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输血管理实施细则样本.doc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临床输血管理实施细则为使临床输血管理科学化、 制度化、 规范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重庆市献血条例、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试行) 、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管理办法,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制定本细则。第一条 总则一、 临床输血必须在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医院设置独立的输血科, 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 确保贮血、 配血和其它科学、 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二、 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 法规、 标准和制度。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 合理应用, 避免浪费, 杜绝不必要的输血。三、 临床输血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 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 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提倡成分输血。四、 血液来源必须合法, 不得非法自采自用血液。输血科负责全院血液供应及与输血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应有专人负责血液的入库、 储存、 发放工作, 并作好相应记录。五、 临床输血感染控制由开县人民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医院临床输血感染控制方案实施。六、 本实施细则主要针对临床科室。输血科输血管理主要由输血科另行制定, 经输血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七、 手术用血除遵守本细则外, 还须按照医院手术用血管理办法执行。第二条 输血前检查一、 输血前必须检查输血前5项: 肝功、 乙肝五项、 丙肝抗体、 艾滋病毒抗体、 梅毒抗体。二、 择期手术和治疗性输血患者, 应于术前或者输血前一天, 采集患者血样标本并将临床输血申请单送输血科作输血前血型鉴定。三、 凡遇有输血史、 妊娠患者或者短期内需要接受多次输血的患者, 应告知患者, 建议筛选不规则抗体。四、 有输血史, 但重新入院患者输血前仍需按规定作输血前检查。五、 患者输血前检查报告必须入病历妥善保存。第三条 输血适应症一、 临床医师必须以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作为指南, 严格掌握患者输血适应症, 输血前后需对患者进行综合评估并作病程记录, 杜绝不合理用血。二、 输血指征: ( 一) 急性失血及手术患者, 血红蛋白<70 g/L应考虑输血; 血红蛋白在70 100g/L之间, 根据患者贫血程度、 心肺代偿功能、 有无代谢率增高以及年龄等因素决定是否输血; 血红蛋白>100g/L确需输血病例, 科室应进行严格审核( 有活动性出血及抢救病例除外) 。慢性贫血患者血红蛋白<60 g/L或红细胞压积<0.2时可考虑输血, 血红蛋白>60g/L确需输血病例, 科室应进行严格审核签字后方可用血。( 二) 手术过程中的输血, 由麻醉师与手术医生共同评估决定, 如有分歧由麻醉医师根据病人情况决定是否输血及输血量。( 三) 血浆输注仅限于凝血因子缺乏而引起的凝血功能异( 如严重肝病、 大量输血患者等) , 只作治疗性使用。禁止用血浆作为扩容剂和作营养类输血。( 四) 血小板使用: 1.血小板减少合并出血病人应及时补充血小板。2.预防性血小板输血情况应区别对待: 当血小板计数小于10×109/L时, 不论血小板的功能如何, 均有发生自发性大出血的危险, 应急症输注有效剂量的血小板。当血小板计数在1050×109/L时, 应根据病人的临床情况而定。当血小板计数5070×109/L时, 出血的可能性很小, 穿刺检查也是安全的, 但术中及术后710天计数仍应维持在这一水平。3.血小板功能异常所致的疾病: 如血小板储积库缺损, 巨血小板综合症, 尿毒症等。4.急性血小板减少症: 如外科手术或换血疗法时, 大量输入保存的血液所致的血小板下降以及输血后紫癜等。5.其它因某些疾病的致命性出血的处理, 以及血小板破坏性疾病的术前准备, 如DIC、 脾功能亢进等。第四条 输血申请及审批一、 决定输血治疗前, 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血的适应症、 输血种类、 输血量、 不良反应、 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和输血相关费用, 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 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无家属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 应报医务科或主管领导同意、 备案, 并记入病历。二、 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生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 由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核准签字同意后方能送输血科要求供血。鼓励成分输血。输血三句话: 1、 可输可不输, 不输; 2、 可多输可少输, 少输; 3、 能用成分血的不用全血。三、 输血科应按要求为患者备好所需血液, 如遇供血困难等原因应于手术前及时与经治医生取得联系, 说明不能供血原因。四、 急诊手术患者, 经治医生应于手术开始前为患者开具急诊手术备血申请单, 连同患者血样一起交输血科备血。输血科应及时、 优先为急诊手术患者备好所需血液, 供血困难时需及时联系经治医生, 避免术中无血供应情况发生。五、 急诊、 抢救用血, 由经治医师申请, 并填写”抢救用血”字样, 送输血科配血。一次输血或备血 亳升及以上的输血申请必须报科室主任同意( 或输血科会诊) , 医务科审批, 输血科方可供血。特殊情况下的抢救输血申请可先供血, 但需在输血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交输血科存档。六、 对于Rh(D)阴性和其它稀有血型患者, 经治医生应向患者或家属沟通: 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 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稀有血型血液价格等相关事项, 并记入病历。第五条 采血、 送血一、 确定输血后, 由具有资质的医护人员持临床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 当面核对患者姓名、 姓别、 年龄、 住院号、 床号、 病室/门急诊号、 血型和诊断。确认无误后, 采集血样。配血标本试管上需清晰标注: 患者姓名、 科室、 床号以及住院号( 或条形码) 。二、 一名医护人员一次只能采集一名受血者血样, 以免发生采集或标注错误。三、 配血标本和受血者临床输血申请单一起由医护人员送交输血科, 双方进行逐项核对, 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认同。四、 采集好的配血标本应及时送交输血科处理。超过3天的配血标本不可再用于配血试验, 需重新采集患者标本送检。第六条 取血一、 配血合格后, 输血科应根据用血需求及时通知用血科室, 由用血科室医护人员到输血科取血。患者陪伴、 家属、 进修实习生、 医院清洁工不能取血。二、 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 性别、 住院号、 门急诊病室、 床号、 血型、 血液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 以及血的外观等, 准确无误后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取血环节必须使用专用取血箱, 确保血液成分质量。 