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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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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新乡市城乡规划局新乡市城乡规划局2012.3.30目录目录1 1 总则总则.1 12 2 规划编制体系规划编制体系.1 13 3 用地用地适建范围与建设容量适建范围与建设容量.4 44 4 建建筑控制筑控制.9 95 5 道路工程道路工程.17176 6 市政市政管线管线.18187 7 停车泊位配建停车泊位配建.21218 8 其他规定其他规定.23239 9 证后管理证后管理.24241010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27271 1 总则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结合新乡实际制定本规定。1.2 各类工程建设除应满足本规定外,还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2 2 规划编制体系规划编制体系2.12.1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首先进行各项专题研究,然后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城市概念规划或城市发展战略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 1520 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 35 年。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2.22.2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2.2.1 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域划分根据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结构,确定“片区-街坊-地块”三级地域划分体系。“片区”一级由市规划局划分、确定编码;“街坊-地块”两级由规划设计单位划定、确定编码。2.2.1.1 片区划分原则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由规划结构确定规划编制片区,一般面积在 20km左右。2.2.1.2 街坊是为实现“一张图管理”而建立的地域单元。应以街坊为载体,进一步通过划分地块全面表达规划确定的各类指标。街坊划分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居住社区、行政辖区界限范围;(2)明确的四边及围合界线(如主次干道、河流、铁路等);(3)土地使用功能的内在关联性和兼容性;(4)合理的公共设施服务半径;(5)适度的用地规模(旧城中心区以 3050 公顷为宜,新区以 50-100 公顷为宜)。2.2.1.3 地块是规划用地强度赋值的基本单位。地块划分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保持用地性质的完整性和协调性;(2)与土地权属相关,便于土地出让;(3)考虑土地价值的区位差异;(4)兼顾交通疏散和消防通道等要求,每一地块必须与一条以上城市道路或街坊支路相毗邻。2.2.2 地域边界及调整地域边界划分应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结构、用地性质、地理特征以及行政界线确定。各级地域边界可以根据规划编制时的实际作调整。边界调整时,相邻地域边界应作相应调整,以确保无缝衔接。2.2.3 地域划分的原则2.2.3.1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可根据城市规划结构先行确定规划编制片区;在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用地、外围城镇的规划编制片区可以视社会经济发展背景另行确定。2.2.3.2 各编制片区除以编码表达外,还应以片区内最主要地理名称命名本编制片区,一般以编码后加括号形式标明。2.32.3 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2.3.1 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内容2.3.1.1 规划地段区位关系图。反映规划地段的位置,周边道路走向,规划地段与毗邻用地和城市中心区的关系。2.3.1.2 规划地段现状图。标明建设用地现状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内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单位名称,以及规划四至范围以外 50 米内的建筑层数和建筑性质;标明用地界线、各类规划控制线;附具现状用地构成表。2.3.1.3 规划总平面图。标明规划四至范围,各类规划控制线;标明规划建筑性质,建筑位置、层数、间距,建筑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的距离,道路名称、道路宽度,市政和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场站点,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位置和方式;确定主要入口方向,标明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确定地下设施范围、地下设施出入口;附具用地平衡表、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公建一览表。2.3.1.4 规划、现状对照图。将规划总图中的建筑、道路、水际、停车场(库)外轮廓线等主要内容与规划地段现状图的地物地貌进行叠合,并可辅以必要的标注,真实反映规划与现状的对比情况。2.3.1.5 地下停车场车位分布平面图。标明地下停车场与相应标高建筑平面的关系,柱网尺寸,停车泊位的数量与编号,出入口位置、宽度及纵坡。2.3.1.6 日照分析图。对各类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分析结果。2.3.1.7 空间分析模型或者效果图。表达设计意图,反映空间环境关系。2.3.1.8 道路交通以及竖向规划图。标明道路红线位置、横断面、交叉点坐标、标高、转弯半径以及停车场用地界线。2.3.1.9 工程管网规划图。标明规划区外围城市道路中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和管线平面位置、间距、管径尺寸以及主要道路断面管线示意。2.3.1.10 绿地规划图。标明各类绿地的位置和界线;标明小区道路、停车场等其他用地的界线以及与绿地的关系;附具绿化用地指标表。