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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教育法学复习资料公招考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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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教育法学复习资料公招考试.doc

    一、绪论1、教育法学又称教育法律科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发学分支科学。2、教育法学的特征1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具有较强的指向性。2教育法学具有综合性。3教育法学具有边缘性。3、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主要有1教育法学基本理论。2教育法学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3教育法学责任与法律救济。4、教育法学与教育学都是以教育现象为研究对象,但侧重点有所不同。教育法学是为保证教育活动的正常运行,而在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机构的管理,教师与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方面对教育活动进行的研究。教育学是对各种形式,各种类型,各种模式的教育事实,教育活动,教育问题,教育理论等方面进行的研究。5、1957年,德国学者黑克尔撰写的(学校法学)一书,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6、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1深入了解现行教育法的需要。2完善教育法学学科的需要。3促进依法治学的需要。7、学习教育法学的基本方法1自学法2文献阅读法3调查研究法4比较研究法5系统思考法6案例分析法二、教育法学基本原理1、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首先,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其次,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最后,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2、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教育的方向性原则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3)教育的平等性原则)4教育的终身性原则。3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规章4、教育法的效力。1)教育法的时间效力2)教育法的空间效力3)教育法对人或组织的效力。5、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根据教育法律规范为人们确定的不同模式,可将其划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6、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指构成教育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部分的有机构成。包括1)假定(法定条件)2)处理3)奖惩。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1教育权是法律赋予一定主体有权承担教育任务的资格;受教育权是法律赋予一定主体有权享受教育的资格。2国家教育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依法对教育行使的领导和管理的权利。3学校教育权是指国家赋予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内容:按照规章自主管理学校的权利;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的权利;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及经费的权利;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4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5家庭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6公民的受教育权的含义是指他是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或要求他人为其教育权而二者都是教育法的能力或资格。7公民受教育权的内容体系1)从受教育权的来源来看,受教育权属于人权的范畴。因此,在世界范围内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对受教育权的规定是必须遵守的。2)从国家来看,宪法是根本法,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又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任何关于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都不得与宪法相违背。3)从教育自身来看,其相对的教育法体系,反映公民受教育权的具体内容。8受教育权向保障弱势群体受教育发展包括1)对子女受教育权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2)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受教育权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3)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4)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5)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9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共同特点表现:1)二者都是教育法所确认的和保障的一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2)二者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3)二者都是教育法所保障或允许的 ,一定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不同特点表现:1)主体不同。教育主体主要是国家,机构,组织的身份存在的,受教育权主体是以公民的身份存在的。2)来源不同。在教育主体中,国家教育权是公民所赋予的,他需要以公民承认政府的权利作为基础,不可转让和放弃的。而受教育权来源于人的生命权,是由于人的存在而存在的。人人有资格平等享有这项权利。10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是二者相互依托的基础主要表现:1)受教育者的存在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2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3)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害,限制或剥夺一定主体的受教育权。四教育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2法律关系的特征有:1)法律关系是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而建立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规范的存在,也就不可能形成与之相应的法律关系。2)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形成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3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教育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与一般法律关系相比所具有的特殊属性。主要表现在具有综合性。具体包括1)政府与学校间关系2)学校与教师间关系3)学校与学生的关系4)教师与学生关系5)学校与家庭关系6)学校与社会关系4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5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得人。种类:1)公民(自然人)2)机构或组织(法人)3)国家6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条件:1)权利能力2)行为能力7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种类1)物2)行为3)人身利益8成为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条件:1)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中需要。2)必须具有一定得稀缺性3)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可以被需要他的人为一定目的的而加以占有和利用。9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义务,也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和应当履行的责任。