三、 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律不得发出, 取血者必须拒领: ( 一) 标签破损、 字迹不清; ( 二) 血袋有破损、 漏血; ( 三) 血液中有明显凝块; ( 四) 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 ( 五) 血浆中有明显气泡、 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 六) 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 ( 七) 红细胞层呈紫红色; ( 八) 过期或其它须查证的情况。 四、 血液发出后, 输血科将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6冰箱, 至少7天, 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 五、 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由经治医师负责解释与处理相关事宜。 第七条 输血一、 血液成分取回后应尽快输注, 血小板、 冷沉淀应以患者能耐受的速度尽快输注。科室不能自行储存血液成分。二、 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 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 血液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三、 输血时, 由两名医护人员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病案号、 门急诊病室、 床号、 血型等, 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 再次核对血液后, 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四、 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 避免剧烈震荡。输血应建立独立输血静脉通道。血液内不得加入其它药物, 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 前一袋血输尽后, 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干净后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 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 并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 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 一) 减慢或停止输血, 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 ( 二) 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输血科, 及时检查、 治疗和抢救, 并查找原因, 做好记录。五、 输血完毕后, 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 交叉配血报告单) 贴在病历中。 第八条 输血反应处理一、 输血患者疑似发生非溶血性输血不良反应时, 应暂停或减慢输血速度, 并立即通知值班医生进行诊断处理, 同时通知输血科复核患者所有输血试验。二、 对疑似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的病例, 应立即终止输血, 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 及时报告上级医师, 同时通知输血科查找可能原因, 紧急上报医务科, 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抢救。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 做以下核对检查: ( 一) 核对用血申请单、 血袋标签、 交叉配血试验记录; ( 二) 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血型、 ( ) 血型。输血科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与供血者血样、 新采集的受血者血样、 血袋中血样, 重测血型、 ( ) 血型、 不规则抗体筛选及交叉配血试验( 包括盐水相和非盐水相试验) ; ( 三) 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 分离血浆, 观察血浆颜色, 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 ( 四) 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 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 血浆结合珠蛋白测定、 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并检测相关抗体效价, 如发现特殊抗体, 应作进一步鉴定; ( 五) 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 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学检验; ( 六) 尽早检测血常规、 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 ( 七) 必要时, 溶血反应发生后57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三、 接到有关输血异常情况的通知时, 输血科人员应立即复核受献血者ABO、 Rh血型、 抗体筛查试验和交叉配血试验结果。对严重输血不良反应, 输血科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 同医护人员一起及时检查, 治疗和抢救, 并查找原因, 做好记录。四、 输血患者如疑有输血感染疾病者, 临床科室应及时通知输血科并向医务科汇报, 以便查找可能的原因。输血科应作好登记, 找出该患者输血的相关文书资料, 积极配合医务科实施对原因的调查和处理。提供血液成分购入资料和相关证据, 协助并实施妥善处理。五、 有输血不良反应的病例, 临床用血科室医生应就患者反应和处理情况作好相关病程记录, 认真填写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及时送回输血科统计保存。输血科按月统计上报输血管理委员会。第九条 输血后记录、 评估一、 患者输血后主管医师应该在6小时内在病历中记录输血记录, 至少包括: 输血原因、 输血种类、 血型、 输血量, 是否有不良反应, 输血操作者的姓名。二、 临床医师应在输血后24小时内复查血常规以评价输血效果, 是否达到输血目的, 是否需要继续输血, 并记录入病历。第十条 输血袋回收一、 为确保输血安全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 所有输血完毕后的血袋临床用血科室不能自行处理, 必须及时送回输血科保存。二、 输血科在收到临床送回的血袋后要作好签收记录。三、 血袋必须妥善保存于26冰箱24小时备查。四、 保存24小时后的血袋作感染性废物, 应经灭菌后交由医院专门人员统一毁形处理, 并作好记录。 第十一条 督查、 考核一、 凡是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输血相关事件, 依法处理。二、 由输血引起的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 按医院医疗争议、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执行。三、 医院质量控制科按规定督查运行及终末病历, 对输血质量与安全进行督查、 考核、 处罚。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 1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