3 3 用地适建范围与建设容量用地适建范围与建设容量3.1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3.2 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3.3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序用地类型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绿 地号建设项目用地U第 一 类R1第 二 类R2第 三 类R3商贸办公C1C2教科文卫C3-C6第 一 类M1第 二 类M2第 三 类M3普通E1危险品E2G1G21低层独立式住宅 2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3多层居住建筑 4高层居住建筑 5单身宿舍 6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7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8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9居住小区体育设施10居住小区医疗设施 11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12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社区等)13居住小区日用品维修加工场 14小型农贸市场 15小商品市场 16居住区级以上行政办公建筑 17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18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 19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 20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21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22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23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24一般旅馆 25旅游宾馆 26商住综合楼 27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28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29科研设计机构 30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31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32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33普通储运仓库 34危险品仓库 35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36社会停车场、库 37加油站 38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厂 39客、货运公司站场 40施工维修及废品场 41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 42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3.43.4 建设容量控制建设容量控制3.4.1 在新乡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设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表二的规定执行。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住宅多层1.728%高层3.520%一般办公建筑多层3.045%高层5.040%商业服务建筑多层4.055%高层5.550%注:表二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设容量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设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设容量综合控制指标。3.4.2 对未列入表二的仓储、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设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二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3.4.3 原有建筑的建设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容量控制指标时,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3.53.5 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下,容积率按照下列建筑面积计算值计算:3.5.1 标准层层高超出常规指标的建筑3.5.1.1 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 4.5 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1.5 倍计入容积率;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 5.0米(2.8 米2.2 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0倍计入容积率。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等当起居室层高在户内通高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3.5.1.2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 4.8 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1.5 倍计入容积率;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 5.8 米(3.6 米2.2 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0 倍计入容积率;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 9.4 米(3.6 米2+2.2 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3.0 倍计入容积率。