10教育法律权利是指教育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它通常有行为权,要求权,请求权等表现形式。11教育法律义务是指教育关系主体依法所应承担的某种责任。通常有:不作为,积极行为,接受国家强制等与教育法律权利行对应的形式。12教育法律权利和教育法律义务的相互关系:从宏观方面讲,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从微观方面讲,二者存在结构相关,数量相当,功能互补和价值主从关系。权利与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也是教育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13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两个方面:1)抽象的条件,即法律规范的存在,这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前提与依据。2)具体的条件,即教育法律事实的存在,他是教育法力规范中假定部分所规定的各种情况,一旦这种情况出现,教育法立法规中有关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及其有关行为法律后果的规定就发挥作用,从而使一定教育关系形式,变更或消灭。14教育法律事实的种类1)时间和行为2)单一的教育法律事实和教育事实构成。五、教育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1教育法的制定有成教育立法。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教育立法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2教育立法权限的划分,以下几层次: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教育法律的权限2)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教育行政法规的权限3)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的权限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教育资质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限5)国务院所属机构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教育规章的权限。3教育立法程序程序四步骤: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草案的通过4)法律的公布。4教育法实施是指教育法在现实中的实现,两种方式:教育法的适用和教育法的遵守。5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市教育法的已实施的活动。守法是针对一切组织和个人的义务。:宪法的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第五条的五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 遵守教育法,除了遵守宪法和法律外,还应当遵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6教育法的解释是指对教育法的内容和含义所作说明。正式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和官方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对法律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非正式解释:又称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是指学术界,社会团体即公民个人对有关法律所做的法理性,学术性的解释。7教育法制监督,广义上讲,指各类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教育法运行情况进行的审查,监督,纠正的活动。狭义上讲,指国家专门法制监督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教育法运行的审查,监督,纠正的活动。8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1)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教育法正确运行的有效手段。2)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必要途径。3)教育法制监督可以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进程。9教育法制监制的类型有:国家监督;社会监督。10国家监督: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利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教育立法和教育法实施情况的监督。包括:1)国家权力机关对教育立法的监督2)国家权力机关教育法实施的监督。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对教育法实施情况的监督。1)各级政府的监督2)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3)行政检查和审计监督4)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三:国家司法部门的监督是指国家检查机关和国家审计机关对教育法实施情况实行的监督和制裁活动。1)国家检察机关的监督2)郭建审判机关的监督。11社会监督1)中国共产党的监督2)民主党派的监督3)人民政协的监督4)社会团体的监督5)社会舆论的监督第六章。1.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也称学校教育系统。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具体规定着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2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目前,我国义务教育的学制分为“九年一贯制”“六三制”“五四制”等不同情况。3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适龄儿童和少年的义务:(一)国家和社会的义务:1归家有设置义务教育机构的义务。2.有承担义务教育经费的义务。3.有发展师范教育,为义务教育机构提供合格师资的义务。4,社会有为是适龄儿童和少年创造良好环境的义务。(二)学校的义务:学校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具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适龄儿童、少年全面发展的义务。学校的教育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要按照去顶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家庭与适龄儿童少年的义务:适龄儿童与少年有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在此期间不得辍学。4职业教育学制和现实意义:职业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同时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职业培训师根据工业人员从业岗位的需要,遵循“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二进行的最基本的、多层次、形式多样化的职业教育,是更新知识和技能的非学历教育。对考核合格者发给培训证书,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其他职业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及教育机构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普通中学也可以因地制宜的开设职业教育的课程。5教育评估的类型包括:合格评估、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合格评估是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新建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质量鉴定认可的制度。目前主要评估对象是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师对已经鉴定合格的学校进行的经常性、综合性评估,选有评估是在办学水平评估的基础上遴选优秀,择优支持,促进竞争,提高水平的评比选拔活动。6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的法律地位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对于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理解:1学校的法律地位是通过法律规定取得的2。学校的法律地位是通过权力和义务的设定取得的。学校的法律地位要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得以实现。7、学校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障学校法律地位的重要条件。权利包括;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办法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包括:遵循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8.