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送审稿)2019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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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送审稿)20193.docx
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送审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目的和依依据)为为了加强强民用建建筑节能能管理,降降低民用用建筑使使用过程程中的能能源消耗耗,提高高能源利利用效率率,促进进节约型型社会建建设,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节约能能源法和和民用用建筑节节能条例例等有有关法律律、法规规,结合合本省实实际,制制定本条条例。第二条(适适用范围围)在本本省行政政区域内内从事民民用建筑筑的规划划、设计计、施工工图设计计文件审审查、施施工、监监理和既既有建筑筑的节能能改造、建建筑物用用能系统统的运行行管理、可可再生能能源在建建筑中的的应用以以及对建建筑节能能的监督督管理等等活动,适适用本条条例。第三条(建建筑节能能定义)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的活动。第四条(基基本原则则)建筑筑节能应应当坚持持节约资资源、保保护环境境、经济济合理、技技术可行行和因地地制宜的的原则。第五条(政政府职责责)县级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府应当加加强对建建筑节能能工作,把把建筑节节能规划划纳入本本级政府府的中长长期节能能专项规规划和年年度计划划;应当当设立建建筑节能能专项资资金,用用于建筑筑节能材材料推广广利用奖奖励;相相关技术术标准、规规范研究究与制定定以及与与建筑节节能工作作相关的的支出。第六条(实实施主体体)省建建设行政政主管部部门负责责全省行行政区域域内建筑筑节能和和墙材革革新管理理工作,设设立建筑筑节能和和墙材革革新管理理机构具具体指导导、协调调、监督督全省建建筑节能能和墙材材革新工工作。县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府建设行行政主管管部门负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域内建筑筑节能和和墙材革革新的监监督管理理工作,设设立同级级建筑节节能和墙墙材革新新管理机机构负责责具体实实施工作作。县级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府有关行行政管理理部门在在各自职职责范围围内,互互相配合合,共同同做好建建筑节能能和墙材材革新的的监督管管理工作作。第七条(主主管部门门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建筑节能和墙材革新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建设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应当当制定本本地区建建筑节能能设计、施施工、验验收、测测评等标标准,发发布推广广、限制制和禁止止使用的的技术、工工艺、设设备、材材料和产产品的目目录。省建设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应当当会同物物价主管管部门制制定本地地区建筑筑节能材材料检测测和能效效测评收收费标准准第二章 新新建建筑筑节能第八条(对对规划的的要求)制定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合理确定人均资源的占用指标,为中水回用等可再生资源利用设施的建设预留空间,推进区域间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制定城市、镇镇详细规规划应当当在建筑筑物布局局、形状状、朝向向、采光光、通风风和绿化化等方面面符合能能源利用用和建筑筑节能的的要求,合合理确定定建筑密密度和容容积率。第九条(专专项评估估和规划划审查)全省范围内需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民用建筑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均应进行节能专项评估。县级以上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在审审查民用用建筑规规划设计计方案时时,应当当审查方方案是否否符合建建筑节能能强制性性标准要要求,并并征求同同级建设设行政主主管部门门的意见见,建设设主管部部门应当当自收到到征求意意见材料料之日起起10日日内提出出意见。规规划设计计方案不不符合建建筑节能能标准的的,规划划部门不不得颁发发建设工工程规划划许可证证。第十条(对对建设单单位的要要求)建建设单位位应当按按照有关关法律法法规及建建筑节能能标准委委托建筑筑工程项项目的设设计、施施工与监监理,不不得明示示或者暗暗示设计计单位、施施工单位位降低建建筑节能能强制性性标准,不不得明示示或者暗暗示施工工单位使使用不符符合建筑筑节能要要求的材材料、产产品、设设备和建建筑构配配件。 