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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奥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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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奥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HENZHEN KING EXPLORE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RPORATION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区)R2-A栋3、4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楼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 义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般词汇 公司/本公司/发行人/本集团/金奥博股份/股份公司 指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奥博有限 指 公司前身,深圳市金奥博科技有限公司 雅化集团 指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奥博合利 指 公司员工持股合伙企业,深圳市奥博合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奥博合鑫 指 公司员工持股合伙企业,深圳市奥博合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奥博合智 指 公司员工持股合伙企业,深圳市奥博合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航天基金 指 北京航天科工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金峰源 指 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金峰源科技有限公司 金奥银雅 指 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金奥银雅化工有限公司 四川金雅 指 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金雅科技有限公司 金奥博信息 指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金奥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美格包装 指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美格包装设备有限公司 金奥博国际 指 公司全资子公司,KING EXPLORER INTERNATIONAL CO.,LIMITED 金源恒业 指 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金源恒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金奥博 指 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金奥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楚雄燃二 指 公司参股子公司,楚雄燃二金奥博科技有限公司 枣庄化工 指 公司参股子公司,山东银光枣庄化工有限公司 银光文创 指 枣庄银光文创抱犊崮景区发展有限公司 ZMW 公司 指 Zukovich, Morhard & Wade, LLC. 中文名:朱科维奇.莫哈德.韦德有限公司 正维咨询 指 发行人控股股东明刚控制的公司,广东正维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雪峰科技 指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岭民爆 指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凯龙 指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光集团 指 山东银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鼎爆破 指 四川中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NT-Explorer 股份有限公司 指 俄罗斯"-"有限责任公司 国防科工委 指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工信部 指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信部安全司 指 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 保荐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永中和 指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律师/国枫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行章程 普通股、A 股 指 公司本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报告期/报告期内各期/ 近三年一期 指 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上市 指 指公司新股发行结束后其股票在中小板挂牌交易 专业词汇 民爆行业 指 用于非军事目的工业炸药及其制品和工业火工品,是从事民用爆破器材的科研、生产、销售、储运、爆破工程设计、施工服务、质量检测、进出口等经济活动的总称 民爆器材 指 民用爆炸物品的简称,指各种民用炸药、雷管及类似的火工产品 铵梯炸药 指 加入了敏化剂梯恩梯制成的硝铵炸药 硝甘炸药 指 硝化甘油类炸药 铵油炸药 指 由硝酸铵和燃料等组成的混合炸药 水胶炸药 指 采用硝酸甲胺为主的水溶性敏化剂和密度调节剂,保证其在小直径条件下具有雷管感度的含水炸药。 乳化炸药 指 借助乳化剂的作用,使氧化剂盐类水溶液的微滴,均匀分散在含有分散气泡或空心玻璃微珠等多孔物质的油相连续介质中,形成一种油包水型的乳胶状炸药,是20 世纪70 年代发展起来的新型工业炸药 工业炸药 指 以氧化剂和可燃剂为主体,按照氧平衡原理构成的爆炸性混合物,又称民用炸药 工业雷管 指 在管壳内装有起爆药和猛炸药的工业火工品 包装型炸药 指 工业炸药生产线中经由装药机进行包装后的工业炸药成品 敏化工艺 指 用于提高工业炸药的起爆或爆轰感度的工艺 感度 指 在外界能量作用下,工业炸药、火工药剂和火工品受到初始冲能作用发生燃烧或爆炸的难易程度 爆炸猛度 指 又称动力威力,用定量炸药炸塌规定尺寸铅柱体的高度(mm)。它是指炸药破坏一定量的介质(土或岩),并将此一定量的介质破碎成细块程度的能力,这也就是炸药的猛烈程度。炸药的猛度越大,破坏的岩石就愈碎 爆速 指 爆炸火焰或其化学反应在药炷内传递速度称为爆速,依炸药成份不同而不同 殉爆 指 当炸药(主发药包)发生爆炸时,由于冲击波的作用引起相隔一定距离的另一炸药(受爆药)爆炸的现象 殉爆距离 指 主爆药与受爆药之间能发生殉爆的最小距离 氧平衡 指 炸药中所含的氧用以完全氧化其所含有的可燃元素后,所多余或不足的氧量。氧平衡大于零时为正氧平衡,等于零时为零氧平衡,小于零时为负氧平衡 装药量(T) 指 现场混装车装载工业炸药的载重量(吨) 装药效率(kg/min) 指 单位时间内装填工业炸药的能力(千克/分钟) 复合油相 指 复合油相是采用复合蜡和复合乳化剂技术并添加多种添加剂复配而成,它可以替代乳化炸药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所有油相成份,简化了乳化炸药生产工艺,在使用时仅需按配方比例定量加入复合油相,加热至 90±5保温至完全融化,保温待用(不低于 65),经滤网进入乳化工艺,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乳化炸药生产 乳化剂 指 乳化剂是乳浊液的稳定剂,是一类表面活性剂。乳化剂的作用是:当它分散在分散质的表面时,形成薄膜或双电层,可使分散相带有电荷,这样就能阻止分散相的小液滴互相凝结,使形成的乳浊液比较稳定 Span-80 乳化剂 指 包装型乳化炸药复合乳化剂,属于失水山梨醇脂肪酸酯系列,是由多元酯组成的混合物,有单酯、双酯、多酯等多种成份 PIBSA 乳化剂 指 散装型乳化炸药高分子乳化剂,是散装乳化炸药的关键原辅材料,具有增溶性、增稠性、分散性、絮凝性等特点 卡扣 指 U 型铝材制品,主要用于对塑膜包装型工业炸药药卷的两端进行封口 热熔胶 指 高密度聚乙烯,主要将塑料片膜密封粘合成工业炸药药卷包装塑膜 现场混装车 指 爆破工程用特种车辆,用于装载非爆炸性基质和添加剂驶入爆破现场,实现炸药组分的现场混合,炸药基质的制备、运输和使用高度安全,适用于隧道掘进、地下矿山、露天矿山、采石场、水利水电建设和其他爆破作业。炸药现场混装车机动性强,在各种气候条件和作业环境条件下均可有效实施爆破装药作业,装药作业安全可靠,装药计量准确,爆破效果好,可大幅度提高爆破机械化水平和爆破效率 地面站 指 炸药现场混装车所用基质的制备车间及辅助设施,由油相制备系统、水相制备系统、粒状硝铵上料系统、微量元素系统和地面乳化装置等组成 本招股说明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字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的承诺 1、股东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刚、明景谷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股东仍将遵守前述承诺。 二、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追加以下承诺: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前述承诺。且本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原因而放弃或者拒绝履行前述承诺事项。 2.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于股份限售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4.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本人若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股东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股东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股东仍将遵守前述承诺。若未履行前述股份锁定承诺,本股东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股东奥博合鑫、奥博合利及奥博合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股东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股东仍将遵守前述承诺。若未履行前述股份锁定承诺,本股东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股东北京航天科工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温福君、李井哲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股东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股东仍将遵守前述承诺。若未履行前述股份锁定承诺,本股东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减持方式包括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人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20%(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减持数量应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数量视需要而定。3、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本次发行股票后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发行价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前述承诺。4、本人在减持时,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公司股份。5、若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6、自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如有)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5%时,本人可不再遵守上述承诺。”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雅化集团、航天基金承诺:“1、本股东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减持方式包括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股东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30%(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减持数量应作相应调整)。