我国学校目前实行的内部领导体制主要有“校长负责制”(主要在中等级中等以下学校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主要在普通高等学校中实行)校董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主要在民办学校中实行)。在学校内部领导体制中,校长、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和学校教职工,是形成学校内部权力的三个重要主体,他们各自有其独特的地位和职责。八教师1教师的法律地位几方面理解:1)身份特征,教师是专业人员。2)职业特征,履行教育教学的职责。3)从教范围,教师必须从教与各类各类学校或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4)责任使命,教师具有“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2教师的权利也称教师的法律权利,是指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享有者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的资格。具体规定:1)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2)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3)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与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4)教师享有“按时获得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5)教师享有“对学习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通过教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6)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3教师的义务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教师的义务是依法产生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主要包括:1)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2)教师应当履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3教师应当履行“)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4)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学生,掌握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的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的义务5)教师应当履行“制止有害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6)教师应当履行“不但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4教师专业化得含义:八指标1)范围明确,垄断的从事社会不可缺少的工作2)运用高度的理智性技术3)需要长期的专业教育4)从事者无论个人集体,均具有广泛的自律性。5)在专业的自律性范围内直接负有作出判断,采取行为的责任。6)非营利性,以服务为动机7)形成了综合性的自治组织。8)拥有应用方式具体化了的伦理纲领。其中,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用制度,是加速教师专业化过程的最重要的制度保障。5教师培训的途径1)入职培训2)职后学历补偿性培训3)继续教育培训6教师聘任制度的运行1)招聘2)签订聘任合同3)续聘(解聘,辞聘)九学生1学生的权利包括: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2)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3)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4)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两种理解:1)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是指学生有在的德,智,体等方面获得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的一视同仁的客观评价。2)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是学生的一项重大权利。3学生的义务的规定: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2)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3)努力学习的义务4)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4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一。人生权的保护1)身心健康权的保护2)隐私权的保护3)名誉荣誉权的保护。二。受教育权的保护。5未成年学生犯罪的特点:1)犯罪团体化2)成员低龄化3)方式智能化4)流失生犯罪上升6未成年学生犯罪的成因:1)自身原因2)学校教育原因3)社会原因7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包括: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盗窃,故意损害财物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十、学校与社会1学校的民事行为特点:一。学校作为一般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1)是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2)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3)已取得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二。学校作为特定的民事主体,其民事法律行为还有其特殊性:1)一教育的公益性为基本前提2)与学校行政行为相互依存和制约。2学校与社会的民事法律关系:1)所有权关系2)相邻关系3)合同关系3学校捐赠的基本原则和注意事项:1)积极做好宣传,奖励工作2)坚持“自愿,量力”的基本原则3)保证捐赠的合法性4学校的人身保险,学校在处理学生保险问题上,一方面要采取积极的态度,让学生了解保险知识,鼓励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并根据学校的自身条件,积极参加学习责任保险;另一方面,必须遵循(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强迫学生投保,更不能从中渔利。5学校与社会一体化的法律问题:一学校教育与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1)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相结合2)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二合作办学 三。委托培养,协作办学,产学研相结合6社会对学校的支持:1)创作良好的社会环境2)支持学校建设,参与学校管理3)为学生实习和社会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十一。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1教育投入体制,1995年实施的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企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教育机构,办学经费又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正式确定了我国教育经费的投入体制,使教育经费投入活动纳入到法律化,规范化的轨道。2教育投入基本原则:1)教育的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2)教育成本的公平负担原则3)教育经费的逐步增长原则3教育经费的来源1)国家财政拨款2)城乡教育费附加3)学杂费的收取4)校办产业与社会服务收入5)社会力量集资与捐赠6)教育专项资金设立7)金融,信贷手段融资4教育经费的使用两类:1)教育基本建设经费的使用2)教育事业经费的使用5教育经费的监督:1)理顺教育经费管理体制2)加强教育经费使用的制度建设3)严禁挪用和克扣教育经费6教育条件保障:1)学校基本建设条件保障2)教材,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条件保障3)现代化教学手段条件保障第十二章教育法律责任1教育责任的含义:有特定的机关按照严格的程序以法定的形式,强加给违法者的不利后果。特点:1)法定性2)条件性3)强制性2法律责任的类型:1)民事法律责任2)行政法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4)违宪法律责任3根据各国立法现实状况,一般采取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4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主体:法律责任需要一定得主体来承担。2)行为:有行为才有责任,纯粹的思想不会导致法律责任。3)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通称主观过错。