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3.5.1.3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 5.1 米和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如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 6.1 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1.5 倍计入容积率;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 6.1米(3.9 米2.2 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0倍计入容积率;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 10 米(3.9 米22.2 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3.0 倍计入容积率。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3.5.2 地下、半地下空间建筑物地下、半地下空间不用于经营性使用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建筑底层、层高小于 2.2 米、不用于经营性使用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室作为商场或其他营业性公共场所的(用于经营性使用的停车场、库除外),应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3.5.3 架空层、设备层3.5.3.1 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部分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3.5.3.2 层高高度不超过 2.2 米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3.5.4 坡屋顶、屋顶层住宅建筑坡屋顶部分不作为单独套型而是和其下面一层通过户内楼梯连为一体作为跃层式套型使用的,可按坡屋顶部分建筑面积的 1/2 计入容积率。3.5.5 详细规划总图上应注明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并分别注明每一栋建筑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3.5.6 工业类、仓储类、文化体育类、教育类等类建筑暂不按本规则计算容积率,其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分别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执行。4 4 建筑控制建筑控制4.14.1 建筑间距建筑间距4.1.1 主要朝向4.1.1.1 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36 倍,最小间距不能小于 7 米。并同时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 2小时的日照标准和视觉卫生要求。4.1.1.2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必须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 2 小时的日照标准和视觉卫生要求。4.1.1.3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时,应按以上两款规定执行。4.1.1.4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和中、小学的教学楼与相邻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5 倍,南侧为高层时,必须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 2 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必须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 3 小时的日照标准。4.1.1.5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或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消防、抗震、疏散、视觉卫生及建筑退让的要求。高层建筑在南侧的同时满足正面间距不小于 35 米,在北侧的间距不小于 30 米。4.1.2次要朝向4.1.2.1 居住建筑,多层之间不宜小于 6 米;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在满足消防间距和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的同时,必须满足视觉卫生要求。4.1.2.2 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4.1.2.3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应满足消防间距和视觉卫生要求。4.1.2.4 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侧向之间满足以下规定:高层与高层之间不小于 13 米,高层与多、低层之间不小于 9 米,多层与多、低层之间不小于 6 米,低层与低层之间不小于 6 米。建筑最小间距祥见表三表三新乡市规划建筑主要朝向最小间距标准1-3 层4-6 层7-9 层10-18 层19-26 层27-33 层1-3 层910131520204-6 层1020232525257-9 层13232528303010-18 层15252830353519-26 层20253035424527-33 层202530354550注:、居住类、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建筑在满足规定日照标准同时满足上述间距要求、建筑主要朝向间距指两建筑正面相对最突出部位间距、非居住建筑按以上间距要求执行、100 米以上超高层建筑间距另行规定双限控制指标制定综合考虑了城市空间环境及景观,视觉审美,心理感受等因素。4.24.2 建筑与景观建筑与景观4.2.1 建筑面宽多、低层建筑面宽不得超过 80 米,中高层(7-9 层)建筑不得超过 70 米,1018 层建筑不得超过 60 米,19 层以上的建筑不得超过 50 米,其中临新飞大道、和平大道、新中大道、金穗大道、平原路五条主干道的 19 层以上高层建筑面宽不得超过 45 米。高低搭配的建筑面宽遵从高者。4.2.2 建筑屋顶4.2.2.1 中高层、多层、低层建筑屋顶一般应采用有组织排水的坡屋顶形式,且不宜使用轻钢坡屋面。4.2.2.2 高层建筑屋顶形式不作要求,可以根据建筑群体的外部空间形式需要适当选择。采取平屋顶的建筑应专门对屋顶进行景观和绿化设计,特别是突出屋面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排气道以及对需要设置在屋顶的冷却塔等做适当的造型处理或艺术遮挡,绿化率不得低于 30%。4.2.3 建筑山墙城市主次干道山墙临街的建筑应专门对临街山墙进行景观设计;住宅建筑山墙临街的单元,在户型平面与外部造型设计上要能为城市创造良好的街道景观。4.2.4 建筑立面4.2.4.1 建筑立面设计应对空调外挂主机的位置统一安排并适当遮挡美化,空调外挂机位必须满足使用要求;对防盗装置、遮阳装置、广告、牌匾与夜景亮化灯具的位置统一设计。