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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明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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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明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Techwinsemi Technology Co., Ltd.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1栋A座2501、240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股票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自主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目 录 发行人声明 . 2 目 录 . 3 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 . 5 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和说明 . 5 二、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等产生的影响 . 14 三、 经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 14 四、 请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和未来三年的股利分配计划: . 14 五、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 18 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 . 21 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 . 25 第三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28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 28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 28 三、有关股本的情况 . 29 四、发行人业务情况 . 32 五、 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 44 六、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 61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69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简介 . 71 九、简要财务会计信息 . 72 十、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80 第四节募集资金运用 . 87 一、项目简表 . 87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景分析 . 87 第五节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 92 一、风险因素 . 92 二、重要合同 . 96 三、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 96 第六节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 97 一、本次发行之各方当事人 . 97 二、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要日期 . 97 第七节备查文件 . 98 一、备查文件内容 . 98 二、备查文件查阅时间、地点 . 98 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投资者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提醒。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 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虎、田华及实际控制人亲属孙铁军承诺:(1)其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2)其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前述转让限制承诺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3)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其不减持公司股票;(4)其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实际控制人亲属李炎、罗会龙承诺:其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魏宏章、金程源、徐岱群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其拟减持公司股份,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3)其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公司其他股东银程源、梅州菁丰、LeadingUI、谢红鹰、博汇投资、鸿福投资、湖南鼎鸿、锦宏一号、湖南欣宏源、湖南瑞希、深圳晋昌源、金启福、知仁投资、千杉幂方及正置公司均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其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且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CHEN LEE HUA、李国强、李鹏、何勇、叶柏林及何新宁均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其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其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其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另将遵循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3)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4)其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5)其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关于公司股价稳定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的相关要求,制定了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函,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 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启动情形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某一年度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导致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则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2、 责任主体 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的董事(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具体措施 股价稳定措施的顺序和具体方式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 (1)回购措施 公司回购股份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公司股票回购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并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行回购义务: 1) 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3) 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20%。 4) 同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30%。 5) 公司按上述条件实施回购后三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回购情形的,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回购义务。 (2)增持措施 采取增持股票措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增持股票的数量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1)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行增持义务: 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税后)的 20%。 同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税后)的 50%。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按上述条件实施增持后三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增持情形的,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增持义务。 2)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行增持义务: 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且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已采取增持股份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或津贴总和(税后)的 20%。 同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或津贴总和(税后)的 30%。 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上述条件实施增持后三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增持情形的,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增持义务。 (3)启动程序及实施期限 1)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应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之日起的 5 个交易日内提交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公告的 3 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2) 公司回购的,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具体的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4、承诺 当触发前述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内容,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和责任。 (三)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 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性事宜承诺如下: 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李虎、实际控制人李虎和田华夫妇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性事宜承诺如下: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相应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现金股利,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相关的承诺义务为止。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性事宜承诺如下: 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相应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直至本人履行相关的承诺义务为止。 (四)有关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 保荐人承诺 证券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承诺如下: 因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证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2、 发行人律师承诺 信达律师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律师,承诺如下:信达律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因信达律师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存在过错致使信达律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信达律师将依生效的司法判决或仲裁赔偿投资者损失。 3、 会计师承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大信事务所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承诺如下: 大信事务所对其出具的大信审字【2022】第 5-00041 号审计报告、大信专审字【2022】第 5-00028 号内控鉴证报告、大信专审字【2022】第 5-00029 号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2】第 5-00031 号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2】第 5-00030 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税收优惠审核报告、大信验字【2020】第 5-00004 号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1】第 5-00018 号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0】第 5-00018 号验资报告专项复核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其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李虎、魏宏章、金程源、徐岱群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 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 减持前提:在承诺锁定期满后,在确有资金需求或其他投资安排时,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资本市场、其他融资渠道等情况,审慎决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3、 减持方式: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进行; 4、 减持价格: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其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 5、 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其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 5%时除外; 6、 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所获资金将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从应向其支付的现金股利中暂扣与违规减持所获资金相等的金额,直至其将违规减持所获资金上交发行人为止。 (六)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暂缓发放、调减薪酬或津贴;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李虎、实际控制人李虎和田华夫妇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履行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本人应当及时、充分地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本人应当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如因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因不可抗力原因的除外),本人将向发行人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现金股利,直至本人履行相关的承诺义务为止。” 3、全体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全体股东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应当及时、充分地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应当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如因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因不可抗力原因的除外),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支付的现金股利,直至本人履行相关的承诺义务为止。”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本人应当及时、充分地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本人应当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如因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因不可抗力原因的除外),本人将向发行人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现金股利和薪酬,直至本人履行相关的承诺义务为止。” 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等产生的影响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方案为拟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2,000 万股,公司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故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会因为控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综上,本次发行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等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经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四、请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和未来三年的股利分配计划: (一)股利分配政策 1、 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上,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具体利润分配方式应结合公司利润实现状况、现金流量状况和股本规模进行决定。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2、 利润分配形式和间隔期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办法,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每一年度结束后,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应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3、 现金分红比例和条件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规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原则上每一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且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1)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20%。(2)若公司满足下述条件,则实施现金分红: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利润,在提取完毕公积金及弥补亏损后仍为正值; 2)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4) 公司的资金状况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5)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1 元。 (3)若公司未满足上述条件,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更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采取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4、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公司当年的利润实现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会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现金分红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方案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方案不得违反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过程中,需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分别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披露相关信息。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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