4)损害事实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受害方构成客观存在的确定的损害后果。5)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二者存在有必然的联系,即某一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与某一行为直接引起的,二者存在有直接的因果关系。5法律责任方式是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如惩罚,补偿,强制等,也称法律制裁。所谓法律制裁是指,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的人身,精神及财产实施惩罚的法律责任方式。可划分为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和违宪制裁。6教育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1)与教育行政有关的法律责任:对违反国家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行为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对挪用公款,扣除教育经费等行为予以刑事处罚。2)与校舍及设施有关的法律责任。3)与收费有关的法律责任 4)与招生有关的法律责任7与教师有关的法律责任:1)辱骂殴打,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2)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3)教师不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8与社会有关的法律责任:1)与教育秩序即学校财产有关的法律责任2)与办学有关的法律责任 3)与举办考试有关的法律责任 4)与颁发证书有关的法律责任9与义务教育有关的法律责任:一、政府的法律责任包括1)不依法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2)不依法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法律责任;3)不依法保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 法律责任。二、学校的法律责任1)不遵守教育法,教师法的法律责任2)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法律责任 3)不依法试试吧教育教学活动的法律责任。三、家庭法律责任。四、社会法律责任。10未成年人保护有关的法律责任:1)违反家庭保护的法律责任;2)违反学校保护的法律责任;3)违反社会保护的法律责任;4)违反司法保护的法律责任。11学生伤害是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事故。12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一、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归责主要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包括1)学校的法律责任2)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3)其他主体的法律责任。二、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赔偿责任13学生伤害事故中的防范1)保障设施安全,重点排除隐患2)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救能力3)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4)救治及时,形成合力。十三、法律救济 1法律救济含义: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1)法律救济是以保障合法权益的实现为基础。2)法律救济是以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得以启动。 3)法律救济是对受害合法权益的恢复和补救。 2法律救济的途径包括司法救济,行政救济等途径。 3教育申诉可以分为诉讼上的申诉制度和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 4教师申诉制度的含义:指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及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或认为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主观的行政的机关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具有以下特征:1)法律性 2)特定性 3)非诉讼性。 5教师申诉制度的范围: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法)的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6、教师申诉制度的程序三环节: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7、学生申诉制度的含义: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者认为学校,教师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具有法律性,特定性,非诉讼性。8、学生申诉的范围:1)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可以申诉。2)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如在教育活动中对其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合法权益者,可以申诉。 3)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如非法收费,乱罚款强迫其购买非必须教学物品等,可以申诉。9、学生申诉的程序:1)提出申诉2)申诉受理3)申诉受理。10、行政复议的含义: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诉,有申诉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为。2)行政复议的解决行政争议。3)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为。4)行政复议的启动是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5)行政复议的程序是猪司法的程序。11、行政复议的范围:1)行政处罚行为。2)行政强制行为。3)行政许可行为。4)行政确认行为5)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6)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8)不予行政许可;9)不履行法定职责10)不发放有关费用1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以下两种情况不予申请行政复议:1)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士处理决定的。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调解和其他处理的。行政复议的程序:1)申请2)受理3)决定4)执行12、行政诉讼的含义: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矫正或撤销违法侵权的行政行为,给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特殊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11、行政诉讼和现在复议作为两种行政救济制度,其主要区别表现子以下几方面:1)裁决机关不同2)审查范围不同3)适用程序不同4)法律效力不同12、行政诉讼的程序:一、一审程序:1)起诉的条件2)起诉的形式3)起诉的期限4)起诉的受理(二)审理:1)审理前的准备。2)审理方式3)审理依据。(三)判决1)维持判决2)撤销或部分撤销判决3)履行判决4)变更判决。二、二审程序: 1)维持原判 2)改判3)裁定或改判。三再审程序。四、执行程序:1)划拨 2)罚款 3)司法建议4)追究刑事责任13民事诉讼的含义:只处于平等地位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产生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救助,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活动。14民事诉讼的范围:1)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案件。2)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的案件。 3)由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发生的案件。 4)由劳动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案件。5)其他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发生的纠纷和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案件。6)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15民事诉讼的程序:1)起诉2)受理3)审查前的准备4)开庭审理5)判决6)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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