第第十一条条(对设设计文件件的要求求)设计计单位编编制的方方案设计计应当有有建筑节节能设计计专项说说明,初初步设计计文件应应当包括括建筑节节能设计计专篇,施施工图设设计文件件应当包包括建筑筑节能设设计说明明和节能能计算书书等,明明确材料料、构件件、设备备的技术术指标要要求和节节能措施施、构造造等内容容。大型型公共建建筑工程程方案设设计须同同时报送送建筑节节能专题题报告。施工图设计计文件审审查机构构应当审审查施工工图设计计文件的的建筑节节能设计计,审查查报告中中应当明明确建筑筑节能的的审查意意见。未未经审查查或经审审查不符符合建筑筑节能强强制性标标准的,不不得出具具施工图图设计文文件审查查合格证证明文件件。施工工图设计计文件审审查合格格的工程程项目,应应当在项项目受管管辖的建建筑节能能管理机机构进行行建筑节节能备案案;未经经备案的的,建设设主管部部门不得得颁发施施工许可可证。 第第十二条条(对施施工单位位的要求求)施工工单位应应当编制制建筑节节能工程程专项施施工方案案,并严严格按方方案组织织施工。施工单位应应当对进进入施工工现场的的墙体材材料、保保温材料料、门窗窗、空调调系统和和照明设设备等进进行查验验,不符符合产品品标准和和施工图图设计文文件要求求的,不不得使用用施工单位应应当对公公共建筑筑的集中中空调系系统及其其监控系系统进行行联合试试运转调调试,建建设单位位应当委委托具有有相应检检测能力力的机构构检测系系统的节节能效果果。第十三条(对对监理单单位的要要求)工工程监理理单位应应当编制制建筑节节能专项项监理方方案,并并严格按按方案组组织工程程监理。工工程监理理单位发发现施工工单位不不按照经经审查通通过的施施工图设设计文件件施工的的,应当当要求施施工单位位改正;施工单单位拒不不改正的的,工程程监理单单位应当当及时报报告建设设单位,并并向有关关主管部部门报告告。第十四条(对对工程质质监机构构的要求求)建设设工程质质量监督督机构应应当根据据建设行行政主管管部门的的委托履履行建筑筑节能工工程监督督职责,并并编制建建筑节能能工程专专项监督督方案。加加强对有有关建筑筑节能的的法律、法法规和强强制性标标准执行行情况的的监督检检查。第十五条(建建筑节能能专项验验收)新新建、改改建和扩扩建的民民用建筑筑,建设设单位应应当在组组织竣工工验收前前,向主主管部门门申请建建筑节能能专项验验收;建建筑节能能专项验验收合格格的,由由主管部部门颁发发建筑节节能专项项验收合合格证明明文件;验收不不合格的的,主管管部门不不得办理理竣工验验收备案案手续。 第第十六条条(建筑筑节能标标识)国国家机关关办公建建筑和大大型公共共建筑应应当对建建筑的能能源利用用效率进进行测评评,测评评达到一一星以上上的方可可竣工验验收备案案,并由由能效测测评机构构给予标标识;经经测评达达不到一一星以上上的,不不予竣工工验收备备案。 第十七条(信信息公示示)建设设单位应应在施工工、销售售现场张张贴民用用建筑节节能信息息,并在在房屋买买卖合同同、住宅宅质量保保证书和和使用说说明书中中载明,并并对民用用建筑节节能信息息公示内内容的真真实性、准准确性负负责。第十八条(示示范工程程推广制制度)本本省建立立建筑节节能示范范工程推推广制度度,凡采采用建筑筑节能新新技术、新新产品、新新材料,节节能效果果优于国国家标准准要求的的,可申申报省级级示范工工程,经经省级建建设行政政主管部部门验收收合格的的,可授授予建筑筑节能示示范工程程称号,并并享受财财政补贴贴等优惠惠政策。第十九条(鼓鼓励技术术措施)采用中央空调系统、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配备蓄冷错峰用电技术。第三章 既既有建筑筑节能第二十条(政政府职能能)县级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府应当根根据本地地经济条条件、社社会发展展水平、地地理气候候特点和和建筑物物类型等等实际情情况编制制既有建建筑节能能改造规规划,对对既有建建筑节能能改造给给予财政政补贴、金金融支持持等优惠惠政策,并并安排既既有建筑筑节能改改造专项项资金,纳纳入本级级财政预预算,积积极推进进既有建建筑节能能改造。既有建筑节节能改造造应当以以公共建建筑改造造为重点点,实行行强制性性改造和和市场引引导相结结合。第二十一条条(主管管部门职职责)省省建设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应应当制定定既有建建筑节能能改造技技术标准准和规程程,指导导、监督督全省既既有建筑筑节能改改造。县级以上建建设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应当当组织实实施本地地区既有有建筑节节能改造造规划,并并对本行行政区域域内既有有建筑的的建设年年代、结结构形式式、用能能系统、能能源消耗耗指标、寿寿命周期期等组织织调查统统计和分分析,制制定既有有建筑节节能改造造计划,明明确节能能改造目目标、范范围和要要求。实施既有建建筑的节节能改造造,应优优先采用用遮阳、改改善通风风、建筑筑用能系系统智能能控制等等改造措措施。第二十二条条(统计计制度)县级以上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建筑能耗的统计工作并定期公示,有关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第二十三条条(能耗耗定额标标准)县县级以上上建设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应应当建立立建筑能能耗审计计和公示示制度。县县级以上上地方人人民政府府节能工工作主管管部门应应当会同同同级建建设主管管部门确确定本行行政区域域内公共共建筑重重点用电电单位及及其年度度用电限限额,按按照建筑筑物的类类别、使使用功能能和规模模等,制制定建筑筑耗能定定额标准准,对超超过定额额标准的的,征收收超额附附加费,并并纳入既既有建筑筑节能专专项资金金管理。