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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手册[0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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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手册[001].docx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手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手册目录第一章劳动合同1什么是劳动合同2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3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条款4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那些知情权5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6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经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双方签字才能生效7建立劳动关系后,最迟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8用人单位不及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9试用期的上限如何确定10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及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1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何时开始计算12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及劳动者约定服务期13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约定培训服务期时能否同时约定违约金14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否随时解除劳动合同15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16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7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18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19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20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什么标准支付第二章社会保险21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2企业和职工如何参加养老保险23企业是否可以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少缴职工养老保险费24劳动者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者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如何接续25、单位缴费以什么为基数划入每个职工的个人帐户26个人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7现行生育保险制度主要内容是什么28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认定工伤29工伤职工有哪些权利第三章工资支付30最低工资是否包括哪些内容31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以什么为计算基数32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时怎样支付工资33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34职工按规定休年休假企业扣发其工资是否正确35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因检查身体被扣发工资对吗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36我国对职工工作时间有何法律规定37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确定38法定节假日有哪些39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如何折算40加班加点工资支付标准4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有多长42女职工的产假和哺乳期是多长第五章就业43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享有什么权利44根据就业促进法,在促进就业方面用人单位有什么权利及义务45就业促进法对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平等就业权的具体规定是什么46就业促进法对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具体规定是什么47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哪些免费的就业服务48国家采取哪些办法和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就业援助49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什么优惠政策50对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采取什么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51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52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53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第六章劳动仲裁5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哪些劳动争议55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该如何及用人单位协商56用人单位有哪些行为时,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57如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58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是多久?怎么计算59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有没有时效的规定第七章劳动监察60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哪些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6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哪些调查、检查措施62劳动监察对违法案件的调查期限63劳动监察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时效6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应如何处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手册第一章劳动合同1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一种协议,它是劳动者及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的,因此,它是当事人共同意志的体现,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的义务,以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2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及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及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3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应包括:(l)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4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那些知情权为了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能比较全面地了解对方,防止盲目、草率签订劳动合同,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的发生,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及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5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6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经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双方签字才能生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劳动合同才能生效。7建立劳动关系后,最迟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笫十条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提倡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及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及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就不属于违法行为。8用人单位不及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根据劳动合同法笫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及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及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9试用期的上限如何确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的上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设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10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及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l)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O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11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何时开始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12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及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可以及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13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约定培训服务期时能否同时约定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约定培训服务期时,可以同时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14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否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5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及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16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l)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17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8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19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20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什么标准支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二章社会保险21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22企业和职工如何参加养老保险?企业及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应依法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劳动保险费后,应为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用于记录缴费,并作为计算基本养老金的依据。个体劳动者和自由职业者可以直接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23企业是否可以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少缴职工养老保险费?首先,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的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最主要的一项。对此,劳动法不仅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这些规定表明:一是社会保险费必须依法缴纳,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分别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条件是缴费人必须按时足额缴费,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就不能保证劳动者按时足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可见,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执行,不能违背法律规定的数额随意少缴。其次,社会保险费不同于职工的工资分配。工资分配可以也应当按照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有增有减,效益好时工资可以上浮,效益下降时,工资可以下浮。而社会保险费则是在依据效益确定工资总额的基础上按比例缴纳的,故企业不能以经济效益不好少缴职工养老保险费。24劳动者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者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如何接续?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条例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前已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并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失业从员在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已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单位和失业人员不能因其转移和流动而中止失业保险关系,否则就会损害其合法权益。单位转移和失业人员流动后,原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迁入的统筹地区,迁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接续其失业保险关系。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其已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否及失业保险关系一并转移的问题,条例没有作出统一规定。25、单位缴费以什么为基数划入每个职工的个人帐户?仍然以每个职工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划入比例,记入本人的个人帐户。这样做可以照顾效益好、工资收入较高的单位职工的利益。这意味着一个效益好、工资收入水平较凡的单位,在按同比例缴费后,比效益差、工资收入水平实低的单位多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将有30左右的部分会返还给本单位的职工。