4.2.4.2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对建筑的立面形式擅自改变。4.2.5 饰材及色彩4.2.5.1 建筑外饰材料应使用耐久性较好的环保科技饰材。临平原路、金穗大道、和平大道、新飞大道、新中大道等重要道路及重要广场周边的非住宅类建筑应采用干挂石材。4.2.5.2 同一组建筑的主体色调应当统一,一般以不超过两种相互协调的主体色彩为宜,颜色的明度、色调应当与周边建筑相协调,提倡采用柔和雅致的色调。4.2.5.3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对建筑的外饰材料、色彩擅自改变。4.2.6 建筑外部空间4.2.6.1 为营造丰富且具特色的城市景观,打造可识别性与归属感,避免风貌雷同和审美疲劳。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应针对建筑天际线和项目整体的建筑外部空间进行统一考虑。具体为: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完全一致的相邻建筑不得超过三栋;建筑天际线应错落有致;建筑外部空间丰富而不凌乱,避免临街建筑“一堵墙”现象。4.2.6.2 项目设计时,应对建筑的室外景观与环境、道路交通组织、停车泊位设置进行统一考虑并提供相应的设计图纸报审。4.2.7 市政基础设施景观控制跨河桥梁、公交车站、立交桥、人行天桥、防洪堤岸工程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公厕、垃圾站、加油加气加电站、变电室(箱)、燃气调压站(箱)、通信交接箱、无线发射塔、标志、标牌、广告等建构筑物应当进行专题建筑和景观设计,与城市空间形态和自然环境相协调,体现文化内涵和建筑艺术特色。4.34.3 建筑退让建筑退让4.3.1 建筑后退用地界线4.3.1.1 主要朝向 非居住低层建筑后退南(居住建筑退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 12.5 米)、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 0.75 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 4 米。多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 0.75 倍,且退北地界最小距离不小于 10 米,退南地界不小于 12.5 米。高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等高建筑日影长度的 0.5 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 15 米。4.3.1.2 次要朝向 多、低层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 0.25 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 4 米,并满足消防间距要求。高层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小于 6.5 米,并满足消防间距要求。多层建筑南北长度大于 15 米,高层建筑南北长度大于 20 米的,其后退东、西侧距离按主要朝向计算。4.3.1.3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 0.7 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 3 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4.3.2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标准4.3.2.1 快速路和主次干道沿路原则上禁止设置底商。沿支路设置底商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 15 米。4.3.2.2 商业、宾馆、餐饮服务等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严禁在绿带上开设出入口,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或绿线)不小于 25 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或绿线)不小于 20 米、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 15 米。4.3.2.3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居住建筑(底层非商业)临街正面最突出部位退让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 20 米,后退城市次干路不小于 15 米、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 10 米。4.3.2.4 所有民用建筑退让城市主次干路绿带不小于 5 米。4.3.2.5 高度大于 100 米(含 100 米)的建筑、大型综合性建筑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性质、功能、停车和疏散要求论证后确定等实际情况确定。4.3.2.6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交叉口车视三角不应小于 20m,为建设公共设施预留空间。4.3.2.7 城市立交桥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最小值不得小于30 米,并应设置隔离设施。4.3.2.8 工业、仓储建筑为提高工业用地效益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集中工业、仓储物流园区内的工业与仓储用地上的车间、仓库等低层生产性建筑可减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具体为: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 10 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 8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 5 米。4.3.2.9 所有工业、仓储类建筑后退主次干路绿带不小于 3 米。其他区域中与民用建筑交叉的工业与仓储类建筑,工业用地上的办公、宿舍等非生产性建筑及研发中心、接待中心等综合性建筑一律按民用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与绿线。4.3.2.10 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 1.5 米。4.3.2.11 建筑后退除满足以上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停车、疏散要求。