超超额附加加费征收收办法由由地级以以上物价价管理部部门另行行制定。第二十四条条(建筑筑用能管管理)既既有公共共机构办办公建筑筑和大型型公共建建筑的所所有权人人或者使使用权人人应当建建立健全全建筑节节能管理理制度和和操作规规程,对对建筑用用能系统统进行监监测、维维护,加加强建筑筑用能系系统能耗耗计量管管理。第二十五条条(经济济鼓励措措施)鼓鼓励社会会资金等等多渠道道投资既既有建筑筑节能改改造,从从事建筑筑节能改改造的企企业可以以通过协协议方式式分享节节能改造造产生的的收益。第四章 公共机机构建筑筑节能第二十六条条(政府府职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教育、科技技、文化化、卫生生、体育育等系统统各级主主管部门门在同级级管理机机关事务务工作的的机构指指导下,开开展本级级系统内内公共机机构节能能工作。第二十七条条(有关关部门职职责)公公共机构构新建建建筑和既既有建筑筑维修改改造应当当严格执执行国家家有关建建筑节能能设计、施施工、调调试、竣竣工验收收等方面面的规定定和标准准,县级级以上地地方人民民政府建建设主管管部门应应当对公公共机构构建筑中中执行国国家有关关规定和和标准的的情况加加强监督督检查。县级以上地地方各级级人民政政府负责责审批或或者核准准固定资资产投资资项目的的部门,应应当严格格控制公公共机构构建设项项目的建建设规模模和标准准,统筹筹兼顾节节能投资资和效益益,对建建设项目目进行节节能评估估和审查查;未通通过节能能评估和和审查的的项目,不不得批准准或者核核准建设设。第二十八条条(分项项计量)公共机构应当实行建筑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建筑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第二十九条条(用能能统计)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建筑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建筑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统计结果报同级统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条(节节能改造造)县级级以上地地方各级级人民政政府管理理机关事事务工作作的机构构会同级级建设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制制定本级级公共机机构既有有建筑节节能改造造计划,并并组织实实施。第三十一条条(节能能综合评评估)公公共机构构实施节节能改造造,应当当进行能能源审计计和投资资收益分分析,明明确节能能指标,并并在节能能改造后后采用计计量方式式对节能能指标进进行考核核和综合合评价。第三十二条条(用能能审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建筑能源审计,对本单位建筑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将审计结果报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第五章 可可再生资资源利用用第三十三条条(可再再生资源源建筑应应用规划划)省人人民政府府鼓励在在城镇建建设中使使用可再再生资源源,支持持企业和和科研机机构开展展可再生生资源建建筑应用用的技术术研究开开发,推推广太阳阳能、水水源热泵泵、浅层层地能热热能、风风能等技技术在建建筑中的的应用,以以及建筑筑垃圾的的回收和和综合利利用。县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府建设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应应当根据据建筑节节能专项项规划,组组织实施施可再生生资源在在建筑中中的应用用。第三十四条条(利用用原则)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要条件。新建、改建建和扩建建的宾馆馆、集体体宿舍、医医院等有有热水需需求的公公共建筑筑应当使使用太阳阳能热水水系统;确实不不具备条条件的,应应当经建建设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核准准。太阳阳能热水水系统应应当与建建筑物主主体同步步设计、同同步施工工、同步步投入使使用。鼓励在居住住建筑统统一安装装太阳能能热水系系统。大大型屋面面和建筑筑幕墙鼓鼓励使用用太阳能能光伏发发电与建建筑一体体化技术术。第三十五条条(鼓励励措施)鼓励在江、河、湖、海附近的建筑中使用地表水源热泵系统。 第第三十六六条(鼓鼓励措施施)农村村地区应应当推广广沼气等等生物质质能技术术的应用用。第三十七条条(设计计标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省特点制定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技术导则,组织应用技术研究,并将技术成果公开供社会免费使用。第六章 新型墙墙材革新新第三十八条条(政府府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府建设行行政主管管部门负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域内发展展应用新新型墙体体材料的的管理工工作。具具体工作作由同级级建筑节节能与墙墙体材料料革新管管理机构构负责。