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 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合同.docx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 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人:xx公司 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公司原则上对使用设备时间在一个月以下的不租赁。承租人凡低于一个月的租赁期,又急需使用的设备,租赁费按整月计算。 第二条:收取各种设备租金的计价标准: 物品名称 规 格 单 位 价 格 备 注 租赁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租赁费自提货之日起计收租赁费。租赁费按月结算,每月的1日为结算日。全部租赁物送还之日为租赁费清之日 第三条:押金 原则上按所租设备成本收取,押金不得低于成本价15%,押金待租赁物全部送还验收抵作租金或作为赔偿结算,先交押金后提货。 第四条:租赁物交付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法 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由承租人出具设备使用清单。由出租人负责运送,运费由工地直接结算。提取租赁物时当场验收,并办理机械完好手续,送还时应清刷干净,否则应加收清除费用。 第五条:租赁物资的保管维护与使用 一,承租人对租赁物资要妥善保管,租赁物资返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或故意造成租赁物资损坏,丢失的,承租人应按赔偿价格表向出租人赔偿。 二,承租方所租的物资不得调换,否则按租赁物价格表赔偿。 三,承租方不得在租赁物品上打眼焊接,握弯,否则按本条第一款赔偿方式赔偿。 第六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资转让转租给第三人,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 第七条:出租方在合同期内,不得要求承租方提前交回租赁物,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不按时交纳租赁费,应向出租人缴付租赁费日5的违约金,如超过30天不能缴付租赁费,出租人有权随时收回租赁物。如承租人不能及时按合同支付租金,造成设备供应不足或供应不及时,出租方不承担责任。 2,如承租人转让,转租或将租赁物资变卖,抵押等行为,除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限期如数收回租赁物资外,承租人还应向出租人偿还全部租金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而给出租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3,工程完工结算时,对丢失的设备,可暂按赔偿结算,对赔偿金不能在一个月内付清的承租方,出租方有权对丢失的设备连续计收租赁费。直至赔偿金和连续计收的租赁费还清为止。 第九条:租赁物价格 钢模板丢失每平方160元,模板堵头丢失每个1.5元,模板卡丢失每个0.4元,钢架板丢失每块150元,钢架管丢失每米12元,底座丢失每个5元,扣件丢失每3.80元,螺丝丢失每套0.4元,其他酌情办理。 第十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调解不成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本合同附件或附注都属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 承租方: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同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物高度: 第一条:租赁机械及附件的名称、型号、数量。 名称: QTZ40 型号:4807 数量 2 台 出厂日期:20xx年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 暂定4个月 ,出租方自(具体以启用单时间为准) 起将机械交付承租方使用。 第三条:进出场费、租金及交纳期限。 1、进出场费人民币 12000 元/台(不含税价),机械进场前先支付 6000元 ,余款退场后一次结清。 2、按月结算租金,每月租金人民币 12000元(不含税价),一次包死不作调整。 3、每月机械运转签证单经承租方签认后,承租方在次月二十日前将租金支付给出租方。 4、机械退场后承租方应支付所有租费。 5、出租方在机械设备装拆前应提供装拆方案和国家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并将安装资质证书与特种工操作人员岗位证书提供给承租方。 6、出租方设备安装完毕,经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并将验收手续交承租方后,出租方凭甲方启用通知书日起开始计收租赁费。如遇特殊情况,工地确实难以开始作业时,出租方应等待,如何计算租赁费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条:人员管理及安全责任。 1、机械安装、预升、拆除及维修保养必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必须配备足够技术力量和人员以完成安装或拆除作业。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装拆,遵章守纪,严禁违章作业指挥安装。机械由于产品质量或在安装、顶升、拆除、维修保养中发生一切机械及人身安全事故所造成的费用与有关责任均由出租方承担。 2、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承租方负责安排操作人员的食宿(费用由出租方自理) 3、乙方必须组织人员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周期为10天。 4、乙方必须保证塔吊24时小时施工需要,司机不服从甲方安排消极怠工,上班迟到,甲方有权按项目部塔吊司机管理制度对其罚款,并扣除塔吊误工费。 第五条:场地 承租方负责设备进场道路的清理及障碍物的排除,提供设备料具用房,确保机械及附件免遭损坏和丢失。 第六条:双方对租赁设备所需地基与基础的处理。 出租方: 1、向承租方提供有关地基处理要求及基础图纸等有关技术资料并进行书面交底。 2、负责技术监督及隐蔽验收。 3、对设备进场的道路及安装环境提出要求。 4、提供机械附墙预埋件及附墙标准撑杆。 5、出租方应根据安全使用的原则安排定期、不定期的检修保养时间。保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 24 小时,并累计利用休息时间完成。 承租方: 1、根据出租方所提供的地基、基础资料及交底要求,完成地基与基础处理、施工工作。 2、填写、整理好有关技术资料,通知出租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3、按出租方的要求,保证设备安装环境及进出场道路的畅通; 第七条:租赁期间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故障排除。 1、租赁期间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及费用均由出租方承担。 2、故障排除:出租方应使用机械设备随时保持良好运转状态。若设备发生的故障现场人员不能排除时,出租方应在2小时内派人员赴现场排除,设备故障及维修期不计算租费。累计每超过24小时承租方可扣除两天的租金。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国家法定节假日、气候条件月租金不变,春节放假期间承租方应书面通知出租方停机时间,出租方免收放假期间租费,假期结束,出租方正常计算租期,收取租费。如遇地质灾害造成的停机或其他损失由乙方自负。 2、机械退场,承租方以书面形式于报停前一周通知出租方,出租方接到承租方报停通知后15日内退场,报停后到退场期间不计算租费,承租方机械退场后及时与出租方结算并支付所有租费。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成时,可交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条:延期或补充条款 本合同在规定的租赁期届满前 10 日内,双方如愿意延长租赁期限,应重新续签合同或签补充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事同具的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