3、本股东在减持时,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公司股份 4、若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股东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5、自本股东及本股东一致行动人(如有)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5%时,本股东可不再遵守上述承诺。”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奥博合利承诺:“1、本股东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减持方式包括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股东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25%(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减持数量应作相应调整)。3、本股东在减持时,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公司股份。4、若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股东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5、自本股东及本股东一致行动人(如有)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5%时,本股东可不再遵守上述承诺。”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周一玲、吴多义、吴龙祥、裴海兴、崔季红、喻芳承诺:“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前述承诺。 二、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追加以下承诺: 1.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前述承诺。且本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原因而放弃或者拒绝履行前述承诺事项。 2.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于股份限售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4.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本人若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具体包括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以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启动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以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可协商确定股价稳定措施或根据以下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应当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董事承诺出席审议该等回购事宜的董事会并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出席审议该等回购事宜的股东大会并投赞成票。 (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如需)。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若股东大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的,公司应敦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其出具的承诺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 (5)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利润的10%,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利润的 20%。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回购价格:回购价格不超过每股净资产。 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6)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可自愿主动增持公司股票,但若公司股东大会未能通过股份回购方案或者前次稳定股价措施已由公司以回购股份方式实施完毕后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必须增持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若公司股东大会未能通过股份回购方案或者前次稳定股价措施已由公司以回购股份方式实施完毕后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前述事实发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其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 3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税后)的 10%; 增持价格:增持价格不超过每股净资产。 增持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4)公司董事会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做出终止增持股份决定。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明景谷、明刚、周一玲、吴龙祥、裴海兴、崔季红可自愿主动增持公司股票,但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但公司在其后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明刚、明景谷已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但公司在其后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前述事实发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其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 3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 20%。 增持价格:增持价格不超过每股净资产。 (4)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同等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应承诺。 (5)公司董事会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方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做出终止增持股份决定。 三、在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承诺函之承诺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相关未履行承诺的主体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未采取相应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公司承诺如下: “一、公司确认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作出上述认定后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首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就股份回购价格,公司股票已发行但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公司股票已经上市的,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回购的股份将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三、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的认定,或者按照公司与投资者的协商方案,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刚、明景谷承诺如下: “一、本人确认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 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促成公司按照承诺事项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做出上述认定后的 30 日内启动依法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工作;回购价格为回购义务触发当日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孰高者(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回购股份将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存在过错的,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的认定,或者按照公司与投资者的协商方案,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明景谷、明刚、周一玲、刘平凯、王洪民、汪旭光、张清伟、郑馥丽、吴多义、喻芳、翟雄鹰、吴龙祥、裴海兴、崔季红承诺如下: “一、本人确认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存在过错的,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的认定,或者按照公司与投资者的协商方案,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上述承诺。” 2、有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1、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公司为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2) 发行人律师的承诺 “本所为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 发行人会计师的承诺 “本所为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特作如下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不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4.如本公司公开承诺事项已承诺了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本公司承诺将按照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本公司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无法弥补未履行相关承诺造成的损失,本公司将采取本承诺函项下的约束措施直至相应损失得以弥补或降低到最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刚、明景谷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特作如下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 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 20 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4.如本人公开承诺事项已承诺了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本人承诺将按照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本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无法弥补未履行相关承诺造成的损失,本人将采取本承诺函项下的约束措施直至相应损失得以弥补或降低到最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明景谷、明刚、周一玲、刘平凯、王洪民、汪旭光、张清伟、郑馥丽、吴多义、喻芳、翟雄鹰、吴龙祥、裴海兴、崔季红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特作如下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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