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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doc

    • 资源ID:49669532       资源大小:22KB        全文页数: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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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doc

    第 1 页 共 9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规范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和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案件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以下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实施行政执法时,适用本办法。(一)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二)假冒授权品种的;(三)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是指:(一)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二)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三)以非授权品种冒充授权品种;(四)以此种授权品种冒充他种授权品种;第 2 页 共 9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授权品种误认为授权品种。第五条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由主要违法行为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第六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的要求,主动公开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执法程序,并持行政执法证件上岗;在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其行政执法证件。第八条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指案件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侵权人和侵权证据;(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理由;(四)侵权案件发生地属于该行政管辖范围内。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品种权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品种权人共同提出请求,也可以在品种权人第 3 页 共 9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不请求时,自行提出请求;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品种权人明确授权,可以提出请求。第九条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请求查处第三条第一项所指案件时,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涉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请求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居住或者注册地址、有效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有委托代理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二)侵权人相关信息及侵权证据;(三)请求查处的事项和理由等。第十条请求人应当以纸质或者法定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交请求书,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请求日期。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请求书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请求人,同时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处理该案件;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请求人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查处本办法第三条所指案件时,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违法行为发生;(二)违法行为是应当受处罚的行为;第 4 页 共 9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三)涉及品种是授权品种;(四)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所指案件外,涉及品种的品种权应当是有效的;(五)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该行政管辖范围内。第十三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受举报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同时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负责调查和处理。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在现场取证时,可以根据请求人或者举报人提供的涉案品种所在地点和生长状况等信息,及时取证并鉴定。第十五条案件承办人可以采取抽样方法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第十六条对于案件涉及的植物品种,可以采用田间观察检测、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等方法进行鉴定。第十七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案件,依法做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组织听证。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对侵权品种繁殖材料的销售行为,第 5 页 共 9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并且不得销售尚未售出的采用侵权品种生产的繁殖材料;(二)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对侵权品种的生产行为,对涉及侵权的植物材料消灭活性使其不能再被用作繁殖材料;(三)对正处于生长期或者销毁侵权植物材料将导致重大不利后果的,可以没收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四)没收违法所得;(五)涉案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罚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下的,处以二万元至九万元罚款;三万元至四万元以下的,处以十万元至十六万元罚款;四万元至五万元以下的,处以十七万元至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涉案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侵权行为是第一次发生且侵权数量较小的,处以涉案货值金额五至七倍罚款;侵权人明知或者已被告知侵权、数次侵权或者侵权数量较大的,处以涉案货值金额八至九倍罚款;侵权人数次侵权且侵权数量巨大或者为逃避处罚提供伪证的,处以涉案货值金额十倍罚款。第十九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案件时,应当采取下列处罚措施:(一)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伪造行为,销毁伪造的品种权证书或者品种权号;(二)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标注行为,消除尚未售出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品种权标识;品种权标识难以消除的,销毁该产品或者包装;第 6 页 共 9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三)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发放载有虚假、未经许可和误导公众品种权信息的说明书或者广告等载体,销毁尚未发出的载体,并通过公告或者广告等形式消除社会影响;(四)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销售假冒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对涉及假冒授权品种的植物材料消灭活性使其不能再被用作繁殖材料;(五)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繁殖材料;(六)涉案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罚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下的,处以二万元至九万元罚款;三万元至四万元以下的,处以十万元至十六万元罚款;四万元至五万元以下的,处以十七万元至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涉案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假冒行为是第一次发生且数量较小的,处以涉案货值金额五至七倍罚款;涉案人数次假冒、假冒数量较大或者假冒涉及地域较广的,处以涉案货值金额八至九倍罚款;涉案人假冒数量巨大、假冒涉及地域广大或者为逃避处罚提供伪证的,处以涉案货值金额十倍罚款。第二十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案件时,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一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案件时,应当采取下列处罚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轻微者,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一般者,处以三百元至六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者,处以六百元至一千元以下罚款。第 7 页 共 9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前款所称情节轻微者是指:侵权行为是第一次发生且影响范围较小的。情节一般者是指:数次发生,影响范围较大的。情节较重者是指:影响范围很大,后果较重的。第二十二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在查处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案件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有关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植物品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查封或者扣押时,案件承办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第二十三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十五日以内予以公告。第二十四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结案;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特别复杂三个月内仍不能结案的,经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 8 页 共 9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调解过程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或者个人自愿协助进行调解。第二十六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遇有涉及民事案件纠纷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其法律救济途径。第二十七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结案时,将全部案件文书整理归档。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植物新品种行政执法报告制度。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下包括本数。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8 月 1 日发布的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林技发2021114 号)同时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印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_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我局对林业植物新第 9 页 共 9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局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特此通知。附件: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国家林业局2021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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