其它未尽事宜参照以上原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控规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4.3.3 建筑后退铁路控制标准后退铁路边轨不小于 35 米,高层建筑后退铁路的距离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确保在发生灾害时不影响铁路运行安全。4.3.4 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建筑后退控制标准4.3.4.1 后退高速公路路肩外沿不小于 50 米,后退国道路肩外沿不小于 40米,后退省道路肩外沿不小于 30 米,后退县乡公路路肩外沿不小于 20 米,并同时满足相关规划要求。4.3.4.2 乡镇驻地、村庄建设等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绿线、铁路等参照中心城区要求执行,同时必须符合村镇规划要求。4.3.5 市区三河、三渠绿线规划宽度如下:卫河50.0 米.(太行大道以西两岸,以河道上口起算,下同)30.0 米.(太行大道牧野大道两岸,)50.0 米.(牧野大道以东)西孟姜女河30.0 米.(全段)东孟姜女河100.0 米.(市区段总宽)共产主义渠左岸满足滞洪要求,右岸自河堤外沿控制 30 米。赵定排70.0.米(牧野大道以西总宽)100.0 米.(牧野大道以东总宽)人民胜利渠70.0 米.(南环路以西左岸)50.0.米.(南环路以西右岸)50.0.米.(南环路解放大道)30.0 米.(解放大道卫河)河道两侧建筑物后退绿线距离依建筑性质参照主干路的退线距离。以上控制标准为最低控制标准,具体后退要求由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的区位、性质、高度在规划条件中确定。4.3.6 建筑基地出入口4.3.6.1 地块周边有一条以上城市道路时,出入口应设置在较低等级道路上。4.3.6.2 同一条道路上相邻出入口的间距一般不小于 100 米。4.3.6.3 城市主干路上不宜开设地块出入口,严禁在道路展宽段开设出入口。4.3.6.4各类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不宜小于70米,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 30 米。4.3.6.5 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 75 度。4.44.4 建筑高度建筑高度4.4.1 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4.4.2 城市公园、广场等开放空间周围,新飞大道、和平大道、新中大道、金穗大道、平原路五条主干道两侧及滨水地块建设项目应当遵循前低后高的一般原则,其中卫河市区段滨水一侧宜布局一定规模的体现豫北传统民居建筑风格的低、多层建筑。4.4.3 在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4.4.4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4.4.5 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建筑室内空间(跨层的厅、堂)内进行夹层建设或改造。4.4.6 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4.4.6.1 第 4.4.3 条、第 4.4.4 条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4.4.6.2 非第 4.4.3 条、第 4.4.4 条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面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高度计算(日照分析时按实际高度计算)。4.4.7 沿城市主次干道不宜设置围墙;确需设置的,鼓励设置绿篱围墙和电子围墙;沿城市支路的围墙高度不大于 1.8 米,并应透空设置。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5 5 道路工程道路工程5.1 道路设计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交通功能、城市景观、地下管线布置、地形等因素,其平面、断面、交叉口渠化及道路绿化方案需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5.2 在城市道路及绿化中设置的变电室(箱)、燃气调压站(箱)、通信交接箱、无线发射塔、标志、标牌、广告等构筑物,在城市道路及绿化中铺设管线及城市道路所涉及的新建和改建的桥梁、涵洞、过街天桥、过街地道方案,需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5.3 城市道路绿地率的规定: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40;红线宽度大于 50 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30;红线宽度在 4050 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25;红线宽度小于 40 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22。6 6 市政管线市政管线6.16.1 管线综合管线综合6.1.1 在城市市区设置的各种管线,应采用地下综合管沟敷设方式。地下管线的走向,应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形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尽量减少管线之间、管线与道路之间的交叉。6.1.2 沿道路设置管线,应依次由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由浅至深排列。原则上按电力电缆、供水管、热力管、雨水管在路东或路北,电讯线缆、燃气管、污水管的顺序排列在路西或路南的顺序依次排列。6.1.3 排水体制应采用雨污水分流制。6.1.4 在规划的中心城区范围内,各单位的专用管线以及发放临时许可证的临时管线不得在道路红线内敷设。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其盖板装饰应当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应当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各种检查井、手孔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当与地面设计标高一致。6.1.5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应当与道路绿化、盲道等统筹协调,并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城市道路,宜建设管线共同沟。(二)车行道为 4 车道以上的,在道路两侧均应当布置雨水管道。(三)各种城市地下管线宜布置在人行道下。当管径或者检查井平面尺寸较大,管道沿途接口很少或者无接口时,也可以布置在车行道下。