.1.1.3 在工厂试验期间,卖方应根据标书的技术要求,完成工厂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设备的编号、数量和出厂序号;2)试验日期和试验地点;3)试验条件(包括环境温度、湿度、试验电源等);4)试验方法和试验仪器仪表(对于精度试验,应标明所使用的测试设备的精度);5)试验依据的标准,如为厂家标准,应提交标准文本供买方确认,是否满足标书要求;6)试验结果,包括试验数据、试验点、打印数据和示波器图形等;7)试验者和审批者的签名。1.1.1.4 卖方完成工厂试验后,出具工厂试验报告,并应及时通知买方,以便安排工厂验收试验。1.1.2 工厂验收1.1.2.1 卖方应在工厂验收试验之前30天,向买方提交综合自动化系统详细的工厂验收及联调试验大纲,并通知相关的通信设备供货商,该大纲至少应该包括试验日期、试验接线、试验项目、试验方法及测量仪器仪表等。该大纲需经买方确认方可执行。1.1.2.2 卖方应确认提供的系统满足标书要求,在出厂验收前应通过所属省调、地调主站的规约测试(作为出厂试验的必要条件)。1.1.2.3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工厂试验报告,有关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同时提供设备和软件的使用和测试说明书。1.1.2.4 在工厂验收期间,卖方应向买方参加试验的工作人员提供检查、测试和记录设备。1.1.2.5 买方参加工厂验收试验并不意味着解除卖方保证系统质量的责任,也不能代替设备到现场后的检查和测试。1.1.2.6 工厂验收在工厂试验的基础上进行,主要根据标书要求进行系统的功能和性能试验,以便确认:系统各项功能满足标书要求;系统各项指标满足标书要求;所有的硬件和软件缺陷已发现并改正;各项切换功能满足标书要求;系统各计算机的CPU和网络的负荷率满足标书要求;所有的自诊断功能有效;与调度的接口已实现;系统的稳定性满足标书要求等。1.1.2.7 工厂验收应包括系统性能试验、功能试验和稳定性试验。1.1.2.8 工厂验收应该按电气接线的最终规模进行,应该模拟预期的最大系统负荷。卖方应完成测试必要的电缆和光缆联结,测试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工厂试验项目的抽测,第二部分为系统试验,第三部分为系统稳定性试验。1.1.2.9 第一部分工厂试验项目的抽测项目由买方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现场确定,若测试结果与工厂试验报告有较大出入,且卖方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重新进行有关试验,由此造成的工厂验收时间延长的责任和费用应由卖方承担。1.1.2.10 第二部分系统试验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试验项目:1)综合自动化系统的启动、重新启动、系统初始化、故障和计算机内部通信等试验;2)网络通信测试;3)数据采集系统测试和精度测试;4)画面完备性检查,响应时间和刷新周期测试;5)告警系统测试(包括系统自诊断异常告警);6)系统CPU和网络负荷率试验;7)与调度端的通信模拟接口试验;8)与保护装置及其他通信设备等的通信模拟接口试验;9)对自诊断和保护系统的试验,各种可能的错误和设备故障的处理。若系统的性能指标不满足标书要求,卖方应承诺在交货前改进,并在现场试验时验证,若仍不能满足要求,将按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赔偿。1.1.2.11 第三部分系统稳定性试验在系统试验后进行,系统在全负载全功能下进行168h的连续运行,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稳定试验运行期间,未经买方同意,卖方对外围设备不应有任何调整;2)无买方的事先同意,不能修改程序或进行系统维护;3)有故障的设备将用备件代替,故障单元运行时间应该被扣除;4)除非买方进行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应有切换发生;5)如果由于设备故障停止试验,该试验视为无效,试验应重新进行;6)在试验过程的任何阶段,买方有权在系统上进行模拟和正常操作;7)若在稳定性试验期间,系统发生未经买方认可的运行中断,则试验将重新进行,由此造成的工厂验收时间延长的责任和费用应由卖方承担。1.1.2.12 完成所有工厂验收试验后,经买方参加工厂验收人员的认可后,设备可以装运至现场。1.2 现场试验及验收1.2.1 现场试验验收的时间和条件由买方根据现场安装和调试的进度确定。卖方有责任指导和配合买方完成现场安装和调试的各项工作,并应负责培训买方技术人员,使其掌握系统维护的各项技能。1.2.2 现场试验验收有在正常运行条件下进行,也有对事故条件的模拟。1.2.3 现场试验验收主要目的是检验系统与变电站的一次系统及其他设备的配合(遵守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现场验收管理规程),试验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1)I/O单元的性能试验(包括信号输入检查、命令输出检查和模拟量测量精度测试等);2)电气联锁试验(卖方应模拟变电站一次主接线来验证电气联锁逻辑的实现);3)系统CPU和网络负荷率试验;4)事件顺序记录的分辨率试验;5)与调度端的通信联调试验;6)与保护装置及其他通信设备的通信联调试验;7)所有人机接口功能演示、应用软件的运行演示、画面完备性检查、响应时间和刷新周期测试;8)告警系统测试(包括系统自诊断异常告警,与站内其他设备配合进行);9)系统自诊断测试。1.2.4 在试验和调试期间所有损坏的供货范围内的设备,卖方应免费予以更换。对所有备品备件应加电投入运行,有故障的备品备件由卖方负责免费更换。1.3 验收标准1.3.1 到场验收标准技术协议所要求的全部设备到场,经甲方及监理清单签收无误后视为设备全部到场。1.3.2 初步验收标准(适用于由于外部因素造成的不能按期并网的情况)除外部条件不具备的设备外(如电网未开展相关接入工作),卖方所供全部设备需完场现场验收,同时电站全部并网稳定无故障运行168小时,视为具备初步验收条件。1.3.3 并网验收标准除外部条件不具备的设备外(如电网未开展相关接入工作),卖方所供全部设备需完场现场验收,同时电站并网稳定运行6个月,视为具备性能验收条件。如卖方所供设备出现重大故障(指一切影响发电,造成买方经济损失的故障),性能验收周期需顺延。11 其他1)本综合自动化系统组屏具体配置方案,二次设备厂家可根据以上进行优化组合。2)计算机监控系统需安装微机防误闭锁系统软件并实现其功能。3)计算机监控系统与继电保护、直流系统、电表等智能设备之间进行通讯,计算机监控系统厂家负责与智能设备供货厂家及建设单位进行协商,由智能设备厂家提供通讯规约。4)计算机监控系统与调度系统的通信,计算机监控系统厂家负责与各级调度及建设单位进行协商。5)供方有长期提供设备易损件或易损件供应商名单的义务。6)供方有为需方免费培训运行维护人员的义务和软件免费升级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