26个人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首先,各统筹地区要确定一个适合当地职工负担水平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一般为工资收入的2,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适当提高个人缴费的比例。其次,由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的当地的个人缴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个人缴费基数,应该指出不是按本人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为基数,而是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收入统计口径为基数,即以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各类奖金、劳务收入和实物收入等所有工资性收入为基数,乘以规定的个人缴费率,即为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个人缴费一般不需个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去缴纳,而是由单位从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27现行生育保险制度主要内容是什么?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分别于1951、1955年建立之后,经过30多年的实践,国家为了进一步保护妇女和婴儿的身体健康,提高民族整体素质,经过医学专家和妇幼保健专家对产后妇女及新生儿身体情况及营养保健等多方面的科学论证,并参考其他国家妇幼保健的经验做法,于1988年7月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1998年第9号令)。这是我国建国以来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减少和解决她们在劳动中因生理机能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安全和健康的第一部比较完整和综合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主要明确了“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将产假由56天延长到90天,产假期间的工资以及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该规定的颁布,统一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生育保险制度。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将生育保险的管理模式由用人单位管理逐步转变为实行社会统筹,由各地社会保障机构负责管理生育保险工作。28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认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及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9工伤职工有哪些权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职工享有下列权利:(1)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或者工亡待遇。(2)了解单位和本人的参保情况。将单位的参保情况进行公示,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参保知情权。(3)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包括职工个人、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单位工会等。(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包括职工个人、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等,而职工个人是重要的申请主体。(5)检举控告,包括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检举控告。(6)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险争议。根据争议性质的不同,职工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或者仲裁及民事诉讼,解决工伤保险方面的争议,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获得保障。第三章工资支付30最低工资包括哪些内容?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为企业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最低工资标准,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的解释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属于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另外,原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409号)规定,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亦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31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以什么为计算基数?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第十三条规定,平日加点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休息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应高于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即劳动合同约定的有具体标准的工资报酬。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应以标准工资为基数,而非以包含随意性很大的辅助工资在内的工资收入为基数。32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时怎样支付工资?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对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的,企业应按两种情况分别支付劳动者工资。一种情况是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另一种情况是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33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34职工按规定休年假企业扣发其工资是否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可见,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是从劳动报酬方面对劳动者休息权利的一种保护。凡是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有关劳动者可放假休息或参加庆祝活动的,用人单位应照发工资。35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因检查身体被扣发工资对吗?女职工在孕期内定期检查身体,是生理上的客观需要,也是国家对怀孕女职工的关怀,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第九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还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因此,用人单位对怀孕女职工孕期检查身体作为事假扣发工资是错误的,应当立即纠正给予补发。对女职工身心健康造成危害的,还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损失。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36我国对职工工作时间有何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05年3月25日国务院令第174号修订发布了是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主要行政法规。文中规定:凡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组织的职工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O小时的工时制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37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确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具享受带薪年休假。法定休假应安排劳动者休假。38法定节假日有哪些?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元旦(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1天)和中秋节(放假1天)。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还有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26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14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39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如何折算根据有关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另外,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我国传统的农历重阳节等其他节日,也不放假。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40加班加点工资支付标准(1)正常工作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即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报酬。4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有多长?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42女职工的产假和哺乳期是多长?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哺乳期是女职工哺育未满1周岁婴儿的时间。哺乳期间,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第五章就业43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享有什么权利?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44根据就业促进法,在促进就业方面用人单位有什么权利及义务?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45就业促进法对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平等就业权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46就业促进法对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及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47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哪些免费的就业服务?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6)其他公共就业服务。48国家采取哪些办法和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就业援助?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49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什么优惠政策?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50对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采取什么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的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51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52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53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劳动仲裁5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哪些劳动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55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该如何及用人单位协商?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自行及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解,也可以请工会或者其他第三方共同及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解。这里“第三方”可以是本单位的人员,也可以是本单位以外的,双方都信任的人员。协商和解成功后,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和解协议。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另一方仍然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56用人单位有哪些行为时,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57如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58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是多久?怎么计算?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59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有没有时效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七章劳动监察60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哪些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那个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及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得情况;(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6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哪些调查、检查措施?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1)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2)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及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5)委托会及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62劳动监察对违法案件的调查期限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分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63劳动监察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时效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不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不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联系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6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应如何处理?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65劳动行政部门对符合哪些条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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