(四)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须采取工程措施保证安全运行及检修要求。6.1.6 在城市主、次干道上埋设管道,需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的规模埋设,除临时施工管道和直埋电力、通信电缆外,不得低于以下数量及规模:(一)电力电缆沟及管道 6 条(孔);(二)通信管道 12 孔;(三)天然气管道 100 毫米;(四)供水管道 200 毫米、排水管道 400 毫米。6.1.7 各种地下管线相互之间的最小水平、垂直距离,各种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地下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等应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6.1.8 依附道路建设的各市政管线,要求必须随道路施工同步敷设,新建市政道路原则 5 年内不得破路施工。6.26.2 公交公用设施公交公用设施6.2.1 公交停车港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同侧停车港的间距宜为 500800 米。(二)港湾式停车港直线段有效长度不宜小于 30 米,其宽度不得小于 7.5米;划线式停车港有效长度不宜小于 30 米,其车道宽度不得小于 3.5 米。(三)停车港出入口单边渐变段长度不得小于 30 米。(四)对向设置的停车港以渐变段起点起算,应当朝车辆前进方向错位 30米设置。(五)停车港区域人行道宽度原则上不得小于该道路人行道宽度。(六)交叉口附近设置的公交停车港,一般设在出交叉口方向,距路缘石圆角切点不小于 50 米。6.2.2 公交首末站宜结合公交停车港相对集中设置,每处用地面积宜为 30004000 平方米。6.2.3 在城市道路上架设人行天桥时,天桥的宽度不得小于 2 米,天桥下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 4.8 米。天桥上及梯道下,均不得设置经营性设施以及其他与人行交通无关的设施。用地条件受限时,人行天桥可以超出道路控制线布置。独立设置天桥(含梯道)结构外边缘距现状建筑物外墙(含阳台、飘窗、外廊)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 3 米。不能满足时,需专题论证,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鼓励人行天桥与建筑物合理连接。6.2.4 人行地下通道的净宽不得小于 4 米,净高不得小于 2.5 米,通道顶部覆土厚度不得小于 1.5 米并满足管线布设的要求。在地下通道两侧布设商业设施的,人行通道宽度不得小于 8 米且应当全天候对外开放。人行地下通道露出地面的结构外边缘与相邻底层建筑外边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 3 米。不能满足时,需专题论证,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用地条件受限时,人行地下通道可以超出道路控制线布置。鼓励人行地下通道与建筑物合理连接。6.2.5 设计城市道路时,应当遵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有关规定。6.36.3 市政设施市政设施6.3.1 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场、垃圾转运站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设置卫生防护绿带。在人口密集区域内设置的污水处理厂,其对环境景观影响较大的设施应当做加盖、密封、除臭等处理。在人口较密集区域内设置的变电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10 千伏及以下开闭所、配电房应当结合建设项目同步实施,并应设置为地下、半地下形式;(二)110 千伏、220 千伏变电站应当设置为室内变电站,并宜设置为地下、半地下变电站;(三)500 千伏变电站周边 30 米范围为卫生防护绿带,防护绿带内应当种植高大乔木,减少对环境、景观的影响。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场、垃圾转运站等城市公用设施宜先期建设。6.3.2 在城市道路上,除确需架设 110 千伏及以上等级的电力杆路外,不得新设其他架空线杆路。在城市道路上,架设 110 千伏及以上等级的电力杆路的,应当经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审查论证。新设置的各种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室(箱)等设施,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现有人行道上的架空线杆路和设施,应当结合道路改造,按照本规定要求逐步规范。7 7停车泊位配建停车泊位配建7.17.1 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停车泊位配建标准7.1.1 参照国家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根据车辆、交通等实际情况,制定配建停车场标准。表四规定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数量为下限。7.1.2 居住区、商业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宾馆、公园、办公楼、影剧院等公共设施,必须建设与之相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及供本单位职工自用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泊位标准应符合表四的规定。表四停车泊位配建标准类型单位机动车(个)非机动车(个)01普通住宅每户(高档居住区应适当提高机动车停车位数量)1.0(1.5)1.502保障性住房每 户0.71.003办公楼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1.04.004商场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1.08.005农贸市场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1.08.006展览馆、图书馆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0.55.007文化娱乐场所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1.05.008大型体育场馆车位/100 座3.02009小型体育场馆车位/100 座3.03010市级影剧院车位/100 座4.02011一般影剧院车位/100 座10.01512会议中心车位/100 座4.03013幼儿园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0.81014中、小学校车位/100 学生0.8中 90、小 2015大中专院校车位/100 学生0.83016城市公园车位/1 公顷占地面积10.010017医院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2.04.018休、疗养院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2.01.019饭(酒)店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2.54.020四星级宾馆以上(含四星级)车位/客房0.72.021四星级宾馆以下车位/客房0.53.022火车站车位/高峰日千旅客4.08.023长途汽车站车位/高峰日千旅客2.08.024公交枢纽站车位/高峰日千旅客1.02025货运站车位/100 辆标准车15.026工业厂区、仓储区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0.37.27.2 配建停车场(库)设置原则配建停车场(库)设置原则7.2.1 停车场、库出入口的设置要考虑对景观、安全所带来的影响,一般不宜直接面向小区主要出入口或楼宇,无法避免时应采取一定的景观设计处理措施。