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项目审核原则与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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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项目审核原则与要求.doc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项目审核原则与要求一、项目材料要求 1、本次上报项目准备材料应达到项目建议书及以上程度。审核依据重点为可研批复文件、土地预审文件、环评批复文件等。没有项目建议书或可研的,必须有与项目建议书同深度的项目说明并加盖公章。 2、项目准备材料中需具有工程必要性、工程建设内容、工程规模确定、投资测算、环境效益分析等相关内容。 3、涉及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延续的,以及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设施建设规划、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等国家“十二五”专项规划重复的项目需要备注说明。二、一般性原则 1、目标明确。项目的主要目标为防治水污染、削减水污染物、改善水环境质量、防范水环境风险,这是判断项目是否适宜纳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根本依据。对于只有间接环境效益或属于其他专项规划重点解决领域的,如防洪疏浚、水土保持、植树造林、景观绿化、居民搬迁,以及以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 2、适应需求。项目应针对控制单元的水污染特征、超标园子而设立。从控制总量的需求出发,削减COD、氨氮的项目优先;从防范风险的需求出发,削减重金属的项目优先;从缓解水资源紧缺矛盾的需求出发,再生水利用项目优先。 3、突出重点。原则上,优先控制单元的项目优先于一般控制单元的项目。水污染严重、水质较差、水环境风险突出区域或控制单元项目优先。与控制单元主要防治需求方向和重点一致的项目,优先于偏离主要防治方向的项目。 4、合理可行。优先考虑投资低、效益大、采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和污染物特征的工艺、建成后能长期正常运行的项目。 5、规模适度。原则上暂不支持规模过小、水污染防治效益不高的项目,同时城市污水处理筹建设规模要与给水排水规模基本吻合。 6、便于实施。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已获得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和土地等审批文件的项目优先。 三、各类项目筛选细则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共设置六类项目: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项目、工业污染防治项目、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项目、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自。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审核另行安排。 在遵循上述一般性原则的基础上,参照下述细则,对各类项目进行筛选。1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项目 (1)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项目合理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扩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完善与改造;污泥安金处置。 (2)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结合城镇入目、城镇已有的污水处理规模以及当地的人均综合用水量和排水量,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厂的新建或扩建规模。对于再生水利用规模,应根据再生水用户的多少来确定。应结合各流域规划确定优先单元筛选和重点区域,统筹考虑、优先建设重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结合控制单元总量目标和水质目标,对于现在水质良好、项目污染物削减量明显超出削减目标需求的,应删减项目规模。 (3)考虑污染物削减需求。对于排水去向为封闭水体的,应充分考虑除磷脱氮需求;对于有回用需求的,应按一级A标准进行设计。 (4)充分发挥已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效益。对于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较低的地区,应优先考虑提高污水的收集率,优先建设管网配套项目。 (5)污泥处置项目。鼓励以城市为单元,统筹建设污泥安全处置设施鼓励以城市为单元,统筹建设污泥安全处置设施。应结合当地的资源特征合理确定污泥处置工艺,鼓励综合利用和集中处置。对于风险防范类单元,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泥处置项目优先。2工业污染防治项目 (1)支持的合理建设内容:工业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工业企业特征污染物处理;工业企业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工业企业中水回用;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2)不予支持的类型: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即将完工或已完王的项目;工业企业自身的“三同时”项目,包括扩建生产线的配套处理项目;有明确责任主体的尾矿或污染场地治理项目;与解决工业水污染治理问题关联性不强的项目;工业企业关停搬迁项目不列投资,采取补助的资金支持方式;工业清洁生产项目另由工信部单独立项。 (3)对超标断面(或考核断面)水质改善作用明显的项目优先。(4)治理工艺在本行业有示范意义的项目优先。原则上支持1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项目。3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 (1)基本原则:主要支持解决突出民生间题的超标水源地污染治理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应直接服务于水源地水质改善,保护区划定、防护隔离等不宜作为单独的项目上报。重点支持与水源地超标问题密切相关、治理目标明确、环境效益显著、技术经济可行的项目。 (2)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的合理建设内容为:三级水源保护区污染源控制:主要针对点源、面源和流动源,主要包括城镇与农田径流(排污沟)污染控制、水体内源控制、流动源治理等;水源地生态修复与建设;水源地事故点凤险防范设施建设。 (3)不予支持的建设内容:保护区内违章建筑物清拆、村落或人目搬迁、违法企业整治关停、自来水厂、供水管网建设、以及防护林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这些要求将纳入规划任务统筹提出。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项目 主要支持规模以上畜禽粪污减量化、资源化及污染治理项目,如生物发酵床、沼气系统建设项目等。优先支持成本低廉、操作简便、治污有效的项目,鼓励在生产过程中解决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问题。不支持全流域普遍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结合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要求,优先开展源头区、封闭水体汇水区、治理任务较重地区、优先控制单元等重点范国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对有机肥生产线等企业建设项目相对从严。5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1)基本原则:对污染物削减、水质超标因子改善起直接作用,对水环境质量有显著影响,对水环境目标的实现起重要作用;具有便于考核的环境指标;不能纳入工业点源、城镇生活点源、饮用水、规模化畜禽养殖等可以单独立项的项目。 (2)突出重点区域需求。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投资大、内容杂,应严格筛选。重点支持优先控制单元内的综合治理项目对一般单元的,需在实施其他常规治理任务后仍准以实现水质目标情况下,对实现目标起决定作用的综合治理项目予以考虑。 (3)支持的合理建设内容: 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示范。主要包括农业面源、分散式畜禽养殖及连片农村生活污染治理项目: 农业有机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 化肥、农药、农膜残留物治理;农田退水治理,包括生态沟渠、塘坝的综合整治;分散式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水产和水禽养殖污染治理:生活污水处理:支持采取分散式、低成本的无(微)动力处, 设施、氧化塘等治理和收集系统项目;连片整治村庄污水处理及收集系统项目;生活垃圾处理:支持采用“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市)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模式的农村垃圾处理项目;交通源污染治理交通运输导致的水质污染问题;交通及旅游造成的河流、湖库水面垃圾收集与处理;废油收集与处理;码头污染治理;辅助净化治理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处理(重点支持人工湿地工程);入湖(库)河流综合整治项目:河口湿地及生态缓冲带构建及修复项目;黑臭河道水体原位或旁路水体水质净化项目;水生态修复:河道、塘、水库等水系生态系统重建:岸边及水面垃圾打捞与处理(三峡、巢湖流域);以削减内源、减少底泥污染为目的的清淤及资源化项目等;富营养化水体的蓝藻防控、水藻分离及生态修复;富营养化和沼泽化水体水草资源化工程;湖库湖滨带建设和污染治理工程: 生态浮岛; 历史遗留的工矿及场地污染治理 主要支持责任主体已经灭失,遗留环境污染的工矿污染治理,主要治理内容包括工业企业“三废”排放导致的周边农村地区水源、居住区、农国污染间题;以主要污染物或特征污染物治理为主要目的矿山环境整治,包括矿山地表径流治理项目、废弃矿渣安全处置等。 (4)不予支持的项目类型包括环境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以及与解决综合整治污染问题关联性不强的项目,包括饮水解围、道路硬化、街道亮化、村庄绿化、产业结构调整等等 (5)对于不合理建设内容对应的投资,在审核中予以核减;对于不以削减污染物、改善水质为主要目的,以及不合理建设内容过多过杂的综合治理项目,不纳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项目建设内容过分打捆、项目承担单位混杂的项目应分解为若干独立项目予以处理。