县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府建设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应应当组织织编制发发展应用用新型墙墙体材料料的规划划和年度度计划。第三十九条条(遵循循原则)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应当坚持就地取材和节地、节能、利废和环保的原则。第四十条(鼓鼓励利废废)鼓励励利用工工业废渣渣、建筑筑垃圾、江江河淤泥泥等生产产新型墙墙体材料料。利用用符合国国家排放放标准的的工业废废渣等生生产新型型墙体材材料的企企业,符符合税收收减免优优惠条件件的,可可按照国国家有关关规定向向税务机机关申请请税收减减免。新建、改建建、扩建建工程项项目的非非承重结结构部位位施工,应应当在同同等价格格及满足足使用功功能的前前提下,使使用建筑筑废弃物物再生产产品。第四十一条条(禁止止原则)在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地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类墙材制品。禁止在风景景名胜保保护区、自自然保护护区、森森林公园园和基本本农田保保护区取取土生产产粘土类类墙材制制品;禁禁止擅自自在基本本农田保保护区以以外的耕耕地取土土生产粘粘土类墙墙材制品品。禁止使用粘粘土类墙墙材制品品的市、县县名单和和范围由由省建设设主管部部门定期期公布。文物管理部部门批准准的古建建筑修缮缮工程,确确实需要要使用实实心粘土土砖的,经经建设主主管部门门或建筑筑节能和和墙材革革新管理理部门审审定同意意后可以以使用。第四十二条条(墙材材基金)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具体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七章 法法律责任任第四十三条条(建设设单位的的法律责责任)建建设单位位违反本本条例第第九条规规定,未未经节能能评估或或者节能能评估未未通过就就开工建建设的,由由主管部部门责令令限期改改正,并并处200万元以以上500万元以以下的罚罚款。建设单位违违反本条条例第十十条规定定的,由由主管部部门责令令限期改改正,并并处200万元以以上500万元以以下的罚罚款。建设单位违违反本条条例第十十五条规规定,未未经节能能测评或或者测评评达不到到节能标标准,将将建筑物物交付竣竣工验收收并使用用的,由由主管部部门责令令限期改改正,并并处工程程合同价价款2以上44以下下的罚款款;造成成损失的的,依法法承担赔赔偿责任任。第四十四条条(设计计单位的的法律责责任)设设计单位位违反本本条例未未按建筑筑节能强强制性标标准设计计的,责责令改正正,并处处10万万元以上上30万万元以下下的罚款款;造成成工程质质量事故故的,责责令停业业整顿,降降低资质质等级;情节严严重的,吊吊销资质质证书;造成损损失的,依依法承担担赔偿责责任。 第四十五条条(施工工图审查查机构的的法律责责任)施施工图设设计文件件审查机机构违反反本条例例第十一一条规定定,对施施工图设设计文件件中的建建筑节能能设计内内容未审审查的,由由主管部部门责令令限期改改正,并并处1万万元以上上3万元元以下的的罚款;出具虚虚假审查查合格书书的,处处3110万元元的罚款款;情节节严重的的,撤销销对审查查机构的的认定;有违法法所得的的,予以以没收。第四十六条条(施工工单位的的法律责责任)施施工单位位违反本本条例第第十二条条规定,在在施工中中偷工减减料的,使使用不合合格的或或不符合合建筑节节能标准准要求的的建筑材材料、建建筑构配配件和设设备的,或或者有不不按照工工程设计计图纸或或者施工工技术标标准施工工的其他他行为的的,责令令限期改改正,处处工程合合同价款款2以以上4以下的的罚款;造成建建设工程程质量不不符合规规定的质质量标准准的,负负责返工工、修理理,并赔赔偿因此此造成的的损失;情节严严重的,责责令停业业整顿,降降低资质质等级或或者吊销销资质证证书。第四十七条条(监理理单位的的法律责责任)工工程监理理单位违违反本条条例第十十三条规规定,未未按照民民用建筑筑节能强强制性标标准实施施监理的的,由县县级以上上地方人人民政府府建设主主管部门门责令限限期改正正;逾期期未改正正的,处处10万万元以上上30万万元以下下的罚款款;情节节严重的的,由颁颁发资质质证书的的部门责责令停业业整顿,降降低资质质等级或或者吊销销资质证证书;造造成损失失的,依依法承担担赔偿责责任:第四十八条条(使用用实心粘粘土砖的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条 (个个人的法法律责任任)依照照本条例例规定,给给予单位位罚款处处罚的,对对单位直直接负责责的主管管人员和和其他直直接责任任人员处处单位罚罚款数额额5以以上100以下下的罚款款。第五十条(政政府工作作人员的的法律责责任)国国家机关关工作人人员在建建筑节能能监督管管理工作作中玩忽忽职守、滥滥用职权权、徇私私舞弊,构构成犯罪罪的,依依法追究究刑事责责任;尚尚不构成成犯罪的的,依法法给予行行政处分分。第八章 附附 则第五十一条条(名词词解释)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民民用建筑筑,是指指居住建建筑、国国家机关关办公建建筑和商商业、服服务业、教教育、卫卫生等其其他公共共建筑。大型公共建建筑,是是指单体体建筑面面积在22万平方方米以上上的公共共建筑。公共机构建建筑,是是指全部部或者部部分使用用财政性性资金的的国家机机关、事事业单位位和团体体组织。既有建筑,是是指在本本条例实实施前已已经通过过竣工验验收的建建筑物。第五十二条条(实施施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