7.2.2 低、多层住宅区,应结合住宅建筑单体配建停车库,如在小区交通出入口附近配建集中的机动车停车场(库),住宅和停车场(库)之间要用绿化防护带隔离,隔离带宽度应不小于 10 米。7.2.3 住宅区应结合建筑单体配建地下停车库,住宅窗户距车库出入口的距离应不小于 15 米。7.2.4 各类公共建筑,应采用地面和地下相结合的方式配建停车场(库),地面停车场宜结合绿化选择合适的方式,如林荫停车、嵌草铺装等。7.2.5 居住区内配建地下停车场(库)一般不建议采用机械停车,超过两层地下车库但仍满足不了停车要求的除外。7.2.6 配建地下停车库在住宅和公共建筑下面时,应设置隔音、隔气和防火防爆楼板,在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小区广场和道路下面时,应满足绿化种植和地下管线敷设的覆土深度(覆土深度不宜小于 1.5 米)要求。7.2.7 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应和住宅及公共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配建的停车场(库)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挪为它用。8 8 其他规定其他规定8.18.1 人防工程人防工程8.1.1 地下空间规划与建设应兼顾城市平时防灾和战时防空的需要。8.1.2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按规定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8.1.3 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统一规划、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并具备战时和平时使用双重功能。8.1.4 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规模、战时功能、抗力级别、防护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8.1.5 防空地下室出入口(口部房)的设置,除满足本规定外,还应满足战时人员疏散和掩蔽的要求,直通地面的出入口宜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外。8.28.2 抗震防灾抗震防灾8.2.1 建筑抗震、消防、道路绿化、无障碍设施等规划设计严格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8.2.2 城乡规划确定的保障城市生态安全的生态廊道、组团隔离带应当严格保护。除排危抢险、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军事设施建设活动外,严禁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建设活动。8.2.3 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公共安全、防灾减灾和重要目标安全控制有关要求。防灾减灾专项规划应当明确避难场所、应急通道、人民防空警报、消防站等公共安全设施的数量、布局、规模、服务半径、用地范围等。应急避难场所的地下空间禁止规划和实施与应急避难无关的建设项目。9 9 证后管理证后管理9.19.1 规划验线规划验线9.1.1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分为灰线验线(核验)和0 验线(基础地板钢筋绑扎复验)两个阶段:灰线验线是对建设工程施工放线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检验;0 验线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至0 位置时,对各建筑单体外围轴线位置的检测及0 标高的检测。9.1.1.1 进行灰线验线,应当查验以下内容: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已拆除完毕,完成施工场地清理、平整并实施放线;场地留有固定的放线标志;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制作的符合有关规定的放线成果(含纸质和电子图);灰线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设计图纸的一层平面图或相关的管线工程施工设计图纸(核准图原件)是否一致;9.1.1.2 进行0 验线,应查验下列内容: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平面形状和满外尺寸;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退让规划控制线的距离,没有规划控制线的,退让建设用地界线的距离;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以及现状地下工程、市政管线的距离;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平面布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9.1.2 进行管线工程规划验线,内容包括:9.1.2.1 管线中心线与道路中心线、道路红线、绿线的距离;9.1.2.2 管线中心线与有关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9.1.2.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9.29.2规划核实规划核实9.2.1 进行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应当查验下列主要内容:9.2.1.1 查验总平面布局,内容包括拆迁范围、用地范围、建筑间距、道路、绿化、停车场(库)、出入口位置、配套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满外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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